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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乾隆朝粥赈制度研究
【内容提要】 粥赈作为清代灾荒的辅助性赈济措施,在灾荒及贫民赈济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乾隆朝制定了较完善的粥赈制度,发挥了积极的赈饥功效,也因吏治腐败、制度刻板及管理缺陷引发了诸多弊端,粥厂分布不均也在客观上影响了粥赈的社会效果,而无偿粥赈对社会公共心理产生的消极影响,也使完善的荒政制度出现了极大的成效逆差。
Porridge relief was one important famine relief measure in China, and the practice of porridge relief was a crucial part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famine relief system. As one additional famine relief measure in Qing dynasty, the porridge relief practice played an active role in disaster relief and in feeding the poor. A more comprehensive porridge relief practice was implemented during the Qianlong reign(1736-95), and it exerted a positive effect in reliving the famine victims. However, due to bureaucratic corruption, inflexible system and management deficiencies, there were many problems in porridge relief, which leaded to the death of famine refugees in large numbers; the uneven distribution of porridge factories also in practice impaired the social effects of porridge relief; thirdly, the relief of porridge charged for free had a negative impact on the public mentality. All of the above resulted in a great deficit of social effects of this most comprehensive famine relief practice.
【关 键 词】乾隆朝/粥赈制度/完善/成效/逆差
【英文标题】A Study on Practice of Porridge Relief in Qianlong Reign
粥赈又称煮粥、赈粥、煮赈,主要是官府、富户在固定区域设厂煮粥,赈济灾民或贫乏饥民,粥赈所在地称粥厂、赈厂、饭厂。因粥赈具有简单易行及见效快、收工速的特点备受统治者青睐,在赈灾及济贫缓饥中产生了积极效果。中国古代粥赈受到研究者极大关注,以明清粥赈的研究成果最显着,如邓拓、李文海、周源、孙绍骋、李向军①等在相关论着中对粥赈及其作用进行了研究,龚小峰、段自成、鞠明库等对明代粥赈原因、管理、形式及成效②,王林、谢海涛、吴滔等对清代粥赈形式及经费等进行了研究③,但从制度史视角研究粥赈的成果不多,清代粥赈制度尚未受到重视。
粥赈作为粮食赈济的重要方式,是灾赈与贫赈的辅助措施,经历朝实践及改良,明代完成了粥赈制度化、规范化的建设。清承明制,经顺康雍时期的建设及发展、乾隆朝的改良与完善,中国粥赈制度达到顶峰。本文在对乾隆朝粥赈制度的完善及其措施、成效等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探究完备制度与社会成效的关系,揭示制度的完善与社会成效的不对等,即因制度过于繁琐具体,未考虑因时、因地制宜而丧失了灵活性,使执行者机械地一刀切,使完善的制度变得刻板,加之管理缺陷、吏治腐败、制度监督的缺乏等弊端,影响了粥赈的社会效果,孕育了深层社会危机;粥厂京畿多、地方少,城镇多、农村少的区域分布不均格局,使粥赈出现失位现象;饥民依赖官方及民间无偿施粥的思维方式,对中国传统社会心理产生了消极影响,反映了完备制度客观上存在的缺陷,出现了制度完善与成效逆差的悖论。
一、顺康雍时期粥赈制度的恢复与确立
粥赈是粮赈的一种。粮赈具有实施便捷、见效迅速的特点成为主要赈饥措施代代相传。粮赈与粥赈质同形异,粮赈是以米、谷等非熟食形式的赈济,粥赈则是以熟食方式进行的特殊形式的粮赈,具有简易快捷、灵活机动的特点,即赈即食,成效立竿见影,受到官府及饥民欢迎。粥赈虽不属于正赈,也不能代替正赈,但作为饥荒中常用的临时性散赈措施,不受赈济条规如灾情分数、极贫次贫等制度的限制,钱粮数额及时间、期限可随灾情轻重、灾民多寡而调整及变动;且粥赈不仅赈灾民也赈穷民甚至乞丐,“独有一种颠连无告之人,因年荒米贵,生计多艰,甚且朝不谋夕,奄奄待毙,地方官若不速急设法养活,必致饿殍载道……当酌设粥厂煮赈,以救其死,而延其生。”④
清王朝建立后,政局动荡,灾害频仍,饿殍盈野,统治者亟须赈济饥民以稳定政局,促成了传统赈济制度的恢复及建设,因粥赈简单易行、成本低见效速,迅速成为救灾助困、救急赈饥的有效措施,“灾黎……待哺孔迫……续命犹难,惟施粥以调剂其间,则费易办而事易集。”⑤粥赈制度经顺、康时期的重建及雍正朝的发展而逐步固定下来,乾隆朝的改良及完善将其推进到中国荒政史上的巅峰阶段。
(一)顺、康时期
顺、康时期是清代粥赈制度的初步恢复及重建时期。此期的粥赈如粥粮标准、粥赈时间等多沿明制,在清初的战乱及荒赈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顺治年间,粥赈被作为赈济饥民、收揽民心的主要措施,尤其水旱蝗等灾之后,官府及民间富户仿明制煮粥赈饥。顺治十年(1653)十月二十三日,“命设粥厂,赈济京师饥民。”⑥十二年户部奏:“京师尚有饥民,请照十年例,每日每城发米二石、银一两,自本年十二月至次年三月,煮粥赈饥,用广皇仁。”⑦此期,粥赈多临时设立,亦无常制,但其实践却是清代粥赈制度恢复、重建的重要环节。
康熙时期,粥赈制度进入初建阶段,粥赈在饥荒赈济中经常实施,期限逐渐确立下来。康熙十九年(1680)二月尚未明确限定期限,“命五城煮粥,赈济流移饥民”⑧;二十八年(1689)在五城煮赈中就规定了三个月的粥赈期限,并实行展赈,将粥赈期限延长两月,官员亲自到厂赈济,“亲身散给,俾贫民得沾实惠。”⑨
康熙三十五年(1696),是粥赈制度建设的转折阶段,确定了煮赈的起止时限,规定每年十月朔开始,岁终截止,据饥民情况可适当延长赈期:“隆冬煮粥赈贫,定例自十月朔起,至岁终止。今岁歉收,饥民觅食犹艰,着展限两月。”⑩四十三年,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开始增加粥厂数量,“爰于今岁正月,命八旗王、贝勒、大臣、内务府官员并汉大臣官员,设厂数十处,煮赈一月有余。”(11)
在城市粥赈逐渐制度化的同时,农村粥赈也开始恢复。康熙十年,江苏常熟人蒋伊在家乡赈荒,在乡村设三个、城里设两个粥厂,救人多而费用少,总结出分散设置粥厂的经验,十八年撰《敬陈分赈之法疏》:“务令县各为赈,而不可聚之于一郡;乡各为赈,而不可聚之于一城;人各为赈,而不可委之于一吏。”(12)对粥赈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雍正时期
雍正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及国力的雄厚为雍正朝的灾赈提供了条件,粥赈成为官方经常采取的散赈措施,并在具体实践中完成了制度建设,确定了粥赈期限及地点。雍正朝粥赈制度的定型及制度建设的完成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一是按口煮赈,即估算及统计饥民人口,出粮煮粥发赈,可以在最大范围内救济饥民,如雍正元年(1723),浙江富阳等县发生旱灾,“乏食饥民,按口煮赈,至来年麦熟停止”(13)。
二是初步确定粥赈期限,并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根据饥民常于秋冬逃荒的规律,将粥赈开始时间定为每年十月初一日,止于次年三月二十日,粥赈期限就从康熙时的一至三个月延长到了五至六个月,在实践中还可适当再延长一个月,并酌情增加银米数额。这是雍正元年给户部的谕旨中确立的:“治天下要道,莫过安民……至于京师,每年自十月初一日起,至三月二十日止,五城设立粥厂,令巡视五城御史煮粥赈饥。今尚在青黄不接之时,着展期一月,煮粥散赈,至四月二十日止。但四方穷民就食来京者颇多,着每日各增加银米一倍,务使得沾实惠。”(14)
这项较符合赈饥实情的制度被沿用了下去,雍正三年,江南睢宁、宿迁水灾中就动支积谷,自十月初一日煮粥散赈五个月;四年,安徽无为、望江等州县水灾,饥民“寒冬乏食”,从邻近州县积谷内拨给米谷煮赈五个月(15)。粥赈期限确定及赈期的延长,安定了民心,减少了饥民流亡,也稳定了社会。
三是根据灾荒及饥民的实际情况增加粥厂及粥粮。雍正四年(1726)正月,在五城增设饭厂、米粮赈济穷民,“命增给五城饭厂米石,并于东直、西直、安定、右安、广宁五门增设饭厂,以惠穷民”(16);四月,直隶霸州、保定等75州县水灾,遂再给饭厂增加米粮并增设饭厂赈饥,“于五城饭厂两次加添米石,又于五门增设饭厂五处”,“俾穷民得以养给。”(17)
四是明确规定粥厂的位置及距离,近城设粥厂,乡村设米厂。此前各地虽设赈厂、粥厂,但无明确制度,雍正六年规定,粥厂设在近城之地,乡村米厂相距二十里,“照煮赈米数按口一月一领。”(18)十二年按此标准赈饥,并令“署总河高斌即将通州盐义仓存贮之谷酌拨数千石,委员分运各场,设厂煮赈。”(19)
二、乾隆朝粥赈制度的完善
经康、雍两朝的建设及积累,乾隆朝粥赈继续作为赈饥的重要措施被采用。此期最重要的制度建设,就是据各地灾荒的具体情况,对粥赈期限做出相应调整及完善,进一步增加了粥厂,并对赈厂数量及厂址的选择、粥赈人员的挑选与奖惩,以及领粥、食粥的顺序及方法等影响粥赈效果的重要因素都作了详细规定,突显了济灾活民的赈济宗旨,把该制度推进到中国粥赈制度史上的顶峰,最大程度达到了赈饥养民的目的。
(一)可据灾情延长粥赈的期限
乾隆元年(1736)九月,将雍正元年规定的十月初一日起赈、三月二十日截止的粥赈期限作为基本制度固定下来,“定例十月初一日起,至次年三月二十日止”(20)。在具体实践中,还据饥荒的实际情况进行及时、机动地调整,如将粥赈开始时间提前或延后,使粥赈更具灵活性,更好地发挥赈饥活民的作用。乾隆二年规定,闰年粥赈时间延长半个月,即将开始时间提前半个月:“谕总理事务王大臣……定例于十月初一日,五城设立饭厂十处,以济贫乏。朕思今年适值岁闰,天寒较早,闰九月十五日便是立冬节令,恐待哺贫民不无冻馁之患。着加添半月之期,于闰九月十五日,即行开厂,不必拘十月初一之例。”(21)
乾隆朝对赈期的调整及固定,标志着清代粥赈制度进入成熟期。煮粥期限的一再延长、粥粮的一再增加,除反映其雄厚的财力物力外,还反映出在社会繁荣、政局稳定时期统治者对民生的极大关注。最高统治者希望民无所饥、饥有所养,使粥赈在赈饥活民上体现出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此期确立的粥赈制度得到了后代尊奉。
(二)规制粥厂布局并确定粥粮数额
赈厂地点的选择是粥赈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乾隆朝沿用了雍正六年(1728)规定的近城之地设粥厂,乡村每相距二十里设一个米厂,按月领米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作了改进。即乡村除米厂外也设粥厂,粥厂附近饥民领粥,离厂较远者折给米粮,五日领米一次,“其远者,势不能为一盂粥行数里路,应大口折给米二合,小口减半……远村民人愿总领五日米者,即连用五日戳记,免其连日奔走。”(22)还规定粥厂须选在宽敞大的庙廊屋宇之下,“城四门择空旷处为粥场,盖以雨棚,坐以矮凳。绳列数十行,每行两头竖木橛,系绳作界。”(23)州县乡村粥厂选在人口较易集中的集镇及大村庄。乾隆八年(1743)对州县赈粥地点做了进一步规定:“州县煮赈,本城设厂一处,再于四乡适中之地分设数处。”(24)
为避免饥民聚集引发事端或瘟疫,令增设粥厂以分散饥民,规定“州县之大者,设粥厂数百处,小者亦不下百余处,多不过百人,少则六七十人,庶釜爨便而米粥洁,钤束易而实惠行。”(25)粥厂数量据灾情及饥民数量而酌情增减。乾隆二年,直隶旱灾粥赈时,谕令在内城加设粥厂:“向来赈厂专在外城地面,一时赴食之民,道路远近不均。今米石既经加给,应并于内城酌量分厂,一体通融散给,俾得均沾实惠。”(26)八年直隶旱灾中,总督方观承在通州、良乡增设饭厂二处。(27)二十六年,河南水灾,乾隆帝令“于被灾较重州县,各按四乡分设粥厂,俾得就近糊口,不致失所。”(28)
这一时期还规定了粥赈米粮、柴薪的数额。以五城粥赈米粮数额的渐增为例,乾隆二年、三年均规定,“于九月十六日起每城日增米一石,柴薪银五钱。俟春融人少,将所增米数停止。”八年规定,“今外来贫民日众,五城十厂,每厂日增米二石,柴薪银一两,煮饭散赈。自十月初一日起至次年三月二十日止。”(29)粥厂据饥民数量出米煮粥,一千人日领米三四石,分五次煮成,饥民到厂后,令其进入绳栏圈好的位置等待领粥。乾隆八年直隶旱灾煮赈时照此办理,“通州饭厂交仓场侍郎办理,良乡饭厂交直隶总督派委道员办理。承办之员视人数之多寡,量所需米数报明户部,于京通各仓就近支领。柴薪银两照五城饭厂每米一石给银五两之例支给,棚费并准报销。”(30)
(三)确立领粥制度
为防止领粥时发生拥挤、哄抢及其他意外事故,规定给饥民发放筹签及粥票,凭签、票按序领粥,并提醒饥民食粥方法。
首先给饥民发筹签,男、女分队,按先女后男、先残废老弱后少壮的顺序,持签按序领粥:
厂外搭盖席棚,签桩约绳为界。先期出示晓谕,男女各为一处,携带器皿,清晨各赴某地,或寺或棚齐集,以鸣金为号,男妇皆入。金三鸣门闭,只留一路点发,禁人续入。制火印竹筹二三千根,点发时人给一筹,先女后男,先老后少,依次领筹。出至厂前,男左女右,十人一放,东进西出。每收一筹,与粥一杓。有怀抱小口者增半杓。得粥者即令出厂,以次给放,自辰及午而毕。(31)
厂内两廊分别男左女右,自外验票给筹,鱼贯而入。有老弱不能上前者,拨役照料,免致拥挤。有关记载形象反映了饥民领粥情景:
饥民至,令入行中,挨次坐定,男女异行,有病者另入一行,乞丐者另入一行。预谕饥民各携一器,粥熟鸣锣,行中不得动移。每粥一桶,两人舁之而行。见人一口,分粥一杓,贮器中,须臾而尽。分毕,再鸣锣一声,听民自便。(32)
《赈略》再现了饥民围着粥缸逐一领粥的场景:
辰时起二鼓催集领粥之人,巳时起三鼓放人入厂。先女后男,即令书办点数,以秫秸劈半,掐痕记数,庶可核计增添粥数。放入之时,令男女分立挡木之内,衙役把守木外门空处。俟人放入厂完竣,仍先女后男,先残废老弱后少壮,逐名传谕,由门空处鳞次走出,沿粥缸而行。持杓之人,分别大小,各给粥一杓,不许越次争前紊乱。(33)
对农村未逃荒的饥民,在勘灾后发给印票,凭票按月按日领粥领米,每领一次,加盖印记,“凡例应赈济之极次贫民,业已查明,散给印票,令本户亲赍赴领。至期遵照派定日期,该乡保率领,蚤赴厂所,听候挨顺唱名,收票给米,不得喧哗拥挤。”(34)粥场“预备印票……票内写明县分、村庄、姓名、大小口,厂内预刻初一至三十日木戳。凡赴厂领米领粥,赍票出验,即以本日木戳印记票内,给与粥筹米筹,入内交筹,给粥给米而出。次日亦然,已有本日戳记及无印票者,概不准给。”(35)对一些外出逃荒、途中听到赈济消息回乡的饥民,也一并列入粥赈人户内发赈。
为避免久饥之人过量吃粥、吃热粥致死,于粥锅旁张贴“饿久之人,若食粥骤饱者,立死无救;若食粥太热者,亦立死无救”等布告,“令人时时高唱于粥厂之中,使瞽目者与不识字之人皆知之,庶可自警。”(36)该制度彰显了传统荒政中的人性化特点。
(四)严明粥赈吏治
规定粥厂的管理制度,遵循据品行选择粥赈人员的原则,以忠厚老实、稳重善良者任粥长,“数百贫民之命,悬于粥长之手,不得其人,弊窦丛生。务择百姓中之殷实好善者三四人为正副而主之。”(37)“城内委官主之,四乡择乡官贡监之有行者主之。”(38)
奖励及犒劳尽心效力的粥长,给予其冠带匾额或物质奖赏,“饥民群聚,易于起争,粥长约束,任劳任怨……宜许其优免重差,特给冠带匾额。近则又有一法,半月集粥长于公堂,任事勤劳者,以盒酒花红劳之;惰者量行惩戒,以警其后。”(39)
为严明吏治,规定官员必须亲自散粥,都察院官亲临督察:“煮赈银米,着五城御史亲身散给,务使贫民得沾实惠,勿致胥役侵蚀中饱。仍着都察院堂官不时察看”(40)。此制度为后代尊奉,保障了粥赈的顺利进行。
(五)确立官粥为主、民粥为辅的制度
官方粥厂是清前期粥赈的主力军,发挥着主要的赈饥作用,是粥赈制度顺利推行的保障。但官府力量毕竟有限,朝廷就通过颁发各种旌奖的方式,鼓励、劝谕民间富豪士绅富户煮粥赈饥,以补官方粥赈之不足。方观承任职直隶时,发布《倡劝富民煮赈院谕》,确立了私人粥赈的原则及方法,“固安令魏得茂禀,与永定河道暨同城各员捐俸,并劝谕绅士合力煮赈,外来贫民就食称便……倡率富民,诚心劝谕,不可丝毫勒派。”(41)饥荒中地方士绅积极、自愿粥赈者大有人在,但并非所有富户都愿粥赈。官府对不愿出赈的富户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有司谋设粥,粥米按户索。上不遗荐绅,士庶均见迫”(42),反映了官方对士民绅商粥赈作用的肯定,也反映了官府对民间粥赈的依赖,成为清末民间赈济力量强大的深层原因之一。
此后,粥赈主体的来源及构成开始灵活多样,除官府外,还有据自身财力随时参与的官员、士绅、地主、商人等民间粥赈群体,在官府粥赈力所不周、不及之时,量力而行,有则多煮多赈、无则少煮少赈,发挥较好的赈饥作用;粥赈地点的选择相对机动灵活,官府以便民就食为准,在固定地区设粥厂饭厂、固定时间开赈散粥,“以厂就民,凡集镇大村皆可设厂。”(43)私人粥赈不限时间地点,可在公共场合、私人宅院施赈,或担粥四出行走,见饥即赈,使不能赶到粥厂的饥民得到救济,形成了官方粥厂(饭厂、米厂)在交通要道及城市墟镇等人群易集之所、私人粥赈散布于穷乡僻村的格局,呈现出官赈为主、民赈为辅的粥赈态势,形成了有灾救灾、无灾济贫的惯例,成为不可取代的辅助赈饥措施受到推重。
三、乾隆朝粥赈成效透析
乾隆朝粥赈吸取了历代粥赈弊端及经验教训,制定了极为完善的粥赈制度,在灾荒赈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赈饥效果,但再完善的制度亦会存在弊端及缺陷。因制度过于完善及细致,导致具体实践中刻板化和教条化特点不断凸显,不利于实际操作执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弊端,使统治者的粥赈初衷及成效大打折扣,监督机制的缺失也从侧面反映了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使号称最完善的制度与社会成效间出现了逆差。
(一)赈粥的积极效果
首先,在救荒赈饥、活民济民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实践中不断改良、延续善法以广救灾活命之功效,成为了乾隆朝粥赈的根本宗旨,“虽云一粥,是人生死关头,须要一番精神勇猛注之,庶几闹市穷乡,皆沾利益……谓煮赈为尽善之仁术可也!”(44)粥赈,因饥民藉之得以苟延性命,在最大程度及范围内保存了传统生产力,保障了灾后重建及经济恢复的主要力量而被颂扬,“人当饥馑之时,得惠一餐之粥,即延一日之命。此后得遇生机,皆此一餐之力矣。故为力少而致功大”,“饥时一口,胜如一斗,死在须臾,即能行走,粥厂之妙,言难尽述”(45)。故粥赈的最大成效就是“全活饥民无算”。如乾隆八年(1743)直隶旱灾中粥赈救济了数十万饥民,良乡县赈过京外流民大小口11752口,通州66053口,固安县35213口,永清县219468口,东安县135532口,武清县145216口,文安县237624口……共赈664890余户、2106690口,救济流民944020口,赈济米谷共1100720余石,银1105476两(46);嘉庆六年(1801)京畿水灾,直隶大多数被灾州县设粥厂赈饥,每县二三厂至十五六厂不等,每厂每日赈饥民二三千至六七千人不等;次年京城大井粥厂三月初四日起至四月二十日止,粥赈饥民167230名(47)。
其次,及时救济、安抚饥民,减少了流民数量及其由此引发的社会动乱,维护了社会秩序,稳定了灾区局势。灾后或青黄不接时,在其他赈济措施来不及施行或不能覆盖的地区,在城镇乡村广泛设置粥厂,以更直接快捷的方式、在最大范围内救助了饥民,使饥民安心度荒,不至于流离失所,避免了灾民盲目流徙对社会治安造成的冲击,减少了流民的数量,也避免了大量饥民涌入城市给城市造成的治安、卫生及生存的压力。施粥虽然只是救灾的权宜之计,且相对于众多嗷嗷待哺的饥民而言,显然是杯水车薪,却极大缓解了民食维艰的困窘状况,成为全活饥民较多的赈济方式。很多处于生存危机中的饥民得以苟活性命,不至于铤而走险,消弭了社会动乱的根源,为饥荒后的生产恢复及社会重建保存了基础及力量。
再次,促使了民间义赈力量的兴起。由于官府一直鼓励私人粥赈,其规章制度为后代遵循,富民绅商举办的民间粥赈就在官府力量不及之区、官府存粮不敷之时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成为官府饥荒赈济中必不可少的辅助力量,官府颁发的旌奖鼓励促动了私人救济力量的发展。如乾隆六十年(1795)浙江余姚县遭遇飓风,次年灾民掘蕨根、采榆皮以食,知县戴廷沐与士绅商议捐资煮粥济民,先捐官俸300石米后,绅士踊跃捐输,得粥款两万余贯,设粥厂9处,粥赈38天,就赈者云集,每厂贫民自五六千至七八千不等,“每日需米二百六七十石。查绅士原捐近一万二千余贯……不敷经费有八千余贯,城乡董事虽现又持簿劝捐,各乡士民尚知好义,并有并未待劝,自行赴局捐输者。”(48)民间富户士绅自愿粥赈活民的做法扩大了粥赈的积极影响,成为清末民间赈济力量强大、义赈会纷纷兴起的原因之一。
(二)乾隆朝赈粥制度的缺陷
乾隆朝粥赈制度虽然在赈饥济民的实践中获得了较好效果,但也未能克服传统粥赈中执行和管理不善引发的诸多弊端,有“粥厂素称弊薮”(49)之说,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受到时人及研究者批判。乾隆朝粥赈制度尽管极其完善,却也未能克服传统粥赈诸如吏治腐败、因管理不善而发生闹赈及饥民死亡等弊端,衍生了严苛的粥赈刑法,粥厂区域分布不均致使粥赈失位等,反映了完善制度在实际上的不完善,社会成效因之出现逆差。
首先,乾隆朝粥赈吏治的贪污腐败达到了极限,既影响了粥赈效果,也使官府大失民心。
乾隆朝粥赈制度的完备达到荒政史上的顶峰,但吏治的腐败也到达了巅峰,其中最典型、最令人深恶痛绝的腐败,就是不法粥赈官吏克扣、侵吞粥赈钱粮,“虑胥役之侵蚀克扣”(50),为了不使赈粮斤两短少以蒙蔽上司,就在粥中掺石灰、拌糠稗、掺沙、掺水,“赈恤多虚,撩以石灰,揉以糠核,名为活人,其实杀之。又壮者得歠,而不能及于细弱羸老之民,近者得,而不能遍于深谷穷岩之域。活者二三,而死者十七八矣。”(51)
粥赈胥吏私换粥粮,以次换好,以霉变腐败之粮抵换赈饥所用米粮,致使饥民食粥后大批死亡,“将粗米抵换官米,以致粥不可食”,“私易米色,通同侵蚀”(52),“管粥者克米,将生水搀稀,食者暴死”(53)。这使官府粥赈活民的初衷成为笑柄,败坏了官府的诚信及威望,“饥民腹未饱,城中一月扰。饥民一箪粥,吏胥两石谷。”(54)
粥厂开赈时,要雇用许多厂役,不少官吏借机安插亲信,致使人浮于事,夫役费用比散粥赈米的费用还多,使官府良好的粥赈初衷变成了胥吏贪污腐化的巧途,粥赈效果因此大打折扣。典型案例是乾隆三十八年广东粥粮贪污案,是年广东发生风灾,朝廷救济粮运到后向各府州发出告示,官府在东门附近较场、西门附近寺庙设置粥厂施赈,在市内相宜地点增设两厂。因监察管理出现漏洞,秩卑者对秩尊者的监察形同虚设,胥吏煮粥时有官员监督,却无人监督官员,故吏役克扣米粮时官员可以制裁,官员吞没稻米时衙役却不敢管,“煮粥吏,监粥官。吏侵米,法不宽;官侵米,吏无权,侵米一斛十万钱”,导致粥粮被赈官侵吞贪污,“初煮粥以米,再煮粥以白泥,三煮粥以树皮”,饥民“嚼泥泥充肠,啮皮皮有香”,饥民食粥后大量死亡,“东门煮粥在较场,白骨累累青冢荒……嚼泥啮皮缓一死,今日趁粥明日鬼”(55)。
粥赈吏治如此腐败,与制度条文形成了极大反差,制度的宗旨在实践中发生了严重背离,致使制度形同虚设,这与督察院的监督失位有极大关系。制度规定官员必须亲自散粥、都察院堂官及御史亲临督察,但督察院几乎没有发挥职能,即使官员到了粥赈现场,也是流于形式。
其次,管理不善导致饥民闹赈,促生了严苛的粥赈法制,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
闹赈是因饥民不能分到赈粥而哄闹粥厂的事件,是历代粥赈中因管理不善出现的现象。乾隆朝粥赈制度虽然完善,也还是无法避免此类事件。主要是管理不当出现冒领及缺领,部分饥民重复领粥、部分饥民领不到粥,“强者数次重餐,弱者后时空返”(56),“市镇脚夫乞丐无不混迹其间,希图冒领,既未经查造于先,岂能拒绝于后……于费则多糜,于民甚无益。”(57)为防冒领,规定迟到者例不发粥,或因饥民多粥厂少,或因饥民数量估计不足使赈粥不能周遍所有饥民,或是赈粮被胥吏贪污后无粮煮粥,致饥民大量死亡,长途奔波到粥厂却无以为生的饥民哄闹赈厂的事件便屡屡发生,使法良意美的制度在实践中屡遭障碍,社会成效受到影响,“诚恐例不应赈之民,妄听刁徒煽惑,致犯宪章,身命不保,不死于天时之水旱,反死于刁猾之诱哄,实有不忍见者,合行出示严禁。”(58)
为防止闹赈,制定了严厉制裁的法律制度,乾隆七年(1742)规定,“凡闹赈厂胁官者,执法严处”。乾隆十三年又规定了更严苛的法制:“嗣后直省刁恶之徒,因事聚众逞闹者斩决。”并出示榜文晓谕饥民遵守法纪,违者严惩:“至例不应赈之民,并闲杂人等,概不许无故入厂嚷挤,违者重惩。倘为有劣衿刁棍,号召乡愚,藉端闹赈者,定行锁拿严究,通详正法,决不轻恕。”(59)赈饥惠民的制度及措施成为挣扎于死亡线上的饥民犯罪的渊薮,迫使官方采取极端措施对最无助、最弱势的被救济群体处以极刑。反映了粥赈法制本末颠倒的本质,不处罚贪污及管理无方的官吏,反而制裁饥民,使民怨加剧。一项良好的救济制度转变成严厉的制裁法制,逆转了统治者赈饥惠民的良好初衷,使结果偏离了制度的预期,暴露了传统专制体制下官本位制及法制面前官民不平等的特点,也暴露了号称中国荒政史上最完善制度本身无法避免的缺陷。
第三,粥厂管理无方导致饥民大量死亡,社会影响恶劣,“此究非法之弊也,乃行法者之弊也。苟行之而不善,虽良法皆成弊薮”(60)。粥厂饥民的死亡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饿死,二是食粥后胀死或病死,三是疾疫流行导致饥民死亡。
粥厂往往成为饥民的葬身之地,随处可见饿死饥民的尸体骸骨,有“粥赈活者二三,死者十六七”之说。大批饥饿之人因虚弱、拥挤践踏而死,有的饥民勉强支持到厂,挨不到领粥就冻饿而死,老弱病残者领粥就更不易,“东舍絜男西携女,齐领官粥向官府……片席为庐蔽霜雪,严寒只有风难遮。道逢老叟吞声哭,穷老病足行不速。口不能言惟指腹,三日未得食官粥。”(61)乾隆十五年(1785)直隶、河南、安徽、山东等地旱灾中粥厂门前饥民接连冻饿而死,“霜威似刀风正簇,五更齐趁帐厂粥。厂犹未开冷不支,十三人傍野垣宿……岂知久饿气各微,那有余温起空腹。天明过者赫然骇,都做僵尸尚一簇……掩埋方悲无敝帷,有人又剥尸上衣。”(62)
粥赈胥吏不学无术,对管理及技巧不加留意,不总结经验教训,不宣谕劝解食粥饥民,致饥民大批死亡。如饥民长期饥饿不得饱食,肠胃萎缩,消化功能减弱下降,突然得粥,进食过多过饱,致使撑破肚肠而死。新锅煮粥致饥民暴毙之事屡见不鲜。新锅杂质及毒素较多,清洗及除毒除污不力,急切煮粥饲民,死者众多,“新锅煮粥、煮饭、煮菜,饥民食之,未有不死者”。(63)饥民急食热粥致胃肠膜破损而死亡者也比比皆是。粥刚出锅,温度较高,饥民饥饿难忍,急切吞食,烫伤食道及胃肠莫而致破损、溃烂、出血,重者即刻死亡,“饥人食滚粥,往往致死”(64)。加之饥民大量聚集于粥厂,无相应的卫生防疫措施,常引发瘟疫致饥民大量死亡,“萃数千饥馁疲民于一厂中,气蒸而疫疠易染”(65)。
第四,粥赈区域分布不均,长期存在粥厂设置重视京城及其附近州县、城镇,忽视饥民群体众多、区域广大的乡村,粥赈出现了严重的失位现象。
乾隆朝粥厂的设置一般是城镇多于乡村,不仅导致饥民大量涌入城镇带来的治安、粮食供应、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巨大冲击,也使粥厂分布格局呈现出极不均衡的态势,暴露统治者重京畿轻地方的灾赈观念及行为,反映出传统社会长期存在的赈济失位问题。即赈济资源集中在统治者驻守的京畿城镇,而地域面积广大、受灾严重且急需赈济的大部分农村成为粥赈的空白区,使统治者自诩的救饥民于水火的粥赈措施流于形式,即便是享有最完备荒政制度美誉的乾隆朝,也出现了严重的赈济失位现象。
位于京城的五城粥厂是历次皇恩的集中承受地,也是最高统治者示恩于民的展现地,不仅康、雍两朝屡次加粮、延长赈期,乾隆朝更是三番五次延长赈期、增加粥厂及赈粮。粥赈期限的延长、粥粮及粥厂增加,确实表现了统治者赈济饥民的良好意愿,众多饥民因之免于死亡,但这种情况仅见五城赈区,是乾隆朝、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特殊个案。远离京畿的省府及乡村,如此粥赈的时限及粥粮数额极少出现,这既与最高统治者能亲见亲闻灾情有关,也与统治者稳定京畿统治的动因有关。赈期延长及粥厂增加虽反映了乾隆朝国力的雄厚,却透露出康乾盛世蕴藏的统治危机外显的消极信息,即饥民人数的众多折射出天灾人祸的频繁及严重,动摇着繁盛王朝的统治支柱,使王朝的衰败迹象以特殊方式呈现了出来。
第五,粥赈在客观上对中国传统的社会心理产生了消极影响,使饥民养成了被动依赖官府及民间力量无偿救济的惰性心理。
灾赈成效的好坏是中国传统政治成败及皇帝、官员是否称职的衡量、考校标准之一,饥荒赈济与否既能使统治者丧失民心、加速王朝灭亡,也能使统治者收揽民心复兴政权,故赈饥纾困成为统治者的重要施政目标,并收到了救济饥民、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恢复发展等成效。无数饥民确实在一次次饥荒中依赖官府或民间无偿赈济的钱粮渡过危机,仰赖皇恩赈饥纾困也就成为饥民的习惯乃至理想,由此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最典型的是使饥民养成了对统治者的盲目信任及依赖心理,强化了其中坐等外援的心理期待,这种“等”、“靠”、“要”的饥荒救济模式,无意识中泯灭了灾民奋发自救的愿望,淡化了灾民以群体力量积极主动救灾的行动,成为促生灾民惰性的心理原因之一。
故灾荒来临时饥民不是想法自救和减轻灾荒损失,而是习惯性依赖皇帝和官府恩典的救助钱粮。若真遇到好皇帝和清官,尚能侥幸度过危厄,但在传统专制统治孕育的腐败吏治大背景下,即便有了体恤民生的好皇帝和好官,官员们也不可能完全把皇帝“轸念民瘼”的意图贯彻执行下去,再好的政令执行到地方时往往与初衷大相径庭。若遇到贪残官吏,政令就成为空文,赈灾物资落入胥吏之手,使官方赈济有名无实,很多对官府持有信赖及依赖心理的饥民或死于赶粥路上,或死于粥厂旁,皇帝成为失败政策的替罪羊而丧失民心。故陈份《煮粥歌》曰:“人鬼满前谁是真,人与鬼共受皇仁。呜呼,人与鬼共受皇仁!”康熙时举人郑世元亦哀叹:“黄须大吏骏马肥,朱旗前导来赈饥……我皇盛德仁苍生,官吏慎勿张虚声。”(66)这是完善制度对中国传统社会公共心理及王朝政治最深远的影响。
作为建基于中国传统粥赈制度基础上、克服了历史上粥赈制度诸多弊端并在实践中改良及完善的乾隆朝粥赈制度,以全面完备、具体缜密的特点达到了中国粥赈制度史的巅峰。从制度的文字内容看,皇帝及各级官员几乎都是民之父母,关心饥民疾苦及其生死存亡,为使饥民遍沾皇恩屡屡延长粥赈期限、增加粥厂及粥粮,活民无算,成为乾隆朝羲乐祥和的盛世的重要表征。但任何制度都不是万能的,且制度离开了有效监管就会成为流于形式的空文,将会不断暴露其缺陷。乾隆朝完善的粥赈制度因监管徒具虚名,粥赈官员利用制度的刻板和疏漏,极尽所能地贪污粥赈钱粮,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如往粥里掺水掺泥掺沙的行径令人发指。故制度的完备并不一定导致实践及其结果的完善,在一定层面上,完备制度导致的一刀切特点,意味着实践过程中灵活性在更大程度上的丧失,监管机制的缺陷使刻板制度沦为官吏贪污腐化的合法外衣,酝酿了更深层次的赈灾弊端及社会危机。这值得现当代灾赈政策、制度的制定者及实践者反思借鉴,警惕并彻底根除灾荒救济中贪污群体以更新更现代化的方式贪污赈款、挪用救灾物资等腐败行径,尤其要警惕、惩治制止一些救灾部门及个别未受监督的违法官员把持独揽捐赠物资的使用权并借机贪饱私囊的现象,才能使一项完好的制度落实到具体实践中,成为良好社会成效的根本及保障。
注释:
①邓拓《中国救荒史》(版次较多,北京出版社1998年),李文海、周源《灾荒及饥馑》(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孙绍骋《中国救灾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中国救灾史》(广东人民出版社、华夏出版社,1996年)及相关论文。
②龚小峰《论明代的赈粥》(《东南大学学报》2003年4期)研究了明代施赈的对象、赈粥方法、粥粮来源、粥厂管理及其影响、弊端等;段自成、张运来《明后期煮赈浅探》(《殷都学刊》1997年3期)研究了明后期赈粥方式的变化、管理监督及煮赈对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鞠明库、李秋芳《论明代灾害救济中的粥厂》(《防灾科技学院学报》2007年4期)关注明代粥厂的设立、运行与管理、利弊得失等。
③王林《清代粥厂述论》(《理论学刊》2007年4期)认为清代粥厂有日常隆冬煮粥、灾后赈济两种,有救死和防止灾民流动的双重功能,其开设和管理要经报批、择地、发筹、领粥、稽查和弹压、安置或遣散等程序,经费由官府拨付、官员捐廉和绅商富户捐输及动用仓谷,发挥重要的救荒作用;谢海涛《清代煮赈略述》(《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6期)认为清代煮赈分官赈、民赈、官督绅赈三种,官赈分常设和应急两类,以弥补其他赈济之不足,是花最小代价获取最大效果的救济方法;吴滔《清至民初嘉定宝山地区分厂传统之转变:从赈济饥荒到乡镇自治》(《清史研究》2004年2期)揭示赈灾事件及与“厂”相关的地方惯习变化过程,认为清初救荒活动中以市镇为核心的“厂”辖区演变成事实上的地方行政区划。
④汪志伊:《荒政辑要》卷5《煮粥条规》,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801页。
⑤杨景仁:《筹济篇·煮赈》,《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132页。
⑥《清世祖实录》卷78,顺治十年十月乙酉。
⑦《清世祖实录》卷96,顺治十二年十二月癸亥。
⑧《清圣祖实录》卷88,康熙十九年二月己巳。
⑨《清圣祖实录》卷142,康熙二十八年十月己巳。
⑩《清圣祖实录》卷178,康熙三十五年十二月辛丑。
(11)《清圣祖实录》卷217,康熙四十三年十月辛巳。
(12)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42《户政十七·荒政二》。
(13)《大清会典事例》卷271,《户部·蠲恤七·赈饥一》。
(14)《清世宗实录》卷4,雍正元年二月丙寅。
(15)《大清会典事例》卷271,《户部·蠲恤七·赈饥一》。
(16)《清世宗实录》卷40,雍正四年正月壬戌。
(17)《清世宗实录》卷41,雍正四年二月甲戌。
(18)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54,《户部·蠲恤二》。
(19)《清世宗实录》卷140,雍正十二年二月壬子。
(20)《清高宗实录》卷27,乾隆元年九月己酉。
(21)《清高宗实录》卷51,乾隆二年九月丁未。
(22)万维翰:《荒政琐言·粥厂》,《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476—477页。
(23)汪志伊:《荒政辑要·糜粥·粥起止》,《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第634页。
(24)方观承:《赈纪·安抚流移》,《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583页。
(25)陆曾禹:《钦定康济录·煮粥须知》,《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429页。
(26)《清高宗实录》卷599,乾隆二十四年十月丙申。
(27)方观承:《赈纪·安抚流移》,《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582页。
(28)《清高宗实录》卷642,乾隆二十六年八月己巳。
(29)《大清会典事例》卷1035,《都察院三八·五城五·饭厂》。
(30)《清高宗实录》卷205,乾隆八年十一月己酉。
(31)方观承:《赈纪·安抚流移》,《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583页。
(33)汪志伊:《荒政辑要·糜粥·粥起止》,《中国荒政全书》第二卷,第634—635页。
(33)吴元炜:《赈略·煮赈法》,《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693页。
(34)吴元炜:《赈略·煮赈法》,《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692页。
(35)万维翰:《荒政琐言·粥厂》,《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476、477页。
(36)陆曾禹:《钦定康济录·煮粥须知》,《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433页。
(37)陆曾禹:《钦定康济录·煮粥须知》,《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429页。
(38)方观承:《赈纪·安抚流移》,《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583页。
(39)陆曾禹:《钦定康济录·煮粥须知》,《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429页。
(40)《清高宗实录》卷27,乾隆元年九月甲寅。
(41)方观承:《赈纪·安抚流移》,《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583页。
(42)周正:《散粥行》,张应昌编:《清诗铎》(下)卷16,中华书局,1983年,第539页。
(43)周存义:《江邑救荒笔记·煮赈事宜》,《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四卷,第573页。
(44)杨景仁:《筹济篇·兴工》,《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四卷,第133页。
(45)陆曾禹:《钦定康济录·煮粥须知》,《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331、334页。
(46)方观承:《赈纪·赈需杂记》,《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639—641、617页。
(47)庆桂等:《钦定辛酉工赈纪事》卷31,《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第461页。
(48)张廷枚:《余姚捐赈事宜》,《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第85页。
(49)陆曾禹:《钦定康济录·煮粥须知》,《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429页。
(50)周存义:《江邑救荒笔记·煮赈事宜》,《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四卷,第573页。
(51)惠士奇:《荒政》,贺长龄:《清经世文编》卷41《户政十六·荒政一》,《魏源全集》第15册,岳麓书社,2004年,第308—309页。
(52)汪志伊:《荒政辑要·隆冬煮粥》,《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第594页。
(53)汪志伊:《荒政辑要·糜粥》,《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第634页。
(54)郑世元:《官赈谣》,张应昌编:《清诗铎》(下)卷16,第540页。
(55)陈份:《煮粥歌》,张应昌:《清诗铎》(下)卷16,中华书局,1983年,第540—541页。
(56)杨景仁:《筹济篇·煮赈》,《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四卷,第132页。
(57)周存义:《江邑救荒笔记·煮赈事宜》,《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四卷,第573页。
(58)吴元炜:《赈略·煮赈法》,《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692页。
(59)吴元炜:《赈略·禁闹赈示》,《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692页。
(60)杨景仁:《筹济篇·煮赈》,《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四卷,第132页。
(61)谢元淮:《官粥谣》,张应昌编:《清诗铎》(下)卷16,第549页。
(62)赵翼:《书所见》,胡忆肖选注:《赵翼诗选》,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34页。
(63)汪志伊:《荒政辑要·糜粥》,《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第634页。
(64)劳潼:《救荒备览》卷4,《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第53页。
(65)杨景仁:《筹济篇·煮赈》,《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四卷,第132页。
(66)张应昌编:《清诗铎》(下)卷16,第540页。
【参考文献】
[1]《清实录》,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6年。
[2]《大清会典事例》,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
[3]乾隆《大清会典则例》,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4]张应昌编:《清诗铎》(《国朝诗铎》)卷16,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
[5]李文海、夏明方、朱浒主编:《中国荒政书集成》,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
[6]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
[7]水利水电部水官司、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主编:《清代淮河流域洪涝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88年;《清代黄河洪涝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
[8]张德二主编:《中国三千年气象记录总集·清代气象记录》,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4年。
[9]邓拓:《中国救荒史》,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年。
[10][法]魏丕信:《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
[11]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
[12]李伯重:《十八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和荒政》,《读书》2002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