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乾隆初期“禁酒令”的讨论与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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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乾隆初期“禁酒令”的讨论与颁行


陈兆肆
纵观中国历史,禁酒法令屡见不鲜。周公作酒诰以禁酒,是担心因嗜酒而伤德败性;汉朝禁止民间造酒,强力推行榷(què,专卖)沽制度,则是受垄断酒类贸易所带来的巨大利益所驱使。汉唐以降,政府时因“酒耗民食”而屡颁禁令;然迄清代康雍年间,禁酒之令尚属“歉岁禁酒而丰岁开通”的权宜之策。乾隆初年所颁布禁酒令,则标志着禁酒政策由此前的暂时性举措,变为一项后世严格执行的成文法规。
乾隆元年(1736)十一月,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方苞奏称,西北五省(即直隶、河南、陕西、山西、甘肃)每年因造酒而耗费大量粮食,北方平原素无塘堰以资灌溉,粮食生产本来就少,且水上交通不便,一遇荒歉之年,运输甚感艰难,岂能任“岁耗千数百万石之谷”?方苞还认为,酒不但能“耗民财,夺民食”,平民百姓还常因喝酒而起争斗、兴狱讼,乃至发生命案,“载在秋审之册,十常二三”,因此不能不加以严禁。他进而提出对策:“禁造烧曲,毁其烧具;已烧之酒,勒其自卖;已造之曲,报官注册。”对那些“逾限而私藏烧曲烧具、市有烧酒者”,一旦发现,随即对地方官作降职等严肃处理。(方苞《奏为条陈禁酒禁烟植树等足民之本管见事》)
乾隆二年(1737)五月,乾隆帝基本采纳方苞的建议,严令直隶等西北五省禁造烧酒,并在上谕中历数禁酒的种种理由与好处,大致有:养民之政,莫先于储备,以使粟米有余;欲使粟米有余,必先除去耗谷甚多的烧酒。而烧酒之盛行,则莫如河北等五省。因饮酒有害而无益,乃祖乃父酒禁綦(qí,极)严,只因官员阳奉阴违而未收实效。与其禁于已饥之后,节省于临时,不如禁于未饥之前,积贮于平时。如果禁酒,北方五省一年可多千万余石米谷,禁酒有利无弊。因此,乾隆帝下令五省永禁造酒,“至于违禁私造之人及贿纵官员,如何从重治罪,其失察地方官如何严加处分之处,着九卿即行定议具奏”。
禁令一出,在朝野内外引起强烈反响,一场辩论随之展开。素负直谏盛誉的刑部尚书孙嘉淦,即抗旨上疏。他认为,永禁烧酒对于贫民生计、米谷的储藏,“不惟无益,而且有损”。其理由为:烧酒用高粱等粗粮,黄酒用米麦等细粮,真正耗粮的不是烧酒,而是黄酒;烧酒价廉而民乐意购买,黄酒价贵而贫民无力购买,禁烧酒不但会导致粗粮弃舍无用,民间反而会转造黄酒,这不但不利储藏,反而有碍积贮;民间食用之外所需生产生活用品以及田赋租税等,在在需钱,制造烧酒只是化无用为有用,收入颇丰,禁烧酒后贫民收入减少而支出大增,这不但不利于民生,反而影响贫民生活。再加上官吏往往借禁酒之机,百端敲诈需索,更令百姓不堪重负。因此他主张:烧酒之禁,宜于荒年而不宜于丰年,荒年每一粒稻谷都弥显珍贵,而大麦、高粱之类可以充饥,禁酒确实有益;但即便在这种情况之下,也只能禁于灾区而不必处处实行;只可暂行封贮烧锅器具而不必烧毁,更不应施以刑罚。至于丰年,米谷充足,而大麦、高粱之类,原本就不是常食之物,自然应当开通酒禁,使官吏无法借端需索,这样民间也能够利用无急需之用的大麦高粱,酿成烧锅售出,以备不时之费。如此上下两安,百姓可以享受盈宁之庆。(孙嘉淦《孙文定公集》,卷8,《请开酒禁疏》)
孙嘉淦言之凿凿的论述,引起了乾隆帝的重视,于是传旨总理事务王大臣与九卿详细讨论后具奏上报。乾隆帝指出,先前下令禁止烧锅,本为国计民生考虑,现看完孙嘉淦所奏,厉行严禁恐怕也有弊处,因而命令王公大臣既不可以一味迁就他的旨意,也不能完全回护孙嘉淦,而应当利弊兼顾、反复考量,定议后上报,表示“若果严禁烧锅,不但于民食无益,而且有害,朕旨可收回”。
夹在皇上和大臣中间的九卿王大臣颇感棘手,因而匆忙上奏两议,聊以敷衍。大意为:一、造酒应该严禁,但加重对本犯的处罚,严定相关官吏的处分,容易导致小民触犯法网,胥吏借机需索、缘以为奸,故于民情不便,应该仍依照从前成法加以处理;二、违法烧锅酿酒者,本人仍然照旧例治罪,而对涉及的官吏的处分则分别定例,已经酿造的烧酒仍应准许出卖。乾隆帝对这种模棱两可的态度深为不满,他命令王大臣等明确表态,提出得力措施:严禁烧锅以广储备,究竟有无好处?如果严禁,又有哪些标本兼治的好方法?如果认为实行严禁、挨户搜查,反而会滋扰百姓的话,也应当说出具体理由。乾隆帝进而又考虑到禁止烧锅是关系到民生日用的大事,不得不予以格外重视,因而命令将所有相关谕旨、孙嘉淦的奏折以及王大臣九卿的议论,一齐交给直隶、河南、甘肃、陕西、山西五省督抚参考,令其覆奏。
西北五省督抚接到谕旨后,各抒己见。直隶总督李卫认为,烧酒之禁应当严于歉收之年,稍宽于丰裕之岁;本地酿造及零星造曲者不必禁止,麦曲、烧酒概不许出境,肆行踩曲者严行禁止。河南总督尹会一认为,曲为造酒之必需,其耗费麦粮最多,因此禁酒莫先禁曲;对零星造曲者,可不加禁止,只严禁广收多踩、贩卖之人。而甘肃巡抚元展成认为,甘肃非产酒之地,多来自山西汾酒,况且甘省边地苦寒,风雪凛冽,穷苦百姓多以酒为御寒之具,不应查禁。陕西巡抚张楷认为,民间酒坊零星造卖者踩曲不多,无须禁止,而对开行(háng)踩曲贩卖者,则应严加禁绝。山西巡抚严瑞龙认为,烧锅当禁但不可必禁,只可在歉岁禁止,且对开行运贩严重者加以严禁。总体而言,五省督抚都反对“一概禁绝”的极端做法,主张因时、因地制宜。
在这种情况之下,乾隆帝颁布谕令:富商凡是广收大麦高粱、肆行踩曲、大开烧锅者,严行禁止;违禁者,除照原先法律杖责一百,再枷号两个月以外,失察的地方官员每出现一案降一级,失察三次者降三级,随即调用;如果地方官有受贿而纵容的情况,则依照“枉法律”计赃论罪。这一谕令与起初的极端主张有所不同。首先,禁曲与禁酒并重,寻求从源头治理;其次,并非一概禁绝,只对那些广收麦石、肆行踩曲、大开烧锅的富商施以惩治,措施更切实际。随即,禁酒令在西北五省率先推行。至此,历时半年的禁酒争论始告结束。乾隆初期的这项禁酒令,后来被纂入清朝法律条文中(参见薛允升《读例存疑》),对全国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乾隆初年因直隶、山东等省旱灾乏食,高宗首次下旨将禁酒令由权宜之策转为常年之法。在此后数年中,皇帝与廷臣、各地督抚不断讨论得失,总结利弊,对禁酒政策的表述颇有歧异,所禁之物从烧锅到酒曲,乃至南方的其他酒种;其范围从受灾之地逐渐延展至全国各地;其性质则由国家颁谕的法令,逐渐转为地方官劝化的内容。总之,发轫于乾隆初年的这次禁酒法令,相较以往,有规模大、范围广、禁令严、持续时间长等诸多特点。
中国古代历朝多曾实行过酒禁,然而大多只是为了与民争利而实现国家垄断造酒,非为百姓生计着想。乾隆帝严行酒曲之禁,则不是为了从中牟利,而旨在通过限制消费而节约粮食,以解决“地利有限而生齿无穷”所带来的困境,这是与此前历代禁酒的根本区别所在。按照当代学者范金民先生的统计,乾隆初年全国每年因制造普通烧酒所耗粮食至少在3000万石左右,而当时全国的常平仓的贮粮数,大致保持在3100余万石左右。这就是说,当时烧酒耗粮,几乎等同于常平仓的存谷额,数量惊人。
康雍以来,人多地少,粮食价格不断上涨,乾隆帝对此忧心忡忡,他在鼓励垦荒以尽地利、禁种烟草以广耕地、大力推广玉米、番薯等高产作物的同时,一再晓谕不可浪费粮食,寄希望于开源与节流并举的方式,化解“人口众而货物寡”的矛盾。以限制消费、节约粮食为目的的禁酒、禁曲政策,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也有其合理性的一面。
作者简介
陈兆肆,1982年生于安徽巢湖,中国人民大学2007级博士生,香港中文大学新亚书院访修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清代法律史。合作翻译《过失杀人,市场与道德经济》、参与撰写《北京教育史》,发表学术论文数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