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清代江南棉布字号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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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代江南棉布字号探析


棉纺织业是清代江南极为重要的手工行业。棉布织成后,需要经过染色、踹光等后整理,才能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棉布的染踹加工成为棉布商品流通必不可少的一环。从事棉布收购、委托染踹加工、大宗批销棉布的商业资本则是布店字号。字号在江南棉布的商品流通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字号的内部竞争十分激烈,字号的存在形式较为复杂,字号与踹工之间的矛盾在江南诸行业中最为突出。
学界对于这种字号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有关字号的概念仍较模糊,需要澄清;统计与字号有紧密关系的踹坊的具体数量较为随意,需要辨正;有关字号的加工方式、与踹坊踹匠关系的论述并不符合实际,值得商榷;对于字号的具体数量,开设者的身份,单个字号的规模,收布的具体标准,加工能力等,更无人提及,值得探究。今就上述问题略作探讨,希望能够深化字号的研究。

清代江南的棉布字号到底有多少,至今未见具体表述。实际上,依据现有材料,可以大致厘定。
乾隆年间的苏州人顾公燮说:“前明数百家布号,皆在松江枫泾、洙泾乐业,而染坊、踹坊商贾悉从之。”(注: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中卷《芙蓉塘》。)松江、嘉兴二府交界的枫泾、朱泾镇是棉织业重要市镇,布号可能很多,但说明代有数百家,由清代江南的字号数反观,似有夸大。顺治十六年(1659年),苏松二府布号商人吁请官府禁止布牙假冒字号招牌,称其“布店在松, 发卖在苏”, 列名碑石者为37家(注:上海博物馆等编《上海碑刻资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85页。)雍正七八年(1729、1730年)间,松江踹匠1100余人,约为苏州踹匠的十分之一,字号如果也为十分之一,当不到10家(注:《案底汇抄》,载《裁改苏抚标及城守营制,设立专员管理踹匠各条》,南京图书馆古籍部藏。)。乾隆元年(1736年),松江府的碑文称,该府“昔年开张青、蓝布号者数十家,通商裕课。后有迁移他郡地方,今仅止数号”(注:《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86页。又,所有上海、苏州碑刻集,《李煦奏折》,以及今人论着都将“青、蓝布”标点理解为“青蓝布”一种布,实则应为青布和蓝布两种布,参见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8 卷《万历程氏染店算帐簿》(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乾隆四十年,嘉定县南翔镇字号至少有程怡亭等10家(注:《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100页。)。 清初松江字号不会少于明代,也只有37家或数十家,明代字号当也不过数十家。康熙时起,苏州成为棉布字号及踹染作坊的集中之地。碑文称字号迁移他郡,实即指迁往苏州城中。
苏州城中的棉布字号,碑刻资料留下了较多的记录。康熙九年(1670年)有21家,康熙三十二年有76家,牌记81家,康熙四十年有69家,康熙五十四年有72家,康熙五十九年有43家,乾隆四年有45家,道光十二年(1832年)有28家,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仍有44家(注:据《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与《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所载碑文统计。前书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出版,后书三联书店1959年出版。)。雍正时期字号数量无任何记载,但据浙江总督李卫雍正七年(1729年)奏报,苏州踹匠“从前数有七八千余”,目前“又增出二千多人”(注:雍正七年十二月初二日李卫奏,《雍正朱批谕旨》第42册。),由踹匠增加可知字号数只会增加不会减少。看来,康熙中后期至雍正时期是苏州乃至整个江南棉布字号的最为兴盛时期。连同其时松江、嘉定等地的字号,以苏州为主要集中地的江南棉布字号最多时大约不会到100家。
这数十家字号,其业主的姓氏相当集中。今据留存下来的苏州的相关碑刻统计,自康熙九年到道光十二年前后163年间,共有字号354人次,其中程姓最多,31家,89人次;其次吴姓,28家,37人次;再次金姓,25家,36人次;其下依次为汪姓18家,19人次;朱姓15家,22人次;张姓11家,15人次;吕姓9家,18人次。这7姓共为236人次, 占全部字号人次的66.67%,也就是说,全部字号有三分之二集中在这7姓商人手中。特别是程、吴、金3姓,就有162人次,占全部字号的45.76%, 接近一半字号系这3姓商人所开。最为突出的是程姓,占了整整四分之一。 可见字号仅仅集中在少数几个姓氏的商人手中。程、汪、吴、李属“徽州八大姓”之列,在经营棉布字号方面也很突出。
就单个字号存在的时间而言,超过10年的,自康熙九年到乾隆四年70年间是佘允谦1家;自顺治十六年到康熙五十九年62年间是吴元震1家;自康熙九年到五十九年51年间是程源高、朱紫阳2家; 自康熙三十二年到乾隆四年47年间是程益隆、程震大、金鼎盛、吕咸亨、吕双元5家;自康熙九年到五十四年46年间是程益高1家; 自顺治十六年到康熙四十年43年间是程益美1家;自康熙四十年到乾隆四年37年间是程广泰、 赵信义2家;自康熙九年到四十年32年间是程义昌、程益美、汪元新3家;自康熙三十二年到五十九年28年间是程益新、程元贞、周正和3家;自康熙五十四年到乾隆四年25年间是吴益大、金双隆、张震裕、邹元高4家;自康熙三十二年到五十四年23年间是金义盛、方德和、郑元贞3家;自康熙四十年到五十九年20年间是程同言1家;自康熙五十九年到乾隆四年20年间是邵一美1家;自康熙四十年到五十四年15年间是吴益和、金德裕、金元隆、金正源4家。以上共33家。在已知姓氏的235家字号中占14%。其余虽不到10年,但在碑石中出现2次的有29家。上述所说字号存在时间,只是依据立碑时间而言,字号实际存在时间会长些。而且碑石也没有及时、如实地反映字号的创立及存在情形。如创设于康熙三十八年的陈万孚字号(注:《康熙五十九年休宁陈姓阄书》,转引自章有义《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第310-316页。),康熙四十年的碑刻无其名,直到康熙五十四年的碑刻中才出现。该号乾隆二十一年后仍存在,但只在康熙五十九年的碑刻中再次出现,乾隆四年的碑石就没有反映。一个实际存在了至少五六十年的字号在碑刻中只在间隔短短的5年中出现两次, 说明字号的实际存在时间要比碑刻中列名的时间长得多。考虑到这些因素,可以推定,创出一个牌子不易,字号一般不会旋开旋歇,通常会经营十数年,不少字号会长达几十年,个别会长达百年左右。
就单个字号的规模而言,至今缺乏实证,陈士策的万孚字号为我们提供了一些讯息。万孚字号创设于康熙三十八年,最初布匹染踹都是外发加工,后来因质量不佳影响销路,字号兼开染坊,到康熙五十九年分家。经20余年经营,店主在分家书中说:“逐年所得微利,尽为店屋所费,故少余蓄。但基业粗成……子若孙如能照式勤劳……逐年常利可必。”雍正三年正月盘查店内及染坊银钱货物,除该还各项外,净计实银31120.08两。内拨存众银两5850两,每年硬利1分2 厘行息。其余实银25270.08两,作9股均分9房,每房分得本银2807.787两。乾隆二十一年,又因“人多用广,货贵利薄”等,“将全业暂并长房,计价作本生息”。这个万孚字号开张经营的时代正是苏州字号的兴盛时期,它在康熙五十四年的72家布商中列名第15位,在康熙五十九年的43家布商中列名第26位,在全体布商中实力大约居于中等。这样的字号具有相当的典型意义。由分家书所述,可知字号除了房租、工本等开支,余剩不多,利润较薄,但只要精心经营,仍可获取常利。分家后众存银两每年硬利1分2厘行息,则字号赢利必须或必然高出此数。万孚兼开染坊,用于支付染价的开支应该有所下降。万孚自开染坊,店银共31100余两, 其他不开染坊的中等字号,规模应该略小于它。综合考虑,盛清苏州单个字号的规模资本银当在3万两上下,年利润率应当高于15%而低于20%。 单个字号批销布匹的数量,按照《布经》的说法,重水布难踹,“好踹手一日只踹八匹”;对水布较重水布好踹,“好踹手一日踹十二匹”;松水布更好踹,大概日产量更高些。如以踹对水布产量为估算标准,则苏州踹业兴盛时,全体踹坊1万余名工匠日产量约为12万匹。也就是说, 清前期苏州字号提供给市场的高标准棉布在日均12万匹左右。平均到每家字号,约为2000余匹。嘉庆时,钦善听苏州布商说,松江一府,秋天售布一日达15万匹(注:钦善:《松问》,《清经世文编》卷28。),则松江所产名品青、蓝布匹主要是在苏州踹染加工的。

这数十家字号的开设者籍隶何地?同样未见人提及。顺治十六年,《苏松两府为禁布牙假冒布号告示碑》中列名的37家布商,排名最前的席时、席行,是苏州近郊着名的洞庭东山的席氏棉布商人。另有程益高、吴元震两家字号,后来在可以认定为徽商字号的康熙年间的碑文中屡屡出现,其余程、朱、金、吴等姓中当也有不少徽商。康熙九年,苏州府应字号呈请立碑,“为此饬谕徽商布店、踹布工匠人等知悉”(注:《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54、80、82页。),直接将字号与徽商布店视为一体。道光十二年和十四年的两块禁止踹坊垄断把持碑,均“发新安会馆竖立”(注:《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54、80、82页。),显然应新安商人请求而立,字号与籍隶新安的商人等同为一,字号的地域性不言而喻。乾隆元年,松江府的布商呈请官府禁止苏州府的布商冒立字号,列名的字号布商6家,领衔的吴舆璠自称,“切璠原籍新安,投治西外开张富有字号”。其余5家中的朱左宜店、朱汝高店、李元士店分别以“紫阳辅记”、“紫阳甫记”、“紫阳□记”为招牌(注:《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87页。)。可知其时的松江字号,大部分已由徽商所开。乾隆十三年,苏州城重建横跨运河的渡僧桥,捐款建桥的8个布商,6个是安徽休宁人,董理建桥工料的2人, 也是休宁人(注:《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302页。又, 张应俞《杜骗新书》“乘闹明窃店中布”条中的布号商人吴胜理也是休宁人。),捐款者中的金双隆字号,在康熙五十四年的碑文中就曾出现过。凡此种种,说明清初江南的棉布字号,徽商开设者不少,但其他地域商人如洞庭商人等也很活跃。而进入康熙年间,徽州布商已居于主导地位,以致官府发布告示直接“饬谕徽商布店”,碑文直接竖立在新安会馆。可以认定,在清前期经营棉布字号者,绝大部分是徽州商人,甚至主要系休宁商人。
徽商开设棉布字号,也有实例可证。康熙三十八年,休宁人陈士策在苏州上津桥开设万孚布店字号,后发展成万孚、京祥、惇裕、万森、广孚5号, 字号招牌无形资产“计值万金”(注:《康熙五十九年休宁陈姓阄书》。)。陈万孚字号,在康熙五十四年和五十九年的两块碑石中均曾出现过,直到乾隆二十一年仍然开设,至少存在了五六十年。笔记所载着名的益美字号的事例:“新安汪氏,设‘益美’字号于吴阊,巧为居奇,密嘱衣工,有以本号机头缴者,给银二分。缝人贪得小利,遂群誉布美,用者竞市,计一年销布,约以百万匹。论匹赢利百文,如派机头多二万两,而增息二十万贯矣。十年富甲诸商,而布更遍行天下。嗣汪以宦游辍业,属其戚程,程后复归于汪。二百年间,滇南漠北,无地不以‘益美’为美也。”(注:许仲元:《三异笔谈》卷3《布利》。)这个在笔记中被描写为先由汪氏,后改程氏,复归汪氏,以“益美”垄断居奇的字号,人们常常引用,但多省略其前后归属的一段文字。而细读数件碑文,恰恰反映了这一情节。这个字号,在康熙三十二年、四十年和五十九年的碑文中,以“程益美”字样出现,在道光十二年的碑文中又以“汪益美”字样出现(注:散见《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和《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的相关碑文。)。碑文印证了笔记内容,可见作者所言确有依据。由作者许仲元笔记时的道光初年前推二百年,则益美字号当开设于明末,由于“汪以宦游辍业,属其戚程”,则清初大概已改属汪氏的亲戚程氏,程氏至少经营了五六十年,又复归汪氏。一个字号能够前后至少维持二百年,这在徽商布业甚至整个商业行业中是很难见到的。
徽州布商活跃于广大江南棉布市镇,论者已多,不复赘述。字号踹染加工的青、蓝布匹主要销向北方,其运销线路,“溯淮而北走齐鲁之郊,仰给京师,达于九边,以清源为绾毂”(注:陈继儒:《陈眉公全集》卷59《布税议》。)。清源是山东临清的古称。棉布转输中心临清在明后期“十九皆徽商占籍”(注:谢肇淛:《五杂俎》卷4。), 徽州布商极为活跃。综上所述,如果说从事棉布长途贩运的商人除徽商外还有山陕商人、洞庭商人、福建商人等,那么开设字号从事棉布踹染加工业的商人在清代则几乎全是徽州商人,讨论棉布加工业不能无视徽州棉布字号商。

字号是店名、牌号,是靠店家信誉、商品质量创出来的,是店家的无形资产。江南棉布品类繁多,长短精粗阔狭不一,因而从事棉布收购批销的商家都有特定的字号,以相区别,如朱紫阳生记、程益高诚记之类。不同的字号,因为布匹种类、质量以及着名度不同,所以布匹的收购价与销售价也不一样。商家从事布匹的收购、销售乃至运输,“惟凭字号识认,以昭信义,是处皆然”,“上供朝廷之取办,下便关津之稽查,取信远商”,“远商相信,全在布记确切为凭”(注:《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84-86页。)。字号看布人也只管“照号配布”(注:《布经·字号看白布总论》。)。“因为客帮购货,习惯上只认‘牌子’,只要‘牌子’做出,客户信任,就不愁无生意可做”,所以江南棉布业有“土布业好开,牌子难打”的说法(注:徐新吾主编《江南土布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第365-366页。)。无论是棉布生产者、加工者,还是前往江南的外地客商,棉布交易首重牌子成为业内人的共识,字号成为布匹交易的惟一信誉标识。因此,围绕着字号牌号,布业展开着各种各样的激烈竞争。
正当的竞争大致有两种途径。一是加强管理,把好看布、收布、漂染等各个环节,确保或提高布匹的质量。如陈士策开设万孚字号,原来布匹外发染色,因“颜色不佳,布卖不行”,于是“自开各染,不惜工本,务期精工”,踹布也请“良友加价,令其重水踹干”,临到分家,还谆谆嘱咐子孙,“配布不苟颜色,踹石顶真”,“不可懈怠苟就”,坚信“每布之精者必行,客肯守候”(注:《康熙五十九年休宁陈姓阄书》。)。以质量取胜,这是字号维持或扩大销路,传之久远的根本途径。另一种是以品牌效应,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前述二百年间布匹畅行天下的“益美”字号,以小利诱缝工,让他们义务宣传“益美”布,造就出一个滇南漠北无地不以“益美”为美的全国驰名商标,市场覆盖率广达全国。加工生产规模也许并没有扩大,而利用人们崇尚名牌的心理,“益美”业主将收购来的布匹,贴上“益美”牌号,在市场竞争中抢了先机。
正当竞争有限,不正当竞争无限。字号可以出租、转让,也可以歇而复开,但名字不得相同,店名不得假冒,至迟自明代起,江南棉布业字号即严禁假冒雷同。所谓“从前盛行字号,可以租价顶售,□□□偿招牌,即成资本”,但“苏松两府字号布记,不许假冒雷同,着有成案”(注:《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84-86页。)。从碑记所录名称来看,字号绝无同名者,用字发音区别较为明显,但间有姓不同而名相同者,如程益隆与金益隆,郑元贞与程元贞之类;偶尔也有音近字异如金万盛与金万成(江南方言盛、成发音相同)之类。创立字号招牌不易,利之所在,假冒字号之事也就时时发生。
假冒字号大约有三种形式。一是以同音字或近音字、近体字翻刻已有名气销路正旺的字号,以假乱真。清初字号“布店在松,发卖在苏”。顺治十六年,布牙沈青臣利用字号这种加工与发卖异地的情形,假冒金三阳字号,“或以字音相同,或以音同字异”的手段,“垄断居奇,私翻摹刻,以伪乱真,丑布射利”,引起金三阳字号等苏松37家布商联名控告。江宁巡抚为此饬令“苏州府立提,限三日连人解报”,将假冒的布匹判令归还金三阳字号,苏松两府并立碑告示(注:《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84-86页。)。康熙四十二年,又有人假冒□元字号牟利,官府采取同样措施示禁。二是直接起名与已负盛名的字号相同,或干脆盗用他人字号,让人莫辨新旧真伪。乾隆元年,苏州有布商黄友龙假冒字号招牌,苏州布政使奉督、抚批示,严令苏松两府查禁,两府要求将各字号图记分别开呈,出具遵依结,声明原籍何处,字号开设何地,并无重号窃冒情弊,出具遵依结,再在府署前立碑公示(注:《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86-87页,参见《绮藻堂布业总公所牌谱》所载《上海县出示晓谕》,转引自《江南土布史》第365页。)。 看来黄友龙是直接盗用了他人字号。嘉庆十九年,苏松两府字号同业公议,遵照成案,“新号毋许同名”,立碑周知。后有杨绍扆、杨宗宪在上海县开张同名字号,即被勒令改名,“取结完案,免予提讯”(注:《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86-87页,参见《绮藻堂布业总公所牌谱》所载《上海县出示晓谕》,转引自《江南土布史》第365页。)。字号名称相同或盗用他人字号,这是在品牌宣传上毫不投入前期成本,明目张胆以图渔利的勾当。但有些手法更为恶劣,如“有人暗中假冒他人牌号,其打包之时,内间用冒牌,外面包布借用客商字号,发往他处,无非图利巧取,非但损碍他人牌号,更为欺诈恶习”(注: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廿九日,松江府上海县正堂黄《告示》,转引自《江南土布史》第361页。)。 这实际上采取的是偷梁换柱的手法,隐蔽性、危害性更大。三是利用他人字号做手脚。光绪末年,上海县奚晓畊顶租许姓鼎茂牌号,即添加包装银5两,“而又暗蚀每匹五丈(文),以致各行庄意外亏折,纷纷倒闭”,业主许氏兄弟请求收回原牌,县令裁断准请(注:《时事汇录》,《汇报》第11年第2期,转引自《江南土布史》第365页。)。这是利用租来的牌号,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或明加,或暗亏,挤垮同业的卑劣行径。
上述三种情形,违背字号同业的约定和成规,遭到同业的反对,也为官府所严禁。字号同业为了防止和杜绝各种假冒牌号行为,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同业订立牌谱即登录全体字号牌名,新创业者则需备案,不准字音相同,或音同字异。牌谱始于何时,尚不清楚,由道光五年上海布业议定,原来字号,“其中间有重叠或紫白套不同;或南北路各异;或同名异记,显然不符,均出无心,且各创已久,无庸更改。但自议之后,各号增添牌子及新创业者,均须取簿查阅,毋得同名”(注:《绮藻堂布业公所同业牌号簿》,转引自《江南土布史》第362页。), 很可能直到道光初时才有牌谱。道光五年,上海布业重为校刊,再订牌谱,严定规约,以后至少在光绪二十二年、宣统三年又屡次会议,重修牌谱。二是有犯案发生,即向官府呈控。官府受理禀控后,为维护字号的信誉和市场的秩序,总是站在实际受害者的一边,通过赔偿损失,勒令终止假冒,让字号切结保证,立碑周示等措施和方式,维护字号的合法利益。说明官府是维护棉布业市场合法经营、有序竞争的有效力量。从实践来看,字号同业和官府的通力合作,对于打击假冒,杜绝冒牌,净化棉布业市场,是起了相当作用的。字号通常营业数十年、几十年,就是同业与官府努力维持的结果。但字号同业对冒牌者并没有约定不得另开牌号,官府也仅断以偿还冒牌所得收入而缺乏严厉的罚惩措施,冒牌者没有任何风险;一旦成功,即有利可图,如被发觉,实际并无损失,字号可以顶租转让更为影射作弊增加了制度上的可能。因此,假冒字号事端屡禁不止,始终未曾绝迹,一直是棉布市场上的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在棉布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而假冒伪劣殊少风险的社会大背景下,一个颇负盛名的字号,可能在创出品牌的前期投入和维护品牌、打击冒牌的后续投入的成本均相当高,这可能也是清代江南棉布的华北市场不断收缩的一个原因。

徽州布商在苏松等地开设的众多棉布字号,是集收布、发布委托加工、再回收布匹批销外地的大型商业资本(注:张研《清代经济简史》(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438页谓:“染布有作坊, 叫作‘字号’。”恐不确切。)。布商字号不但通过商业资本本身谋取利润,而且还将商业资本转化成工业资本,形成商业资本与产业资本的结合,从而既谋取商业利润,又获取产业利润。乾隆《盛世滋生图》中出现的“本店自制布匹”,指的就是这种加工布匹的字号。
字号加工布匹,先要收布。收布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在字号开设地直接收布。如上海张曼园之父“五更篝灯,收布千匹,运售阊门,每匹可赢五十文。计一晨得五十金,所谓鸡鸣布也”(注:许仲元:《三异笔谈》卷3《布利》。)。这是设在苏州的字号, 在清初由产地之人送布上门收购。棉业巨镇南翔镇,盛产浆纱、刷线布,“布商各字号俱在镇,鉴择尤精,故里中所织甲一邑”(注:嘉庆《南翔镇志》卷2 《物产》。)。这是设在棉业市镇的字号就近收布。另一种是苏州的字号直接到产布地收购。为了增加竞争力,降低坯布收购成本,字号一般通过后一种途径,到产地收布,或者是通过布庄或牙人(实际上有的布庄即系牙人所开)代为收购。或者是字号自设布庄采购,所谓“乃自募会计之徒出银米采择”(注:褚华:《木棉谱》。),直接从生产者手中购买布匹。如元和县唯亭镇产布,“布庄在唯亭东市,各处客贩及阊门字号店皆坐庄买收,漂染俱精”(注:道光《元和唯亭志》卷3 《物产》。)。而且随着字号由松江向苏州集中,这种字号的直接收购形式日益占据重要地位。为确保布匹质量,字号更直接向棉织户发银定织。嘉庆间人缪元英诗,“秋间刚得拈针线,贾客肩钱定布机”,作者自注“吴门布客每认机定织”(注:许灿:《梅里诗辑》卷23。),说的就是这种情形。大体而言,除了南翔、朱泾、枫泾等特别重要的市镇本身开设有字号外,棉布字号在棉织业市镇如外冈、娄塘、诸翟、周庄和唯亭等地直接开庄收买布匹,在其他市镇乡村则由当地牙行布庄代为收购布匹。
字号的布匹要确保质量,收购白布即坯布、验收光布是关键,而聘用可靠懂行的看布之人至为重要。这种看布之人就是地方文献所说的“贾师”(注:崇祯《松江府志》卷6谓,棉布生产者“媚贾师如父,幸而入选,如脱重负”。)。几十家字号,每家经营又大多长达数十年,对布匹必定有相应的质量标准,这些标准是什么呢?字号聘请的贾师又是如何按照标准严格把关的呢?至今未见有人提及。
令人高兴的是,笔者所见一个抄本,至迟形成于乾隆初年的《布经》一书,大约就是由专门为字号看布之人传授的经验总结(注:《布经》一书,李斌先生在《东南文化》1991年第1期上刊文曾经引用, 笔者经安徽大学徽学中心卞利教授指点,于1995年元月得睹全书,在此深致谢意。),为我们提供了较为丰富的内容。全书大体上依照字号自门庄收布到验看光布的自然流程,着重介绍验看各种布匹的诀窍及染布方法、染料来路等,分为配布总论、看白布诀、指明东路铁椗木椗诀、门庄买布要诀、指明布中一切条款、字号看白布总论、看白布总诀、认刷纱病处并木椗铁椗分解、指明浆纱水纱二布分解、刷经布路道大略、半东路大略布言、收门庄要诀、看毛头大略总要、青蓝布看法、看翠蓝月白秘言、看法条例、染坊总诀、染各样杂色每百匹该用颜料数目、门布染标扣颜色染价每匹照码六折(字号染价大约依此码五折)、江西出靛道路地名、各样颜色道路地名、各路靛、看光布总论、看光布秘言、各样退法、看光布歌诀(又歌诀曰)、石上踹布法、看手踹手及子石头四事总诀,共28则,最后还有一则,为五逆生意,是对收布验布的感慨。全部内容可以归结为看白布法、看色布法、看光布法及染法染料4个部分。
书中所载各则,显示出字号在收白布、看毛头布、验光布等各个环节均有相应的质量标准。
白布的标准是:“筘门密扎,花色光秀,纱线细紧为上,尺实沉重为次。经纬纱线,细要细匀,粗要粗匀。门面取其阔,尺稍取其长,上下边道取其齐。湾兜稍页不稀松,内外八面子眼一样细紧,方为好布”,反之则为“低布”(《看白布诀》)。白布标准既定,门庄收布就有所据。收布经验有5条,其要诀为:“入手先评轻重,斜看经纬均匀, 门面尺稍如式,子眼细紧光明,上下边道齐整”,符合这些标准的布,“方称大号布魁”(《门庄买布要诀》)。具体门庄收布时,还得注意其他事项,其要点有六:“一防机关,二防面糊头,三防短布,四防破边,五防笑机,六防坏筘”(《收门庄要诀》)。由《布经》所载,可知字号看布人对白布的所谓匀、硬、软、重、阔、长、粗、朴、稀、松、毛等,均有具体衡量标准。布庄按照上述要求收布后,再交字号。字号看布,毫不含糊。所以看布人说:“凡配字号布,眼睛比不得收门庄,手势要习其体格,匹匹认真。先取纱线,不可自无主意”,“筘门纱线俱好者丢,扪青略秀者丢,翠蓝粗朴者丢,月白至低者退回”(注:“丢”,在这里意为收。)(《收门庄要诀》)。
看毛头布是指字号验收染坊染色的布匹。标准是,凡青、蓝布类,京蓝,“紫红受踏者收,白边毛灰浇红者退”。因为紫红者色脚深,踹后光彩鲜艳。收这种京蓝布,需加注意,一防缸水死伤灰眼色,二防毛灰,三防缸水失灰,四防有花布或有脚灰,五防花边布。双蓝,“沉重红鲜艳明亮收,毛边不妨,白边花搭身轻脚重者退”(《青蓝布看法》)。凡翠蓝、月白类,宝蓝,“平直清翠者收,瘢青块、扫帚花、白点风者退”(《看翠蓝月白秘言》)。
看光布是指验看踹坊踹光的布匹,在看布各个环节中要求最高,又直接影响到字号布匹的销路。看光布,因为春夏秋冬四季水头不同,又有“看重水”、“取对水”、“取松水”之别。重水布最难踹,也最难看,“全要用手里工夫,取宝色,究纱线发亮如日出青天,毫无昏色,愈看愈精神”。看松水布最易,多系初学之人及老年人水头拿不稳者为之。大体上,“凡看布,正二三月必要究水头,踹得干;至于四五六七月,亦要究水头,踹得干,但大热炎天,人心一样,看布者亦宜体谅,只宜取对水不取重水;至八九十月稍有西风起,水头重些不妨,可以究工矣;十一十二月天寒冰冻,其纱线必脆,恐绉破者多,水头不可太重”。而是取重水,还是取对水、松水,还要视各种色布而别。看黑扪要取重水,“惟以结亮为上,毛昏者退;看红扪,要取松水,“明亮者收,黑色者退”;看双蓝,“惟对水为上,所忌重水,恐其霉也”,但无论哪色布,“总要小眼亮而边道清也”。
这种种看布质量标准及一整套看布经验,虽然清晰明了,形象突出,但操作执行并非易事,有些经验只可意会,难凭言传。更为重要的是,光有质量标准,而无忠心不二的看布人,字号仍无济于事。字号业主深知“看白布一人,乃字号之栋梁也”,因此既“重俸”礼请,又对其人品细加考察。所谓“接看白布朋友,全在要取为人正直,一无私心,布内精微,无不详细,方可交财重托”(《字号看白布总论》)。对于看布人来说,看布是“清高生意”,俸金又重,但关系到布匹质量,字号生意,招牌声誉,责任极为重大,还要处理好与布匹生产者、踹染加工者的关系,既掌握标准,又恰到好处,各方满意,人品技术协调能力兼优方能胜任,因而看光布被看布人称为“是非衙门”,是“五逆生意”。几十家字号,要同时聘请到这样人品技术都过硬的贾师,竞争之激烈可以想见。棉布市场的竞争,实际上在聘请贾师这类人才时就已开始了。字号只有在重金礼聘贾师,用得其人,在收白布、验毛布、看光布各个环节上严把质量关口,才能在激烈的棉布市场竞争中创造出过硬的品牌。

江南的数十家字号又是怎样经营的呢?有人主张有设局雇工染造和通过包头雇工经营两种形式(注:如刘秀生(《清代商品经济与商业资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3年,第143页)认为, 苏州等地棉布染踹业中商业资本生产存在设局雇工染造和通过包头雇工经营两种形式,“这种差别产生的原因在于前者是坐商,有店、有局,置办的染踹设备归其所有,因为他就在这里定居。而包头制适用于‘客商’……客商不在此定居,因而他办置的生产资料(踹房设备)不能带走,这样,商人便不肯置办固定资产,这就是包头制存在的条件”。再如陈学文(《明清时期太湖流域的商品市场》,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00 页)认为,“在‘字号’之下,有染坊、踹坊,或直接由‘字号’投资经营,或将棉布交染坊、踹坊加工”。);也有人依据踹匠“俱系店家雇佣之人”,系“局中所雇”等记载,认为字号直接经营整染作坊(注:如段本洛、张圻福(《苏州手工业史》,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64-65页)认为,“布商开设的字号,‘店在阊门外,漂染俱精’。字号资本雄厚,兼营或投资经营整染作坊,‘自漂布、染布及看布、行布各有其人,一字号常数十家赖以举火。中染布一业,远近不逞之徒,往往聚而为之,名曰踏布房’。……这些布庄字号从收布、整染加工到批发运销各地,经营业务一条龙,都是些富商巨贾。例如程益美字号,……布商直接经营的染坊和踹坊只占少数。雍正元年(1723年)苏州织造胡凤翚对苏州整染业作过调查后,在奏折中说:‘至于染二匠,俱系店家雇用之人’。‘店家’当指布号,直接雇用染、踹二匠,经营作坊。雍正八年(1731年)浙江总督李卫在奏折中说:‘康熙初,里中多布局,局中所雇染匠、砑匠,皆江宁人,往来成群’。‘布局’也是指的布号。在这里布商与作坊主合而为一,商业资本与产业资本交织在一起”。需要指出的是,论者在这里引的所谓胡凤翚的话,实际上是署江苏巡抚何天培说的,载《雍正朱批谕旨》第8册而非第48册; 所谓李卫的话是吴遇坤《天咫录》所言,载光绪《枫泾小志》卷10《拾遗》,而非《雍正朱批谕旨》第48册。)。但上述记载是否就是字号直接经营或自行设局下的雇用,颇值推敲。被人举为直接经营踹坊例子的益美字号,并无设局雇用踹匠的任何迹象,倒是如前所说在康熙三十二年、四十年、五十九年和道光十二年的碑文中均曾具名,但都是以委托踹坊加工棉布的形象出现的。实际上,如果我们细读苏州康熙九年、三十二年、四十年、五十四年、五十九年和乾隆四年、四十四年、六十年的8 块核定踹匠工价的碑文,道光十二年、十四年和同治十一年的3 块禁止踹坊垄断的碑文,以及嘉定县康熙和乾隆年间的2块踹匠工价碑, 娄县康熙年间的1块禁止踹匠抄抢碑, 对照康熙中期江苏巡抚汤斌的告示和雍正年间浙江总督李卫、苏州织造胡凤翚、署江苏巡抚何天培的几件相关奏折,可以发现它们所涉及的字号踹匠关系与地方文献所述并无根本不同,反映的都是同一种生产或加工形式,从而也可以明了真正的字号与踹匠的雇用关系。
康熙九年,苏州府核定踹匠工价,为此示谕字号、踹布工匠,“嗣后一切踹工人等,应听作头稽查,作头应听商家约束”(注:《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54、69页。)。这里的作头是否为字号雇用的管理人员呢?康熙五十九年,踹坊包头邢庆生等呈称,“身等同为包头,约有三百余户,或有两作,或有三坊,不能分身稽查。每作用管帐一人,专责稽查,名曰坊长”(注:《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54、69页。)。可证所谓作头,原来就是坊长,责在稽查踹匠,如果一个包头有两作以上,作头就是包头聘请之人,如果包头只有一作,作头就是包头自身,是踹坊主。明了作头的身份,我们再来探讨字号与踹坊、踹匠的关系。
雍正八年,浙江总督兼管江苏督捕事务李卫与两江总督史贻直、苏州巡抚尹继善的奏折说得较为清晰。奏中说,在苏州,“各省青、蓝布匹俱于此地兑买,染色之后,必用大石脚踹砑光,即有一种之人名曰包头,置备菱角样式巨石木家伙房屋,招集踹匠居住,垫发柴米银钱,向客店领布发碾。每匹工价一分一厘三毫,皆系各匠所得,按名逐月给包头银三钱六分,以偿房租家伙之费。习此业者,非精壮而强有力不能,皆江南江北各县之人,递相传授,牵引而来,率多单身乌合不守本分之辈……从前各坊不过七八千人,现在细查苏州阊门外一带,充包头者共有三百四十余人,设立踹坊四百五十余处,每坊容匠数十人不等。查其踹石已有一万九百余块,人数称是”(注:浙江总督李卫等雍正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奏,《雍正朱批谕旨》第42册。)。由此奏折和参考其他记载,可以确知当时苏州包头有340余人,开设踹布作坊450余处,今人所谓“六七百家踹坊”(注:李伯重《江南的早期工业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42页)援引许涤新和吴承明、洪焕椿之说,认为“其中仅康雍乾时期苏州的踹坊就达六七百家之多”。),至今未见任何史料依据。据此,更可以明了字号、包头、踹匠三者之间的关系。字号是雇佣踹匠加工布匹的雇主,但并不直接经营踹坊,而是发放布匹,由踹匠在包头开设的踹坊内踹砑,按件付以工价每匹1分1厘3 毫(注:由碑刻可知,踹匠工价在康熙九年至三十二年为每匹1分1厘。),然后收回布匹。踹匠是江南江北安徽太平府、宁国府和江苏江宁属县、丹阳等地的“远来雇工者”,“在苏俱无家室”(注:苏州织造胡凤翚雍正元年四月五日奏,《雍正朱批谕旨》第48册。),“皆系膂力凶悍之辈,俱非有家之民”(注:《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55页。),“率多单身乌合不守本分之辈”,“皆系异乡穷徒,无籍可稽”(注:汤斌:《汤子遗书》卷9《申明弥盗之令以安民生事》。),是到苏州谋生的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靠出卖劳动力获取工资报酬。踹匠到踹坊就雇,要由包头(注:包头因责在保引踹匠,在康熙三十二年的碑文中也称为“保头”。)或坊长介绍,填明籍贯,何人保引,何日进坊,由包头严加管束,“踹匠五人连环互保,日则做工,夜则关闭在坊”。包头是“有身家”的苏州当地人,他们“租赁房屋,备买□□赁石银三钱六分,是亦有本”,因而“每月得赁石租银三钱六分”。因为包头租赁房屋开设踹坊,“招集踹匠居住”,踹匠是外来单身,容易肇事生非,所以官府一再颁示,责令包头管束工匠,甚至将他们“立于居民之外,每十二家编为一甲”(注:参见《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69-70、55-56、69页。),配合地方官府防止踹匠滋事,监视踹匠的行动。
因此,踹布业中的生产关系是相当清楚的。包头表面上是作坊主,置备菱角样式巨石(俗称元宝石)木家伙房屋,招集踹匠居住,垫发银米柴钱,约束工匠。实际上,加工的布匹系字号所有,踹匠的工资由字号支付。包头由于置备了住房、生产设备和垫支了银米柴钱,因而踹匠按名按月付给包头银3钱6分,“以偿房租家伙之费”。包头得到的不是利润,而只是垫支资本以及由此而来的好处,利润归布号商人所有。包头也不是所有主,真正掌握踹匠经济命运的是布号商人,包头只是包工头、揽踹人。这种揽踹人,因字号自由择坊发踹,在道光、同治年间与字号形成严重冲突,屡屡涉讼公庭(注:参见《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80-83、85-86页。)。包头充其量只是踹匠的监工头、管理者,其责在监督踹匠守分不肇事,至于工效如何,利润多少,都与其无关。当然,包头与字号更不是雇工与雇主的关系,包头没有得到任何工资,而只是转发踹匠的工资,得到工资的是出卖劳动力的踹匠,只要包头不中间克扣,踹匠与包头很少形成冲突。所以,真正形成主雇关系的是字号与踹布工匠,他们之间基本上是一种自由劳动的雇佣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署江苏巡抚何天培才说踹匠“俱系店家雇用之人”。真正居于经济统治地位,限制或影响踹染行业的生产和工匠生活的也是字号,所以人称字号“漂布、染布、看布、行布各有其人,一字号常数十家赖以举火”(注:乾隆《元和县志》卷10《风俗》。),所以地方政府的规定是“一切踹工人等,应听作头稽查,作头应听商家约束”。正因为如此,踹匠的每一次“齐行”斗争几乎都是为了要求增加工资,而字号则总是仰仗官府镇压踹匠的停工斗争。可见,不能因为包头横隔其间,就否认字号与踹匠之间的劳资关系。
之所以如此反复阐述字号、踹坊、踹匠之间的关系,是想说明这就是当时字号的一种基本的棉布踹砑加工方式,而并不同时存在一种字号直接设局雇佣踹匠的加工方式,所谓踹匠系“店家雇用之人”,指的只是字号与踹匠存在主雇关系,并不意味着字号直接设局;所谓“一字号常数十家赖以举火”,指的是因为字号的存在,看布、行布、染坊、踹坊、踹匠等社会各界都能分沾余润,赖以为生,而并不意味着字号自行开设踹染作坊独立完成棉布染整的全过程,不能望文生意,将同属字号委托踹坊加工布匹的史料理解成字号既有直接经营,又有间接经营踹布业的两种加工方式,至于说直接经营的字号是坐商而间接经营者是行商,更是想当然之论。苏州的踹布业是由字号间接经营的。迄今为止,还未发现可以说明字号直接设立踹坊的任何史料,也未发现字号直接设立踹坊的任何例证。本文多次提及的万孚字号,兼开染坊,但“踹石已另请良友加价,令其重水踹干”,踹布始终是委托踹坊的。地方文献只说字号“漂染俱精”,漂布染布各有其人,而未说字号染踹俱精,染踹有人。苏州只有数十家字号,而有450余处踹坊,1万余名踹匠,如字号自设踹坊,一家字号平均约有近10处踹坊,200余名踹匠, 作为外地客商的徽商,要在苏州开设这么多的作坊,安置如此多的踹匠,恐怕也是不可思议的事。
字号并不直接经营踹坊,那么是否如人所说“都设立染坊,雇有染匠”(注:方行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第581页谓:“枫泾镇、苏州府城中的布号都设立染坊, 雇有染匠。”)呢?《布经·看毛头大略总要》说:“凡开字号,所望者,惟染坊内可以取利无穷也。”似乎是说因染业利厚,字号是兼营的。实际恐未必。康熙五十九年七月,苏州有一块染业碑,在碑文中列名的字号染坊共有64人(注:《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59页。),常被人视为当时苏州有染坊64家的依据(注: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04页。)。 本文姑且同意这种看法。染业碑中列名者在字号倡立的历年踹匠工价碑中出现的有吴益有、赵信义、程益隆、程广泰、吴益大、周正和、吕双元、金双隆、朱京元、程德丰、朱紫阳、陈万孚、朱天嘉、吕咸亨、程益美、俞启裕、程日升和方德和等18家。可以认为这18家字号确是兼营染业的。值得注意的是,这18家字号在同年同月竖立的另一块踹匠工价碑中具名的有13家,在全部43家字号中仅占30%(注:《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70-71页。)。如果这个事例可信,那么可以认为,字号确有兼营染坊的,但比例恐怕并不很高。前述曾经两次在碑文中出现的万孚字号,其业主陈士策,早年“代管金宅染坊”,自开字号后,仍然“向来发染”,后来因为颜色不佳,布匹销路不畅,才不惜工本,自开染坊。这个事例既说明字号有兼开染坊者,也说明并非所有字号均兼开染坊,或者说字号并非始终兼营染坊。字号自开染坊涉及资本、场地、人手、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在染业发达、染坊林立的苏州,外发加工染色简便易行,因此字号兼设染坊大概并不普遍,至少决不会是“都设立染坊”。所以地方文献所说的字号“漂染俱精”,不独不能理解为字号自开踹坊染整俱精,兼且不能简单地理解成字号都自开染坊精于漂染,而恐怕只是说经过字号的布匹漂染质量都是过得硬的。
(资料来源:《历史研究》2002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