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资产阶级-清末“振兴工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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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末“振兴工商”研究


1901年1月,清廷在西安发布上谕,宣布决心“刷新政事”。从1903年4月起,清政府以新设商部为契机,以“振兴工商”为目标,在此后数年中陆续采取了一些措施,制定了一些法规,构成它的所谓“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试对清政府的“振兴工商”作一初步探索。
一、商部的设立
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政府统治下的中国已丧失了独立地位,沦为半殖民地,外国商品以前所未有之势源源流入中国,外商在中国纷纷设厂。清政府在不平等条约的束缚下,已经没有力量从正面来阻遏外来侵略,而且沉重的战争赔款,已使清政府的财政发生严重危机。为此,清廷屡次发布上谕,通饬京内外各大臣就变通政治,各抒所见。在此期间,两江总督刘坤一、两湖总督张之洞于1901年7月会奏建议:“赔款极巨,筹措艰难”应“修农政”,“劝工艺”,“讲求农工商”[1]。次年1月,山西巡抚岑春煊奏请“振兴农工商业以保利权”[2]。清廷依据这些建议,在1902年2月谕令“特派大臣,专办商务”,并责成各省督抚认真兴办农工要务,初步确定“振兴工商”的大计。
1901年4月,督办政务处在开办规条中提出:“商务为财政之大端”[3]。1902年7月,江西巡抚李兴锐奏陈:“近日时事多艰,各省均有民穷财尽之患,非广开利源,断难自给”[4];次年12月,清廷亦承认:“时局艰难,财用匮乏”[5]。这些议论无非是对决定“振兴工商”大计的补充,说明“振兴工商”的一大重要动因,是谋求解救财政危机。
鉴于设立商务大臣、成立路矿总局以来,“一无成效”[6],而商务、路务、矿务的实权又大都落在地方督抚手中,清廷准备通过设立商部以加强控制,并实施对“振兴工商”的领导。于是,内定庆亲王长子、贝子振国将军载振为该部负责人选。特派载振去欧美日本考察商务。1902年10月,载振回国,提出设立商部。1903年4月,清廷命载振等制订商律。当此之际,华侨大资本家张振勋在6月上奏:库款支绌,财力困微,其能凑集巨资,承办一切者,惟赖于商。并提出“农、工、路、矿诸政必须归并商部一部,否则事权不一,亦非商战之利”。1903年9月7日,载振等奉旨议覆,完全同意张振勋的主张。同日,清廷降谕设立商部,把商部在中央行政体制中置于仅次于外务部而列于其他各部之前的地位,任命载振为尚书。26日裁撤路矿总局,将所有路矿事务划归商部办理。
载振时年28岁,素少历练,实际主持商部工作的,则是唐文治、王清穆等人。他们都了解国内外工商业的情况,有的还投资或经办过近代工业,是清政府精心挑选的“谙达时务,熟悉商情”的官员,均带有资产阶级倾向。从商部的成立和这些人员的任命,反映出清政府拉拢、利用民族资产阶级的迹象。
商部内分设四司:(一)保惠司。专司商部局、所、学堂、招商一切保奖事宜;(二)平均司。专司开垦、农务、蚕桑、山利、水利、树艺、畜牧一切生植之事;(三)通艺司。专司工艺、机器制造、铁路、街道、行轮、设电、开采矿务、聘请矿师、招工诸事;(四)会计司。专司税务、银行、货币、各业赛会、禁令、会审、词讼、考取律师、校正权度量衡以及本部报销经费。另设律学、商报两馆。前者翻译外洋商律各书兼及路矿律、招工律、保险律、报律并各国条约,“参与中国律例”,后者随时报道“招商事宜、集股数目以及各埠土产赢绌、物价贵贱、工艺良苦”,发交各省并中外各埠推销,“藉以鼓舞商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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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法奏议丛钞》,江督刘鄂督张会奏条陈变法第三折附片。
[2]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山西巡抚岑春煊奏折,一档藏。
[3]《光绪政要》第25册,页10。
[4]光绪二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江西巡抚李兴税奏折,一档藏。
[5]《光绪政要》第25册,卷39,页10。
[6]光绪二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御史徐德沅奏折,一档藏。
[7]《大清光绪新法令》第2类,官制1,京官制,页75。
由于商部在地方上没有相应的下属机构,1903年10月,商部奏准在各省设立商务局,作为省级振兴工商的机构,商务局的负责人称为总办,一般由道员级的官员充任。为了进一步完善组织,1904年11月,商部奏定《议派各省商务议员章程》。该章程规定:商务议员由各省督抚于候补道府中择其公正廉明、熟悉商务者报请商部委任。其任务为考察农、工、路、矿,鼓励设立公司,提倡推广商会,调解商务诉讼,保护出洋归国华商。商务议员通常由商务局总办兼任,同时接受商部和地方督抚的双重领导,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官吏。1903年11月,商部奏定《矿政调查局章程》。其中规定:在各省成立矿政调查局,各局的总、协理由商部委任,作为商部矿务议员,担负勘察各省矿产,招徕矿商开采,禁止私挖私卖,限制外人开矿,以及设立化验处、分析室以化验矿石等责。
商部通过商务议员和矿务议员把振兴工商的政策推行到各地区。各地的商会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设立,全国的矿产普查能在很短时间内完成,大部分应归功于商务议员和矿务议员的工作。两江的矿产调查就是由矿务议员陈际唐亲自率领矿师进行的,历时十个月,即勘明矿区38处。在普查中,还查出并处理了不少起把矿产私售外人的案件。
商部成立伊始,经费是自筹的,财源不丰,陈用于行政经费外,开厂、筑路都需另筹。因此,各省振兴工商得不到中央的援助。可供自由支配的资金和常年经费的不足,使商部推行振兴工商的政策受到很大制约。
商部职掌铁路,而清政府的官办铁路原由当地督抚兼任的铁路大臣管理,商部计划通过向各官办铁路派遣路务议员来实施领导,便引起了商部和铁路大臣之间激烈的铁路领导权之争,迫使商部修改已经奏定的《路务议员章程》。鉴于商部与铁路大臣的矛盾以及商、工两部在职权范围上的交叉不清,在1906年11月的中央官制改革中,清政府把路务划分出来,归新设立的邮传部掌管,工部并于商部,改称农工商部,在中央各部序列中,从正数第二位退居倒数第二位。这一序列的变动反映出,清政府对“振兴工商”已从相当重视变为不太重视。在这次改组前后,王清穆被调为直隶按察使,唐文治因母死丁忧,使农工商部失去了实心任事的领导人,大大削弱了它在“振兴工商”上的领导作用。
二、“振兴工商”的实施及其效果
商部(农工商部)参考了国内外发展工商业的经验,采纳朝野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和采取了一些旨在“振兴工商”的法规、政策和措施。这些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㈠制定商律,改订路矿章程
1903年4月,在商部设立前夕,清廷命令载振、袁世凯、伍廷芳等人负责制定商律。商部一设立,即抓紧进行该律的制订工作。1904年1月,商律中的《公司律》告成,旋即颁布实施。《公司律》以确定商人的权力为中心,规定:“董事局由众股东公举,兴办实业者,不论有无官职,其应得余利、议决之权及各项利益一体均沾”。在正当经营的前提下,股份有限公司有倒闭后欠帐等情况,只要将股份银两交足,把公司产业出售偿还债务即可,“不得另向股东追补”。又规定,无论官办、商办、官商合办等各项公司都要一律遵守《公司律》,给予了商办公司与官办、官商合办公司同等的法律地位。该律并明确规定,外人入股华商公司,“即作为允许遵守中国商律及公司条例”[1]。接着,商部又奏定了《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和《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与此同时,部内设注册总局,办理注册。1906年5月奏准颁行《破产律》。该律规定了对亏蚀破产和有心倒骗的不同的处理方法,破产案不再牵扯商人的兄弟伯侄和妻子拥有的以及代人经营的财产,而且在偿还各债前,要给破产商人留下“赡家之费,约敷二年用度”。并责成各地商会清理破产事宜。还规定,商人因周转不灵,不能如期偿还债务时,“应由商会邀集各债主会议,准酌予展限或另筹办法,免致倒闭”。
商律作为我国第一部商法,在保护商人即民族资产阶级的合法权益上起了一定作用。它一方面使商办、官商合办和官办等不同类型的企业处于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保障了商人作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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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0类,商律破产律,页1。
东的合法权利。如有权查帐,选举董事局,并按照股份多少取得相应的议决权,等等。商人便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视投资兴业为畏途的顾虑。如江西景德镇瓷器公司,原定官商合办,由于商人“恐受制于官”,心怀疑惧,多年也未能成立。1907年,经商人曾铸禀请农工商部按照公司律,改归商办,才走上正轨,顺利开办[1]。
向例投资者对企业债务须负无限清偿责任,这种作法,严重地打击商人投资工业的积极性。而《公司律》在规定了无限公司的形式之余,又规定了有限公司的形式,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清偿仅以其出资额或所认股额为限,这在当时是一个创举。相比之下,显然有利于调动商人投资工业的积极性。
制订《公司律》的目的,一方面是予商人设立公司于法律上的保障,另一方面则在指导商人如何设立公司,为商人开办企业创造条件。后者在当时也是极为必要的。如张謇创办的大生钞厂、许鼎霖创办的耀徐玻璃公司、海丰面粉公司和赣丰豆油公司,成立历史从三五年到十余年不等,皆因组织不健全,手续不完备,以至迭起内部矛盾。直到按照《公司律》,召开股东会,设立董事局,制定公司章程,才臻于正规化[2]。这些经营成功的较大企业尚且如此,其他中小企业就可想而知了。可见,《公司律》在当时确实起到了“示公司之法程”的作用。《破产律》对不能如期偿还债务的企业“酌予展限或另筹办法”的规定,也起到了稳定市面的作用。1907年11月,营口商业被粤商东盛和等五号倒欠巨款,周转不灵,商情惶惑,就是由营口商会禀准农工商部“筹拨官款,藉资周转”的[3]。所有这些规定,无论在促成商人投资的积极性,或在保护民族工商业上,都有一定的作用。
《公司律》和其他有关商业法规的制定在国内系属首创。就《公司律》说,主要以英国的公司法和日本的商法为蓝本,其中颇有疏漏。如《公司律》所订董事及查账人员为数太少,不能符合从众的原则,弊端常因此而起;又听任股东对公司事务任意干涉,致使公司的主持者无所适从,不胜其烦。1910年前后,保晋公司总理渠本翘迭受内外股东的攻讦,物议繁兴,谣谤涌庭,其根源实在于此[4]。此外,各法规对在华外资企业根本没有任何限制,听任这类公司以“治外法权”为护符,为所欲为,从而也反映出这些法规带有半殖民地的烙印。
早在1898年11月,矿务铁路总局会同总理衙门在奏准颁行的《矿务铁路公共章程》中,将办矿和筑路采取同样办法,准许洋商入股。1902年3月,外务部与总局奏准颁行的《筹办矿务章程》,则准许洋商独资办矿。商部设立之后,对此有所变革。1904年3月,商部奏准颁行的《矿务暂行章程》,除了对探矿、开矿的地区,时间作了一些限定之外,特作规定,“集股开矿,总宜以华股占多为主”。还规定:“洋商如愿附设,即为甘认此项各款章程,一律遵守勿越”[5]。这些限定,与其前有关章程大不相同,略可称道,注意了保护矿权。
该章程体现了鼓励商办的原则,规定:华商办矿务,倘能独出资本至50万两以上,“由本部专折请旨给予优奖”。该章程原规定,领探矿照开矿照,矿商需各缴银五千两、一万两的保单。为提倡民间土法办矿,1905年1月,矿章附件规定,凡资本在万两以下的矿商,按其资本1/4与1/2交呈保单,即可核准开工[6]。1906年3月,复咨行各省:“柴煤小矿占地在一方里以内者,照费银数减缴一半”[7]。在《矿务暂行章程》颁行前,各省办矿章程不一,安徽省规定非资本10万不准开办,还有的省对呈请开矿之人,勒令先缴饷银至2万两之多[8]。比起这些规定,商部的章程显然是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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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三年第8期,页8。
[2]《时报》,1907年9月3日,《中国大事记补遗》,《东方杂志》宣统二年第6期。
[3]批营口商会禀,《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三年第29期。
[4]《矿务档》,页1603。
[5]《奏定矿务章程》,页7。
[6]《商部咨行各省用土法开采柴煤小矿文》,《东方杂志》,光绪三十一年第3期。
[7]《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0类,实业,矿务,页89。
[8]《论各省办矿之未善》,《时事采新汇选》,光绪二十八年一月。
关于矿业中的外资,1907年经外务部和农工商部审议通过的《大清矿务章程》又有新的规定,凡与中国有约各国人民而愿意遵守中国法律的,始得与华商合股申请办矿;中外合资办矿,只能循下列两项途径:“1.业主以矿地作股与洋商合办,则专分余利,不认亏耗”;“2.华商以资本入股与洋商合办,则权利均分,盈亏与共”;“华洋股本以各占一半为度”;“外国矿商不能充地面业主”;“外国人民概不准收买矿地”;“如无华人合股,断不准他国矿商独开一矿”;“凡关系矿务事件”,“无论何国领事及公使,均不得干预”[1]。
但是,帝国主义列强认为,该章程“限制洋商过严”[2],迫使清政府卒于1910年加以修改,放弃了“权利均分”的原则,并且取消了不许列强领事及公使干预矿务的规定,从而实际上完全丧失了限制外资的意义。
此外,该章程在执行中也多有折扣。如该章程曾规定:“凡托言风水龙脉等说,故意阻挠办矿者,一经查出,从严惩办”。而事实上,仅1906、1907两年内,以“有碍风水”,“有碍陵寝”而被商部(农工商部)批驳的办矿申请即有7件。这些办矿地点远离园寝,有的相距一、二百里,有的隔着大山数座,尚不获批准[3]。
《重订铁路简明章程》是在1903年12月由商部奏准颁行的。该章程实行路矿分理,规定:“前有沿路开矿章程,嗣后不准援引此案”。对外资入股也特作规定:“集股总以华股获占多数为主,不得已而附搭洋股,则以不逾华股之数为限”。清政府通过该章程向民间开放了铁路修筑权,鼓励商办铁路,规定:投资或集股在50万两以上者给予奖励。并规定:开办后一律遵照《公司律》办理,“不得有所违背”[4]。但是,此原则没有能够贯彻始终,1910年9月,在邮传部的抵制下,以铁路“决非寻常商业公司可比,不能将普通公司律附会牵合”[5]为理由,而被弃置一边。
㈡以爵赏奖励投资和倡导设立商会
商部认为:“商情观望已久,倘无以鼓舞而振兴之,决难冀其踊跃从事”[6],准备用爵赏激励人们对投资的兴趣,并表明对振兴实业的重视。为此,它于成立后两月,即奏定《奖励华商公司章程》。根据商人集股多少,分别给予不同品级的顶戴或顾问官、顾问议员等荣誉称号。为劝诱封建家族转移投资方向,还规定,如有世家巨族出资凑集公司,办有成效者,奏明请旨给奖。
1907年8月,清廷颁布《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修改《奖励华商公司章程》。根据《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的规定,凡华商投资2000万元、1800万元、1600万元以上者,分别特赏一、二、三等子爵;投资1400万元、1200万元、1000万元以上者,分别特赏一、二、三等男爵;投资700万元以上者,奖给五品衔[7]。至于《奖励华商公司章程》,经过修订,作为“奖励集股创办人专章”,大大降低了授奖条件。如获得头等顾问官头衔加头品顶戴,原订须集股2000万元,改为800万元;获得头等议员头衔加五品衔,原订须集股300万元,改为100万元[8]。这样,集股创办人获得奖励便不再是可望不可及了。
以爵赏奖励投资,有利于扭转“贱商”的社会习俗。时人称之为“一扫数千年‘贱商’之陋习,斯诚希世之创举”[9]。一时,官僚、买办、富商争相把资金投向工矿业。此外,从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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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0类,实业,矿务,页92。
[2]《大清光统新法令》第32册,页25。
[3]据光绪三十二年、三十三年《商务官报》商部要批一览表。
[4]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3册,页925。
[5]《大清宣统新法令》第24册,页3。
[6]光绪二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商部奏酌拟奖励公司章程折》,一档藏。
[7]《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0类,实业,劝业,页49。
[8]同上书,页50。
[9]杨铨:《五十年来中国之工业》,《东方杂志》,1912年第7期。
祝大椿把他专营煤铁五金的源昌号冒名顶替为源昌五金机器厂以邀爵赏的作法[1],也可以看出,奖励章程对商人投资近代工业是确有激励作用的。在传统的“抑商”政策下,工商同行不通声气,漫无组织,所谓“不特官与商隔阂,即商与商亦不相闻问;不特此业与彼业隔阂,即同业之商亦不相闻问”。商部认为:东西诸国“以商战角胜”,“实皆得力于商会”。因此在制订《公司律》的同时,颁布了《商会简明章程》,并在京师倡设商会,以开风气。《商会简明章程》规定:“商会总理、协理有保商振商之责”,有代商人向地方官“秉公伸诉之权”;在各省埠的商会设立后,官方的“保商各局应由各督抚酌量留撤”[2]。商会的职权相当于原来的保商局,它可以处理商务诉讼。此外,还负有调查商情,处理破产和倒骗,受理设立公司,申请专利权,进行文契、债券的公证以及发行标准帐簿等职责。
全国的商会按层次分为商务总会、商务分会和商务公所三级。总会设在省会或商业繁华地区;分会设在中小城市;公所设在村镇。在海外华侨聚居的商埠,如新加坡、槟榔屿、长崎、旧金山等地也成立了以华侨商人为对象的商务总会。
为大力推广商会,1904年,商部派右参议杨世琦到上海等地“推广商会事宜”,派司员筹办京师商会。同时,制定《接见商会董事章程》,在部中设立商会处,“派专员接待各商董,讨论一切事宜”,“使商与官息息相通,力除隔膜之弊”[3]。
由于设立商会符合商民意愿,一时间,“凡贸易繁盛各村镇,均欲遵章请设”[4]。到1908年,全国已设立商务总会44处,分会135处。到1910年秋,全国除黑龙江、新疆和西藏等边远地区外,各省省会和商业繁华地区都已设立了商务总会,至于商务分会和商务公所,设立得就更广泛了。
1906年3月,商部奏定《商船公会章程》。规定:“商船公会负有保护船业之责”,“入会船只如遇关卡留难需索及地方差役抑勒等事,应即查明保护,禀明本部办理”[5]。广东省内河向来“华船愿挂洋旗”,但商船公会成立不到半年,“商船愿入会者即有数十号,由洋旗改挂龙旗者二十余号”[6]。
商会和商船公会具有一定的权威。以江南商务总会为例,仅在1905年内就处理了钱债讼案57起,其中有的案件在当地衙门诉讼多年,不能结案。而“一至该会评论之间,两造皆输情而遵理结”[7]。由于有商船公会代为秉公申诉,商船再受局卡留难需索,“辄鸣不平,不复如以前噤声忍受”[8]。
商会虽多脱胎于旧有的商务公会或商业公所,但无论从商会与官方的关系,或其职责和领导构成来看,两者的性质迥然不同。首先,商务公会和商业公所纯粹是商人自发性的组织,没有任何法律地位,起不到保护商人的作用。而商会则是根据中央政府的法律统一设立,同官方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负有保商振商的重要职责。每一个商务总会的设立,都由商部奏请清廷,颁布上谕批准,并发给“关防”,各省商务总会董事并有商部顾问议员的荣誉称号。所有这些,都使商会具有相当的权威和号召力、组织力。其次,商务公会或商业公所的领导人都是商人;而商会—总会和分会的总、协理大多有官阶职衔,且在官场中夙有名望和地位。这说明,官僚、绅士和商人通过商会密切着相互关系。清政府大力推广和扶植商会,把全国商人从村镇到省市逐级集结了起来。商人—民族资产阶级的力量,经由这种组织作用,增强起来了,民族资产阶级更为成熟,有些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以商会为桥梁走上了政治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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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史料丛刊,《上海民族机器工业》上册,页102。
[2]《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0类,实业,商会,页30。
[3]《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0类,实业,商会,页41。
[4]《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0类,实业,商会,页37。
[5]《商部奏定商船公会章程折》,《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二年第1期。
[6]《本部会同邮传部奏广东省内河设立商船总公会,援案请给关防折》,《商务官报》,光绪三十四年第32期。
[7]《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0类,实业,商会,页38。

[8]张謇:《张季子九录·实业录》卷3,页29。
㈢借贷官款,参与公股
其时,创办企业最大的困难之一是缺乏资金。很多企业被迫借洋债,甚至开彩票来维持生存,以致倒闭歇业以及被洋商拍卖,时有所闻。对此,清政府采取了借贷官款,参与公股等商办公助措施。官款的使用重点有两项:1.支持企业引进技术,改良工艺。如1910年,为支持湖南华昌炼矿公司引进技术,采用新工艺试炼纯锑,农工商部奏准从直隶、江苏、山东、湖南、湖北五省拨给官款银16万两,永远作为补助;江苏耀徐玻璃公司采用新法制造玻璃,由两江总督借给沪道运司存款30万两,以资周转。2.扶助资金困难,亟需支持的企业。如1906年,招远县金矿因出金不旺,入不敷出,由山东省矿务调查局贷予万金;1909年,龙章机器造纸有限公司因支销不敷,由农工商部借予官款15万两;同年,上海内地自来水公司积亏甚巨,面临被洋商兼并的危险,也由农工商部批准,借予生息库银20万两。
所贷官款大都是长期贷款,年利一般在6%左右,与当时各地银行放款平均利率在12%至14%之间[1],“官利”的利率一般为7-8%至10%[2]相比,利息较低。
公股的参与对象则主要是新创办的企业,如京师丹凤火柴公司、溥利呢革有限公司、山东中兴煤矿、龙章机器造纸有限公司等都有商部的公股。各省在所倡办的某些企业中也参有公股。1904年,山东博山玻璃公司经山东抚院批准,拨给官款库足银5万两,作为公股;1906年,汉口既济水电公司经湖广督署拨款30万元,作为股本;1907年,河南中州凭心煤矿由官银号备银10万,藩库筹有10万,参入该公司股份。借贷官款和参与公股的目的都是扶植华商企业,“公司一切事宜,悉照商律办理,公家概不干预”[3]。而且在企业资金困难时,息借官款可以延期偿还,公股可以暂不支息,所以,颇受民间企业的欢迎。
㈣鼓励商人参加博览会,引进技术和倡设实验工厂
商部对商人参加国际博览会采取鼓励办法。1903年,奏准拨银75万两资助华商参加美国圣路易博览会,并派贝子溥伦担任中国赛会正监督;1905年,又组织华商参加比利时黎叶斯博览会,1906年又颁布《出洋赛会章程》,对参加博览会的货物作了一律免税的规定,并要商人“取彼之长,补我之短,以图改良之计”[4]。
在提倡参加国际博览会的同时,1906年12月,农工商部创设了京师劝工陈列所,展出了各省工艺局生产的布匹,直隶、湖南、山东等省的绣货和北京的砂器,福建的漆器,江苏的烫画等。1906、1910两年,在农工商部的倡导下,武昌、南京先后举办了物品展览会,南洋劝业会规模宏大,展品10余万件,会期内,美、德、日等国实业团体纷纷赶来参观。
商部(农工商部)注意新技术的引进。1905年8月,颁布《改良茶叶章程》。1910年3月,要求产茶省份成立茶务讲习所,讲求茶叶种植、焙制诸法。1906年9月,采纳驻英公使汪大燮的建议,通知各商务总分会“石磨面粉,含有杂质,有碍卫生”,并介绍了外国制造面粉的新法,要求各面粉厂“速图改良,改用钢磨”[5]。
1909年,农工商部成立了工业试验所,“考验原料,审查商品,以期发明新法,为工业进步之机”[6]。购置了机器设备,延聘了工程师,化验工业原料,将结果公布,供工商界参考,并提供咨询。1910年,成立了化分矿质局,“辨别矿质,化验成份,考求优异”。1911年初,颁布《化分矿质局章程》,要求各省以“提倡矿务之实际为宗旨”,“一律成立化分矿质局”[7]。与此相关,商部对工业技术教育也较重视,1904年奏设了高等实业学堂。1906年又筹办了艺徒学堂(后改为中、初两等实业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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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页1016。
[2]同上书,页1011。
[3]《时报》,1907年11月10日。
[4]《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0类,实业,赛会,页78。
[5]商部档案,光绪三十二年八月四日,放字第15号,一档藏。
[6]《农工商部奏筹设工业试验所开办情形折》,《商务官报》宣统二年第1期。
[7]《大清宣统新法令》第28册,页1。
农工商部认为:“中国工业正当幼雅之时,非示以模型,无由收振兴之明效”[1]。乃于1906年创办京师首善工艺局,局设9个厂和织、染、木、皮、藤、料、画漆、图画、绣、银器、扎花、铁各工种。截止1911年初,累计招收艺徒1572人,为提倡女子工艺,1909年农工商部筹办了京师首善第一女工厂,招收女工200多名。与此同时,商部(农工商部)督促各省“精益求精,力求进步”。1905年设立工艺调查表,通行各省如实填报;1906年通饬各省广设工艺局厂和劝工陈列所,次年通行各省推广实业学堂,1909年严催各省迅速举办农工要政。在其推动下,到1911年,各省已设立工艺局厂389处,工业学堂29处,艺徒学堂82处,劝工陈列所和商品陈列所共13处[2]。就连边远省份如云南、新疆也设立了工艺局厂和工业、艺徒学堂多处。
工艺局厂作为官办的模范工厂,资本较雄厚,设备较先进,技术力量较强,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同时因为招收艺徒较多,为民间企业培养了技术人材。如直隶实习工厂“募中外各专门技匠,招官费自费工徒”[3],每一种艺徒学成,即动员绅商设立公司,成为“各公司取材之地”[4]。农工商部工艺局和直隶实习工厂、四川省劝工局每年毕业的艺徒有数百人,艺徒踪迹遍及本省,远达奉天、吉林、新疆等边远省份,促进了工业技术的传播和各地工业的发展。如高阳土布在20世纪初洋布倾销之际尚有发展,其原因之一就是直隶实习工厂为当地培养了手工织布技术人材[5]。
由于振兴工商顺应社会经济发展,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成效。从1903年到1908年的五年间,注册的公司有265家,资本总额为13834万元,其中有7家拥资100万以上。工业公司共126家,约占公司总数的一半[6]。从1903年清政府向民间开放铁路修筑权起,华侨投资粤闽铁路,首开风气。旋即全国除东北、山东、甘肃、新疆、西藏等省区,都相继成立了商办铁路公司。从1906年潮汕铁路告成,1909年沪杭铁路竣工,至1911年,各省商办铁路公司共铺设铁路422公里,约为当时全国自主铁路的一半[7]。矿业也有相当发展。1904年,向商部申请办矿的只有5宗,1905年,激增至30余宗[8]。至1908年9月,全国已开矿410处[9],其中以直隶滦州煤矿和江西萍乡煤矿规模最大,技术先进。
两相对比,可以看出,各该项目,1904年至1911年间较1895至1902年间都有较大的增长。就投资总额说,增加两倍多;就矿场数目说,增加了66%;就工厂数目说,增加了几至两倍。这些,也许可以说是“振兴工商”的直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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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工商部奏通饬各省研精工艺并先酌予奖励折》,《商务官报》宣统二年第1期。
[2]宣统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农工商部奏汇核各省办理农林工艺情形折并清单》,一档藏。
[3]《直隶工艺志初编》,志表类,卷上,页27。
[4]光绪三十二年二月十日《北洋大臣直隶总督袁世凯奏筹办工艺各事渐着成效折》,一档藏。
[5]转见《周止庵先生别传》,页204-206。
[6]茶圃:《中国最近五年实业调查记》,《国风报》第一年第1号。
[7]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3册,页1149-1150。
[8]《商部乙巳年记事简明表》,《新民丛报》第四年第4期。
[9]《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3类,调查统计,页18。
三、“振兴工商”的逆转和失败
“振兴工商”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和扶植了民族工业,但是,由于清政权的封建性质和吏治的腐败,特别是不平等条约的束缚和帝国主义列强的不断干预,使“振兴工商”的政策深受影响。所制定的原属可行的法规、政策,除部分付诸实施,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外,更多的,在官僚体制下,则成为具文,或者因受帝国主义的干预,根本不得实施。总的说来,清政府的“振兴工商”政策在前几年实行较好,1906年后则实行不力,至1908年,则日益呈现逆转现象。
首先,清政府的封建官僚体制和“振兴工商”格格不入。“抑商”是中国封建主义的传统思想,因此,商部的成立即遭到朝野上下,万口一辞的反对。各省督抚大多对于“振兴工商”并不实力奉行,或且视为多事,对于“振兴工商”的公文,“屡催罔应”[1]。
地方官在发给矿照或出示晓谕时,或任意稽压、拖延,或藉端需索,多方刁难。商务诉讼,一般说来,仍被视为“钱债细故”,不认真审理,而且各省督抚把兴办实业作为增强自己实力的手段,力图把民间商业控制在自己手里;而当目的难达时,则对商办企业横加干涉,经常以与地方情形“诸多窒碍,迭兹事端”为由,饬令停办或加以限制。
清政府曾经把解救自己的财政危机的希望寄托在商办工矿企业上,但是,由于它的封建本质,又时时企图实行官办,因此,商办与官办的矛盾始终贯穿在“振兴工商”的过程中。清政府坚持官办主要出于两个原因:一、对民族资本不信任。如对于军火工业,它是从来不许民族资本染指的。对于铁路事业,它也是紧抓不放的,对于铁路的开放,始终是有限度的。各地商办的铁路公司的设立以及总协理的人选都要经过清廷的批准。清政府原计划,“招商设立铁路公司,不用官督商办名目”[2]。但当1906年湖南奏请铁路商办时,又出尔反尔,申明“铁路系军国要政,仍应官督商办”[3]。二、与民族资本争利。对于企业,本着“有利者留,无利者去”的原则,无利可图的企业,推给商人去经营,而有利可图的则往往禁止商人插手,甚至已经商办的企业,发现利大,也不甘让利于民,收回官办。如电政局原来是商办的,营业的利润很高,清政府便以“电务为军国要政”为由,“筹还商股,将各电局悉数收回”[4]。各省督抚为扩充实力,凡属可兴大利的矿产,定为官办,不许商办,即使已经商办的,也往往被他们夺走。如广东士敏土厂被两广总督岑春煊定为官办,“不准商人仿制,致碍公家之利”[5]。广西平乐、富川锡矿,广东曲江、合浦,江苏幕府山等处的煤矿,都是因为苗旺质佳,获利甚厚,而被勒令交出,改归官办的。这些作法显然与“振兴工商”南其辕而北其辙。
此外,不平等条约的束缚也使“振兴工商”难以收到保护华商的效果。1906年,因美国面粉倾销,致使上海华商面粉存货山积,时当夏季,为防霉变,商部咨商外务部批准这批面粉出口,却被外务部根据《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有“米谷等粮,不准运出外国”的条款加以拒绝。
《铁路简明章程》规定:“前有沿路开矿章程,嗣后不准援引此案”。但1907年,沙俄却强迫清政府订立了《吉林铁路煤矿章程》和《黑龙江铁路煤矿合同》,规定:“铁路线两旁三十里内煤矿由公司勘办”[6]。这是在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下,“振兴工商”政策得不到实施的又一个例子。
帝国主义强加给清政府的大量战争赔款是“振兴工商”失败的经济原因。在“振兴工商”的过程中,清政府的财政危机不但没有减缓,反而日益加重。1910年的预算赤字为36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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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0类,实业,劝业,页44。
[2]《大清光绪新法令》第2类,官制1,京官制,页75。
[3]光绪三十二年六月十四日上谕,一档藏。
[4]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上谕,一档藏。
[5]沈曾桐等:《奏办广东士敏土厂章程》,奏片,页1。
[6]《中外旧约章汇编》,页419、430。
两,1911年的预算赤字即达9800万两。造成赤字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偿付外债的本息。仅此一项,每年都在5000万两以上。对此,清政府采取的财政措施之一是给各省规定数额,并几次派人到江南搜刮。这些负担最终自然还是落在民族资产阶级头上,使民族工商业进一步遭到重税摧残,使“振兴工商”所取得的一些成效化归乌有,并且进一步加深了清朝统治集团同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
帝国主义列强的干预则是“振兴工商”失败的直接原因。对于铁路,清政府原来是主张商办的。但是,帝国主义列强并不善罢甘休,在苏浙人民从英帝国主义手中争回沪杭甬路商办后,它们联合起来,对清政府威胁利诱,以借款为诱饵,力劝清政府对粤汉、川汉铁路实行官办。1910年5月,英、德、法、美四国银行根据和张之洞签订的草合同,在巴黎达成协议,强借600万英镑给清政府,筑造湖广境内粤汉及湖北境内川汉铁路。自此之后,四国银行屡至邮传部催办,四国公使也频频照会外务部催定正约。在帝国主义的逼迫下,清政府“对内对外迄无两全之策”,而“借款正合同势难久延”[1],只好一面匆匆宣布“干路国有”,一面在四国银行借款合同上签字。是“铁路国有之举,其原动力实在于借款之关系”[2]。这就充分说明,川汉、粤汉铁路由商办改为官办,主要是由于帝国主义的干预造成的。具有重要意义的铁路事业被清政府收回官办,激起了民族资产阶级的强烈反抗,它标志着清政府“振兴工商”的失败,也标志着清政府同民族资产阶级联合的破裂。
如前所述,“振兴工商”政策的提出、实行与逆转反映了民族资产阶级同清朝封建统治集团联合、矛盾与分裂的全过程,其失败的外部原因是不平等条约的束缚和帝国主义的不断干预,内部原因则是清朝统治集团同民族资产阶级矛盾的激化。在辛丑条约签订以后,清政府一方面对帝国主义列强妥协退让,另一方面仍和他们存在深刻的矛盾,对于帝国主义日益扩大侵略,它是心怀不满的,对于帝国主义灭亡中国的野心,它也是有所觉察的,因此从危机感出发,它企图联合民族资产阶级,振兴工商,挽回利权,以达到解救财政危机,抵制外国侵略的目的,这就是“振兴工商”大计提出的由来。在“振兴工商”的前期,清朝封建统治集团与民族资产阶级在利益上基本是一致的,所以,其推行“振兴工商”政策较为积极,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清朝封建统治集团是在企图保存封建制度的前提下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因此,它一方面在一定限度内鼓励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另一方面则时时给予限制和控制,以使这种发展纳入封建主义的轨道,这就使它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不断深化。贯穿“振兴工商”过程的商办官办之争就是这一矛盾的具体表现,而且,在“振兴工商”的过程中,清朝封建统治集团发现,民族资产阶级根本不可能帮助它解救财政危机,要生存,还要依靠帝国主义。同时,它看到,民族资产阶级由于力量不断壮大,还有可能和它争夺领导权,危及它的统治,这时,它对帝国主义的危机感就被对民族资产阶级的危机感所代替。尤其在1908年,光绪帝和慈禧太后相继死去,统治集团原有的一点威权大大削弱,而帝国主义的压力大大加强,面对着来自国内外的压力,为了稳定摇摇欲坠的封建统治,清朝封建统治集团终于决定,破坏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合,进一步投靠帝国主义,从而最终造成了“振兴工商”政策的逆转,导致了“振兴工商”的失败。
[1]宣统三年四月十一日上谕,一档藏。
[2]《辛亥革命前后》,页170。
(资料来源:近代中国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