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前期澳门地租沿革考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清朝前期澳门地租沿革考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清朝前期澳门地租沿革考
清朝前期,澳门地租的征收一直是由香山县主管的。《粤海关志》卷二十载:“该夷人岁输租银五百两,由县征解”。香山县令对澳门地租的征收是清政府对澳门拥有领土主权的证明。但是,长期以来,学界对澳门地租征收的具体情况不甚了解,对地租数目的演变亦多争议。
本文结合中葡文献拟对清朝前期澳门地租之沿革作一考证。
一、顺治年间的“免租”
澳门同清政府的正式接触应始于顺治四年(1647)。顺治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清军在李成栋的率领下攻陷广州,南明绍武政权宣告灭亡,时已为年末。在此后至1650年清军再度攻下广州三年变幻莫测的时局中,澳葡与清政府保持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但与南明永历政权却过从甚密。明季澳葡即与朝廷保持一种良好的关系。1648年月,耶稣会士安德神父为永历王室多人施洗礼入教。教名为康斯坦丁(Constantino )的皇子出生时患病,受洗后即愈。永历为表示感激,特派庞天寿访澳致谢,实为再次寻求澳葡的帮助,此为永历已复广东全境。 庞天寿一行于10月17日抵圣保禄教堂,21日方离澳,耶稣会士向永历王室赠送丰厚的礼物,澳葡当局则馈赠葡制大炮1000枝(注:文德泉《十七世纪的澳门》页 87—88( Teixeira. Macao no Séc.X VII.PP87—88Tipographia Mandarin.Mocau.1982。);又费赖之着,冯承钧译《在华耶稣会士列传及书目》,页271—272,中华书局,1997年。)。可见,在明王朝灭亡后,澳葡是站在援明抗清的立场上的。然而,据当时的档案材料记载,清军攻下广州后,清廷皇帝却蠲免了澳门的地租。(注:文德泉《十七世纪的澳门》,页19,(Teixeira.Macau no Séc.X VII.P90)。)杜臻《粤闽巡视纪略》亦载:
初至时,每岁纳地税五百金,本朝弘柔远人之德,谓国家富有四海,何较太仓一粟,特与蠲免,夷益感慕。(注:杜臻《粤闽巡视纪略》卷二,孔氏岳香楼影钞本。)
为什么清廷会免去澳门地租?主要有四种原因:
1、1650年11月2日,清军再次攻陷广州城。澳葡迅速权衡利弊,12月19日即正式向清第四任前山参将杨汝柏献了“投诚状”(注:《明清史料》丙编第四册,页307《广东巡抚李*风揭贴》,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靖南王耿精忠亦很快于1651年1月3日表示接受澳葡的归顺。(注:文德泉《十七世纪的澳门》,页91(《Teixeira.Macau noSéc.X VII》)。)耿王此举固然与政权初创不宜树敌过多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当时广州失陷后,从广州跑出的反清义士正寻求与澳葡结成联盟,清政权为安抚澳葡,阻止这种联盟的产生,宣布免除其岁租。(注:徐萨斯《历史上的澳门》,页126( Jesus C. A.Montalto De.Historic Macao.P126.Macao.1926)。)这是由当时复杂的政治形势促成的。
2、当时由于粤民逃避战乱,纷纷涌入澳门,澳门人口陡增, 经济极度萧条。AlmerindoLessa记载1635年澳门人口为8500人,1640年则为40000人(注:Almerindo Lessa.A Historia e os Homens da Primeira Republica Democrática do Oriente.Macau.Imprensa Nacional.1974.转引吴志良:《生存之道》,页86,澳门成人教育学会,1998 年。), 文德泉则记叙“ 1644 年, 议员洛论素·门德斯·科尔德罗(Lourenco Mendes Cordeiro)向果阿总督汇报,这里有40000居民, 这无疑是由为逃避中国人与满族人的战争涌入澳门的广东人造成的”。(注:文德泉《十七世纪的澳门》,页79。)他又称:“1645年人口上升到44000人,比1640年(按:疑为1644年)增加4000人”。(注:文德泉《十七世纪的澳门》,页81。)他们记录的数据可使我们肯定,这时候澳门的人口比10年以前增加4倍以上。 而此时的澳门由于对日贸易的中断、与马尼拉贸易的衰弱、与中国内地贸易的减退、因荷兰封锁马六甲造成与果阿联系的困难以及居澳葡人内部政治的混乱,陷入极度贫困的状况(注:详阅费成康:《澳门四百年》,页107—123,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徐萨斯记载,“此时澳门爆发的一场温疫夺去7000人的生命,其中大部分为华人,以至贸易完全瘫痪,这无疑雪上加霜”。(注:徐萨斯《历史上的澳门》,页115,(Jesus.Historic Macao. P115)。)人口骤增,缺乏必要的营养、卫生条件,发生瘟疫势所必然。另一条西文材料也旁证了这一点:
1647年,由于满族入侵中国并攻取广州,大批中国人来澳避难。卡尔丁(Cardim)报告说:“由于战争,食物供给不济,5000名中国人死在这里”。澳门始终是动荡时期难民的避难所。(注:"Batalhas daCampanhia de Sesus"页29—30, 转引自文德泉《十七世纪的澳门》,页87。)
历代封建皇帝登基,必大赦天下,免除租税,况新归顺的西洋远民如此贫困,免其年租不出常理。
3、广东当局欲借葡人驱除海盗。明嘉靖年间,葡萄牙人帮助中国政府驱除海盗而得借居澳门之说,并非空穴来风。须注意的是,这并不说明驱除海盗是葡萄牙人栖息澳门的唯一原因,更不能就此否认明清政府对澳门拥有的主权。明清鼎革,社会秩序极端混乱,民众生计潦倒,或落草为寇,或揭杆而起反清复明,在历代海盗出没的澳门及香山地区再出现严重的盗患,故顺治四年初定广东特颁降恩诏云:
广东近海,凡系飘洋私船照旧严禁,至巨冠并罪逃之人,窟穴其中,勾引剽掠,虽从前犯有过恶,如能悔过投诚,概免其罪,即伪官逆将寄命海上者,果能真心来投,亦开其自新之路……(注:《清世祖顺治实录》卷33,页272—274,中华书局,1985—1986年。)
此降恩诏既表明对海盗及抗清力量的招抚,亦说明了当时他们的确大量存在。澳葡兵勇炮精船坚,在明代即多次为广东当局助剿海盗,而西文材料证明此时澳门附近确实存在“巨寇并罪逃之人”,澳葡也确曾与海盗作过激烈的战斗:
1647年澳门附近出现海盗,劫掠来澳船只。议事会装备了5 只快船,追击海盗。(注:文德泉《十七世纪的澳门》,页86(Teixeira. Macau no Séc.X VII.P86)。)
4、满族人入主中原后,以汤若望为首的耶稣会士迅速归顺新朝,他将明朝时即已制成未颁的历法“恭遇大清圣主颁行,已成一代巨典”。(注:《明清史料》丙编第三本,页247 《礼部揭贴(顺治元年十一月三十日到)》。)“已而在1645年后,新朝幼帝授若望钦天监监正,加太常寺少卿,此乃朝中一重职也。……顺治帝宠眷若望,迥异常格,与长谈时,乐闻其言。……若望常献替忠言,帝亦从其言而待之若父,称之曰玛法(Mafa),满州语尤言父也。……顺治帝每有咨询,随时宣召其玛法入宫。……1650年帝赐地一方,建筑天主堂一所”。(注:费赖之《在华耶稣会士列传及书目》传49《汤若望》,页172—175。)至两王入粤,汤若望所获信宠与日俱增,故广东当局将同奉天主教的澳葡视为若望同类,加以优恤。
总之,清廷宣布蠲免澳葡地租,是对澳门现实困境的体恤,但更是在政治、军事上对澳葡的笼络和利用。然而这一决定并未被广东地方真正执行。澳门总督佩雷拉(Joāo de Sousa Pereira,1650—1654 )称,1653年广州官员来到澳门,要求缴纳1650年至1653年的3年地租。澳葡各业主转而加收居澳华人的房租,华人怨声载道。(注:文德泉《十七世纪的澳门》,页93,( Teixeira.Macau no Séc.X VII.P93)。 )此年,澳葡议事会通事上广州缴付船饷,被扣作交纳地租的人质。(注:徐萨斯《历史上的澳门》,页126(Jesus.Historic Macao.P126)。)1651年答应免除澳门地租的是亲近天主教的清廷皇室外族、两广总督佟养甲,他已于1651年去世。这时候当政的官员对前任在非常时期的政策稍事修正是正常的。
二、清朝前期澳门地租数额沿革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广东巡抚李士祯载:
臣再查看香山澳陆路相通,原为内地,从前为西洋人寓居。在昔彝人承佃,岁纳租银五百两,设岭南道香山副将专管稽查。本朝初年,亦因旧制效而行之。自康熙元年迁界而后,以澳门为外地,遂置租税不收,并不专官管辖。(注:李士桢《抚粤政略》卷二《澳门关闸清设专官管辖疏》,台湾成文出版社影印本。)
此疏说明1650年两王入粤后,澳门每年500两的地租银照收不误, 直到康熙元年迁界时才暂停征收。
关于开海贸易之后,澳门地租的征收,文德泉载:
1689年1月10日的议事会会议称,为了免除澳门的地租, 或者减少其数额,“象古代那样”不到500两。1688 年议事会要求香山县令同意用900两支付那些未付年份的地租。其实是他收了年租而未开收执,他仍旧要求支付到期的4年地租,1689年的要征缴更多, 并且声称这是朝廷发出的命令。结果议事会支付了。
香山县令抵澳要求支付10%作为将地租解往北京的费用;这回议事会付给他8%。(注:文德泉《十七世纪的澳门》,页142,《Teixeira.Macau no Séc.X VII》P142。)
这是关于开海以后澳门地租问题的重要文献。由此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下面几个看法:
其一,复界以后澳门的地租征收正式始于1685年即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1688年共4年的地租在农历1688年年底一次性收缴。 迄今所有其他的中、西文材料均未言及此事,据引文香山县令很可能于1689年前已征过,由于没有发回收执,已被他中饱私囊。
其二,地租的实际数目已有提高,从而证明1691年康熙帝将澳门年租提高为600两确有其事。据引文, 澳葡要求将他们已付给香山县令的900两作为1685—1688年的年租,即每年225两。而县令要求他们付出了每年500两,总共2000两。而这时1689年的地租应该还未支付,因为每年的租金一般都在年底支付, 县令抵澳的时间当在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年底。但不久县令又来要求澳葡支付解银的路费,由于这时还在3月4日前(注:文德泉《十七世纪的澳门》,页114,上引文载, 县令第二次抵澳回去后,议事会于3月4日命令将所有租居葡人房子的中国人赶走,随后发生大规模的排斥中国居民的事件。),即1689年年初,故县令所要求的是1685—1688 年年租的解银费,他提出10%的比例,即4年共应再付200两,每年50两,澳葡最终以8%的比例共再付160两, 每年40两,即澳葡在这四年的实缴地租为2160两,年租540两。
上述附加征收的部分当即火耗。火耗是明清附加税之一,原为铸造钱币时,金属经火熔炼所出之损耗。明代将征收之细碎银两重新熔铸为一定重量的银锭,存入国库,而熔铸之损耗部分名曰火耗,亦称火耗银,由纳税者承担。清初火耗各地不一,有高至50%者,甚至解运往返费用,皆摊入其内。雍正时列入正税,无定额,于征税时每两追加一、二、三分不等,存留地方,主要用于官吏养廉。是次对澳门加征的解银费亦即火耗银。
据当时西人记载,1650年“清世祖顺治为安抚葡萄牙人,免除了澳门那笔令人心烦却微不足道的年租”。(注:Mémoiresur la souveraineté territorale da Portugalà Nacao.P62.转引自徐萨斯《历史上的澳门》,页126(Jesus.Historic Macao.P126)。)此话一下道出了澳葡对地租问题的心态,即澳葡并非因为付不起地租,而是因为支付地租即承认中国对澳门的领土主权。1684年粤海关在澳门设立正税总口时,他们就竭力阻止而未成,随后又排斥英、荷等国,力图保持独占澳门的地位。是次他们本幻想免除或减少地租,结果地租反而有所提高。他们随即采取排斥居澳华人的行动,事情闹大后,香山县令、广东大吏等先后莅澳处理,澳葡为此付出3900两银子的代价。(注:文德泉《十七世纪的澳门》,页142(Teixeira.Macau no Séc.X VII.P142)载,澳葡因为中国加收地租,采取排斥居澳华人的措施,引起严重混乱,香山县令及广东官员抵澳处理此事时,先后各拿走1500两、2400两。)可以推断,接下来的几年澳葡还得纳年租540两或550两,而他们扩大排斥华人的行为不可能不为康熙帝获悉。1691年,执政达30年的康熙帝已历经鳌拜专政、三藩之乱及统一台湾等重大政治风波,统治经验日趋成熟,他决不容许葡人的这种擅越行为,很可能出于惩罚澳葡的不恭,1691年他下令将澳门的地租加为600两。文德泉与博克塞皆称地租加到600两(注:文德泉《十七世纪的澳门》,页148,(Teixeira.Macau no Séc.X VII.P148);博克塞:《热带的葡萄牙社会,果阿、澳门、巴伊亚和卢旺达的市政委员会》,页170,转引自费成康:《澳门四百年》, 页149,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而施白蒂的说法既有600两,又有600余两(注:施白蒂《澳门编年史》,页64、65,澳门基金会, 1995年。)。这并不矛盾,即增加后的年租为600两正税,并仍有10%或8%的附加税即火耗银。
澳葡这才意识到与北京宫廷搞好关系的重要性,对康熙帝表现出前所未有的恭顺臣服态度。康熙四十七年至四十九年(1708—1710),澳葡通过两广总督赵弘灿向康熙帝呈上西洋天文人才、洋酒、洋烟、洋表及洋药格尔墨斯,前后即达8次,其中康熙四十八年一年内高达4次(注: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汉文石采批奏折汇编》第一册页790—791,第二册页5、页96—97、299—302、380—381、440—441、540、760 —761,档案出版社,1984年。)。康熙五十三年(1714)康熙帝派出5位大臣抵澳,澳葡迎送惟谨, 于是澳门此年的地租被免除。(注:徐萨斯《历史上的澳门》页127(Jesus. Historic Macao.P127 ):文德泉《十七世纪的澳门》页148( Teixeira. Macau no Séc.X VII.P148 )。) 康熙五十七年(1718), 康熙帝宣布将澳门的地租回复到以前的500两(注:文德泉《十七世纪的澳门》,页197,(Teixeira.Macauno Séc.X VII.P197)。施白蒂《澳门编年史》页95—96。徐萨斯《历史上的澳门》页127—129则明确提出此年的地租又被免除,其原因是,卖给皇帝两门他想买的大炮。徐萨斯是否看过当时为文记载,尚有待进一步考证。),并在禁止中国人下南洋贸易的同时,特许澳葡独走南洋航线。这对澳葡来讲不啻如沐甘露,因为此前为支付地租等款项,议事会已分别向居民搜括房租,向仁慈堂(Sta.Casa)举贷,举步维艰。(注:施白蒂《澳门编年史》,页70、89、92;文德泉《十八世纪的澳门》页163,( Teixeira.Macau no Séc.X VII.P163)。)康熙帝这一决定显然与澳葡主动提出帮助广东地方驱除海盗(虽未被允许),并出售给康熙帝想要的两门大炮不无关系。(注: 徐萨斯《历史上的澳门》, 页127—129,(Jesus.Historic Macao.P127—129)。)
根据上面的考证,广东政府自1718年后对澳门征收年租应是500 两。我们来看几条中文史料。《澳门记略》载:
其澳地岁租银五百两,则香山县征之。(注:《澳门记略》上卷〈官守篇〉,页106。)阮元《广东通志》载:
濠镜澳中夷目为西洋理事官,督理濠镜事务。生齿益蕃,雍正八年,册呈岁输租银五百两。(注:阮元《广东通志》卷一六七《经政略》十《植税一》,页3037,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88年。)
暴煜《香山县志》载张汝霖为封唐人庙谕澳葡语:
况查此项银两不过五百余两,在天朝之意,不过因既准尔等寄居澳地,若不少纳租银,尔等必怀不安,故令尔纳租尔。(注:乾隆《香山县志》卷八(濠镜澳),页36。)
葡萄牙东坡塔档案馆所藏一文件载:
嘉庆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署香山县正堂郑,谕……于冬至前后刻日完纳嘉庆十七年分类地租银五百一十五两。(注:方豪《流落于西葡的中国文献》,载《方豪六十自定稿》,亦收入《汉文文书》。)
乾隆十年(1735),分巡广南韶连道薛*《澳门记》称:
澳夷西洋族,自嘉靖三十年来此,岁输廛缗五百一十有五,孳育蕃息,迄今二百有余年矣。(注:《澳门记略》上卷〈形势篇〉,页26。)
以上所引五条皆出于乾、嘉、道三朝人之手,其中3条持515两或500 多两说,且有一条为档案,再结合先前分析的火耗银(雍正三年已合为正税的一部分),我们完全可以推断1718年后澳门年租为515两, 即先前的500两,再加每两三分的火耗银15两,总数刚好515两。
下面这个表格根据《汉文文书》中所有关于地租征收的档案文书索引编成,颇能说明乾、嘉、道三朝香山县令征收澳门地租的具体情况和澳葡对地租交纳的态度。
乾隆、嘉庆及道光年间部分年份澳门地租征纳文书一览表
文种 日 期 发文者
收执 乾隆三十二年十二月 署香山县正堂张
收执 乾隆三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香山县正堂蒋
收执 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香山县正堂嵩
收执 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香山县正堂孟
署香山县事
收执 乾隆四十年十二月初四日 英德县正堂杨
牌 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香山县正堂杨
收执 乾隆四十一年十二月初四 香山县正堂杨
牌 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香山县正堂杨
收执 乾隆四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香山县正堂吴
收执 乾隆五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香山县正堂李
牌 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初六日 香山县正堂许
谕 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香山县正堂许
谕 乾隆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香山县正堂李
谕 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初八日 香山县正堂李
牌 乾隆六十年十一月初二日 香山县正堂李
收执 嘉兴二年九月三十日 署香山县正堂尧
谕 嘉庆四年十二月初十日 香山县正堂许
谕 嘉庆五年十二月初六日 香山县正堂许
谕 嘉庆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香山县正堂许
谕 嘉庆六年二月初七日 香山县正堂许
牌 嘉庆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香山县正堂许
谕 嘉庆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香山县正堂许
谕 嘉庆七年四月十九日 香山县正堂许
牌 嘉庆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香山县正堂许
谕 嘉庆七年十二月初五日 香山县正堂许
谕 嘉庆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香山县正堂许
收执 嘉庆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香山县正堂许
谕 嘉庆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香山县正堂许
谕 嘉庆八年正月二十五日 香山县正堂杨
谕 嘉庆八年十二月初十日 香山县正堂金
谕 嘉庆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香山县正堂金
牌 嘉庆九年十一月初四日 香山县正堂彭
谕 嘉庆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香山县正堂彭
谕 嘉庆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香山县正堂彭
谕 嘉庆十年十二月初四日 香山县正堂彭
谕 嘉庆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香山县正堂彭
谕 嘉庆十年十二月十六日 (香山县官员)彭
牌 嘉庆十一年十一月初五日 香山县正堂彭
谕 嘉庆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香山县正堂彭
牌 嘉庆十二年十一月初九日 香山县正堂彭
谕 嘉庆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香山县正堂彭
牌 嘉庆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署香山县正堂郑
谕 嘉庆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署香山县正堂郑
札 嘉庆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署香山县正堂郑
谕 嘉庆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署香山县正堂郑
谕 嘉庆十八年十二月初五日 香山县正堂彭
牌 嘉庆十九年十一月初十日 香山县正堂马
牌 道光五年十一月初九日 香山县正堂蔡
谕 道光五年十二月初三日 香山县正堂蔡
收执 道光五年十二月初三日 香山县正堂蔡
照会 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香山县正堂陆
照会 不迟于道光二十八年 署香山县事
东莞县正堂郭
受文者 摘 要
唩嚟哆 乾隆三十二年濠镜澳地租银收执
唩嚟哆 乾隆三十六年濠镜澳地租银收执
唩嚟哆 乾隆三十七年濠镜澳地租银收执
唩嚟哆 乾隆三十九年濠镜澳地租银收执
唩嚟哆 乾隆四十年濠镜澳地租银收执
唩嚟哆 督征乾隆四十一年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乾隆四十一年濠镜澳地租银收执
唩嚟哆 督征乾隆四十二年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乾隆四十六年濠镜澳地租银收执
唩嚟哆 乾隆五十年濠镜澳地租银收执
唩嚟哆 督征乾隆五十七年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催纳乾隆五十七年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催缴纳乾隆五十九年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催缴纳乾隆五十九年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督征乾隆六十年分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嘉庆二年濠镜澳地租银库收遵照
唩嚟哆 催纳嘉庆四年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催缴濠镜澳嘉庆五年地租银
唩嚟哆 催补缴短纳嘉庆五年濠镜澳地租短少平头银
唩嚟哆 催补缴短纳濠镜澳五年地租平头银
唩嚟哆 督征嘉庆六年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催补缴短纳嘉庆六年濠镜澳地租平头银
唩嚟哆 催补缴嘉庆六年濠镜澳短少平头银
唩嚟哆 征缴嘉庆七年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催纳嘉庆七年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催缴纳嘉庆七年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嘉庆七年濠镜澳地租银收执
唩嚟哆 催补缴嘉庆七年濠镜澳地租短少平头银
唩嚟哆 补缴嘉庆七年濠镜澳地租短少平头银
唩嚟哆 补缴嘉庆八年濠镜澳地租短少平头银
唩嚟哆 补缴嘉庆八年濠镜澳地租短少平头银
唩嚟哆 督征嘉庆九年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补缴嘉庆九年濠镜澳地租短少平头银
唩嚟哆 催纳嘉庆十年分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催交嘉庆十年分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催纳嘉庆十年分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催纳嘉庆十年分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督征嘉庆十一年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催纳嘉庆十一年分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督征嘉庆十二年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催纳嘉庆十二年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督征嘉庆十六年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催纳嘉庆十七年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催纳嘉庆十七年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催纳嘉庆十七年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催纳嘉庆十八年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督征嘉庆十九年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督征道光五年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催纳道光五年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道光五年濠镜澳地租银收执
唩嚟哆 督征道光二十四年濠镜澳地租银
唩嚟哆 督征道光二十八年濠镜澳地租银
上表上起乾隆三十二年下迄道光二十八年,表明直到1849年亚马留对澳门进行殖民统治的前一年,香山县令一直向澳葡征收地租银,有效地维护我国对澳门的领土主权。县令一般在每年农历十一月上、中旬督征,澳葡则在年底前往香山县城纳讫。澳葡稍作迟延,县令即发文催纳,有时反复数次。从表中亦可见,乾隆年间大多是地租收执文件,而嘉庆年间则仅见一件收执,反映了随着清朝国力的衰退,葡萄牙人欠纳地租,觊觎澳门主权的企图又有所膨胀。督征年租的公文曰牌,催纳、补缴曰谕、曰札,收执则直呼收执。
表格还反映了一个新的问题:即至嘉庆年间出现要求澳葡补缴“短少平头银”事。我们先来看其中两个文件的具体内容再作分析。
文件1548号
嘉庆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署香山县正堂郑,谕夷目唩嚟哆应纳嘉庆十七年分濠镜澳地租银五百一十五两,预备足色纹银,毋得仍用花银洋兑交。(注:刘芳《汉文文书——葡萄牙国立东坡塔档案馆度藏澳门及东方档案文献》澳门文化司署,1998年。)
文件1500号
嘉庆十八年十二月初五日,特升直隶州香山且正堂彭,谕夷目……差委吏书、银匠,携带法码,前赴兑收嘉庆十八年分租银五百一十五两;毋得仍用花银洋平。系征解藩宪附地丁粮项内报销。(注:刘芳《汉文文书——葡萄牙国立东坡塔档案馆度藏澳门及东方档案文献》澳门文化司署,1998年。)
开海贸易之初,广东官府没有考虑到葡人所用的洋银成色不足的问题,故当时(1689)竟以解银费为火耗,雍正三年地丁合一,不再有火耗一项,澳葡年租515两为成例。至此葡人所纳成色不足的515两,须凑成足数才可解往总督衙门,故必须再交一些银子(短少平头银),即葡人所交的花银洋(即十字番银)总数超过515两, 所以香山县令命令理事官“预备足色纹银,毋得仍用花银洋兑交”。
至此,我们试将清朝前期澳葡向香山县令缴纳的年地租银作一简表(以清朝官府使用的足色纹银为准):
清朝前期澳门地租额数演变简表
时间 地租额(两)
1650—1661年 500(或515(1))
1662—1684年 停征
1685—1690年 540(2)
1691—1713年 648(3)
1714年 免征
1715—1717年 648(4)
1718—1848年 515
(说明:(1)从薛馧《澳门记》说,即清顺治七年两王入粤始即征火耗银年15两。(2)、(3)、(4)推定1689—1690 年、 1691 —1673年、1715—1717所征火耗皆8%。)
(资料来源:《岭南文史》199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