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雍正朝货币制度改革的背景、内容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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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雍正朝货币制度改革的背景、内容和意义


雍正皇帝即位后,大刀阔斧地进行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改革。其中,铸币制度的改革是其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当时的铸币制度改革,有人撰文认为,雍正皇帝即位后,“仍然按照康熙在位时的金属成分比例,即铜五铅五铸钱。但不久,户部云贵主事孙嘉淦上了一个条陈,力主改变新铜钱的金属成分比例,主张变铜五铅五为铜四铅六”,“最后雍正皇帝采纳了孙嘉淦的建议,变铜五铅五为铜四铅六。”①这一提法与历史事实不符。纵观雍正帝的货币制度改革,其改革的内容较为丰富,包括减轻钱文铸重、降低铸钱原料中铜铅价格、用滇铜、黔铅代替洋铜、倭铅等等。改变金属成分比例仅是其币制改革的内容之一。但是,雍正皇帝在币制改革中绝没有将新铸铜钱的金属成分比例由铜五铅五变为铜四铅六。为了说明这一点,本文对雍正朝铸币制度改革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做简要论述,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正之。
一、铸币制度改革的背景
铜钱制度是清代币制的主要内容。清代币制因循明代,实行银钱并行的货币制度。为了便于流通,白银需要铸成不同重量的银锭,各地官私银炉均可以自由铸造,政府不加干涉。铜钱作为政府法定铸币,则严格控制生产和流通过程,私铸、私毁按律治罪。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大数用银,小数用钱,作为一般商品的等价物,二者在商品交换中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货币市场秩序,清政府以银权钱,明确规定“每钱一千,值银一两”,且“永为定例”。但是,这一“定例”从制定之日起,就基本上没有严格执行过。在价值规律的作用和供求关系的影响下,商品货币流通领域的银钱比价,总是离开清政府的“定例”而上下波动,有时波动的幅度较大。在清代前期1840年前的近二百年间,银钱比价波动常常成为困扰清朝政治经济生活的严重问题而备受朝廷重视。为稳定银钱比价,清政府总是围绕铜钱的铸造进行币制改革。从这个意义讲,铜钱制度是清代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铜钱是中国的“国币”。②
铜钱是铜铅锡合金制品。清朝初年,铸造铜钱的主要原料是铜和铅实际上是锌,但清政府保存的大量相关文献资料中都称铅,以下仍沿用这一习惯称谓。为了防止私毁铜钱,乾隆朝时加入了少量锡铸造青钱。铜钱价值含量的高低主要来自铸钱原材料的成本。清初铸钱刚开始时,铸钱规模尚小,主要以旧钱旧铜器皿为铸钱原料。当时,铜随地可得,铜价低廉。如顺治十一年1654,宝泉局铸钱“用过钱杂等铜二百二十万斤,内除耗铜不计价值外,各价不等,计共值银十四万二千三百六十五两。”③由此可计算出每百斤价银六两五钱。而云南是铜料主要生产基地,虽说当时铜厂关闭,但废铜较为充裕,相对其它地区铜价更低。顺治十六年1659,云南省铸局用铜每百斤价银二两二钱,铅每百斤价银四两七钱。④低铜价必然造成铜钱的低成本。在顺治朝,宝泉局铸钱千文含工本银基本保持在0.7~0.8两上下,江宁省铸钱千文含工本银在0.6钱左右,云南省铸钱千文含工本银约在0.7两。⑤
但收买旧钱旧铜器皿毕竟不能成为各铸钱局长期稳定的原料来源。早在顺治末康熙初年时,收买旧钱旧铜器皿作为鼓铸原料的缺陷就充分显现。为解决铸钱用铜铅问题,清政府打破海禁,特别准许官商、民商携带中国货物,远涉重洋,到日本售货易铜,带回国内以供鼓铸。此后,国内铸钱主要以洋铜即日本铜为原料。但洋铜价格高昂,且不断上涨,官商所购洋铜最高销售价银每百斤十四两五钱,民商所购洋铜的最高销售价银每百斤十七两五钱,高出国内旧钱旧铜器皿价格数倍。铸钱原料价格的不断上涨,造成铸钱成本的不断增加。以康熙九年1670广东省铸钱为例,“广东省铸出新钱七十二万一千文,按铜钱千文值银一两计算,值银七百二十一两,遵照部例销算,铜价以每斤六分五厘计算止应开销铸本银五百九十三两。”改用洋铜为铸钱原料后,按照“地方时价工本计算,实用过铸本一千四十三两。”铸钱千文含工本银约为1.45两,“局官实包赔铸本银四百五十两,”⑥铸局亏损严重。其他各省局铸钱成本的情况当与广东类似。
铸钱成本增加,致使商品货币流通市场铜钱价格因铸本增加而昂贵。康熙二十三年1684吏部左侍郎陈廷敬奏称:“今日民间不便者,莫甚于钱价昂贵,定制每钱千文值银一两,今每银一两仅得钱八九百文。”⑦在清政府看来,稳定银钱比价最有效的办法是降低铸钱成本,而降低铸钱成本最直接的方法莫过于改变铜、铅的配铸比例和降低钱文铸重。在清代前期,曾实行过铜七铅三、铜六铅四、铜五成四铅四成六、铜铅各半等不同的配铸比例。而且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各铸局之间,在铜铅配铸比例上又有差别。在铸钱原料中,铜价较铅价高出许多。商品市场贸易中铜的价银最高时每百斤达二十余两,最低也接近二十两。而倭铅价银最高为康熙朝,每百斤接近十两。一般来说,铜钱中含铜量越高,成本越高,含铜量越低,成本越低。总的趋势是,清政府在铸钱用铜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常常通过减少铸钱中用铜、扩大用铅比例的办法,以降低铸钱成本。与此同时,清政府为减少铸钱成本又不断减少钱文铸重。雍正朝以前,清政府曾铸造过每文重一钱、一钱二分、一钱二分五厘、一钱四分等不同重量的铜钱。
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政府将铜钱每文铸重由一钱四分改为铸重一钱,变铜七铅三为铜六铅四配铸。大幅度减轻钱文铸重和减少铸钱用铜的比例,极大地降低了铸钱成本。但是,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商品货币流通领域内铜钱价格很快又由贵变贱。如康熙二十九年,山东“以八钱银计为一千钱”。⑧三十九年,湖南、湖北“钱易雍滞,价值过贱。”⑨四十四年,北京“以白银十万两,可换新铸大制钱十四万吊。”⑩四十五年直隶地方白银“一两可兑换宝泉钱一千七百文左右”。山东地方白银“一两可兑换宝泉钱一千七百文。”江宁白银“一两可兑换宝泉钱一千一百文”。⑾京城“钱价甚贱,以致民怨”。⑿
铜钱价格低贱不仅造成了商品货币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经济生活和社会安定,而且导致自“铸小钱以来,私铸钱不能停止”的严重后果。迫于压力,清政府于康熙四十一年1702决定,“更定制钱每文重一钱四分。”⒀铜钱铸重又回到顺治末年的水平上。
恢复铜钱铸重一钱四分,又大大增加了铸钱成本。江南铸钱二十串,需银二十四两一钱;浙江铸钱二十串,需银二十五两五钱。⒁每串成本在十二两至十三两之间。进入雍正朝以后,“宝泉宝源二局每年额铸六十万二千六百八十七串四百文,每串需工本银一两四钱三厘七毫五丝,以钱一串抵银一两外计,每串亏折银四两三厘七毫五丝,每年共计亏折银二十九万八千七百三十七两零”,⒂亏损非常严重。与此适应,商品货币流通领域铜钱价格继续又开始“昂贵”。康熙六十一年1721,户部议言:“向市价一两易钱八百八十文,今每银一两易钱七百八十文”⒃。
可以看出,为稳定商品货币市场的铜钱价格,顺治、康熙两朝对铸钱制度不断进行改革,但无论是改变铜铅配铸比例事实上,康熙皇帝在位时,从来没有在铸钱制度中将铜的金属比例降至六成以下,也就是说,从未按照铜五铅五的金属比例铸钱,还是增减铜钱铸重,这些改革措施都因铸钱用铜的缺乏和铜价的高涨而失去意义。降低铸钱成本,商品市场的铜钱价格立即大幅下降,造成商品货币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提高铸钱成本,铜钱价格很快增昂,但各铸钱局亏损严重,铸钱事业面临严重危机。清代铸钱事业处于两难抉择之中。银钱比价波动成为困扰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一大难题。雍正皇帝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对铸币制度进行全面改革的。
二、铸币制度改革的内容
雍正即位后,即着手对铸币制度进行改革。
雍正五年,“定以铜铅各半配铸制钱。”《清朝文献通考》对这一制度的实行作了这样的解释,“是年,宝泉、宝源二局照例配铸,其云南各局及嗣后所开之贵州局、四川局,以铜质高低不一,加之沙水异益,仍以铜六铅四相配,至乾隆五年改铸青钱,始照京局一例配铸。”⒄即除云南、贵州、四川省以外,全国其他各局普遍以铜铅对半配铸。嘉庆、道光时期成书的货币史资料《铜政便览》,对云南省各局铜铅比例作了这样的记载:“雍正五年,仍以铜六铅四配铸,……乾隆六年十二月,改为四色配铸,每百斤用铜五十斤,白铅四十三斤八两,黑铅三斤八两,锡三斤。”⒅说明云南各铸钱局最终是在乾隆六年实行铜铅对半配铸。这一记载与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内阁题本》关于贵州省局实行铜铅对半配铸的时间完全一致。“黔省改铸贵钱,前因各匠役初行试铸,未能体验火候,以致对配鼓铸每多折耗,今选择谙炼匠役,督同亲试,细察火色,照依京局对配之例,学习试铸。近日各炉铸出钱文,虽未能尽免折耗,然亦能大概完好,定于乾隆六年十二月初一日,即依京局铜铅配对鼓铸,以免虚糜。”⒆此后,无论京局还是各省局,从制度上来说,都以铜铅对半配铸,并一直保持到乾隆末年。
如乾隆五十七年,宝陕局“共用红铜二十八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斤八两,白铅二十七万二千八百九十二斤十二两,……白铅一千九百二十八斤十三两,点锡一千八百五十三斤二两,点锡九千五百九十七斤十二两三钱”。⒇乾隆五十八年,宝武局“共用铜铅锡七十万一千九百斤”,其中用铜和铅锡分别为350950斤。[21]说明陕西和湖南当时都是铜铅对半配铸。
当然,人们在历史资料中还会经常看到这样的记载,宝泉、宝源局等许多铸钱局,乾隆五十年以后,用铜的数量超过用铅数量。如乾隆五十八年,户部宝泉局铸钱“用十成铜一十万二千八百五十七斤二两二钱八分六厘,八成滇铜四百六万五千一百二十一斤九两四分一厘,六成废印铜二百九十斤一十两。白铅四十九万九千二百八十五斤一十一两四钱二分九厘,高锡一十五万三千六百二十六斤五两九钱七分八厘,又附鼓铸淘洗铜五千八百五十斤。通共用铜铅锡七百七十三万一千一百二十四斤一十一两六钱四厘。”[22]其中约用铜4174119斤,用铅锡约为3557005斤,铜铅配铸比例是54%比46%。乾隆五十三年,工部宝源局铸钱用铜1939885斤,用铅1660113斤,[23]铜铅配铸比例是54%比46%。乾隆五十九年,宝浙局铸钱用铜494141斤,用铅392031斤,[24]铜铅配铸比例是56%比44%。以上三局铜铅配铸比例中,用铜多于用铅,是不是意味着清政府在制度上改变了铸钱中铜铅的比例?不是的!这些铸钱局用铜多于用铅,是因为使用了相当数量的“八成”、“六成”“低铜”的缘故。按照规定,“八成”“六成”“低铜”要折合成“十成”铜。这样,单从绝对数量上来看,铜的比例自然加大了。
如果说清政府后来对铸钱制度中铜铅配铸比例作过调整的话,那只是在乾隆五十九年以后,宝泉局“以铜六成铅四成,配搭鼓铸”。而嘉庆元年,宝泉局又改为以“铜五十二斤,白铅四十一斤八两,黑铅六斤八两,三色配铸。”[25]此后,铸钱中铜铅配铸比例时有改变,但因嘉庆朝以后铜钱价格日益低贱,清政府总是力图通过铸钱中增加铜的比例,提高铜钱的价值,以扭转商品货币市场铜钱价格低贱的局面。
根据以上考察看出,雍正皇帝进行币制改革时,将铜六铅四改为铜五铅五配铸,后来各朝都按这一比例铸钱。至少在鸦片战争以前,各铸钱局从未将铜的比例降至五成以下。铜铅对半配铸,这是铸钱用铜的底线,用铜低于五成,铸出铜钱掷地即碎,无法流通。所以,关于雍正皇帝即位后“变铜五铅五为铜四铅六”铸钱的说法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是错误的结论。
雍正皇帝铸币改革的另一中心内容是降低钱文铸重。雍正皇帝即位后,通过对顺治、康熙两朝铸钱制度利弊的深刻反思,认为“鼓铸钱文,专为便民利用,铜重则滋销毁,本轻则多私铸,原宜随时更定,筹划变通,斯可以平钱价而杜诸弊。”把改革铜钱铸重作为稳定铜钱价格和杜绝铜钱流弊的重要手段。他指出,“顺治元年每文重一钱,二年重一钱二分,十四年加至一钱四分,康熙二十三年因销毁弊多,改重一钱,嗣因私铸竞起,于四十一年又仍复一钱四分之制,后铜价逐渐加增,以致工本愈重”。[26]而销毁铜钱,“奸民不需重本,便可随时熔化,骊缉殊难,非若私铸,必须有力之人,兼设有炉座器具,易于查拿者可比。”他认识到,钱文铸重一钱太轻,一钱四分过重,若照“顺治二年例,每文铸重一钱二分,在销毁者无利,而在私铸者亦难,似属权衡得中,可以行之久远。”[27]力图做到钱文铸重适中,不偏不倚,使销毁者无利,私铸者亦难。这是对顺治、康熙两朝铸钱制度的总结,注意到了币制改革既要有利于货币的长期稳定,便捷流通;又要杜绝私毁、私铸铜钱。于是,规定各钱局按铜钱每文重一钱二分铸造。此后,钱文铸重一钱二分成为定制。
雍正皇帝币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内容是以滇铜、黔铅为铸钱的主要原料。康熙朝时期,无论京局、省局都以洋铜为铸钱原料。洋铜主要来自日本,价格高昂。且商办洋铜日益困难,拖欠严重,影响着清代铸钱事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云南总督鄂尔泰奏报朝廷,滇省铜矿“自增开汤丹等厂以来,采铜有效,”“矿产增盛,除供本省鼓铸一百万斤外,核算雍正五年分铜斤可余二百数十万斤,但铜多本少,不敷官买,请动支盐务赢余银两,收铜转运至江南等省,收买还项。”雍正皇帝同意了鄂尔泰的请求,决定“将滇省余铜令该督动盐务银六万两收买,委员以一百余万斤运至汉口,以供湖北、湖南采办之用,一百余万斤运至镇江以供江苏采办之用。”“滇铜每百斤价银九两二钱,加以运至汉口、镇江,水脚需十三两以外,较之原额亦稍有节省。”[28]随后云南铜矿开采兴旺,矿铜数量大增,乾隆初年年产已接近1000万斤。乾隆四年,京城户工二局鼓铸用铜400万斤,后逐渐扩大到630余万斤,尽归云南办运。各省铸钱亦大部分采用滇铜。滇铜替代洋铜成为各铸钱局的主要原料。长期以来困扰清政府的铸钱用铜问题完全得到解决。
另外,雍正朝以前,铸钱多用倭铅日本铅。倭铅价格较贵。“京局改定对配以来,每年增办铅至三百六十六万斤,向由商人承办,每斤给价银六分二厘五毫,水脚银三分。”铅价、水脚共计每百斤九两二钱五分。雍正朝时,“贵州之莲花、殊砂等厂,所产白铅岁不下四五百万斤,各厂定价每百斤一两三钱。”较之倭铅价格极低。于是,雍正皇帝下令“贵州巡抚委员照额收买,分解户工二局,每百斤给水脚银三两。”[29]铅价、水脚每百斤共计四两三钱,极大地降低了铸钱用铅价格。
为保证铸币制度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雍正皇帝还颁布法令,严禁民间使用黄铜器皿。雍正帝认为:“制钱千钱,重八斤一十二两,除去倭铅,独红铜可得四斤六两,所造红铜器皿,每一斤买银四钱有零,是千钱值银一两,而千钱值红铜造成器皿之银一两七钱有余,几获倍利。”[30]“钱文乃民间日用所必需,鼓铸日增而钱不见多,必奸民图利,有毁钱造器皿之事,若不禁止铜器,则钱价究不能平”。在雍正皇帝看来,要防止私毁铜钱,必须禁止使用铜器皿。并发出上谕,“嗣后除三品以上官,准用铜器,余俱不得用黄铜器皿,定限三年,令将所有,悉行报出,当官给价收买。”接着又严黄铜器皿使用禁令,规定“从前曾以三品以上许用黄铜,今犹觉滥用者多,以后为一品官之家器皿许用黄铜。余者遍行禁止。有匿藏私用者,盖以违禁论。”[31]随着云南铜矿的开采兴旺,这一禁令在乾隆元年才被解除。
另外,严令打击私铸和使用私钱,并定各级官吏失察之罪。同时还将宝泉、宝源局及各省局铸钱卯数、数量以及物料和工匠工资支付数额等的核定权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
总之,雍正皇帝对货币制度的改革,涉及的内容很多,然其中心内容是围绕降低铸钱中用铜比例和钱文重量来进行。通过这次改革,清朝铸钱制度基本稳定,除乾隆元年,为防止私毁铜钱,铜铅比例中加锡铸造青钱外,其制度的基本内容长期保持不变。
三、铸币制度改革的意义
雍正朝货币制度改革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1.规范了铸币制度,便利了货币的流通。雍正皇帝通过对顺治、康熙朝铸币制度调整频繁造成的铜钱大小、轻重、价值不一的混乱局面的深刻反思,对铜钱的重量、铜铅的配铸比例、鼓铸用铜铅的价格、各局铸钱的卯数、物料以及炉匠工钱的支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改革铜钱铸重为一钱二分,重量适中,成为定制,规范了铸钱制度,结束了不同重量的铜钱并存于商品市场造成的交换繁难的局面,便利了货币的流通,有利于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2.降低了铸钱成本,给清政府带来大量铸息银两。雍正时期,滇铜、黔铅开采兴旺,产量大大增加。与此同时,清政府高度垄断了铜铅的生产、收购以及销售的全过程,将所产滇铜、黔铅悉数用于铸钱,取代洋铜、倭铅成为铸钱的主要原料。通过垄断经营,极大地压低铜铅收购价格,残酷压榨掠夺矿民、矿商,大幅度降低了铸钱成本,从而使长期以来亏损严重的京局和各省局铸钱盈利,部分铸钱局铸息率极高。京城户工二局铸钱千文含工本银约0.8~0.9两,云南铸钱局就地取材,铜价、脚费相对较低,铸钱千文含工本银在0.7两左右,[32]铸息率更高。如乾隆六年,云南省局“共铸钱一十二万九千四百八十串,除归还铜铅本脚外,计获息银三万一千余两。”嘉庆六年“共铸钱十万一千九十余串”,除归还铜铅本脚外,“共获铸息银二万一千六百九十两。”[33]从乾隆至嘉庆朝,云南省局铸息率长期保持在20%~30%左右,年获取息银最多达十万两以上。[34]其他铸局获取息银数量略低于云南,如乾隆五十六年,湖北宝武局共铸钱86286.623串,息银15474.415串,[35]铸息率为22%。
这还不是各铸钱局最后得到的铸息银两。各铸局常常利用乾隆朝商品货币市场铜钱价格高昂,将所铸钱文拿到商品货币市场易换银两,以追求铸钱的最大利润。如乾隆十年,由于“京师钱价昂贵”,清政府决定将宝泉、宝源二局所铸钱文“七十三万八千六百三十串,增给钱局,发市易银。”[36]乾隆十九年,湖北宝武局“共铸钱九万八千三百四十八串六百二十三文”,“共发卖钱八万六千九百二十串一百文。”出售铜钱的价格一般是“每串照市价酌减三分”,也就是以低于市场三分的价格出售。清政府对出售铜钱价银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乾隆中期以前,铜钱一千“易平银一两二钱三分”,“折库平银一两一钱六分八厘五毫”。[37]乾隆末年铜钱一千“易库平银一两三分五厘五毫”。[38]通过发卖铜钱,各铸钱局极大限度地增加了铸息银两。仅湖北宝武局于乾隆十九年一次性出易铜钱增加库平银约10000两。折合成“平银”则获息银数量更多。各钱局大量铸息银两的产生,既是雍正皇帝币制改革带来的结果,又是清政府压低铜、铅收购价格,对矿民、矿商压榨掠夺的曲折反映,充分暴露了清政府追求铸钱高额利润的实质。
3.促使清代铸钱事业大规模发展。康熙后期,由于铸钱严重亏损,清政府不得不经常令各铸钱局停铸减卯。雍正朝货币制度改革后,降低了铸钱成本,各局通过铸钱能够获得大量铸息银两,加之乾隆朝钱价高昂,极大地鼓舞了各铸钱局的铸钱热情。于是,不仅停铸各省局恢复鼓铸,而且无论京局、省局都加卯鼓铸,不断扩大铸钱规模。京局从雍正朝每年铸钱64万串,增加到乾隆时期每年铸钱100余万串,最多时达到123万余串。[39]各省铸钱中,云南铸钱数量最多。因云南地近铜矿,运输方便,铜价便宜,铸钱成本低廉,曾先后出现十一局铸钱,长时间保持在六局同时鼓铸,铸钱最多时年达40万串。[40]清代大规模铸钱一直保持到嘉庆时期。全国铸钱最多时年达220余万串,便利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4.给士兵、官吏、工匠等不同阶层人们
的生活带来影响。雍正朝货币改革以后,铸钱成本大大降低,各铸局铸钱千文含工本银普遍低于一两。按理来说,受价值规律的作用,商品货币市场的银钱比价,铜钱千文兑换白银应当低于一两。换句话说,白银一两兑换铜钱应当超过千文。但自雍正皇帝货币制度改革后直至整个乾隆朝,商品货币市场的银钱比价,白银一两兑换铜钱长期保持在七八百文之间,乾隆末年仍然保持在九百余文。钱值和商品市场的钱价相悖。形成这一问题的原因这里不作赘述。但商品市场铜钱格价的长期高昂,给士兵、官吏、工匠等不同阶层人们的生活带来积极影响。
按照清政府规定,各铸钱局生产的铜钱,主要以兵饷、官俸搭放的形式进入流通领域。搭放比例一般是银七成,钱三成。搭放的具体办法,以清政府制定的“定例”,即白银一两值铜钱一千发放。另外,按照规定,铸钱工匠的工资也以“定例”规定的比例支付铜钱。在商品货币市场铜钱价格高昂的情况下,按照“定例”来发放兵饷、官俸以及支付铸钱工匠工资,增加了兵饷、官俸以及工匠工资的附加值,这对于改善广大士兵和官吏及铸钱工匠的生活状况有一定积极意义。
注释:
①肖琇文《从雍正币制改革看清代货币制度的特点》《社会科学》沪2000年第9期。
②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第一分册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127页。
③内阁题本: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顺治九年元月二十六日,钦命总管江南江西等处地方军务兼理粮饷太子太保兵部尚书马国柱题。
④内阁题本:顺治十六年十一月,巡抚云南兼建昌毕节等处地方赞理军务,林天擎揭。
⑤参阅拙文:王德泰《康熙初户部宝泉局试铸二钱八分重铜钱考》《中国钱币》2005.1。
⑥贺长龄编撰《皇朝经世文编》卷53户部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193页。
⑦⑩⒀乾隆官修《清朝文献通考》卷十四钱币二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4974、4976、4977页。
⑧⑨⑿《康熙朝满文殊批奏折全译》第一历史档案馆编1984年版270、439、417页。
⑩《康熙朝汉文石朱批奏折汇编》第一历史档案馆编第一册1984年档案出版社编270页。
⒁⒄[31]乾隆朝官修《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五钱币三4985、4986、4989页。
⒂内阁题本:年月日上残雍正十二年三月初四日内阁抄出奉上谕。
⒃席裕福、沈师徐辑《皇朝政典类纂》钱币4《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台湾文海出版社1982年版82页。⒅[33][34][40]《铜政便览》清不着撰人抄本刘兆
祐编《中国史学丛书》二编第二册台湾学生出版社1986年出版346、340~351、340~437、340~433页。
⒆内阁题本:乾隆八年九月三十日总督云南等处地方军务臣张允随等谨题。
⒇内阁题本:乾隆五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内阁下户部兵部侍郎兼巡抚陕西等处地方臣秦承恩题。
[21]内阁题本:乾隆五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户部尚书臣苏凌阿等谨题。
[22]内阁题本:乾隆五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户部右侍郎管理钱法事务韩嵘谨题。
[23]内阁题本:乾隆五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工部右侍郎管理钱法事物臣阿弥达谨题。
[24]内阁题本:乾隆六十年四月十五日内大臣、大学士管理吏部户部理藩院事务臣和坤等谨题。
[25][28]沈云龙编《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173户部《钱法》台湾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7889、7910页。
[26][29]内阁题本:雍正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内阁奉上谕。
[27]内阁题本:雍正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内阁上谕。
[30]内阁题本:雍正十二年三月初四日内阁抄出。
[32]参阅拙文:王德泰《关于乾隆乾隆时期钱值增昂原因的考察》《故宫博物院院刊》2006.3。
[35]内阁题本:乾隆五十七年闰四月二十二日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巡抚湖北武昌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福宁谨题。
[36]内阁题本:乾隆年月日上残乾隆十一年五月初六日巡抚湖北等处地方提督军部兵部右侍郎兼督察院右副督御史臣开泰谨题。
[37]内阁题本:乾隆二十年九月初五日内阁下户部乾隆二十年八月三十日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蒋傅等题。
[38]内阁题本:乾隆五十七年闰四月二十二日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巡抚湖北武昌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福宁谨题。
[39]内阁题本:乾隆五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户部左侍郎兼署督离京省钱法臣诺穆亲等谨题乾隆五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工部右侍郎管理钱法事务臣阿尔达等谨题。
(资料来源:《中国钱币》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