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和团-义和团运动对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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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义和团运动对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影响


震惊中外的义和团运动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在各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外关系方面,更是影响巨大,列强束缚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体系,由此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同时,它鼓舞了中华民族的反帝斗争,成为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废除不平等条约斗争历程中的重要一环。

在近代中国,任何一次中外冲突都会导致新的不平等条约,义和团运动亦不例外。它的失败,对现存的不平等条约体系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
一方面,西方列强将不平等条约的绳索扯得更紧了,使得这一对中国行使“准统治权”的特权制度更为完备,更为严密。
义和团运动被镇压之后,清政府与德、奥、比、美、西、英、法、意、日、荷、俄等11国签订了《辛丑条约》,并根据《辛丑条约》又与英、美、日分别订立了通商续约。这些条约,尤其是《辛丑条约》的签订,大大发展了不平等条约制度体系,将其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在中国近代的不平等条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这个新阶段,列强由攫取条约特权进而对中国实施全面控制,在政治、经济、军事、思想等方面加强了对华奴役,这是半殖民地最为突出的特征,亦是《辛丑条约》最基本的特征。
追溯不平等条约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从《南京条约》到《辛丑条约》之前,列强从中国攫取了各种各样的特权。诸如领事裁判权、通商口岸和租界、最惠国待遇、协定关税、海关行政、内河航行、宗教和教育、租借地和势力范围,以及路、矿和工业投资等等,从政治经济到思想文化,应有尽有,已基本上建立了一个条约制度的体系。通过这一体系,列强获得了极大的利益,并希望永久保持这些特权。但是,在中国社会内部,不论是统治阶级还是下层劳动群众,均不甘处于被奴役的地位,“亟思自强以与欧人抗也”。[1](P240)义和团运动正表现了这种民族精神,统治阶级在这场运动中,也表现出不那么驯从的意向。因此,对列强来说,需要加强对整个中国的全面控制,以及“找个借口以进一步侵占中国的主权”。义和团运动的失败,为它们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会。俄国某政治家在议和之时即表露其处理中国的主张说:“若此大簇之人民,非轻易胜也……此实非容易得之机也。吾人得此难得之好机,宜勿轻易失之。必设法使之不能复振,庶无虑有死灰复燃之一日,则黄种从此可衰。然此方策将何出,最妙则莫如置支那于列国共治之下,政权兵权财权,皆掌之自我白人,长此支那可无反侧之虑。”[2]在处置中国的《辛丑条约》中,列强们虽然没有如同这位俄国政治家所设想的,将政权兵权财权均掌于白人手中,但却予以严密控制,在相当程度上施行了这一“最妙”之策。
一是将列强“共治”中国的在华机关——各国使馆变成一个“国中之国”,以便更有效地、毫无顾忌地控驭中国。列强以使馆遭到攻打为借口,在条约第七款规定:“大清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民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亦可自行防卫。”“中国国家应允,诸国分应自主,常留兵队,分保使馆”。[3](P1006)这一规定,严重违反了国际法。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是国际法的一个准则。欧洲也曾实行过对使馆所在的整个区域实行豁免的特权制度,但到18世纪“这种特权就完全消灭了”[4](P249),已不为国际法所认可。列强现在不仅将这一特权制度强加于中国,而且还扩大了这一特权的范围。它们可以在这一区域驻军,行使管理权,并不准华人在界内居住,使这块中国领土变成了一个各国共管的袖珍小国。
这是一种新的类型的“国中之国”,“此辱虽突厥朝鲜所不能堪”。[1](P201)较之租界和租借地,更进一步剥夺和限制了中国的领土主权。而且,如李大钊所说,使馆区成了中国的“太上政府”。[5](P5)通过在中国心脏部位所建立的这个“太上政府”,列强“压制中国权力”,加强了对中国内政、外交的压迫和干涉,以及对中国政局的操纵。与此相应,列强又强迫清政府改革总理衙门和觐见礼仪,“其如何变通之处,由诸大国酌定,中国照允施行”。[3](P981)它们提出将其改为“外务部”,“冠于六部之首”,“应有大臣一员独承其责”,实行首长制,对其编制待遇均作了要求[6](P1123-1125),随后正式规定于《辛丑条约》中。三十年来争执未定的觐见礼仪,也按照它们的愿望作了改变,成为一项条约特权。通过条约来改变一个国家的国家机构,这不仅在中国不平等条约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而且在世界外交史上也是罕见的。正是通过对中国外交机构的这一“手术”,外务部的地位在各中央机构中显居首要。列强的驻华使馆可以更加便利地强迫中国接受它们的侵略要求,更加直接地干涉中国政治,而不用担心“转致需时”。
二是扩大在华驻军的特权,建立控制中国京师的军事通道,限制中国的防御能力。同样以义和团攻打使馆,杀害外侨为托辞,列强在《辛丑条约》规定:“大清国国家应允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中国国家应允,由诸国分应主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虞。”[3](P1006-1007)其驻军处所为北京-天津-山海关一线的12个站点,即黄村、郎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保、唐山、滦州、昌黎、秦皇岛、山海关。同时,通过该约和其他约章,列强还对中国在此线的军事防御作了严格限制。一是不准在“北河口、秦皇岛、山海关军处埋设不论何项海防之物”。二是限制中国军队在沿线驻扎,“禁止华兵距驻扎天津之军队二十华里内前进或屯扎”。[7](P6)在铁路沿线30公里以内,“中国不论如何,不得再增设备兵”,不论何时“在大沽及闩洲上所驻中国兵舰不得逾二艘以上”。[8](P62)三是中国不能在天津设防,不仅防御工事必须拆毁,被损坏的城垣亦不准重修。[7](p6)此外,二年内禁止中国输入军火暨专为制造军火各种器料,“嗣后如诸国以为有仍应续禁之处”,则“将二年之限续展”[3](P1004-1005)等等。
上述规定与使馆区驻军特权结合,大大发展了列强在华驻军的条约特权,更进一步剥夺了中国的自保权。此前,列强享有在华领水驻泊军舰,在租借地驻军的条约特权,这些特权虽同样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但其目的和范围却有差别。从目的来看,以往条约规定,列强军舰在华驻泊是为了“保护贸易”,在租借地驻军是为了“以保地栈”,“护卫澳口”之类,而现在则是直接针对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议和大纲》指责中国“殊悖万国公法”,公然提出要对中国。“惩前宓后”[3](P91、738、980),其目的彰明较着。从范围来看,以往列强驻军主要限于沿海,现在则基于险恶的用心,扩及到中国内地和中枢。此外,这些驻军还享有以前驻军所没有的种种特权。上述说明,《辛丑条约》及相关约章所规定的驻军特权,对中国自保权的限制更加苛刻,其性质较以前更为严重。通过这一特权,并与使馆区特权制度结合,列强建立了对中国的心脏部位——京津地区实施有效控制的军事体系。一旦有警,列强就可以动用军舰运送军队,从海港登陆直达京城,对中国进行致命的一击。
三是强化对反帝力量的打击,从心理上镇慑、控制中国官民的反帝情绪。义和团运动充分显示了中国人民反帝精神,这是帝国主义最感恐惧的,因此它们在《辛丑条约》中予以极其严厉的惩罚。除规定派大臣前往德、日两国赔罪,在克林德丧命之处竖立铭志之碑和牌坊之外,尤加强对中国官民反帝行动的惩治和防范。如“惩办首祸诸臣”和京外官吏,停止发生义和团运动之城镇文武考试5年;永禁设立或加入反帝组织,“违者处斩”;各省地方官若不及时弹压惩办“伤害诸国人民之事,或再有违约之行”,即行革职,永不叙用;并在各府、厅、州、县将上述上谕颁行布告“两年之久”,等等。[3](P1003-1007)
这些惩罚的苛厉程度,是前所未有的。以往议结教案或中外冲突事件,列强除了要求相应的惩凶和赔款之外,主要是乘机攫取新的条约特权。此次则不仅进行针对性的惩罚,还着重于“宓后”之计。列强对“惩凶”的坚持,从王公大臣到道府州县共一百多人分别予以斩决、流放、革职等处罚,如此高级别、大范围的惩办,以及停止科举考试和树立碑、坊等等,其目的即在于“灰忠臣之心,隳义士之气”[6](P856),从根本上压制和消除中国人民的反帝仇教心理。
四是通过勒索巨额赔款,大大扩展海关的职能,空前加强对中国的经济掠夺和财政控制。每一次对华战争,列强们都要从中国大捞一票,这次更是变本加厉,赔款本息总额达到九亿八千多万两的天文数字。巨额赔款不仅使中国的经济陷入了崩溃状态,而且为了从中国搜括到这笔巨款,列强通过《辛丑条约》和相关条约,将中国的可靠财源均作为担保,彻底改变了外人所控制的海关的性质,完全把它变成了一个代表外国列强利益,控制中国财政,并凌驾于中国政府之上的机关。
海关地位的变化,反映了列强控制中国财政的程度。《北京条约》规定赔款从关税中偿还,“利用海关机构作为偿债机关”,“创树了最初的一个先例”。[9](P144)但它还是“中国政府的臣仆,而且特别是总理衙门的一个属僚”[10](P425),随后通过《烟台条约》和两次英德借款,海关又扩大了管辖范围。海关变为代表各国列强利益,控制中国财政的机关的这一趋势,到《辛丑条约》便完全确定。“各国均谓,抵款必须有洋人经手,方能放心,故盐课厘常税,皆请归税务司稽查。”[11](P46)该约附件规定,偿付赔款,“仍由税务司经理”。同时将海关,所有常关,以及盐政各进项等均作为赔款担保,并将“在各通商口岸之常关,均归新关管理”。[3](1013、1006)进而在 1902年的马凯条约中,又规定海关选人,“由督抚派充每省监察常关、销场税、盐务、土药征收事宜”。[8](P107)通过这些条约,海关又取得了国内税,尤其是它早已觊觎的常关的征收、管理、和监察之权。由此,中国的主要财源便落在海关手中,并基本上用于对外赔款。如果说,到19世纪末,海关的存在,“主要是作为外国债权人的收款代理人”,那么它现在已完全具备了这一性质。也正惟此,马士认为,“它通过‘辛丑条约’和1902与1903年诸商约的规定,变成了它的主人的主人;现在要扩大它的重要性的是外国关系方面,而不再是中国人”。[10](P432)显然,天文数字的赔款和海关权限的扩大及性质的完全改变,使得列强完全控制了中国的财政,显示出“列强共同监督中国的倾向”[5](P579),这是不平等条约获得重要发展的又一个显着特征。当时就有中国官员批评“把过多的权力给了海关”。[12](P145)
此外,列强们又乘此机会在《辛丑条约》第11款规定修改通商条约[3](P1007),借以“对各悬而未决的那些有关商务利益的重要问题获得解决”。[13](P396-397)1902年到1903年,英、美、日分别与中国订立通商行船续约,又攫取了新的条约特权,实现了这一目的。如加税免厘、内港行轮、保护商标、版权和专利、增开口岸,并要求中国改革币制,划一度量衡,改订矿务章程,承认华民购买他国公司股票为合法等等。这些新增特权使列强在通商航运和经营企业等等方面,获得更为完善的条件。其中加税裁厘因未得到所有国家的认可,未予施行。
总之,经过义和团运动,列强“集不平等条约之大成”[14](P34),使束缚中国的条约制度体系臻于完备。尤其是《辛丑条约》又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传统国际法中反动的理论和原则,“据情理以争,而彼不论情理,据公法以争,而彼亦不论公法”。[6](P1102)其“条款之酷,赔偿之巨,为亘古所未有”。[15](P693)通过新的条约,如马士所说,中国“仅仅保存下一个主权国的寥寥几个属性”。[16](P472)中国由此完全形成了半殖民地社会,进入了“被制服的时期”。

另一方面,由于义和团运动表现出强烈的反抗精神,列强又不得不吸取教训,有所顾忌,对某些条约特权采取谨慎的态度,新订不平等条约又体现出这一变化。如孙中山所说,“庚子、辛丑以后,中国人的脾气,被帝国主义者认识清楚了些。知道一味的强硬手段,还不济事;必须用些柔和方法,才能将爱和平讲礼貌的中国人压伏得住。”[17](P533)在议和过程中,美国即有人认为“切勿加中国以不公平,致产生新的仇视,播下甚至更加可怕的民众起事的种籽”。[18](P556)
有关传教的条款就显示出这种变化。经过此次巨变,西方列强已多少看到传教特权与其因果关系,主张收敛以往那种猖狂的举动。英国首相即说:“劝诸君以后传教,不必过于踊跃,总以谨慎为主。”日本报刊亦言,要保日后和平,“各国更当认真节制其在华之教土”。[1](P213、260)清政府曾在 19世纪 70年代就提出传教士不得干预官司、庇护教民等主张,但各国以条约所无,予以拒绝。此次议和过程中,张之洞等不少内外大臣主张乘此机会“酌定教士教堂限制”。[6](P854)1903年中美订立商约;这一设想得以载入条约。该约第14款重申了有关传教特权,并规定不准向教民“抽取”酬神赛会等费用,使早已实行的这一特权成为一项条约权利。但重要的是,该款削弱了传教士和教民的特权地位,明确规定:“教士应不得干预中国官员治理华民之权”,“入教与未入教之华民均系中国子民,自应一律遵守中国律例,敬重官长”;入教者,“如有犯法,不得因身已入教,遂免追究,凡华民应纳各项例定捐税,入教者亦不得免纳”。此外,以前所订约章允许教会在内地“置买”房地产,此约则变改为“租赁及永租”;并明确规定“作为教会公产,以备传教之用”。另外,在1902年的中英通商续约中,英国允愿派员与中国“会同查议,尽力筹策”教事,“以期民教永远相安”。[8](P187、188、109)翌年,英驻华公使萨道义明确承诺,并通令各领事:“教士非英政府派驻中国之经理员,照中英天津条约第八款,原不欲准教士干预中国教民讼事也。”[19](P256)上述这些,第一次按照中国的意愿,在条约中对以往漫无边际的传教特权作了一定的限制,“部分地实现了”限教的目标。[20](P313)
与此密切相关,在新订条约中,列强首次许诺在适当时候放弃领事裁判权。伍廷芳以传教士“气焰倍张”,是由于彼“不受制于我”,曾于1898年2月上奏提出修订法律,收回领事裁判权的主张。认为“此律一定”,内治有权,“则教民教士知所警,而不敢妄为”。[21](P50)清政府采纳了这一建议,在1902年中英商订商约时,提出了这一要求,被英国所接受,写入条约。“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8](P109)其后美、日在所订商约中,作了同样的允诺。这种允诺虽然难以兑现,但毕竟为列强承诺放弃条约特权开了先河,有利于中国人民日后的废约斗争。它透露出一个信息,即不平等条约达到顶点之后,将逐渐走向衰退。这正是经过义和团运动之后,在不平等条约史上出现的一线转机,张之洞当时即兴奋地将此视为“立自强之根,壮中华之气”[7](P20-21)的重大收获。
即在《辛丑条约》订立过程中,列强亦有稍许松动。先是它们在《议和大纲》中提出的条件更为苛刻,而且“词意决绝”。经“婉商砌磨”,某些条款亦有所“转圆”“更议”,如“罪者听我自办,赔款要核实,军火暂禁入口”等,“视前约较和平”。[22](P10)此外,清政府在后来的商约谈判中所提一些要求,如“允禁止吗啡鸦任便贩运来华”,[8](P108)亦被写入条约。英美日提出的一些要求,如允许洋人入居内地贸易、洋盐进口、米谷出口、广开口岸等,清政府以“将引起人民的喧嚷”[12](P214)等理由予以拒绝,也为彼等所接受。
帝国主义列强所作的这些姿态,与其对中国主权的严格限制和新攫取的大量特权相比,是无足轻重的。但是,这些无足轻重的“让步”反映出一个事实:即在它们认为“中国方面实无力加以阻止”[23](P105)瓜分的大好时机下,亦不能轻视中华民族的独立意志和反抗精神。它们看到,即使瓜分中国,“然不能羁约华人,终必为华人所抗”。[1](P258)“今若突倡分割,则义和之事,可为前车”。[24]这是它们将新的不平等条约枷锁套在中国身上的时候,不敢分割中国领土,以及有所顾虑的根本原因;也是沙俄割占中国东北的图谋破产,美国的“门户开放”政策再次得到列强认可的重要因素。赫德即鉴于义和团运动的教训,提出改善“条约关系”,“以赢取朋友,及为将来的友好关系播下种子”。[25](P438-440)
上述说明,义和团运动对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影响是双重的,既为西方列强完备这一体系提供了借口和机会,又是制约不平等条约进一步恶性发展的基本因素。

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反帝爱国运动中,义和团对不平等条约采取了极为激烈反对的态度。在《刘伯温碑文》的各种版本中,他们表示:“最恨和约,误国残民;上行下效,民冤不伸”;“最恨和约,一误至今,割地赔款,害国殃民。”,“最恨和约一误,致皆党鬼殃民”;“最恨和约一误,致皆党鬼殃民;上行下效兮,奸究(宄)道生”;等等。[26](P80-83)此“最”字表达了他们对不平等条约深恶痛绝的情感,为此他们采取了“灭洋”的方针来根本清除不平等条约祸害。尽管义和团运动最终失败,也尽管存在着种种落后性,但它在中国反对帝国主义和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斗争历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首先,它第一次展现了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坚强决心和英雄气概。此前,中国从无任何社会势力,用如此强劲的声音和视死如归的气概表示“最恨和约”。义和团的英雄壮举,显示他们“实为中国民气之代表”[27](P60),表达了中华民族不甘忍受西方列强通过强力和不平等条约奴役中国的意愿,激励着中国人民始终不懈地坚持废约反帝斗争。
义和团运动所显示的反帝精神,揭示了中国革命的一个基本任务,此后不仅为中国共产党人所继承,而且为孙中山所肯定。中国共产党确立了反帝反封的民主革命纲领之后,对义和团作为一场反帝运动的伟大意义,更有明确的认识。蔡和森在《辛丑条约》廿三周年时撰文指出,“自从外国帝国主义侵入中国以来,中国的革命已经不是单纯对付某一朝代某一军阀的内政问题,但是对付国际资本帝国主义之野蛮酷烈的侵略问题,而某一朝代某一军阀不过为这问题中之一部份。在这一点上,义和团运动是最足以代表中国革命之客观的需要与性质的;也只有由这一点才能真正理解义和团的精神与价值。”[28]彭述之也说,“要想振刷中国的民族革命精神,打倒媚外的奴隶主义,在这个日子里,首先须把这个日子在中国被国际帝国主义压迫史上的意义重新介绍,尤其对于义和团运动须得重新沽定其在中国民族革命运动史上之真价值。”[29]他们正是从反帝的角度,对义和团予以充分肯定,驳斥了关于义和团的种种错误观念。如针对义和团“野蛮排外”的指责,陈独秀反驳说,“他们只看见义和团损害了一些外人的生命财产;他们不看见帝国主义军事的商业的侵略损害了中国人无数生命财产!他们只看见义和团杀人放火的凶暴;他们不看见帝国主义者强卖鸦片烟焚毁圆明园强占胶州湾等更大的凶暴!他们自夸文明有遵守条约及保护外人生命财产的信义;他们忘了所有条约都是帝国主义者控制中国人之奴券(最明显的是关税协定及领事裁判权),所有在华外人(军警外交官商人教士)都是屠戮中国人之刽子手,所有在华外人财产都是中国人血汗之结晶!”“与其憎恶当年排外的义和团之野蛮,我们宁憎恶现在媚外的军阀官僚奸商大学教授新闻记者之文明!”[30](P574)中国共产党继承了义和团的反帝精神,最先明确提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主张,并在大革命中将废约作为反帝的具体目标。
孙中山后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明确提出反帝废约纲领,也一再赞颂义和团的反帝精神。他认为,外国列强“自从鸦片战争以来,强迫中国定了种种不平等的条约”,进行武力的、政治的、经济的、宗教的侵略,逼使“义和团事件”发生。因此,“拿义和团的人格,与庚子、辛丑以后一班媚外的巧宦和卖国的奸贼比较起来,真是天渊之别。可怪他们还笑义和团野蛮。哼!义和团若是野蛮,他们连猴子也赶不上。”“义和团起,倒唤醒了中国无数热血之人”。[17](P532-533)
其次,义和团运动证示,中国废约反帝的主体力量,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这一运动以前所未有的声势反对条约特权和帝国主义侵略,“摇动世界”,“塞列强之胆”[27](P59),充分显示了人民群众的伟大力量。它虽然遭到失败,但却给后人留下了深刻的启示。
这场运动是群众性反对不平等条约运动的先导,为以后兴起的“国民外交”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当时就有人感悟到这一点,谓:“我国外交屡失败,以无人民作后盾也。今有义和团作后盾,未始非国家之利。”[15](P844)经此震动,某些官僚还产生了国民外交的思想萌芽,他们甚至提出,“此次条约关系中国大利害,必须博询臣民,舆论佥同,方可施行”。[6](P874)当然,这一主体力量须与科学理论结合起来,才会产生巨大的合力,在废约斗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义和团运动之后,孙中山和中国共产党人均从中认识到人民群众的伟力。孙中山从义和团运动中受到巨大鼓舞,他在当时就为其精神所感奋,说:义和团尚仅“一隅之民”;“若其举国一心,则又岂义和团之可比哉!”[31](P223)中国共产党人更是从中看到了一种伟大的国民革命精神,彭述之认为义和团运动是历史上“一个唯一的反帝国主义之民族群众运动”,认识这一点,就能“得着解放自己的新道路”。[29]蔡和森认为,“义和团是中国国民革命史上悲壮淋漓可歌可泣的遗产”,“是中国国民革命精神头一次充分的表现”。[28]陈独秀认为,义和团“代表全民族的意识与利益”,“是中国民族革命史之悲壮的序幕”。[30](P575)正是义和团所体现出民众运动和反帝性质的双重意义,彭述之、陈独秀都认为,义和团运动的“价值决不减于辛亥革命与“五四”运动”,“其重要不减于辛亥革命”。蔡和森甚至认为,“辛亥革命,表面上似乎比义和团运动进步一些”,但实际上,“他的意义转不如义和团之重大”。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实践中逐渐将农民作为中国革命的主力军,无疑是从义和团运动中受到启迪。
再次,义和团运动对传统国际法中的反动原则和理论,亦是一个极大的冲击。
在传统国际法中,东方国家不仅“在不平等条约之法律形式下被纳入国际法约束范围”[32](P50),而且更谈不上可以“废除或径行取消”不平等条约。义和团的“灭洋”,不仅否定了不平等条约本身的合理性,而且实际上采取了单方面废除的激烈手段,虽然义和团未能实现自己的目的,但其行动却对传统国际法提出了怀疑和否定,并反映了传统国际法必须改弦更张的趋势。当时,日本人中村进午就义和团事件撰文抨击这种帝国主义的国际法说,“今世界之文运大进,国际法亦大进步,以杀一二教士而略取胶州,因居民不安而剖割满洲,岂非奇怪之极耶”。“列国所口称势力范围者,……是岂非背法理之言耶?”“若谓因中国无力之故,遂任意敢为之,则国际法之谓何?夫国际法之眼中,力无强弱,国无大小,唯以限制各国放恣为目的。近来欲于支那限制列国之举动,非先以国际法之正理正道不可”。[33]一些官员也针对议和大纲,运用进步的国际法原则,批驳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主权的苛刻限制,主张“据公法废约改议”。[6](P872-873)显然,义和团运动作为民族解放运动的一个浪潮,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种发展亦有利于中国的废约斗争。
总之,义和团运动是中国反对帝国主义和废除不平等条约斗争历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这一斗争的最终胜利铺垫了一块必不可少的基石。
【参考文献】
[1] 中国史学会.义和团:第四册.(王敬立校).清季外交史料·清光绪朝外交史料:卷159.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影印本,1987.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
[2] (日本)阙名.文明国人之野蛮行为[M].清议报:第65册:1900-10-11.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
[3]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M].北京:三联书店,1957.
[4] (英)劳特派特修订(石蒂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2分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
[5] 李大钊.李大钊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6]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M].北京:中华书局,1959.
[7] 王彦威纂辑,王亮编,王敬立校.清末外交史料·清光绪朝外交史料:卷159[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影印本,1987.
[8]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M].北京:三联书店,1959.
[9] (英)莱特(姚曾 译).中国关税沿革史.北京:三联书店,1958.
[10] (美)马士(张汇文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3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11] 王彦威纂辑,王亮编,王敬立校.清末外交史料·西巡大事记:卷8[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影印本,1987.
[12]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M].北京:中华书局,1994.
[13] 胡滨.英国蓝皮书有关义和团运动资料选译[M].北京:中华书局,1980.
[14] 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4卷[M].北京:三联书店,1980.
[15] 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贺料》编辑组.义和团史料:下册[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16] (美)马士,宓亨利(姚曾 等译).远东国际关系史: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5.
[17] 陈旭麓,郝盛潮主编,王耿雄编.孙中山集外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18] (美)泰勒·丹涅特(姚曾 译).美国人在东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19] 顾维钧.外人在华之地位[M].北京:外交部图书处,1925.
[20] (美)韩德(项立岭等译).中美特殊关系的形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3.
[21] 丁贤俊,喻作凤.伍廷芳集[M].北京:中华书局,1993.
[22] 王彦威纂辑,王亮编,王敬立校.清季外交史料·西巡大事记:卷4[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
[23] (德)瓦德西(王光祈译).拳乱笔记[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
[24] 伤心人.论议和[M],清议报:第61册.1900-09-01.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
[25] 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晚清部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6] 陈振江,程@①.义和团文献辑注与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
[27] 张@②,王忍之.辛亥革命前十年时论选集:第1卷上册[M].北京:三联书店,1960.
[28] 和森.义和团与国民革命[J].向导:第81期.1924-09-03.
[29] 述之.帝国主义与义和团运动[J].向导:第81期.1924-09-03.
[30] 陈独秀.我们对于义和团两个错误的观念.陈独秀文章选编:中册[M].北京:三联书店,1984.
[31] 广东省社科院历史研究室等.孙中山全集:第1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
[32] 周鲠生.国际法: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
[33] (日本)中村进午.清国事变与国际法[J],清议报;第63册.1900-09-21.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肃加欠
 @②原字为木加丹
(文章来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06,中华文史网整理编辑)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06748.html

以上是关于义和团-义和团运动对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影响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