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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 (1021~1086)北宋政治家和思想家。字介甫,号半山,抚州临川(今属江西)人。仁宗朝进士。嘉□三年(1058)任度支判官期间,为了挽救当时[积贫积弱]的政治、经济危机,向仁宗上万言书,提出改革政治的主张。神宗熙宁三年(1070)至熙宁九年间两度任宰相,积极推行青苗、均输、市易、免役、更戍、保甲等新法,即历史上著名的[王安石变法]。为此,列宁曾称王安石为[中国11世纪时的改革家]。变法失败后,退居江宁(今南京)。元丰二年(1079)再拜左仆射,封荆国公。世称荆公。著作多散佚。现今流传的有《临川先生文集》和《周官新义》(辑本)。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的要旨是德、礼、刑、政并用,而强调德本刑末,大体遵循儒家正统而力主变更不合时势发展需要的旧制,要求变风俗、立法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的德,礼、法并用说王安石认为,社会上所以产生非礼、非法的行为,主要是由于经济上的原因。为此,统治者必须首先使人们有富足的财用。但是在人们[足于财]之后,如果不用[礼]加以节制,不用[法]加以束缚,仍然会发生[放僻邪侈、无所不至]的现象。因而统治者还必须运用[礼乐刑政],对人民教之以[道艺]和[礼节],并待之以刑律,要求王安石们守礼而遵法。这就是所谓[任德]、[任察]和[任刑]三者兼有并用。
但是,这并不是以[刑名法术]为本。[刑名法术]不过是[吏事],而不是[主道],只有统治者用自己[至诚]的[精神之运,心术之化,使人自然迁善远罪],才是[主道]。因为人们遵礼守法,并不仅仅是依靠[禁严]和[治察]所能达到的。政事不在大小,只要统治者以德和心术去[教化]人民,人民就一定[化服],并从而消除狱讼。所以王安石说:[不先教以道艺,诚不可以诛其不帅教。]
王安石认为,法是[德]和[礼]的保障:[不帅教则待之以屏弃远方终身不齿之法],[不循礼则待之以流、杀之法];没有法的强制去对付那些教以德和礼而仍不化服的人,也是不行的。这就是王安石的德、礼、法三者必须并用,不能[专用]其一的道理。这些道理并没有脱离封建儒家正统的[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等思想的窠臼。[度世之宜而通其变]的变法革新论在王安石看来,法从来都是统治者根据时势的需要而制定或修改的:[夏之法至商而更之,商之法至周而更之,皆因世就民而为之节。]
宋王朝当时[财力日以困穷],[风俗日以衰坏],原因是[不知法度],不知法[先王之政]。因此王安石主张变法,[改易更革天下之事]。但所谓法[先王之政],并不是要照搬旧制,而是要[法其意],[视时势之可否,而因人情之患苦,变更天下之弊法],并制定善法以代之。王安石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只有立善法,才能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据此,王安石除制定并推行青苗、均输等新法外,在刑事立法方面,王安石认为当时只注意于[薄物细故,非害治之急者,为之法禁],而对于一些法所先急的犯罪,却皆不可得诛,例如对官吏的贪污规定了严厉的惩罚,而对造成官吏贪污的[奢靡无节],却没有规定应有的重处,这是[禁其末而驰其本],是造成法令[滋而不行],使坏人幸免好人遭殃的原因,必须切实加以改变。在审判程序上,王安石强调朝廷对全国司法活动应有统一的监督和管理。
王安石认为当时司法部门审理案件,自行其是、擅作决断的情况,对加强法制不利,应当加以改变。王安石说:[有司议罪,惟当守法。情理轻重,则□许奏裁。若有司辄得舍法以论罪,则法乱于下,人无所措手足矣。]为了严格掌握对疑案的最终裁判权和类推的适用权,王安石提出了逐级审核,最后由宰相、副宰相干预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直至由皇帝裁决的主张:[有司用刑名不当,则审刑、大理当论正;审刑、大理用刑名不当,则差官定议;议既不当,即中书自宜论奏,取决人主。]王安石驳斥那些反对这一措施的人说,这关系到国家的体制和法制的推行,[岂有中书不可论正刑名之理?]这些论点,都有力地支持了王安石的变法革新活动。[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法治]与[人治]统一观王安石重视法制,同时也重视甚至更强调[人]、即统治者在立法、执法中的作用。
在王安石看来,是否具备实行[法治]足够的和胜任的[人才],是实行变法的前提。王安石说,当时皇帝想要[改易更革天下之事],为什么竟会办不到呢?就是因为[人才不足]。所以王安石主张在建立法度之前,[必先索天下之材而用之]。这一方面是立法过程中离不开贤才的参与:[兴利除弊,非合众智则不能尽天下之理。]另一方面是有了好的法律,没有好的官吏,也不行:[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在位非其人而恃法以为治,自古及今,未有能治者也。]据此,王安石还提出了培养、选拔、任用和考核司法官吏的具体方案:①列[刑名书数]于教学内容之中,使[朝廷礼乐刑政之事,皆在于学]。②设[明法科],以律令、《刑统》大义和断狱为考核内容。凡经进士诸科考试而被录取者,必须再考一次[律令大义或断案],合格的才可委以官职。③对已任用者[试之以事],不以[一日、二日之间考试其行能而进退之],[久其任而待之以考绩之法],改变[今之典狱者未尝学狱]的现象,使[其人足以任官,其官足以行法]。
总之,王安石认为不但[人]与[法]相辅相成,不可偏废;而且[人]比[法]更重要:[盖夫天下至大器也,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维持,非众建贤才不足以保守];既有[善法],又有[忠臣良士],才可以保证法度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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