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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骆珍伊:试说《封许之命》的“武王司明型”
试说《封许之命》的“武王司明型”
(首发)
骆珍伊
台湾师範大学国文研究所硕士
《封许之命》简3,原考释释文作“□司明型(刑)”,注10解释为:
明刑,词见《诗‧抑》。吕氏与刑法有关,参看《书‧吕刑》。《书‧康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是文王时作有刑典。《左传》昭公七年引“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1]
鹏宇对此段的解释则作:
按,据简文吕丁在受封前曾仕文、武二朝,在文王时担任司明刑的重要职务,在武王时更亲历伐商之役,建立大功,所以方有受封为周诸侯的荣耀。[2]
原考释与鹏宇皆认为“司明型”的主语是“吕丁”,可能是有问题的。本简简首有一个残字,李松儒认为是“珷”字,即“武王”。[3]珍伊案:李说可从。因此“□司明型”第一个缺字处当补上“珷”字,而“司明型”的主语则是“武王”。简2-3的释文如下:
……(越)才(在)天下,古(故)天雚(劝)之亡
骆珍伊:试说《封许之命》的“武王司明型”(斁),向(尚)
骆珍伊:试说《封许之命》的“武王司明型”氒(厥)悳(德),
骆珍伊:试说《封许之命》的“武王司明型”(膺)受大命,
骆珍伊:试说《封许之命》的“武王司明型”(允)尹亖(四)方。则隹(惟)女(汝)吕丁,
骆珍伊:试说《封许之命》的“武王司明型”(肇)
骆珍伊:试说《封许之命》的“武王司明型”(右)玟(文王),
骆珍伊:试说《封许之命》的“武王司明型”(毖)光氒(厥)剌(烈)。【二】
珷(武王)司明型(刑),
骆珍伊:试说《封许之命》的“武王司明型”(釐)氒(厥)猷,
骆珍伊:试说《封许之命》的“武王司明型”(祗)事
骆珍伊:试说《封许之命》的“武王司明型”(上帝)。𧻚=(桓桓)不(丕)苟(敬),严
骆珍伊:试说《封许之命》的“武王司明型”(将)天命。亦隹(惟)女(汝)吕丁,
骆珍伊:试说《封许之命》的“武王司明型”(扞)
骆珍伊:试说《封许之命》的“武王司明型”(辅)珷(武王),攼(干)敦殷受,咸成商邑【三】
虽然简1亡失,但是简2和简3是很严整的两段,首段要吕丁肇右文王,因此在“肇右文王”之前的叙述当然都是关于文王的;次段要吕丁扞辅武王,因此在“扞辅武王”之前的叙述当然都是关于武王的。据此,这两简的文句应作如下的分析:
简2从简首到“允尹四方”,主语是“文王”。这一整段先是在描述文王的美德,以及文王受天命以治四方。
从“则惟汝吕丁”到“毖光厥烈”,主语才是“吕丁”。这三句是讚美吕丁对文王的辅佐,以及吕丁发扬文王的伟大。
简3从简首到“严将天命”,主语是“武王”。这一整段是在描述武王的美德智慧、恭敬地事奉上帝、其勇武之貌以及奉行天命。
从“亦惟汝吕丁”到“咸成商邑”,主语又回到“吕丁”。这一次是讚美吕丁对武王的辅佐,以及吕丁协助武王成就灭商的伟业。
总的来说,这两支简的句式排列,基本上就是〔讚美文王〕→〔讚美吕丁辅佐文王〕→〔讚美武王〕→〔讚美吕丁辅佐武王〕。现在整理出了句式脉络,也釐清了“司明型”的主语是武王,而非吕丁,接下来就要重新解释“司明型”的意思。
“司明刑”的主吾既然是武王,不是吕丁,那么原考释说吕氏和刑法有关,也就失去根据了。何况《尚书.吕刑》是周穆王时事,与文武时代相去也很远。
那么,武“司明刑”要怎么解释呢?原考释引《书‧康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及《左传》昭公七年“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说明文王时作有刑典,显然是把“司明刑”理解为“掌管明刑”,诸家大概都从原考释这样解释,我认为这是不妥的。
文王、武王的功烈,是树立了伟大的圣贤典範、得到人民及各地诸侯的信服,最后推翻了商纣,拯救人民于倒悬。如果《尚书》类的文本叙述武王的伟大,劈头就说“掌管明刑”,其实是让人很难接受的。
我认为“司”应该读为“嗣”,“司”上古音属心纽之部、“嗣”属邪纽之部,两者声近韵同可通。《说文》“嗣”从“司”声;《尚书.高宗肜日》:“王司敬民”,《史记.殷本纪》作“王嗣敬民”,都是很明确的例证。嗣,义为继承,《尚书.舜典》“舜让于德,弗嗣。”《诗.大雅.思齐》:“太姒嗣徽音,则百斯男。”
“刑”,义为典範,“明型”则应释为“光明的典範”。陈逢衡注〈皇门〉曰:“罔不用明刑,刑,典型也。”[4]《清华壹.皇门》简1“肆朕沖人非敢不用明刑”、简4“恭明祀,敷明刑”、简7“廼弗肯用先王之明刑”,以上“明刑”,季旭昇师于《清华壹读本》都解释为“光明的典範”。[5]
《诗.大雅.抑》:“罔敷求先王,克共明刑。”毛传:“刑,法也。”法,即法度,看郑笺的解释就明白了,也应该理解为“典範”。原考释说“明刑,词见《诗‧抑》”,应该是误解了毛传的意思。简文谓“武王嗣明型”,语译即“武王继承(文王)光明的典型”。
[1] 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伍)》,页119。
[2] 鹏宇:〈《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伍)》零识〉,http://www.tsinghua.edu.cn/publish/cetrp/6831/2015/20150410081248634790207/20150410081248634790207_.html
[3] 武汉简帛论坛:〈清华五《封许之命》初读〉26楼「松鼠」(李松儒)的发言,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246&page=3
[4] 陈逢衡:《逸周书补注》,页621。
[5] 季旭昇师:《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读本》,页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