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封建社会地主的自给经济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封建社会-封建社会地主的自给经济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封建社会地主的自给经济
编者按:方行先生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写过两篇专论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的文章:其一是《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本坛已发,可在“方行论中国封建经济”专题中查阅;其二即本文。读者阅读时可与上文相参照。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一个内容丰富的研究课题,可以从各个方面,多种角度进行探讨。我在《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一文中,曾对封建社会农民的自给生产和商品生产有所讨论。现在拟对封建地主(包括西欧封建领主和中国封建地主)自给经济的若干问题,略加论列,作为补充。
(一)
在西欧中世纪领主制经济下的封建庄园,是封建领主在其领地上剥削农民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封建庄园中,封建领主利用农奴劳动组织自给生产。其自给经济通常包括农田、果园、菜园、葡萄园、家禽家畜饲养场、磨坊、面包房、手工作坊等等。这些生产设施,大都设立在领主的自营地上。此外,还有公用的森林、牧场等等。由于庄园大小悬殊,上述各种生产设施的规模,在各个庄园并不一致,有些庄园也并不齐备。尽管如此,封建领主的自营地生产大都可以满足领主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在这个范围内,其自给性是相当完备的。封建领主淖杂乜梢运凳蔷哂械湫鸵庖宓淖愿谩?BR>
在封建庄园中,通常有领主自营地,农奴份地和自由佃农份地。因此,封建庄园与领主自营地,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我国学术界对封建领主自营地的自然经济性质,是没有多大分歧的,但有时却把它与封建庄园混淆起来,从而过高地估计了自然经济在封建庄园中的地位,对封建庄园与商品货币经济的联系却估计不足。随着对欧洲中世纪经济史研究的深入,这种认识近年来已有很大改变,但对封建庄园自然经济简单化概念化的认识,并没有完廓清。我认为,这主要有如下理论认识上的失误。
首先,封建领主家庭作为一个消费单位,其生活消费所需的生活资料,按照恩格斯的分-类;应当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部分是生存资料,这是封建领主家庭成员延续生命所需的生活资料,如粮食、蔬菜之类。一部分是享受资料,这是封建领主家庭成员超越劳动者的生活需要,过养尊处优生活的生活资料,如美食、锦衣、华堂、珍宝之类。一部分是发展资料,这是封建领主及其子女受教育或进修所需的生活资料,如图书、文具、乐器之类。恩格斯说,人类“一有了生产,所谓生存斗争便不再围绕着单纯的生存资料进行,而要围绕着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进行”[1] 。封建领主作为一个封建剥削者,正是这样为生存斗争而组织自给生产,以保证自己以至子孙的优裕生活。
领主家庭经营自营地,就不仅是—个消费单位,而且是一个生产单位。其消费不仅有生活消费,而且有生产消费。领主家庭的自给生产,不论多么完备,也不可能全部满足自己生产资料,特别是生活资料中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需要。小者如盐、铁、磨石,大者如锦绣珠宝金银器皿、名贵食品、雕梁画栋、名马华鞍之类,是难以完全自给的。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在不同的生产力水平下,封建领主的生活消费品会具有不同的范围,数量和质量,即具有不同的消费水平。总的发展趋势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存资料在消费总量中所占有的份额会逐渐缩小,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所占的份额会逐渐扩大。因之,封建领主自营地生产的有限性,和家庭需要的多样性的矛盾,就会日益突出。还需要指出的是,在西欧各国,封建国王将土地以封地的形式分封给各封建领主,大封建领主又将土地的一部分分封给下一级的领主,都是以各级领主提供军事义务为前提的。军事开支是封建领主家计中首要的支出。他们所需兵器、甲胄、车骑之类,并不都能自己制造,而是已较早地成为商品。这是一种特殊消费,也是要列入领主家计簿的。上述这些不能自给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必然会引出对于货币和商品交换的需求,从而会引出庄园内部商品生产的出现和发展。
实际生活说明,我们不能把封建领主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简单化,特别是不能把封建领主的享受消费简单化。封建领主生产消费所需物资是多种多样的,其生活消费、特别是享受消费所需物资,更是多种多样的。就是他们日常生活资料的构成,也会随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动而发生变化。比如经过十字军东征,可以从利凡得购进肉桂、胡椒等物之后,西欧封建领土就不总是吃没有香料和其他调味晶的烤肉和煮肉了。如果我们把封建领主的生产需要和生活需要简单化,就容易得出封建领主所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可以通过经营自营地和向农民征收实物地租,得到自给自足的结论,从而导致夸大自然经济在封建庄园中的地位,这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其次,土地所有权与政治统治权的统一,是西欧领主制经济的重要特征。封建领主既是庄园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庄园政治上的统治者。当时较大的封建庄园,都实际上是一级政权。封建领主剥削农民,同时也承担作为政权的职能,向农民提供一定的社会服务,如维持社会治安、评议诉讼、提供宗教生活场所、以至修筑道路、设置市场、铸造货币、管理度量衡等等。因此,教会、司法、行政等各项管理费用,以至官吏的薪金开支,都是要列入封建领主的家计簿的。
人类社会的生产和交换,不仅有物质的,而且有非物质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物质的生产和交换,会越来越显得重要。在封建庄园中,由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分工而形成的政权职能,表现为封建领主向社会提供的管理和服务。从宏观经济学来看,这也是一种劳动交换,即非物质生产的交换。不论这种政权职能对社会经济是在起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就是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社会分工本身,也就是他们之间劳动交换的本身,也会导致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恩格斯说过,“当人的劳动的生产率还非常低,除了必需的生活资料只能提供微少的剩余的时候,生产力的提高,交换的扩大……都只有通过更大的分工才有可能,这种分工的基础是,从事单纯体力劳动的群众同管理劳动、管理商业和掌管国事以及后来从事艺术和科学的少数特权分于之间的大分工。”[2] 正因为如此,封建庄园作为一级政权,也是需要商品货币经济来运转的。
在封建庄园经济的研究中,如果我们习惯于用政治经济学的抽象方法,只把注意力放在封建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之上,把物质的生产和交换,从整个社会生活中抽象出来加以考察,就把非物质生产的交换,并从而把由此而引起的商品和货币交换,排除在我们视野之外。这也是对领主制经济认识的简单化。吴承明同志从宏观经济学的原理出发,在《试论交换经济史》[3] 一文中,提出经济史研究,既要注意商品交换的研究,又要注意对劳动交换、智能交换的研究,这是很有见地的。
再次,西欧的封建庄园,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经济单位。在封建庄园中,农奴家庭和自由佃农家庭占有多数。从经济学的意义上来说,领主家庭的自营地,是一个独立经营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农奴家庭和自由佃农家庭都具有自有经济,都自行解决自己的生产和生活问题,也同样是相对独立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农奴和自由佃农通过经营份地,以保证对封建领主的劳动地租、实物地租以至货币地租,同中国地主制经济下,佃农经营租佃地和自耕农经营自有地,以保证对封建地主和封建国家的实物租赋以至货币租赋一样,在这个基本点上并无不同。可以说,西欧领主制经济和中国地主制经济,实际上都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经济。
这些农奴和自由佃农所耕种的份地,并不都是均等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不均等的情况,会日形突出。他们之间就会发生有余与不足的问题。加以这些农民的经营规模,总的来说是狭小的,他们所种植的农作物,以及所从事的家庭手工业和副业,也都不会划一,这就难以满足自己所需的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因此,他们既要从事自给性生产,也要出售自用有余的产品,甚至要从事部分商品性生产,以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以进行再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认为他们可以与商品货币经济相隔绝,可以完全自给自足,这是难以想像的。
同时,封建庄园中,还有各色工匠,如铁匠、木匠、鞋匠、染匠、马具匠、制酒匠、制面包匠、裁缝等等。这些工匠,有些是属于封建领主所使用的奴隶和雇工,有些是属于到农家做活的手艺人,有相当一部分是独立的手工业者和负担劳动地租的半独立手工业者。这一部分手工业者也具有着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所有这些工匠的劳动,构成封建庄园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匠人,除了具有奴隶身分的工匠之外,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就难以避免与农民和其他工匠发生商品货币的交换关系。
尽管我们缺乏详悉记录农民和工匠生产经营活动的文献资料,难以具体了解他们之间的生产和交换情况。但是,从西欧中世纪作为地租缴纳给封建领主的实物来看,有农副产品,如五谷、羊毛、亚麻、蜂蜜、蜡、葡萄酒、牛、羊、猪、家禽和蛋等,有木材及其制品,如木柴、木头、葡萄藤桩、火把、盖屋板、桶板和桶箍等,有手工业品,如呢绒、麻布、袜子、鞋子、面包、啤酒、桶子、碟、盆、酒杯、铁器、锅和小刀,等等。这些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是既有农民,又有工匠。一个农户,一个手工业者,也是难以生产多种产品的。因此,有的西方学者就根据这样的单子认为,“由此可见,那为供应商品所需的某种程度的专业化,已经存在。”[4] 从欧洲考古发掘所提供的手工业材料,有的学者也认为,那种农民只购买铁器农具和盐的流行说法,也“不再站得住了。”[5] 当然,我们不能对中世纪的农民、以至工匠的生产专业化程度作过高的估计,特别在中世纪早期更是如此。但是,根据上述情况,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那种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济的交换,那种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济的交换,那种建立在小商品生产基础上的商品交换,都不是不可能发生的。这种交换关系,并且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日益发展。这可以从西欧中世纪市场和集市的发展得到说明。当时,市场一般是属于地方性交易的场所,集市一般是属于区域性贸易以至国际性贸易的场所。就是地方性交易的市场从一开始就不都是以封建庄园为交易范围的。因此,考察封建庄园内部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不能只片面强调他们所具有的严格人身依附关系的农奴地位,而忽视他们还具有相对独立的小生产者的地位;不能只简单地强调封建庄园共同体的内部分工,而忽视生产者之间某种程度的社会分工,从而给封建庄园抹上过多的自然经挤彩。这也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封建领主为了购买自己所需的商品,支付各种开支,就会通过各种途径获取货币。一条途径是出售自营地的产品,如粮食、牲畜和畜产品之类。自然条件的多样性,还会带来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有些封建领主还会有特产品,如优质木材、名优酒果之类,可供出售。起初封建领主用于交换的产品,主要是自用有余的产品,出售的品种和数量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以后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出售产品的数量不断增加,品种相对稳定,出售的经常性也得到保证。有的封建领主为了获得更多的产品用于交换,还扩大自营地,以从事商品生产。在英国,还由于粮价上涨,一些封建领主为了追逐卖粮的商业利益,就扩大自营地,将佃农变为农奴,实行劳动地租,出现过所谓“庄园反动”的逆转。尽管自营地上自给产品的生产和出售产品的生产,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难以分清,但从理论上说,领主自营地上已经有了部分商品生产,出现了从完全的使用价值生产到具有部分交换价值生产的过程。
另一条途径是,利用封建土地和其他财产所有权,向自由佃农收取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或实物货币混合租。许多封建庄园都有一定数量的自由佃农,有的比重还很大。封建领主除通过收取货币地租,直接获得货币之外,所收取的实物地租,既可自己消费,也可出售。此外,他们还向农民收取烘面包炉、酿酒坊、磨房等等的使用费。
还有一条途径是,利用政治统治权,征收各种捐税。如向农奴征收一些小额捐税,有人头税、结婚税、继承税和任意税之类。向农奴和自由佃农收取庄园法庭罚金。有些封建领主还设立关卡,设立市镇,向商人、手工业者和农民收取运输税、货物税、交易税和关税等等。此外,农民向教堂所缴纳的什一税,也往往为封建领主通过各种办法加以攫取。
农民作为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者,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力量。在中世纪初期,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农民中的自然经济还非常强大,农民可供出售的剩余产品不多,却要被迫投入交换,以捐税、罚金和货币地租的形式,被封建领主攫为已有。这些商品交换实际上只能起强化自然经济的作用。但是,随着生产技术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出售的产品会逐渐增加,在封建剥削不吞噬全部剩余产品的条件下,负担劳动地租的农民,也有可能或多或少地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投入市场交换。缴纳实物地租的自由佃农,更有较大的活动余地,以从事剩余劳动,并获得这些产品用于交换。缴纳货币地租的自由佃农,更需要把一部分产品转化为商品,当作商品来生产。因此,在中世纪的一定时期内,尽管农民中的自然经济还很强大,其生产品的大部分,起码是粮食的大部分,还是在家庭内部消费的,但也出现了农产品“市场的供应首先依靠农民经济”[6] 的情况。这就有利于改善农民的经济状况,为农奴扩大自有经济,转变为租佃农民,为实物地租转变为货币地租,提供经济条件。
在劳动地租的形式下,农奴为领主的无酬劳动和为自己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时上都是分开的。他们在领主自营地上和自己份地上的劳动积极性必然会有差异。自由佃农为领主的无酬劳动和为自己的劳动,由于实行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已统一于农民的自有经济之中。他们只有增加产品总量,才能提高为自己的劳动所占的份额。因此就必须以同样的积极性对待他们所经营的全部生产。这正是封建租佃制优越于封建农奴制最深刻的经济根源。基于上述原因,领主自营地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就会落后于农民份地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并日益突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封建领主的消费需要不断扩大,庄园自营地的生产更难以满足。封建领主为了追求更多的货币,就不断将自营地分割成小块出租,以收取实物特别是货币租。这在十四世纪后期的英国就达到了高潮。最后,他们终于退出生产经营领域,把自营地全部出租,使它从历史上消失,并使货币地租占居统治地位。
从九世纪开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西欧的封建庄园在不断发生变化。但是,从九世纪到十三世纪的英国来说,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相结合的封建庄园,仍然是适应当时生产力的一种组织形式。在这段时期内,不论是封建领主的自营地中,还是整个农民中,自然经济还是很强大的。但是,封建领主家庭和农民家庭都必须与商品货币经济相联系,依靠商品货币经济来运转。只是由于时代的不同从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不同,由于自然条件和庄园内部经济条件的不同,各个庄园与商品货币经济相联系的程度是不—致的,庄园内部所包含的商品生产的水平也是不一致的。认为封建领主家庭和农民家庭都可以通过经济自营地和份地,以实物形态实现生产和消费的平衡,把封建庄园描绘成具有完全自给足的自然经济,无疑是不适当的。
(二)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制经济下,地主家庭有的是单纯的消费单位,如城居地主。乡居地主大都经营有自给生产的田园,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他们的家庭,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这种情况是与封建社会相始终的。
封建地主所经营的田园,具有多种类型。有的只有自给生产,据《周书》卷四十二记载,北朝肖大圜,有田“二顷以供饘粥,十亩以给桑麻。侍儿五三,可充纴织,家僮数四,足代耕耘”。有的是既有自给生产,又有商品生产。中国封建社会初期,农民的商品生产还不够发展,富于生产资料和经营能力的封建地主,也是社会商品的重要供应者。晋代有人说,秦汉以来,甚至“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7] 。这在《四民月令》、《齐民要术》等书中,都有所反映。如汉代的所谓“豪人之室”,是“陂池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漆桑麻,闭门成市”,甚至“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8] 。这种大规模经营,既有自用,更是为了出卖。封建地主的田园经营,如果商品生产比重大,自给生产就成为它的附庸,如果自给生产比重大,则商品生产就成为它的附庸。另外有些别墅性质的田园,也有部分自给生产,供封建地主游憩时受用。西晋石崇的金谷园,有果药羊鸡猪鹅鸭之类,恐怕是属于这种性质。文献资料上对这些田园,或称田庄、庄,庄园,庄墅、庄田,别业等等。
将中国地主制经济下地主经营的田园和西欧的封建庄园作比较研究,是有必要的。但将二者相比附,认为中国也有庄园农奴经济,则是值得商榷的。无论从本质和现象上看,中国地主制经济下的地主田园,与西欧领主制经济下的领主庄园,都具有着重大的差异。
首先,西欧封建领主对其领地的基本经营形式是组织自营地生产。他们通过经营自营地,实行劳动地租,以剥削农奴,自营地的剥削收入,通常是封建领主固定的主要收入来源。出租土地,以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剥削自由佃农,则只是这种封建剥削的补充形式。而中国的地主制经济恰与此相反,封建地主对土地的基本经营形式是出租。他们通过出租土地,收取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以剥削佃客(或佃农)。与封建领主自营地相类似的封建地主经营的田园,只是地主制经济所派生、所附属的地主家庭经济。它通过役使奴婢和雇工,剥削他们的剩余劳动,只是封建实物和货币地租剥削的补充形式。
中国地主自给生产田园所提供的收入,为自身的经济性格所决定,在其家庭的总收入中,就往往只占居次要的部分,甚至只占很少一部分。中国封建地主的主要收入是实物和货币地租,或地租的转化形态,如官俸、束修之类。自给生产田园所提供的消费品,在其家庭消费总额中,也往往只占居次要的份额,甚至只占很小的份额,主要部分还是求之于市场。北齐颜之推是一个坚决主张消费品自给自足的地主,他那—段以“家无盐井”为憾事的着名言论,是大家所熟知的。但他为自己设计家计时,也承认拥有二十个奴婢和十顷田地的家庭,必须“蓄财数万,以拟吉凶急速”[9] ,应付婚丧疾病和其他紧急用度。这些货币,就应当是靠出卖地租所得谷物而来的。清代四川缙绅地主李榕,雇工种田数百十亩,“家食仰给于农”,而“祭祀宾客婚嫁之资”,岁需钱百万。他就是靠在书院当“山长”的年俸五十万钱来弥补大部分开支。[10]
中国封建地主不但用实物和货币地租收入,以支付家庭开支中的主要部分,而且还往往用它来贴补自给生产。封建地主经营自给生产的田园,是为了取得生存资料,更是为了取得享受资料,以至发展资料。有些消费品,作为生存资料和享受资料,是可以相一致的。封建地主出于享受需要,对于这些消费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往往有不同于一般消费水平的特殊要求,还要按节令供应,以至反节令供应,封建地主特别是富豪之家,组织这些消费品的自给生产,一般会比较完备,以至谷麻牲禽都可以“无求于人”。但也可以突出自己的特殊需要。唐代王绩性嗜酒,罢官后,就“以奴婢数人种黍,春秋酿酒,养凫雁,莳草药自供”[11] 。南朝张永善隶书,是一个书法家,就“纸及墨皆自营造”。[12] 这种高层次的自给生产,生产费用是比较高的。封建地主为了获得这类特殊的使用价值,就会以地租收入来贴补自给生产。
封建地主是地权的人格化。他们总是要求地租的无限扩大。经营少部分自给生产的出租土地的地主,主要靠积累地租以扩大田产。经营自给生产又经营商品生产的地主,则地租与商业利益交互为用,把地主制经济田产增殖的运行机制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其财富增殖的能量就大得多。所以汉代的“豪人之室”,往往“资累巨万”,“膏田满野”,不但有“奴婢千群”,还需要“徒附万计”[13] ,才能够耕种。因之,封建地主无论使用怎样多的奴婢与雇工从事自给生产或商品生产,田产始终是他们的主要财富,地租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他们既不能成为奴隶主,也不能成为资本家,自给生产甚至商品生产也始终只是地租剥削的补充,这与西欧封建领主的实物与货币地租收入,只是自营地收入的补充,是完全不同的。
其次,西欧领主自营地,是领主制经济的本质要素,没有庄园自营地,就没有领主制经济。领主自营地规模的大小,虽通常受分封地的大小所局限,但自营地生产的自给性,却要尽量完备,以便满足领主的日常生活消费需要。中国封建地主自给生产的田园却完全不同,它是可大可小,可有可无的。这取决于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
中国封建地主自给生产规模的大小和有无,其主要的相关因素,是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农民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水平,主要决定于农民自给生产和商品生产的情况。农民家庭的生产品,只有在自用和缴纳封建租赋之后还有剩余,才能把这种剩余产品用于交换。在封建社会初期,社会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还相对低下,农民用于交换的剩余物不多,封建地主不能从农民那里得到商品的充分供应,就会经营自给生产。这时,封建地主家庭经营自给生产的就多,规模也一般较大。
农民用于交换的剩余品的多少,在生产力水平大体一定的条件下,则主要决定于封建剥削量的大小,和人身依附关系的严格程度。封建剥削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剩余物的多少。人身依附关系的严格,也会通过限制农民的活动余地,影响分工分业,从而限制剩余物的生产。
魏晋南北朝时期,承东汉豪强兼并的余烈而有所发展,加以“赋重役勤”,自耕农难以堪命,遂纷纷沦为奴婢与佃客,荫附于豪强。奴婢为封建地主从事家务役使和从事生产。佃客耕种地主土地,被“强家收大半之赋”,并牢固地被束缚于土地。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农民剩余物的生产。加以战乱不已,地区分割,更强化了农民的自然经济。封建地主难以从农民那里获得商品,就只得加强自己的自给生产。同时,北方地主大量南迁,“广占荒田”,“封略山湖”。新开辟地区如浙东福建一带,市场条件就会更差一些。封建地主既有自给生产的需要,又有奴婢充足来源的可能条件,所以封建地主的自给生产就大规模地发展起来。颜之推也就能对封建地主提出粮食、桑麻、蔬果,鸡豚、栋宇、器械、柴薪、脂烛都要自行种植营造的要求。所以南朝谢灵运在今浙江上虞县所经营的“山居”,是粮蔬果药俱备,自称“既耕以饭,亦桑贸衣,艺菜当肴,采药救颓”,可以“供粒食与浆饮,谢工商与虞牧”[14] ,用不着和手工业者,商人、渔人和畜牧业者打交道。魏晋南北朝时期商品经济的萎缩,其总根源在于农民的困厄。它通过商品经济的萎缩,促进了封建地主自给生产的发展。
隋唐以后,迄于明清,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逐渐发展,农村市镇和城市商业也逐渐发达。在市场供应改善的条件下,封建地主对是否经营自给生产,或经营多大规模的自给生产,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状况来安排。隋唐以后,特别和明清,许多富裕地主为了追求享受,遂放弃自给生产,纷纷改乡居为城居。在清代,封建地主是需要“有二三千金之产方能城居”的。许多乡居地主也压缩自己的自给生产,扩大从市场购买,因之有的仅存耕稼,有的但有园蔬。许多地方是“士人家不畜僮仆,有场圃者雇人种蔬,无者采买于市”[15] 。有些乡居富裕地主出于享受需要,或为市场物价水平所制约,雇工生产比从市场购买有利,也会组织比较完备的自给生产。所以明代有的地主说,“居家生理,食货为急,聚百口以联居,仰资于人岂可也”[16] 。清代有的地主也说,“居乡可以课耕数亩,其租倍入,可以供八口。鸡豚畜之于栅,蔬菜畜之于圃,鱼虾畜之于泽,薪炭取之于山,可以经旬累月,不用数钱”[17] 。此外,由于庶民地主、中小地主发展,宗族同居之制渐衰,地主家庭逐渐小型化,也影响地主缩小自给生产的规模。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封建地主的自给生产,在整个封建经济中的比重,它的平均经营规模,都是逐渐缩小的。它的盈缩与农民自给生产的盈缩成正比,与农民商品生产的盈缩成反比。西欧封建领主的自营地生产,也大体经历了这样的发展过程。但是,当它成为可有可无的时候,领主制经济也就濒于崩溃了。
再次,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上,西欧领主庄园与中国地主自给生产的田园,也是不相同的。西欧封建领主经营的自营地主要是使用农奴。中国封建地主经营自给生产,秦汉时期是奴婢与佣工杂用,规模大的田园更是使用奴婢为多。魏晋南北朝时期则一般多用奴婢,有所谓“耕当问奴,织当访婢”。隋唐而后,迄于明清,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奴婢用于生产日渐减少,使用雇工则日益流行。在某些朝代,封建地主田园周围,有许多具有严格人身依附关系的佃客,但是,他们并不参与封建地主的自给生产,他们与封建地主之间,已经是一种比农奴有较大独立性的租佃关系,与负担劳动地租的农奴是不相同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不同方式,是区别不同性质社会经济的根本标志。庄园农奴经济是有特定含义的。如果认为农奴与佃客都是具有严格人身依附关系的农民,中国封建社会也有庄园农奴经济,这既是把不相对应的事物加以比附,也是把不同性质的事物加以比附,无疑是不适当的。
中国封建地主使用奴婢经营田园,一般只供给衣食,有所谓“饭豆饮水”,其标准可高可低于当时劳动者的一般消费水平,伸缩性较大。使用佣工,既要供给饭食,也要支付工钱。佣工的饭食,通常不能低于劳动者的一般消费水平,从战国到清代,封建地主都讲究“羹且美”,“供应之法,亦宜优厚”,以调动佣工的生产积极性,伸缩性较小。使用奴婢和使用佣工的生产费用就有差异。封建地主家庭使用的奴婢,虽然不同于奴隶制下的奴隶,但奴婢还是“同于资财”,所有权关系照样掩盖了奴婢为自己的劳动,即奴婢用来补偿自己生活资料的劳动,也表现为主人的无酬劳动。使用佣工,则货币关系掩盖了佣工为主人的无酬劳动,佣工提供给主人的剩余劳动,也好像是有报酬的。在这两种劳动制度下,奴婢和佣工的生产积极性是不会相同的,劳动生产率因之也不会相同。封建地主使用佣工较高的费用支出,就可以从获得更多的产品来得到补偿。封建地主为了获得一个相同的使用价值量,如果使用奴婢,投入少,产出也少,其经营规模(如劳动者人数和土地面积)就要相对大一些。如果使用佣工,投入大,产出也大,其经营规模就会相对小一些。如明代,常有“僮千指”、“僮奴数百指”的记载,但使用这样多佣工的记载,则属少见。使用何种性质的劳动者,也是封建地主自给生产大小的一个相关因素。
在西欧中世纪的有些地区,封建庄园只有领主自营地,没有农奴份地,也没有自由佃农份地。这种自营地也是由奴仆和佣工来经营的。封建领主如果没有其他因素使他成为领主,可以说他实际上已成为地主。
中国封建地主自给生产的田园,与西欧封建领主的自营地,虽然都是自给经济。但是,它们的社会性质是不相同的。它们在封建经济中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也都是各不相同的。不适当地加以类比,就只能引起理论上的混乱。
(三)
自然经济是与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水平低下相联系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生产关系、地产规模、经营方式等等,作为一种社会条件或经济条件,可能有利于自然经济的保存或商品经济发展,但它们都不是决定性因素。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程度,才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存在发展的根本原因。西欧封建社会和中国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虽然不尽相同,但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也都有一定的发展。中国封建地主的自给经济与西欧封建领主的自给经济,都是与商品货币经济相联系的。它们不但都依赖商品货币经济来运转,在某种情况下,甚至是由商品货币经济来保证的。这说明了,西欧的领主制经济与中国的地主制经济,都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的封建经济。只是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下,生产力发展水平高于西欧领主制经济,因之物质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的广度与深度,也高于西欧领主制经济。
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不论是西欧领主制经济,还是中国地主制经济,概莫能外。封建经济的任何发展变化,无不与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相关连。封建领主和封建地主自给经济的形成和分解,都是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变化紧密联系的。不联系小农经济来考察封建领主和封建地主的自给经济,就难以获得全面认识。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西欧封建经济的研究,始终把注意力集中在对小农经济的分析上,这是值得我们深思和学习的。马克思还指出过,“前人总是低估亚洲的、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商业的规模和意义,与此相反,对它们异乎寻常地予以过高的估计,现在已经成了一种时髦。”[18] 要避免重复欧洲着作家们的这种失误,关键在于对农民的自给生产和商品生产要有正确的估量。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53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1页。
[3] 《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
[4] 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379页,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5] 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181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6] 科斯敏斯基:《十一至十四世纪英国封建地租形态的演变》,《史学译丛》l956第1期。
[7] 《晋书?江统传》。
[8] 《水经注》卷二九,《后汉书?仲长统传》。
[9] 《颜氏家训》止足第十三。
[10] 《十三峰书屋全集》卷六。
[11] 《新唐书?王绩传》。
[12] 《宋书?张茂度传附子永传》。
[13] 《后汉书?仲长统传》。
[14] 《宋书?谢灵运传》。
[15] 光绪《处州府志》卷24,庆元县。
[16] 霍韬:《霍渭涯家训》。
[17] 张英:《恒产琐言》《清经世文编》卷36。
[18] 《资本论》第3卷1975年版,第372页。
(资料来源:《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10585.html
以上是关于封建社会-封建社会地主的自给经济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