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杨广成、李军:睡虎地秦简“更隶妾”蠡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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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杨广成、李军:睡虎地秦简“更隶妾”蠡测


睡虎地秦简“更隶妾”蠡测
(首发)
杨广成 李军
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2009级硕士研究生
睡虎地秦简《仓律》中有两处“更隶妾”的记载,学者对其身份的理解存在分歧[1]。而对“更隶妾”的研究至少在两方面十分重要,一是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隶臣妾”的含义,二是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秦刑徒身份的划分。笔者结合秦汉简牍记载,对“更隶妾”身份及其含义谈几点不成熟的想法,敬请前辈学者批评指正。
一、提出问题
“更隶妾”,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解释为:“更,输番更代。更隶妾,当为以部分时间为官府服役的隶妾。”[2]对此,多数学者表示赞同。如杨振红先生指出,整理小组对“更隶妾”的解释大致是正确的,“更隶妾”是指轮番更代去官府服役的隶妾[3]。但是,也有学者提出了疑问。如李力先生认为:
依整理小组的注释,则“更隶妾”还存有两个疑点:其一,既然“更隶妾”只有部分时间在官府服役,其他时间干什么?是否其他时间就可以自由?无论其身份是官奴隶还是刑徒,恐怕都不可能部分时间自由、部分时间不自由。令人费解。其二,律文不见有“更隶臣”,是否还有“更隶臣”?待考。按照前揭广濑的理解,则“更隶妾”是与“冗隶妾”相对者,应是有固定服役义务者。可备为一说[4]。
案:广濑薰雄先生指出:“‘冗’是与‘更’相对的用语,‘冗’意味着没有固定的服役义务,最明显的例子是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工人程》的‘冗隶妾’、‘更隶妾’”[5]。
可见,广濑先生和李力先生都注意到更隶妾身份的特殊性,但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解释。日本学者山田腾芳先生认为:“‘更隶妾’是指从家来番上劳动者。具体而言,‘更隶妾’的劳作形式是指丈夫居家,只有妻子是‘隶妾’及有孩子的场合。”[6]按照山田腾芳先生的理解。“更隶妾”特指有家室的“隶妾”,且丈夫为自由人[7]。笔者认为,山田氏的观点可备一说,对“更隶妾”还需进一步探讨。
二、“更隶妾”的由来
“更隶妾”是秦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由百姓与官府间租借制度发展演变而来的特殊人群。睡虎地秦简记载,百姓向官府租借器物十分普遍。如:
①、《秦律十八种·廐苑律》:“叚(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勿责。”[8]
②、《秦律十八种·工律》:“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
里耶秦简-杨广成、李军:睡虎地秦简“更隶妾”蠡测书之。其叚(假)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入叚(假)而而毋(无)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没入公,以赍律责之。”[9]
③、《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百姓叚(假)公器及有责(债)未赏(偿),其日
里耶秦简-杨广成、李军:睡虎地秦简“更隶妾”蠡测以收责之。”[10]
从编号①②③的简文中,我们基本可以断定,秦律官府出借器物有一套详细的管理办法。既然百姓可以向官府租借各种器物,那么租借“隶臣妾”也是可能的。实际上,官府不仅可以将刑徒租借给百姓,甚至买卖也是客观存在的。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告臣”条载:
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11]
裘锡圭先生指出:“我怀疑士伍甲要卖给公家的臣,本来就是从公家买来的,如果丙不是公家卖出的奴隶,公家就没有义务出钱把丙买下来。要是奴隶主都把不听话的奴隶卖给公家,公家难道都能接受下来吗?”[12]现在看来,裘锡圭先生的推断十分正确[13]。里耶秦简J1⑧154记载:“令曰:恒以朔日上买徒隶数。”李力先生认为:“徒,对应城旦舂、鬼薪白粲,隶对应隶臣妾。”[14]这充分说明“隶臣妾”是可以在官府与百姓间自由买卖的,那么租借也是可能的。
笔者认为,睡虎地秦简《仓律》中“妾未使”条,就是官府出借“隶妾”给百姓时,在衣食供给方面的规定。
《秦律十八种·仓律》:“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叚(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辄柀事之。”[15]
整理小组注:“未到役使年龄而由官府给予衣食的妾,如有百姓要借,可以借给,叫妾到他那里取得衣食,此后官吏就不再役使。”[16]
按照整理小组的理解,“妾未使”是指未到役使年龄的“隶妾”,这部分人的口粮由官府提供。而实际上,秦简中对未达到役使能力的“隶妾”称为“小未能作者”,并对这部分人的口粮分配有具体的规定[17]。
笔者推测,“妾未使”可能并非是指“未到役使年龄”的“隶妾”,而是指没有役使任务的“隶妾”[18]。“柀事之”整理小组译为“不再役使”。笔者倾向于另一种解释,即“官府只在一定情况下加以役使”[19]。倘若如此,这条《仓律》可以重新理解为:没有役使任务的“隶妾”衣食仍由官府供给,如有百姓要借,可以借给,叫“隶妾”到他那里取得衣食。此后,官府只在一定情况下加以役使。官府将这种借给百姓的“隶妾”称之为“更隶妾”。这种理解不仅可以说得通,而且还能在秦简中得到证明。
《秦律十八种·仓律》:“更隶妾节(即)有急事,总冗,以律禀食;不急勿总。”[20]
就是说,在官府“有急事”时,要召集“更隶妾”为官府服役。律文“以律禀食”,是因“隶妾”服役和不服役时对应的口粮分配标准是不同的。
《秦律十八种·仓律》:“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21]
可见,“更隶妾”本身是“隶妾”,原则上属于官府所有。“更隶妾”是百姓与官府间发生对“隶妾”的租借关系后,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群体。租借关系确立后,“隶妾”的劳役由官府和百姓共同支配。所以说,“更隶妾”在性质和称呼上,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官属“隶妾”。弄清这一点,就不难理解秦律对“更隶妾”“当工”时的规定了。
《秦律十八种·工人程》:“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小隶臣妾可使者五人当工一人。”[22]
杨振红先生指出,“冗”、“更”、“小”表现为一定的等差,“更隶妾”是指“分番短期服役者”[23]。笔者认为,“轮番更代”是“更隶妾”的服役特点,但“冗”、“更”、“小”与工匠的人数换算,并非只是一种“等差”的关系这么简单。仔细分析简文,我们发现“更隶妾”与“小隶臣妾可使者”同正式工匠换算的比例仅相差一人。这反映出,“更隶妾”本身对工匠技艺并不熟练,“当工”极可能是属于正在百姓家劳作的“更隶妾”临时受召“总冗”的情况[24]。
三、里耶“户籍简”所载“隶大女子华”
里耶秦简“户籍简”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里耶发掘报告》中登载的28件、51枚户籍登记文书[25],二是在“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张春龙先生公布的关于“户籍和人口管理”简牍50枚[26]。
《里耶发掘报告》“户籍简”登记中,将官府卖给百姓的刑徒,男子称为“臣”,女子称为“妾”。而其中有一例户籍登记中,出现了身为女子的“隶”。笔者认为,这个“隶”很有可能就是指“更隶妾”。
里耶秦简K4[27]: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
里耶秦简-杨广成、李军:睡虎地秦简“更隶妾”蠡测□二户
∣夫:(大夫)一户
∣夫:(大夫)寡三户
∣不更一户
∣小上造三户
∣小公士一户
第二栏:士五(伍)七户□
司寇一户/[30]
小男子□/
大女子□/
●凡廿五/
这是关于人户及户内人口数统计的简文。第一栏中是有爵者户数,第二栏中是无爵者户数。上引山田腾芳的观点,他认为“更隶妾”是指“丈夫居家只有妻子是隶妾的场合”。也就是说,“更隶妾”是指丈夫为自由人,妻子身为“隶妾”,而夫妻婚姻关系仍存在。那么,在户籍上就应该有类似于“司寇一户”的标注。问题是,妻子身为隶妾,丈夫是否还能与其继续维持婚姻关系,这很值得怀疑[31]。“更隶妾”是否有自己“家室”,还需进一步探讨。
简文⑧17中记载了,刑徒“司寇一户”。对此可以有两种理解。其一,这一户均判为“司寇”;其二,这一户中某个人被判为“司寇”。笔者倾向于后者,理由有二。
一是,秦简中“隶臣”妻子称为“外妻”或“故妻”,这说明虽男子刑为隶臣,但其妻子可不受到连坐,当是自由人[32]。而判为“司寇”要比刑为“隶臣妾”轻,理论上刑为“司寇”家人也可不受连坐。而且,秦简并未发现一户因受罚全家连坐为“司寇”的例子。
二是,睡虎地秦简所录《魏户律》有关赘壻之子的信息说明,在户籍档案上对户内成员做特殊标注是可行的。《魏户律》载: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弃邑居𡐨(野),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鼠(宇)田宇。三枼(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壻某叟之乃(仍)孙。[33]
朱红林师指出:“隶臣之子虽为平民,但户籍上无疑会记录他父亲的隶臣身份,从而对他的前途产生影响,所以他母亲想通过在户籍上做手脚隐瞒这一点。”[34]
这种理解十分正确。《魏户律》中“隶臣”的“家室”并没有被连坐,但在户籍上要做相应的标注。这说明,百姓被刑为“司寇”,在户籍上做相应标注也是说得通的。但是,“隶臣妾”为官有奴隶(或称为刑徒),入役籍,不予单独立户[35]。百姓向官府购买的刑徒,则入百姓户籍,称为“臣”或“妾”。“隶大女子华”只存在租借关系,并没有发生买卖。租借关系确立后,百姓获得“更隶妾”劳动力的同时,其衣食则由百姓负责。这等于在百姓家中增加了一个人,势必要在户籍上有所标注。但这种租借关系并未使“隶妾”的刑徒身份发生改变,为了同正常买卖获得的“臣”和“妾”加以区分,又不违背“隶妾”原有身份,故在百姓户籍登记上,将“更隶妾”的简称为“隶”。
所以,里耶秦简“户籍简”所载“隶大女子华”,“隶”是指身为“更隶妾”的成年女子“华”,在南阳户主“里耶秦简-杨广成、李军:睡虎地秦简“更隶妾”蠡测
里耶秦简-杨广成、李军:睡虎地秦简“更隶妾”蠡测喜”,户籍上的身份标注。
结论
行文至此,笔者就李力先生提出的疑问,对“更隶妾”身份做一总结。“更隶妾”是“隶妾”的一种,本质上属于官府所有,不存在人身自由。其特殊身份在于,它可以由官府借给百姓役使,劳动力归官府和百姓共同持有。“更隶妾”部分时间为百姓服役,在官府有劳役任务的时,受召“总冗”。这一点也促成了“更隶妾”轮番更代服役的特点。笔者推测,官府将“隶妾”借予百姓役使有一定用意。因为,“隶妾”的生活衣食由官府提供,在没有服役任务时,仍需供养这部分人。为了节省开支,充分利用“隶妾”的劳动力,借给百姓是最好的选择。对于官府来说,一方面可以减省官府负担,另一方面又可以为官府带来利益。对于百姓来说,“隶妾”可以为其减轻生产劳作负担,并有创造剩余价值的可能。官府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催生了“更隶妾”这种特殊人群。但也应看到,这种服役方式对“更隶妾”来说,同时受到了来自官府和百姓的双重劳役压榨。



[1] 杨振红赞同整理小组对“更隶妾”的解释。山田腾芳、李力则认为整理小组的解释存在疑问。分见杨振红:《秦汉简中的“冗”、“更”与供役方式——从<二年律令•史律>谈起》,《简帛研究二○○六》,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7页。李力:《“隶臣妾”身份再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45,363页。(日)山田腾芳:《秦汉财政收入の研究》,汲古书院1993年版,第374页注88。
[2]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3页。
[3] 杨振红:《秦汉简中的“冗”、“更”与供役方式——从<二年律令•史律>谈起》,《简帛研究二○○六》,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7页。
[4] 李力:《隶臣妾身份再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63页。
[5] (日)广濑薰雄:《<二年律令·史律>札记》,《楚地简帛思想研究(二)》,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426页。见于李力:《隶臣妾身份再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63页。
[6] (日)山田腾芳:《秦汉财政收入の研究》,汲古书院1993年版,第374页注88。见于杨振红:《秦汉简中的“冗”、“更”与供役方式——从<二年律令•史律>谈起》,《简帛研究二○○六》,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3页。
[7] 秦简“隶臣”的妻子称为“外妻”或“故妻”。具体说来,一种可能是在判刑前结为夫妻,另一种有可能是在判刑后服刑间结为夫妻。详见朱红林师:《试说睡虎地秦简中的“外妻”》,待刊。
[8]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3页。
[9]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44页。
[10]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8页。
[1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54页。
[12] 裘锡圭:《战国时代社会性质试探》,《切问集》(下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3页。
[13]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亡律”条载:“∕主人购县官,其主不欲取者,入奴婢,县官购之。”可证裘锡圭先生的推断是正确的。参见李力:《“隶臣妾”身份再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67页。
[14] 李力:《“隶臣妾”身份再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68页。
[15]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2页。
[16]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2页。
[17] 《仓律》中“小”者分为“作者”和“未能作者”。《秦律十八种•仓律》:“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 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2页。
[18] 彭浩指出,汉初“使大男、大女”的年龄上限不尽相同,那么“使与未使”的区分也应存在不同。见彭浩:《睡虎地秦墓竹简<徭律>补说》,《简帛》(第五辑),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2010年版,第6页。笔者认为,以居延汉简七岁作为区分秦“小”者中“使和未使”的标准欠妥。从睡虎秦简来看,隶臣妾“大、小”的区分标准可能是身高,并非是年龄。
[19]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2页。
[20]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3页。
[2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2页。
[22]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45页。
[23] 杨振红:《秦汉简中的“冗”、“更”与供役方式——从<二年律令•史律>谈起》,《简帛研究二○○六》,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5~87页。
[24] “更隶妾”从事工匠的劳作,同《秦律十八种·均工律》中“新工初工事”,“工师善教之”有着本质的区别。《均工律》中是工师教弟子技艺,而《工人程》中是普通服役者从事官府手工业时,制作公器上与工匠的人员比例规定。
[25]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着:《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7年版,第203~310页。笔者对此部分的“户籍简”的相关研究做过总结。详见杨广成:《里耶秦简“户籍简”研究综述》,《黑龙江史志》2010年第13期。
[26]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研究——中国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195页。
[27]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着:《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7年版,第205页。
[28] 贾丽英:《小议“隶”的身份》,《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9月10日出土文献版。另见简帛网2009年11月23日。
[29]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研究——中国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1页。
[30] 类似有“司寇一户”的记载还见于里耶秦简⑧1028:“成里户人司寇宜,下妻齿。”简⑧1597:“阳里户人司寇□/。”分别见于《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研究》,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1,192页。
[31] 睡虎地秦简《司空律》载:“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责衣。”就是说,丈夫身为隶臣,妻子为自由人,这种情况隶臣服役衣服由妻子供给。但是,秦汉简牍中并没有发现一例是,妻子是刑徒,丈夫为其承担生活上的支持。换句话说,妻子一旦身为刑徒,夫妻间的婚姻关系是否能继续维持,这很值得怀疑。
[32] 有关秦简“外妻”的研究,见朱红林师:《睡虎地秦简中的“外妻”》,待刊。
[33]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74页。
[34] 朱红林师:《睡虎地秦简中的“外妻”》,待刊。
[35] 役籍,是指服徭役使的名册。见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05~206页。
注:此篇小文,是在朱红林师为博士所开“睡虎地秦简与战国制度”课上,进行小组讨论时,受老师和师兄们启发所作。其中不免有许多推测成分,还望方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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