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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
战国楚简“矵”字述论[1]
范常喜
中山大学国际汉语学院
战国楚简中有一“矵”字,从“石”从“ 刀”,下部或加“贝”作“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诸多学者多有讨论,但至今未达成共识。本文在诸家研究的基础上,谈一下我们个人的释读意见。为了减少造字,文中所引释文在不影响文意的前提下,隶定从宽。
一、字形及相关辞例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答曰:三大夫辱命于寡君之僕。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寡君一人……[2]
2、《清华简·保训》 8-9:昔微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殹―抑)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与―邪)民之行也,好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媺 /美)以爲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14】此与(与)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仁)人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弍/贰/二)者也。夫与(邪)蟡(伪)之民,其术多方。女(如)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字的其他简文。
(一)《上博七·吴命》中的“矵”字
《上博七·吴命》7:故用使其三臣,毋敢有迟速之期,敢告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邓期、邓僕、邓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而无故。……新造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尹不敢不告视日。 [13]
《包山楚简》132、135:秦竞夫人之人舒庆坦凥侌鄇之东竆之里,敢告于视日。侌人苛冒、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卯以宋客盛公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之岁荆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命尹陈眚为视日。[16]
李零先生认为: “楚简中的‘视日’是负责有关事务的当职官员,有点像齐国铜器和陶器上的‘某某立事岁’,是称某官莅政为‘立(莅)事’。”[17]陈伟先生在总结了以往对“视日”一词的不同意见后,最后认定“视日”之“视”,大概是守视的意思,与“当日”、“直日”略同,这类人负责对君主的上通下达。[18]据此可知,《吴命》中的“矵日 ”所指亦当是这个意思。由此可见,简文接下来回答说“答曰:三大夫辱命于寡君之僕。 ”其中的谦称“僕”恰好对应前文“敢告矵日 ”中的敬称“矵日”。[19]
值得注意的是,秦汉简中有一种简册自名为“质日”,与上述楚简中的“视日”关系极为密切。这类简册已发现数种[20],如:
《银雀山汉简·汉元光元年曆谱》:七年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日。[21]
《张家山M136(M336)[22]汉简》:七年质日。[23]
《岳麓秦简》:“□七年质日”(0602号简背面)、“卅四年质日”(0611号简背面)、“卅五年私质日” (0092号简背面)。[24]
据介绍,上述“质日”简均为标题简,从内容来看,这一类简,一般是悉数列出全年日干支,并在日干支下,记录下自己平时的活动及生活中遇到的重大事件。[25]不过,对于银雀山汉简中的“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字,研究者有不同的释读意见,此字原篆作: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左从简体字“历”,右从“见”,认为与“日”字连用以表示“曆日”的意思。[27]刘乐贤先生细察照片和摹本后,认为当释作“视”。并谓,“视”字左“示”又“见”,是其常见写法。[28]邓文宽先生认为“视日”不通,应据曆学校改为“七年曆日”。[29]李零先生核对过简文后,也肯定了刘乐贤先生对“视日”的隶定。对于所谓的“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字,我们仔细核对过相对清晰的原简文照片,发现该字左边确实是从“帀”,释作“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刘乐贤、李零二位先生直接释作“视” ,反而与字形不能密合。同批竹简中“视”字以及从“示”之字多见,均未见作“帀”形者。此外,此字右部偏旁与同批简中的“见”旁稍有差异,该偏旁下部的撇笔相对较长,且更向左上倾斜,与“贝”旁相对较近。试比较:
示旁: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字可能当释作“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33]从“贝”,“帀(生母脂部)”声,即“质(端母质部)”字的异体。关于“质日”简的性质,刘乐贤先生以“视日”立论,结合传世文献中有关“ 视日”的记述,认为视日,是看日、选日的意思,与日者之术相关[34]。李零先生基于刘乐贤先生对“视日”的 释读,指出《张家山 M136(M336)》简中的“质日”,也应是“视日”之假借。“视”和“质”古音相近,“视”是禅母脂部字,“质”是端母质部字。前者有察视之义,后者有比对之义,含义也比较接近。“视日”的含义,大概并不複杂,只是查看日子的意思。李先生还认为汉简中的“视日”同包山简中的“视日”性质有相类之处。包山简的“视日”,是负责有关事务的当职官员的代称,有点像齐国铜器和陶器上的“某某立事岁”,是称某官莅政为“立(莅)事”。张家山汉简和银雀山汉简的“视日”,其实是与“临官莅政”(曆书常用的术语)有关,这类曆表固然列有建除、反支等吉凶日与选择有交叉,但更主要的功能 ,还是给执事、视事的值班官员用来记录政事,用以考核政绩,在档案中是比较特殊的一类。李先生据此认为这类竹简有自题,应名从其主,叫“视日”或“质日”。 [35]
虽然我们把刘乐贤、李零二位先生释作“ 视”的字改释作了“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质)”,但李零先生的其他论述,我们基本上都同意。为了后文论述的方便,特此把李先生的结论再重新梳理一下。
1、汉简中的“质日”简是当职官员值班视事所用的曆表。
2、战国楚简中的“视日”是负责有关事务的当职官员的代称。
3、楚简“视日”与汉简“质日”在性质上有相类之处,均与“立(莅)事”、“临官莅政”有关。
4、“视”与“质”是音近相通的关系。
基于李零先生的上述结论,我们认为“质日”和“视日”所记录的很可能是同一个词,但该词在不同时代有两个不同义项,一个是当职官员的代称,另一个则只是当职官员值班视事所用的曆表,而且还在书写形式方面有了区别,一个记作“视日”一个记作“ 质日”。[36]也就是说楚简中的“视日”与秦汉简中的 “质日”实际上是一回事,只是因为时代的不同,词义的发展变化,二者在字形的选择和义项的取舍方面有所差异。
现在我们再回到《上博七·吴命》中的“ 矵”字。诸家均认为此处的“矵日”与其他楚简中的“视日”所指一致,都是指当职官员的代称。基于上述对“质日”与“视日”之间关系的讨论,我们认为《吴命》中的“矵”当即“质”的本字。“矵”字从“石”从“刀”,应是为“斧质”的“质”而造的一个本字。
《说文》:“质,以物相赘,从贝从斦阙。”段玉裁指出:“《韵会》‘从斦’作‘斦声’,无‘阙’字。”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斦 ”字下认为“此字当读如‘质’,即‘椹櫍’之‘櫍’,质从之得声。”陈剑先生认为从文字构造通例来看,说“质”从“斦”声是符合事实的。“斦”字不见于古书,但在古文字中曾单独使用(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矵”与《古文四声韵》同韵之“[各刀]”字(黄锡全谓即《广雅》、《一切经音义》之 “铬”字)声同可通。竹书“矵”字,当由各、咢声求之。简文“矵”当读为哗讼之 “咢”。其字或作“谔” ,故训多释为“直言”。
武家璧先生: “矵”见《龙龛手鑒》、《四声篇海》、《正字通》等,谓“砌”之俗字。《说文》 “砌,阶甃也。”“砌中”即以甃石垒砌成台阶状的“中”坛。坛中央可能立有定方向用的表杆,是谓 “立中”或者“立极”。上甲微“砌中于河”就是在河滨或河伯之地堆石垒砌了一座“中”坛。“砌 ”有堆聚之义,故“砌中 ”亦可解释为筑坛聚众。
赵平安先生: “矵”在郭店简《语丛四》和上博简《容成氏》中作偏旁使用,从石声,可读爲托。此段大意是说,上甲微在和有易氏开战时,曾将“中”寄放在河伯那裏,待打败有易氏,又从河伯那裏将“中”索回,传贻子孙。
上述诸家结合传世文献中的相关记述,对该段简文的大意已基本上理清了。但对于“矵”字却未达成共识。不过,后来由于李学勤先生进一步解释,说此“叚(假)”字之释读是“由于在其他清华简中找到‘假路’于某地的文句而得证实。”[42]所以释作“假”似乎成为主流意见。我们认为“矵中于河”当释作“质中于河”。“质”,以财物抵押或留人质担保。如:
《左传·襄公三十年》:八月甲子,奔晋。驷带追之,及酸枣。与子上盟,用两珪质于河。使公孙肸入盟大夫。己巳,复归。
《管子·山权数》:行五月,召丁氏而命之曰:“吾有无赀之宝于此,吾今将有大事,请以宝为质于子,以假子之邑粟。”丁氏北乡再拜入粟,不敢受宝质。桓公命丁氏曰:“寡人老矣,为子者不知此数,终受吾质。”
《左传·僖公十五年》:“子桑曰:‘归之而质其大子,必得大成。’”
《史记·周本纪》:武王病。天下未集,群公惧,穆卜,周公乃祓斋,自为质,欲代武王,武王有瘳。
许多学者都已指出,与上甲微、有易、河伯三者同时相关的事蹟亦见于古籍,如《山海经·大荒东经》: “有易杀王亥,取僕牛。”郭璞注引《竹书》云:“殷王子侅宾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緜臣杀而放之。是故殷主甲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灭之,遂杀其君緜臣也。”此记载虽与简文所云有所差别,但主要人物及故事相差不多。简文中的“中”虽然诸家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但大家都认同,对于“微”来说,“中” 是一种非常重要和宝贵的东西。“微”为了向“有易”复仇,遂将宝贵的“中”抵押给“河”,以寻求“河”的帮助,最后“有易”被打败了。我们对“质”的这种理解还可以照应到后面的简文。 [43]
简文接下来谈到“微亡害,迺追中于河”。关于“追中于河”,诸家也有不同的观点,[44]如:
整理者:“追”,读为“归 ”。
孟蓬生先生: “假”字可能可以读为“ 质”,“追”字与“ 卖”的形状相同,应该念“赎”。这句简文是讲上甲微讨伐有易时路过河,先以“中”为抵押,然后再要回来,这才能传之后世。[45]
姜广辉先生: “追”应理解爲“ 慎终追远”的“追”,即 “追溯”。殷人的把握分寸的“中”的方法,可以追溯于河伯,而由上甲微首先掌握之后,“传贻子孙,至于成汤”。
李锐先生:疑 “追”读爲“率 ”,“追”古音端纽微部,“率”古音生纽物部,舌音对转,当可通假( “率”与“帅”古代常相通)。“率”之义爲遵循、顺服;这和舜的“身滋服”相近。
林志鹏先生: “归中于河”为战胜后至河的报祭(衅鼓而藏之)。
廖名春先生: “追”,疑读为“ 敦”。《诗‧大雅‧棫朴》:“追琢其章,金玉其相。”陈奂《传疏》: “‘追琢’,《有客》作‘敦琢’ 。追、敦,皆假借字。”“追”爲微部端母,“ 敦”爲文部端母,古音相近,故能互用。“敦 ”有崇尚、注重义。简文“追中于河”即“ 敦中于河”,也就是在河内崇尚中道。
我们要重点补充的是“迺追中于河”的“追”字,大部分研究者均从整理者释作 “追”,但解释各不相同。我们认为,所谓的“追”并非“追”字,原简文作: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转)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字的基本声符依然是“矵”,只是加了意符“贝”,并把“石”旁省掉了“口”,在简文中也当释作“质”,与清华简《保训》中的“质”意思基本一样,稍许不同的是一个质的是“中”,一个质的是“人”。《左传·隐公三年》:“王贰于虢,郑伯怨王,王曰无之,故周郑交质。王子狐爲质于郑,郑公子忽爲质于周。”该段包山简的大意是说“毕得被质为莫嚣军队的右使,因为病得厉害,死掉了”。质到别处的人或物一般不能受到伤害或者损伤,因为主人还会把这些人或物赎或者换回去,但“毕得”很不幸,在作为人质当右使的时候却死掉了,这种情况可能引起了法律纠纷,从而记录在了包山简的法律文书中。[53]
(四)《上博二·容成氏》中的 “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字
《上博二·容成氏》39:汤闻之,于是乎慎戒登贤,德惠而不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殹―抑)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与―邪)民之行也,好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媺 /美)以爲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14】此与(与)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仁)人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弍/贰/二)者也。夫与(邪)蟡(伪)之民,其术多方。女(如)……
整理者 释作“砌”。何有祖先生分析为从石从刀,读作“视”字,或可进一步读作“示”。[62]季旭昇先生读作“着”,训为彰显、表明。全句是说“邪民的行为,喜欢表现(和别人不同的)美以……”我们认为仍当释作“质”。该简文残断过甚且难字较多,不过文献中“质美”或者“美质”均有用例,可能与此有关。如:
《荀子·性恶》:夫人虽有性质美而心辩知,必将求贤师而事之,择良友而友之。
《礼记·礼器》:礼器,是故大备。大备,盛德也。礼释回,增美质,措则正,施则行。
《礼记·郊特牲》:大羹不和,贵其质也。大圭不琢,美其质也。
释成“矵(质)美”可能与前文所云“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奉)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杆,岂不难乎?”[63]等相关过于朴质的行为记述,有相照应之处。不过,由于简文残断过甚,“质美”的确切含义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六)《郭店简·语丛四》中的“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字
《郭店简·语丛四》 26-27:一家事乃有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一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一王母保三婴儿”即“家事”之 “度”的具体内容。张崇礼先生赞同裘先生读 “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为“度”的意见,并训“度”为“谋”,认为“ ‘三雄一雌’是以阴阳为喻,三雄一雌,突出‘阴’的可贵,也就是‘谋为可贵’”;“三
李零-范常喜:战国楚简“矵”字述论0746战国楚简“矵”字述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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