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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佚名:历代土地赋役制度
历代土地赋役制度
佚名
井田制是西周奴隶制国家的土地制度。国家在修筑水渠和道路时把土地划分为许多“井”字形方块,故称为井田。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亦即属于周王,周王把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让他们世代享用。他们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不准转让和买卖。为了充分发挥地力,并规定了定期“换土易居”的分配制度。
西周的井田制根据剥削对象的不同,有两种不同的区划,一种是“十夫有沟”,即国中平民的份地。其收入要上缴国家十分之一,作为贡税,以充军赋。一种是“九夫为井”,为野中庶人即农业奴隶耕种之田,其中百亩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田也叫“藉田”,就是借助民力耕种公田,实行集体耕耘,藉田的收入全部被奴隶主掠为己有,这实际上是一种劳役剥削。至于庶人耕作的那一小块土地,只是作为维持简单的再生产条件,并不属于他们所有。此外,庶人还要服各种无偿劳役,尽各种贡纳义务。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对他们操有生杀予夺的大权。
西周后期,私田出现,厉王霸占新兴贵族的私田,划为国有,在实行“藉田制度”的同时,有向私田征税。这就意味着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和井田制破坏的事实。井田制是我国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的主导形式,它遭到破坏,也就预示着奴隶制危机的到来。
建安元年,曹操为解决军粮供应的困难和安置流民推行屯田制,开始在许昌附近屯田,后又向各地推广。屯田区不隶属于郡县,直属中央的大司农,由典农中郎将或典农校尉,屯田都尉管理,屯田分民屯和军屯两种,屯田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封建国家。屯田客(农民)按军事编制固定在土地上,一般不服兵役和徭役,专门从事农耕。军屯以军营为单位进行生产。
屯田制是曹魏政权以军事强制形式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进行地租剥削的一种土地制度。民屯按土地的实际收获量向官府分成交纳田租,用官牛的官六民四,用私牛的官民对分。建安九年,曹魏政权对编户的自耕农通过调租制进行剥削。规定田租每亩每年交纳粟四升,户调平均每户每年交纳绢二匹、绵二斤,废止了汉代征收的口赋和算赋。此外,农民还要分担各种徭役。
屯田制的推行对安置流民和恢复发展农业生产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西晋统一后,晋武帝太康元年(280年),颁布了占田法令。规定男子可占田七十亩,女子可占田三十亩。占田是政府规定农民占有土地的一个指标,至于农民是否占足规定的数量,政府并不过问。
西晋政府在颁布占田法令的同时,颁布了课田和户调法令,以次对农民进行剥削。课田,是征课田租之意,即是政府按照规定的田亩数向农民征收田租。每个丁男(16岁至60岁)课田50亩,丁女课田二十亩,次丁男13岁至15岁,61至65岁)课田25亩,次丁女和老小不课。课田的田租,平均每亩纳粟八升,比曹魏高一倍。户调,是征收户税的制度,规定丁男作户主的,每年交绢三匹,绵三斤。户主是妇女和次丁男的,户调折半交纳。边远郡县交丁男户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的户调。西晋户调比曹魏增加了。
占田制对官僚、士族所占的土地、人口规定了一个限额,对其兼并土地有一些限制作用。同时,占田制规定农民和课田的数额,使农民有可能依法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缴纳固定的租税,从而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使西晋初年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出现了一个短暂的安定局面,这就是史书上所说的“太康繁荣”。
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颁布均田制,规定:15岁以上的男子授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倍,因为要休耕,都加倍授田。初授田的人,男子授桑田二十亩,不宜种桑的地方,男子授麻田十亩,妇女五亩。露田不准买卖,身死及年满70岁时,归还官府。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可以买定额二十亩的不足部分或卖有余部分,“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奴婢和耕牛亦授田,奴婢授露田的办法同普通农民一样,人数不限,田地归奴婢主人掌握,如再卖身别主,需将田地还官。4岁以上的耕牛一头授田三十亩,以四头为限。官吏给公田,从刺史到县令,按官职高低分别授田十五顷到六顷,作为俸田,离任时移交下任,不得专卖。
北魏在颁布了均田制的同时,通过租调制对农民进行剥削,规定一夫一妇(每户)每年出帛一匹、粟二石。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租调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均田制以计口授田的形式,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让他们开垦和耕种土地,以增加国家的租调收入。
均田制的实施,使一部分荫户脱离了地主的控制,变成均田户,使一些荒地被开垦出来;同时租调制规定了政府对均田户的剥削限额,农民的负担相对减轻了,提高了他们生产的兴趣,这对社会生产的发展是有利的。
北齐的均田制规定:一夫授露田八十亩,妇女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丁牛一头,授田六十亩,限止四牛。又每个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不在还授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授之分。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
北周的均田制规定:已婚的丁男授田一百四十亩,未婚的丁男授田一百亩,另有宅地,但无桑麻地。
北齐规定:率人一床(一夫一妇)调绢一匹,绵八两。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无升。
北周规定:农民自18岁至64岁都要缴纳租赋,已婚丁男每年纳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未婚丁男减半,自18岁到59岁的男子,要服力役二十至三十天。
北齐通过均田制的推行,来劝课农桑,发展农业生产,使农业得到恢复发展,北齐后期,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遭到破坏。
北周实行均田制后,促进了关中地区的经济发展,使国力一天天强盛起来。
武德七年(624年)颁布了均田令。均田制规定:(一)百姓授田:18岁到20岁的中男和21到59岁的丁男授田一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可以传子孙;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还官。老男、残疾、寡妻妾、杂户、官户、工商业者和僧道,亦分别授给数量不等的田地。(二)贵族官僚授田:贵族依爵位高低分别授永业田一百顷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授永业田六十顷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官;勋官授永业田三十顷至六十亩。在职官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田租补充俸禄,离任移交,各级官府也有多少不等的公廨田,田租作办公费用。(三)允许土地买卖: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者准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硙者准卖几分田。买田不得超过本人应授田数。
唐在颁布均田制的同时颁布了租庸调制对农民进行剥削。规定授田农民不管土地财产多少,每个每年一律向国家纳租粟二石;绸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服役二十天,若不服役,每天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做庸。贵族官僚享有免纳租调和不服徭役的特权。
均田制的推行,使农民多少得到一些土地。唐朝的租庸调制,特别是庸不再规定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这些都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使政府收入迅速增加,国力也日益强盛起来。
唐朝安史之乱之后,国家财政危机加深。在这种情况下,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于建中元年(780年)推行了两税法。规定:“量出以制入”,按预算支出总额来确定两税总额,分摊给各州;只征户税和地税两项,“其租庸杂徭悉省”;分夏秋两季征收,故称“两税法”。“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两税法还规定了征收方式和数量。规定户税征钱或折征绢帛,户无主客,人无丁中,一律以贫富为差,分九等户征收。地税征粮,以大历十四年(779年)垦田数为准;不定居的商贾,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之与定居者负担均等。
两税法改变了租庸调制“以丁身为本”的征税原则,“唯以资产为宗”,重视实际纳税能力,意味着封建政府对人民的人身控制有所减弱,也多少改变一些负担不均的现象;量出制入,取消力役,以实物为主,兼收货币,在税制上也是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一大进步;无论主客户和不定居的行商一律征税,扩大了纳税范围,增加了政府收入。实行两税法后,政府年收入增加了一倍以上。
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推行了一条鞭法。主要内容有:(一)赋役合并。政府将各种名目的田赋、徭役合并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如何摊法,各地执行不一,有的地方以丁为主,有的地方以田为主,个别地方也有全部摊入田亩的。(二)官府雇工服役,农民可以出钱代役,不再直接负担力役。(三)田赋征银。田赋中除政府所必须征收的米、麦之外,其余一律用银折纳。(四)赋役征收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了明初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赋役的办法。一条鞭法将赋与役的征收合而为一,开始以土地多寡作为税收的依据,这是对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
一条鞭法将赋与役的征收合而为一,开始以土地的多少作为税收的依据。但是不能认为从此户丁就不再是封建政权剥削对象了,只是户丁银额不是完全出于户丁,而是把其中的一部分转加给了田地。有的采用“丁六粮四”,也有的“丁田平均分配”,不管各地在实行中如何不同,但把户丁的负担部分归之于田地是一致的。一条鞭法规定“一概征银”,但一般说来仍是征收实物,那些方物土贡更是不用说了。
一条鞭法的推行,首先保证了政府的收入,是国库收入大增。一条鞭法把一部分差役摊入田亩之中,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它还实行徭役征银办法,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为城镇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多的劳动力,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由于赋税征银,对促进货币地租的发展和部分农作物的商品化也有一定作用。所有这些,都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
雍正时,清政府采取了“地丁合一”、“摊丁入亩”的办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平均摊入田赋银中一并征收,简称“地丁制度”。地丁制度是明代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它和一条鞭法一样是保证封建政府赋役剥削的财政措施。
清政府规定的“摊丁入亩”,一般的和平均的数字,是每亩的赋银一两摊一钱二厘多银。无地农民不仅在租佃地主土地时,要向地主交50%甚至70%的私租,而且还要负担地主转嫁而来的各种加派和徭役。
清政府实行地丁制度后,保证了政府收入。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的人头税基本上被废除,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减轻了一些负担,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又有所削弱。
(资料来源:http://www.oldbeijing.com)
中华文史网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10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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