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宇-岳麓秦简肆校商(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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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岳麓秦简肆校商(壹)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一)
●田律曰:吏归休,有县官吏乘乘马及县官乘马过县,欲貣刍稾、禾、粟、米及买菽者,县以朔日1284正/111正平贾(价)受钱,先爲钱及券,缿以令、丞印封,令、令史、赋主各挟一辨,月尽发缿令、丞前,以中辨券案1285正/112正雔(雠)钱,钱辄输少内,皆相与靡(磨)除封印,中辨臧(藏)县廷。1281正/113正
这条律文中的“菽”,本作“叔”。雷海龙君(网名“落叶扫秋风”)已指出[1]。可商之处尚有:
其一,秦简“事”往往写作“吏”,“有县官”下一字据文意当用作“事”,相关一句读作:“吏归休、有县官事乘乘马及县官乘马过县”。
其二,“先爲钱及券,缿以令、丞印封”,疑读作“先爲钱及券缿,以令、丞印封”。这与先前所见秦汉“入钱缿中律”仅述钱缿不同[2],交易中使用三辨券的中辨,看来也需要置入专门的缿中。
其三,“令、令史、赋主各挟一辨”,前一“令”字当是动词,与后文连读。因爲县令不会亲临交易,而三辨券中之中辨需要上呈县廷,此外衹有上、下两辨由令史与买者分别持有。“赋”可能是“钱”字之误,“钱主”即岳麓肆简122(1399)“入钱者”。
(二)
●田律曰:有辠,田宇已入县官,若已行,以赏予人而有勿(物)故,复(覆)治,田宇不当入县官,复畀之其故田宇。1276正/114正
物故,整理者注释:“亡故。《汉书·苏武传》:‘前以降及物故,凡随武还者九人。’顔师古注:‘物故谓死也,言其同于鬼物而故也。’”
今按:物故在死亡外,尚有事故义。《墨子‧号令》:“即有物故,鼓,吏至而止,夜以火指。”孙诒让闲诂:“物故,犹言事故,言有事故则击鼓也。”本条及简078、简318中的“物故”,均是事故义。相关简文宜读作“有辠田宇已入县官若已行、以赏予人而有勿(物)故复(覆)治”。
(三)
尉卒律曰:爲计,乡啬夫及典、老月辟其乡里之入㝅(穀)、徙除及死亡者,谒于尉,……397正/140
㝅,整理者注释:“入㝅(穀),入读爲纳,入穀即传世文献所见的纳(内)粟。”何有祖博士指出:“㝅”既然与黔首本身状况的变动有关,可读如本字。《说文》:“㝅,乳也”。段注:“此乳者,谓既生而乳哺之也。”“入㝅”之“入”爲它处黔首迁来,而“㝅”爲黔首处于幼儿待哺乳的状态。二者都意味着乡里内人口的增加[3]。所说当是。应该进一步的是,“㝅”于此恐有生育义,与“死”对应,其前一字实当释爲“人”。相关一句宜释作:“乡啬夫及典、老月辟其乡里之人㝅、徙、除及死、亡者”。
(四)
……给邑中事,传送委输,先1257正/148正悉县官车牛及徒给之,其急不可留,乃兴䌛(徭)如律;不先悉县官车牛徒,而兴黔首及其车牛以发1269正/149正䌛(徭),力足以均而弗均,论之。1408正/150正
这段简文后面一段句读不确。当改读作:“不先悉县官车牛徒而兴黔首及其车牛,以发䌛(徭)力足以均而弗均论之。”岳麓肆简190、191(1248、1249)记云:“其力足以爲而弗爲及力不足而弗言者,赀县丞、令、令史、尉、尉史、士吏各二甲。”本简是说如果“不先悉县官车牛徒而兴黔首及其车牛”,即按简190、191(1248、1249)所叙论处。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6年3月27日16:41。)
[1]见简帛网论坛(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331&page=1第3楼)。
[2]参看拙文《关于秦与汉初“入钱缿中”律的几个问题》,《考古》2012年第8期。
[3]何有祖:《读岳麓秦简肆札记(一)》,武汉大学简帛网2016年3月2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492)。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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