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延汉简所见士卒家属廪名籍再考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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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居延汉简所见士卒家属廪名籍再考索


(南宁沛鸿民族中学)
居延汉简所见士卒家属廪名籍粮食分配问题,中外学者已多有论述[1]。然而,似仍有可论者。
汉简所见士卒家属廪名籍粮食配给月标準一般为:大男三石,大女、使男二石一斗六升大,使女、未使男一石六斗六升大,未使女一石一斗六升大[2];在此不妨称之为“一般标準”。然而并非所见家属廪名籍简皆符合前述一般标準,如以下数简: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55·20 第四𤑾卒伍尊 妻大女女足年十五见署用谷二石九升少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33·20 弟大男辅年十九
第四𤑾卒张霸 弟使男勋年七 见署用谷七石八升大
妻大女年十九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194·20 妻大女胥年十五
第四𤑾卒虞护 弟使女自如年十二 见署用谷四石八斗一升少
子未使女真省年五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03·3 妻大女眇年卅五
第五𤑾卒徐谊 子使女待年九 见署用谷五石三斗一升少
子未使男有年三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03·12 第六𤑾卒宁盖邑
父大男偃年五十二
母大女请卿年卌九 ●见署用谷七石一斗八升大
妻大女女足年廿一 [3]
《额济纳汉简》2000ES7SF1:11 母大女□如年六十二见在署用穀二石九升少
第卅一隧卒王敞 子小男骏年一见在署用穀七斗六升少
妻大女如年廿六见在署用穀二石九升少 [4]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简55·20及《额济纳汉简》简2000ES7SF1:11所见大女的配给量皆为二石九升少,而非常见的二石一斗六升大。对于简55·20,日本学者森鹿三先生认为此简与简203·3所载的是小月(二十九日)的配给量;简133·20所见与一般配给量略有出入,说不定也是小月的配给量;由此,进一步认为简203·12和简194·20把配给量总计记错了[5]。对于大女的配给量为二石九升少,徐扬杰先生则认为是受年成丰歉影响[6]。
细审上引数简,不难发现,不合一般标準者均为序数燧卒家属廪名籍。如此情形应该不是偶然巧合,似乎也不能以小月配给量和年成丰歉来解释。对于士卒家属廪名籍,已有学者注意到实名燧与序数燧家属廪名籍在记载方式上的差异[7],然而,差异似乎不仅存在于记载方式上,还存在于粮食配给标準中。以下,试分别简单讨论序数燧卒家属粮食配给的各个标準:
大女;已见于简55·20及简2000ES7SF1:11,标準为二石九升少。
大男;《居延新简》有一简:
E.P.T40:27 第十五队卒陈齐 子大男恭年十五 三石 六日取 [8]
由简文可见,序数燧卒家属中大男的配给量是三石,与一般标準相同。以此标準反观简203·12,已知大女的标準是二石九升少,则简中一大男二大女的月用榖量正是七石八升大,并非如森鹿三先生所认为的配给量总计记错。
使男;确定大男和大女的配给量之后,根据简133·20计算可得,使男的配给量为一石九斗九升少。在一般标準中,使男与大女的配给量均为二石一斗六升少;而在此,使男的配给量较一般标準少了一斗七升,较大女也少了七升。
未使男、使女、未使女的标準,因所见资料有限,难以直接计算得出。然而,在一般标準中,未使男与使女的配给量相等;在此,设若未使男与使女的配给量也相等,则由简203·3,可得未使男、使女的配给量为一石六斗一升。又以此,根据简194·20可知未使女的配给量为一石一斗一升。如此,未使男、使女、未使女的配给量较一般标準均少五升大。
另外,由《额济纳汉简》2000ES7SF1:11简,还可知序数燧卒家属“年一”者的配给量为七斗六升少。而所见与实名燧卒家属“年一”者的配给量相关简有: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317·2 惊虏𤑾卒徐□
妻大女商弟年廿八用穀二石一斗六升大
子未使男益有年四用穀一石六斗六升大
子□□年一用穀一斗
●凡用穀四石六
《居延新简》 E.P.T65:119 ●妻大女君宪年廿四
止北𨼾卒王谊 ●子未使女女足年五岁 皆居署廿九日
七月乙卯妻取
●子小男益有年一岁 凡用穀四石少 [9]
简317·2的“一斗”,所见居延汉简的各本释文皆如此[10];虽然“凡用穀四石六”之后有断简,但是通过“凡用穀四石六”可以计算,此处的“一斗”应为“八斗”。至于简E.P.T65:119,明确居署二十九天,用穀四石少;若以各人一般标準而减去其一天配给量来算,恰好是四石少,亦可计算得“年一”者的月配给量为八斗。而“年一”者的月配给量为八斗,是分配标準中的独有标準。因为,年龄一岁以上,便依性别区分,各有标準;可见于以下二简: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03·13 妻大女严年十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俱起𤑾卒王并 子未使女毋知年二用谷一石一斗六升大
●凡用谷三石三斗三升少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31·25
制虏𤑾卒张放 妻大女自予年廿三用穀二石一斗六升大
子未使男野年二用穀一石六斗六升大?[11]
以上二简,女子“年二”即归入“未使女”,男子“年二”即为“未使男”,以一般标準配给粮食;由此亦可反证,“年一”者的粮食配给在一般标注之外,自有其配给标準。因此,实名燧卒家属粮食配给标準,在一般标準之外还应加上“年一”者的配给标準。而实名燧卒家属中“年一”者每月八斗的配给量较与之对应的序数燧卒家属标準多出三升大。
至此,综上所得,序数燧卒家属廪名籍的配给月标準为:大男三石,大女二石九升少,使男一石九斗九升少,未使男、使女一石六斗一升,未使女一石一斗一升;年龄一岁的小孩为七斗六升。
由简E.P.T65:119亦可见森鹿三先生“小月的配给量”说法合理的地方。但是,应该要明确的是,简E.P.T65:119所见是实名燧的情况。比照根据实名燧卒家属廪名籍计算得出的一般标準和根据序数燧卒家属廪名籍计算所得的标準,不难发现,二者之间并非加减一天配给量的关係,而应是两个不同的配给标準。
至于为何实名燧卒家属与序数燧卒家属粮食配给标準各异,小子愚钝,百思不得其解;其中奥妙,唯有留待大方之家来揭示了。
附记:拙稿在资料搜集过程中,曾向复旦大学小包公先生求援,先生不辞繁琐,慨然扫描寄赠;在写作中,亦曾向张俊民先生请教;在此一併谨致谢忱。唯文中一切失误由本人负责。
(编者按:[1]森鹿三《论居延出土的卒家属廪名籍》,《简牍研究译丛》(第一辑);徐扬杰《居延汉简廪名籍所记口粮的标準和性质》,《江汉论坛》1993年第2期;朱奎泽《汉代西北屯戍系统粮食分配问题探析》,《中国农史》2007年第2期,又见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先秦、秦汉史》2007年第5期;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第三章,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
[2]森鹿三《论居延出土的卒家属廪名籍》,《简牍研究译丛》(第一辑)第10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4月
[3]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97、223、309、315页,文物出版社,1987年
[4]魏坚:《额济纳汉简》第一四五页,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
[5]森鹿三《论居延出土的卒家属廪名籍》,《简牍研究译丛》(第一辑)第106—10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4月。森鹿三先生根据劳干先生释文,引用时又有编号。本文引用相同简文时则依据《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直言其简号。
[6]徐扬杰《居延汉简廪名籍所记口粮的标準和性质》,《江汉论坛》1993年第2期,第68—69页
[7]耿慧玲《由居延汉简看大男大女使男使女未使男未使女小男小女的问题》,《简牍学报》第七期,第二五八页;森鹿三先生已注意到二者的不同,不过仍解释为大月和小月的不同,见森鹿三《论居延出土的卒家属廪名籍》,《简牍研究译丛》(第一辑)第107页
[8]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文化部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第87页,文物出版社,1990年7月
[9]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文化部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第428页,文物出版社,1990年7月
[10]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乙编》(下册)第二一八页,中华书局,1980年;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512页,文物出版社,1987年;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中国简牍集成》(标注本)第7册第252页,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森鹿三先生《论居延出土的卒家属廪名籍》文中所引作“八斗”,不所据何本,见《简牍研究译丛》(第一辑)第104页
[11]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376页,文物出版社,1987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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