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也说吴平斛

度量衡-也说吴平斛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度量衡-也说吴平斛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也说吴平斛


(北京大学历史系)
走马楼竹简中提到“吴平斛”的简很多,[1]其中“吴平斛”与“禀斛”常常对举。于振波先生在《走马楼吴简初探》中讨论了“平斛”问题,幷且给出了吴平斛与禀斛的换算关係,使相关问题的研究得到推进。[2]但是他说“平斛就是当时通行的量制”,未免笼统而模糊。吴平斛当然是一种量制,但它是一种什麽性质的量制呢?把吴平斛简单地视爲通行的量制,就无法解释,爲什麽有的简文提到吴平斛,有的却不提;更不能解释,爲什麽这种量制要叫“吴平斛”,而不叫“汉斛”或其它名称。显然,有必要对吴平斛的问题再加探讨。
我们知道官仓出入的简文中提到米穀的类别很多,其中限米、税米、租米、杂米、粢租米、折鹹(减)米、酱贾米等等,都有以吴平斛计量的记录:
简3695:■右入新吏限吴平斛米二千五百卅斛五斗二升
简7864:黄龙二年文入税吴平斛米二千六百七十八斛三斗四升料校不见前已列言更诡责■
简6688:黄武五年文入租吴平斛米二百七十七斛六斗料校不见前已列言更诡责负者■
简1911:出仓吏黄讳潘虑所领杂吴平斛米二千七十斛其二百斛邮卒黄龙三年限米
简6690:黄龙二年文入粢租吴平斛米□百九十四斛四斗四升八合三勺料校不见前已列
简7045:■元年折咸吴平斛米九十五斛■
简1983:□□官所卖酱贾吴平斛米七十四斛九斗七升被督军粮■
以上各简中,限米写作“限吴平斛米”,税米写作“税吴平斛米”,租米写作“租吴平斛米”,杂米写作“杂吴平斛米”,粢租米写作“粢吴平斛米”,折咸米写作“折咸吴平斛米”,酱贾米写作“酱贾吴平斛米”。以此类推,则池贾米当写作“池贾吴平斛米”,盐米当写作“盐吴平斛米”,等等。
吴平斛是一种什麽性质的量制呢?从以“吴”字名斛的情况看,可以肯定它是一种新的量制。这裏的吴,到底是吴国的吴,还是吴郡、吴地的吴呢?如果是吴国的吴,那麽吴平斛就是孙吴国家所推行的新量制。值得进一步思考的是,孙吴国家采用这种新量制的基础是什麽?吴平斛是一种全新的设计,还是把某一地区的量制推广爲国家统一量制的结果?我认爲后一种可能性比较大。孙吴建国,以三吴爲依托,三吴的制度(无论其与东汉制度的关係如何,即无论其爲全国普遍适用的制度,还是三吴地区的地方性制度),实是孙吴国家制度的基本来源。从这个意义上说,与东汉量制有所不同的孙吴国家的新量制,可能本来只是三吴地区的地方性量制。那麽,“吴平斛”之吴,极有可能就是这一斛制原有的名称。因此,从起源意义上讲,吴平斛之吴,即三吴、吴地之吴。
可以推想,随着孙吴军事政治力量溯长江而西上,把豫章、江夏、南郡、长沙、武陵、零陵、桂阳,进而又把岭南交州各郡,置于孙吴国家统治之下,孙吴的制度也会覆盖到新的统治区,某些原来三吴地区的地方性制度,便以孙吴国家制度的身份,推广到孙吴全境。可以肯定的是,在新统治区推行的孙吴制度,与该地区原有的东汉制度之间,关係必定十分密切,差异不会太大。但是,各地原有的地方性制度,从此要被三吴地区的地方性制度所代替,或者说,要在很大程度上被代替。这种变化,当然会在官文书中留下痕迹。吴简的“吴平斛”简文,就是长沙地区的量制发生变化之初,爲了区别于以前的量制而在官文书中加以强调的结果。
长沙地区推行吴平斛量制,至迟从黄武元年就开始了:
简6116:□文入黄武元年□□□吴平斛米一百卌四斛□■
黄武纪年简中,除黄武元年外,只有黄武四年、五年和六年简中,含有吴平斛的简文:
简6205:□吏殷连掾□□□黄武六年领吴平斛米七十五斛料校不见前■
简6264:□文入射吏秦陵等所贷武昌黄武六年粢准吴平斛米……■
简6688:黄武五年文入租吴平斛米二百七十七斛六斗料校不见前已列言更诡责负者□
简8025:集凡入黄武四年吏张阁税吴平斛米卅四斛二斗料校不见■
简8125:□文入新吏番章烝□□□黄武六年吴平斛米一百卅九斛八斗五升料校不见
黄龙元年、二年和三年纪年简中都有出现吴平斛的简文:
简3387:黄龙元年文入税吴平斛米四百九斛九斗五升料校不见前已列言更诡责负者
简6690:黄龙二年文入粢租吴平斛米□百九十四斛四斗四升八合三勺料校不见前已列■
简1911:出仓吏黄讳潘虑所领杂吴平斛米二千七十斛其二百斛邮卒黄龙三年限米
嘉禾纪年简中,只有嘉禾元年和二年简含有吴平斛简文:
简1167:■黄讳潘虑所领嘉禾元年税吴平斛米■
简9750:■吴平斛米二斛?嘉禾二年九月■
在竹简中没有看到嘉禾三年以后的简文中使用“吴平斛”,而木简“嘉禾吏民田家莂”裏也未曾提及“吴平斛”。当然,这幷不意味着,嘉禾三年以后吴平斛这一量制不再使用了。相反,这可能说明,经过十多年的推行之后,长沙地区已经习惯了新的量制,人们已经把通行的斛制与吴平斛完全等同了起来。更可能的情况是,与吴平斛幷行的其它量制到这时已经完全消失,吴平斛成爲唯一的量制。因此,不再需要特别标出“吴平斛”了。
在提到“吴平斛”的竹简中,黄龙三年简和嘉禾元年简占绝对多数(约占65%),这也许不是偶然的巧合。我曾经考证,吴简中的建安纪年简,都出于后来追记[3]。走马楼吴简应当都是孙吴正式建国以后的长沙郡临湘县官文书。从现存吴简(包括竹简和木简)的纪年主要集中在黄龙三年至嘉禾五年这一个时期来看,我还怀疑黄龙初年及黄武时期的纪年,都属于追记性质,追记的原因就在于赋税收缴、仓库出入的记账,往往涉及多个财政年度。比如前举涉及黄武纪年的编号爲6116、6205、6264、6688、8025、8125五简,都有“文入”和“料校”字样,显然是核对旧账时发现了问题。这类对账简,当然会涉及较早的纪年,因爲所对的账目,都属于许多个财政年度以前的旧账。同样的情况,也适合于黄龙元年和二年简。这说明,目前所看到的纪年简中的纪年,幷不表明它们反映简文的写作时间。
可是,在嘉禾三年以前的大量竹简中,涉及量制时,更多的简文都没有提及“吴平斛”,这又如何解释呢?我们注意到,提及“吴平斛”的简文,有相当多同时也提到了“禀斛”,也就是说,吴平斛是与禀斛对举的。比如:
简1901:出仓吏黄讳潘虑所领黄龙三年税吴平斛米六十三斛三斗六升爲禀斛米
简1930:■吴平斛米五十五斛六斗八升爲禀斛米□■
简2016:出仓吏黄讳潘虑所领黄龙三年税吴平斛米卌六斛八斗爲禀斛米卌八斛被督
简2051:出仓吏黄讳潘虑所领黄龙三年税吴平斛米五十七斛合爲禀斛米六十斛被督
简2169:出仓吏黄讳潘虑所领嘉禾元年税吴平斛米廿三斛四升爲禀斛米廿四斛被督军粮
这类吴平斛与禀斛对举的简文,反映的是在对同一次仓米出入进行称量,却要使用两种不同的量制的情况。
于振波先生说禀斛是“官府在配给粮食时所专用的”斛,这大概是基于禀斛以禀爲名所作的推测。他还推算出吴平斛与禀斛之间有某种稳定的换算关係,即1稟斛=0.96吴平斛。我赞成这一推算。但是他又说,禀斛略小于吴平斛,是爲了将粮食在保存和称量过程中的损耗,“转嫁到接受粮食配给者的头上”。我的看法是恰恰相反,禀斛如果是分配粮食时所使用的斛,那麽由于涉及个人利益,其单位容量的变化就是一个极爲敏感的社会和政治问题。我认爲禀斛是传统量制(即原先在长沙通行的、极可能是东汉普遍适用的量制),而吴平斛是新推行的、来自三吴地区的量制。推行新的量制,恰恰是要把仓米储存、转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耗,转嫁到粮食生産者和赋税承担者身上。至少在表面上,接受禀食的社会群体的利益,幷没有受到威胁。
这裏我们还要进一步明确,我认爲吴平斛是收纳米穀的量制,而禀斛是出付米穀的量制。禀斛是传统量制,吴平斛是新推行的量制。正是由于出入的差异,我们才能理解,爲什麽中国历史上度量衡的单位量的变化趋势是越来越大。吴简中的吴平斛和禀斛两种斛制的存在,提示了斛制变化过程中双轨体制的存在及其意义。收入用新的、即已经增大了的度量衡,支出用原有的、即较小的度量衡,很可能是某些时期的政府解决财政困难的手段之一。由于粮食生産者、即赋税承担者,与禀食者、即国家财政的供给对象,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群体,收入和支出的度量衡制度也主要各自影响其中一个群体。问题在于,接受国家财政供给的禀食者,儘管其阶级差别巨大,但无疑是维持国家生存的直接支柱,更不要提其中还包含数量巨大的官僚集团。减小支出的度量衡,就势必威胁到这一重要群体的切身利益,通常不可能成爲一项政策选择。因此,当国家打算利用改变度量衡的办法来提高财政收益或应付财政紧张时,只能增大收入的度量衡,而维持支出的度量衡不变,使国家财政从二者之间的差额中获益。但是,这种收入与支出的度量衡双轨体制不可能维持长久,因爲从经济总体来看,双轨体制不仅最终会造成管理混乱,而且一定会曲折地伤害到国家财政体制自身。此外,接受国家财政供给的社会群体,特别是其中的官僚集团,也不会长久地、心甘情愿地接受明显较小的度量单位,他们的意志最终会体现到双轨体制的终结、度量衡的再度统一上来,当然,度量衡只会统一到单位量较大、而不是较小的标準上。
中国历史上度量衡变化的动因当然是複杂多样的,以上的分析只是提供了变化的一个途径。顾炎武说:“盖自三代以后,取民无制,权量之属,每代递增。”[4]他把“取民无制”看成度量衡“每代递增”的基本动因。王国维探讨宋以前尺度变化时说:“尝考尺度之制,由短而长,殆爲定例。其增率之速,莫剧于西晋后魏之间,三百年间,几增十分之三。求其原因,实由魏晋以后,以绢布爲调,官吏惧其短耗,又欲多取于民,故代有增益。”[5]同样把赋调收纳过程中的避免损耗、增加收入,看作尺度增大的基本原因。关于历史上度量衡三者变化的不平衡,顾炎武早就说过“是则今代之大于古者,量爲最,权次之,度又次之矣”[6]。变化最小的尺度,由于魏晋迄唐户调徵收绢布,使得这一时期尺度增率特别突出。[7]我想这些事实的确反映了国家财政收入来源与度量衡变化之间的相关关係。但是,收入与支出是财政体制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无论度量衡的单位量发生何种变化,只要收支两面同时采用相同的度量衡标準,那麽,收入的增加势必要被支出的增加所抵销。这不仅对于国家财政来说是如此,即使对于那些地方官吏来说也同样如此。如果只注意到国家“取民无制”和“官吏惧其短耗,又欲多取于民”的因素,对于理解度量衡的变化史,恐怕是不够的。吴简中“吴平斛”与“禀斛”双重斛制的存在,给了我们重要的啓示,让我们思考收支两个系统的分离,才是度量衡变化的前提条件,旧度量衡用作支出,新的、增大了的度量衡用作收入,从而形成双重体制,这才是度量衡发生变化的要害所在。儘管双重体制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不可能长久维持,但正是双重体制向单一体制的回归,才是度量衡完成其单位量增大变化的最后一个步骤。
只有收支分离,才能出现差额。所谓“大斗入,小斗出”,可谓老生常谈。杜牧《樊川文集》卷十《杭州新造南亭子记》:“爲工商者,杂良以苦,僞内而华外,纳以大秤斛,以小出之,欺夺村闾戆民,铢积粒聚,以至于富。”[8]个人敛财如此,国家亦如此。新出郴州晋简有所谓“吴称”、“晋称”,这反映了孙吴的秤制与北方魏晋的秤制是不同的,而随着晋灭吴,晋的制度逐渐覆盖到孙吴境内,两种制度之间存在一个先共存后替代的过程。在两种制度共存的时期裏(也就是双轨制时期),制度的选择使用决不会是随意的、偶然的,一定有着现实利益的驱动。
从这个角度来认识吴简中吴平斛与禀斛的简文,我们可以了解孙吴建国初期,正是通过保持旧斛制(禀斛)以应付支出,同时推行较大的斛制(吴平斛)来开拓财源,解决或部分地解决了财政困难。东汉通行的斛制是新莽时期确定的,所谓禀斛,应当就是新莽斛制。有意思的是,与孙吴同时的曹魏,也同样推出了新的斛制。《晋书》引刘徽注《九章》之言,对于魏大司农斛(曹魏标準斛)的大小及王莽铜斛(即东汉标準斛)大小的比较,得出结论说,一王莽斛“于今斛爲容九斗七升四合有奇”,因爲“魏斛大而尺长,王莽斛小而尺短也”。[9]现代学者计算了王莽斛和魏斛的容积,得出的结论是1王莽斛的容积爲0.9743974曹魏斛。[10]这个比例,与于振波推算出的1稟斛=0.96吴平斛的比例,十分接近。三国之初,吴魏两国都采用了增大斛量以增益财政的办法,而且两国斛单位的增加量也很接近,这个事实使我们推测,在汉末三国之际,赋税承担群体对于增大赋税用斛的承受极限,大概就是这麽多了。蜀汉政权是否也曾如魏、吴一样改变斛制,目前还无法知道。
新出额济纳汉简99ES16ST1:1-8第3简有“告候尉赏仓吏平斗斛毋侵”的话[11],这裏的“平斗斛”当然不是一种新的斛制,而是指出入纳授时斗斛装载的情形。即便使用同一种斗斛制度,仓吏上下其手的空间仍然是很大的,而上下其手的原则无非“多入少出”而已。“吴平斛”的“平”,标榜的是公平,是对单一斛制下“多入少出”原则的否定。可是,双轨制本身,又是对“多入少出”原则的制度化的肯定。
对吴平斛与禀斛的讨论,让我们认识到古代斛制乃至整个度量衡制度发生变化之际,新旧度量衡双轨制的存在及其意义。儘管度量衡变化的实际情形一定会複杂曲折得多,但双轨制有必要引起更多的注意。
(原刊:长沙简牍博物馆、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二辑],武汉:崇文书局,2006年,第192—200页)
(编者按:[1]本文引用走马楼吴简之竹简,均见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下册,文物出版社,2003年。每简标以该书所列简号,故不标页码。
[2]于振波:《走马楼吴简初探》,文津出版社(台北),2004年,228-233页。
[3]罗新:《走马楼吴简中的建安纪年简问题》,《文物》2002年第10期,92-95页。
[4]黄汝成:《日知录集释》卷一一,岳麓书社,1994年,380页。
[5]王国维:《观堂集林》卷一九,中华书局,1959年,938页。
[6]黄汝成:《日知录集释》卷一一,382页。
[7]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525页。
[8]杜牧:《樊川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154页。
[9]《晋书》卷一六《律曆志上》,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492页。
[10]丘光明:《中国历代度量衡考》,科学出版社,1992年,254-255页。
[11]魏坚(主编):《额济纳汉简》,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5年,73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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