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包山简中的“阳城公”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説包山简中的“阳城公”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説包山简中的“阳城公”
(吉林大学古籍所)
《包山楚简》[1](以下简称为《包山》)第120号简文中有“昜城”、“昜成”地名(释文用宽式):
下蔡寻里人宗胃告下蔡敋执事人昜城公样择 《包山》第120号简
夫拳窃马于下蔡而鬻[2]之于昜城 《包山》第120号简
昜成公样择命倞夫解句 《包山》第120号简
简文中的“昜城”、“昜成”无疑可读为“阳城”。包山简的整理者未説明阳城的今地所在,研究者对简文中“阳城公”的性质以及“阳城”的地望也是众説纷纭,但在把“阳城公”看成楚国阳城县的县公这一点上各家的意见是一致的。
战国时期名“阳城”者非一地,不仅楚国,三晋的韩国也有“阳城”(见于《史记·韩世家》以及“六年阳城令戈”、[3]“八年阳城令戈”[4]等)。《吕氏春秋》等书中记録有楚国的“阳城君”,曾侯乙墓竹简中也有一位楚国封君“阳城君”,他们的封邑应为楚地“阳城”。此外,《文选·登徒子好色赋》中也直接提到楚国的“阳城”:“嫣然一笑,惑阳城,迷下蔡。”李善注:“阳城、下蔡,两县名,盖楚之贵介公子所封,故取以喻焉。”李善注并没直接説明这个“阳城”的所在地。
裘锡圭、李家浩先生解释曾侯乙墓竹简中的“
説包山简中的“阳城公”城君”时説:[5]
《吕氏春秋·上德》有“阳城君”,曾参与谋害吴起事件。这件事发生在楚悼王刚死的时候,上距曾侯乙之死约四十二年,不知简文的“阳城君”跟楚悼王时的“阳城君”会不会是一个人。
也没有讨论阳城的地理位置。
已经发表的论着多认为包山简文“阳城”就是《登徒子好色赋》中的楚地“阳城”,而这个“阳城”也是秦末农民起义领袖陈胜的故乡,其所在今地目前所见主要有五种説法:[6]
一是秦、汉颍川郡的阳城县,在今河南登封县东。《史记索隐》引韦昭説、《正义》等持此説;
二是《汉志》汝南郡的阳城侯国,故治在今河南商水县(一说汝南县)境内。《汉书·陈胜传》颜师古注、《通鑒》胡注等持此説;
三是安徽宿县南的阳城,见于《大明一统志》及安徽省的地方誌等;
四是《地理志》南阳郡的阳城县(汉代改为堵阳),在今河南方城县东,《史记·曹相国世家》“战阳城郭东”《集解》、《索隐》等持此説;
五是认为是汝阴“阳城乡”,在今河南上蔡县东南。[7]
包山简的时代属于战国中期的楚怀王。上引今河南登封县境的“阳城县”在战国中晚期一直属于韩国领土,可排除是楚国“阳城”、包山简“阳城”的可能性;而“安徽宿县説”出现较晚,得不到早期史书或出土古文字资料的支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曾侯乙墓竹简所处的战国早期,宿县一带并不在当时楚国的疆域内,[8]因此“宿县説”也不可信。
何浩先生认为,楚悼王时的阳城君乃惠王晚期阳城君之后裔,封地在今河南省商水县西南。[9]颜世铉先生将包山简文的“阳城”地望也定在商水县。[10]刘信芳先生认为《汉志》汝南郡阳城(在今河南上蔡北)的可能性较大。[11]
关于商水县的“阳城”,谭其骧先生据《汉书·外戚恩泽侯表》“阳城缪侯刘德”条、《楚元王传附刘向传》,受封于西汉宣帝时的“阳城侯国”大约只有千把户,不可能是一县之地。[12]因此,不能据此认为西汉时今商水一带有阳城县,更不能由此上推战国时此地有阳城县。“商水阳城説”也可以排除。
徐少华先生认为,从下蔡人在阳城、下蔡间做生意来看,二者当临近,因此包山简文的“阳城”很可能就在安徽宿县:[13]
······颍川阳城于战国中晚期属韩而不属楚,与简文所载的楚阳城无关;南阳阳城虽于战国中期为楚地,但与淮水中游的下蔡相去甚远,与简文所载的史实不大相符。······位于今河南方城县东的阳城,在西元前301年,齐、韩、魏联兵伐楚的垂沙之战后即归于韩,不久又转属于秦,···《大明一统志》关于宿州南有古阳城的记载,对于我们认识和解决战国中晚期淮河中游地区确有一处阳城或阳城县存在的史实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启示,所言位于宿州安之古阳城,很可能就是包山简文和宋玉《好色赋》······的楚阳城。
此説似乎为《大明一统志》中的阳城“宿县説”找到了战国出土文献上的证据,实际上也不可信。
今按,已有的讨论将包山简文中的“阳城”默认为楚县名,这个看法并没有经过论证。实际上它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包山》第120号简文表明,这个“昜城公”的身份是“下蔡敋执事人”。“执事人”也见于曾侯乙墓竹简第1号简文中,裘锡圭、李家浩先生认为:“‘执事人’,即办事的官吏。《书·盘庚下》:‘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尚皆隐哉。’简文‘执事人’似是指管理人马甲胄和车马器的办事人员。”[14]在战国楚简中,“执事人”的地位与身份往往不高,至少不会是楚县县公这一级别的。比如,《新蔡》乙四·126的“西陵执事人”、《包山》第58号简的“宣王之坉市之客苛适、执事人□□”,《包山》第81号简的“
説包山简中的“阳城公”(鄢)之兵甲执事人”、第188号简的“
説包山简中的“阳城公”(鄢)执事人”等。这些“执事人”都是某一职事的掌管者。将职务为“下蔡敋[15]执事人”的“昜城公”理解为楚国阳城县的县公,无论如何是解释不通的。从《包山》简文的“上临邑公”(第79号简)、“邸阳君之人化公”(第98号简)、“新都桑夜公”(第113号简)等情况来看,包山简的“昜城公”还是看作下蔡县属下的阳城邑的“邑公”为妥,它与曾侯乙墓竹简、《登徒子好色赋》中的楚“阳城”并非一地。
学者之所以会将非县公类型的邑公混而为一,这牵涉到楚简中“县”的判断标準问题。
楚简中的地名资料很丰富,确认县名的标準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即以包山简而论,陈伟先生认为,可以从“司法职权”、“名籍管理”和“职官设置”三个方面来加以判断,并由此找出了包山简中的近30个楚县名。[16]这是目前最为可靠的判断标準。颜世铉先生在讨论包山楚简中的县名资料标準时,进一步提出了某地名之后加称“公”、则此地名应为楚县等。[17]实际上,这一点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格外注意。
楚简中直接称“公”的地名或其他职官资料,有的肯定不是县公。比如,有一些职官也可称“公”,如“司舟公”、“舟斨公”、“舟斄公”(俱见《包山》第168号简)。颜世铉先生已经指出,包山楚简中“县以下各级行政组织的职官多有称‘公’者”,“里公”、“州加公”、“邑公”等应排除出楚县资料之外。[18]其说大致可信。这类非县公的资料,“州加公”、“里公”易于识别。包山简中“邑公”的资料不在少数,除了上举“上临邑公”、“新都桑夜公”,还有“斄尹之虘邑公”(简28)、“
説包山简中的“阳城公”邑公”(简183)、“芙公骑”(简119)、“疋阳之俈竹
説包山简中的“阳城公”=公”(简99)等。其中,简119的“芙公骑”为“正阳”县之下的芙邑邑公,视之为楚县公恐怕是有问题的。[19]而“
説包山简中的“阳城公”郢公”(第185号简)、[20]“亢(原篆从缶亢声)缶公”(第85号简)、“
説包山简中的“阳城公”公”(第183号简)是否为县公,也有点问题。
另外,包山第98号简“邸阳君之人化公”的“化公”,属于颜世铉先生所説的不能确认或逕予认定为楚县的情况。[21]这个意见是比较谨慎的。我们认为,包山简中的这个“化公”应属邑公类型。邸阳君的封地有多大,目前还无法判断。假如为一个县(比如邸阳县之类),“化公”作为“邸阳君之人”就没有是县公的可能,而只能是邑公;即使邸阳君的封地有数县之大,作为其封地私邑上的“公”,是否能等同于楚国的“县公”,还是一个未知数。
刘信芳先生在考证“邸阳君”封邑地望时曾説:[22]
我们试将“邸阳”定位在大沙河北岸,还可举出一旁证。包98记有“邸阳君之人化公番申”,“化”读为“蒍”。《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子玉复治兵于蒍。”杜预注:“蒍,楚邑。”子玉治兵于蒍在秋季,该年冬,“楚子及诸侯围宋”,知“蒍”在楚宋边境。包简之“化”已是邸阳君私邑,而大沙河北岸之“泜阳”正在楚宋边境一带。······
今按,刘氏所説多有误。比如,说“子玉复治兵于蒍”之“蒍”在楚宋边境,只能是一种推测;“蒍”、“化”古音虽近,但包山简的“化”不一定就是《左传》僖公二十七年的“蒍”(二者可能仅是同名关係)。尤其是説“大沙河北岸之‘泜阳’正在楚宋边境一带”,更与战国中期楚怀王时楚国北疆的史实不符。
(编者按:[1]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2年。
[2]“鬻”字原篆作“儥”形,此从李学勤先生释读,见氏着:《包山楚简中的土地买卖》,《中国文物报》1992年3月22日。 [3]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河南登封县八方村出土五件铜戈》,《华夏考古》1991年第3期,第31页图四·5。
[4]何琳仪、焦智勤:《八年阳城令戈考》,《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六辑,中华书局2006年,第217页。
[5]裘锡圭、李家浩:《曾侯乙墓竹简释文与考释》,湖北省博物馆 编《曾侯乙墓》,文物出版社1989年,上册附録一,第521页注释[176]。
[6]谭其骧:《陈胜乡里阳城考》,《长水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下册第336页、339——340页。
[7]陈昌远:《陈胜生地阳城考辨》,《历史地理与先秦史研究》(《史学月刊》特刊),1989年4月,第34——37页。
[8]陈伟:《楚东国地理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23页。
[9]何浩:《楚国封君封邑地望续考》,《江汉考古》1991年第4期,第63页。
[10]颜世铉:《包山楚简地名研究》,台湾师範大学文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周凤五教授),1998年,第160页。
[11]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台北艺文印书馆2004年,第110页。
[12]谭其骧:《陈胜乡里阳城考》,《长水集》下册,第338、339页。
[13]徐少华:《包山楚简释地五则》,《考古》1999年第11期,第74、75页。
[14]裘锡圭、李家浩:《曾侯乙墓竹简释文与考释》,《曾侯乙墓》上册,第501页注释⑥。
[15]简文“敋”字,李守奎先生读为“廐”,见氏着:《包山楚简120——123号简补释》,复旦大学古文字网站2009年8月1日。如此説可信,作为马廐的管理人员就更不可能会是一县的县公了。
[16]陈伟:《包山楚简初探》,第94——100页。
[17]颜世铉:《包山楚简地名研究》,第114、115页。
[18]颜世铉:《包山楚简地名研究》,第117页。
[19]徐少华:《包山楚简释地十则》,《文物》1996年第12期,第64、65页。颜世铉:《包山楚简地名研究》,第154页。
[20]或以为“
説包山简中的“阳城公”郢”就是安陆,如此则“
説包山简中的“阳城公”郢公”就更不会是楚国县公。
[21]颜世铉:《包山楚简地名研究》,第117页。
[22]刘信芳:《包山楚简地名考释十二则》,《简帛研究汇刊》第一辑,中国文化大学史学系,2003年,第314、315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205.html
以上是关于説包山简中的“阳城公”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