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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秦漢法律簡牘中的“庶人”身份及法律地位問題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我們從秦漢法律簡牘可以看到,秦漢時期始終存在庶人這種社會階層,他們在政治、法律地位及經濟權益上與平民存在差异,帶有明顯的人身依附色彩。
[關鍵詞] 秦漢簡牘 庶人 身份 法律地位
一、問題的提出
“庶人”的名稱以及含義在古史分期討論中曾是廣爲討論的論題,通說以爲西周“庶人”當系平民。[1]由此聯想,戰國秦漢自然也不例外。[2]但是,《史記·魏豹彭越列傳》:“上赦(彭越)爲庶人,傳處青衣。”《漢書·韓彭英盧吳傳》所載大體相同。歷代注家,包括清末王先謙的《漢書補注》都于“庶人”無注;于“青衣”,陳直《史記新證》:“西漢初青衣、嚴道爲流放罪人之所。”由此可見,彭越雖被劉邦赦免爲庶人,可其仍然是戴罪之身,幷未完全恢復自由。隨著簡帛材料的出土,爲我們重新探討秦漢“庶人”的含義,探討“庶人”這個社會階層的屬性及法律地位提供了可能。
睡虎地秦簡《司空》:“百姓有母及同牲(生)爲隸妾,非適(謫)罪也而欲爲冗邊五歲,以免一人爲庶人,許之。”秦簡整理小組引錢大昕《廿二史考异》卷十《光武帝紀下》“凡律言庶人者,對奴婢及有罪者而言。” 我們覆按錢大昕《廿二史考异》原文,卷十《光武帝紀下》首條便對《後漢書·光武帝紀下》:“七年,詔郡國出系囚、見徒免爲庶民”提出疑問,指出“庶民”系唐章懷太子注書時爲避李世民諱妄改“庶人”而來,幷進一步論斷:“凡律言庶人者,對奴婢及有罪者而言,與它處泛稱庶民者,迥乎不同”,幷以《後漢書》中未遭回改的事例爲證。錢大昕的論斷有二點值得重視,一是唐以前古籍中的庶人與庶民含義有差异,二是漢律中庶人的含義有其特殊性。睡虎地秦簡所載秦律律條明確證實了錢大昕的論斷,表明秦漢時期始終存在庶人這種社會階層。秦簡整理小組引錢氏此語,幷在語譯文中直譯“庶人”,這都是非常正確的。但是整理小組緊接著在睡虎地秦簡《軍爵律》:“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爲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爲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隸臣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爲庶人。工隸臣斬首及人爲斬首以免者,皆令爲工。其不全者以爲隱官工”的注釋及譯文中,對“令爲工”解釋爲“使爲工,其身份爲自由人”表明注釋者幷未完全意識到“庶人”的法律屬性。而且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有如下事例:
“將司人而亡,能自捕及親所智(知)爲捕,除毋(無)罪;已刑者處隱官。”可(何)罪得“處隱官”?群盜赦爲庶人,將盜戒(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論,斬左止爲城旦,後自捕所亡,是謂“處隱官”。它罪比群盜者皆如此。
可知群盜可赦免爲庶人,但不能恢復自由身份,而只是充任刑徒的頭目,如果手下有刑徒逃亡,便要以故罪即群盜罪加以懲罰。這個事例也與《史記》所載彭越的遭遇非常接近,表明“庶人”幷非完全的自由人,而是秦漢社會中具有特殊身分的人群或階層。如果說睡虎地秦簡記載過于簡略,整理小組限于體例,未能爲我們提供明確的解說尚屬爲材料所限。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中“庶人”的材料遠比秦簡豐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庶人”凡八見,《奏讞書》“庶人”凡一見,但幷未引起整理小組的注意,均未對其解釋。就是在文物簡注本基礎上進一步研讀的日本京都大學“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班《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一)也同樣未對此做出解釋。[3]
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新證
“庶人”的法律地位如何?我們注意到《二年律令·戶律》的兩條律文:
關內侯九十五頃,大庶長九十頃,駟車庶長八十八頃,大上造八十六頃,少上造八十四頃,右更八十二頃,中更八十(三一○)頃,左更七十八頃,右庶長七十四頃,五大夫廿五頃,公乘廿頃,公大夫九頃,官大夫七頃,大夫五頃,不(三一一)更四頃,簪裊三頃,上造二頃,公士一頃半頃,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頃,司寇、隱官各五十畝。不幸死者,令其後先(三一二)
宅之大方卅步。徹侯受百五宅,關內侯九十五宅,大庶長九十宅,駟車庶長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三一四)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長七十六宅,左庶長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三一五)五宅,不更四宅,簪裊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隱官半宅。欲爲戶者,許之。(三一六)
在這兩條律文中,“庶人”與有爵位者、士伍、司寇、隱官單列,其占有田宅的數目也僅高于司寇、隱官,前者屬于刑徒中的最輕者,後者則是刑徒中平反昭雪者。可見“庶人”的身份僅高于刑徒,低于士伍。而且上述兩條是戶律條文,是關于戶籍登記的法律,可見“庶人”身份要“注籍”即注明在戶籍上,如同睡虎地秦簡附見魏戶律規定曾經流亡或爲贅婿的身份要登記在戶籍上一樣。但是,庶人可以立戶、占田宅的意義不可低估,意味著其法律地位的提高。《二年律令·戶律》:“寡爲戶後,予田宅,比子爲後者爵。其不當爲戶後,而欲爲戶以受殺田宅,許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三八六)毋子,其夫而代爲戶。夫同産及子有與同居數者,令毋貿賣田宅及入贅。其出爲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戶。(三八七)”說的是非戶主的寡婦可以比照庶人的標準占有田宅。
此外,常人、士伍、庶人、奴婢在刑罰上的區別是非常明顯的,幷不只限于《戶律》中所見的條文。如《二年律令·賊律》在列舉常人間的傷害行爲的法條以後單列下列兩條
鬼薪白粲毆庶人以上,黥以爲城旦舂。城旦舂也,黥之。(二九)
奴婢毆庶人以上,黥頯,畀主。(三○)
再如,《二年律令·具律》:“庶人以上,司寇、隸臣妾無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以上,而吏故爲不直及失刑之,皆以爲隱官,女子庶人,毋算事其身,令自尚。(一二四)”整理小組指出:尚,《爾雅釋詁》三:“主也”。《奏讞書》案例十七 “除講以爲隱官,令自常(尚)。” 《龍崗秦簡》木牘:“免愆死爲庶人,令自尚也。”胡平生先生認爲,“尚”,《爾雅釋詁》三:“主也。”庶人是自由人,不受奴役,故雲令之自主。但《二年律令·戶律》中庶人、隱官與士伍、二十等爵幷列,自尚之意,尚有疑義。又《二年律令·具律》:“有罪當耐,其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爲司寇 ,司寇耐爲隸臣妾。隸臣妾及收人有耐罪,系城旦舂六歲,系日未備而復有耐罪,完(九○)爲城旦舂,城旦舂有罪耐以上,黥之。其有贖罪以下,及老小不當刑,刑盡者,皆笞百,城旦刑盡而盜臧(贓)百十一錢以上,若賊傷人及殺人,而先(九一)自告也,皆弃市。(九二)”由此,我們注意到,漢律中有一個“庶人以上”的法律概念,所謂“庶人以上”既含庶人本身這一種人、同時指“庶人以上”的人。除去“庶人”的“庶人以上”,大概至少包括有爵位的人,如“公士、上造”等等。[4]這裏的“庶人”是一個與常人、奴婢、刑徒相區別、享有不同法律地位及權利階層這樣一個法律概念。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的事例表明,“庶人”犯罪處罰與常人不同,可按故罪即重罪懲處。再如在奸非罪中,奴婢與庶人的界限也是十分清楚的。如《二年律令·雜律》:“奴與庶人奸,有子,子爲庶人。(一八九)”秦漢律中,奴與自由人通婚,所産子女爲奴婢;但奴與庶人通奸,所産子女爲庶人。
秦漢“庶人”的來源如同秦簡所昭示的那樣,一爲隸臣妾(秦隸臣妾最初可能是官私奴婢的通稱,後來也指刑徒,後來又專指刑徒的一種)贖買而來;一爲罪犯赦免而來如《法律答問》中的群盜可赦免爲庶人,《史記》中彭越被赦免爲庶人;一爲主人放免奴婢而來,因爲秦簡《封診式》中有“告臣”爰書,男子甲將自己的奴隸捆送官府,以驕悍、懶惰爲名要官府買回。官府首先要驗證該奴隸是否曾被主人“身免”,即因某種原因親自解除其奴隸身份。
《二年律令》中,庶人來源之一也是由親屬贖身的奴婢。《二年律令·金布律》:“有贖買其親者,以爲庶人,勿得奴婢。(四三六)” 此外,逃亡幷獲得政府承認其自由身份的奴婢也當爲庶人。《奏讞書》案例二:高祖十一年八月江陵丞驁讞媚逃亡一案。媚在過去是士伍點的婢,在故楚時逃亡降漢,不書名數。後來在高祖六年二月,點將媚抓獲,重新登記爲婢,幷把她出賣給大夫禒,得錢一萬六千。到高祖十一年,媚逃亡,被禒抓獲。媚聲稱自己早已被免除奴婢身份,三月,禒爲此告官。審訊者難以判定。黥媚,畀禒或曰當爲庶人。
《二年律令》中,庶人的來源之一也包括赦免的罪犯。《二年律令·錢律》:“捕盜鑄錢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級。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許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隸臣妾、收人、(二O四)司空三人以爲庶人。其當刑未報者,勿刑。有(又)復告者一人身,毋有所與,詗告吏,吏捕得之,賞如律。(二O五)”
《二年律令》中,庶人的來源之一也包括主人放免的奴婢,但其具體情况相當複雜。《二年律令·置後律》:“□□□□長(?)次子,□之其財,與中分。其共爲也,及息,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爲庶人。(三八五)”指如果婢與主有兩性關係幷産子,母以子貴,主人死後,法律規定應放免爲庶人。這裏的“婢御其主”之“婢”即“御婢”。 [5]《二年律令·雜律》:“復兄弟、孝(季)父柏(伯)父之妻、御婢,皆黥爲城旦舂。復男弟兄子、孝(季)父柏(伯)父之妻、御婢,皆完爲城旦。(一九五)”整理小組注釋:“應指與男主人有性關係之婢,”還有一種更複雜的是《二年律令·亡律》:
奴婢爲善而主欲免者,許之,奴命曰私屬、婢爲庶人,皆復使及算,事之如奴婢。主死若有罪。(一六二)以私屬爲庶人,刑者以爲隱官。所免不善。身免者得復入奴婢之。其亡,有它罪,以奴婢律論之。(一六三)
此法條表明庶人來源之一是奴婢主解放的奴婢。此條律文規定奴主如果打算免除表現好的奴婢身份,法律是准許的,而且是鼓勵的。對國家而言,免除解放奴婢的人頭稅及徭役,解放奴婢要對主任繼續盡奴婢的義務。主人死亡或者犯罪,奴將由私屬改爲庶人。解放奴婢如果對主人表現不好,主人可將他重新變爲奴婢。這時他若逃亡或犯罪,將按照對待奴婢的律文處理,即加以刑罰後交還主人。可以看出,以上這些規定對于主人是極其有利的,可見政府對于放免奴婢是極其鼓勵的,結合規定“庶人”占有田宅的法律條文,可見對于調動奴婢的生産積極性,從家內僕役轉而從事農業生産,恢復促進社會生産力都是相當有利的。但是表現不好,“不善”可能相當于秦律的“不仁其主”,主人可將庶人重新變爲奴婢,其標準法律難于掌握。因爲西漢時,略贖身的奴婢爲奴而獲罪的事例也屢見于史乘。這裏還需要解釋的是法條中的若干名詞。“私屬”:“家衆也”。《左傳·宣公十七年》“請以其私屬”杜預注,私隸者:“言屬注私家,非給公役者。”又《急就章》“奴婢私隸枕床杠”顔師古注;“命者名也。”《說文》:“庶,屋下衆也。”表明是一種具有依附關係的人群。至于奴婢律:整理小組注釋:“指有關奴婢的律文”。依此文例,《二年律令·戶律》:“□□廷歲不得以庶人律未受田宅者,鄉部以其爲戶先後次次編之,久爲右。久等,以爵先後。有籍縣官田宅,上其廷,令輒以次行之。(三一八)” 其中的“庶人律”當可解釋有關庶人的律文,也有可能指獨立的律名,即漢初律中可能有“庶人律”。武漢大學簡帛中心、荊州博物館、早稻田大學長江流域文化研究所紅外綫照片將其剝離爲兩段,下段即現列之三一八號簡,上段“□□廷歲不得以庶人律”可釋爲“亡逃卒歲不得以庶人律代戶□”,談及代戶問題,當仍屬戶律,編號待定。[6]又《二年律令·置後律》:“死毋後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爲庶人,以□人律□之□主田宅及餘財。奴婢多,代戶者毋過一人,先用勞久、有(三八二)□子若主所言吏者”,前揭紅外綫照片爲““死毋後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爲庶人,以□人律予之其主田宅及餘財。”“予”,未釋。“其”,未釋。“庶人”之“庶”,原未釋(此從黃錦前《〈二年律令·置後律〉札記——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讀課札記之二》,簡帛研究網,2003年10月21日)。特別值得注意的是382簡亦涉及代戶,與318簡剝離出的“亡逃卒歲不得以庶人律代戶□”之間有關聯。
秦漢律中的庶人身份帶有對國家及私家的依附性。其中主人放免的奴婢對于原主人的依附性,甚至可以與古羅馬的隸農有某種程度的相似性和可比性。一般探討中國中古時期的依附人口,都從漢魏之際的部曲田客入手,現在看來有更直接的材料。秦漢“庶人”階層的出現,可看出這一時期社會發展的性質,西周春秋時中國社會屬于封建領主制社會,與西歐中世紀之封建領主最爲相近,春秋之入戰國乃由封建領主制轉入我國特有之封建地主制。在此封建地主制社會中,租種地主土地之佃農在經濟地位上較領主之下之農奴大爲改善,且復出現爲數衆多不直接受地主剝削之自耕農,致使此社會之先進與活力不特非前此之封建領主社會會所能夢見,即西歐中世紀領主制和會亦何能企及。⑦[7]“庶人”這種介于奴隸與自由小農之間階層的出現,與這一時期社會的走向是相一致的。
附記:拙文爲2006年中國博士後基金課題“秦漢魏晋法典化”的研究內容,已刊登在2007年6月25日出版的《咸陽師範學院學報》2007年第3期。2007年8月上海古籍出版社版《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第101頁注釋(1)“今按“庶人的地位在‘士伍’與‘司寇、隱官’之間。”可證吾道不孤。
(編者按:[1]林甘泉《說庶人的身份》,1962年《光明日報》《史學》專刊第251號。應永深《說“庶人”》,《中國史研究》1981年第2期。
[2]劉海年《秦漢“士伍”的身份與階級地位》,《文物》1978年第2期,收入劉海年《戰國秦漢法制管窺》,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313—321頁。
[3]日本京都大學“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班《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一),《東方學報》京都第七六册(2003),第132——133頁。
[4]于豪亮《居延漢簡叢釋》“御者”條,《于豪亮學術文存》,中華書局1985年,185—186頁
[5]武漢大學簡帛中心、荊州博物館、早稻田大學長江流域文化研究所(何有祖執筆,陳偉、彭浩審校)《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釋文校訂》,《中國文字》第三十二期,臺灣藝文印書館2006年。
[6]張建國《張家山漢簡〈具律〉121簡排序辨正——兼析相關各條律文》,《法學研究》2004年第6期
[7]黃永年《韓愈在中國思想史上的地位》,《陝西師範大學學報》1996年第1期。收入《文史存稿》,三秦出版社2004年,第375頁。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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