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詩論》簡4“與”字小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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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詩論》簡4“與”字小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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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簡《孔子詩論》簡4云:
【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曰:詩其猶平門。與賤民而豫之,其用心也將何如?曰:邦風是也。
對于這段話各家解說不一,我們以為各說法中,劉信芳先生對于此段整體的理解似更妥帖順暢。劉先生認為:“此‘平門’乃孔子打的比方,用以說明《詩》是公衆參與的文學形式。”又“明乎官學背景,‘平門’為貴賤平等出入之門,此針對《邦風》而發;‘與賤民而豫之’,謂《邦風》是給與賤民言志的參預形式,亦已明矣。”[1]劉先生的解說對簡文大意的把握已甚明暸,唯“與”字解作“給與”之義,似于句法不合。陳斯鵬先生進而提出“與”當讀“舉”,表概全之義 。我們赞同陳先生將“與”讀為“舉”,但對于“舉”在本句中的具體意義有不同看法 。我們認為,此處“舉”不是表概全,而是發動之義。
陳先生認為句中“舉”表概全之義的理由是:
竊謂“與”當讀作“舉”。“舉”有概全之義。《荀子•榮辱》:“舉國而與之不為改視,重死持義而不橈,是士君子之勇也。”《莊子•逍遙遊》:“且舉世而譽之而不加勸,舉世而非之而不加沮。”簡文“舉賤民而豫之”,句式正與“舉國而與之”、“舉世而譽之”等相同。此處設問:全體的普通民衆都來參豫作詩,他們的用心將會是什么樣子呢?答曰:那就是《邦風》了。[2]
其實“舉賤民而豫之”與“舉國而與之”、“舉世而譽之”句式並不相同。考“舉國而與之”句式中,“舉”表概全之義時 ,其后所跟的“國”這類名詞可由“舉+名詞”變換成“舉+名詞+之人”,如:
舉國=〉 舉國之人
舉世=〉 舉世之人
舉家=〉舉家之人
舉族=〉舉族之人
舉座=〉舉座之人
舉門=〉舉門之人
……
這類名詞都能表示某個區域範圍內的集體 ,在“舉+名詞”格式中是借指集體中的人,故可變換成“舉+名詞+之人”,變換后添加的“人”是同義復指 ,語義指嚮前面的集體名詞。
“舉國而與之”這一類句式抽象成句式A :舉+名詞+動詞語,句式A可以有(1)的變換形式:
(1)“A式”:舉+名詞+動詞語=〉“C式”:舉+名詞+之人+動詞語
a1. 夫大夫以所聞而告之君,……則舉國咸賴之矣。(《御纂詩義折中》卷四)=〉
c1. 大夫以其所聞入而告之君,……將舉國之人實賴之矣。  (《詩解頤》卷一)
a2. 若舉國皆能為之則不待立是工。(《周官集傳》卷十三)=〉
c2. 若舉國之人而皆能為之,……(《周官總義》卷二十六)
a3. 九月衛人殺州吁于濮。……舉國殺之。(《春秋集解》卷二)=〉
c3. 九月衞人殺州吁于濮。……舉國之人皆得殺之。(《春秋經解》卷一)
a4. 雖舉國非之而不顧. (《三朝北盟㑹編》卷一百九十二)=〉
c4. 雖舉國之人皆非之,吾行而不顧矣.(《拙齋文集》卷九)
a5. 舉國孰不知之耶?(《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十八)=〉
c5. 舉國之人豈不知乎?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四)
a6. 舉世皆濁我獨清。(《屈宋古音義》卷二)=〉
c6. 舉世之人皆濁,惟我獨清。(《翰苑新書續集》卷二十八)
a7. 然之事舉世皆知之。(《歷代名臣奏議》卷二百二十四)=〉
c7. 此亦舉世之人共知之。(《文端集》卷四十五)
很明顯 ,“舉賤民而豫之”是不能作此變換的,試讀“舉賤民之人而豫之”我們會感覺非常拗口 。為什么呢?因為“賤民”並非這類能表示區域範圍的集體名詞 ,故不能作此變換。所以,“舉賤民而豫之”與“舉國而與之”句式並不相同,故而“舉賤民而豫之”中的“舉”也不是表示概全之義。
那么“舉賤民而豫之”中的“舉”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我們看下面的變換(2):
(2)“B式”:舉+名詞+而+動詞語=〉“D式”:舉+名詞+以+動詞語
b1.諸侯見齊之罷露、君臣之不親,舉兵而伐之。(《戰國策》卷五)=〉
d1.諸侯舉兵以伐齊。(《繹史》卷一百八)
b2.惟應一舉兵而滅之頓絶其命耳。(《尚書疏衍》卷四)
d2.今衛又舉兵以滅之抑又甚焉。(《高氏春秋集註》卷十六)
b3.如崇侯之譛,其罪豈可赦哉?舉兵而薄伐,要以行天之誅耳。(《重訂詩經疑問》卷八)=〉
d3.吕氏云:雖舉兵以伐崇,莫非順帝之則而非我?(《重訂詩經疑問》卷八)
“而”替換成“以”,“而”“以”在此作連詞,連接兩個相同的語法結構。這說明句中“舉”是動詞,與連詞“而”“以”后面的動詞結構對應。“舉賤民而豫之”與“舉兵而伐之”句式相同,在此,“舉”是興起、發動的意思。“舉賤民而豫之”可解釋為 :發動普通民衆來參豫作詩。這樣解釋,于上下文也是吻合的。
作者署名:王兰
作者简介:王兰(1973-),女,汉族,湖北赤壁人,华南师范大学2004级汉语言文字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作者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大学城华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字学04级研究生
邮编:510006
[1]劉信芳:《孔子詩論述學》,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03年1月,第130、136頁。
[2]陳斯鵬:《戰國簡帛文學文獻考論》,中山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四月,第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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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5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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