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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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首发)

《競建内之》2號簡原釋文(為方便,所引釋文儘量采寬式,下同):
隰朋曰:“群臣之罪也。昔高宗祭,有雉雊於□前,譔祖己……。”
□,整理者未釋。季旭昇先生隸定為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疑讀為“示”或“祇”[1]。
今按,季先生的釋讀很有道理,但從古文字的用字習慣看,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更可能讀為“尸”。《詩·小雅·楚茨》“鼓鍾送尸”,鄭箋:“尸,節神者也。”簡文所記之事,除見於整理者所指出的《尚書》和《說苑》外,《史記·殷本紀》、《漢書·五行志》也有類似記載,都是說雉飛登鼎耳而鳴,與此記飛於尸前而鳴略有不同。


  《競建内之》3-4號簡原釋文:
不出三年,翟人之伓(背)者七百里
翟,簡文原從“邑”,整理者以為是地名。伓,整理者或讀為“倍”。
今按,簡文這段話也是敍述高宗之事,《孔子集語·主德五》中有相關記載,可以參看。其云:
《尚書大傳》武丁祭成湯,有雉飛升鼎耳而雊。武丁問諸祖己,祖己曰:“雉者,野鳥也,不當升鼎。今升鼎者,欲為用也。無則遠方將有來朝者乎!”故武丁內反諸己,以思先王之道,三年,編髮重譯來朝者六國。
對比分析,簡文之“翟”當讀作“狄”。古音“翟”屬定母藥部,“狄”屬定母錫部,聲母相同,韻部相隔稍遠。但古書“翟”、“狄”通用之例甚多,不勝枚舉[2]。伓,讀作“背”或“倍”于文意不通,疑當讀為“附”。古音“不”是幫母之部字;“附”從“付”聲,是幫母侯部字;二字聲母相同,韻部相隔稍遠。但古書有“不”聲字與“付”聲字通用的例子。《詩經·小雅·常棣》“鄂不韡韡”,鄭箋:“不當作跗,古聲不跗同。”《禮記·月令》“蟄蟲壞戶”(筆者注:此“壞”字,今通行作“坯”),《呂氏春秋·仲秋紀》引“壞”作“俯”[3]。簡文“不出三年,狄人之附者七百里”,適與《集語》“三年,編髮重譯來朝者六國”相應。

《鮑叔牙與隰朋之諫》4-5號簡原釋文:
百眚皆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邑)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灑)然將亡,公弗詰□,臣雖欲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試)或不得見公,沽弗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僕)人之生,三食色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憂)。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原簡字形與上博《緇衣》6號簡用作“怨”的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相近,季旭昇先生讀為“怨”。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季旭昇先生謂字從“心”,“偵”省聲,疑讀為“憎”。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季旭昇先生釋為從“水”從“鹽”,讀為“奄”。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季旭昇先生指出當釋為“訐”,讀為“諫”。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原簡字形與包山、郭店等用為“察”的字相同,季旭昇先生指出當釋為“察”。 生,何有祖同学讀為“性” [4]。三,整理者與下“食”字連讀為“三食”,指一日三餐。
今按,季先生對“怨”、“諫”的釋讀可從。上博之字,李零先生釋為“宛”[5],馮勝君先生釋為“夗”[6],“宛”、“怨”均從“夗”得聲,是三者可通。又《競建內之》7號簡、《鬼神之明》2號簡的“諫”字均假“訐”為之[7]。
郭店、上博簡中用作“怨”的字,還有另一種寫法,作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詩論27)、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郭緇衣10)、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詩論3);學者或釋作“悁”[8],或謂字形上部為“猒”之省而釋作“懕”[9],我傾向於釋“懕”;“悁”、“懕”與“怨”古音亦通。此簡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的右上部與《詩論》27、《緇衣》10號簡“懕”字的上部大體一致[10],我懷疑是“猒”之再省。郭店《老子甲》4號簡用作“厭”的字作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右旁作“占”形,與上引《詩論》3號簡“懕”字所從相同,恐亦是“猒”之再省[11]。因為前文已有讀“怨”之字,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於此可能讀為“厭”,憎惡、嫌棄之意。
公,參考上句文例,疑當屬下讀[12]。沽,也許讀為“姑”,姑息之意。生,何有祖同學讀“性”可從。“[公]沽弗察人之生(性)”,語意難明,疑簡文當在“察”字下斷讀。
整理者將“三”與“食”連讀,我懷疑“三”當屬上讀,簡文本作“人之性三”。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原簡上部所從與“目”形同,釋“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可商;根據文意,疑其上部為“自”之訛,當釋為“息”。《廣雅·釋言》:“息,休也。”《墨子·非樂上》:“勞者不得息。”簡文講“食”、“色”、“息”三者是“人之性”,可能與4號簡所說“縱公之所欲”有關。
綜上,可將此段簡文釋讀為:
百眚皆怨厭,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奄?)然將亡,公弗詰□。臣雖欲谏或不得見,公姑弗察。人之性三:食、色、息。

《鮑叔牙與隰朋之諫》7號簡原釋文:
鮑叔牙答曰:“齊邦至惡,死而尚秋(揪)其型(刑),至欲食而尚厚其斂,至惡何,而尚不時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變)。”
季旭昇先生將上段文字標點為:
鮑叔牙答曰:“齊邦至惡死而尚秋其型(刑);至欲食而尚厚其斂;至惡何而尚不時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變)。”
並讀“秋”為“修”,解“何”為“負荷”。
今按,從句例看季先生的斷讀比整理者合理,只是分號似應改為逗號。讀“秋”為“修”亦通。“修刑”一語見於傳世文獻,如《史記·周本紀》:“序成而有不至則修刑。”《秦本紀》:“衛鞅說孝公變法修刑,內務耕稼,外勸戰死之賞罰,孝公善之。”
何,疑當讀為“苛”。《玉篇》草部:“苛,政煩也。”又疑為“擾”意,《國語·晉語一》“朝夕苛我邊鄙”,韋注:“苛,擾也。”
不時,此語古書常見,意為“不以時”。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疑讀為“使”。《春秋》成公十八年“築鹿囿”,《左傳》:“書,不時也。”杜注:“非土功時。”《論語·學而》:“使民以時。”《集解》引包曰:“作事使民,必以其時,不妨奪農務。”《禮記·檀弓下》“使之雖病也”,鄭注“使”:“謂時繇役。” 《大戴禮記·曾子制言》:“使民不時,失國,吾信之矣。”
[1]季旭昇:《上博五芻議(上)》,簡帛網2006年2月18日。以下引季先生說均出自該文,不再出注。
[2]参看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会典》第469-470页,齐鲁书社1989年。
[3]参看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会典》第366、434页。
[4]參何有祖:《上博五〈鮑叔牙與隰朋之諫〉試讀》,簡帛網2006年2月19日。下引何說亦出此文。
[5]李零:《上博楚簡三篇校讀記》第51頁,萬卷樓圖書有限公司,2002年。
[6]馮勝君:《釋戰國文字中的“怨”》,《古文字研究》第25輯,中華書局2004年。
[7]參陳偉:《上博五《鬼神之明》篇初讀》,簡帛網2006年2月18日。
[8]黃德寬、徐在國:《郭店楚簡文字考釋》,《吉林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建所十五周年紀念文集》,吉林大學出版社1998年。
[9]魏宜輝、周言:《讀〈郭店楚墓竹簡〉劄記》,《古文字研究》第22輯,中華書局2000年;湯余惠、吳良寶:《郭店楚簡文字拾零(四則)》,《簡帛研究二OO一》(上),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
[10]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右上部的“甘”形外輪廓似作封閉形,與“貞”寫法接近,但楚簡“貞”字下方一般內從兩橫畫,與此作一橫畫不同。包山201號簡“貞”字作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
上博五《竞》、《鲍》篇校读四则,是“占”字之訛。
[11]有學者認為“占”、“厭”音近可通,參湯余惠、吳良寶:《郭店楚簡文字拾零(四則)》。
[12] 何有祖已指出這一點。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5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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