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对几处关中秦墓地墓葬排列布局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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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对几处关中秦墓地墓葬排列布局的思考


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考古队 许卫红
在秦墓葬的发掘中,常常见到成片有规律的排列布局。这种布局一般认为就是《周礼》中有关“族墓地”、“邦墓地”的反映。本文通过对这些墓葬的排列现象,提出一点有关秦家庭问题的思考,敬请专家指正。

目前关中地区较大规模的秦墓地主要有陇县店子秦墓、咸阳塔尔坡秦墓、咸阳任家嘴秦墓等几处。年代从春秋早期至秦代。墓葬一般都具有秦文化墓葬的典型特点,比如头向西和屈肢葬。墓型有竖穴土坑墓和洞室墓两大类。
陇县店子秦墓[i],总面积达50万平方米。共有秦墓葬224座。使用时间自春秋中期至秦代。整个墓地的范围明确,南、北、西三面基本完整,所有墓葬连成一片,墓地中部墓葬分布较为密集,边缘地带则相对稀疏。224墓葬在形制上有竖穴墓和洞室墓之分,只有14组墓葬之间存在打破关系。发掘者认为这是一处秦人东迁之前的国人墓地,即“族墓地”。在一篇研究文章中还提到:“在墓地内部却有几道人工开凿的土沟把整个墓地分隔成四个小区。虽每区里都包含着各期墓葬,但若仔细观察,小区内的墓葬从人的体质特征到随葬器物都会有一些差别,说明其间有一定的人群与族属差异。[ii]”
边家庄墓地[iii],33座秦墓葬,其中有8座以青铜礼器的五鼎四簋为随葬类组合。墓葬等级较高,墓葬年代集中在春秋早期晚段和春秋中期。被认为是一处埋葬王公贵族的“公墓地”,即“邦墓”。
塔尔坡秦墓共381座[iv]。仅有20余组有打破关系。从整体上看,墓主身份并没有贵贱高低的明显区别。被认为是一处平民墓地。整个墓地墓葬分布成片。每片墓葬排列整齐,距离较近,墓葬形制、方向较一致,并按一定顺序排列,应属邦族墓地。如38区平行线洞室墓301、303、304、305、306、307、309排列有序,方向一致;直线洞室墓311、312、313、315、326也是如此。33、34区的直线洞室墓236、237、241、243、235、240等,分布整齐有序。塔尔坡墓地的墓主非咸阳土著居民。从时间上看它起始于战国晚期,也正是秦人实行商鞅变法及迁都咸阳之际。是当地新兴势力形成的墓地。墓地分布按族而葬,在如此大的范围内分布着300余座墓葬,相互之间打破关系很少,有的墓仅相隔几厘米。这种现象说明在当时有墓上标记,即所谓《周礼·春官宗伯·冢人》贾公彦疏:“庶人无坟,树以杨柳”。
任家嘴墓地[v],共有秦墓285座。其中见于简报的有24座分布于墓葬区中心地带的春秋墓。M35、M37、M42、M40、M43五座为一组,呈南北两排东西布局。M82、M83、M88三座呈品字形一组,M155、M163、M154三座呈南北向排列。墓主属于下士阶层。
凤翔黄家庄秦墓地[vi],B区南部有23座秦墓。这些墓葬大致按南北纵向4排、东西横向6排排列,除M18洞室墓的墓道局部打破M17的墓室之外,墓与墓之间都有一定的间隔,而且长方形竖穴墓与洞室墓相间排列。墓葬年代最早为M17的战国中期,最晚为M23的战国晚期后段或秦。
凤翔礼卜物秦墓地[vii],共勘探面积23000平方米,已经钻探出春秋至战国时期长方形竖穴土坑墓59座,墓地外围的南、西、北三面发现有壕沟围绕。目前钻探的墓区至少可以分为三个小区:墓地南部为分8排排列的31座小型墓(因公路下压,每排大约有1-2座墓葬未探出),各墓呈梅花点状排列,每排目前钻探出的墓葬有1-6座,各排间隔2米左右。墓地中部有一座长6米,宽4米的中型墓,它被17座长3米,宽2米左右的小型墓葬围绕。这片集中分布的墓葬以东,发现1座长18、宽6、深7米左右的车马坑。墓地北部为相对比较分散的7座规模较大的中型墓。整个墓地的墓葬排列整齐,分布规律,这是历来所发现秦墓地的布局中从未有过的现象。可能是秦德公迁雍之前及迁雍之后的秦国人墓地。
凤翔西村战国秦墓[viii],42座墓葬,亦可分为四区,南部以80M163为主,有两座车马随葬坑和12座小墓。中部有9座墓葬分布较集中,其中又有79M87、79M86、79M66等3墓南北向较紧密排列, 80M93、80M123、80M122等4座东西向距离排列。再向北还有一区,墓葬数量较多,以80M14为主,分布有14座墓葬,其中包括车马坑1座,79M13等5座也是等距离同墓向排列。
这些墓地中都有值得注意的现象,一是墓地周围有壕沟,二是墓葬之间成规律的排列布局,三是墓区中墓葬成组而聚。
墓地周围的壕沟,即文献中的“兆域”。按照《周礼》记载,商周时期存在一种族葬制或称为族坟墓的制度,“古者万民墓地同处,分其处,使各有地域,得以族葬使相容”,壕沟反映的就是“族”墓地之间有兆域的情况。在以往的文章已有较多的讨论,此不赘述[ix]。墓葬之间成规律、无打破的排列布局是族墓地和邦墓地的定性基础,在公共墓地中又分割出小组的现象对考察秦人血缘家庭有极大地帮助。

墓地成规律按制度的排列始自原始社会时期。反映宗法血亲关系的族葬制或称为族坟墓的制度,自龙山文化时期已开始逐渐出现[x],至商周始期更加完善。在殷墟墓地有大范围内形成若干小墓区,小的墓区又可分为若干群,各墓区之间以一定的空白地带相隔离的现象,这些不同墓区就是不同族的墓地[xi]。
对于不同族属墓地的管理记载于《周礼》: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为之图。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凡有功者居前,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大丧,既有日,请度甫,遂为之尸。及以度为丘隧,共丧之窆器。及葬,言鸾车、象人。及窆,执斧以莅。遂人藏凶器,正墓位。跸墓域,守墓禁。凡祭墓、为尸。凡诸侯及诸臣葬于墓者,授之兆,为之跸,均其禁。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正其位,掌其度数,使皆有私地域。凡争墓地者,听其狱讼。帅其属而巡墓厉,居其中之室而守之。根据这些记载,我们知道墓地管理制度有两个分支:邦墓地和公墓地。管理者分别为墓大夫和冢人。各墓地里划分为若干个小的单元作为各族的葬地,并且有官寺在墓地中。墓大夫与冢人通过地图标明墓地四至方位,又在墓地四周挖出界沟,调解和裁决的因为墓地相争而产生的纠纷。
不论是贵族的“邦墓地”还是一般百姓的“族墓地”,全是生者为逝者建立的“阴间世界”,从史前文明的旧石器时代中期开始,埋葬意识的出现使得人们始终流行着一种原始的概念――灵魂不灭论。人们认为死后的灵魂有知,因此会按照死者生前的生活方式为其安排后事,以期达到“生者无愧,死者欣慰”的平衡状态。而“阴间世界”所蕴含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民众信仰和心理认识等内涵就是现实生活的模仿和再现。人们相信,本族成员的善鬼在冥冥之中,仍然群居聚处,组成另一个鬼域生活集团,与在世者保持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总好把死者集中埋在聚落附近,形成共同的族墓地,免使鬼魂流荡散失,或遭外鬼的侵害。因此,阴间世界的“族”和“邦”对应的就是现实世界里的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而缔结的组织。
“族”,在先秦文献中有较广泛的应用。如“九族”、“宗族”、“邦族”等。一般认为西周时期的“族”,主要是指宗族。甲骨文“族”从字形上表达了“旗所以标众、矢所以杀敌”的意思,代表了古代以家族或氏族为单位的军事组织[xii]。金文中“族”的释读也是如此,如毛公鼎等“诸铭中的族均是亲族单位。而且也是一种作战单位[xiii]”。因此有学者说“族应该是以家族氏族为本位的军事组织[xiv]”,而进入国家组织的发展阶段,族的含义在淡化军事性质的同时“保留和突出了‘标众’的意思[xv]”。也就说,在西周以后,族主要具有人与人之间的种类划分概念,所谓“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狭义的同族者,必有血缘关系。广义上同族的华夏民众,其祖先也必定是同源的支脉,因此,即使被大家视为蛮夷的秦,也还要时刻牢记自己是帝颛顼的后裔,和中原诸地有血亲关系。可见,族所代表的血缘联系是如何的重要。也就是这种血缘纽带的“族”在阳世间的存在,才能有阴间的“聚族而葬”,即“邦墓地”和“族墓地”,而“邦”和“族”的构成显然是要由血缘最近、单位最小的各个家庭组成。
家庭有不同的人口。战国初年魏国的李悝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西汉文帝时的晁错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战国时期的《银雀山竹简·田法》说:“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周礼·地官·小司徒》谈到“六乡”土地分配时也说:“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先秦时代有“六亲”或“六戚”的概念,指的就是父母、兄弟、妻子组成的血缘单位。如《吕氏春秋·论人》:“何谓六戚?父母兄弟妻子。”《汉书·贾谊传》注引应劭曰:“六亲,父母兄弟妻子也。”《墨子·城守·号令第七十》:“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逮父母、妻子、同产”。“同产”就是兄弟。因此,适合秦文化时期的家庭结构应该有七人到两人,或曰“六戚”。
根据云梦睡虎地秦墓《日书》[xvi],有研究认为秦人当时是按以父母为中心,子女兄弟夫妇及孙子第三代同居的三世同堂家族类型居住,秦人的家庭结构为三世同堂家族,家族中即包括居住在“室”内的同一血缘者,而且还包括臣妾之类非血缘隶属者[xvii]。因此,秦人个体家庭中的人数是比较多的。
如果对墓地进行层层剥皮式的分析,可以看到按照墓葬方向、排列稀疏等规律一般都可以将墓地分为几个大区,区域之间又有若干墓葬最为紧密聚集,形成许多小组。如果成百座墓葬组成的墓区是“族”的反映,按照“事生入事死”的原则,其中更小的“组”对应的就应该是组成“族”的各个成员单位,即“家庭”。正是这种人数不等的“家人”死后的相聚,才会有上文罗列的考古发现,例如黄家庄秦墓地B区23座墓葬,洞室墓和竖穴墓这两种有时代差别的墓葬相间分布,却没有打破关系;礼卜物17座小墓围绕1座中型墓分布;塔尔坡38区M301、303、304、305、306、307、309等7座墓葬排列有序,方向一致等现象;凤翔西村80M68、79M49、79M75三座成品字排列,时间均属墓地的二期即战国中期,但在79M49、79M75很小的空间内又有79M48,年代为墓地的三期即战国晚期墓葬。从这些材料可以看出,在同一个墓地中,关系最近者少则3座,多则达10座以上,最常见的为5座左右。按照族葬的习惯,墓穴距离近,其墓主之间的血缘关系也近,其数量和按照《日书》推断的秦家庭三世同堂加上非血缘隶属者的人口数量大体相当。

研究秦史的学者常常引用一段文献:“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有子,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父借耒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悦,则反唇而相稽。其慈子嗜利,不同禽兽者亡几耳[xviii]”,以及商鞅变法的一些措施,如秦人“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xix]”,这些记载给人一种感觉:秦人是小家庭一夫一妻独立经济结构,血缘间的联系非常松弛。但考古发现的大量族墓葬另一方面又证实:秦家庭人口数量一般在5口以上,这似乎有点矛盾。
小家庭的意义是独立的经济结构,即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和消费的单位。个体家庭为基础的社会家庭形态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形成,例如6千年前的仰韶文化反映的是母系对偶家庭,4千年前的龙山文化代表的父系家庭,都是一夫一妻的个体小家庭结构。有的学者更确切的认为“秦是个体小家庭定型化时期[xx]”。但按照《周礼·小司徒》“上地”授予七口之家,把“中地”授予六口之家,把“下地”授予五口之家的政策,历史上大家庭的经济状态一直存在。孟子说:“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又说:“王如施仁政於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长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彼夺其民时,使不得耕耨以养其父母,父母冻饿,兄弟妻子离散[xxi]。”说明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也并不完全是一夫一妻的个体小经济状态。实际上春秋战国时期大家庭的现象相当普遍[xxii]。例如苏秦,第一次赴秦游说失败后,“归至家,妻不下纴,嫂不为炊,父母不与言[xxiii]”,“兄弟嫂妹妻妾窃皆笑之”;后来,六国拜相,路过洛阳,“昆弟妻嫂侧目不敢仰视[xxiv]”,其人口不下十人。而即就是秦国人,也没有做到像贾谊形容的“老死不相往来”。典型的例子可以通过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4号秦墓出土的相关材料得到验证[xxv]。4号秦墓下葬时间为秦始皇时期,墓中出土墓主“衷”的弟弟“惊”和“黑地”的两封木简家书。其一:“二月辛巳,黑夫惊敢再拜问中,母毋恙也?黑夫、惊毋恙也,前日黑夫与惊别,今复会矣。黑夫寄益就书曰,遗黑夫钱,母操夏衣来。今书节(即)到,母视安陆丝布贱,可以禅裙襦者,母必为之,令与钱偕来,其丝布贵,徒〔以〕钱来,黑夫自以布此。黑夫等直佐淮阳,攻反城久,伤未可智(知)也。愿母遗黑夫用勿少,书到皆为报,报必言相家爵来未来,告黑夫其未来状。闻王得苟得?” 其二:“惊敢大心问衷,母得毋恙也?家室外内同……以衷,母力毋恙也?与从军,与黑夫居,皆毋恙也。钱衣,母幸遣钱五六百,布谨善者毋下二丈五尺……用垣柏钱矣。室弗遗,即死矣。急急急。惊多问新负(妇),妴皆得毋恙也?新负勉力视瞻两老。” 这两封信的主要内容就是作为成年人的黑夫和惊向母和兄衷要过钱及衣物,还有要求妻子照顾家中的老人。如果是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经济状态,他们不会向母亲和兄长提出这样的要求。
而对于贾谊的评论,指责之基础是商鞅的变法。仅就商鞅变法的内容来讲,当时商君的意思,是站在国家立场,实行军国主义,奖励耕战,用以对外。所以必须要打破家族,而使个人直接面对国家。其《农战篇》中说:“凡治国者患民之散而不可抟也,是以圣人作壹,抟之也”;强调“ 抟”才可以“强”。其目的无非是国家要直接掌握其人民,不容家庭家族在中间横梗、牵掣而弛散其组织关系。商鞅变法之时,下令对秦人家庭有二男丁以上而不分家者,课以重赋,其目的更是要以赋税的压力来防止民众游手好闲。这种出于政治而采取的举措的目的,并不是也不可能取缔人们与生俱来的血缘联系。实际上以血缘为基础的天然的社会关系形态,是很难完全剥夺、甚至消灭的。宗族血亲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对接与转化形成“法外之法”的现象并不少见。所以有学者说:“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是家法与国法并存的“二元法律结构[xxvi]”。
显然,这些生前共同居住人,按照“事生如事死 ”的丧葬观念,才有必要埋在一起,继续在阴间过“团聚的日子”,而且按照常理推测,三代人之间的年龄差最少在40岁左右,如果不是在阳间有紧密的联系,事隔几十年,即使墓葬周围有树木标识,即使有兆域图,人事变迁,再营造墓穴恐怕也难以确保不互相冲撞。只有认同了秦人大家庭组织结构的观念,几处秦墓地中大量墓葬延续长时间的规律排列才好解释。

秦墓地中存在的“族墓地”、“邦墓地”形式在周礼中可以找到完全吻合的记载。有文章认为,周代的所有礼仪是在“特定的政治形势下,根据血缘宗法政治需要而发展起来的,……维护亲疏有差、长幼有序、尊卑有等的政治秩序[xxvii]”。在春秋战国之后的礼崩越坏时期,各种周礼中的规定都遇到了挑战,为何在秦墓地中仍然可以见到这样的现象?这似乎又是一个矛盾。
应该看到,随着血缘宗法政治的变化,族墓地、邦墓地的形式也越来越受到挑战。在雍城共发现了13个秦公陵园,可分为春秋中晚期和春秋晚期战国早期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遵循周礼,行“公墓制度”,并按照昭穆制排列坑位;第二阶段却都是以一位国君为中心的独立陵园;至秦始皇时期完成新的封建帝王陵园的基本格局,并为汉所承袭一直到后代[xxviii]。而且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秦汉时期以地缘为基础的地方行政制度逐渐完善,居民行政编制和管理与原来宗族血缘关系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的情况也是历史的实情。秦国的商鞅变法,推行乡里制,“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极力把宗族血缘关系从国家行政中剔除出去,强制析产分局,消除了聚族而居的经济基础,彻底改变共宗共财,聚族而居的传统社会结构[xxix]。因此,渐渐地墓地中“聚族而葬”的情况也有了变化,例如晋文化性质的天马-曲村墓地,四区内的墓葬“三座成组,两墓相对”,“三墓成组的以竖穴土坑墓主,一般东西并列,并且有围沟出现,如M6028、M6036、M6037一组,亦见有墓口紧邻而略带打破者,如M6304、M6360、M6361一组。两墓成对的以洞室墓为主,大约晚于前者出现,有的两墓紧邻仅距离10厘米多[xxx]”,而它的年代为秦汉时期。三门峡火电厂秦墓地[xxxi],8座形制较大的墓葬中有6座是2座成组,如M08137和M08139,墓葬年代为秦末至汉初。山西侯马桥村秦墓地[xxxii],陆续发掘十几座墓葬,多是夫妇两墓并列,年代为战国中晚期到西汉初年。均晚于上述关中秦墓地,墓地中每组墓葬的数量也明显少于关中秦墓。这也恰恰能印证由秦墓地墓葬排列情况推断家庭人口数量的可操作性,也说明相关文献记载不是空穴来风,秦人的家庭结构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渐发生了变化,但以特定时段的情况统而概之地描述整体,当然会以偏概全,而且晋地的秦人应该视为移民,远离故土的他们似乎也只能采取这样一种小规模的“团聚”葬法。
宗族作为一种以血缘为基础的组织和社会团体,在中国历史长河中一直生生不息。即使是现代,传统的血亲宗族无论是组织形式还是价值标准,都早已失去了应有的合法性,但一家人也还是要埋葬在同一墓地,并按照血源的远近安排墓穴的位



[i] 陕西省考古研究所:《陇县店子秦墓》,三秦出版社1998年版。
[ii] 田亚岐:《雍城秦公陵园围沟的发现及其意义》,《秦文化论丛》第十辑,三秦出版社2003年版。
[iii] 张天恩:《边家庄春秋墓地与汧邑地望》,《文博》1990年第5期。
[iv] 咸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塔尔坡秦墓》,三秦出版社1998年8月版。
[v] 咸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咸阳任家嘴春秋墓清理简报》,《考古与文物》1993年第3期。
[vi] 陕西省考古研究所、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凤翔县黄家庄秦墓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先秦考古》2002年增刊。
[vii] 陕西省考古研究所、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联合考古队:《凤翔县礼卜物发现秦墓地》,《秦俑秦文化研究动态》2003年第1期。
[viii] 雍城考古队:《陕西凤翔西村战国秦墓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86年第1期。
[ix] 参见王志友:《秦墓地围沟起源的新认识》,《秦陵秦俑研究动态》2003年第4期、《秦墓地壕沟的作用和意义浅论》,《文博》2002年4期;陈伟:《凤翔、临潼秦陵壕沟作用试探》,《考古》1995年1期等文章。
[x] 张光直:《中国古代王的兴起与城邦的形成》,《中国考古学论文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从宗族制度看中国文明的连续性》,《青铜挥尘》第373页,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
[xi]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1969-1977年殷墟西区墓葬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9年1期第114页。《殷墟的发现与研究·殷墟的重要墓葬群》,科学出版社1994年。
[xii] 徐中舒:《甲骨文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88年版第734页。
[xiii] 许倬云:《西周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61页。
[xiv] 周策纵:《原族》,《读书》2003年第2期。
[xv] 郝时远:《先秦文献中的“族”与“族类”观》,《民族研究》2004年第2期。
[xvi]《云梦睡虎地秦墓》编写组:《云梦睡虎地秦墓》,文物出版社一九八八年。
[xvii] 尹在硕:《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室”的结构与战国末期秦的家族类型》,中国经济史论坛于2003-8-27 1:56:29发布
[xviii] 《汉书·贾谊传》。
[xix] 《史记·商君列传》。
[xx] 张金光《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历史研究》1988年6期。
[xxi] 《孟子·梁惠王上》。
[xxii] 李根蟠:《战国秦汉小农家庭的规模的及其变化机制——围绕“五口之家”的讨论(节选)》,《中国经济史论坛》于2003-8-15 17:57:29发布。
[xxiii] 《战国策·秦策一》。
[xxiv] 《史记》卷69《苏秦列传》。
[xxv]黄盛璋:《云梦秦墓出土的两封家信与历史地理问题》,《历史地理论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
[xxvi]田成有:《农村宗族问题与中国法的现代化》,《法律科学》1996年第2期。
[xxvii] 王利华:《中国家庭史论集》之《秦社会变迁与中国家庭伦理体系的建立(三)》,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经济史论坛于2003-12-12 8:36:17发布。
[xxviii] 石兴邦:《秦代都成和陵墓的建制及其相关的历史意义――秦文化考古成果探论之一》中引述马振智观点,《秦文化论丛》第一辑,西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xxix] 臧知非:《共同的历史道路 不同的发展进程――秦国社会结构与秦文化散论》,《秦文化论丛》第三辑,西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版。
[xxx] 杨哲峰:《曲村秦汉墓葬分期》,北京大学考古系编《考古学研究》(四),科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xxxi] 三门峡市文物队:《三门峡火电厂秦人墓发掘简报》,《华夏考古》1993年第4期。
[xxxii] 山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侯马东周殉人墓》,《文物》1960年第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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