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释张家山汉简中的“御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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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释张家山汉简中的“御婢”


张小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人文与行政学院,北京 100029)
“御婢”一词,有学者解释为:“指与男主人有性关系之奴婢”[1]或男主人之“性奴隶”[2],这种解释似乎有点简单化。其一,性奴隶,通常是带有歧视意味的一个词,是指身份极为卑下的人。这种人与普通奴婢相比,身份更为低下。其二,在封建社会里,尤其是在汉代两性关系不甚严防的时期,主人与奴婢之间的奸情时有发生。[3]有的男主人品行不端,淫乱无度,奸乱奴婢无数,如果将这些与男主人有性关系之奴婢均看作御婢,则有将“御婢”人数扩大之嫌。由于对御婢一词的正确解释,会涉及到许多问题。故笔者愿陈陋见,抛砖引玉。不妥之处,期望方家学者批评指正。
“御”,何义?已故学者于豪亮先生在《居延汉简从释》[4]一文释“御者”中指出:
“御者”在古籍中常见,一种是驾马人的意思。另一种御是侍御的意思。御者可以是男性,可以是女性。
……
《汉书·衡山王传》:“衡山王赐……少男孝,……孝与王御者奸。……公卿请遣宗正、大行与沛郡杂治王,王闻,自杀。……孝坐与王御婢奸,皆弃市。”《汉书·外戚传下》:“故赵昭仪御者于客子、王偏、臧廉等。”又:“尽收御者、官吏及冯氏昆弟在国者百余人。”《后汉书·皇后纪》:“又和帝幸人吉成,御者共枉吉成以巫蛊事,遂下掖庭考讯,辞验明白。太后以先帝左右,待之有恩,平日尚无恶言,今反若此,不合人情。更自呼见实核,果御者所为。莫不叹服。以为圣明。”《后汉书·梁统传·附梁冀传》:“冀又遣客出塞,交通外国,广求异物。因行道路,发取妓女御者,而使人乘势横暴,妻略妇女,殴击吏卒。”这五则记载中的御者其实都是御婢,因此都是女性。
于豪亮先生释“御”为“侍御”,颇为正确。可以认为,“御婢”首先是主人身旁的侍御之人。正是由于他们日夜侍御于主人周围,所以自然而然的就成为参与主人重大活动和决策的心腹之人,身份极为特殊,如“广陵王胥御者惠”即是如此。[5]
御,还有一层意思是指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和合法同居性行为。有时作名词,有时作动词。当作名词时,是表明一种身份。如《礼记正义》卷六一《昏义第四十四》曰:“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6]吕思勉云:“周官无三夫人,有世妇女御而不言其数。然内司服有女御二人。”[7]《汉书》卷九九《王莽传》载:“(莽)欲外视自安,乃染其须发,进所征天下淑女杜陵史氏女为皇后,聘黄金三万斤,车马奴婢杂帛珍宝以巨万计。莽亲迎于前殿两阶间,成同牢之礼于上西堂。备和嫔、美御、和人三,位视公;嫔人九,视卿;美人二十七,视大夫;御人八十一,视元士:凡百二十人。”《后汉书》卷七五《袁术传》:“术虽矜名尚奇,而天性骄肆,尊己陵物。及窃伪号,淫侈滋甚,媵御数百,无不兼罗纨,厌梁肉,自下饥困,莫之简恤。”这里的“御妻”、“女御”、“御人”、“媵御”,均为妾媵。当作动词时,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的合法同居性行为。如,《礼记正义》卷二八《内则》云:“故妾虽老,年未满五十,必与五日之御。”[8]《三国志》卷二九《魏书·华佗传》载:“故督邮顿子献得病已差,诣佗视脉,曰:‘尚虚,未得复,勿为劳事,御内即死。临死,当吐舌数寸。’其妻闻其病除,从百余里来省之,止宿交接,中间三日发病,一如佗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载:“婢御其主而有子”。《汉书》卷九八《元后传》载:“(政君)得幸御,有身。先是者,太子后宫娣妾以十数,御幸久者七八年,莫有子,及王妃壹幸而有身。”“御婢”虽然与“御妻”不同,但在某些方面是在有共同性的,即与其主人有事实上的婚姻性关系或性行为,而且这种关系受当时法律之保护。《汉书》卷九七《外戚传》载:“(上官)安醉则裸行卧,与后母及父诸良人、侍御皆乱。”师古注曰:“良人谓妾也。侍御则兼婢矣。”也就说是,如果侍御为婢,则当为御婢无疑。而良人与御婢一样,均与其主人有合法性关系,而与其他人的奸乱行为,则为当时世俗和法律所不容。
笔者认为,“御婢”之“御”,上述两层含义均兼而有之。作为御婢,首先是侍御主人左右,其次是与主人有当时礼俗所承认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或合法性行为。
从种种迹象看,“御婢”是具有一定身份、享有一定特权的人。尽管她仍是奴婢,但身份高于其他普通的奴婢。杨树达先生在其《汉代婚丧礼俗考》中,将御婢归为“妾媵”一类[9],说明他已意识到御婢的特殊身份。《史记》卷一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载:“元鼎二年,(汝阴)侯颇坐尚公主,与父御婢奸罪自杀,国除。”对这一事件,沈家本先生云:“父御婢与父妾究有分别,此侯畏罪自杀,在《汉律》不知科以何罪?”[10]沈家本先生认识到了御婢与妾是有区别的,颇有见地,但对于奸父御婢科以何罪,则不甚明了。《汉书》卷四四《衡山王传》载,衡山王之子刘孝“坐与王御婢奸,弃市。”有学者认为:“所谓‘王御婢’,指为衡山王侍寝的奴婢,实际上已具有小妾的身份”[11],这种认识,已与御婢之真义十分接近。而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使我们对御婢有了新的认识。
[1]复兄弟、孝〈季〉父柏〈伯〉父之妻、御婢,皆黥为城旦春。复男弟兄子、孝〈季〉父柏〈伯〉父之妻、御婢,皆完为城旦春。195 (《二年律令·杂律》)
[2]长(?)次子,之其财,与中分。其为共也,及息。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为庶人。385
(《二年律令·置后律》)
对于“复”,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解释为“报”,而“《汉律》淫季父之妻曰报。”[12]尽管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并未给出将“复”释为“报”的任何原由和文献依据,但这种解释无疑是正确的。[13]据此可知,淫季父之御婢亦称之为“报”,它与淫季父之妻属于同样性质的罪行,受同等程度的处罚。同样,可以推断,季父与父又不同。如果淫季父之御婢,黥为城旦春,那么淫父之御婢,则应受比黥为城旦春更为严厉的处罚,那就应该是死刑。至此,可以说沈家本先生所云汝阴嗣侯颇与父御婢奸之行为“在《汉律》不知科以何罪”之疑惑,则可冰释。换言之,奸父之御婢,当处以死刑。而这又与美阳假子妻母一事所受处罚相一致。[14]
从材料一看,御婢与妻排列在一起,反映了两个现象,一方面御婢身份次于妻,另一方御婢又具有类似于妻的身份和地位。从材料二看,御婢与其他普通奴婢不一样,她具有“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为庶人”的特权。而这种权利是其他奴婢所不具有的。因为奴婢身份的解除,“主要通过主人的免除、皇帝诏免、自赎”及“主死无后”的特殊情况[15],而主人的免除和皇帝的诏免都是被动式,能否免除奴婢身份,主要取决于别人,奴婢本人并无多大的自主权。而能够决定自身命运的方式只有通过“自赎”一途,但这种方式极为不易。《汉旧仪》载:“奴婢欲自赎,钱千万,免为庶人”。如果这条材料属实的话,那么可以推算,通过自赎解除奴婢身份需要黄金千斤[16],而汉代赎死罪才黄金二斤八两[17],但仍有许多人因无力支付而被刑,汉文帝造露台因价值百金太贵而作罢[18],何况千金乎。毋庸置疑,对于一普通奴婢而言,拥有黄金千斤几乎是不可能的。可见汉世奴婢解除身份殊为不易。而“主死无后”的特殊情况,则更为不易。[19]所以说,“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为庶人”也是御婢所拥有的一项特权。
由于上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当时“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具有稳定性和普适性,后代君主只能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它进行调整、补充而不能废除。”[20]律文中的御婢一词,终汉一代,其涵义不会有太大变化。该律文对御婢作出的有关规定也很具有代表性。所以,笔者认为,御婢与普通奴婢相比,享有更多的法律保护权。
事实上,御婢身份的特殊性,史籍当中也有所反映。前揭刘孝与其父衡山王御婢奸,弃市。汝阴嗣侯颇与父御婢奸,自杀。前者弃市,后者自杀,均说明奸父御婢与奸父之妻性质相同。又,“五凤中,青州刺史奏终古使所所爱奴与八子及诸御婢奸,终古或参与被席,或白昼使蠃伏,犬马交接,终古临观。”[21]八子,为皇帝或诸侯王等人众姬妾之一。[22]这里,又将御婢列于八子之后,也暗示出御婢身份的特殊性。
综上所陈,笔者认为,“御婢”是比普通奴婢身份略高、比妾身份略低的一种奴婢。这种人尽管名义上是奴婢,但却具有特殊的社会身份。一方面,她经常侍御于主人周围,是主人的心腹之一;另一方面,她与主人有“夫妻”之实,所以很容易左右主人的政治决策。一旦她与主人生有儿子,在主人死人,便可解除奴婢身份,成为自由人。只有弄清御婢的特殊身份,才可以真正理解刘孝奸父御婢之后畏罪自杀的真正原因。也只有这样,才可以认清御婢与奴婢的区别与联系,从而正确考察汉代不同类型的奴婢的生存状况和社会地位。
——原刊《出土文献研究》(第六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12月版)



作者简介:张小锋(1971——),男,汉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文与行政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于秦汉史与简帛学研究。
[1]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159页。
[2] 李均明:《张家山汉简奴婢考》,载《国际简牍学会会刊》(第四号),[台]兰台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11页。
[3] 如,《汉书》卷六八《霍光传》载:“初,光爱幸监奴冯子都,常与计事,及显寡居,与子都乱。”晋灼注曰:“《汉语》东闾氏亡,显以婢代立,素与冯殷奸也。”《汉书》卷九七《外戚传》载昭帝姊盖长公主“私幸河间丁外人”,等等。
[4] 见《于豪亮学术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1月版,第185——186页。
[5] 参见拙文:《〈甘露二年丞相御史书〉探微》,《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第25——29页。
[6] 孔颖达:《礼记正义》,中华书局影印本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1980年10月版,第1861页。
[7] 吕思勉:《中国制度史》第七章《婚姻》,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5月版,第318——366页。
[8] 见孔颖达:《礼记正义》,中华书局影印本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1980年10月版,第1468——1469页。
[9] 见杨树达撰、王子今导读:《汉代婚俗丧葬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44——46页。
[10]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三),中华书局,1982年12月版,第1521页。
[11] 张景贤:《汉代法制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107页
[12]《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159页。
[13] 释“复”为“报”,文献屡见。如:《汉书》卷四五《江充传》:“欲取必于万乘以复私怨。”颜师古注曰:“复,报也。”《汉书》卷九四《匈奴传下》:“以复天子厚恩。”颜师古注曰:“复亦报也。”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卷五四:“初,伍员与申包胥友。其亡也,谓申包胥曰:‘我必复楚国’。”杜预注曰:“复,报也”。见中华书局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1980年,第2137頁。虽然,这里的“报”的含义与“奸淫季父之妻”的行为相去甚远,但至少可以肯定,汉世释“复”为“报”,本为常事。
[14]《汉书》卷七六《王尊传》载:“王尊……初元中,举直言,迁虢令,转守槐里,兼行美阳令事。春正月,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儿常以我为妻,妒笞我。’尊闻之,遣吏收捕验问,辞服。尊曰:‘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此经所谓造狱者也。’尊于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縣磔著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吏民惊骇。”
[15] 参见李均明先生《张家山汉简奴婢考》(载《国际简牍学会会刊》第四号,[台]兰台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11页)和王彦辉先生《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时期私奴婢的社会地位》(载《东北师大学报》,2003年第2期,第13——20页)两文。
[16] 汉代黄金价格时有变动,但通常认为“黄金一斤值万钱”。
[17] 《二年律令·具律》规定:“赎死,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两。赎斩、府(腐),金一斤四两。赎劓、黥,金一斤。赎耐,金十二两。赎迁,金八两。”
[18] 《汉书》卷四《文帝纪》载:“尝欲作露台,召匠计之,直百金。上曰:“百金,中人十家之产也。吾奉先帝宫室,常恐羞之,何以台为!”
[19] 详见李均明先生《张家山汉简奴婢考》(载《国际简牍学会会刊》第四号,[台]兰台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11页)和王彦辉先生《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时期私奴婢的社会地位》(载《东北师大学报》,2003年第2期,第13——20页)两文。需要补充的是,二文在对奴婢“主死毋后”而免为庶人的特殊情况的理解上,稍有出入。李均明先生认为“奴婢通过继承主人的户主权,可获得完全的解放”。他将《二年律令·置后律》所载:“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为庶人,以□人律□之□主田宅及余财。奴婢多,代户者毋过一人,先用劳久、有□子若主所言吏者。”连起来理解,认为“此律所见奴婢继承主人户主权,经过两道程序:一由于主人死后无家属为继承人,即可免奴婢一人为庶人;二免为庶人者可继承户主权及财产。……但此律在实践当的意义很小,因为依据当时的继承法,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血缘关系之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婚姻关系之夫、妻,扶养关系之养子、养父母等,当上述继承人皆不存时,奴婢才有资格替补,故其机会极少。”如果笔者理解不差的话,李均明先生认为,主无后而死,只能有一人免为庶人者,而且免为庶人者也即代户者。而王彦辉先生则将简文分开来理解,认为只要主人“死毋后”,则“主人所有的奴婢都要依法免为庶人”。他据此进一步推断“最少在西汉初年因为‘死毋后’而获得释免的奴婢一定很多”。也就是说,免为庶人者不一定是代户者。笔者赞同李均明先生的观点。
[20] 王彦辉:《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时期私奴婢的社会地位》,载《东北师大学报》,2003年第2期,第13——20页。
[21]《汉书》卷三八《高五王传》。
[22]《二年律令·置吏律》规定:“诸侯王得置姬八子、孺子、良人。彻侯得置孺子、良人。”《汉书》卷九七《外戚传》载:“汉兴,因秦之称号,帝母称皇太后,祖母称太皇太后,適称皇后,妾皆称夫人。又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之号焉。至武帝制倢伃、娙娥、傛华、充依,各有爵位,而元帝加昭仪之号,凡十四等云。昭仪位视丞相,爵比诸侯王。倢伃视上卿,比列侯。娙娥视中二千石,比关内侯。傛华视真二千石,比大上造。美人视二千石,比少上造。八子视千石,比中更。充依视千石,比左更。七子视八百石,比右庶长。良人视八百石,比左庶长。长使视六百石,比五大夫。少使视四百石,比公乘。五官视三百石。顺常视二百石。无涓、共和、娱灵、保林、良使、夜者皆视百石。上家人子、中家人子视有秩斗食云。五官以下,葬司马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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