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谈秦代思想言论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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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谈秦代思想言论罪的特点


无论何时站在秦始皇兵马俑坑边,都会感到有一种威严、雄壮的气势扑面而来,给人一种震撼的力量。在人们由衷地折服于秦代工匠高超的雕塑工艺的同时,人们也不会忘记,秦俑反映着秦代的辉煌,所代表的是秦军的强大和秦始皇的威势,同时,它也是秦始皇用以巩固统治、镇压民众反抗的暴力工具的集中体现。
秦代对民众的政治压迫之酷、经济剥削之重,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都是被当做典型来对待的,这固然由于历代儒生出于对秦始皇的偏见及夸大之词的影响,但秦代确实也实行了严刑酷法,思想言论罪就是其最突出的表现之一。
所谓思想言论罪,指的是当事人没有做出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仅仅是在思想或言论中表现出与最高统治者的规范要求不相符即被治罪的现象。它对民众心理所造成的恐怖感以及压迫感,是超出任何罪名的,因此有必要加以分析。
以思想言论的不合己意来杀人,在中外历史上都并不少见,中国古代的“召公谏厉王弭谤”一事就是一例。《国语·周语上》记载:“厉王虐,国人谤王。召公告曰:‘民不堪命矣!’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厉王的杀人,在法律和刑罚上没有依据和先例,因而也得不到统治集团内其他人以及平民的认可,其结果只能是引发“国人暴动”,“三年,乃流王于彘”。从法律角度来看,西周时期实行的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礼制,尚没有成文法,因而,也就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思想言论罪”,而且厉王的所作所为是对于享有言论自由权的“国人”的权益的侵犯,因而厉王的行为才是不合法的。
在整个春秋战国时期,就是当有了明确的公布于众的成文法之后,中国历史上也长期没有思想言论罪。这种情况,直到秦代统一之后才有了改变。正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的:“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因言论不合己意而杀人成为合法,并有了相应的罪名,则完全是秦代的发明。据有学者研究,秦始皇是给思想言论定罪、以法律手段控制思想文化的始作俑者。而且思想言论罪的出现,是伴随着秦始皇“焚书令”的颁布为开端的,也就是说,思想言论罪的出现,是与秦王朝文化政策的变化相一致的。其罪名主要有“以古非今”“偶语诗书”“挟书罪”“诽谤妖言”“妄言”“非所宜言”等等。
为什么思想言论罪的出现与秦代文化政策的变化相吻合?它是怎样的社会条件下的产物?主要又是为了限制、制裁什么样的思想倾向呢?笔者认为:
首先,它与皇权的无限膨胀紧密联系,是秦始皇神化自己的必然结果。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初并天下”,立即令丞相、御史曰:“寡人以眇眇之身,兴兵诛暴乱,赖宗庙之灵,六王咸伏其辜,天下大定。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其议帝号。”原来与六国之王并称的秦王,此时需要选取一个显示自己“功盖三皇,德超五帝”的称号,以表明自己“天下第一人”的尊崇地位,于是“号曰皇帝”。秦始皇此举,一下子就将自己抬到了至高无上的人间极位,从此,也有了“皇帝”这个用以称呼最高统治者的专门称谓。林剑鸣先生曾指出:“至于‘皇帝’称谓更是用意很深的,它表明具有这一称谓的人不仅是人们的最高统治者,同时也是天上的最高权威。所以他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是用神化皇权的办法,造成臣民对最高统治者个人的崇拜,从而达到巩固君主权势的目的。”[2]更重要的,是皇帝的称谓确立了根本的法权和法源。林剑鸣先生还指出:“确立了‘皇帝’的称谓,也就确立了最高的法权。一切法令、制度的权力渊源,皆来自皇帝。”[3]也就是说,在秦代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下,惟有皇帝才是高踞于法律之上的,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既然皇帝成为了人间的最高统治者和天上的最高权威,拥有了对一切人生杀予夺、决定一切人生死的权力,那么对一切敢于反对皇帝的行为以及所表现出的怀疑、贬低、不敬等等思想言论严加治罪,便是势所必然的了。
同时,由于秦始皇不仅垄断了最高的立法权,而且又垄断了最高的司法权,对不合己意的思想言论给予定罪、治罪则更加便利。
需要指出的是,秦始皇神化自己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取而代之”的特点。如殷商以来最高的神无非是“天帝”,在当时人们的心目中,“天”是有人格力量的、能决定一切的最高神。而在秦代这一观念则开始有了改变,秦始皇实际上已将自己抬到了最高神的地位,只有皇帝才是具有人格力量的、决定一切的主宰,“天”被降到了只是作为象征和陪衬的地位。这一做法,奠定了中国世俗政治的基本格局。二千多年来,中国从来没有任何一种宗教能够上升到支配政治的地位,更不用说像欧洲中世纪那样皇权居于神权之下了,其原因,就是因为自秦始皇时便形成了皇帝高于一切、皇权支配一切的制度,神权、甚至所有的权力都只有依附于皇权才能够存在。秦始皇对传统神学观念的改造,成为皇帝制度的核心,被此后历代王朝所继承,这也是为什么思想言论罪历久而不衰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秦代思想言论罪与倡导盲从、制造愚昧相联系,表现出极端的野蛮性,并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毁灭文化。
秦代的思想言论罪在秦始皇三十四年颁布“焚书令”时开始出现,当时的罪名及处罚方式主要有“以古非今者,族”;“偶语诗书者,弃市”。到了第二年,方士侯生和卢生私下议论始皇,甚有不敬之词,并“于是乃亡去”。引得始皇大怒:“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4]由此引发拘捕“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以这场“焚书坑儒”悲剧为代表的对思想言论的制裁,有几个突出特点,一是范围广,无论是对当今制度、秦始皇本人或现行政策的非议,都属于“以古非今”或“妖言”“诽谤”罪,均处以“族”“弃市”“坑”的残酷刑罚。二是具有连带性,不论首从,一律处死。这大约是因为谈话总有听众,不仅说的要处死,听到的也得处死,以防扩散。三是与文化相关,“古”是了解历史,“诗书”是儒家及传统文化中的经典,凡有卖弄知识、乱提意见者,即属犯禁,就该杀头。四是其目的性在于“惩后”,用恐怖政策来防止此类现象的再度出现。这十分明确地宣布了皇权不可批评的原则,凡与皇权相关的一切,均不许批评。
秦代继承了秦国“以刑去刑”的立法原则,特别是秦始皇“以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从所不胜,方今水德之始”,“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於是急法,久者不赦”[5]。秦始皇的“急法”,实际上是在滥用刑罚。例如始皇听信了方士卢生“愿上所居宫毋令人知,然后不死之药殆可得也”的话,下令“行所幸,有言其处者,罪死”。一日从梁山宫上“见丞相车骑众,弗善也。中人或告丞相,丞相后损车骑。始皇怒曰:‘此中人泄吾语。’案问莫服。当是时,诏捕诸时在旁者,皆杀之”[6]。再如始皇三十六年,“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始皇闻之,遣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居人诛之,因燔销其石。”像这样杀人,纯属不分青红皂白,法律已失去了它的公正性。秦始皇这样做,是把自己造成天上人间最高神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造成一种一切人对“上”的迷信、畏惧和盲从。时人就评论始皇的做法是“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7]。到二世时这种做法更发展到极端,“用法益深刻”,又增添了“非所宜言”罪。陈胜、吴广起义后,二世“诏博士诸儒生问……诸生或言反,或言盗。于是二世令御史案诸生言反者下吏,非所宜言”[9]。这更是最高统治者随心所欲杀人的所谓法律了,其结果只能是“群臣谏者以为诽谤,大臣持禄取容,黔首震恐”。只有恭顺与盲从,才是惟一的生存之道。汉初贾谊曾评论说:“秦俗多忌讳之禁,忠言未卒于口而身为戮没矣。故使天下之士,倾耳而听,重足而立,钳口而不言。”[9]最终当阴谋家赵高发动宫廷政变欲除去二世时,“帝有宦者一人,侍不敢去。二世入内,谓曰:‘公何不蚤告我?乃至于此!’宦者曰:‘臣不敢言,故得全。使臣蚤言,皆以诛,安得至今?’”[10]历史表明,恰恰是造神运动的发动者,最终是骗人又被人骗的。
迷信,特别是个人迷信,必然与制造愚昧相始终。当秦始皇正“意得欲从,以为自古莫及己”,“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人们只需要盲从,而再不需要思考、理解和分析的时候,秦始皇也正实行着彻底的愚民政策。思想言论罪在问世之初,李斯同时建议“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有关意识形态的书籍除秦国“正统”的之外,全部都不允许存在。这正突出表明了制造思想言论罪是宣扬迷信、制造愚昧的得力工具。
第三,秦代思想言论罪以维护“主势”为核心。
始皇三十四年在颁布“焚书令”、首次制造思想言论罪的时候,李斯有一段话对其目的性说得十分清楚:“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这里,完全是把思想言论定罪与维护“主势”统一在一起的。
“势”是地位、权力、威严的象征,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全面实施了韩非子“法”“术”“势”的统治理论,特别是“势”,被秦始皇史无前例地抬高、发挥到淋漓尽致的地步。
韩非所主张的“势”是“人主南面之法”,要“抱法处势”。这首先要求最高统治者要拥有绝对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容分割,不容转让,更不能削弱,以便最高统治者独享权势。其次是依靠“法”来行使并维护“势”,君主的意旨具有法律效力,顺我者昌,逆我者便绳之以“法”。第三,“势”与“法”要结合起来共同维护统治秩序。韩非子说,“吾为言势者,言人之所设也”,因此“以国位为车,以势为马,以号令为辔,以刑罚为鞭策”,必须“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11],“势”与“法”缺一不可。
根据韩非的这一理论,秦始皇把“法”完全当做了维护“势”的手段,任何影响到皇帝之“势”的思想和行为,秦始皇都认为是对自己权势的一种威胁,而采取最残酷的刑罚加以消灭。前文提到的“中人”泄漏始皇的行踪及转告李斯减少车骑是如此,儒生引经据典议论国政同样是如此,都必须杀之而后快。最可笑的,是始皇对一般神祗轻侮自己至高无上之“势”,也必予以惩罚。始皇二十八年“浮江,至湘山祠。逢大风,几不得渡。上问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对曰:‘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於是始皇大怒,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树,赭其山。”秦始皇所扎之势,确实是天上人间最大最高的。
因此,当始皇得知儒生们“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以后,自然的反映就是这是对皇帝之势的削弱和威胁,当然要“禁之便”。同时,这也是为了控制舆论。在君主独裁的专制制度下,只允许以君主的思想和言论为舆论导向,与之相反的,也必然要以法律手段予以制裁。这同样是帝王之“势”的要求。
综上所述,秦代思想言论罪的出现有其历史的和社会的深刻背景,是封建专制制度下的必然产物及规律。秦代以后,虽然一些秦代的罪名被取消了,然而其立法精神、原则和矛头所向却为历代王朝所继承,并没有根本的改变,并一直延续了二千多年。科学与愚昧、民主与专制的斗争任务仍很艰巨,历史研究者在其中须负有重要职责。

[1]见谭前学:《秦代思想言论罪考述》,载《秦文化论丛》第3辑,西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3]林剑鸣:《法与中国社会》第109页,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
[4][5][6][7][10][8]《史记·叔孙通列传》。
[9]贾谊:《过秦论》。
[11]《韩非子·难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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