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池田雄一:春秋战国时代的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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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池田雄一:春秋战国时代的县制



在《周官》之外的文献中,县首见于春秋时代。关于这一点,唐人杜佑已有总结:
春秋时,列国相灭,多以其地为县,则县大而郡小,故《传》云:“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县邑之长,曰宰,曰尹,曰公,曰大夫,其职一也。至于战国,则郡大而县小矣。(《通典·职官·县令》)
指出了春秋时期列国在对抗的过程中,在所占领地区置县。清代顾炎武也指出:“则当春秋之世,灭人之国者,固已为县矣。”(《日知录·郡县》)并搜集具体事例来印证这一事实。清人赵翼表示,这些春秋之县“盖皆因秦制而仿之”(《陔余丛考·郡县》),明确指出该制度在秦国确立较早,其他列国的县制均受秦之影响。
进入民国时代,顾颉刚氏检讨了楚、秦、晋、齐、吴等春秋列国的县,提出了两点新认识:(1)秦、楚存在置大县的倾向,将县公与“诸侯”并列记载。(2)秦、楚之县直属君主,而晋、齐、吴之县则是卿大夫的封邑。顾氏的研究,对于理解春秋的县有着重要的意义。
不过关于第(2)点,即认为楚、秦之县的性质为君主直辖地这一点,最近增渊龙夫氏提出了批判,很值得注意。针对顾氏的观点,增渊氏专门以楚县为中心进行分析,并提出:(1)县公有世袭(斗班—斗克,申公叔侯—申叔时,都是父子关系)及封邑化的现象;(2)县公多为王族出身的有力世族。他认为要实现从春秋之县向秦汉之县的转变,居住于邑中并起到支配作用的旧有氏族族群组织秩序的瓦解,以及这些支配氏族的世族官僚化,都必不可少。
对比汉武帝之后的郡县与春秋之县可知,正如增渊氏所言,或许不能直接认为春秋之县是秦汉郡县的起源。不过,增渊氏同时指出,春秋时期置县,有破坏旧有氏族族群组织核心结构的意图。从县与封邑混合分布可知,县在设置之时已经存在问题了。不过即便如此,从县与君王的关系来看,由于君王力量的大小各有不同,中央支配权的强化及走向官僚化道路也并非毫无可能。
来看楚国申县的县公。虽说申公是世袭的,但可以确认的是世袭仅仅存在于父子两代之间。因此,不可以据此就说当时的县已经侯国化,且可传予子孙而形成了普遍的世袭化。
据《春秋左氏传》“襄公三十年”条记载,绛县是晋国都城所在的大县,县大夫是晋国强族赵武之“属”。不过,当时赵武竟不知县大夫的姓名,质询之后方知为己之“属”。《左传》没有记载这个县大夫的姓名。大县绛县这样的县大夫,由赵武的族内近亲担任不足为奇,但仅以“属”称记之,或许是“疏属”,近似于“私属”一类的人物。
再来看《春秋左氏传》“僖公二十五年”条中的原县。晋文公攻取原地之后,马上任命赵衰为“原大夫”(或作“原守”),原因在于“昔赵衰以壶飧从径,馁而弗食”,说的是赵衰带着食粮跟随公子重耳(文公)流亡,自己宁肯饿着肚子也不肯进食。作为文公的五贤士之一,赵衰是当时受到重用的近臣。不过,就其受任为县大夫一事而言,不是因为他与君主之间有亲族关系,而在于“其廉且仁,不忘君也”(杜注),在县大夫的选任上更重视信义。
由此可知,春秋时代的县并未全部封邑化,也并不是全部由王族出身的有力氏族所把持。
关于此点,在秦至汉初的郡县中,虽然没有确切的世袭化事例,但郡县守令的“久任”倾向已经十分明显。郡守的本郡回避制度亦尚未充分确立,任职本郡的事例并不鲜见(如会稽郡出身的严助、朱买臣出任会稽太守之例)。一旦担任郡县的守令,往往在同一地域长期任职。虽然并不能称其为完全的封邑化,但在当时的郡县中大致发挥着类似的影响力。因此,这些守令常常被称为“郡县之君”,而其属吏也具有私属性质。
此外,关于守令的出身,有记载秦代宰相李斯的儿子李由担任了三川(洛阳)的郡守。因此,需要考量重要郡县的长吏与中央政府掌握重权人物之间的关系。
即便如此,与春秋的县制相比,秦汉的郡县数量明显增加,因此对人才的需求也变大。如果只从与中央政府人物关系来考虑郡县守令的话,其自身也存在局限性。
或许正是因为如此,汉廷从其他方面来规制官僚的素质。《汉书·景帝纪》后二年五月诏书记载:“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从资产上加以制约,设定了为官的资格。不过,景帝时期,这一制约标准也曾下降为“訾算四”。
这反映出在需要确保人才数量的情况下,未必会严格地维持资产层面的要求。其结果是,扩大了人才录用的机会,为作为皇帝手足的官僚制度的确立提供了一个契机。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即便在秦汉的郡县制中,也尚未解决春秋之县最初所存在的问题。就春秋之县来说,县大夫属于公权的范围,其统率力对县固有的性质影响颇大。春秋列国使用“县”这一新的称呼,目的在于排除旧有的统治氏族的势力,通过公权来掌控或“系”(《说文解字》:“县,系也”)其势力范围。从这一事实本身看来,其与秦汉郡县关联密切。
不过,既有研究往往强调春秋之县的局限性,以及与秦汉郡县的截然不同等方面,而将秦汉郡县理解为过于整备和完善的制度。
关于春秋之县的局限性,既包括所设置的县与采邑在地域上的混杂,以及对设县地域的限定,如随着国势的扩大,合并邻近国家之后,将县主要置于边境等地,还包括县的急速扩展并不明显等。
这是因为春秋列国的政治改革在中央集权化方面并未充分推进。在这一点上,商鞅推行的县制与之判然有别。
不过,增渊龙夫氏在解说春秋之县时,首先谈及的是《春秋左氏传》“宣公十一年”条及《史记·楚世家》所记,楚庄王灭陈置“县”之后,遭到了楚大夫申叔时从道德层面的批判,而楚王“乃复封陈”,中止了陈县的设立。增渊氏指出,这条史料借申叔时之口来批判庄王置“县”,说明《左传》对“县”与“封”已经明确地给予了相反的价值评价。
但是,这条史料所提到的申叔时对楚王的责难,其出发点并不是将陈作为县来讨论,而是强调楚王无端地使用蛮力夺取他国,原文如下:
抑人亦有言,曰牵牛以蹊人之田,而夺之牛,牵牛以蹊者,信有罪矣。而夺之牛,罚雠已重矣。诸侯之从也,曰讨有罪也,今县陈,贪其富也。以讨召诸侯,而以贪归之无,乃不可乎。
因此,不能依据这段文字来认为后世对于封建及郡县相对立的评价已然萌芽,也不能由此推测与封建相对立的县正以汹涌之势发展起来。

秦孝公十二年商鞅置县的数量,有“三十一县”(《史记·六国年表》)、“四十一县”(《史记·秦本纪》)等说。关于此“三十一县”及“四十一县”的差异,有以下诸说。
(1)是单纯的笔误,当采用“四十一县”说。
(2)据《史记·秦本纪》,当作“四十一县”。
(3)据《史记·六国年表》及《商君列传》,当采用“三十一县”说。
关于县数上的差异,若不首先判明商鞅所说的一县规模及秦国的全部户口数的话,则难以确定。
守屋美都雄氏指出,《汉书·地理志》记载三辅的户口数分别是:户647180、口2436360。商鞅时代的秦户口当少于这个数量,推测一县在万户、全国在三十一万户以上。
针对此说,西嶋定生氏则提出,在三辅户口数之中,除去《汉书·地理志》明确记载了户口数量的长安、长陵、茂陵三县(大都会)之外,剩余五十四县的户口数平均值为户8430、口32100。而商鞅时代的县当比这个规模小得多,估计在一县二三千户左右。
另外,他还指出,秦国的户口总数可从兵力情况加以推测。秦献公二十一年,“与晋战于石门,斩首六万”(《史记·秦本纪》)。可知秦国兵力当多于这个数量,秦国也应拥有与兵力相匹配的人口数。不过石门之战发生于孝公之前,至商鞅时代,“三十一县”及十万户以下的户口数当指咸阳以东的新地域。
米田贤次郎氏也有类似的看法。《战国策·赵策三》有关赵惠文王时的记载称:“古者四海之内,分为万国,城虽大无过三百丈者,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他据此指出一城有三千户、一万五千口,而商鞅所说的“三十一县”,当有人口四十五万,以“四十一县”计,当有人口六十万。“四十一县”、口六十万的情况,其地域应在咸阳以东与国境线之间。
据此可知,商鞅之县的户口数有以下两说:
(1)一县万户说。
(2)一县二三千户说。
而关于户口数的问题,并不仅与县的规模有关,亦牵涉到商鞅之县的施行地域。
一县万户说认为,商鞅之县推行于全国范围;而“一县二三千户”说认为仅推行于咸阳以东地域,或如后文所论,限定在咸阳周边地域。
在这两说中,持一县万户说中守屋氏并未就其论点提出任何依据。当然,在《汉书·百官公卿表》中规定了县的平均值为“万”户。云:“县令长者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略)减万户为长。”但是,这条史料反映的是汉制中的县户数,无法据此来直接推定商鞅时代的户口数。(关于这个问题详后述)
当然,“一县二三千户”说也不是没有问题。作为米田氏论述依据的“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所说的城(县),同一条文献称其为“古者”,说的是以三万之军可臣服天下的小国分立时代。
《战国策·赵策三》中的这条记载,接下来说:“今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也。”如果要计算赵惠文王时代城邑的平均户数,不应该是一城三千家,而当取“今”之记载,即当世的情况,一城万家更为恰当。另外,西嶋氏所说的“一县二三千户”也未脱离想象的范围。
由此看来,有必要在此重新讨论商鞅之县的户口数问题。同时,这一讨论对以县的户数为前提来分析自古以来县制的施行地域当然也具有深刻的影响。

关于商鞅之县的规模,记载商鞅变法的史料中没有留下什么线索,不过《史记·秦本纪》载:“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可知当时商鞅之县已是“大县”。关于先秦的大县,《逸周书·作雒解》有所记述:
制郊甸方六百里,国西土为方千里,分以百县,县有四郡,郡有四鄙,大县立城,方王城三之一,小县立城,方王城九之一,都鄙不过百室,以便野事。农居鄙,得以庶士,士居国家,得以诸公大夫。凡工贾胥市臣仆,州里俾无交为。
可知大县规模相当于四郡,即王城(千七百二十丈,郭方七百里)的三分之一(农民所居的鄙容纳一百户)。不过,《逸周书》成书于战国时代或战国以降,其文字具有强烈的思想色彩,真实性值得怀疑。
降至汉代,汉制中有大县令、次县令、次县长、小县长等级别,其中万户以上之县置大县令。但是,这仍属于汉制的范畴。
那么,《史记·秦本纪》中“大县”的记载依据究竟是什么呢?这个“大县”,即便是在将史料系统整理为一的《史记·六国年表》中也没有出现过。

在记述商鞅变法最为详尽的《史记·商君列传》中也没有涉及。
因此,将商鞅之县称作“大县”,可能是司马迁根据其他一些史料做出的判断。
汉制之大县有万户规模。战国时代亦是如此,《战国策·赵策一》载晋阳之役(前455—453)“破赵,则封二子者各万家之县”,可见当时已经存在“万家”之县。此处的万家(户)之县,是知(智)过向智伯提议,作为魏谋臣赵葭、韩谋臣段规改变各自主君魏恒子、韩康子计谋的补偿。不过,智伯否决了这个提议,称:“破赵,而三分其地,又封二子者各万家之县一,则吾所得者少。”最终导致自取灭亡。
在这个时代,给予万家之县是破规格的待遇,可知万家之县无疑应与大县相当。
另外,《战国策·魏策三》记载,朱巳向魏王晋言称:“所亡乎秦者,山北、河外、河内,大县数百,名都数十。”已见“大县”一词。这条材料反映的是战国时代末期的事情,如实记载了不断为秦国所攻略的魏国大县的情形,可知大县数量已至数百,亦可见地处中原的魏已十分繁盛。《战国策·魏策一》称“乃之万家之邑一”,有“万家之邑”一词。同书《魏策二》记载:“亦许由也,衍请因令王致万户邑于先生。”有“万户邑”之称。
《战国策》中,县与邑并称,又称“县邑”(《韩策》)。魏国也有万户规模的大县。
另外,《战国策·秦策二》载:“宜阳,大县也。上党、南阳,积之久矣,名为县,其实郡也。”称宜阳为大县。《战国策》的这段记述,发生在秦武王即将攻拔宜阳之际(前308年)。而据《战国策·东周》记载,此时“宜阳城方八里,材士十万,粟支数年” 。当时宜阳已拥有材士,即能够充任兵役的人数多达十万。
从“材士十万”可知,宜阳大县的口数当数倍于此。假设一家出一材士,则此“大县”规模已达十万户。或因为此,时人称宜阳大县“名为县,其实郡”。
由此可知,汉制所规定的大县万户,上溯至战国时代来看,其实态多已一致。(甚至可以看到像宜阳大县那样超过一县万户的情况)
现在来看《史记·秦本纪》中商鞅之县为“大县”的记载。司马迁应该是在拥有相当可靠的判断依据的基础上,才提出商鞅之县为万户(或万户以上)规模大县的论点,这一理解应当没有问题。
那么,在将商鞅之县理解为万户大县之后,需要分析这“三十一县”或“四十一县”究竟设置于哪些地区。
一县万户的话,“三十一县”为三十一万户,“四十一县”则为四十一万户。当时秦国全境的户口数量不明,常被利用的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三辅的户数为647180。以此为基准计算,减去汉代新设的长安、长陵、茂陵等三县的户数之后,剩余的户数为455236。
平帝与商鞅的时代之间相隔三百五十年,西嶋及米田两氏推测秦国咸阳以东的户数为十万户左右。而商鞅之大县为“三十一县”乃至“四十一县”,那么应有三十一万户或四十一万户居民。除去汉代人口急剧增长的长安、长陵、茂陵三大都市之外,平帝时三辅全境的户数接近四十五万,由此可知,不能再像以往那样将商鞅之县的分布地域仅限定于咸阳以东了。
商鞅之县很有可能设置于秦国全境。
如果将商鞅之县理解为设置于秦国全境的话,那么佐藤武敏氏研究的重要意义就尤为凸显。佐藤氏据《元和郡县图志》确认咸阳、高陵、斄、美阳、武功诸县置于秦孝公十二年,并指出了商鞅之县在斄、美阳、武功等咸阳以西的地区亦有设置。
中国的地方志多采用沿革史体裁,对《元和郡县图志》的内容也有定论。既然商鞅之县置于全部国土,那么《元和郡县图志》记载咸阳以西有秦孝公十二年所置旧县也是理所当然的了。
佐藤武敏氏不仅确认了商鞅之县也曾置于咸阳以西地域,同时还依据西嶋及米田之说认为商鞅之县的规模为一县三千户,并指出商鞅之县所在的新都咸阳周边地区,是作为首都建设的一环而设置的君主直辖区。但是,从已有材料来看,商鞅之县应当是万户规模的大县。
不过,如果认为大县仅仅拥有一个单一的万家城邑,也是存在问题的。《春秋左氏传》“昭公三年”条记载:“晋之别县不唯州,谁获治之。”可知春秋之县有“别县”。杜预注称:“言县邑既别甚多,无有得追而治取之。”别县的例子十分常见。
晋国的州县原来归晋国的温县管辖。从这一实例可知,春秋之县由复数的邑(本邑及支邑)构成。
《春秋左氏传》“哀公十七年”条“实县申、息”中提到的申、息两县,是被楚文王灭掉的“国”。显然,春秋时期的一个县往往相当于一个国的规模。因此可以推测商鞅的大县存在模仿春秋大县的可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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