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朱瑞熙 张邦炜 刘复生 蔡崇榜 王曾瑜:《辽宋西夏金社会生活史》第七章 妇女(下)辽、西夏、金、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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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朱瑞熙 张邦炜 刘复生 蔡崇榜 王曾瑜:《辽宋西夏金社会生活史》第七章 妇女(下)辽、西夏、金、大理辖区及宋辖少数民族居住区


与宋辖汉族居住区相比,辽、西夏、金、大理辖区及宋辖少数民族居住区妇女的社会地位较高,对社会的贡献也较大。
一、契丹、女真等东北各族
(一)契丹
契丹社会长期保留母权制痕迹,下面三种礼俗表明女性受到社会尊重:一、再生仪。《辽史》卷106《国语解》称:“国俗,每十二年一次,行始生之礼,名曰再生。惟帝与太后、太子及夷离 得行之。又名覆诞。”夷离 即统军马大官,后改称大王。每隔12年回顾一次初生时的情景,以表达并启发人们对母亲的崇敬。二、 里 。指耶律氏每年固定在二月一日、六月十八宴请舅族萧氏。可见在具有姻亲关系的两个氏族或家族之间,男方与女方地位较平等。三、拜奥礼。《辽史》卷65《公主表》称:“契丹故俗,凡婚燕之礼,推女子之可尊敬者坐于奥,谓之奥姑。”奥指房屋西南隅,古时为尊长所居。此礼起源于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婚礼由氏族中年纪最长、威望最高的妇女主持。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演变为由男方氏族中地位最高的同姓女性主持。祖母、母亲系异姓,因而主持婚礼的女性往往是未出嫁的少女,阿保机之女质古儿时就做过奥姑。辽朝建立后,婚礼仍必须由女性主持。
按照契丹习俗,丈夫死后,妻子可以再嫁。如圣宗的外甥女秦晋国妃萧氏在丈夫耶律隆庆死后,奉诏再嫁耶律宗政,宗政借故辞婚,又嫁刘二玄。圣宗第八女长寿在丈夫大力秋死后,改嫁萧古。即使丈夫在世,妻子也可提出离婚并再嫁。如道宗第三女特里“以驸马都尉萧酬斡得罪,离之”,“改适萧特末”。景宗第四女淑哥“与驸马都尉卢俊不谐,表请离婚,改适萧神奴。”圣宗第二女岩母 初嫁萧啜不,“改适萧海里,不谐,离之。又适萧胡靓,不谐,离之,乃适韩国王萧惠。”兴宗长女跋芹“与驸马都尉萧撒八不谐,离之”,“改适萧阿速”。她因所谓“妇道不修”被休弃,“又嫁萧窝匿”。<1>特别是景宗皇后萧绰以国母之尊, 再嫁韩德让,并当众公开,对北宋使者曹利用也不避讳。圣宗对继父十分尊重,父事之。
东胡族系的传统是:“凡事只从妇谋”。契丹保持这一传统, 妇女有权参与政治、军事、文化等各种社会事务,并贡献不小。在政治上,秦晋国妃萧氏“知国家之大体”,道宗“诏赴行在,常备询问。”她“轻财重义,延纳群彦”,“内外显寮,多出其门。”<2>最有政治才干的契丹妇女, 当推太祖皇后述律平与景宗皇后萧绰。述律平儿时便“简重果断,有雄略。”立为皇后后,太祖行兵御众,她常预其谋。太祖死后,她成功地制服了反对派。萧绰儿时即聪明能干,受到父亲夸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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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史》卷65《公主表》。
<2>方凤:《夷俗考•北》;陈觉:《秦晋国妃墓志铭》,见陈述辑校《全辽文》卷8,中华书局1982年版。
“此女必能成家!”立为皇后后,协助景宗处理朝政,景宗“谕史馆学士,书皇后言亦称‘朕’暨‘予’,著为定式。”她在景宗晚年,“以女主临朝,国事一决于其手”;<1>圣宗时,临朝称制27年。《辽史》卷71《后妃传》云:“圣宗称辽盛世,后教训为多。”
在军事上,契丹妇女的才能与作用尤其突出。《辽史•后妃传论曰》: “辽以鞍马为家,后妃往往长于射御,军旅田猎,未尝不从。如应天之奋击室韦,承天之御戎澶渊,仁懿之亲破重元,古所未有,亦其俗也。”应天即述律平,她选蕃汉精壮组成属珊军,多达二万骑。太祖与党项交战,黄头、臭泊二室韦趁机偷袭辽朝,述律平“勒兵以待其至,奋击,大破之,由是名震诸夷。”承天即萧绰,她在统和年间,跨马行阵,亲自指挥对宋作战。仁懿即兴宗皇后萧挞里,皇太叔耶律重元拥兵谋反,她“亲督卫士,破逆党。”<2>
在文化上,道宗皇后萧观音与天祚帝文妃萧瑟瑟就是两位才女。萧观音“姿容冠绝,工诗,善谈论,自制歌词,尤善琵瑟。”其《伏虎》诗云: “威风万里压南邦,东去能翻鸭绿江。灵怪大千俱破胆,那教猛虎不投降!”道宗“大喜”: “皇后可谓女中才子!”萧瑟瑟“善歌诗”,天祚帝“畋游不恤,忠臣多被疏斥”,她作歌讽谏:“勿嗟塞上兮暗红尘,勿伤多难兮畏夷人;不如塞奸邪之路兮, 选取贤臣。直须卧薪尝胆兮,激壮士之捐身;可以朝清漠北兮,夕枕燕云。”<3> 矛头直指“奸邪”。萧观音、萧瑟瑟二人均因受诬陷,被赐死。这表明对契丹妇女的社会地位不能估计过高,即使贵族妇女仍是男子的附属品。
辽朝建立之初,便尊崇孔子并建孔庙。契丹受中原儒家文化影响,在妇女问题上的主要表现有三:一、建立命妇制度。内命妇制度始于太祖时,基本仿效唐制,妃嫔有贵妃、惠妃、德妃、元妃、文妃、丽仪、淑仪、昭仪、顺仪、芳仪、和仪等封号,女官有尚寝、尚服、尚功、尚仪等职位。外命妇制度始于太宗时,与唐制几乎完全相同,有大长公主、长公主、公主及国夫人、郡夫人、郡君、县君一类的封号。与“贵”妇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贱”妇人。洪皓《松漠记闻》卷上称: “契丹、女真诸国皆有女倡,而其良人皆有小妇、侍婢。”二、开始讲究“妇道”。契丹上层妇女原本十分喜欢打扮。《鸡肋编》卷上说: 燕地良家士族女子“冬月以枯蒌涂面,谓之佛妆,但加傅而不洗,至春暖方涤去,久不为风日所侵,故洁白如玉也。”在中原文化的影响下,其些契丹妇女起而反对妖艳。《辽史•后妃传》称:耶律重元之妻“以艳冶自矜”,萧观音发现后,当即加以劝戒:“为贵家妇,何必
如此!”《辽史•公主表》载,景宗第三女延寿女“性沉厚”,“甚得妇道,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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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史》卷71《后妃传》,卷8《景宗本纪上》;叶隆礼: 《契丹国志》卷6《景宗孝成皇帝》。
<2>《资治通鉴》卷269后梁贞明二年;《辽史》卷71《后妃传》。
<3>《辽史》卷71《后妃传》;王鼎:《焚椒录》;《辽史》卷71《后妃传》。
贵宠自骄”,其母萧绰“于诸女尤爱”。圣宗第三女槊古有“礼法自将”之称。三、接受节烈观念。《辽史》卷107《列女传序》认为:“与其得烈女,不若得贤女。天下而有烈女之名,非幸也。”该传表彰了两位贤女,即被誉为“女秀才”的邢简之妻陈氏及“能诗文”的耶律常哥,这与儒家观念并不完全合拍。同时又表彰了三位所谓烈女:耶律奴之妻萧意辛以“夫妇之义,生死从之”为理由,请求与因受诬陷而被流放的丈夫同行;耶律术者之妻萧讹里本,丈夫死后,她表示“无阳则阴不能立”,立即自杀;耶律中之妻萧 兰“为贼所执”,发誓:“人欲污我者,即死之。
”这三位妇女都接受了节烈观念。开泰六年(1017)四月,圣宗“禁命妇再醮”。<1>这道禁令虽然难以实行,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契丹妇女的社会地位呈下降趋势。
(二)女真
女真妇女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以下两项权利:一、财产支配权。《金史》卷1 《世纪》载,始祖函普结婚时,“以青牛为聘礼而纳之,并得其赀产。”《金史》卷120《徒单恭传》载,兀鲁丈夫死后,徒单恭“谋取其家财,强纳兀鲁为室。 ”可见函普之妻及兀鲁都是财产拥有者。二、离婚改嫁权。如兀鲁初嫁徒单定哥,再嫁徒单恭;阿里虎初嫁阿虎迭,再嫁南家,又嫁完颜亮;唐括定哥初嫁乌带,再嫁完颜亮;唐括石哥初嫁完颜文,离婚后再嫁完颜亮;择特懒初嫁萧拱,再嫁完颜文;叉察初嫁特里,再嫁乙剌朴,离婚后又嫁完颜亮。女真上层社会,男性有妾媵,女性有假厮儿。《金史》卷63《后妃传上》称:宫中“凡诸妃位皆以侍女服男子衣冠,号假厮儿。”如阿里虎与假厮儿胜哥“同卧起,如夫妇”,可称同性夫妻。
下面两种习俗表明女真社会保留母权制痕迹:一、男下女。《金志•婚姻》载,成亲时,“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这一习俗颇有女尊男卑的意味。二、复姓。如耨 温敦系耨 与温敦二姓的复合,分别为父系与母系的族姓。这种现象是母权制向父权制转化时期的产物。
与宋辖区汉族妇女相比,女真妇女的社会地位从总体上说要高些。但女真婢女的社会地位低于宋辖汉族居住区,她们既被作为陪嫁物、随葬品,又被视为牲畜、财货:“北人以金银、奴婢、羊马为博”,还被主人任意屠杀。 南宋使者范成大在定兴县(令属河北)客邸前,看到婢女脸上刺有“逃走”二字,并称:“主家私自黥涅,虽杀之不禁。”其《清远店》诗云:“屠奴杀婢官不问。”大定十八(1178),世宗颁布法令,对杀奴稍加限制。与契丹妇女相比,女真妇女的社会地位又要低些。
女真源出肃慎,其传统是所谓“妇贞而女淫”<2>之类。金朝建立后, 女真受中原文化影响,妇女社会地位呈下降趋势。《松漠记闻》卷上载,金朝法律规定“殴妻致死,非用器刃者不加刑”,原因是“侧室多,恐正室妒忌。”对此,妇女“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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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史》卷15《圣宗本纪六》。
<2>洪遵:《谱双》;范成大:《石湖居士诗集》卷12;《晋书》卷97 《肃慎氏传》。
唾骂,以为古无此法。”
女真不少上层妇女在政治上、军事上颇有才干。如女真首领乌古乃之妻唐括氏“有识度”,“政事狱讼皆与决焉”,被誉为“有丈夫之度”。蒲察氏系起兵反抗契丹贵族的决策者之一,其子阿骨打“每出师还,辄率诸将上谒,献所俘获。”金朝建立后,熙宗皇后裴满氏一度权势颇大,“干预政事,无所忌惮,朝官往往因之以取宰相。”沙里质、阿鲁真、完颜仲德之妻则是当之无愧的巾帼英雄。天辅六年(1122),黄龙府(治今吉林农安)发生兵变,沙里质率众击退叛兵,被封为金源郡夫人。兴定元年(1217),阿鲁真率众打败来犯的东真军队,被封为郡公夫人。金朝末年,蒙古军队围攻蔡州(治今河南汝南),完颜仲德之妻“率诸命妇,自作一军,亲运矢石于城下,城中妇女争出继之。”<1>城破后,她自尽。
金朝建立后,女真受中原文化影响,在妇女问题上主要表现有三:一、限制后妃权势。海陵王完颜亮见裴满氏“干政,心恶之”,即位后“不使母后得预政事”。此后,后妃大多号称“甚得妇道”。二、提倡节烈观念。太宗时,金军攻破宜州(治今辽宁义县),将俘获的韩庆民之妻配将士,她“誓死不从,遂自杀。”此事当时并末受到重视,后来世宗大加赞尝:“如此节操,可谓难矣。 ”金朝中期以后,提倡贞烈观念并褒奖所谓节烈妇女。如 州(治今陕西富县)康住住,“夫早亡,服阕,父取之归家,许严沂为妻。”她“誓死弗听,欲还夫家不可得,乃投崖而死。”朝廷令“有司致祭其墓”。三、建立命妇制度。内命妇始于熙宗时,位号、品秩仿照唐制。外命妇则有公主、郡主、县主及国夫人、郡夫人、郡君、县君等。至于金代的“贱”妇人,除女倡、小妇、侍婢而外,还有女使及女性官户、驱口、宫籍监户等。如李师儿,“其家有罪,没入宫籍监。”她本人“以监户女子入宫”,虽被章宗封为元妃,但不能正位中宫。金代有“主死,婢将安归”之说,完颜忙哥之妻、陀满胡土门之妻死时,均有“一婢从死”。<2>
当时居住在东北的渤海与女真同源,但妇女的地位要高。《松漠记闻》卷上称:渤海“妇人皆悍妒,大氐与他姓相结为十姊妹,递几察其夫,不容侧室及他游,闻则必谋置毒死其所爱。一夫有所犯而妻不之觉者,九人则群聚而诟之,争以忌嫉相夸。”她们发挥群体力量,维护自身利益,以致渤海无女倡、无小妇、无侍婢。
二、党项、吐蕃等西北各族
(一)党项
与民族传统有关,党项妇女具有以下三种禀赋:一、敢战斗。《金史》卷 134《西夏传赞》称:其“民俗强梗尚气,重然诺,敢战斗。”男性固然如此,女性也不例外。西夏军队中有“麻魁”即女兵,可见党项妇女中不乏善战者。二、喜报仇。并且往往由妇女出面,对方如有丧事,暂时停止进攻。《辽史》卷105《西夏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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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史》卷63《后妃传上》,卷130《列女传》。
<2>《金史》卷63《后妃传上》,卷64《后妃传下》,卷130《列女传》。
称:党项“喜报仇,有丧则不伐人,负甲叶于背识之。”“有力小不能复仇者,集壮妇,享以牛羊酒食,趋仇家纵火,焚其庐舍。俗曰敌女兵不祥,辄避去。”“敌女兵不祥”禁忌的形成与党项实行氏族外婚姻制有关。前来报仇的妇女,已婚者系本氏族从前嫁过去的女子,未婚者是本氏族即将接过来的媳妇,当然不能同她们战斗。三、好参政。景宗皇后没藏氏不仅参政,而且在毅宗初年大权在握。毅宗皇后梁氏在其儿子惠宗秉常时,既“自主国事”,又“自主兵,不以属其子。
”她“屡劝秉常不行汉礼,秉常不从。”<1>因而母子发生冲突,母亲一度将儿子囚禁。 可见,对于妇女参政、太后掌权,汉礼不利而蕃礼则有利。西夏文字书《文海》中有“父骨亲、母肉亲”之说,这种重父系而轻母系的倾向,与汉族相似。但《文海》又把父母放在同等地位,认为均系“源本出生处,根是也”,<2> 这与汉族的习俗显然不同。由于党项外亲地位较高,以致西夏接连出现外戚专权局面。
(二)吐蕃
吐蕃妇女在生活上所受约束较小,她们爱好踏歌,男女毫无拘束,手拉手,脚踏地,载歌载舞。如熙宁年间,吐蕃女子“连袂围绕汉官踏歌”,即兴放声歌唱:“自今后无仇杀,有买卖,快乐作得活计,不被摩正来夺人口牛马也。”摩正即吐蕃首领木征。但吐蕃“妇人无及政”。妇女削发为尼者为数不少,李立遵之女及瞎征之妻即是其例。妇女削发为尼与“蕃俗为僧尼者例不杀”有关,<3> 是吐蕃崇尚佛教的反映。
当时居住在西北的回鹘“俗好骑射,妇人戴油帽,谓之苏幕遮。”<4> 回鹘的油帽类似中原的盖头,但其功用在于防止风沙,便于骑射。
三、西南、南方诸族
(一)大理辖区
大理辖区部族虽多,但这个地区的妇女大致具有三个共同特点:一、武勇雄健。其中以望蛮尤其突出,《蛮书》卷4《名类》称:“其人勇捷,善于马上用枪,所骑马不用鞍,跣足衣短甲,才蔽胸腹而已,股膝皆露,兜鍪上插嫠牛尾,驰突如飞。”并强调:“其妇人亦如此”。李京《云南志略•诸夷风俗》载, 扑子蛮同样“性勇健”,“骑马不用鞍,跣足衣短甲,膝颈皆露,善用枪弩,首插雉尾,驰突如飞。”二、开朗活泼。望蛮外喻部妇女喜爱外出游玩,《蛮书•名类》称: 其“妇人惟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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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括:《梦溪笔谈》卷25《杂志二》;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卷15 《种谔建议大举》。
<2>《文海》8•222、26•212、28•211,见史金波、白滨、黄振华:《文海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3>《长编》卷241熙宁五年十二月丁酉,卷514元符二年八月戊子;《新唐书》卷216上《吐蕃传上》。
<4>《宋史》卷490《高昌传》。
乳酪,肥白,俗好遨游。”麽些蛮更豪放,“男女皆披羊皮,俗好饮酒歌舞”。她们狂饮之后,还要载歌载舞。此俗经两宋,到元代无变化。《云南志略•诸夷风俗》载,其“男女动百数,各执其手,团旋歌舞,以为乐”。三、充当社会生产主力军。金齿蛮已进入农业社会,《云南志略•诸夷风俗》称,其妇女“尽力农事,勤苦不辍。”《马可波罗行纪》的记述较具体:“其俗男子尽武士,除战争游猎养鸟之外,不作他事。一切工作皆由妇女为之,辅以战争所获之俘奴而已。”<1> 裸形蛮即野蛮“多女少男”,仍停留在采猎经济阶段,其分工是男性保卫家园,女性从事生产。《蛮书•名类》称:其夫“尽日持弓,不下 栏,有外来侵暴者则射之;其妻入山林,采拾虫鱼菜螺蚬等,归啖食之。”
某些部族的妇女还有两大特殊作用:一、在特定条件下,出任酋长。《云南志略•诸夷风俗》载称:乌蛮“如酋长无继嗣,则立妻女为酋长。”二、发生仇杀时,作为调解人。如麽些蛮“少不如意,呜钲鼓,相仇杀,两家妇人中间和解之,乃罢。”<2>原因在于她们原本是对方家族的成员。和解后,照例要立誓言、喝血酒。
(二)壮、黎等族
南方各族大多男弱女强,壮族先民最明显:“男子身形卑小,颜色黯惨; 妇人则黑理充肥,少疾多力。”其性别分工是:“城郭虚市,负贩逐利,率妇人也。 ”男子则“终日抱子而游,无子则袖手安居。”丈夫如此“慵惰”,“其妻乃负贩以赡之”。妇女外出做生意,男子在家带孩子并靠妻子供养。黎族先民情况相似: “男子不喜营运,家无宿储”;“妇人不事蚕桑,惟织吉贝。”吉贝即棉花。黎女“淳朴俭约”,“不曳罗绮,不施粉黛”,<3>但以精于纺织而闻名, 对我国棉纺织技术的提高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其产品如黎单、黎饰、鞍搭等,深受人们喜爱。壮、瑶等族先民乃至居住在湖南西部山区的五溪蛮纺织技术也不低。朱辅《溪蛮丛笑》载,五溪蛮妇女能生产“不阑带”、“娘子布”等纺织品。山区运输物资靠背驮,承担这一繁重劳动的主要不是男子,而是妇女。《老学庵笔记》卷4称:“其负物则少者轻、老者重,率皆束于背,妇人负者尤多。”
在南方各族中,有不少女强人。对壮族首领侬智高之母阿侬应当如何评价,另当别论,但她“有计谋,智高攻陷城邑,多用其策,僭号皇太后。”黎族女酋长王二娘“有夫而名不闻,家饶财,善用众,能制服群黎”,她在乾道七年(1171)被朝廷特封为宜人,并任三十六峒都统领。官府“有号令,必下王宜人,无不帖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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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纪》第473页,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2>李京:《云南志略•诸夷风俗》。
<3>周去非:《岭外代答》卷10《十妻》、卷3《惰农》;赵汝适:《诸蕃志》卷下《志物•海南》。
<4>《宋史》卷495《广源州蛮传》;《文献通考》卷331 《四裔考八•黎峒》引《桂海虞衡志》。
王二娘年迈,膝下无男,仅有一女,淳熙八年(1181)经朝廷批准,其封号与职位由女儿王氏承袭。嘉定九年(1216),王氏之女吴氏袭封宜人,统领三十六峒。王二娘等女性对黎族社会的安定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理当受到历史的肯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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