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朱英:论1928年上海地区的商会存废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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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朱英:论1928年上海地区的商会存废之争


在1927年底和1929年初两次大规模商会存废之争中间阶段的1928年,同样也在上海地区发生过迄今为止仍受到研究者忽略的类似争议。相关的争议虽然规模与影响不很大,但却成为两次大规模商会存废之争进程中承上启下的一个重要环节。当时,不仅上海商民协会主张统一商人团体,坚持要求取消商会,而且在总事务所设于上海的全国商会联合会自选立法委员之后,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也开始对商会予以强烈抨击,成为公开主张取消商会的另一支重要政治力量。
商民运动;商会;商民协会;上海市党部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国民党中央将民众运动的目标从以往的“革命之破坏”调整为新时期的“革命之建设”,力图使整个民众运动实现转轨,以适应“训政”新形势的需要。在商民运动方面,国民党修改了最初将原有商会确定为不革命和反革命的商人团体,以及利用新成立的商民协会逐步取代商会的策略,转而提出了新的商民运动方略,即商民协会与商会并存,两者的功能与作用各有侧重。
但是,国民党中央确定的这一新方略,却引起了一部分地区商民协会的不满。这些地区的商民协会仍不断主张统一商人团体,提出取消原有商会的要求,因而与商会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张,经常产生各种矛盾冲突。此外,所在地区的国民党党部也不同程度地支持商民协会的这一要求。类似情况在上海地区十分突出,不仅围绕商会存废出现较大争议,甚至最终还引发了某种带有暴力性质的冲突事件,迫使国民党中央进一步采取新的策略,对上海商人团体进行整理,最后宣布取消全国各地的商民协会。
在商民运动时期曾经发生过多次商会存废之争议,尤其是对1927年底和1929年初的两次大规模争议,现有相关论著都比较重视,并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考察和分析,但却忽略了1928年发生在上海的商会存废之争,有关具体情况很少有论著提及。这一忽略,很容易使人误以为在1927年和1929年两次大规模商会存废之争的中间阶段,类似的争议已暂时得以平息,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另外,不了解1928年的争议详情,对1929年全国规模商会存废之争的来龙去脉也难以认识清楚。

在商民运动期间,各地商民协会成立之后与原有的商会相比较,在当地商界的地位与影响呈现出并不完全相同的情形。第一种情况是商民协会与商会都较为活跃,分别发挥了各自的作用与影响,在商界中的地位尽管略有差异,但都显得比较突出。这种情况在商民运动初期的广州较为明显,其次在武汉,情况也比较相似。在这些地区,商民协会与商会虽然也产生了一些矛盾,但两者在许多方面也有所合作。第二种情况是商民协会成立后,开展各方面活动均非常踊跃,其作用与影响甚至超过了原有的商会,使商会在商界中的地位与作用明显降低。这种情况在长沙十分突出。第三种情况是商民协会成立后,原有商会的活动仍非常活跃,影响也非常广泛,得以继续在商界中占居重要的地位,而商民协会的活动与影响则明显不及商会。类似的情况在上海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正是因为这一原因,1928年3月上海市商民协会正式成立后,面对国民党中央确立商会与商民协会共存的新策略,为取得在商界中更重要的地位,发挥更突出的作用与影响,仍一直主张统一商人团体,要求取消商会,商会则给予了有力的反击。
需要说明的是,当时的上海何以会出现上述的第三种情况?
原因之一是上海市商民协会正式成立的时间太晚,迟至1928年3月初才诞生,从而给予了上海商会在商民运动开展后的较长时间内,仍然能够像以往一样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与影响的社会空间。广东地区的商民协会普遍建立于1926年,湖南、湖北地区的商民协会大多也是在1926年底和1927年上半年成立。当时,正是国民党积极推动商民协会的建立,竭力促进商民运动发展的大好时机。上海商民协会的筹备却因客观局势所限而屡遭顿挫,错过了这个发展的好时机。据报载,早在1926年4月中下旬,上海部分商界人士也曾“发起组织沪商协会,以便大小商人均得团结于此种组织之下,共谋商界同业之利益”,(1)并召开第一次沪商协会发起人大会,推举王汉良等25人为筹备委员。(2)至7月1日拟召开第二次发起人大会,但刚有10余人到会,即“为老闸捕房饬派探捕到场,禁止开会。后至者亦均被拒绝,因以未能开会。”(3)遭此挫折之后,沪商协会的筹备再无任何新进展,实际上陷入了停顿。直至1927年3月下旬,受国民革命军攻克上海的鼓舞,沪商协会的筹备才又继续进行,仍沿用沪商协会旧名,并在1927年3月25日的《新闻报》登载了一篇《沪商协会恢复之宣言》。而几乎与此同时,王延松、邬志豪等人也发起召集工商各业代表大会,筹组上海商民协会,由此形成了同时分别筹备两个商民协会的状况。在此情况下,上海特别市党部出面进行了干预,“为遵照法规,统一商民协会之组织起见,因即于两会之中选任王汉良、汪醒斋、章郁庵、陈芝寿、许云辉、王晓籁、陆文韶等七人出而重新组织。”(4)
但在此之后,上海商民协会仍未顺利建立。到1927年6月下旬,又由上海特别市党部报请国民党中央党部批准,委任王承志(即王延松)、王汉良等11人为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筹备员,成立新筹备处,并发表告商民书,强调:“上海是全国商业中心,上海的商人有显著的革命工作,上海商民协会应当做成功全国各省商民协会的模范。”(5)然而,一方面受有关店员究竟应该加入商民协会还是应该加入工会之争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广州、长沙、汉口的商民协会都不是等待所属各业分会全部设立之后才成立,而上海商民协会的建立,却要等待所属各区各业分会都筹备成立之后,再选举职员正式成立市会,由此势必会延误正式成立的时间。
上海商民协会的筹备过程拖延如此长的时间,在此前的其他地区都很少见。1927年11月中央商人部下发第175号令,内称“查上海市商民协会筹备己久,现尚在筹备期间,仍未成立,实属延缓。本部现正统筹全国商民协会之组织,该会若再迁缓,恐不能参加全国商民代表大会,仰即转知该会,促其早日成立,以免阻碍。”(6)直至1928年3月1日,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第一次全市代表大会终于在上海总商会议事厅举行,正式宣告成立。然而时过境迁,此时己开始进入到整个商民运动的余波阶段。国民党中央也已改变初期所定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的商运方略,转而确定了商民协会与商会并存的新策略,这不仅为商会的继续存在以及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同时也严重挤压了新成立的上海商民协会的发展空间。只有取消上海商会,上海商民协会才有可能获得迅速发展,在工商界中取得领导地位。
原因之二,是在全国为数众多林林总总的商会中,上海商会的势力与影响一直比较强盛,被誉为近代中国的“第一商会”,新成立的上海商民协会很难撼动其地位。清末的上海商务总会,是近代中国最早成立的商会,曾多次发起全国各地商会开展了一系列重要活动,包括抵制美货运动、拟订商法活动等,在全国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奠定了上海商会在全国商会中的实际领导地位。1923年6月,曹锟在北京发动政变,将总统黎元洪驱逐出京,并企图以贿赂议员的方式非法当选总统,上海总商会当即召集临时会员大会,宣布否认摄政内阁及曹锟的候选总统资格,通电北京政府对内对外一切行为,国民概不承认其有代表国家资格;国会议员不能代表民意,所有一切行动,不能认为有效;组织民治委员会,代表国家行使外交权力,管理国家财政及国内一切政治纠纷,实行民治目标。此次行动最终虽未能达到目标,但在全国进一步扩大了上海总商会的广泛影响。与上海总商会同时存在的,另还有上海县商会和闸北商会。上海县商会的历史也比较长,于清末的1906年报部立案成立,时称沪南商务分所,系上海非租界地区的南市各业商人共同组成。1913年改称沪南商会,旋又改为上海南商会,至1916年改为上海县商会。闸北商会成立时间较晚,该处商人因与南市之间有租界阻隔,联络不便,于1919年发起组设闸北商业公会,1922年改组易名闸北商会,因一直未呈部立案,后又重新发起组织,至1927年4月呈准正式成立。上海总商会、上海县商会、闸北商会三个商会之间虽各自独立,无隶属关系,但职员多有交叉,在有关的各项活动中,也往往都是“联络办理”,一致行动。
除此之外,自1927年底各省商会代表联席会议召开,成立的各省商联会总事务所也设在上海。1928年10月又举行全国商会临时代表大会,议决将原设在北京的全国商会联合会改名为中华民国商会联合会,地点也改设南京,各省设事务所,但总事务所依然设在上海,其主要职员均为上海总商会的领导人。因此,上海总商会又得以借助中华民国商会联合会总事务所这一更大的平台,号召全国各地商会采取联合行动,影响力更加突出。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在某些方面似乎也更加重视上海商会的作用,而对上海商民协会的作用却有所忽略。例如由上海商民协会筹备处于1927年8月发起召开的苏浙皖粤桂闽六省商民协会代表会议,曾议决请国民政府召集经济会议,容纳关于经济团体代表为委员、讨论裁税税则、及关税管理等重要问题案,会后还发布了通电。但1928年下半年国民政府工商部在上海召开全国经济会议时,却未邀请上海商民协会的代表,而是邀请了上海总商会的代表参加会议。会议开始以后,上海商民协会提出该会是召开本次经济会议的最早建议者,理应有代表出席,工商部这才同意上海商民协会也推举两名代表列席会议。不仅如此,工商部召集的其他全国性重要会议,也都主动邀请上海总商会和各省商会联合会总事务所派代表参加。各省商联会总事务所曾说明:该事务所“派员参加全国经济会议、财政会议、交通会议、裁厘委员会、工商法规讨论委员会、工商设计委员会,亦均奉电令举员参加大会,实行参与政治之决议案。”(7)
另从发行全国影响较大的上海《申报》、《民国日报》的报道与记载中,我们不难发现,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成立之后,上海商会完全没有像某些地区的商会那样,被迫收缩了自身的活动与影响,而是仍然与过去一样非常活跃,在商界中的影响也没有受到制约。在长沙,由于商民协会成立后即有压倒和取代商会之势,故而在当地发行的《大公报》上,一段时间内很少再看到长沙总商会活动的报道,只是连篇累牍地报道长沙商民协会的活动。在广州和武汉的《民国日报》中,则是有关商会和商民协会活动的报道均经常出现,大体上反映了商民协会与商会都较为活跃,并分别发挥了各自作用与影响的状况。而上海商民协会成立后,当地报刊对其活动的报道并不多,尤其是《申报》的报道非常少,有关商会活动的报道则仍像过去一样充斥各大报刊。上海《民国日报》虽对商民协会有所报道,但与商会相比较仍显得十分微弱。只是当上海商民协会要求取消商会以统一商人团体,与商会发生了争执有关商民协会这方面内容的报道才有所増加。
如上所述,上海商民协会成立之后,由于当地原有商会的势力与影响过于强盛,两者之间除了在反日运动中一度有过短暂合作之外,始终都是分头行动,很少再有其他形式的联合行动,
而且商会的强势又一直制约着商民协会的发展与壮大,使其无法在上海商界中获得预期的地位与影响。所以,上海商民协会才会始终坚持按照《商民运动决议案》规定的方略,批评指责商会的保守与落后特征,要求取消商会。即使是国民党中央己经改变了最初的方略,重新确定了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的策略,上海商民协会也仍然坚持以统一商人团体,便于商运发展作为理由,继续要求取消商会,商会则一方面呼吁国民政府尽快修改和颁布商会法,一方面对商民协会的指责予以回击,从而引起了新一轮的商会存废之争。
这样,在经历了1927年底的第一次大规模商会存废之争后,有关的争论在许多地区似乎都暂时停息下来,但在上海却从1928年至1929年初,仍然一直都或明或暗地继续进行着这一争论。对于这方面的一些相关信息,上海商民协会与商会也都更为敏感。

类似的第一次争论发生在1928年初。国民党中央召开第二届第四次全体执监委会议,缪斌的提案提出整理民众团体系统,取消旧有农协、工会、商会、学联等,重新建立工业协会、商业协会、农业协会,而商会并不包括在其中。对此,上海商民协会表示欢迎,并立即致电本次会议,呼吁国民党中央尽快统一商人组织。(8)上海总商会和各省商会联合会对此提议则坚决表示反对,也致电国民党中常会请“将缪案否决”。(9)设在上海的各省商联会总事务所召开的第一次执监委员联席会议,曾专门讨论了请中央党部、常委会否决缪执委取消商会提案、撤销江苏省党部接收崇明县商会命令暨修正商会法案。有委员提出,“缪委员提案全文,应详加研究,我们只知商会存在,其余可置不问,并主张第一节电请中执常委会,缪执委提议取消商会之案,迅行否决。”同时,“请中央党部、国民政府迅令法制局修正商会法,并准本总所派员参加此案办理。因商会法修正后,商会更明确存在,可不解决而自解决。”还有委员主张将上述两案合并办理,但林康侯提出应分开处置,“第一案可由总所电请中央申述商会对革命过去之奋斗协助之历史,及不能取消之理;第二案可电请中央撤销省党部接收命令;第三案可电请中央进行修订商会法,及总所参加之请求。”(10)最后,以此建议付诸表决,获多数委员同意而通过。
当时,这一争论只是在上海一地的小范围内进行。但在此期间,上海《民国日报》的“觉悟”附刊仍专门为此发表了一篇文章,对商会电阻缪案之举动,进行了较为严厉的批评,认为“缪委员提议,是对于国民党及民众运动整个的意见,是否能成为决议,固然另是一个问题,但是决没有任何一方面能够以一电阻止中央委员讨论。”该文还指出,在上年底的商会存废之争中,各省商会联合会决定变更会长制为委员制,但“试问现在各省商会制度,是否变更?买办是否自动排除?这种欺骗政府、欺骗商民的手腕,在军阀时代,虽说屡试屡验,但在国民政府统制下需要革命的商民,恐怕不肯受他们的欺骗了。”不仅如此,该文还列举北伐时汉口总商会资助吴佩孚、江西某商会支持孙传芳、武昌总商会资助刘玉春守城费,以及武汉、长沙等商会帮助唐生智收营业牌照捐作东征军费等事例,再次强调商会是买办劣绅操纵、暗中支持军阀之落后反动团体,“各大市镇的总商会为买办所操纵,各城乡之商会为劣绅操纵,几成惯例。勾结官厅,渔肉人民,自清季有商会以来以至现在,无地不然,无时不然,人人应该知道,何待赘述?”(11)上海《民国日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受当地国民党党部影响与控制的重要报纸,因而其刊发此文以及此文的上述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海特别市党部对待商会的态度,这显然对商会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不久之后,该党部即不断公开主张取消商会,并向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取消商会的议案。
在1927年的第一次大规模商会存废之争中,各省商会联合会为杜绝商民协会指责商会组织制度落后的口实,曾议决自行对商会予以改组,其具体方案之一是从会长制改为委员制。但此后的改组进程十分缓慢,真正实现改组的商会为数不多。于是,针对各地商会从原有会长制改组为委员制进程缓慢,仍然受到批评的实际状况,各省商会联合会总事务所于1928年3月下旬,又召开执监委员联席会议商讨,决定致函各省商会暨商联会委员。函曰:“查商会改善方案及商会改组大纲,先经本总所依照去年大会决议案,函送各商会查照办理,至各省事务所亦经迭电各省政府所在地总商会暨各商会,请其发起召集组织各在案,现在各商会函报依议改组者固有,而延未改组者甚多,至省事务所仅江苏一省成立,各省尚未准报有案,相应依照决议案函达贵委员查照,希即就近督促各商会迅速改组,限于五月底一律改组完毕,并督促各总商会迅速发起召集开会,组织各省事务所,限于四月底一律成立。”(12)此举显然是为了更进一步减少商会遭受商民协会指责与攻击的口实,但实际上效果并不明显。且不论各地商会同时进行改组并非易事,即使改组之后也未必就能真正改变商会的组织特点。如同批评者所言:“没有驱除买办,或改委员制,则无可讳言,即使改了委员制,也无非由会长和几个亲信会董——劣绅——几个钦派委员,暗袭会长制而己;即使没有买办名义,实际上通都大埠的商会,非买办不足以存在,暗中操持,其弊尤大。”(13)所以,商会改会长制为委员制实际上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倒是敦请国民政府尽快修正和颁布商会法的行动,可以达到使商会得以合法存在的目的,有关商会存废之争也能“不解决而自解决”。为此,各省商会联合会总事务所还曾经呈文国民政府,请求参与修正商会法而使之得以迅速颁行。1928年4月初,法制局曾致函各省商联会总事务所,说明“敝局刻以办理商会法修正事,请将贵所议决之改善方案及商会改组大纲,各抄一份过局,以资参考。”这当然是商会求之不得的事情。商联会总事务所即呈文国民政府和国民政府工商部,阐明“商会法为领导商人之团体,负改良商业之责任,立法不良,易滋纠纷。今法制局己着手修正,仰见我政府关怀商业,力谋建设,除现在之纠纷,图将来之美善。属所为全国商会枢纽,对于商会法之利弊,务为明瞭。理合具呈钧府、部,察核准属所举员参与,贡其一得之愚,以免隔阂而臻妥善。伏乞迅饬批准,实为公便。”(14)虽然商会力图参与修正商会法的这种要求难以实现,但对于推动国民政府加快修正和颁布商会法的进程,特别是推动国民党中央确立新的商人组织原则及系统,还是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1928年8月,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委员会拟议中的商人组织原则及系统,已确立了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的原则,这与上海商民协会的一贯主张和要求显然是背道而驰,也是对商民协会十分不利的一个重要信号。于是,上海商民协会赶紧举行会议商讨应对之策,决定乘当时国民党中央五中全会正在召开之际,选派该会常务委员作为代表赴京请愿,“为集中力量起见”,要求国民党中央“统一商民组织”,其目的仍然是为了取消商会。(15)据报纸报道,上海商民协会常委陆文韶赴南京后,“即向五中全会中央民众训练委员会陈述意见,面递请愿文,当由邓日、朱一鹗两科长详细接洽,结果甚为圆满。”(16)实际上,上海商民协会代表的请愿并未真正产生什么效果。不久之后,经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决通过的“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即正式颁布施行,可以说国民党中央已由此正式确立了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的原则。
在公布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的同时,国民党中央还颁布了新的商民协会组织条例,其中关于商会和商民协会的会员,存在着一些需要厘清的问题,商会与商民协会都提出了不同意见。其焦点为商民协会组织条例规定,会员分为商人、店员、摊贩三种,并说明由商民协会会员组织同业公会,但另一方面商人组织系统中却又规定,由同业公会组织商会,由商会组织总商会。对此,商民协会的意见并不明显,而商会则表达了强烈的不同意见,认为照此规定商会变成了由商民协会会员所组成的团体,因而一直要求国民政府修正商会法,对此重新予以确认。当时,工商部对商会的要求比较重视。工商部长孔祥熙曾向工商法规讨论委员会提出了与商会有关的四项议案,包括健全商会组织案、促进工商合作案、商会应如何阐明国民责任,指导工商业,努力促成劳资协调,以谋生产增加案,商会应协助政府改进全国工商业状况案,其主旨是使商会组织更加完善,在帮助政府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上海商民协会的意见,主要是针对新的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中确立的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的策略,仍然坚持主张统一商人团体实际上也就是希望取消商会,只保留商民协会一个商人团体。其主要依据,则是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商民运动决议案》。上海商民协会还坚持认为,在整个立法系统中最高者应为全国党代表大会,无论是党的系统还是政府系统制定颁行的各项法规条例,都应以全国党代会的决议为依据,不能与之相违背。1928年8月下旬,工商部工商法规讨论委员会在沪举行,没有邀请上海商民协会派代表参加。上海商民协会专门致函该委员会,对上述主张予以详细说明:“一、以党治下之立法系统而言,最高者为全国党代表大会,次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再次为国民政府,再次为各部或与各部相等之各种委员会。二、就法令名称言,党代表大会所决议或通过者,其名称应为法,中央执行委员会不得变更或违反;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决议或通过者,其名称应为暂行法,国民政府不得变更或违反;国民政府所决议或通过者,名称为条例或命令,各部或与各部相等之各种委员会,不得变更或违反;至各部或各委员会所颁布者,其名称为章程或部令。”(17)不言而喻,上海商民协会之所以特别强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是整个立法系统中最高之法,显然是为了利用国民党“二大”《商民运动决议案》中有关商民协会取代商会的条文,否定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中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的新规定。
尽管上海商民协会提出不得违背《商民运动决议案》,但工商部工商法规讨论委员会还是按照预定计划,审查了商会法草案,并起草了审查报告交大会讨论通过。这项工作,当然是在承认商会合法存在的前提之下进行的。除此之外,委员会还议决商会法草案中有关商民协会会员组织同业公会,同业公会组织商会,商会组织总商会的规定,应提请中央重新审议。因此,上海商民协会向该委员会强调的立法系统应以全国党代会的决议为依据,不能与之相违背之说,并没有产生实际作用。不过,从会后陈德征接受记者采访时的答问,我们也可以看出力主取消商会者,也未因此而放弃其主张。(18)下面,即是报纸刊登的采访答问:
记者问:先生为此次工商法规讨论委员之一,对于商会存废问题,有何高见?
陈氏答:中央新颁商民协会组织条例中,只有商人总会、店员总会、摊贩总会之规定,故商
会之名称应根本废除。但为顾全本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及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商民运动决议案中,有商会名称之字样起见,则在未经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议决将商会字样明令取消以前,不妨沿用商会二字,但其性质应规定等于商民协会组织条例中之商人总会,并须直接受各该地最高党部之指导。
问:此后商会之性质,既应等于商人总会,则在讨论中之商会法,是否与旧商会法相同?
陈氏答:大体可以相同。
惟应特别注意商人对于民族方面之义务,即新商会法中应特别规定,凡违反本党主义,不顾民族利益,阻碍民生发展以及反抗爱国主义运动之商界败类,概不得为商人总会之会员。又除颁布商人总会法外,更应从速厘订店员总会法及摊贩总会法。(19)
在陈德征看来,商会应该“根本废除”,只不过是暂时能够得以继续存在,而且性质应等同于商民协会组织条例中所说之商人总会。俟不久之后举行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将商会明令取消后,即不复再有商会之名称。在回答讨论中的商会法及此后的商会时,陈德征也有意识地以商人总会法和商人总会名称,替代了商会法与商会,似乎商会被取消只不过是时间问题,不会有什么其他的疑问。他同时还向记者说明:“此次大会仅系讨论性质,盖法规定由中央颁布,工商部仅可贡献法规草案”,其用意在于表示工商法规讨论委员会通过的商会法草案并不能作为定论。另外,他对该委员会“全数委员大半系商界巨子,次之为一部分学界,非学者非商人者,只余一人”的委员构成状况,也表示了不满。从后来的实际情况看,上海特别市党部也确实成为紧密配合上海商民协会、强烈要求取消商会的另一支政治力量。
国民党中央正式议决通过商人组织原则及系统之后,上海商民协会仍然不放弃统一商人团体之主张,继续反对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并要求国民党中央对商人组织原则及系统加以修正。为了形成更大的压力与影响,上海商民协会还通电全国各地商民协会请一致主张这一要求:“查七月十九日中央常会第一五七次决议之商人组织的原则及系统,将商民组织分为两种,一为商协,一为商会,而以商会代表大商人,商民协会代表中小商人,使同一商民,有两种组织,力量未能集中,组织地位,均发生疑问。”这份通电还对商人组织原则及系统中,有关“商会受政府管理”、商会的职责与任务、以及“商会为本党经济政策之所在”等种种说法,均提出了异议,历数其不妥当之处,最后则特别强调:“总之,商人组织,应归一统,不当强别为二,致形分化。且农工等团体,亦仅有一种组织,商人何独歧异?爰经本会第三十二次执行委员会议决,本上列意旨,请各地商民协会,一致主张党中央加以修正。”(20)但是,这一呼吁并未马上获得全国各地商民协会的积极响应。

就在上海商民协会力主取消商会,商会坚决予以回击,双方不断发生争执的情况下,1928年10月间全国商会联合会自选立法委员的举动,惹怒了上海特别市党部,使上海市党部也成为公开主张取消商会的另一支政治力量。
1928年10月17日,全国商会临时代表会议举行第二次大会,南京总商会副会长及各省商会联合会总事务所常务委员苏民生在会上“临时动议提出预选立法委员十人,电请遴选五人,作命为立法委员案。大会讨论之后,一致议决通过。”全国商会联合会随即呈请府院会部,希望能够“核准在案”,但未获回复。到10月26日,总事务所设在上海的全国商联会即“投票预选立法院委员,计冯少山、苏民生、穆藕初、王晓籁、方椒伯、闻兰亭、邹殿邦、朱鸿达、卢广续、王介安等十人当选。”随后,全国商联会又呈文中央党部、国民政府立法院、中央政治会议,阐明:“立法院即国民会议之雏形,当兹训政时期,虽不能悉数由国民选出,直接行使四权,然训政时期,乃宪政时期之预备,一方面虽应以党代表民众,一方面亦应予民众以练习之机会。伏读先总理遗嘱,主张开国民会议,在开国民会议之前,又主张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之团体商会实列第二。训政开始期之立法会议,即不啻预备会议,故在九十九人之立法委员中,以半数容纳民众代表参加,既可使民众练习运用四权之智能,且使民众代表与党代表,日相接近,亲承训示,与训政之训字,亦适符合。属会代表全国商会,在半数立法委员中,似应有五人之定额。为慎重起见,由全国商会代表大会投票预选十人,呈请圈出五人,任命为立法院委员,于法理事实,似无不合。且恪遵先总理遗教,在属会担负发展工商业及对外贸易之重任,握国民经济、国家经济之重心,万不敢放弃固有天职,不协同全国民众,相助为理也。”(21)
全国商联会认为其自行预选立法委员之举,是遵照孙中山生前的愿望,履行商会应有职责与权利的积极行动,于法理事实均相吻合。但是,上海特别市党部却认为全国商联会“擅自选举立法委员,呈请中央加以任命”完全是荒谬之举,当即呈请国民党中央予以训斥,并致警告。上海特别市党务指导委员会在致国民党中央的呈文中说:“职会认为该商联会选举失当,事涉乖谬,爰经第五十五次常会议决,呈请中央严重训斥,并警告全国商联会在案。”与此同时,上海特别市党务指导委员会还向全国商联会直接发出了警告函,声称:“报载贵会选举立法院委员十人,要求加入中央任命之立法院委员等语,读悉之余,不胜诧异。本会认为贵会此次选举,殊为乖谬,特予警告,希即查照。”(22)上海特别市党部第六区党部也声称:“该商会等之行动,荒谬绝伦,殆无比拟:一、否认本党之指导地位。二、干涉约法之规定。三、不守法令而选举立法委员。似此种种,皆属反革(命)之行为,而该商会等竟一一表现于言行,殊堪痛恨。”(23)
但全国商联会并未因此而惧怕,相反还向全国发布通电,拒不接受训斥与警告,并且在通电中表示:“本会成立一年,上赞党治,下释群惑,宣传宗旨,所以解佥任之流言,联络感情,所以谋组织之团结,至于今日尚能存在,而有全国大会之集合。”(24)同时,全国商联会还呈文中央,质疑商会应否接受党部管辖,全国商联会应否受上海市党部警告。对于全国商联会的这一强硬态度,上海市党部更为恼怒,认为全国商联会“非特无诚意接受,反以商会是否应受党部之管辖,全国商联会是否应受上海特别市党部之警告为言,其抗反党国,逆迹昭彰。”(25)上海市党部所属之各区党部,也纷纷要求解散全国商联会。先是第六区党部认为:对于市党部的警告,“该会非特不诚意接受,反以反唇相讥,认为荒谬绝伦,且有反革命之行动。昨特呈请上级转呈中央,饬令解散,并发通电如下。”该党部的通电言词甚为激烈,强调全国商联会此举是藐视党部与中央的反革命行动:“本党革命的意识,恒为顽固派所不了解如全国商联会者,即其个中之显著得也。试以事实论,立法委员,中央并未有选举之明文,则守财奴之商联会,试问有何权力,而能自由推举乎?在青天白日之下,而有此反革命行动,无论何人,均可声罪致讨,而毫无疑义者。……该商等之选举立法委员,完全为藐视中央行动,依法理言,应即解散。……本部同人对于该商会之藐视党部,认为无可容赦,除呈请中央解散该会外,合行通电全国同志,一致攻击。”(26)
稍后,上海市党部第二区党务指导委员会也认为,上海总商会操纵全国商会联合会,“前为军阀所御用,现则言行都反动”,呈请市指委会转呈中央,将上海总商会也立予解散。下引该呈文,可以看出其指责上海总商会的具体内容。
窃查上海总商会,本系少数奸商而迹近政客者所把持操纵,在昔本党在野之时,久为军阀御用,而反抗本党更有树商人政府之主张,以与本党争衡,事固为总理及本党同志所疾恶者也。迨本党奠定江南,黔驴技穷,送往迎来,献媚本党,本党素抱以德服人之旨,予以容纳。乃近考言论,博览往事,其商人政府之阴谋,固未尝或懈,且变本加厉,觊觎中央立法委员,假其操纵把握之全国商联会,出面要挟中央,附和失业政客蒋百器、董康等,响应招商局收回商办,显系有意违反本党之政纲与中央政策,议论乖谬,祸心叵测,自私自利,竟置本党、政府于不顾。似此反动团体实不应在党治之下所应有,理合备文呈请钧会转呈中央即予解散。(27)
上述呈文对上海总商会的指控,不仅包括夸张性地指责上海总商会系军阀御用团体的所谓不光彩历史,更为严重的是认为全国商联会为上海总商会所把持,其选举立法委员的举动,是公开对抗党治与现政府,密谋达到建立商人政府的反动行为。以上这些指控,后来都成为上海市党部在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取消商会议案的主要理由。实际上,这些指控不无牵强之处,其用意是为了拔高上海总商会言行的所谓反革命性质,促使国民党中央立即宣布解散上海总商会和全国商联会。但是,国民党中央对待这一事件的态度,要比上海市党部更加冷静与客观,并没有接受上海市各区党部主张解散全国商联会和上海总商会的要求。
全国商会联合会自选立法委员以及受到上海市党部严厉指责的事件,受到许多上海报刊的关注。政治立场倾向于上海市党部的《民国日报》,不支持全国商联会的这一行动。该报的评论虽说“商会里选出来的人固然未必个个都没有做立法委员的资格才能,也有是我们所向来钦佩的,但以手续和性质而论,我们不能不嫌其冒昧。国民党不歧视商业界,但是也不能过于偏爱商业界,歧视商业界与偏爱商业界是有同样的过失。”同时,该报还批评了全国商联会列举的自选立法委员的理由:“商会联合会所举的选举立法委员的理由,当局是适用于农工学各界的,要是这种理由适用于今日,便该由中央确定整个的计划,这四十九个立法委员中,工界占多少?学界占多少?商界占多少?这样才可以算公道,否则,岂非有偏爱商界之嫌。再次,便算规定了商界可以选举若干名立法委员,但是,是否由全国商会联合会几个代表的选举便算了吗?如果中央承认了全国商会联合会选举出的委员,要是全国的商民协会出来发起个联合会,选出几个委员,中央又有何词可以拒绝?在理论上、事实上,中央未必就能如全国商会联合会预期的希望。”(28)上述言词虽比上海市党部的严厉指责与警告要缓和得多,但同样也是反对全国商联会自选立法委员的行动。
也有报纸对此次事件进行了较为客观的评论与分析。例如在北伐军到上海后曾一度被查封、后经改组重新复刊的《时事新报》,发表的相关评论先是分析了全国商联会自选立法委员之举,“其实现之可能性极少”,因为“国府五院组织法早经中央颁布,关于立法院委员之产生方法,规定由院长提请任命之。今虽尚有五十人之缺额,然此项缺额,依组织法条文解释,本在可补足与不补足之间,而其产生方法有规定,其资格亦有规定。今若中央允许全国商会联合会之请求,将必先从立法院组织法关于委员产生之条文加以修改,补充以职业推荐之一项。故知此项请求无实现之可能也。”其次,该报评论认为,“吾人对之亦不欲加以訾议”。“半年以来,人民团体常有实现国民会议之呼声,而吾商界优秀又迭次有经济议会之主张。由此次要求参加立法院之呈文汇合观之,虽形式有异,而主旨殆相承一贯。盖一方面任事实上承认党治,而同时又力求于党治之下,充分参以民治之成分,一似人民团体不出代表,即团体利益将不得充分之保障者;又或以为人民苦乐利病与须[希]望,惟其本身之代表如之为独稔,由党代人民行使政权,将终嫌且隔膜而不亲切。”最后,该评论指出:若吾人之观察而不误者,窃恐此次中央对全国商联之请求不予容纳,将招至商界之失望,而减少其赞助革命之热心。”(29)这篇评论虽分析了全国商联会自选立法委员的要求在客观上难以实现,并“惜于商界优秀对党治真意未能予以深刻之体察”,但同时也认为此举与人民团体期盼国民会议之呼声相一致,不应予以如此强烈的批评与指责,因而相对而言,算得上是比较客观的评论。
也有报纸支持全国商联会的这一行动并给予了赞扬,甚至还对上海市党部的警告提出了批评。例如《民众日报》先是以《全国商联会的精神毕竟不错》为题发表了一篇评论,
认为“上海市党部予以警告,似乎是理之应该”,但实际上“又可以谓为多事”。该评论指出:“此次立法院委员之选任,纵令是依照中央原定之标准的,而其招致之来源,也并非一一都为立法院院长之所素识,仍然不外乎由于军政界有力者之介绍。立法院委员之选定,既不能脱出介绍的范围,则单凭介绍者耳目所见,自不足以网罗全国合选的人才,而仍然不外乎介绍亲戚的朋友,朋友的亲戚。全国商联会看出此点,自然也就其所见,以合选的人才供献中央。假使其他民众团体也都仿此办法,则庶几乎全国合选的人才,都有出头的机会,免使举荐贤才之责,使军政界有力者独负,而有耳目不周之憾。将来立法院中也才可以真正会集各界的真才,负得下最高立法之大任。”这样的认识,与上海市党部对全国商联会自选立法委员的指责完全相反。该评论还阐明:“一般人有个传统的思想,以为官只许做官的人做,只许做官的亲戚的朋友,朋友的亲戚做。……全国商联会此次能破除传统思想,而开一般的平民直接荐举贤才之例,其精神及见解,毕竟是值得佩服的,然则上海党部还有甚么理由可以警告呢?”(30)这更明显是支持或赞扬全国商联会的行动,认为上海市党部不应对全国商联会予以警告。
次日《民众日报》再次发表评论,认为“全国商联会之自荐立法委员,无论如何,不失为荐举人才方式之一种,是与国府求贤令这[遥]相呼应的。所以,在国府下过求贤令之后,我们既明知国府急需贤才,则我们凡可以使贤才的名姓入于中央之道,我们都不妨采取,以完成国府求贤之愿。全国商联会既开先河,其他民众团体就应该一致仿行。不然,国民政府堂堂的求贤令,难道真是为掩饰人耳目吗?”(31)这第二篇评论不同于上海市党部的态度与立场更为明确,不仅支持全国商联会自选立法委员的行动,而且还进一步号召其他民众团体也积极实施类似的行动。
上海总商会主席冯少山为了力争商界自选立法委员的权利,还曾专门致函立法院院长胡汉民说明:“立法院即国民会议之雏形,当兹训政时期,虽未能如宪政时期之完全民选,然亦须有半民选、半官委之办法,庶足以昭示大公。不然,苟完全官委,则并前清之资政院为不如矣,恐于训政意义未合。故农工商学各界加入立法院为委员一层,鄙意以为应当如是办理,并非仅顾商界一方也,不过就商言商耳。”冯少山还在函中强调“商会负发展经济、对外贸易之重责”,地位与职责均甚为重要,全国商联会预选之十人,“均系民意所在,务请遴选五人,农工学各界,亦应以真实代表平均支配,以示全民政治之实。”(32)胡汉民的复函虽表面上肯定冯少山之主张“用意甚盛”,但同时又说:“国府组织,立法院只为政府之一体,并非代议性质之独立立法机关,既不同前清之资政院,更非国民会议之雏形。有如来书所言也,其立法原则,完全本诸中央政治会议之意旨,而法之公布,又须经过国务会议之决定,既未直接向民众负责,亦未尝脱离政府。故立法委员,亦并非代议士之比,其任用标准,中央第一六四次政治会议决议案己解释详明,吾人惟有遵守国府组织法与此项决议,以衡定一切,不当有所违异。”(33)胡汉明的回函,实际上比较明确地拒绝了商会自选立法委员的要求。
全国商会联合会自选立法委员的这一要求,确实很难获得国民党中央的批准,但却反映了商会获得参政权的强烈愿望。另外,全国商联会因自选立法委员而受到上海市党部的严厉指责与警告,也只不过是随后出现第二轮商会存废之争前的一段小插曲。这段小插曲无疑加深了上海市党部对商会的不满,也导致其在随后的第二轮商会存废之争中公开站在商民协会一边,更加强烈地要求取消商会。不仅如此,连当时上海总商会主张全国商联会派代表参加国际商会大会的行动,也受到了上海市党部的指责和攻击。例如上海市党部一区党部曾通电海内外各级党部、各民众团体声称:“上海总商会前函全国商会,有参加万国商会之消息,不胜骇异。查该万国商会系帝国主义下资产阶级之大联合,操纵全世界经济之大本营,美其名曰万国,其实内容仅仅数大强国之把持耳。……而全国商联会既不察个中事实,复以驻比王公使一纸函约,而甘作风声之虫。本党部有鉴于此,不能不急加纠正,俾维本党革命外交之威信。(34)此时的上海总商会和全国商联会己开始面临商民协会和市党部两方面的夹击,形势更为严峻。到1929年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上海商民协会与市党部主张取消商会以统一商人团体的要求,较诸此前的声势与影响更为强大,并且准备在“三大”上提出相关提案。于是,引发了第二轮更为激烈的商会存废之争,也使商会不得不面临前所未有的的一次严重生存危机与考验。有关这方面的详细情况,将另文加以论述。
本文刊于《史林》2010年第3期,由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向洁提供稿件。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商民运动研究(1924—1930)”,项目编号:04BZS040]的阶段性成果。
1《组织沪商协会之发起》,《申报》1926年4月20日,第14版。当时之所以称沪商协会而不是商民协会,“盖其时军阀势力正张,商民协会四字绝对不能存在于方受压迫之上海,故才不得不用沪商协会之名义。”《市商民协会积极筹备商民代表大会》,《申报》1928年2月27日,第13版。
2《沪商协会昨开发起人大会》,《申报》1926年4月25日,第14版。
3《沪商协会昨日开会被阻》,《申报》1926年7月2日,第15版。
4《市党部议决组商民协会》,《新闻报》1927年3月31日。
5《商民协会发表告商民书》,《申报》1927年8月4日,第14版。
6《中央商人部令催沪商民协会成立》,《申报》1927年11月15日,第11版。
7《各省商联会缓期召集全国代表大会》,《民国日报》(上海)1928年8月16日,第3张,第2版。
8《商业团体对中央全会表示》,《民国日报》(上海)1928年2月7日,第3张,第1版。
9《商联会请维护商会》,《民国日报》(上海)1928年3月21日,第3张,第1版。
10《各省商联会首次执监会纪》,《国民日报》(上海)1928年3月12日,第3张,第2版。
11范颂平:《取消商会问题》,《民国日报》(上海)“觉悟”附刊,1928年2月12日,第4页。
12《函促改组商会》,《民国日报》(上海)1928年3月27日,第3张,第1版
13范颂平:《取消商会问题》,《民国日报》(上海)“觉悟”附刊,1928年2月12日,第4页。
14《商联会之文件》,《民国日报》(上海)1928年4月14日,第3张,第2版
15《商协代表赴京》,《民国日报》(上海)1928年8月7日,第3张,第1版。
16《商协请愿代表返沪》,《民国日报》(上海)1928年8月11日,第3张,第1版。
17《市商协会说明立法系统》,《民国日报》(上海)1928年8月24日,第3张,第2版。
18陈德征是上海特别市党部负责人之一,后曾担任上海市教育局局长。当时,他是工商法规讨论委员会委员,后来力主取消商会,并在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取消商会的提案,引发更为激烈的第二轮商会存废之争。
19《陈德征对于工商法规之意见》,《民国日报》(上海)1928年8月27日,第2张,第4版。
20《市商民协会请统一商民组织》,《民国日报》(上海)1928年11月23日,第3张,第1版。
21《全国商会居然预选立法委员》,《民国日报》(上海)1928年11月14日,第3张,第1版。
22《市指委会为擅选立法院委员事警告全国商联会》,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67页。
23《上海特别市党部第六区党部痛斥全国商联会》,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71页。
24《全国商会通电》,《民国日报》(上海)1928年11月17日,第3张,第1版。
25《陈德征潘公展请解散各地商会案》,《新闻报》1929年3月22日。
26《六区党部请解散全国商会联合会》,《民国日报》(上海)1928年11月28日,第2张,第2版。
27《二区指委会呈请解散上海总商会》,《民国日报》(上海)1928年12月25日,第2张,第4版。
28《商联会选举立法委员中央在事实上恐难承认》,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67—568页。《民国日报》(上海)1928年11月14日。
29《立法院与职业代表》,《时事新报》1928年11月15日。《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568—569页收录了这篇评论。
30《全国商联会的精神毕竟不错》,《民众日报》1928年11月15日。《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570页收录了该评论。
31《由全国商联会荐举立法院委员联想到国民政府下令求贤》,《民众日报》1928年11月16日。《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571页收录了该评论
32《冯少山为立法委员事致胡汉民函》,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65—566页。
33《胡汉民复冯少山书》,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66页。
34《一区党部纠正全国商联会之谬举》,《民国日报》(上海)1929年2月26日,第4张,第1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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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中国近代史-朱英:论1928年上海地区的商会存废之争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