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教仁-雷颐:宋教仁的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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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雷颐:宋教仁的政治思想


宋教仁(1882-1913)去世已一百周年。他对宪政研究最深,宣传最力,素有民国“宪政之父”之称。但他不是纯学者,而是参加推翻清王朝的革命者。他既有深厚的政治学造诣,又是那一段政治大变动的主要参与者。因为他的经历和身份,宋教仁对清廷“预备立宪”和辛亥革命后政体建构的观点值得重视。
动荡年代的青年
1900年,18岁的湖南青年宋教仁开始接触政治,对他后来的政治思想、政治态度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一年正是“庚子之乱”,慈禧太后利用义和团排外,八国联军侵入北京。面对乱局,两年前被慈禧镇压的维新派认为时机成熟,发动了由唐才常领导的自立军武装勤王起事。唐才常是湖南人,是张之洞创办的“两湖书院”的学生,因成绩优秀甚得张的器重。
在唐才常的计划中,起义以汉口为中心,其余几处同时响应。在几个月之中,自立军在以两湖为中心的长江中下游发展迅速,在会党和学生中发展了不少成员,正在湖南桃源漳江书院读书的宋教仁即其中之一。几经变化,唐才常定于8月23日举行起义,但张之洞赶在自立军起义之前,于22日清晨突然行动,将唐才常等起义领袖共20多人一网打尽,并在当晚就将他们斩杀。最终,湖北、湖南和安徽三省因‘自立军’事件先后被杀者总数上千。
“自立军”事件标志维新派也趋于激烈。温和的维新派开始“武装勤王”,更表明社会氛围渐趋激烈。张之洞确是当时体制内最为开明的大臣,惟其如此,当他都以如此残酷的手段对待一心“勤王”“救上”,并非要革命、要推翻清王朝的自立军时,不能不使人们怀疑清王朝自我改革的决心与能力,一批青年从体制内的改革者成为决心推翻体制的革命者。
1903年初,宋教仁从湖南桃源到湖北武昌读书。这年8月,黄兴从日本回到长沙,组织革命团体,宋黄相识。11月,黄兴在长沙成立革命小团体“华兴会”,宋教仁是发起人之一,以后一直是华兴会的核心成员。1904年深秋,华兴会在长沙谋划武装起义,尚未正式开始就被清政府侦破,黄兴、宋教仁分路逃往日本。1904年12月中旬,宋教仁到达日本东京,开始了革命家的流亡生涯,并于1905年8月参与了同盟会的创办。
平等的“五族共和”
到日本后,宋教仁集中研读了大量法政著作,宪政思想逐渐形成。满汉矛盾确是革命派鼓动革命的重要手段,然而,根本之点还是满人长期享有特权,与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的现代义务、权利平等观念不合。现代平等观念是革命派反清的重要话语。此时的民族性话语以现代平等观为主轴,与历史上如元明之际汉人的反元话语已根本不同。革命派并非“大汉族”主义者,宋教仁的《清太后之宪政谈》和短短一则“谢投函者”,颇能说明问题。
1905年8月,清廷刚开始议论立宪,宋教仁立即发表了《清太后之宪政谈》,剖析清廷立宪的可能性。他从“立宪国民,其义务必平等”,“立宪国民,其权利必平等”,“立宪国民,有监督财政之权”这三个方面论述清政府不可能真正立宪。义务平等、权利平等、监督财政确是宪政的基本内容与基本制度框架,说明此时的宋教仁已经把握了宪政的基本要领。
以此为分析框架,宋教仁认为:在满清统治下,满人享有各种特权,汉人受到制度性歧视――如有清一朝规定,汉族人要纳税,满人不仅不纳税,反而享有天生的特权。现代宪政国家最普通、最重要的一点是国民平等纳税,税收与宪政有着根本性关系,所以,他问:“今能停给此项而令其与汉人同纳国税乎?”清政府不会真立宪,此其一。汉族人数远多于满族,但官员则满人占多数,尤其是重要官职,几乎都是满人,不破除这种不平等,如果今后立宪选举议员,汉人将占绝对优势,清政府能容忍吗?清政府不会真立宪,此其二。如果立宪,国家一切财政都要纳入国会公开辩论的预算、决算法,满清统治者向视天下为自己的家天下,会同意此点吗?清政府不会真立宪,此其三。总之,统治者不可能放弃既得利益。作为革命者,他的结论是“革命性”的:“呜呼,吾汉人犹有日夜希冀满政府之和平改革者,其亦不已乎!其亦不可以已乎!”(《宋教仁集》上,陈旭麓主编,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7-18页)
中国传统“天下”观的核心是“华夏中心论”,即天下是以中国为中心的,其他都是边缘,而且由“边缘”渐渐过渡到“野蛮”。夷夏对举始于西周,有四夷、八蛮、七闽、九貉、五戎、六狄之说。约至春秋时期,“夏”和与其相对的“狄”、“夷”、“蛮”、“戎”、“胡”等(后简称“狄夷”或“夷”)概念的使用开始突破地域范围,被赋予文化的意义,甚至被赋予一定程度的种族意义,主要用于区别尊卑上下、文明野蛮、道德非道德。“华夏”代表正宗、中心、高贵、文明、伦理道德;“夷”则代表偏庶、边缘、卑下、野蛮、没有伦理道德,尚未脱离兽性。
按照许慎《说文解字》的解释,“蛮”为蛇种,从虫;“貉”为豸种,从豸;“狄”本为犬种,从犬;“羌”为西戎,羊种,从羊。《左传》闵公元年:“狄人伐邢。管敬仲言于齐侯曰:‘戎狄豺狼,不可厌也,诸夏亲昵,不可弃也……齐人救邢。”《左传》襄公四年:晋国魏绛主“和戎”,但也将戎作为“禽兽”看待。晋侯曰:“戎狄无亲而贪,不如伐之。”魏绛曰:“戎,禽兽也,获戎失华,无乃不可乎?”《左传》成公四年:“非我族类,其心必异。”
在现实中,孔、孟都提出要严夷夏之防。虽然孔子及孟子主要是从“文化”意义上歧视“狄夷”,而不是从种族意义上歧视“狄夷”,但这种文化歧视也是严重的。孔子在《论语》中的名言:“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亡也”,强调“夷夏之辨”。因此,孔子高度评价“尊王攘夷”,经过“尊王攘夷”,华夏与狄夷的地理边界与文化边界已清晰划分。孔子高度肯定管仲辅佐齐恒公“尊王攘夷”之功:“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与华夏衣俗不同的“被发左衽”成为野蛮的同义词。对此,《孟子》明确说:“吾闻以夏变夷也,未闻变于夷者也。”“今也南蛮鴃舌之人,非先王之道”,应该被惩罚。
被陈寅恪先生认为是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经典的《白虎通义》干脆认为:“夷狄者,与中国绝域异俗,非中和气所生,非礼义所能化。”“非中和气所生”实际指人的生理构造、即人种的天生低劣,实际否定了“以夏变夷”的可能。
直到20世纪30年代,许多少数民族的汉语称谓多有“犭”旁或“豸”旁。直到1939年,国民政府才下令改变对少数民族的这种带有严重歧视性称谓,改正原则大体是将此类偏旁改从“亻”旁,或改用同音假借字。
1911年6月,宋教仁主办的革命派报刊《民立报》有篇文章习惯性地用“犭”旁的指称,一位读者来函指出不妥。宋教仁立即刊出“谢投函者”,公开认错:“深愧编辑访稿不检。夫习惯上素有以恶称加诸各种之习,此盖宗法社会时代之遗风犹有存者。今而后,吾人当力除此习……既得君警告,爰并举之,以劝国人焉。”(《宋教仁集》上,第242页)如前所述,直到1939年国民政府才下令改变对少数民族的带有严重歧视性称谓,此函说明宋的思想超前20多年,他对人们习焉不察、“尊己贱人”的大汉族主义或华夏中心论深有警觉。他的民族观是平等的民族观。他认为,真立宪就要废除满人的特权。
以共和对抗专制
清廷为预备立宪,派大臣出洋考察各国政治。但清政府官员对现代政治了解无多,不得不依靠一些留学生,革命党人、宋教仁的好友杨笃生也被招入其间。因此,宋对清廷的预备立宪多有所知,他翻译的大量有关宪政著述、资料,多半是应杨的要求而译。1906年秋,清廷正式宣布预备立宪,并且决定从“改官制”入手。宋教仁在10月8日的日记中对此做出了分析评论。
清廷改革官制第一条:“总理大臣之任,以皇族充之”。第三条:“设立上议院,其议员以皇族、贵族及三品以上官员为之,下议院则俟民智开发之日,或十年或十五年之后乃设立之。”对第一条,宋教仁的观点是:“吾乃益信政府之不能开明专制与立宪也。总理大臣世界各国有定以皇族为之之宪法乎?”因为立宪的一个普遍原则是皇族成员不能当内阁阁员,更不能当内阁首领。
对强调“民智未开”的第三条,宋教仁反驳说,皇族、贵族的宪政知识其实反不如民,“况满清之皇族普通知识皆未一有,甚者则至于不通汉文,游荡淫乱,何能执政权乎!彼等不识外交如何下手,内政如何下手,实业如何下手,教育如何下手,兵备如何下手,理财如何下手,皆长安之轻薄儿而已……上议院即行设立,以皇族、贵族、三品以上之官允之、而下议院则须俟十年、十五年之后民智开时乃设立。夫当今民智未开,固中国之不可讳者也;然而均是中国人也,岂有皇族、贵族、三品以上官之智转先开进而有议院资格,而国民反不及者乎?平心论之,均无议员资格,而国民究犹是彼善于此者也……盖此即政府讲真正专制主义之策,而不欲实行立宪之明证,以压制国民者也。噫,今而后吾乃益知政府之不能开明专制与立矣;今而后吾乃益知民族的革命与政治的革命不可不行于中国矣!”(《宋教仁集》下,第668-669页)
在辛亥革命前夕的1911年9月中旬,宋教仁鼓励四川保路民众:“不复规规于争路,由消极而进于积极,为四万万汉、满、蒙、回、藏人民首先请命,以建设真正民权的立宪政治为期”。(《宋教仁集》上,第318页)他强调的是包括满人在内的“五族共和”。
不知立宪精神的朝廷
1911年5月8日,清廷利令智昏,出台了一个垄断权力的“皇族内阁”。这个内阁由13人组成,其中9名为满人,汉人只有4名;而在这9名满人中竟有7名为皇族成员,因此人们将它称为“皇族内阁”。这种“组阁”完全违背了皇族成员不能入阁当国务大臣的基本原则,实际向世人宣示清廷所谓“立宪”只是一个幌子、其实根本不愿放弃一丁点儿权力的真实面目。此举实无异于自掘坟墓,结果使作为其统治基础、一直反对暴力革命的士绅阶层愤怒异常,对它抱有一线希望者也与其迅速疏远,最终弃之而去。
尽管如此,立宪派最上层少数领导仍不放弃最后希望。5月12日,各省咨议局联合会在北京召开,商讨对策。第二天,大家一致认为皇族充当阁员违背立宪原则,一致反对。他们开始时以推翻皇族内阁为中心议题,但经过冷静思考后,认识到实际无法达到目的,于是决定妥协让步。他们决定,认可皇族成员违反规定担任内阁阁员,但反对皇族充当内阁总理大臣,希望朝廷也让一步。6月6日,他们将此议案呈请都察院代奏,但朝廷置之不理。咨议局联合会于是再次呈请都察院代奏,同时公开发布报告书,指出皇族内阁名为内阁,实则军机;名为立宪,实则专制。然而,皇族内阁非但不思悔悟,反而在7月5日副署的上谕中斥责联合会议论渐进嚣张,干预君上大权。
一直主张革命的宋教仁更是连发长论短评,密集抨击清廷政策,劝喻体制内的“立宪派”看清清政府拒不改革的本质。在《论近日政府之倒行逆施》长论中,他从行政组织、外交方针、财政政策、铁路政策几个方面详论清政府之政策并非倒行逆施,而是拒不改革。在《希望立宪者其失望矣》一文中,他抓住立宪派请愿却被朝廷痛责的时机,抨击清政府专权,倡导立宪派转向革命:立宪派再三向朝廷陈情,力论皇族内阁不可行,“其持论甚正大”,“为皇族谋者亦可谓甚忠”,如果清廷“稍有立宪之诚意者,则当如何力悔前非,下罪己之诏,另简贤能,组织内阁,以收拾人心,痛除积弊”,方可取信于民。
然而,清廷反而在谕旨中责备请愿的立宪派:“黜陟百司,系君上大权,载在先朝钦定宪法大纲,并注明议员不得干预。值兹筹备立宪之时,凡我君臣上下,何得稍出乎大纲范围之外?”“尔臣民等均当懔遵钦定宪法,不得悉行干请,以符君主立宪之本旨。”
宋教仁抓住谕旨的种种荒谬之处:一,钦定宪法大纲并未正式颁布,因此不具法律效力,“何得强人民以遵从乎?”二,宪法大纲规定议员不得干预黜陟之权,但现在请愿的立宪派咨议局成员并非以后的国会议员。三,既然要求民众现在就遵从宪法大纲,那么,宪法大纲规定皇家不得任意改变司法权、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臣民不经法律程序不得被任意逮捕等权利,朝廷现在也应当遵守。四,上谕“尔臣民等均当懔遵钦定宪法,不得悉行干请,以符君主立宪之本旨”,也就是说,清廷君主立宪之本意是臣民没有游行请愿的权利,这难道就是“君主立宪”吗?
总而言之,谕旨之所以荒谬,盖因“宪法大纲实为彼辈装腔作势抵御人民之利刃”,清廷根本不知道“立宪精神,无真诚立宪意思,
惟知倒行逆施之结果有以致之耳”!最后,宋教仁提醒立宪派:“吾如是而得断案焉,曰:立宪者,决非现政府之所得成者也;现政府之所谓立宪,伪也,不过欲假以实行专制者也;其与以设资政院,立内阁,非以立宪之立法机关与责任政府视之者也,故其所以对付资政院之权限与内阁之组织者,亦不得责以立宪之原则者也;其所谓宪法大纲者,不过欺人之门面,赖人之口实,万不可信者也。”他感叹:“呜呼,吾国民之大梦,其尚未醒耶?”(《宋教仁集》上,第252-255页)
朝廷的交易成本
皇族内阁在成立的次日,即副署了实行全国铁路干线国有政策的诏令;18日,起用前开缺总督端方为督办粤汉、川汉铁路大臣;20日,邮传大臣盛宣怀代表清政府同英、法、德、美四国银行团签订了湖广铁路借款合同。从理论上来说,铁路借款和铁路干线国有政策未尝不可。但问题在于,政府向外国借款属于资政院职权,必须经资政院议决通过;各省商办铁路收归国有关系到本省的权利存废,属于咨议局职权,必须经咨议局议决通过。可是,皇族内阁竟然擅自决定实行,不仅违背了立宪原则,而且也损害了人民、尤其是投资最多的绅商的利益。
朝廷曾下令湖南、湖北、广东三省商民集股兴建铁路,而1904年在成都成立的官办川汉铁路公司也于1907年改为商办。湖南、湖北主要是绅商集资,广东主要是华侨商人集资,而四川的股本主要靠“田亩加赋”,靠“抽租之股”。抽租的办法一般是随粮征收,值百抽三,带有强制的性质,贩夫走卒都被迫参与。这样,全川民众无论贫富,都与汉川铁路有紧密的利益关系。而清政府一方面允许民间自办铁路,另一方面又于1908年任命调入军机处的张之洞为粤汉铁路督办大臣,不久又命其兼督湖北境内的川汉铁路,实际上企图把铁路改为官控。这几省民众起来反对,而领导者恰恰是清政权统治基础的地方绅士和富商。
地方的强烈反对下,清廷于1909年末和1910年初又先后准许粤汉、川汉铁路民办,于是入股民众更多。然而仅仅一年,“立宪运动”已经风起云涌际,清政府此时却又不顾广大民众的强烈反对,悍然宣布“铁路干线国有”政策。更严重的是,财政极其困难的清政府根本无力给股民以合理补偿,而只能以折扣的方式,即以远远低于股民实际投资额的方式,赎买股份。于是,湖南、湖北、广东和四川的立宪派立即领导群众开展保路运动,其中以四川最为激烈。结果,清政府反而逮捕了四川保路运动领导人、咨议局议长、全国性的各省咨议局联合会副主席蒲殿俊,随后在成都开枪打死30余名手无寸铁的和平请愿者!
从清政府宣布铁路国有到保路运动的兴起,宋教仁一直紧密关注,论述公民保路运动的正当性。他首先分析说,世界各国铁路有国有与民有两种形式;若以营业权分,不外民业与官业两形式。所有权与经营权综合考察,主要是国有官业、民有民业两种形式。“在崇尚自由主义尊视民权之国,则趋于民有民业;在崇尚干涉主义偏重官僚之国,则趋于国有官业”。两种形式,究竟孰优孰劣,长期争论不休。“大抵自行政、军备、财政等之关系言,一国铁路固以归诸国有官业为便,若自经济、社会等方面之关系言,则仍以民有民业为有益,诚以尊重人民企业之权,诱起一般投资之念与夫经济管理维持改良之法,国有官业皆不如民有民业之有效而得宜也。”德国、日本以国家为重,所以铁路为国有官业,英国、美国以国民为重,所以铁路民有民业。
然而,宋教仁进一步指出,德国、日本的铁路都经过从民有民业到国有官业的阶段,但是,德、日在铁路国有化的过程中,都经过议会的批准收购民办铁路,给予足够的补偿。相反,清政府铁路国有化未经合法程序,且未给民众足够补偿,“藉口政策而蹂躏人民已得权利,其与杀越人于货者何异?今而后,国民之企业家皆将要栗栗危惧,不克自安,其尚望踊跃以经营各种产业耶?”(《宋教仁集》上,第225-227页)
对于有人提出“川人宜速转圜”、“不可使政府过坠其威信”的论点,宋教仁针锋相对:“政府欲求和平,则何不先自转圜?政府欲保威信不过坠,则何不先去其自损威信之举动?且政府与人民熟重?政府之威信与人民之元气熟重?牺牲人民以卫政府,天下庸有是理耶?”最先起来保路的“两湖”之所以最先平息,因为清政府在“两湖”实行路股照本发还的政策。这也说明“民营”并非刻意反对“官营”,反对政府收购,只是政府也应尊重契约,尊重市场规则,尊重“等价交换”。而清政府秉承“强政府”的政治传统,毫无契约意识,认为自己权力无限,手操对民企的生杀大权,随意予取予夺。它以为自己“低价收买”降低了交易成本,其实付出了巨额代价,即政府信用的代价。代价之高,最终报销了整个王朝。
清政府此项政策确为革命提供了难得的“题材”。作为革命者,宋教仁以美国革命、法国革命都是由公民抗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引爆的历史,鼓励川民坚持保路,并且不限于保路,还应由此引发革命,建设真正民权的立宪政治,“湘、鄂、粤人及各省人亦同时并发,风起水涌,以与川人同其目的,吾恐数千年充塞东亚天地之专制恶毒,或将因此一扫而尽”。(《宋教仁集》上,第317-319页)
从1910年国会请愿运动,到清政府拒绝妥协的政策标志“皇族内阁”和“铁路国有”,这些事件是立宪派迅速走向革命、与革命党“合流”的最直接原因。清政府倒行逆施,最终垮台。
宪政梦碎
民国成立,宋教仁力主内阁制而非总统制。有关研究已汗牛充栋,广为人知,在此不必多述。然而,他关于“革命党”与“革命政党”同异的论述虽只短短几句,却充满洞见,值得重视。
中华民国成立不久,各种政治力量激烈角力,最后袁世凯成为总统,大权在握。但宋教仁的理想是责任内阁制,由议会中的多数党产生,他一直为此努力。临时政府在南京时,同盟会在临时参议院中占绝对多数,临时政府迁到北京后,参议院改选,同盟会优势不再。宋教仁于是联合其他几个小党,于1912年8月以同盟会为骨干组成国民党,成为一大反对党。他希望通过竞选,实践政党政治。
1912年底到1913年初,第一届国会选举,宋教仁马不停蹄,四处演讲,组织本党竞选。1913年2月1日,他在国民党鄂支部欢迎会的演讲中,明确提出了“革命党”与“革命政党”的概念:“以前,我们是革命党;现在,我们是革命的政党。”“革命党”与“革命的政党”的区别在于:一,“革命党”是秘密的组织,“革命的政党”是公开的组织;二,“革命党”是“旧的破坏的时期”的组织,“革命的政党”是“新的建设时期”的组织;三,“革命党”对敌人,“是拿出铁血的精神,同他们奋斗”,“革命的政党”对于“敌党”,“是拿出政治的见解,同他们奋斗”。他坚信“虽然我们没有掌握着军权和治权,但是我们的党是站在民众方面的”,所以可以通过选举取胜,“民众信赖我们,政治的胜利一定属于我们。”(《宋教仁集》下,第456页)
3月18日,他在国民党交通部公宴会的演讲中,再次申明“革命党”与“革命政党”的同与异。相同之处是:“吾党昔为革命团体,今为政党”,但性质并无不同,“革党与政党,其利国福民,改良政治之目的,则无不同”。“本党今昔所持之态度与手段,本不相合;然牺牲的进取的精神,则始终一贯,不能更易也。”不同之处是:“昔日所用激烈手段谋破坏,今日则用平和手段谋建设。”因此,“吾人只求制定真正的共和宪法,产出纯粹的政党内阁,此后政治进行,先问诸法,然后问诸人。凡共和国家存在之原理,大抵如此。”(《宋教仁集》下,第487页)
两天后,3月20日,上海车站一声枪响,宋教仁中弹身亡,“用平和手段谋建设”的宪政梦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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