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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通过分科考试来选拔人才,比起汉魏时的“察举征辟”和“九品中正制”来说,是一个历史的进步。然而由于考试制度的不健全,科举制行至唐末,已出现种种弊端,尤其科场舞弊现象,大有泛滥成灾之势。
对科举主考官的限制
如不采取措施严加制止,则必将使科举考试流于形式,达不到统治者预期的目的。宋代统治者十分重视科举,从政权建立之初,就把制止科场舞弊、严肃科考法纪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通过加强对主考官员权力的限制和对势家子弟应试特权的抑制这两条为主要途径。
宋代统治者采取了种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并逐步将这些措施制度化,由此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限制之一即殿试的制度化。宋之殿试,始于太祖开宝五年(972年)。这次殿试是礼部试后的复试。从实质上讲,只是皇帝对进士的一次恩宠,是对科举表示的重视。
到了第二年,殿试的性质就起了变化。当年由輸林学士李防知贡举,落第举子徐世廉等人击鼓上告,于是殿试复查,徐世廉果然中举,证明其指控属实,遂降李防官职,其他有关考官均坐罪。自此之后,具有防范舞弊功能的殿试成为定制。
殿试推行以前,考试录取各个环节全由主考官把持,土子经录取,便对其感恩戴德,自称为“门生”,称考官为“宗师”、“座主”。形成了“自唐以来,恩出私门,不复知有人主”的故习。改由皇帝殿试后,取舍之柄,掌在皇帝手中,应试之人全成了“天子门生”。
宋太祖晚年曾谈到设置殿试的动机可见殿试的主要目的是在防弊。殿试的制度化,使主考官利用权力营私舞弊的行为大为收敛。限制之二即罢公荐,停公卷,断用情之路。公荐是指在知贡举官赴贡院主试之前,台阁近臣向其推荐自己熟知的所谓“有才艺”之士。
▲宋太祖画像
名义上是出于公心,故称“公荐”,实际是请托,是“私荐”。知贡举官“胁于权势”,自然不能公允行事。因此,“未试之前,固已定去取于胸中”。公荐之风盛行,以致严重到“非保任则无以自进”的地步。公荐的存在,实质上是汉魏荐举制在科举时代的残余。
它产生的后果是知贡举权力的逐日增大,以致于直接掌握了举子的命运。举子们为了能考中,必先奔走于权贵之门以求荐举,继而对考官极尽奉迎,结果是只知有“恩门”。不知有朝廷,既削弱了皇权,也限制了真正有才识却无门路的考生。
这就以法律的形式禁止了公荐,进一步限制了知贡举官的权力,同时也是对利用公荐以谋私利的朝臣的警告。公卷,或日纳公卷,是唐代科举考试中一个程序。
考试之前,考生先将自己平日文章投献给主考官员,作为考试成绩的参考。本来这种参照平时成绩的做法无可非议,应该说是一种了解举子实际水平而不以一次考试定终身的较好途径。但在实际过程中,却成了知举官用私情的一种手段。
通过“温公卷”,对某些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可以公卷水平较高为借口,照旧录取不误。同时,举子也藉投献公卷之机大做手脚,或假借他人之手,或交通知举之官,无所不用其极。宋初,这一弊端颇为盛行,由是建议以后举人亲自投献,并在试卷上写明家状,等对照程式和字迹后再予以处置。
▲宋太祖画像
同时,又规定知贡举官在考前一月先入贡院评校公卷,定出等级。这些措施实行之后,又于庆历元年(1041年)八月正式“罢天下举人纳公卷”,试卷成为科举考试评定优劣的唯一凭据,根绝了由公产生的弊端,阻断又ー用情之路。限制之三即弥封、誊录制度的确定。
公荐、公卷的停罢,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主考官的权力,减少了官僚、考生同主考官互相勾结通同作弊的可能性。但在评卷一环上,仍不能避免诸多的漏洞。例如,官僚子弟与考官串通,预先在试卷上做上记号、考官拿到试卷后,即可根据暗号随意行事。
司使刘师道之弟刘几道应考时,就是利用这手段与考官陈尧咨通同作弊的。针对这一情况,采取较为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堵塞漏洞就成为当务之急,于是弥封和誊录制便应运而生。弥封,又叫糊名,顾名思义,就是将试卷上考生的名字糊上,以防考官辨出,等评卷结束定出等第之后再行开视。
此法初创于唐,只限于吏部试,也未形成制度。宋代弥封的形成制度,是从殿试开始的。据《长编》卷三十三载,太宗淳化三年(992年)殿试时,采纳将作监丞陈靖的建议,“召两省三馆文学之士,始令糊名考校,第其优劣,以分等级”。
其后,省试、解试也相继实行了弥封制。誊录,又称“易书”,指试卷弥封之后,并不直接评定,须先送誉录院,由专人(书手)抄成副本,将副本再送考官,作为评定成绩的根据。试卷原卷用墨,故称墨卷;誊录人用朱,故副本又称朱卷,考官只能接触朱卷评定成绩。
▲科举考试
誊录法最早用于景德二年(1005年)五月河北举人的殿试。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七至九载真宗在崇政殿亲自主考礼部奏名的河北举人,考毕,两年之后,在修订的《亲试进条例》中,誊录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定制,并专置誊录院负责有关事宜。
后来,为防止誊录人有意或无意抄错,造成失误,又设“对读官”,负责誊录的校对工作。由于实行了弥封和誊录两项制度,大大限制了主考官利用职权舞弊的可能。史书记载:苏轼知贡举时,极想录取自己赏识的举子李荐,但由于弥封,错将章持的卷子看成李荐的卷子,结果取了章持,李荐被黜。
欧阳修也出现过类似的失误,因而感慨道:“国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世最号至公。限制之四即各级各类考官的设置与分工。首先,设权知贡举和同权知贡举,使其互相牵制。唐代每次省试,只有礼部侍郎一人知贡举,从命题、考校到决定名次,均由知贡举负责,且往往连任数举。
知贡举官的一人连任导致的结果,一是为举子交通知贡举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也使知贡举官的权力与日俱增,故当时有“礼部侍郎重于宰相”的说法。宋代统治者看到了这种危害性,从一开始就把知贡举官作为皇帝临时任命的一种差,称为“权知贡举”。
▲状元漫画
开宝八年(975年)二月,又增设权同知贡举官若干人,协助权知贡举官主持本届考试,使其互相牵制,不得专权。权知贡举和权同知贡举的设置,这说明宋代统治者比唐代统治者略高一筹。除此之外,宋代科举中各类考官配备齐全,职能具体详备,使各司其职,互相监督,体制较为完善。
除知贡举、同知贡举外,还设有编排试卷官、封弥官、点检试卷官、详定官、巡铺官等等,构成科举考试中各级各类官员的系列配备其次,实行锁院制度,加强对主考官的监督。所谓“锁院”,是指考试举行之前,考官同日进入贡院。
此后关闭院门,开始拟题、收领试纸、排定举子座位图,选日开考,直至考试结束、定出等第。考官方得出院,在此期间,均为锁院时期。礼部试自锁院至开院,限期一月,如事未毕,可延期十天。
在这一月之内,不许回家住宿,不准会见亲友,不准与院外官员交往,以防接受请托,营谋私利。通过对考官的种种限制措施,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科举考试中的舞弊现象,这是宋代统治者对科举制度的重要发展。
▲科举考试漫画
对官僚世家子弟应试特权的限制
首先是别试的实行。别试又称别头试,是别座就试的简称。按照规定,凡主考官或其他有关官员的子弟、亲戚或门客,应试时必须到专设场屋单独考试,并受到更为严格的监视,以防与考官互通情况通同作弊,这实际上也是科举中的一种回避制度。
别试创于唐开元年间,当时只限于礼部试,且屡行屡罢,未成定制。宋代礼部试实行别试,是在太祖雍熙二年(985年)开始的。真宗成平元年(1008年),省试落第举子周叔良等人上讼知举官不公,偏势家子弟。
于是真宗在殿试时进一步强调:“举贡谤议,前代不免。朕今召所谓势家子弟者,别座就试。”发解试实行别试也同时开始。此后,各级考试实行别试形成制度。其次是对世家子弟的复试,这是于太祖时开始实行的。
乾德三年(965年)诏“食禄之家,有登第者,礼部具姓名以闻,令复试之自是,别命儒臣于中书复试,合格乃赐第”。太祖乾德六年(968年)三月,权知贡举王祐选拔了十名合格进士,其中第六名是林学承旨陶谷之子陶邴。
陶谷入殿谢恩时,太祖对其子的中第产生了怀疑,认为陶谷平时不能教子,其子中第恐有问题,随令邴于中书复试。尽管复试后陶邴仍中第,太祖仍下诏规定说:“造士之选,匪树私恩,世禄之家,宜敦素业。自今举人凡关食禄之家,委礼部具析以闻,当令复试。”
▲陶谷画像
此后,宰执、大臣子弟省试合格赴后省复试成为制度。宋代科举考试除了采用别试复试来限制官僚世家子弟之外,还不时采取一些措施直接对其裁抑。例如,太宗雍熙二年(985年),宰相李之子宗谔、参知政事昌蒙正从弟蒙亨、盐铁使王明之子王扶、度支使许仲宣之子待问同时登进士第。
太宗认为,“此并势家,与孤寒竞进,纵以艺升,人亦谓朕有私也!”于是不间情由,概罢去。又如,宋代法令还曾一度禁止过执政大臣的亲属参加“待天下之才杰”的制举,原因也在于此。再次,是对“寄应”的禁止。
“寄应”是奇籍应考的省称,指举子不在原籍而到其他州府参加乡试取解的一种做法。宋初,户口管理制度十分严格,未经政府许可,不得随意迁徙,士子只能在原籍州府参加科举考试。然而,一些官僚子弟为了顺利通过州府发解试进而获得参加省试的资格,公然利用职权远走他乡。
投与其有特殊关系的地方官,以便在考试中受到庇护,从而占用本地举人有限的解额,这就势必引起当地举子的不满。针对此种弊端,太祖开宝五年(972年)十月下诏:“诸道举人自今并于本贯州府取解,不得更称寄应。”
这一规定进一步限制了官僚世家子弟的权利,客观上保证了“本土孤寒”科举入仕的机会。通过上述对官僚世家子弟应试的防范措施,确实抑制了不少舞弊行为,使一些寒素之士得以通过科举,登上仕途之路。如仁宗朝号称贤相的李迪、王曾、张知白、杜行四人,入仕前皆是出身低微的寒儒。
▲科举考试漫画
宋代历史上出现众多寒素出身的著名政治家、学问家,从某种意义上可说是严肃科举考试的个额外收获。宋代科举考试中种种防弊措施,使科举制度得以逐步完善,受到代很多有识之士的背定,也为我们今天考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然而,“物盈则亏,法久终弊”,科举考试的防弊措施也不会例外。它的施行,除了需要一系列其他制度相配合外,更主要的是必须以政治清明为前提,才能发挥其效益。北宋初期至中期,防弊措施确实起过相当的作用。
但到了北宋末期和南宋,随着统治者日益腐朽,政局日趋黑暗,防弊措施遭到了种种破坏,有的甚至被利用来作为舞弊的手段。尤其在秦桧当权的时候,胆大妄为,公开提拔自己的亲信,排斥异己,把科举考试变成了结党营私的手段。
绍兴十二年(1142年),私授秦桧之子秦熺为状元。绍兴二十四年(1154年)殿试,秦桧派亲信魏师逊、汤思退、郑仲熊等同知贡举。沈虚中董德元、张士襄等任参详官,一致议定将秦桧之孙年仅18岁的秦埙列入榜首。
榜未揭沈中即派人墙而出告知秦埙之父秦熺,以讨其欢心。廷试时,秦桧奏请张士襄为初考官,郑仲熊为复考官,汤思退为编排官,魏师逊为详定官,致使秦桧之孙、其姻亲以及以上考官中亲戚多人皆得进士及第。
▲秦桧画像
而富贵之家子弟常窃巍科,又况时相预差试官,以通私计。前榜省闱殿试,秦桧门客、孙儿、亲旧得占甲科,而知举考试官皆登显贵,天下士子归怨国家。伏乞申严有司,革去近弊,如知举、参详考试官,乞临御笔点差,以复祖宗科举之法。”
然而,在政治腐败的背景下,科举之弊已成积重难返之势,人人驰鹜场屋,忘本弃义,为追名逐利,作弊成风,不可遏止。北宋时期一些卓有成效的防弊措施,诸如弥封制、誊录制,也被破坏殆尽。誊录制也同样遭到破坏。
如史载宁宗嘉定四年(1211年)四月十日臣僚言:“窃闻考试院誊录所,自来循袭体例,以士人试卷,凡有犯科举条例不考试者,并听录人点对举觉,与角誊录。由此录人息于书写,辄为改易正本,书人讳字,以免书写,甚则有焚匿、遗弃之患。
虽有合格之文,无由得达于考试官。士子三年苦,千里来试,乃为誊录者毁弃试卷,暗遭落。试卷有第一场、第三场,而无第二场者,有裂去一半不可誊录者…而弥封官亦有不亲临于其间,明知其弊,多不以闻。”
凡此种种弊端,皆是政治腐败的必然结果。从北宋末至南宋,科场舞弊越来越严重,朝廷虽也曾力图加以整饬,如孝宗之流,但决心不大,一遭反对,遂即作罢。许多有识之土也曾大声疾呼,力倡改革,并提出许多纠正和防范的措施,但收效甚微,更谈不上根本解决问题。
▲古代人学习
结语
结果仍是权门子弟渎法干进,才能之士反被黜落,这也是宋代人,无论质量还是数量上,南宋不如北宋,北宋末期不如中期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