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宋志勇:东京审判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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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宋志勇:东京审判的历史意义


70年前,在中国和世界反法西斯力量沉重打击下,日本帝国主义终于战败投降。日本发动的这场长达14年的侵略战争,给中国及亚太地区的人民带来了空前灾难。为清算日本侵略战争罪行,防止历史悲剧重演,重建世界和平,战后盟国设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25名日本甲级战犯进行了审判,这就是东京审判。东京审判以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审判战犯,其本质是国际正义对法西斯邪恶势力的审判。无论在人类文明史上,还是在东亚国际关系史上,以及国际法发展史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早在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政府就走上了一条对外侵略扩张的歪路。按照其错误侵略国策,日本先后发动甲午战争、日俄战争,参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吞并朝鲜,侵占台湾,多次出兵侵略中国大陆。1931年之后,日本更是变本加厉,先后发动九一八事变、七七事变,并偷袭珍珠港,进攻东南亚和香港,进行了长达14年的侵华战争及"大东亚战争",使被侵略国家和人民蒙受了巨大战争灾难和生命财产损失。
在战争过程中,日本违反国际法,蔑视人类尊严,犯下了一系列惨绝人寰的战争暴行,如南京大屠杀、巴丹死亡行军、化学毒气战、活人身体实验等等,累累罪行,罄竹难书。国际社会如果对这种反人类文明的罪行置之不理,国际公理将不复存在,国际秩序将失去人性,人类文明乃至生存都将受到危害。为挽救人类文明,捍卫世界和平,必须对日本的上述战争犯罪进行彻底清算。东京审判正是通过揭露、批判日本错误的对外侵略国策,惩罚战争犯罪,对日本法西斯的侵略暴行进行总清算,使发动侵略战争、双手沾满各国人民鲜血的罪魁祸首受到应有的惩处,把战争罪犯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审判、惩罚战争犯罪,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反法西斯盟国的共同意志。在欧洲,以希特勒为首的纳粹德国发动全面对外侵略战争,大规模屠杀被占领国人民,尤其是对犹太人实行种族灭绝政策,致使数以千万计的和平人民惨遭屠杀,其惨状堪称史无前例。在亚洲,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制造了种种骇人听闻的战争罪行。对于纳粹德国和日本法西斯犯下的这些惨无人道的战争暴行,全世界人民都表示强烈愤慨,国际社会纷纷要求战后严厉惩治这些战争犯罪。
1941年10月25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分别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纳粹的战争暴行,并表示要在战后惩罚纳粹德国的战争犯罪。1942年1月13日,遭受纳粹德国侵略蹂躏的波兰、比利时等九国流亡政府在伦敦发表宣言,谴责纳粹德国的战争暴行,呼吁通过司法手段惩罚战犯。1943年10月20日,美、英、法、中等十七国在伦敦协商成立了盟国战争犯罪委员会(UNWCC),开始就德、日法西斯国家对盟国的战争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初拟战犯名单。10月30日,苏、美、英三国外长代表其他32个盟国的利益,在莫斯科发表了严惩战犯的宣言,表示要严惩集体屠杀等严重战争犯罪。宣言严正警告罪犯,"要追他们到海角天涯,必定要将他们交给控诉他们的人,俾使公道得以伸张"。宣言提出,战争首恶元凶不受地域限制,"将以盟国政府的共同决定加以惩处"。12月1日,美、中、英三国发表开罗宣言,表示:"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国首脑发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立即无条件投降。公告指出:"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
上述一系列国际文件和约定,表明了国际社会要在战后惩处德日法西斯战争犯罪的共同意志。1945年11月开庭的纽伦堡审判和1946年5月开庭的东京审判,正是国际社会这种正当要求和共同意志的体现,是落实反法西斯盟国共同约定惩罚战争犯罪的具体行动,其合法性不容置疑。

东京审判向全世界表明,阴谋策划、发动和实施侵略战争是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参与战争犯罪的个人,要对侵略战争负责。它昭示世界,谁胆敢策划、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不管地位多高,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由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由战胜国单独组成的,其合法性受到一些人特别是日本右翼势力的质疑和攻击,认为东京审判是"胜者的审判",是胜者对败者的"片面审判"和"报复"。事实上,一方面,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虽然是由战胜国所组成,但并非"战胜者裁决战败者",更不是胜利者对失败者的报复。法庭的设立以及对战争罪、反和平罪的控告也符合既有国际习惯法的法理依据。在审判过程中,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都严格遵循法理法律规定,控辩双方的权利尤其是被告方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另一方面,法律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从国内法来说,法律体现的是统治者的政治要求。国际法也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和国际政治的变化息息相关。要求法律与政治彻底割裂,是不可能的。它只能是相对独立于政治,不可能绝对独立于政治。这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所决定的。东京审判的最大政治前提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反法西斯盟国的胜利而结束,否则,就根本谈不到对日本战争犯罪的法律制裁。总体来说,东京审判是比较公正的,体现了国际法的正义原则。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的正义性质是不可动摇、不容挑战的!

侵略战争期间,日本军队在其所到之处犯下了累累暴行。但由于战时实行新闻统制和封锁,这些让日本民族蒙羞的罪行都被掩盖起来。而东京审判揭露了日本政府和军部策划、实施侵略战争以及在战争中犯下的大量罪行,如制造九一八事变、南京大屠杀、残害俘虏,等等。日军犯下的这些骇人听闻的战争丑行被揭露在大庭广众之下,极大地震撼了日本国民,让他们认清了日本军国主义的丑恶本质。这对战后初期日本反思侵略战争,拥护和平民主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东京审判不仅惩罚了日本主要战争罪犯,而且为日本近代历史研究特别是对外侵略史的研究提供了一大批历史资料。如记录法庭审理全过程的法庭英文庭审记录达48412页(日文为10卷),洋洋千万字。不久前我国影印出版了这部庭审记录,多达80卷。此外,控辩双方共提供书面证据4336件,法庭判决书长达1213页,而法官个人的判决意见书加起来比判决书还要庞大,均创世界审判史之最。上述各类审判资料基本概括了日本19世纪20年代末到1945年战败投降期间的历史,特别是日本统治者策划、实施对外侵略战争以及在战争中犯下的种种罪行,是一个规模庞大的历史资料库。它为日本近现代史、中日关系史、远东国际关系史、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规的研究提供了一个丰富、权威而庞大的历史资料库。

东京审判对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刑事法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东京审判体现在国际法上有两大特点。一是适用传统的国际法,二是根据国际法的发展和时代的需要,完善或创设新的国际法规范。东京审判的否定论者指责东京审判违反国际法,其依据仅仅是囿于成文的国际法。其实,东京审判在国际法上的意义并非是如何适用了传统的国际法,而是在尊重传统国际法的基础上发展了国际法。东京审判及此前进行的纽伦堡审判适用的"侵略战争罪""反人道罪""个人为战争罪行负责"等概念,无论在国际法的理论上还是在国际法的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东京审判结束后国际法发展的历程,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及该法庭的判决所包含的各项国际法原则"、1968年联合国大会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1970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98年罗马外交大会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以及前卢旺达国际法庭和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的审判实践,都明确肯定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新的战争罪概念的管辖权。这些都表明,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学界已经接受、认可并发展了东京审判及纽伦堡审判确认的战争犯罪概念和原则,由此证明了东京审判对国际法所作出的重大贡献。两大国际审判的原则奠定了现代国际刑法的基础,这是不争的历史事实。公平和正义是法律永恒的追求目标,为达到这一目标,人类就必须依照社会发展变化,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德、日法西斯国家犯下的空前规模的战争罪行,促使国际法必须增加新内容和新概念来应对。如果完全拘泥于传统国际法的条文,将原适用于国内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完全照搬到东京审判这一国际战争审判中,显然是不适宜的,有悖于人类正义。
在看到东京审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同时,也应看到其缺憾和不足。比如,没有追究天皇裕仁的战争责任是东京审判最大的缺憾。天皇是日本战争责任体制中的最高责任者,不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就不可能彻底追究日本国家的战争责任。这给战后的日本政治带来了严重后果,造成战后日本一些政要、右翼势力拒绝对侵略战争进行诚心的反省和悔改,使日本政治长期右倾化。此外,日本在侵略战争中犯下的诸多罪行,如生化武器罪行、731部队罪行、强征和迫害慰安妇罪行、强征劳工罪行等等,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审判和追究,东京审判涉及的一些国际法问题的讨论也没有完全透彻等。
虽然审判存在一些缺憾和不足,但这否定不了东京审判深远的历史意义。东京审判超越不同的法律体系、文化背景和价值观,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追求和法的最高理念和价值公平、正义。总之,东京审判是和平对战争、文明对野蛮、正义对邪恶的一次大审判,其历史功绩是不可磨灭的。日本右翼势力不为日本法西斯思想和罪行感到羞耻,反而诋毁东京审判的正义原则,可谓恬不知耻。
(作者为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院长)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2015年8月21日第14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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