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中正-《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中的一则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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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中的一则错误


《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中的一则错误
陈 红 民



于台北“国史馆”的“蒋中正总统档案” (以下简称“蒋档”)原名“总统府机要室大溪档案”(即“大溪档案”),包括了蒋介石在大陆与台湾时期的函电、文稿、照片等文件,隐藏着中国现代史上的许多秘密,备受学术界关注。1995年“蒋档”全部被移交至“国史馆”后逐步开放,已有许多学者查阅并在研究中加以引用。“蒋档”数量巨大,被整理者分为“蒋中正筹笔”、“革命文献”、“特交文卷”、“特交文电”、“特交档案”、“领袖家书”、“文物图书”、“蒋氏宗谱”、“照片影辑”与“其他”共十大类,每大类下再依时期或性质等分成若干小项。
“蒋档”的“文物图书”类中有《事略稿本》(民国16年至37年)247册。蒋介石生前十分重视《事略稿本》的编纂,1956年在“总统府”内专门成立了“事略编辑室”,先后由许卓修与秦孝仪(时任蒋的侍从秘书,后曾任国民党中常委、国民党中央党史会主任委员、台北“故宫博物院”院长等职)任总编纂。《事略稿本》的编纂流程,是由秘书“参阅相关函电令告及节抄蒋氏日记,以仿《春秋》,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年编撰而成。”初稿拟定后,交总编纂核改,“再以楷书缮正送呈蒋中正核阅。”1981年《事略稿本》完成,所有案卷移交“总统府机要室”管理。(张炎宪:“序言”,《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1(民国16年1月至8月)》,台北“国史馆”2003年印行,第Ⅳ页。)当年,毛思诚曾根据蒋的日记与函电文告,完成了《民国十五年前之蒋介石先生》。从《事略稿本》所选择的年限1927年至1948年来看,似乎是在为续写毛思诚的那部书做准备工作。
《事略稿本》采用编年体记述,便于利用,其中大量地抄录蒋介石的日记、函电稿,且经秦孝仪等人核改、蒋介石过目,史料价值之高与权威性,无需赘述。出版者甚至提出,可依据《事略稿本》“纠谬相关史料汇编的错误记载”。(张炎宪:“序言”,《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1(民国16年1月至8月)》,第Ⅵ页。)正是基于它在“蒋档”中的特殊重要性,“国史馆”决定以《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的书名,将《事略稿本》全部影印出版。从2003年至2005年底,已出版了21册(从民国16年1月至民国22年8月,出版时将原件的若干册合并为一册)。《事略稿本》的公开出版,不仅便利了研究者,也将扩大读者面。
笔者在使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时,发现一处与史实不符的记载。
1931年,国民党内发生蒋介石与胡汉民之间为是否召开国民会议,制定约法问题上发生冲突,最后蒋介石拘禁了胡汉民,史称 “约法之争”。《事略稿本》对冲突的过程与蒋介石的态度有着详细的记载。对于拘禁胡汉民的过程,《事略稿本》相关记载如下:
(1931年2月25日)晚,胡汉民来寓,乃留止之,勿使其外出捣乱也。盖当时胡见公(蒋介石——引者),自白所短,卑词赧颜,冀公恕宥。公更不直其所为,以小人之态度如绘,断不能被所欺也。(1931年2月25日记事,《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10(民国20年2月至4月)》,台北“国史馆”2004年印行,第171页。)
(26日) 晨,往汤山。上午在汤山俱乐部讲述胡汉民之罪状。言及祸党国,妨总理之处,忠愤填膺,几为之发指而泣下。下午,与邵力子谈及胡氏,又为之心碎而鼻酸。盖公为党国大局,不得已而留止胡氏,其力任劳怨之责,非出于此,则万万不可,故甚感痛伤也。(1931年2月26日记事,《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10(民国20年2月至4月)》,第172页。)
(27日)晨,由汤山回京。(1931年2月27日记事,《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10(民国20年2月至4月)》,第172页。)
(28日)晨,在汤山考虑大局。……下午,吴敬恒、李石曾、蔡元培等来汤山议事。晡,公手书致胡汉民函,劝其悔改自新,以利党国。(1931年2月28日记事,《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10(民国20年2月至4月)》,第175页。)
晚,宿汤山。考虑安定立法院人心之方法。叹曰:堂堂中国,志在奉公为国者少,而祗图私利,以感情意气用事者多也。(1931年2月28日记事,《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10(民国20年2月至4月)》,第188页。)
依以上的记载,胡汉民于2月25日晚在蒋介石寓所被软禁(“留止之”)。《事略稿本》且对当时的场景有所描写,如胡“卑词赧颜,冀公恕宥”等。次日,蒋已公开“讲述胡汉民之罪状……几至发指而泣下”,与邵力子谈话之时,因“不得已而留止胡氏”,“心碎而鼻酸”。
然而,《事略稿本》所记拘胡汉民的时间是错误的。历史的事实是,拘胡汉民事件发生在2月28日蒋介石的总司令部。当事人的回忆录、档案与当时的报刊均可证明。
一、回忆录。
当事人胡汉民1933年写《革命过程中之几件史实》,其中对被拘事件的记载如下:

大概是在二十年二月廿六日,我接到介石请柬,邀我在二十八日晚到总司令部晚餐。二十八日是星期六,星期六是立法院例会,那天讨论银行法案……到晚上八时还没有完结。我看介石邀请晚餐的时间到了……便宣告休会。……驱车到总司令部。这时候,大约是八时三刻。(胡汉民:《革命过程中之几件史实》,《三民主义月刊》第2卷第6期(1933年12月),第109页。)
胡进门后,即被拘禁。时任胡汉民秘书的王养冲回忆是:
1931年2月28号晚上,蒋介石说要请客……这天是礼拜六,立法院开会,开得很迟,讨论“银行法”,一直到晚上九点左右才散会……胡汉民散会后匆匆忙忙跑出来,把一袋文件交给我,是刚刚通过的“银行法”,要我整理一下,交报纸发表。他把“银行法”的材料交给我以后就走了,说蒋介石请吃饭。他这一走,就没有回来。(《国民党元老胡汉民秘书王养冲教授访谈录》,《档案与史学》2004年第6期,第28页。)
二、报刊资料。
《中央日报》对胡汉民在2月26日至28日的公开活动均有报道:
中央执行委员会昨日(二十六)上午八时,开第一二九次常务会议,出席者胡汉民、戴传贤、朱培德、丁惟汾,孙科、于右任……(“中执会一二九次常会”,1931年2月27日《中央日报》,第1张第3版。)

国民政府于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八时至九时,开第十二次国府会议,出席委员胡汉民、朱培德、蒋中正、于右任、王宠惠、宋子文、戴传贤、孙科,主席蒋中正。(“国府决议《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1931年2月28日《中央日报》,第1张第4版。)
立法院昨日(28日——引者)上午八时,开第一三三次会议,出席委员罗鼎、史尚宽……主席院长胡汉民,记录秘书区国粱、李晓生……(“立法院昨通过银行法”,1931年3月1日《中央日报》,第1张第4版。)

《申报》中关于25至28日胡汉民公开活动的报道,与《中央日报》大致相似:
二十五日晨,中央政治会议,到蒋中正、胡汉民、于右任、戴传贤、孙科、宋子文、张人杰、吴敬恒、李煜瀛、朱培德、王宠惠、孔祥熙、邵力子、陈立夫、王正廷等,蒋主席。(一)通过北平文化指导委员会简章;(二)通过十九年度国家预算内务类经常费五百余万,临时费二百余万;(三)通过江苏、云南两省预算案。至十时散会。(“国内要电”,1931年2月26日《申报》,第3版。)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二十六日上午八时举行第一二九次常务会议,出席者胡汉民、戴传贤、朱培德、丁惟汾、孙科、于右任……(“要闻”,1931年2月27日《申报》,第7版。)
二十七日第十二次国民政府会议,出席委员胡汉民、朱培德、蒋中正、于右任、王宠惠、宋子文、戴传贤、孙科,主席蒋中正。(“要闻”,1931年2月28日《申报》,第9版。)
既然胡汉民在28日还有公开活动,显然尚未失去自由。而且《中央日报》关于28日立法院会议的报道,与胡汉民、王养冲的回忆可相互印证。
1931年3月9日出版的《国闻周报》第八卷第九期的“一周间国内外大事述评”中有“胡汉民辞职之经过”,证明胡被拘是在2月28日:
蒋于二十八日夜宴全体在京中委,事前通知主管方面,转告各报,禁止登载此项消息,一般人初尚不以为竟至发生如此之要紧消息。一日午后,始有人传出,谓二十八日夜,蒋、胡、戴、吴、宋、孔等谈至十二时未散。蒋、胡对国民会议约法问题,争论甚久。蒋谓事关重要,胡不应随便发表谈话,送报登载。相持之下,戴、孙调停,请胡放弃成见。胡表示愿辞职下野,离席欲去。蒋谓胡先生不必生气,何妨长谈,不必走了。戴、孙陪胡至夜三时,始各回寓。一日晨七时又至蒋宅晤胡,遂由戴、孙送胡至汤山休息。……自一日晨起电报与京沪长途电话,皆严密检查,消息无法传出。虽系公开宣布者,检查员亦非请示不发,以是外面谣言转盛。(“一周间国内外大事述评”,《国闻周报》,第8卷第9期(1931年3月9日出版)。)
《申报》、《大公报》、《晨报》当时的报道,也都显示胡汉民被拘是在2月28日(星期六)。《申报》3月3日报道:“关于约法问题,中央各要人多数意见,均认为在训政时期中,应制定约法。上周星期六,曾一度谈商,仅胡汉民独持异议,并以其本人主张不能贯彻,以引咎辞职,即于当晚迳赴汤山修养。” (“国内要闻”,1931年3月3日《申报》,第3版。)《大公报》3月3日的报道:“俭(廿八日)晚中央各要人,集议国民会议事,蒋主张由会议制定约法,胡不主张,辩论热烈,胡以意见未能贯彻,请辞各职。东(一日)晨独赴汤山。” (“星六晚有辩论 胡辞职赴汤山”,1931年3月3日《大公报》,第3版。)《晨报》3月4日报道:“国民政府立法院院长胡汉民于前二十八日晚被蒋介石逮捕,今尚监禁于汤山温泉前拘禁李济深之幽闭室。缘蒋氏于二十八日晚在总司令部招致五院长以下要人二十余名开宴会,及胡氏临席,蒋氏称有要务,偕胡氏入别室,迫令提出辞呈,即将胡氏监禁于一室。少顷,由二十余兵士护送汤山监禁。” (“胡汉民突然被监禁 对蒋暗斗之表面化”,1931年3月4日《晨报》,第2版。)
三、档案资料。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有胡汉民1931年2月26日回复孙甄陶的信。孙甄陶系胡汉民长兄的女婿,他受令担任广东云浮县县长,却嫌云浮“地瘠民贫”,想走胡的门路换个地方做官。胡在复信中委婉拒绝他的要求:
来信所谓地瘠民贫,万勿以此四字,而有见异思迁之志,作五日京兆之想。以愚揣之,此等地方,尤望好县官也……愚在数千里外,倘能闻粤人言侄为全省至好之官,而勤慎称职,则愉快不可思议。想大哥亦以为爱婿能做好官,其快慰亦如是也。(胡汉民致孙甄陶函(1931年2月26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胡汉民个人全宗”,全宗号:3010,案卷号:13。)
从信的内容与语气看,胡汉民写信时心态平和,诲人不倦。史载,胡汉民被拘禁后,情绪激愤,次日即患高血压病,曾经晕倒,延医急救后始脱险。故此信绝对不可能是被拘之后所写。
有意思的是,《事略稿本》在其后所引蒋介石的电报,也间接证明拘胡事件发生在28日。事件发生后,蒋介石为平息来自胡汉民故乡的反对,于3月5日致电在广东的陈铭枢、古应芬,进行安抚:
胡展堂先生因对于国民会议,坚决主张不得议及约法,中(蒋介石自称一引者)恐因此引起党国无穷之纠纷,俭晚特与详细讨论。胡先生自以政见不合,愿辞本兼各职,并欲择居静地,谢见宾客,故往汤山暂住。乃闻谣传扣留,殊觉失实。日来元冲(邵元冲—引者)兄等均往访问,且拟即日迁回寓所。知注,特以奉告。(1931年3月5日记事,《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10(民国20年2月至4月)》,第216页。)
注意,电报中提到的时间,胡汉民以“政见不合”辞职,并“往汤山暂住”是“俭晚”。查“电码韵目代日表”,“俭”代表的正是28日。
以上史料说明,“约法之争”中拘胡事件发生在1931年2月28日,而非《事略稿本》所记载的2月25日。
接下来的问题是,以蒋介石日记与函电稿为底本、经秦孝仪等人校核、蒋本人过目的《事略稿本》,怎么会出现这个常识性的错误呢?
笔者推测,有三种可能:一是相关人员摘抄时对日期的改动,所谓“为尊者讳,为贤者讳”。但从《事略稿本》中关于“约法之争”过程的全部记载看,拘胡时间的改动,对于“约法之争”的性质及其蒋、胡的角色均不构成什么影响,似乎无此必要。
二是蒋介石日记中的记载本身就有错误。考虑到日记应该是发生事件当天所记,且是拘禁胡汉民这等令蒋耿耿于怀的重大事情,也不应该记错,更不应该连续几天出错。
最后一种可能,是蒋介石原先设计好在25日与胡见面,将其扣押,并在日记中预先记录,但临时变故,无法实行。因而另行设计,蒋在此后日记中又再无拘胡时间的详细记录,初撰者没有核对其它资料,便含糊其词,出此错误。笔者提出此一推测,是蒋大致在2月21日有了采取非常手段对付胡汉民的念头,他曾在24日一早约见李石曾、吴稚晖,与两位元老“商对胡汉民阴谋事”。蒋在事后写道,吴所云“颇有政治见解”,“对党国,对大局,对政治,对人民,惟稚晖先生之言甚当也。” (1931年2月24日记事,《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10(民国20年2月至4月)》,第165页。)从事件发展的逻辑看,吴等人是赞成扣胡汉民的,甚至在蒋点明之前,已先向蒋建议此法,正好让蒋有了“从善如流”的机会。然后,蒋约胡汉民见面,谈约法问题,胡仍坚持已见,双方不欢而散。蒋介石已经忍无可忍,当晚,他确定采用“制止其作恶之机,而保全其身” 的办法对胡汉民,并以历史上孔子诛少正卯、诸葛亮斩马谡的故事自喻。(1931年2月24日记事,《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10(民国20年2月至4月)》,第166页。)故有蒋计划于25日拘胡的可能性。
要找出《事略稿本》产生记载错误的原因,或许需要有朝一日能够核对到蒋介石日记。
笔者不惜气力,近乎吹毛求疵地证明《事略稿本》中的一则错误,绝对不是要贬低《事略稿本》与“蒋档”的史料价值(笔者在研究中较多地运用过“蒋档”),而是为了说明,在史学研究中“孤证不立”是至理名言,无论来源多么权威的史料,其中都可能有记载错误的地方,研究者在引用时,均须加以甄别、考订,与其他史料互证,方能不被误导,得出严谨科学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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