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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民国初年禁烟运动述论
民国初年的禁烟运动是清末禁烟运动的继续。自1906年9月20日发布禁烟上谕,到1911年10月武昌起义爆发为止,清末禁烟运动持续了五年多的时间。在这期间,清廷一面积极与英国交涉,努力寻求国际的同情和支持;一面制订和颁布了一系列禁烟章程,并认真督促检查执行情况。禁烟运动卓有成效[1]。在这种情况下中英双方代表经过谈判,于1911年5月8日签订了新的《中英禁烟条件》,共有10条,主要内容是:英国未满七年期限内逐年继续限制出口,到1917年禁止向中国输入;并应允如不到七年,有确实凭据能够证实土药绝种,则印度向中国进口的鸦片同时停止;如某省先行禁种,该省亦可停运印度鸦片;同意将进口鸦片税每担由110两提高到350两。总的来讲,英国在向中国输入鸦片问题又被迫作了一些让步,并没有根本改变其强行向中国输入鸦片的立场[2]。而清廷对此表示满意,再次下诏督促各省于禁烟一事严加整顿。
正当禁烟运动加紧进行之时,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相继宣布独立,政治上全国处于大动荡时期,此伏彼起的政治事件吸引了人们的全部注意力,前清尚未解决的鸦片问题一度被淡化。不仅尚未禁绝的省区的罂粟种植面积迅速恢复和扩大,而且一度禁绝的省区,如山西、四川、直隶、山东和东三省的烟苗也在重新萌发。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的鸦片烟馆纷纷重新开张。一度收敛的鸦片势力在中国重新开始抬头。另外,由于禁烟问题载于条约,已经成为尚未解决的国际问题,掌握中国政权的政治集团不能不予以充分的注意。民国初年的禁烟运动就是在这种极为复杂的政治环境下展开的,并取得了暂时的不彻底的胜利。
一 民国初年的禁烟法令与法规
1912年元旦,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在政务、军务倥偬情况下,孙中山毅然下令继续推行前清的禁烟运动。3月2日临时大总统的禁烟令说:“鸦片流毒中国垂及百年,……须知保国存家匹夫有责,束修自好,百姓与能。其有饮鸩自安、沉湎忘返者不可为共和之民,当咨行参议院于立法时,剥夺其选举被选举一切公权,示不与齐民齿。并由内务部转行各省都督,通饬所属官署,重申种、吸各禁,勿任废弛。其有未尽事宜,仍随时筹划举办。尤望各团体讲演诸会,随分劝导,不惮勤劳,务使利害大明,趋就知向,屏绝恶习,共作新民,永雪亚东病夫之耻,长保中夏清明之风”[3]。这道命令承认清末禁烟“成效渐彰,黑籍衰减”;认为鸦片流毒关系“种族沦亡”,“其
祸盖非敌国外患所可同语”;为彻底扫除烟毒,建议剥夺吸毒者的一切公权,造成人人对鸦片宣战的局面。3月6日,孙中山又向内务部发出指令,要求迅速整理前清有关禁烟的法律条例,“其可施行者,即转咨各都督,通饬所属仍旧厉行,勿任废弛。其有应加改良及未尽事宜,并著该部悉心筹画,拟一暂行条例,颁饬遵行,务使百年病根一旦祓除”[4]。这表明孙中山对于禁烟采取了现实的态度,一方面要继承前清的禁烟法令,一方面要加以必要的修正,其目的自然是尽快消灭鸦片烟毒。内务部接到命令后,立即推荐石瑛为禁烟所总理,美国人丁义华(Thwing ,Edward Waite)为禁烟顾问。3月14日,内务部向各省转发了总统命令。
彻底禁止鸦片烟毒,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得到社会各阶层的拥护。临时政府禁烟令公布之后,人们纷纷上书,提出各种各样的禁烟建议。有的认为:“扫除烟毒必先禁民间私种”[5];有的呼吁收回“禁烟主权”,排除一切外国干扰;有的强调“共和国民首重人格,若鸦片未绝,于政治、教育皆成污点”[6],建议加强教育。例如,上海基督教五公会曾致电孙中山说,鸦片流毒,其害甚于专制;鸦片一日不除,民国一日不得真自由。所以恳请大总统向英国收回中国“自由禁烟主权”[7]。于此可见,社会各阶层人民在革命发生之后对于禁烟的热情更加高昂。
袁世凯是清末新政时期清廷大员中主张禁烟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就职临时大总统时,宣布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之前,所有从前施行的法律,除与民国国体相抵触各条无效外,其余仍可暂行援用,这在事实上已承认清末禁烟法令的有效性。5月,迁移到北京的参议院提议实行禁烟法,以本年年底为全国禁绝罂粟种植的最后期限。6月11日,为禁种鸦片袁世凯发布命令[8]。此后,又发布了一道道禁烟令。大致说来,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政府,在民国初年是主张禁烟的。他们希望在中英十年约期内消灭鸦片流毒,并为此发布了一道道命令,公开表示了禁烟的决心。北洋政府的禁烟,受到了南京临时政府禁烟政策的影响。
南京临时政府存在时间太短,虽下令全国继续禁烟,但没有来得及制订和颁布具体的禁烟法规。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宣布所有从前施行的法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之各条外,可以暂时援用,所以,民国初年关于鸦片的治罪便以1911年颁布的《新刑律》为准。《新刑律》对于鸦片犯罪的规定,体现了以传播恶习、引诱良家子弟堕落为重,个人吸食较轻的原则。与1839年的治罪条例相比,《新刑律》的治罪方案是较轻的,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规定惩罚有多重,在于法令能否认真执行。
参议院北迁之后,于1912年4月29日在北京举行开院典礼。5月份,参议员周珏等13人提议实施禁烟法。经过数次讨论,确定了一项法案。该法案共有4章15条,第1章总则,提议于1912年12月底为全国禁绝鸦片种植日期,后来改为1913年6月30日;第2章禁种,要求在本法公布后一月内,各省禁烟局、禁烟分局派员调查私种及查拔烟苗情况;第3章禁卖,要求各鸦片烟土膏店按月递减,届期一律关闭,剩余烟土一律缴禁烟局,统一销毁,违者治罪;第4章禁吸,要求换发新执照,届期禁吸,违者治罪。违犯上述规定者,均按《新刑律》规定各条治罪[9]。关于吗啡治罪条例。清末曾经制订查禁吗啡章程,1914年4月,北洋政府专门制订了吗啡治罪条例20条,同时规定,高根、海洛因等毒品也适应本条例规定[10]。
关于禁烟奖惩条例。1912年5月,广东都督胡汉民致电袁世凯,请求奖励查获烟案人员。此后,又有许多人提出这种要求。于是在1914年5月制订烟案罚金充赏办法,1914年9月,司法部又制订拿获吗啡案充赏办法。后来又制订查获罂粟种子的奖赏办法。这些奖励办法,可以调动查缉人员的积极性,减少放纵鸦片贩运、吸食的机会,对于各级查禁烟毒的官吏恪尽职守起了一定作用。
关于禁种罂粟的补充规定。1914年5月5日,又颁布禁种罂粟条例11条,补充规定:查禁种植罂粟的责任由各省民政长官和县知事承担。县知事发现境内有罂粟,必须强行铲除。遇到聚众抵抗,可以向民政长官请求派军队弹压。各民政长官应随时派人到各地调查,按月汇报。若查禁不力,予以惩戒[11]。这一条例明确规定了职责,使各省民政长官和县知事无法推卸责任,起了一定的督责作用。
以上各种禁烟条例的颁布,对于民国初年的禁烟运动起了不同的作用。总的来说,使禁烟有法可依,权责明确,奖惩有据,起了重要作用。这些禁烟法律条例的颁布,参议院起了很大作用,同时也与袁世凯重视禁烟有很大关系。
二 全国禁烟联合会的成立与活动
在清末民初禁烟运动中,人民群众始终是禁烟的主要动力,全国各地不仅自发地组织了许许多多的禁烟团体,而且随着运动的深入开展,出现了联合的趋势,形成了不同规模的统一的组织。最早的联合性禁烟团体可能是中国国民禁烟会。它成立于1910年冬季(宣统二年十月),会址设在北京,会员多系咨政院议员、绅商和学界知名人士。该组织的活动方案是:联合各省、府、厅、州、县的自治团体,广泛设立禁烟分会,联络英国反对鸦片贸易人士,在中国举行五十年国耻纪念(即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鸦片贸易合法化到1911年)[12],敦促英国缩短禁烟年限,尽快停止鸦片贸易。这个禁烟会的主要组织者是美国改良会的传教士丁义华[13]。1912年3月27日,18个政治团体的代表在上海中国青年会召开会议,重点讨论鸦片问题。会议由传教士丁义华主持,各个团体的代表相继发言,一致要求中华民国政府严禁鸦片,“公拟以到会代表各团之名义上袁总统、唐内阁劝其向英人收回禁烟主权”;“又公拟成立恢复禁烟会,由到会各团体各委一人为该会之进行委办”。“以修改中英烟约,实行恢复禁烟主权为宗旨”[14]。这次会议,对于全国禁烟运动的继续开展起了相当重要的促进作用。
1913年3月4日至8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禁烟会议,各省均派代表参加,研究合作禁止鸦片问题。会议由石瑛主持,聘请丁义华为顾问。会议决定,全国的禁烟机关统一定名为禁烟局,以1913年6月30日为全国最后禁绝罂粟种植日期;会议要求司法部专设烟犯法庭,办理各种鸦片案件。会议由丁义华提议,决定派遣一个代表团到英国,要求英国无条件停止鸦片贸易,废除《中英禁烟条件》,归还中国自由禁烟主权。会议还认真讨论了成立全国禁烟联合会事宜,选举石瑛为会长。全国禁烟联合会的成立是中国禁烟运动深入开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尽管这个联合会明显带有半官方性质,而在禁烟问题上基本能够反映公众的意见。它经常批评当局的禁烟政策,提出各种行之有效的建议,还在舆论上积极宣传鼓励,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
除了全国禁烟联合会外,各省区内成立的禁烟拒毒组织也出现了联合统一的趋势。例如,成立于1915年的福建去毒社,在全省各县都有自己的会员进行活动,对于当年福建完成禁种任务,起了很大作用。
三 海牙国际禁烟会议
上海国际禁烟会议(1909年2月召开)之后,美国政府希望在国际事务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对于制止鸦片贸易相当热心,它希望召开一次正式国际禁烟大会(Conference ),签订一项正式的国际禁烟协议,彻底制止鸦片对于人类的危害[15]。美国外交机构在1909年就展开积极的活动,照会世界各大国,提议在荷兰首都海牙召开一次国际禁烟大会。清政府选派驻德公使梁诚为中国代表团团长,参加了在海牙举行的第一次国际禁烟大会。作为行将垮台的政府代表,梁诚在重要的国际会议上不可能起大的作用。
第一次海牙国际禁烟会议于1911年12月1日正式召开,结束于1912年元月23日,历时54天。参加会议的有美国、德国、中国、法国、英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波斯、葡萄牙、俄国和暹罗等12个国家。并草签了一项《禁烟公约》[16]。该公约共6章25条,有关中国禁烟问题共有5条,载在第4章中,现将这一部分摘录如下:
“第十五条,缔约各国与中国有条约者,应会同中政府设立必需之办法,以阻止在中国地方及各国之远东殖民地、各国在中国之租借地将生熟鸦片、吗啡、高根及其化合质料,并本约第十四条所指各物私运进口[17]。一方由中政府设立相同之办法以禁止将鸦片及以上所指各物从中国私行运往各国殖民地、租借地。第十六条,中政府应订颁制药律以施诸本国人民,将吗啡、高根及化合质料并本约第十四条所指各物之售卖散布一概取缔,并将此项制药律通知与中国有条约之各政府,由驻京公使转达。凡缔约各国与中国有条约者应研究此项制药律,如以为可允,即设立必须之办法,使此律实行于在中国之各该国人民。第十七条,缔约各国与中国有条约者,应从事于采用必需之办法,以限制及检查在中国之各国租借地、殖民地及租界内吸食鸦片之习,并与中政府同时进行,以禁绝现在尚有之烟馆及与烟馆相类之所,其公众娱乐所及娼寮内,亦禁止吸食鸦片。第十八条,缔约各国与中国有条约者,应设立切实办法与中政府所设办法同时进行,务令在中国之各国租借地、殖民地及租界内现在尚有之售卖生熟鸦片烟店逐渐减少,并采用有效力之办法,以限制及检查租借地、殖民地及租界内之零碎鸦片营业,其已有办法以规定本条所指之事项者不在此例。第十九条,缔约各国在中国设有邮政局者,应采用有效力之办法,以禁止各该邮政局将生熟鸦片、吗啡、高根及其化合质料并本约第十四条所指各物,作为邮便包件违禁运入中国,并不得由中国此埠向彼埠违禁转运”[18]。
上述几条,既规定各国不能任意向中国贩运鸦片、吗啡、高根之类的毒品,同时也明确了中国应当承担的义务。应当说,这些条款在当时是有利于中国开展禁烟工作的,是对中国禁烟运动的一种声援和支持。
《海牙禁烟公约》虽由12个国家的代表草签,未经本国政府的批准不能生效,所以,会议决定由东道主荷兰政府负责商请缔约国政府批准,同时征询未参加会议的各国政府是否愿意缔约。会议之后,荷兰政府即照会各国,争取早日正式缔结公约。经过一年多的照会往来,多数与会国原则上同意正式签约。1913年6月,召开了第二次海牙国际禁烟会议,到会的国家除了原草签公约的12国之外,拉丁美洲各国政府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共有34国代表参加。会议结束时,签订了一项议定书,除了英、德两国之外,其余32国表示承认海牙国际禁烟公约的原则和精神。
由于一些国家没有签约,禁止鸦片贸易又涉及到各国的法律,所以需要做一些必要的补充规定,才能完全生效。为此,美国与荷兰两国代表又发起召开第三次海牙禁烟会议倡议。1914年7月,除了土耳其、塞尔维亚两国外,其余国家的代表又集合在海牙城,研究国际间相互合作禁止毒品贩运问题,最后达成了一项合作禁止毒品协议,拟定于1914年12月31日开始履行《海牙禁烟公约》与“相互合作协议”[19]。不过,合作协议规定须由各国政府正式批准才能生效。
1914年6月28日,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许多国家相继卷入大战,无暇顾及毒品问题。到当年12月31日为止,荷兰政府仅仅收到中国和美国政府的正式批准文本。第三次海牙禁烟会议所产生的协议规定:“如至1914年12月31日,各国未能全权批准,已批准之国如愿开始实行,可向荷兰外部声明,由荷兰外部备一文件在凭”[20]。按照这一规定,中国代表唐在复与美国驻荷兰公使享利·迭克于1915年2月11日前往荷兰外务部,中、荷、美三国同时签订了禁烟条约和协议。在签字时,亨利·迭克发表演说,称赞中国的禁烟说:“数世纪来受鸦片之毒最剧烈者,厥惟中国。而今也,毅然决然于短促之时间内扫除而廓清之,其政府受重大损失亦非所恤,而国家虽经易代,其宗旨亦到底不变,与美国政府互相提携以灭此朝食为志,除恶务尽,中国有焉!”[21]
总而言之,三次海牙国际禁烟会议的召开,在客观上造成了一个有利于中国禁烟的国际环境,世界各国代表一致表示禁烟禁毒,有力地鼓舞了中国人民在国内展开的禁烟运动。所以,对三次海牙禁烟会议的召开应当给予积极的评价。
四 民国初年的禁烟措施
民国初年的禁烟运动借鉴了清末禁烟的经验教训,又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措施,比较成功地完成了禁种任务,较有时代特点。首先是大力发挥报刊杂志的鼓动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不仅努力在国内热情宣传鼓动,而且积极争取国际舆论支持。孙中山于1912年5月4日向英国人民和伦敦各报社发出公开信,要求给予支持和声援[22],即为一例。在国内,北洋政府教育部将鸦片的毒害编入教科书,注重对青少年的教育。各省当局也比较重视宣传工作,大量刊印告示,广为散发,痛斥鸦片罪行,说明禁烟的好处。有的省份所印禁烟告示之多,可以达到每十户及不满十户者均发一张,“以供人人传览”[23]。有的地方组织艺人,专门编导禁烟戏曲,四出演唱。例如上海著名演员孟春帆专门排演了一出名为《枪毙烟贩》的戏剧。有的地方当局发动绅士和学生上街演讲。在宣传鼓动方面,报刊发挥了尤为积极的作用。各大报刊不仅经常刊登有关禁烟的消息、诗歌和杂文,劝世讽谕,影响很大;而且敢于揭露官场假借禁烟之名,而行敲诈之实的一幕幕丑剧,使之不法行为有所收敛,起了一定监督作用。这些不同形式的宣传鼓动,造成了强大的舆论声威。
其次,设立禁烟督察处,专门负责督察禁烟事宜。清末禁烟主要由各省督抚及其所属地方长官负责,禁烟大臣与各地的戒烟所只负责查验官员的烟瘾和禁吸事宜,没有督察任务。民国成立之后,南京临时政府设立禁烟公所,委任石瑛为总理,要求各省、县设禁烟局、处、所,其职责是协助地方行政长官推行禁政,兼有督察任务。这个机关的设立在推行禁烟方面起过一定的作用,而在督察方面不尽人意。
1914年3月21日,为督促各级官员认真执行禁令,特设禁烟督察处,附属于内政部警政司。这个机关由朱启钤任处长,下设评议员、审查员、调查员、事务员。禁烟督察处主要查访禁烟成绩及违禁事项,具有特务侦探性质。这样一来,全国各省、县禁烟行政便置于中央监控之下,各地官吏不得不认真履行禁烟职责。例如,湖北设禁烟专科,主管全省稽察事务,选派20余名调查员下到69县实地踏勘罂粟种植情况,督促各县知事切实推行禁政[24]。又如,浙江禁烟局,调查员每日挨户查验吸食、种植情况,不徇私情,如实上报,各级官员莫不悚然。禁烟督察处的设立,在禁烟运动中起了重要督促作用。这是民初禁烟的一个新特点。
其三,敢于查缉洋药贩运活动。辛亥革命后,湖北处在革命党人控制下,民族主义情绪相当高昂,对于外国鸦片的贩运活动展开过针锋相对的斗争。如1912年9月,在安庆查获一起私贩洋药案。一位中国鸦片商私运洋药,被安庆警察厅查获,英国驻上海领事出来干涉,调动军队示威恐吓。驻华公使朱尔典也向中国外交部提出抗议,要求照价赔偿,声称:“浙、皖、赣、湘各省严令禁烟,不但违背约章,且致英商销路窒滞,赔累甚巨,请中国政府妥筹办法”,放宽对洋药的查运[25]。对于这种无理要求,中国外交部根据皖督柏文蔚的意见,据理驳复说,此事纯属中国内政,与外国没有关系,查禁无货单的洋药运输,符合《中英禁烟条件》。这些事件从侧面反映出民初民族主义情绪的高涨,资产阶级地方政权的抗争性与前清地方政权的妥协性形成了鲜明对比。
其四,进一步完善了禁烟法规。民国初年,先是宣布前清禁烟法令继续有效,接着又颁布了一些新的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禁烟法规。民国初年的禁烟章程条例与清末相比,除了进一步加强了对各级官员禁烟工作的有效考核外,还增加了查处鸦片案的物质刺激,分别规定了查缉人员应得赏金的百分比率。有的地方专门设立举报奖金以鼓励检举。如上海县为根除境内罂粟,以赏额100元鼓励人们举报。这种物质上的合法刺激,有利于查禁活动的有效开展。
除了上述措施形成的民初禁烟新特点之外,还有一些特点,但对全局似乎影响不大。例如,民初禁烟侧重于禁种、禁运,对于禁吸似乎抓得不如清末那样紧,尤其是对于官员吸食查验不力。
五 禁烟的显著成效
1912年,全国处于政治大动荡时期,禁烟运动一度出现低潮。尽管孙中山领导下的南京临时政府和北迁的参议院先后颁布了一些禁烟令,但由于政治的原因,收效不大。1913年初,全国开始严格执行禁烟令,各省按月呈报禁烟情况。各地行政长官在北洋政府的督促之下派遣大批人员下乡检查罂粟种植情况,采用强迫手段,调动大批军警前往各地查拔烟苗。湖南、安徽、浙江等省都督办理禁种相当认真,很快将本省烟苗查拔干净,致电中央要求限制印度鸦片入境。按照规定,外交部特派专员会同英国调查员到各地调查之后,确认直隶、浙江、广西、安徽、湖南、山东六省禁种成效显著。除浙江之外,其余五省已经绝种,答应从1913年6月15日起,印度鸦片不再运入此五省[26]。1914年,经中英双方派员会勘,又确认福建、湖北、浙江、河南烟苗也一律肃清,于当年6月15日以后禁止印度鸦片输入该地区。到1914年6月15日止,全国已有14省完成了禁种任务。鉴于中英十年禁烟约期即将届满,北洋政府又严厉催令各省禁种。各省都督担心英国人借未实行禁种,再生外交事端,下令各属加紧查禁。已经宣布禁绝的省区也担心英国人重新履勘,专门制订细则限制鸦片复种。例如,四川的《禁烟施行细则》规定,各县知事在罂粟播种期必须派人到各集镇演说利害,发现烟苗,互相连坐[27]。江苏为肃清本省烟苗,1915年四次派员下乡检查。在采取了这些措施之后,其余各省也分别在1916年、1917年完成了禁种任务。全国禁种取得了显著成效。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政府答应履行中英禁烟条约,宣布不再向中国输入鸦片。中国从而赢得了十年禁烟的关键战役胜利。如果能够长期坚持下去,断绝中外一切鸦片来源,对于禁吸、禁运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民国初年的禁烟运动,对于禁运鸦片,采取了比清末更为严厉的办法。不仅非主要种植区下令禁鸦片输入本地,而且重要鸦片产区也没法限制鸦片出境,互相配合,大大限制了鸦片的流通。有些省区甚至不怕英国的抗议,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外国鸦片输入,迫使大量洋药积存于上海土栈,无法顺利推销。外国鸦片输入数量的被迫减少,也充分证明当时的禁运取得了明显成效。下表系按照中英条约当年可进口鸦片的箱数,与实际进口鸦片数量的对比情况[28]。这说明洋药在华销售陷于停滞,从侧面反映了中国禁运的效果显著。
1912—1917年洋药进口情况对照表
年 度
1912年
1913年
1914年
1915年
1916年
1917年
可以进口箱数
25500
20400
15300
10200
5100
0
实际进口箱数
17031.5
1055
472
317
168
0
禁售作为禁烟的重要环节,在民初也采取了比清末更严厉的措施。按照民初政府的命令,取消了前清实行的递减烟店的渐禁方案,一律予以取缔。上海都督陈其美的告示说:“上海五方杂处,匿居私吸实繁有徒,倘非严密调查,重申禁令,恐我新造之共和民国,其人民程度反不如从前垂亡之满清帝国。伤心之事,莫过于斯。为此特布禁令,如有私卖灯吸者,一经查出,财产立即发封,本犯严行惩办。本都督非欲以强迫手段施之同胞,实欲除恶务尽,不欲留污点以贻民国前途之隐患”[29]。其它各地也都采用了断禁的方案,不许烟店营业,从而遏制了鸦片的流通和消费环节,各地鸦片消费量急剧减少,鸦片流毒日渐减轻。由于各大城市的烟店被迫关闭,迫使各国租界内的烟店不得不采取相应措施,分批关闭。例如,上海公共租界的烟店有580家,法租界有212家,都被迫从1915年3月开始,每半年关闭四分之一,“至西历1917年3月底为租界全部禁绝之期”[30]。届期,各租界烟店宣布关闭。这说明在禁售方面也是比较成功的。
在禁吸方面,民国初年颁布的法令,也限制民间吸食,要求烟民登记。至于禁吸成效如何,全国并无确切统计。但有些效果是可以想见的。由于实施了禁种、禁运和禁售,基本上控制了鸦片的来源和流向,大批吸食者买不到鸦片,加之鸦片价格奇贵,非富贵人家已无力吸食,绝大多数的吸食者不得不戒断烟瘾。此外,由于社会大力宣传鸦片的危害,使公众一致意识到,吸食鸦片已不是风雅行为,而是堕落犯罪。形成了一种趋向良好的风气,使吸食者感受到了社会的压力,为摆脱难堪的处境,不得不痛下决心与毒品决裂。
所有上述禁烟成效,表明在清末禁烟运动取得巨大成效的基础上,民国初年的禁烟运动更进一步,取得了重大胜利。从此,外国鸦片不能作为合法商品在中国任意出售,土产鸦片的生产和销售也失去了合法性。这一伟大胜利,是全国各阶层人民一致努力的结果。这是人类历史上向毒品宣战,并取得重大胜利,特别值得纪念的伟大事件之一。
六 “存土”风波与浦东火烧鸦片
“大半世纪以来,举世瞩目的中国鸦片贸易史,在其最后几年是一部全力处理上海的大量存货,以免有关商人、银行和其他参与这一不受欢迎的高价商品买卖的集团遭到破产的历史”。大量鸦片积存土栈主要是因为洋药价格被外国鸦片贩子哄抬到吓人的高度。1912年公班土每箱价银2300两,白皮土每箱为2000两;1913年公班土每箱涨至4030-4180两,白皮土为3625-3800两;1914年公班土的价格每箱是6830两,白皮土为6675-6925两;1915年价格继续上涨,公班土每箱价银10000两,白皮土为9405两;1916年公班土的价格涨至13000两,白皮土的价格达到11500两[31]。洋药价格的无限制抬高显然是洋药不能顺利销售的直接原因。外国鸦片贩子不但不降低鸦片价格,一面继续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一面说鸦片积存于货栈是中国严厉禁烟造成的,暗地引诱中国政府实施包销计划。1915年,外国鸦片贩子为应付哄抬价格导致鸦片积存土栈带来的危机,联合起来成立了沪港烟土联社(简称“联社”,又叫“洋药公所”),全力处理积存在上海土栈里的鸦片。这些鸦片贩子达成协议,暂时停止从印度进口鸦片。同时极力劝说为他们提供保险的12家银行,联合向英国驻华领事、公使递书,请求保护其鸦片利益。英国领事、公使站在鸦片贩子一边,不时向民国政府发出抗议照会,要求“妥善”解决上海存土危机。
在英国公使的抗议下和鸦片贩子的暗中利诱下,1915年4月28日北洋政府以江苏、江西、广东三省“尚未禁绝鸦片种植及输入”为名,派遣蔡乃煌为禁烟特派员前往进行整顿,实际任务是处理外国鸦片销路问题。蔡乃煌到达上海后,并不设法整顿烟土问题,而直接寻找“联社”进行谈判。经过几天谈判,签订了一项合同《苏赣粤三省禁卖土烟合同》。这份合同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要中国政府设法断绝苏、赣、粤三省一切土药供应,而为洋药畅开销路,充当洋药推销员,分享鸦片利益,使中国禁烟成效毁于一旦。
消息传出之后,国内舆论大哗。全国禁烟联合会在呈政事堂文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这项合同与民国禁烟政策相抵触,是公开破坏禁烟运动的行为[32]。《正谊》杂志评论员说:“今者处共和实专制之旗下,竟演有名为查禁私烟,实则督销洋烟之怪剧。禁烟特派员一出,而江苏、江西、广东三省为壑,公然贩卖洋药矣!”[33]由于国内各阶层人民的一致抵制,洋药在三省的销售仍不能顺利进行。到1917年3月31日为止,仍有2100箱鸦片没有售出。
1916年底,外国鸦片商看到鸦片营业即将结束,不甘心退出中国,试图延长洋药在华销售期限,等待合适机会,扩大鸦片贸易。他们的公开理由是,中国发生了帝制问题,国内商务大受扰乱,洋药销售受到影响,仍有一批货物堆放在土栈中,要求中国政府允许将洋药的销量时间展限到售完为止。与此同时,他们把洋药价格进一步抬到黄金的水平,相当于同等重量白银的数倍。鸦片贩子要求延长鸦片销售时间的消息传出,引起中国社会各阶层的反对,纷纷致电中央,表示不能同意。安徽都督柏文尉致电全国禁烟联合会说:“洋药禁运至期,黑籍同胞有起升希望,吾辈亦有荣施,乃闻沪上奸商又以巨资运动展限,似此谋利害国,令人发指,请力争为祷。”[34]北京政府也认为“不宜展限”[35],表示拒绝。
北洋军阀直系头领冯国璋这时身为副总统兼江苏都督,他也表示不赞成烟禁展限,却以顾全外国鸦片商人利益为理由,建议将存土收买,作为药品发售。国务院表示同意,委托冯国璋以江苏长官名义与“联社”谈判。1917年1月28日,双方草签了《收购存烟合同》。一方为江苏督军,一方为上海洋药联社。合同共有9条,大意是1917年3月31日联社尚存2100箱鸦片,全部由中国政府收购,每箱价格为8200两白银,联社每交出一箱鸦片,即交付中国政府捐款3500元;中国政府以民国债券收购该项鸦片,5年后每年归还五分之一,第十年全部还清。接着在1917年1月29日续订《收购存烟第一次补充合同》,具体规定中国政府归还存烟经费由民国元年发行的6厘债券偿还。这一消息传出,国会议员向北洋政府提出强烈质询,表示坚决反对。此项合同暂寝。
但联社贼心不死,在冯国璋成为大总统后又加紧活动。1918年1月8日,冯国璋以代大总统名义下令:“禁烟合同期限届满,此案亟宜速办,不能再缓,应由财政部办理,其收土手续由内务部办理,以资结束”[36]。内政部与财政部接到命令后,派人赴上海与“联社”谈判,于1918年6月11日在京签订了《收购存烟第二次补充合同》。该项合同共有5条,主要内容是:中国政府将联社积存的1577箱鸦片全部收购,按本合同订立日期的上海兑换率以鹰洋偿还,每箱价格由8200两,减为6200两;中国政府仍以民国元年6厘债券偿还,十年全部还清[37]。收买这批鸦片中国共花费了1200万元[38],正好相当于鸦片战争的军费赔款。
1918年6月《收购存烟第二次补充合同》签订之后,上海大鸦片商协记制药公司的吴引之提出包销该项存土计划,计划三年时间内在江苏、江西、浙江、湖北四省将存土卖完。为此,内政部、财政部联合委派江海关监督与禁烟特派员处理存土运销问题。这则消息传出,立即激起外交、政治风波。美国驻华公使向中国外交部递交了抗议照会,略谓:美国政府获悉中国政府将存土收买,并将此项存土卖给商人,此事与海牙禁烟公约精神相违背。海牙禁烟公约由美国、中国和荷兰三国批准,理应共同遵守。美国政府认为此举对于中国扫除烟毒所得良好效果有很大损害,希望取消这一合同。英国驻北京公使也提出了“抗议”,略谓:中国政府与“联社”议订的收购合同以及将此土转让商人之事,英国政府得悉,不胜骇异。中国政府这种行动表明对于中英禁烟条件未予充分重视,所以英国政府认为上述举动是一种退步。英国政府对此事件不负任何责任。如果,中国政府实行本合同,英国政府有权向中国、美国和英国人民说明真相[39]。这实际上是推卸英国公使在幕后支持鸦片商向中国施加压力的责任。中国外交部接到美、英两国照会后,按照财政部的意见复照解释说,比年以来中国政府对于禁烟未尝不极力奉行。惟因上海洋商积存洋药为数甚多,不能令其深受其害,故于1917年1月由苏省督军立约收买,以供制药之需。嗣经“联社”促践前约,乃以每箱减价2000两,悉数收买,以期禁绝,并不转销。以鸦片制成药品使用,并不违背《中英禁烟条约》和《海牙禁烟公约》[40]。
《收购存烟第二次补充合同》与吴引之包销计划披露之后,江苏、江西、浙江、湖北各省爱国团体“群起反对”[41]。在参议院也引起激烈辩论。9月20日,参议院集会,吴宗廉代表12人提案认可合同,要求将该项鸦片制成吗啡,作为药物使用。议员陈邦燮表示坚决反对,他尖锐抨击说:“本席以为存土实行制药一层,实背中国刑章;而运销外国一层,又违背万国公约。此种议案断无成立之理。查收买存土一事发生于两年之前,因在上海方面之英商以尚有一千五百余箱之多,为顾全成本起见,要求政府准其卖尽,以避免亏累。此全系外国奸商为个人利益关系,不惜违背刑律,违背约章。而中国商人如协记公司等,遂亦四面奔走,运动包销。当时旧国会正在开会,乃以此事质问政府,而政府答复谓无此事。不意今年上海收买存土竟成事实。可知政府对于此事原系一种秘密违法之行动。今值两院开院之初,正宜提出质问书。质问政府究竟有无此事。如无此事则已。若果政府答复谓有此事,则两院应依法提出弹劾,弹劾政府之违法。又何能提案为政府设法运销?”[42]其他议员也相继发言,认为收买存土违法,国会不能承认。经过投票表决,否决了吴宗廉的提案。参议院集会之后,又有30名议员联名于9月下旬向政府提出质问[43]。
北洋政府弄巧成拙,在参议院的严辞质问下,被迫宣布将收买的存土全部在上海销毁。并委派张一鹏为监视焚土专员,前往上海焚烧鸦片。张一鹏抵达上海后,会同地方长官、海关监督、税务司以及各社团代表,于1919年元月8日开箱查验存土。同时派人在浦东树起一座焚烧鸦片炉。于元月17日会同社会各界代表和外国客人监视开炉焚烧,“历三日而事竣”[44]。正式结束了外国鸦片合法进口的历史,取得了中英约期十年禁烟的重大胜利。“大量鸦片的焚毁,是在华鸦片合法贸易史的可资纪念的最后一页”。
这次火烧鸦片,同虎门焚烟一样,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伟大爱国事件。它表达了20世纪第二个十年中国人民反对侵略,反对毒品贸易的决心,同样值得纪念,值得讴歌。有所不同的是,虎门焚烟标志着中国人民反侵略反压迫的开端,而上海浦东焚烟标志着清末民初禁烟运动的胜利结束,标志着外国合法向中国输入鸦片时代的结束。这一事件在世界反毒品运动史上应当占有重要的篇章。
(文章原载:《民国档案》1996年第1期)
[1] 关于清末禁烟运动的起因、经过与实际效果,详见《清末新政时期的禁烟运动》一文,载《历史研究》1990年第4期。
[2] 《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22,第21-23页。
[3] 《临时政府公报》第27页,第2-3页。
[4] 《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禁烟文》,载《临时政府公报》第30号。
[5] 《内务部批公民俞乃绩条陈禁必先禁种呈》,载《临政府公报》第33号。
[6] 《电请强迫禁烟》,载《申报》1912年3月13日,第七版。
[7] 《上海基督教五公会联合电呈临时大总统速诅英国复自由禁烟主权文》,参见《临时政府公报》第52号。
[8] 《临时大总统严禁私种鸦片令》,载《政府公报分类汇编》第1页。参阅“民国成立后之禁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号四一(2)24。
[9] 《参议院提议实行禁烟法案》,参见《政府公报》民国元年10月1日。参阅“民国成立后之禁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号四一(2)24。
[10] 《公布吗啡治罪条例》,载《政府公报分类汇编》第3页。
[11] 《禁种罂粟条例》民国三年五月五日公布,参见于恩德《中国禁烟法令变迁史》附录十二。
[12] 可耻的鸦片贸易早就开始了,中国引为耻辱至少应从1840年算起。
[13] 丁义华(Thwing, Edward waite)美国北长老会教士,1887年来华,在广州格致书院任教,后来从事新闻工作,辛亥革命前后在华从事禁烟工作,著有《鸦片问题当前的运动》(The Opium Question and the present Movement)。
[14] 《禁烟联合会纪事》,载《申报》1912年3月29日,第七版。
[15] 美国政府对于禁烟的态度,引起了英国人的怀疑,他们怀疑中国的禁烟运动受到了美国人的“煽动”。参阅《清末民初政情内幕》第716页。
[16] 1912年的《美国对外关系文件》,第193-204页。参阅《英国议会文件》cd6038中英文全文。
[17] 第十四条所指各物是:鸦片、含有千分之二吗啡的药品、千分之一以上的高根药品、海洛因及其它新从吗啡、高根提取的物品、具有同一之害人结果者
[18] 《海牙禁烟公约》,载《毒品问题》,附录二,第186-187页;参见1912年《美国对外关系文件》第193-204页。
[19] 《鸦片问题之结果》,载《大中华》第1卷,第12期。
[20] 《中国已实行禁烟公约》,载《申报》1915年3月14日,第10版。
[21] 《鸦片问题之结果》,载《大中华》第1卷,第12期。
[22] 孙中山《为禁绝售卖鸦片致伦敦各报书》与《为禁烟主权事致英国国民书》,载于1912年5月5日《申报》上,转载于中国国民党广东省党部宣传部编印《禁烟赌专刊》第2页。《孙中山全集》未收。
[23] 《陕西禁烟之伟举》,载《申报》1912年9月7日。
[24] 《湖北巡按使吕调元呈鄂省禁烟文》,载《政府公报分类汇编》第29页。
[25] 《禁烟纪略》载《民国纪事本末》上册,第93页。
[26] 《临时政府内务行政纪要》,第135-137页。
[27] 于恩德《中国禁烟禁烟法令变迁史》附录十六。
[28] 按照中英禁烟条约规定,由印方限制出口,每年递减十分之一,自1908年开始,1907年减尽,每年递减量是5100箱,参见《英国蓝皮书》驻华公使朱尔典致中国外务部照会,载《外交报》第225期。
[29] 《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38页。
[30] 《租界土膏店分期禁闭》,载《上海租界史》第279页。
[31] 徐雪筠等译编《上海近代社会经济发展概况》(海关十年报告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第184页。
[32] 《附录禁烟联合会呈政事堂文》,载《正谊》第1卷18号。
[33] 《烟禁》,载《正谊》第1卷8号,第5页。
[34] 《柏文蔚致联合禁烟会电》,载《申报》1917年1月6日。
[35] 《决定不展限禁烟文》,载《申报》1916年12月8日。
[36]
[37] 以上三项合同的签订,是由中国政府与联社直接谈判的结果,英国公使对此佯装不知。事后,英国政府拒绝授权英国驻北京使馆登记本合同,也就是不予承认。实际上如果没有英国政府的力量,联社自身是没有力量迫使中国高价收买存土的。在收购的存土中,又多出71箱。这71箱印度鸦片从何处运来,尚不清楚。参考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1371-1372页。
[38] 鸦片战争中国赔款2100万元,其中军费1200万元,鸦片赔款600万元,商欠300万元。徐雪筠译《上海近代社会经济发展概况》第186页。
[39] 《近代中国国内外大事记》民国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40] 《近代中国国内外大事记》民国七年十一月三日。
[41] 《参议院公报》第1期第2册,第121页。
[42] 《参议院公报》第1期第2册,第85-86页。
[43] 《参议院为收买存土质问政府书》,载《能议院公报》第1期第2册,第135-138页。
[44] 《销毁存上》,载《民国十周年纪事本末》卷八,下册,第5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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