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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商会与近现代中国国际学术研讨会述评
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中国商会博物馆、山西大学社会史研究中心与天津市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联合举办的商会与近现代中国暨纪念中国商会成立10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4年9月9—11日在山西平遥举行,来自海内外的40余位学者参加了会议,提交了30余篇论文。现将会议研讨情况述评如下。一 商会史研究的理论与方法
近20年来中国商会史研究愈来愈为中外学者瞩目,并逐渐成为近代史研究的热点。但作为一个新兴研究领域,研究者在理论视角、方法等层面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章开沅(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回顾了中国商会史研究的历程,着重指出应将学术研究与应用研究、专题研究与综合研究紧密结合起来,把商会史研究的对象和视角拓展到经济与社会更广阔的领域,走中国学术自己的研究道路,认为惟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深化对中国商会和近代中国的认识。进而建构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科学理论,补充或修正现代西方社会科学理论的某些不足。就商会史研究而言,不能简单地迎合社会的需要,预设前提、预设立场、预设结论,而应保持价值中立,用科学、客观与冷静的头脑分析与研究近代中国商会的组织结构与社会功能、运行机制与管理模式,以史实为依据去考察与探讨作为商会主体的商人的生活方式、情感世界与心态特征。从现行研究的成果来看,考察地区性商会的为数不少,而从整体上对商会通史进行综合论述的成果则难得一见,因此,商会史研究必须改进方法与拓宽视野。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都很不平衡的大国,不同地区的商会常常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对商会进行专题性、区域性研究不仅必要而且重要,但是如果仅仅对某个地区或者几个地区的商会进行考察,而不对全国商会进行综合与整体性的分析,则难免以偏概全。要祛除因研究视野和方法的局限带来的种种缺陷,就必须将个案研究与整体研究、专题研究与综合研究结合起来。另外,在放宽研究视野、引进西方理论的同吋,容易步入另一个误区,即借用西方的理论模式与概念来硬套中国历史,忽视以扎实的史料来做实证工作,简单地从理论到理论,从模式到模式,使原本活生生的历史成为术语与华丽辞藻的堆砌。对此,章开沅认为在中国商会史研究中借用西方社会科学的理论或方法无可厚非,但首先应该对照本土情境,对其作适当的调适,使之适合中国自身的历史实际,而不能全盘照搬,更不能挖空心思地寻找中国的史实去印证某个西方的理论,那种以西方经验和西方诠释为惟一标准的研究态度实不可取。
马敏(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认为,中国商会史研究之所以在短期内能够异军突起,取得较好的学术成果,首先在于研究者敢于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自觉地将社会学、法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引入史学研究,从而带来了研究观视野的开拓与研究层次的提升。但已有研究比较注重商会的社会属性、组织结构、功能作用,相对忽略了商会的复杂性与区域性特征,对引进的一些西方理论也有食洋不化之嫌,因此,商会史研究在研究视野、历史解释、理论模式诸方面应作进一步的开拓和探讨。例如,已有研究一般侧重于清末民初,以致很难从宏观上、整体上系统地把握中国商会发展演生的历程,因此迫切需要上下延伸研究时段,重视以长时段来考察商会的历史演变,这不仅要求加强在明清史的背景下来研究中国商会史,将近代商会史与明清行会史打通做比较和连贯的研究,而且要求加强对1927年以后国民党统治时期商会的研究,还应加强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商会与当前中国民间商会发展历程的研究。伴随研究时段的上下延伸。研究的内容也应横向拓展,不仅要继续研究商会的组织状况和政治活动,更应重视对商会的经济活动、法制建设与民间外交活动等方面的探讨,还可以深入调查当代商会的组织发展和社会功能,并与近代商会进行比较研究。由于受资料限制,已有研究主要集中于上海、天津、苏州等地的商会,对内陆商会,尤其是对县以下小城镇商会的研究相对薄弱,因此,应该进一步挖掘资料,加强对内陆与基层商会的研究,同时加强它们与沿海大中城市商会的比较研究。不仅如此,还应加强中外商会的比较研究,除了与西欧商会的比较之外,还应与更多国家和地区各种不同类型的商会进行比较。惟有如此,才能在充分占有史实的基础上重建中国商会的实际面貌,再现历史的复杂性和多面相。概而言之,商会史研究应走向“总体史”研究,即“走出商会”研究商会,透过商会看社会,看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复杂关系,看商会在社会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
二 会馆、公所与商会的制度变迁
会馆、公所与商会的制度变迁是商会史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备受此次与会学者的关注。
邱捷(中山大学历史系)考察了清末民初广州“七十二行”的组织演变、社会功能及其与广州总商会的关系,认为七十二行不仅在总商会建立的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在总商会成立后仍代表全城商人提出诉求、参与社会经济与政治活动。七十二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总商会人事改选,挑战总商会权威的事例也非罕见。因此,广州商人的“新式”活动依然主要由七十二行这个“传统”的行会联合体组织。行龙、韩晓莉(山西大学社会史研究中心)以山西行会与商会为个案,不仅分析了两者之间在成立过程、组织结构与社会功能等方面的差异,而且结合山西的社会环境着重探讨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指出近代山西行会与商会的关系并非只是“旧”与“新”的对立,后者的兴起也非以前者的衰落为前提,商会的出现更没有替代行会的地位与作用,反而其诸多功能的发挥是依托行会来实现的,因此。与沿海大埠相比,山两行会与商会之间体现更多的是一种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的关系。彭南生(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选取近代江南地区公开出版的421份行会碑刻为样本,考察了这些碑刻的产生、类型及功能,并藉此透视了行会组织的近代命运,认为碑刻不仅具有传承后世的汇忆功能、惩成违规的警示功能、颂扬美德的激励功能、公布官府法令的告示功能以及征信与佐证功能,而且有助于形成行业的凝聚力和从业者的自豪感,增强会馆、公所的权威性和维护行业利益的责任感,约束了同业商人的违规违法行为。
邱澎生(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以清末上海和苏州两地会馆、公所与商会为研究对象,从法律体系与社会心态的角度考察了两类商人团体由“公产”到“法人”的演变过程,认为会馆、公所因其专属建筑物被地方政府纳为“立案公产”,从而使商人团体的公产“立案”制度被有效地纳入地方行政与司法体系,这是一种“由下到上的演化”;商会被界定为“法人”的历史则是一种“由上而下的改造”,更多地体现了政府与知识分子对商会联结本国商人对抗外国商业竞争的主观期待,而与商人的实际经济活动相距遥远。郑成林(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认为,从法律体系的角度分析会馆、公所与商会的演进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深入认识两类商人结社在性质上的异同,乃至从新的视角来观察近代中国制度变迁的特殊性,但是这种分析很容易忽视会馆、公所与商会演进过程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因为上述两种演化过程在两类商人组织演变的历程中均有体现。冯筱才(复旦大学历史系)指出由公产“立案”到设置“法人”虽然显示了两种性质不同的经济与法律的互动模式,但是不能忽视会馆、公所的公产立案在民国初期及后来的长时间存在,商会“法人”地位的确立与商人自我意识的提升和独立性的增强也密不可分,与商人的社会经济活动更是紧密相联,并非可以简单地定为“由上而下的制度规范”。
从权力嬗递的角度来看,商会总协理、议董或正副会长、会董是一种权力的象征,商会领导层的选举也无疑具有权力竞逐的意义,但是总协理、议董或正副会长、会董果真是商人觊觎的职位吗?商会的选举果真充斥着权力竞逐的色彩吗?李达嘉(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对1904—1924年上海商会领导层的历届选举进行了分析,发现多数当选的商人往往辞而不就,还有一些会员单位常常改推会董来规避被连选连任,认为商会领导人任期期限的制度化并非来自商人的普遍要求,而是由那些经常当选的商人提出来以求劳役平均的举措,进而指出仅从权力竞逐的角度来解读上海商会领导层的选举是不够的,甚至不符实情。饭岛涉(日本青山学院大学文学部)认为对领导层更迭的探讨,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商会的内部结构及运作机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讨论商会组织与活动的新视角,但同时指出如果忽略社会、经济等因素,单从制度层面来分析领导层的更迭是不全面的。张芳霖(南昌大学历史系)则选取与商会有密切关联的南昌商社,从外部的合作与冲突考察了民国时期南昌商会的分化与重组,指出南昌商社表面上并不直接与商会对抗,甚至是作为商会的辅助机构而存在,但其最终目的是组织力量参与商会的选举,从而实现商会的重组,以至民国时期南昌商会处于不断从整合—分化—再整合的过程之中。上田贵子(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从城市居民构成、职业属性、资本规模等方面考察了民国初期奉天总商会的会员构成,着重分析了工会(不是工人组织,而是从商会中分离出来的制造业者的组织)与商会之间因争夺会员而发生的纠纷,指出民初奉天总商会上层领导是经营近代商业和工业的大资本家,与政府有着密切关联,下层领导则与城市杂业者有着密切关系,拥有城市居民的良知,因此商会上、下层领导之间的对立不仅仅反映了大资本家与中小资本家之间的对立,还反映了地方政权和资本家与城市居民的对立。
三 商会的经济职能与地方社会
作为商人的团体组织,商会当然以“经济方面的职能为主”,商会自身也往往把“保商利、扩商权、开商智”作为自己的宗旨和任务。朱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以清末民初江苏省限制与开放茧行设立的长期纷争为个案,具体考察了丝绸业、茧业以及商会、同业公会、政府、议会等多方的态度与表现,认为商会、同业公会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此不能作过高评价,因为在遭遇某些具体事件时商会、同业公会的态度与表现,并非如想像中那样体现出超越行业利益的新姿态,着眼于整个工商业的长远发展,而是自觉或不自觉地陷于维护同业利益的传统藩篱。在茧行设立的纷争中,商会和丝绸业同业公会即主要是从维护丝绸业发展的角度。坚持要求官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茧行的设立。魏文享(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对抗战时期商人团体与统制经济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尽管商会和同业公会对政府某些经济政策不满乃至抵制,但是作为政府统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会和同业公会在打击囤积居奇、平抑物价、加强经济动员、保证战时经济运行和协助政府实施经济管制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整顿与改组,政府逐渐将商人团体纳入统制体制之中,为经济统制政策的推行提供了一条有效的制度化途径。
应莉雅(厦门大学历史系)考察了近代天津商会的组织结构及其与外地商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认为天津商会在发展过程中逐步构筑了一个以自身为中心的多元化组织网络,并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流通渠道,减少了区域市场的信息成本和契约实施成本,从而在总体上降低了区域市场的交易成本,促进了区域市场经济的发展。水海刚(厦门大学历史系)详细分析了近代厦门商会与海外中华总商会在经济贸易往来与华侨事务处理等方面的联系,指出二者在长期交往与互助友好的基础上日渐形成一种分散型的一点多线式的网络关系,这种关系在厦门商会日常事务的处理过程中不断得到加强和运用,以致逐步增强了商会活动的影响力,促进了近代厦门工商业的发展。
孔祥毅(山西财经大学)综合分析了山西商会与商业文化之间的关系,尤其着重探讨了商会与企业管理方式、商业伦理道德和商人价值观念等问题,认为山西商会是引导当地商业文化创新、发展、规范和传播的主角。任云兰(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对1903—1936年华北灾荒期间天津商会的赈济功能进行了探讨,指出天津商会与政府及其他团体合作,对灾民施行了一系列赈济措施,从临时救灾抢险、散衣散粮,到灾后的粮食调运和平粜、教以工艺等,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灾民的生存压力,有助于灾民恢复生产。
宋美云(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考察了清末民初天津商会参与城市环境建设的态度、方式与行为,认为尽管政府是推进城市发展的首要力量,但商会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公共卫生防疫机构建立、道路交通整顿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进而指出商会不仅是城市化进程中一种有效的、不可或缺的组织形式,同时也是实现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一种重要组织制度。徐凯希(湖北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探讨了20世纪初期荆沙商人组织的发展与演变,指出商会通过积极参与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事务管理,一度填补了政治动荡引发的城市社会管理真空,扮演着“城市经营者”的角色,成为影响荆沙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 商会与近代国家政权
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必然体现为具体的官员与商人的实际关系,因此,剖析传统官商关系有助于理解近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演变的实质。刘建生(山西大学经济学院)对明清时期晋商与政府结合的原因与影响进行了分析,认为尽管晋商的商业实现方式有多种,但是它们却选择了与官府结合的“合约”交易方式,并由此最大限度地节省了经商活动中的交易成本,转移和分散厂经营风险,因此,明清时期官商之间的关系可以看作是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与合约选择。可是,这种特殊的“合约”是以牺牲商人的独立人格为代价的,以致近代晋商无法适应日趋激烈与复杂的商业竞争。并最终走向衰落。王日根(厦门大学历史系)简述了商人组织从行到商会的演变,并藉此透视了宋明以来国家政权与民间社会的关系,认为商人组织的管理经历了“官方管理—自我管理—政府强化管理”的循环上升过程,这种上升过程是通过日益理性化的制度操作来完成的,因此,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早期现代化的进程。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对商会进行了改组与整顿,学术界一般将此次改组与整顿视为国民党用来实施“一党专制”、打压民间自治组织的一种手段,是国民党“以党治国”理想的实践。不过,最近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冯筱才详细考察了此次商会的改组与整顿,着重分析了北伐前后“商会存废”问题的起源与终结,以及国民党中央与地方、商人团体内部不同派别之间的关系,指出在某种程度上改组与整顿是以“商会的胜利而告终”,并非仅仅意味着商人“自治精神”的泯灭,或给商人团体带来负面的效应,所谓“商会存废”也未必完全反映“自治”与“党治”之间的斗争,而更多体现的是中央与地方以及商人团体内部不同派別对既有权利资源的占有与争夺。朱英也认为商会在“商会存废”问题的斗争中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因为政府被迫废止取消商会的策略,转而允许商会经过整顿改组并继续保存发展,但同时指出那种认为改组后的商会“完成了一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现代化变革”的观点有待商榷。
周子峰(香港浸会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中心)则以厦门商会为个案考察了民国时期商会与政府的关系,认为商会权力的发展与国家管治能力的增减密切相关,即民国初年由于国家大幅度退出市民生活领域,地方事务悉由商会承担,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于国家权力急速扩张,商会处理地方事务的大部分权力被政府剥夺,并逐步沦为“党国体制”的附庸,进而指出假若我们视商会为“近代中国市民社会”之代言人,厦门商会的个案说明国民政府时期市民社会的发展面临着双重困境:一方面市民社会的自治领域受到国家的侵蚀;另一方面市民社会内各阶层参与者因社会变迁所产生的利益分化而失去团结,最终被迫屈从于政府的控制而丧失活力。王笛(美国得克萨斯A&M大学历史系)主要探讨了民国时期成都茶社同业公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认为茶社同业公会显然充当着茶馆与政府沟通的中介,但随着内部组织结构由传统向现代转化,它也日渐失去独立性而处于国家权力的严密控制之下。
周子峰、王笛的研究引起了与会学者激烈的讨论,有的指出他们的研究续承了已有研究的“极权主义”模式,认为“党国权力”至高无上并全面渗透,因而在中央权力之外,任何影响秩序的社会力量都难以存在;有的指出他们的研究不同程度地存在简单化的片面倾向,忽视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商会、同业公会的组织和功能仍处于发展之中,而且仍在社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张志东(香港城市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从商会的组织结构、领导选举、经费收支、权力运作等方面考察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商会与政府的关系,认为“极权主义”模式并不能概括这一时期政府与商会的关系,因为国民政府非但没有运用政治恐怖强力统摄商会,反而为商会创造了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无论是在相关的法规章程之中,还是在与政府的实际互动之中,商会都拥有较高水平的社团自由,即生存的独立自主、行为活动与利益表达基本不受控制等,但同时指出这一时期商会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制度合作”的关系,即是一种具备国家社团主义表面形式,但缺乏国家社团主义实质内涵的制度安排。郑成林以上海、天津等地商会为主要考察对象,分析了1927—1936年政府与商会的关系,认为改组后的商会仍具有较强的独立自主性,两者之间不仅在政治、经济等层面有着不同的关系,而且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还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因此,用一个模式加以概括很可能失之于简单和片面,应以更加开阔的视野将两者的关系置于具体的社会历史情境中进行具体的分析,从宏大的整体性、构想性判断走向在具体事件及其变动过程中理解和解释两者关系的研究取向。
五 同业公会、商团与海外华商会
20纪初期,同业公会逐渐成为维护和规制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尽管已有不少成果对此进行了探讨,但是却大多侧重于宏观整体的研究。鲜有具体深入的个案分析,此次会议在这方面做了较好的探索。张晓辉(暨南大学历史系)考察了民同时期广州银业公会的产生、发展及其与商会和政府的关系,认为银业公会在规范银业公市、促进地方对外贸易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当地金融资本家由分化走向整合,公会的领袖人物也因此以较高的威望在商会权力机构中长期担任领导并执掌会务。胡光明(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对华北工业协会的组织演变及其社会功能进行了研究,指出作为工业资本家利益的代言人,华北工业协会围绕振兴实业的主题,不仅向政府提出了自己的政治经济诉求,而且在可能的范围内实施了自己的改革主张,有力地促进了近代中国工业化、市场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张天政(宁夏大学历史系)依据档案材料、各种已整理文献及外文资料,对上海银行公会参与反对日伪破坏抗日金融的活动进行了系统的考察,指出上海银行公会为了抵制日伪的货币金融战,不仅组织银行拒绝使用敌伪货币和参加敌伪金融机构,还积极参与制定并协助政府实施相关金融政策和法规,在上海租界形成了对日伪货币金融战的坚强阵地,有力地打击并扼制了日伪对中国货币金融的破坏活动,在反对日本侵华战争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宋钻友(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着重探讨了华商同业公会在调处中外商业纠纷中的作用,指出华商同业公会一方面为了维护会员的权益,强烈抵制外商同业组织的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也主动寻求与外商同业组织开展合作,先后订立了一系列交易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华商之间的团结,减少了中外商业之间的摩擦,在规范市场秩序和正常的中外贸易往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业公会是商会的组织基础,可是已有研究却鲜有探讨二者的互动关系及影响。李柏槐(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以1929—1949年间的成都市为例,分析了民国时期商会与同业公会之关系,指出民国时期商会与同业公会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关系、在组织管理上是上下级隶属关系,认为这种似乎矛盾的关系,一方面弱化了商会对同业公会的控制,使商会组织难以形成具有凝聚力的整体以对“当局”的统治构成威胁;另一方面又可以保证商会对同业公会的整合功能,方便“当局”通过商会控制和利用同业公会。宋美云认为无论是从章程来看,还是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天津商会与同业公会之间的关系并非一种线性的组织隶属关系,而是在不同历史阶段呈现出不同的实质与特点。因此探讨商会与同业公会之间的关系不能仅仅依据法规或章程,而应以动态发展的眼光,将两者的关系置于“具体历史演变过程”进行考察。
商团存在的历史虽然短暂,但是它的形成、发展演变与终结却体现了近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等诸多方面的变化。汤可可(无锡市档案馆)对近代无锡商团的发展演变及其社会功能进行了系统的考察,认为无锡商团是由工商业主组建、以维护地方商业秩序为主要职能的自治性社团。尽管商团不是一个真正的法人团体,其职能和行动也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但是它在维护地方市场秩序和协助政府进行治安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敖光旭(中山大学历史系)探讨了20世纪初期广东商团的社会救济功能,认为它不仅是清末民初粤省商人之自卫武装、政治堡垒和“商战雄狮之集合地”,还逐渐取代善堂、商会成为社会救济之主体。与商会安于现状、少于进取、凝聚力日渐减弱不同,商团通过维持地方治安、调和政争、介入民事、致力社会公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等多种途径,逐渐上升为处理地方事物中的稳健势力和中坚力量。朱英认为商团不仅仅是一个自治性的商人团体,还是一个准军事的商人团体,曾代表商人参与了一些重大的政治活动,因此,不仅应该分析它的性质与功能,而且应该加强商团与商会和旧式商人组织的比较研究,考察其近代特征,甚至透过这一新型社会细胞,从新的视角探讨近代中国社会变迁的特点。
此次会议关于海外中华总商会的讨论同样令人瞩目。李培德(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香港华商总会首次换届选举风潮为考察对象,分析了香港华商总会与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之间若即若离的关系,着重探讨了两党为争夺香港华商总会控制权而展开的斗争,进而分析了海外华商会与中国政权的关系,指出海外华商会一方面需要接受当地政府统治的现实,另一方面它们又需要借助与中国政府的密切关系来巩固其在当地的社会地位与影响。陈来幸(日本兵库县立大学经济学部)从华人社会存在连续性的角度分析了国内外总商会功能的异同,指出与国内各埠总商会一样,海外中华总商会也主要承担着联合群情、维持市面、补助商政和调处商事纠纷等经济职能,但是又不完全一样,因为后者同时扮演着当地华侨社会的领袖,管辖着华人家族财产等民事纠纷,承担着为会员移文投诉的职能,此外一般华侨的商照和护照也多由商会出面担保。为了保护和维系海外华商,1904年颁行的《商会简明章稈》明确规定日本、美国和南洋的商人可以仿行国内主要商埠设立商会,从此海外华商会就成为中国商会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探讨海外华商会的组织演变、主要功能及其与国内商会和政府的互动关系,不仅可以开辟出一些饶有兴味的新课题,而且对当前中国商会的建设与发展也不无启迪。
(资料来源:《历史研究》2004年第6期)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11/543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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