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两种新史学:梁启超与何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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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两种新史学:梁启超与何炳松

两种新史学:梁启超与何炳松
作者:周文玖
1902年,梁启超发表著名的文章《新史学》,开启了中国20世纪早期新史学思潮。梁启超因此成为中国早期新史学的代表人物。22年后,也就是1924年,何炳松翻译的美国人鲁滨孙的《新史学》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结束了中国经日本引进西方史学理论的历史。何炳松由于介绍西方史学理论的成绩,特别是热心介绍和宣传美国新史学派的理论而著名于史学界,被誉为“中国新史学派的领袖”。何氏去世后,有人评价说:“何先生的史学是与梁任公先生并称的。任公先生以西洋史学方法治中国史,而何先生则以中国史学方法治西洋史”。(《悼惜何柏丞先生》,《何炳松纪念文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6月)作为史学家,梁启超与何炳松在20世纪前半叶都产生了重要影响,都为新史学的产生和发展作出了开拓性的贡献。在纪念梁启超的《新史学》发表100周年之际,我们不能不想到何炳松。
梁启超与何炳松在史学研究上有颇多相似之处。
第一,他们都在史学理论上具有较多的贡献,都重视引进和吸收国外的史学理论,并力求与中国传统史学理论融汇贯通。
梁启超关于史学理论的研究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的代表作是《中国史叙论》(1901年)、《新史学》(1902年);后期的著作则有:《中国史研究法》(1922年)、《研究文化史的几个问题》(1923年)、《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1926—1927年)等。这些著作在当时都是非常有影响的。《中国史叙论》是梁氏计划撰著的新的中国通史的导论,《新史学》是对《中国史叙论》的补充和扩展,二者有着紧密的联系。《新史学》所表述的史学思想以及在中国史学界起到的振聋发聩作用,标志着中国史学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变。其20年代的史学理论著作,虽然在历史观上有所倒退,但与世纪之初的“卤莽疏阔”相比,显然是更加成熟了,如对传统史学的态度,对西方史学的吸收,都比过去有了更多的辩证观点。
何炳松编译的史学理论及历史研究法著作有:《新史学》(1924年)、《历史教学法》(1926年)、《历史研究法》(1927年)、《通史新义》(1930年)等,这些著作虽不能完全代表何氏的史学理论,但至少反映了他的学术倾向。有的著作像《历史研究法》、《通史新义》,并不是单纯的翻译之作,在编译过程中,何氏注意将西洋史学原理与中国传统史学对比。如《历史研究法》一书,在阐述西方史学理论时,“遇有与我国史家不约而同之言论,则引用吾国固有之成文。书中所有实例亦如之”。在《通史新义》中,何氏还叙述了“中国史学之发展”。即使是《新史学》那样的完全翻译之作,何氏也作了一篇相当长的导言,对书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评介,把其中的一些原理与刘知几的《史通》、章学诚的《文史通义》相对比。可见,何氏在编译过程中,有意识地把他认为是正确的西洋史学原理吸收到中国史学理论中来,使之最终成为中国的东西。于此同时,他也撰著了一些史学理论文章,如《论史学》、《历史研究法》、《历史上演化问题及其研究法》、《怎样研究史地》、《历史教授法》等。这些文章中的观点,明显地带有西洋史学理论的痕迹,但已经过了何氏的消化,形成了他自己的较为系统的理论认识。
梁启超早年宣传变法,变法失败后逃至日本,以后又到檀香山、澳洲、美洲开展变法宣传和组织工作。1919—1920年,他到欧洲游历,历时一年多。他前期的史学理论著作,吸收了日本史学理论的某些成果,如他的《新史学》与日本浮田和民的《史学原论》在结构和标目上均有相似之处,就说明这一点。而他后期的史学理论又受到欧洲史学理论的影响,如郎格诺瓦和瑟诺博司合著的《史学原论》,伯伦汉的《史学方法论》等。在巴黎期间,梁氏请留法学生李宗侗为他讲《史学原论》,对西方史学理论的虚怀吸收由此可见。何炳松留学美国数年(1913—1916年),获政治学硕士学位,接受美国新史学派的史学理论,所翻译的著作以这一派的居多。但对欧洲的史学理论,他也酌情吸收,如《通史新义》就吸收了郎、瑟二氏《史学原论》和伯伦汉《史学方法论》的观点。由于梁、何二氏对中国传统史学均有深厚的修养,注意将西方理论与中国传统史学理论相联系,所以在他们的著作中很少有那种生吞活剥之印迹。
第二,他们都重视编著中国通史。一般地说,通史反映了人们对历史的整体认识,因此,也最能说明一个时代的史学成就。梁启超、何炳松都对编著中国通史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对梁氏来说,中国通史一直是他最高的治史追求。《中国史叙论》、《新史学》与他编撰新的通史有着直接的关系。以后写的有关地理、民族、年代等方面的文章,都是为编撰通史服务的。在《三十自述》中,他说:“欲草一中国通史以助爱国心之发达”。(《饮冰室文集》,卷十一)他还拟有《中国通史目录》,并与章太炎通信,讨论中国通史的编纂问题。在他的残稿存目中有“国史稿”、“中国通史稿”。晚年著作《太古及三代载记》等都是他著述中国通史的一部分。他讲《中国历史研究法》,重在论述通史的做法。《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则重在论述专史的做法。因为他通过几年的编撰实践,清醒地认识到“做通史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专史没有做好,通史更做不好。”梁氏重视史学理论研究,但与中国通史在他心目中的地位相比,史学理论不过是他的“治史之器”。何炳松研究史学理论,其归宿点也是通史的编纂。他把自己编著的历史研究法著作命名为《通史新义》,就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他说:“新史学的最后目的自然在要求一部‘尽善尽美的’全国国民都应该也都能阅读的通史”。他也论述了通史与专史的关系,说“专史家必须与通史家合作起来,我们才可希望做出一部理想的人类社会进化史”。(《历史上之演化问题及其研究法》,《何炳松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201页)何氏以后到商务印书馆工作,拟了一个中国通史计划,预定请国内若干历史学者通力合作。全书分作200多章,每章自成一书,可惜只出版了三四十本即遇到“一·二八”事变,商务印书馆被毁,这个计划没有实现。
第三,他们都对建设中国史学史学科,怀有自觉的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感。作为近代意义的学科,中国史学史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梁启超、何炳松对此均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梁启超最早明确地把中国史学史作为一门专史提出来。在《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中,他把“史学史”视为文化专史中“学术思想史”的一个分支,比较详细地论述了“史学史的做法”。认为中国史学史最少要特别重视四个方面:一史官,二史家,三史学的成立与发展,四最近史学的趋势,并围绕着这四个方面,第一次对中国史学史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论述。何炳松1925年就与郭斌佳合作,翻译美国绍特韦尔著的《西洋史学史》,目的是为编撰《中国史学史》作资鉴。他对刘知几、章学诚做了深入的研究,对中国史学的发展作了分期,撰著了《浙东学派溯源》,立志写出一部《中国史学史》。虽然由于诸多原因,他的专著没有完成,但他对中国史学史学科的热心提倡和有计划的探讨,却促进了这门专史的进一步发展。梁启超和何炳松,都是中国史学史学科开创时期的代表人物。
从文献上看,梁启超与何炳松似乎没有直接的交往。然何炳松在给梁氏弟子姚名达的书信中,谈到过梁启超,他说:“足下得任公先生为师,诚大幸事。任公先生为吾辈先进,才高学博,素所仰望。唯其主张史事上有因果关系,尤未敢苟同耳。”他举出了历史学与自然科学的不同,说明“史家事业在于追溯源流,不在推求因果也”。并希望姚名达向梁氏陈述他的意见。此信写于1924年11月,当时姚名达在清华国学研究院正师从梁启超学习,何炳松任职于上海商务印书馆。姚氏是否将何炳松的意见传达给梁氏,不得而知,不过梁氏以后的确改变了他关于历史因果关系的看法。所谓历史的因果关系,是梁氏在《中国历史研究法》中谈到的。他说:“史者何?记述人类社会赓续活动之体相,校其总成绩,求得其因果关系,以为现代一般人活动之资鉴者也。”何氏上述历史不存在因果律的理由,梁氏在《研究法》中也谈到了,说自然科学的事项与历史事项的不同有三:其一,自然科学的事项,常为反复的,完成的;历史事项反是,常为一度的,不完成的。其二,自然科学的事项,常为普遍的;历史事项反是,常为个性的。其三,自然科学的事项,为超时间空间的;历史事项反是,恒以时间空间关系为主要基件。但他认为,不能把历史的因果律同自然科学中的因果律同等看待。也就是说,上述三点,并没有妨碍他承认历史的因果律。可事过一年,在《研究文化史的几个问题》中,梁氏即不再坚持历史有因果律了,他说:“我去年著的中国历史研究法,内中所下的定义便有‘求得其因果关系’一语。我近来细读立卡儿特著作,加以自己深入反覆研究,已经发觉这句话完全错了。”他检讨自己说:“当我著历史研究法时,为这个问题,着实恼乱我的头脑。我对于史的因果很怀疑,我又不敢拨弃他。”“我那时的病根,因为认定因果律是科学万不容缺的属性,不敢碰他,所以有这种矛盾不彻底的见解”。这样,在历史的因果律问题上,梁氏与何氏又走到了一起。由于他们都认为历史的发展和演化,是人类心理活动的结果,所以,他们对“心理研究法”都极为推崇,认为是“最正当的社会史研究法”,而看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历史前进的根本动力,因此,他们找不到历史的规律性,最终在历史是否是科学的问题上,陷入了迷茫和矛盾。
梁启超与何炳松,是20世纪前期在史学理论方面有突出成就的史家,由于他们对唯物史观存有偏见,他们终于没有迈进历史科学的殿堂,对历史学的科学性质,始终不能理直气壮地予以肯定,他们历史观的局限性由此也就显露出来。因此,继续将历史学向更高处推进,就不是他们的史学理论所能承担的了。史学呼唤新的理论。
(文章来源:《学术研究》2002年第12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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