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管理-国家与社会的双重监督者和调解人——论戊戌以后的汪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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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国家与社会的双重监督者和调解人——论戊戌以后的汪康年

国家与社会的双重监督者和调解人——论戊戌以后的汪康年
作者:李里峰
[摘要] 随着戊戌变法和庚子中国议会的失败,汪康年对自己以前的活动和中国变革的前景进行了反省。他认为,政府的专制集权会侵犯民众的利益,所以必须利用舆论对它进行监督;同时民间的过激行为又会干扰政府的改革进程,因而对民众运动也应该加以限制。所以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汪康年选择了中间立场,试图通过报刊舆论对二者进行双重的监督和调解。本文以汪康年对铁路问题的态度为例,对他的这一重要行为特征作了分析和评价。
[关键词] 汪康年国家与社会监督调解
汪康年是戊戌时期一位著名的维新人物,又是一位卓有成效的报业经营者和社会活动家。由于汪康年首先是以《时务报》的总经理而名世,后世的研究者也多以他的维新变法思想和他在戊戌变法中的地位为主要关注点。但事实上,戊戌变法失败以后,汪康年仍在继续探索和反思。从1898年戊戌政变到1911年汪康年去世,他先后主编《中外日报》、《京报》、《刍言报》,参与发起庚子中国议会,积极支持东南互保,并在丁未政潮中充当了重要角色。对于这些,已有的研究成果还很不够。本文即以戊戌变法以后的汪康年为研究对象,试图对他在戊戌以后,尤其是进入二十世纪后所表现出的重要行为特征——对国家与社会进行双重的监督和调解——略作评述。
(一)
汪康年在戊戌变法失败之后,并没有放弃变革的理想和希望,相反在前段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交往面,为寻求变革的道路进行了更广泛的尝试。1899-1900年,汪康年除继续与叶瀚、夏曾佑等江浙士绅和康有为、梁启超等海外维新派保持联系外,还开始与革命派、民间秘密会党以及日本人进行联络,多方探索变革之路。到了多事之秋的1900年,汪康年参与发起正气会和中国议会,试图在极度混乱的局势中以自己的力量影响甚至改变政局,以实现其变政革新的夙愿,从而达到了他一生中激进的顶点。[1]
随着庚子“国会”武力变政计划的失败,汪康年开始对自己以前的活动和中国变革的前景进行反省。他看到了专制制度的根深蒂固,国民素养的严重缺陷,革新阵营的鱼龙混杂,民众行为的喧嚣扰攘,这些认识促使汪康年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政府始终存在专制集权的倾向,因而必须通过舆论对它进行监督,以维护广大民众的利益;但与此同时,民间的过激行为又会对改革形成障碍,干扰政府改革的进程,因而对民众运动也必须加以限制。所以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汪康年选择了中间立场,“既维护现行政府的地位,又坚持批评政府的昏庸行为;既反对民间与政府的对抗,又反对政府以武力镇压人民”。[2] 以对国家和社会的双重监督为职志。
汪康年对专制集权制度和各种腐败现象始终不遗余力地加以抨击。《中外日报》曾刊载大量评论专制之弊端的文章,指出中国以皇帝为国家的主人,地方为皇帝的产业,官吏为皇帝的奴仆,国家之事只有皇帝能决断,只有官吏能参与,而广大人民只能“束手受治而已”。这样官吏只对皇帝负责,不管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而人民既然不能与闻国事,自然也就不会关注国家的利害安危。[3]汪康年一度对中央集权表示赞同,戊戌时期还大力宣传过聚权立相的主张,但基于对专制弊端的深刻认识,1900年以后他更多地倾向于分权:“权者,利器也,当其散于各处也,则聚之不易;及其聚之一处也,则散之亦不易。然与其聚而不可复散,则毋宁散而未尝聚。”[4]虽然承认中央集权之说“实为经国之嘉猷”,却又认为是说“可行于各国而独不可行于今日之中国,可行于立宪之国而独不可行于专制之国”。[5]中央集权能有效地调度配置改革所必需的各种资源,是许多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前提。汪康年并不反对中央集权,但他认识到集权在客观上对专制制度具有强大的保护和巩固作用,所以“本报以为政府若真欲中央集权,则当先布宪法,而后议此事”。[6]
汪康年尤其反对以新政和立宪之名行专制之实。他在笔记中写道:“天下岂有真是非?但使强权在手,令出而人不敢不遵,虽行专制之实,谁敢谓其专制哉。”指出共和与专制往往名实不符。[7]所以1911年清政府“皇族内阁”一出台,汪康年立即在《刍言报》上撰文批评:“专制改为立宪,头绪千万,大要必为改良政治也。然以吾观之,则更逊于前。何则?从前军机中无亲贵也。夫军机大臣不过备顾问宣诏令,才抵一书记长,而亲贵尚不得为之。今之责任内阁,则古之相也,而乃以亲贵为之,何欤?”[8]除此之外,汪康年还对政界中的种种不良现象,诸如办事颟顸、苟且阿循、漠视国运、欺上瞒下、悬价售官、讼以贿成等,一一予以批评和讽刺。[9]
而在1900年以后,汪康年又开始了对民众与社会的监督,极力批评、阻止民间过激行为的发生。他认为,民众的自发行动往往会扰乱地方稳定,给政府的变革造成障碍。在他向某疆臣提出的变革计划中,就有“预杜乱萌”一条,称“民间私会繁兴,涓涓不塞,将来必成不救之症,宜随时设法解散,不使有碍治理。”并提出了具体的预防措施:“求地方之平靖,必先清查户口,然后省会大镇市以次布设警察,使乱民不敢生心。”[10]他尤其反对民众以暴力流血的方式与政府相抗衡。1907年皖抚恩铭被刺,汪康年于《京报》撰文,认为对政府的“暗于时势,钝于机宜,拙于应付”,民众固然应该“起而争之”,但“若夫出于暴动,成于流血”,则会“使乱机由是而发,祸患由是而滋”。他认为在位之人“方病疲软畏葸”,对他们只能“矜而导之,强而就之”,如果“急言怖之,则反而却走,深闭固拒,而不敢复与天下有志之士通问讯”,会将他们推向讳言一切变革的极端。[11]
汪康年反对民间过激行为的另一考虑是,国内政局和社会的不稳定,会给列强以可乘之机,从而召致外侮。他认为“若民间偶有蠢动,则外兵立至,将由此尽失国权”,[12]“若我国一有内乱,则伊等(指各国)借端保护,争先动手,我国将全行糜烂。”[13]所以对于直接引发八国联军之役的义和团运动,汪康年可谓深恶痛绝,认为它“横挑邻衅,自启祸源,上贻君父之忧,坐召不测之变”,[14]称之为“百年之余孽,而近畿之乱民耳”。[15]既然民间暴力行为于内于外都有如此之大的危害,汪康年自然主张对其“以强力制之”,[16]认为“乱民必宜剿,必不宜抚,宜急剿必不宜缓,何待再言。”[17]应该指出,这与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保皇立宪,反对革命的主张是一致的。汪康年素持温和立场,他所期望的是在和平稳定的政局之中缓慢实现变革,当然不愿看到召致内忧外患的暴力行为轻易发生。但他们的出发点仍然有所区别。康、梁有着强烈的政治自负感,希望并相信能够按照自己设计的蓝图救国救民。他们提出革命会因内乱而引发外患,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与革命派争夺变革中国社会的旗帜和领导权,将其作为政治策略和手段的意图是相当明显的。汪康年则更加务实,他更多的是从民间行为和外人干涉会扰乱政府变革进程的角度来反对暴力革命,从而有别于康、梁等人。
(二)
铁路问题曾引起近代中国各个阶层的极大关注,汪康年也对此发表过大量见解,他对于铁路问题的态度和主张,比较典型地反映了他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所持的双重立场和矛盾心态。
汪康年很早就认识到铁路关系国计民生,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作用甚巨。出于维护国家利权的考虑,他最初主张铁路自办而反对外国资本以各种形式(包括合资与借款)侵入;出于维护商计民生的考虑,他又主张铁路民有而反对铁路国有。1904年,德商荣华洋行拟与浙江巨绅子弟合资由上海浦东经浙江乍浦至杭州湖墅修建一条铁路。汪康年时在北京,从张元济来信中得知此事,“乃言诸在京同乡诸巨公,靠诸部中,力陈其不可行,其事始已。”[18]1905年,美国人倍次又有承办浙省全部铁路之议,引起浙人强烈不满,于是浙中士绅共同商议,“谓浙江商埠繁盛,非急起直追,筹款筑路,不足以保利权。”浙省京官公举汪康年等四人为代表,至上海邀集各绅商聚议,共同推举汤寿潜为浙江铁路总理,刘锦藻为副总理,然后再由浙省京官具呈商部,请旨允行,是为商办浙江铁路之始。[19]1907 年,清政府承借外债修建苏杭甬铁路,激起浙省士绅的反抗,从而掀起了要求废除借款和约、本省铁路自办的江浙铁路风潮。汪康年时为《中外日报》主编,乃于报上迭次发文抨击勒借外债之弊:“庶政公诸舆论,非朝廷曾有是言耶?然而强江浙士民承借外债,何反抗舆论之甚也!悬赏爵以励实业,非朝廷曾有是命耶?然而夺江浙商办之路为抵借外债之用,何摧残实业之甚!”“呜呼,吾观于苏杭甬借款一事,而知中国之失其民,殆不远矣。”[20]
对于如何争回铁路,维护利权,《中外日报》要求江浙士商“力去其依赖之性质”,“力为破釜沉舟之计”,[21]指出其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筹足股本,并力经营,自款自造”,[22]此即所谓“实力抵制主义”。[23]对于清政府,一方面呼吁其“速将主持借用外债之外部尚书立予谴责,使其拒绝外人之要求,以慰天下之人望。”[24]而另一方面“既呼吁无灵,国民宜联合各省,自结坚固团体,凡关于路矿及各种实业权利,非经国民认可,决不能听政府为赠与,政府即有所为,可坚拒而视为无效。”[25]态度极其强硬。
然而此后不久,尤其是到了《刍言报》时期,汪康年对铁路问题的看法开始发生变化。其主要原因在于,在收回路权和自办铁路的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和冲突,促使汪康年进行反思,进而认为中国限于各种条件而难以依靠民间力量自办铁路,若勉强为之则必然流弊甚多。因此,他开始有保留地接受铁路国有和借款造路之说。他说,“统观各省,于路事无不争竞延缓,各为其私,非改为国有,则此交通最要之事,何日能成。”[26]铁路“归国有借款而办,或有完成之一日,若划省绅办,恐百年无成。以无款则办事人坐糜薪水,款多则人人涎金而起相攘夺也。”[27]江浙铁路风潮平息之后,汪康年在笔记中详记其事始末,所持的观点已与当时截然相反,称“至全国铁路自办一事……今反复研究之,乃知其为大谬焉。”[28]并对报界的废约宣传提出批评:“草约之订,不能撤废,报馆中人不应不知也,而乃为种种诬蔑之语,非欲激成政府与民间决裂之局乎?”[29]
当然,汪康年并没有忘记自己以前多有论述的铁路国有与借款筑路的各种弊端,所以对此二者的态度仍很谨慎。他意识到铁路国有实际上就是“借洋款办也”,认为“以路事之要,财政之困,借款造路,孰曰非宜”,但又指出“必款无滥支,工无虚旷,行东收入,莫敢侵渔,如是则可以每年溢利归还借款”。[30]所以“借款之可不可,视为之何如耳。为之而善,则足济一时之急,为之而不善,则大势随以去矣。然则吾国之废兴存亡,皆悬于此,当事之人可不益加慎重哉。”[31]
基于上述认识,汪康年便很自然地由呼吁和批评政府转向对民间废约保路运动的批评。铁路风潮之际,汪康年主办的《中外日报》也曾力言废约保路,但在事后记述时,他却认为京官同乡递呈商部请求废约以及朝廷下廷寄令盛宣怀废约是“尤为失误者”,因为“此事需委婉,而不能用强力”。并对“借款办路即路亡,路亡即国亡”的所谓“过激”之辞表示反感。[32]1911年四川保路运动爆发,汪康年的批评矛头更多地指向了绅民用以对抗政府的群众运动和暴力流血的行为方式。他在《刍言报》上刊文云:“乃如川省因政府将撤换电局委员,而相约抗拒,且以新总办至,必置之死地为恫吓,如此直是叛民矣。此等情态,逐渐加甚,则大乱成矣。”认为保路运动是对于国家的“抗拒挟制”,称其为“至可怖之象”。[33]
江浙铁路风潮和四川保路运动是国家与社会之间面对面的对抗和交锋,由于双方态度的强硬,其间难有缓和回旋的余地。汪康年既以对二者的双重监督为职志,则难免身陷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他对保路运动曾评价道:“川中之事,吾辈至断绝意念。何则?欲民气之胜欤,则声势滋长,渐至四方响应,于前途至为危险。欲官之胜欤,则无论如何,至少必杀人千百,是皆不知所云,然而死者冤矣。且民气壅遏过甚,一旦怨毒之发,亦非国家之福。欲其解散而就平和之理处欤,则又处于万不能之势。”[34]这段话正是汪康年两难处境的生动写照。
(三)
对国家(官)与社会(民)的这种矛盾心态和立场,不仅促使汪康年对它们进行双重监督,而且使他开始了对二者进行调解的努力。汪康年希望能借助舆论的力量调解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间的平衡,以求在稳定之中逐步变革。
在国家与社会二者之中,国家拥有政治权力,是管理社会和实施变革的主体,所以汪康年的调解努力侧重于国家(政府)一方。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要求政府政务公开,让人民了解和参与政治。汪康年认为“吾国上下之隔绝,民间之误会,全在秘密”,而秘密非但不能掩盖政府的弊端,相反适足以引起百姓猜疑,加深官民之间的隔阂。[35]所以保路事起之后,他提出的一个挽救办法就是政府“将与外人所订之约,刊一全文,发行各处,另须作一简明之表,载明迭次损失权利之处,不可略为讳饰,并将何事现在如何办法,使全国人得释疑而更起其希望之心,庶足挽救于万一。”[36]
第二,要求政府维护民生,不可夺民之利。汪康年认识到,保全生计是百姓听命于政府的前提条件,若政府不能维持民生则必然发生内乱,所以他于此寄予了相当的关注。浙省曾有改革服饰,易绸为呢之议,但汪认为“恃(丝绸)以为食者不知若干万人,一朝令下,易绸为呢,则诸人无策,唯有束手听死而已。”[37]为免“小民之一线生机将于此绝”,他又反对设制蛋公司。[38]他还力主电报商办,并主张政府不可过多干涉商务,以维护商民之利益。[39]
第三,要求政府对民众行为予以宽容。虽然汪康年对民间的种种过激言论和行为不以为然,但为了防止政府与民间矛盾的激化,他也时常为其解释开脱,希望政府能从宽处理。所以1900年拳民事起,汪指出“民教失和之故,官吏逼勒,教民肆横,民人误会皆有之”,希望各地方官“以公平从事,绝不可有偏袒之见。”[40]1903年《苏报》案发,汪致电政府,建议“宜由朝廷托辞宽大,诏予轻减,不复根讯,仅命暂禁租界。”[41]同年留日学生成立拒俄义勇军,朝中官员多认为义勇军“有与革命党通连之事”,汪则认为,就算真有此事,朝廷也不应加以镇压,而“宜作为不知,一面奖励,一面慰抚,使勿轻动”,这样既能“离彼之心”,又可“假以激励天下”。[42]即使是对于清廷闻之色变的革命党,汪康年也以“其人甚多,不可遍治”为由,主张“办理之始,苟得握要之方,而不多诛求,则波澜自不难立定。”[43]1911年的保路运动令汪深感愤慨,但他仍然主张川省之乱宜慰抚而不宜强制,并劝政府千万不可纵容士兵枪击“无枪滋事之平民”。[44]
对于社会(民众)一方,汪康年也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和希望。第一,要求人民关心国事,各尽其责,不可自外于国家。汪康年认为无论何事,虽有朝廷谕旨提倡于先,“必赖有士民之鞭辟于后,而后所办之事乃有明效之可收”。[45]所以“人人宜有自救之志,人人宜讲求自救之术,尽得一分人事,即挽回一分天运”。[46]而不能“以为此世界之大事,非我一人之责”,或者“以为在上者自有善策,非常人所得预谋”,[47]从而自弃其作为国民的权利与责任。
第二,要求人民言行谨慎,不要轻易激怒政府。汪大燮曾言:“故国民必当效辅补救于政府,而不可使政府失威信,即至更换政府之际,新政府一日未成立,旧政府之尊崇一日不能去。”[48]对此汪康年显然是赞同的。他指出,“我国向来习惯于作事谋始之道,初未研究,发言者不深求可否,而辄言之,听言者亦不察其是否而辄行之”,对此深表不满。汪康年甚至认为,戊戌以后朝廷之所以屡屡对国民“方近而遽远,欲前而忽却”,就是因为“新党急于自用,不肯稍忍须臾,引之过甚,而遂至相绝。”[49]在他看来,激烈的言论和行为不但难以达到目的,相反只会激怒政府,促使其走向人民所希望的反面,所以他说,土民之立言行事均“宜如何审慎而出之”。[50]
这样,汪康年利用自己经营的各种报刊,通过对政府举措和民间行为的批评与建议,充当起国家与社会之间双重监督者和调解人的角色。他希望通过这种双重的舆论监督和调解,缓和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从而能在保持二者良性关系的基础上缓慢实现自己变革中国社会的终身理想。然而在世纪之交的中国,各种内忧外患实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就国家而言,清政府一再错失宪政变法的良机,逐步失去了人民的期待和支持,丧失了权威的合法性。到实施新政的时候,清廷已无力控制局面,所以新政导致了农民捐税负担的加重,新兴政治势力的崛起,国民参与意识的高涨,这些都成为加速清廷覆亡的因素,从而形成了“图强而速患”[51]的悖论格局。就社会而言,列强侵略的步步深入,变革尝试的屡屡受挫,经济发展的迟滞缓慢,都使人们对现存政权日趋不满,对变革的期望和要求却越来越高,其间又掺入了长期纠葛不清的满汉民族矛盾,从而将社会变革的方式推向激进,以至于达到了非推翻清政府不足以变法,不足以救亡图存的地步。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已激化到难以缓和的程度,二者间的平衡已无法再维持下去。汪康年试图充当双重监督者和调解人的希望,以及他借此实现变革的政治理想,也就只能以失败而告终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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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汪诒年.汪穰卿先生传记(以下简称传记):卷五年谱四[M].近代稗海:第十二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290.
[9]参阅笔记:卷三[M],435,409-410,410.卷四,444,474.传记:卷五[M],291.
[10]汪康年.上某疆臣说帖[A].汪诒年.汪穰卿先生遗文(以下简称遗文).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5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26,128.
[11]传记:卷四年谱三[A].276.
[12]汪康年.上江督刘岘庄制军书[A].遗文.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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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歼厥渠魁说[A].翦伯赞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义和团:第四册.北京:神州国光社,1951.183.
[15]论近日致祸之由[A].义和团:第四册.182.
[16]传记:卷五年谱四[A].296.
[17]歼厥渠魁说[A].义和团,第四册.183.
[18]传记:卷三年谱二[A].253.
[19]传记:卷三年谱二[A].254.
[20]论江浙勒借外债之弊[A].墨悲.江浙铁路风潮:第一册.中华民国史料丛编A-17.155.
[21]论江浙宜速招足股本以救借款之失[A].江浙铁路风潮:第一册.167.
[22]论外部令苏浙士绅派代表入京事[A].江浙铁路风潮:第一册.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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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论江浙勒借外债之弊[A].江浙铁路风潮:第一册.155.
[25]挽回苏浙路矿办法之一策[A].江浙铁路风潮:第一册.181.
[26]汪康年.借款造路平议[A].遗文.74.
[27]传记:卷五年谱四[M].295.
[28]汪康年.苏杭甬路始末略记[A].笔记:卷一纪事.353.
[29]传记:卷五年谱四[M].296.
[30]传记:卷五年谱四[M].294.
[31]汪康年.论借外款之宜慎[A].遗文.76.
[32]汪康年.苏杭甬路始末略记[A].笔记:卷一纪事.346,354.
[33]传记:卷五年谱四[M].297.
[34]传记:卷五年谱四[M].307.
[35]传记:卷五年谱四[M].312.
[36]传记:卷五年谱四[M].312.
[37]汪康年.驳剪发易服之反对论[A].遗文.78.
[38]笔记:卷五杂记[M].487.
[39]遗文[C].114-115,153-157.
[40]传记:卷三年谱二[M].242.
[41]传记:卷三年谱二[M].242.
[42]汪康年.致朱桂辛先生书[A].遗文.164-165.
[43]汪康年.上吕镜宇尚书书[A].遗文.166,168.
[44]传记:卷五年谱四[M].306,307.
[45]论士民宜自尽其责任[N].中外日报,甲辰五月十八日.东方杂志,1904,1(6).
[46]论士人不讲求实业之非[N].中外日报,甲辰五月初八.东方杂志,1904,1(6).
[47]论波舰东来与中国之关系[N].中外日报,乙巳三月十八日.东方杂志,1905,2(5).
[48]汪大燮致汪康年[A].上海图书馆.汪康年师友书札:第一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966.
[49]传记:卷四年谱三[M].277.
[50]传记:卷五年谱四[M].307.
[51]孙家鼐.筹办谘议局须兼顾民力[J].东方杂志,1908,5(10).
作者: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11/544337.html

以上是关于变革管理-国家与社会的双重监督者和调解人——论戊戌以后的汪康年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