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大庭脩先生与秦汉法制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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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大庭脩先生与秦汉法制史研究


大庭脩,1927年1月出生于日本京都。1939年入学大阪府立北野中学,1944年入学浪速高等学校文科。在校期间因参加吉田松阴所著《讲孟余话》的读书班而选择了学习中国史。 1947年就学于龙谷大学东洋史学科,毕业论文为《汉帝国的成立过程》,副论文为《中国史的时代区分论》。1950年任教于兵库县私立三田高等学校,同年入学龙谷大学大学院东洋史学研究科,研究题目为“中国古代帝国的成立”,1953年毕业。同年任圣心女子大学小林分校讲师,1958年任副教授。1960年任关西大学文学部副教授,1965年任教授。1979年以学位论文《秦汉法制史研究》、副论文《江户时代唐船舶来书研究》获关西大学文学博士学位(第52号)。1973年以来,历任关西大学教养部长、文学部长、图书馆长、理事、东西学术研究所所长。自1994年起兼任大阪府立近飞鸟博物馆馆长。1997年自关西大学荣退,获名誉教授称号。同年任皇学馆大学教授,2000年任皇学馆大学校长。在职期间先后兼任剑桥大学东方学系访问学者、普林斯顿大学东亚研究院客座教授、辽宁大学客座教授、山东师范大学客座教授、比利时天主教鲁汶大学交换学者、香港中文大学中华文化研究所访问教授、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兼职教授、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客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客座研员、西北大学历史系客座教授。1986年以《江户时代汲取中国文化之研究》一书获第76届日本学士院奖,1998年授勋勋三等旭日中绶章。2002年11月因患急性白血病去世,享年75岁,授位阶正五位。

“我的专业是历史。专业之一是中国古代史,如果限定时代就是秦汉史,如果限定方向就是法制史,即对当时一等史料木简的研究。专业之二是日中关系史,若限定时代就是近世、江户时代的日清关系史,若限定方向就是以书籍输入为中心的贸易史,主要是调查反映了江户时代日中关系史的资料与资料集的刊行。”(大庭脩:《昭和元年生まれ達》,同朋舍,1997年)这段自述发表于1985年,概括了大庭脩先生一生治学所涉及的三个领域:秦汉法制史、中国简牍学、中日交流史。这三个领域的代表作是《秦汉法制史研究》(创文社,1982年。中译本: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江户时代汲取中国文化之研究》(同朋社,1984年。中译本:戚印平、王勇、王宝平译《江户时代中国典籍流播日本之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与《汉简研究》(同朋舍,1992年。拙译《汉简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大庭先生在旧制高中时代确立了研究中国史的志向,而秦汉法制史研究方向的确定,大致是在龙谷大学求学期间。究其原因,一与对时势的观察、思考不无关系。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从小被灌输的“皇国史观”陷入末途,人类制定的职官、法典何以经历了创始、废弃乃至终结的过程,大庭觉得,研究这样的历史,或许可以成一家之说(大庭脩:《秦漢法制史の研究》“書後私語”)。二与个人秉性相关。战后的日本史学界,唯物史观被解禁,经济史与社会构造史大为盛行,但以自己的个人兴趣,较之经济史的是非不定,以制度史为中心的法制史界限清楚,更符合自己的秉性(大庭脩:《象と法と》,同朋舍,1997年)。
在龙谷大学期间,大庭脩先生得益于汉学家石滨纯太郎的教诲,接受了系统的文献学训练。毕业后经石滨先生推荐,受学于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森鹿三先生。森先生是日本居延汉简研究的第一人。1951年,由森鹿三先生主持的“居延汉简研究班”在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成立,由此开启了日本的中国简牍学研究之途。研究班次年以“哈拉浩特附近出土汉代文书的整理及其汉代史的综合研究”为题,获得日本文部省的资助,产生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成果。研究班历时6年,至1957年结束。3年后,以鲁惟一先生来京大求学为契机,研究班再度开始研究活动,直至1968年结束。大庭脩先生于1952年4月进入居延汉简研究班,是两期研究班的成员。而在研究班的1950—1960年代,正是他秦汉法制史论文的主要产生时期,内容涉及汉令、罪刑、官制、文书。因此居延汉简的研习,也可以说是促成大庭先生秦汉法制史研究的重要动因之一。
研究班最初只能是在劳榦先生的释文及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汉代史,未免是“单纯求取劳榦研究成果剩义的努力”(大庭脩:《森鹿三先生と木簡研究》,收入森鹿三《東洋學研究 漢簡篇》,同朋舍,1975年),然而即便如此,大庭先生于1950年代发表的论文仍然拓展、深化了汉代法制的研究。这些论文是:《论汉代的因功次晋升》(1953),《关于挈令》(1953),《汉代官吏的勤务规定——以休假为中心》(1954),《汉代的关所与通行证》(1954),《汉代的啬夫》(1955),《关于汉代官吏的兼任》(1957),《汉律中“不道”的概念》(1957),《关于汉代的迁徙刑》(1957),《爰书考》(1958)。
1961年再度开始活动的居延汉简研究班,研究条件因《居延汉简图版之部》《居延汉简甲编》的出版而大为改善,由森鹿三与藤枝晃先生提倡的汉简古文书学也步入研究轨道。大庭先生在1960年代发表的论文除延续职官制度的关注点外,文书学的特征也相当明显。这一时期的论文主要有:《关于汉代官吏的任命》(1960),《居延出土的诏书册与诏书断简》(1961),《关于〈史记·三王世家〉——汉代公文书样式的研究札记》(1962),《汉代诏书的形态》(1963),《关于“制诏御史长沙王忠其定著令”——汉代律令研究之一》(1965),《西汉的将军》(1968),《关于汉代的节——将军假节的前提》(1969),《汉代的铜虎符与竹使符》(1969)。
1970年代发表的秦汉法制史论文有:《汉代的中郎将、校尉与魏的率善中郎将、率善校尉》(1971),《律令法体系的变迁》(1974),《汉代的决事比——排列王杖十简的一个方案》(1975),《云梦出土竹书秦律研究》(1977)。自上可见,大庭先生在1950年代至1970年代所发表的秦汉法制史论文比重不一。如1950年代共发表论文15篇,秦汉史、秦汉法制史10篇,告身5篇;1960年代共发表论文21篇,秦汉法制史8篇,中日交流史、告身13篇;1970年代发表论文近30篇(连载者未分计),秦汉法制史4篇,其余皆与中日交流史、简牍、目录相关。可见1950年代秦汉法制史的研究倾向最为明显,1960年代研究领域拓展,1970年代中日交流史、简牍学的比重加大。当然至今已无法释疑的问题是,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简是秦汉法制研究史上的划时代发现,大庭先生也是在读到《文物》1976年第6—8期连载的释文后,发表了《云梦出土竹书秦律研究》一文,与莱顿大学何四维先生的《1975年在湖北出土的秦国文献》同为海外最先对睡虎地秦简作出介绍、研读、评论的成果。然而自此作之后,大庭先生并无相关论文发表。推测原因,也许是无法了解“将分开的数枚简接续起来的依据为何”(大庭脩:《秦漢法制史の研究》),而且即使在获得了1977年线装本与1978年简装本后,“‘如何确定简的前后关系’这一疑问仍无解决的线索”(同上。在2002年发表的《关于张家山247号墓出土的津关令》一文中,他仍然表达了这种不安:“……这点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也是同样的,看到对最早的释读排列完全信赖的研究,从简牍研究的方法来说,多少感到有些不妥。”《大阪府立近飞鸟博物馆馆报:追悼大庭脩馆长专号》8,2003年);也许是日中交流史与简牍学的研究兴趣逐渐占据了上风,总之此时的研究重心偏向于汉籍输入与简牍学。而当1990年包括图版、释文、注释、语译在内的《睡虎地秦墓竹简》面世时,大庭先生的研究重心已转移多年。自1980年代始,较之数量众多的中日交流史与简牍学成果,所发表的秦汉法制史论文仅有数篇,即《居延新出“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1981),《武威出土“王杖诏书、令”册书》(1986),《武威旱滩坡出土的王杖简》(1995)。2002年8月发表的《关于张家山247号墓出土的津关令》是大庭先生秦汉法制史研究的绝笔之作,当年11月27日,大庭先生与世长辞[《留在木片上的文字》(私家版,2003)是大庭先生学术生涯的最后一部著书,撰成于罹患白血病住院治疗期间]。
大庭先生一生撰写论文150余篇,秦汉法制史所占约五分之一,总比数量不多。然而学术门类本无绝对界限,更何况告身与官制,简牍学、文献学与法制史本来就关系密切。如大庭先生因汉代官吏的任命研究而将视野扩大到魏晋南北朝至唐代的告身制度,从官制、古文书学、法制史的角度予以探究,所撰写的系列论文主要发表于正是他关注秦汉法制史的1950—1960年代。其中发表于1960年的《唐告身的古文书学研究》长文,占《唐告身与日本古代的位阶制》(此书系由皇学馆大学荆木美行教授汇编大庭先生生前所撰此类论文而成,皇学馆大学出版部2003年出版。收入书中的7篇论文,除1篇发表于1996年外,余皆发表于1958年—1964年之间)全书的一半篇幅,从定义、样式、类别、性质对告身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开拓了唐代官文书的新局面,为汉唐古文书学这一学术领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中村裕一:《大庭脩〈秦汉法制史の研究〉》,《法制史研究》第34号,1984年)。二者研究对象涉及的时代虽然不同,然而旨趣、方法难言相异。又如《江户时代中国典籍流播日本之研究》,旨在解释“江户时代的儒学家如何在闭关锁国时期接触到中国的最新学说”这一疑惑。然而当大庭先生将兴趣点定位于中国法律典籍的输入及其影响,并对德川幕府第八代将军德川吉宗校订、谚解、研究法律典籍的活动予以细节揭示时,不能不说这是对法典编纂及其影响的视角独特的研究。至于汉简之于汉代史研究的重要作用,更无须赘言。在《秦汉法制史研究》出版10年后的1992年,大庭先生的《汉简研究》问世。此书由三篇构成,第一篇册书研究,以册书复原为研究对象;第二篇论简牍形制、文书及相关制度;第三篇则从文化史的角度论及世界范围内的木简。其中第一、二篇的内容与研究心得,无疑处于秦汉法制史研究的延长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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