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王安石变法之:募役法介绍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于熙宁四年(1071年)颁布实施。

  内容及背景

  

  募役法(免役法)是在宋神宗在位期间的王安石变法中,于熙宁四年(1071年)颁布的一项法令。

  在中国古代自秦朝始,农民每年都要服徭役。

  而募役法的颁布使得原来必须轮流充役的农民可以选择以交钱代替服徭役。由官府出钱雇人充役。

  宋朝的募役法是在唐朝的基础上制定的。将唐朝的赋役制度“租庸调制”中“调”的限定由每年缴纳“绢(或绫、拖)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改为了直接收钱。

  此项制度为王安石变法中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此法令使得原本拥有免役特权的大官僚大地主阶级也不得不交钱,这直接触动了他们的利益。这为日后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后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

  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使得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了生产发展,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熙宁四年(1071年)颁布实施。

  募役法(免役法)规定:

  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

  募役法(免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使很多农民免除劳役,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image.png

  王安石变法

  史书记载

  志第一三十 食货上五(役法上)

  役法役出于民,州县皆有常数。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掏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京百司补吏,须不碍役乃听。

  建隆中,诏文武官、内诸司、台省、寺监、诸军、诸使,不得占州县课役户,州县不得役道路居民为递夫。后又诏诸州职官不得私占役户供课。京西转运使程能请定诸州户为九等,著于籍,上四等量轻重给役,余五等免之,后有贫富,随时升降。诏加裁定。淳化五年,始令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勿冒名以给役。自余众役,多调厢军。大中祥符五年,提点刑狱府界段惟几发中牟县夫二百修马监仓。群牧制置使代以厩卒,因下诏禁之。惟诏令有大兴作而后调丁夫。然役有轻重劳佚之不齐,人有贫富强弱之不一,承平既久,奸伪滋生。命官、形势占田无限,皆得复役,衙前将吏得免里正、户长;而应役之户,困于繁数,伪为券售田于形势之家,假佃户之名,以避徭役。乾兴初,始立限田法,形势敢挟他户田者听人告,子所挟田三之一。

  “更赋”的“更”我想是针对于秦朝的重税和徭役的繁重而言;为了稳定住时局,汉朝采取了休养生息的政策,免除了一定的的徭役和赋税;经过文景之治,又将田租先后降到十五税一和二十税一;但农民必须服徭役和兵役,并且还要交人头税,即算赋和口赋。

  发展到唐朝,最大的不一样应该就是免去了服兵役农民的赋税;同时府兵、募兵制还给衣食,更加能稳定住军心。

  而租庸调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纳绢或布来代服徭役。

  宋朝和唐朝有些细微的不同,宋朝王安石的募役法,这时候是开口要钱了,不服兵役可以,你出钱,国家帮你请人服兵役。这样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减轻农民的一点负担。

  其实如果我回答,根本没有什么不同;都是统治阶级盘剥百姓,稳定政权的花样。但花样不断翻新。

  如果说最大的区别,我想就应该是在赋税这块,汉代太狠了,虽然比秦好了点,但服了兵役还要上税。唐比较能创新,可以以绢代役,到了宋朝就伸手要钱了。

  评价

  梁启超对王安石变法中募役法(免役法)的评价:

  “募役法,是对当时实行的差役制度的改革。改变当时最害民的差役法制,实行募役制,让百姓交一些请人服役的钱作为招募差役的资本,这近似于一种人身税,而它的办法和当今文明国家的所得税很类似。这是王安石救时惠民的第一好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