宴会是地方公务活动的组成活动,到了宋朝时期,地方公务宴会更是成了一种制度形态。下面历史小编给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宋代地方公务宴会制度是继承前朝旧制的基础上日益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也显现出一些与前代不同的特点,对当时地方公务运转、社会管控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而当地方官员违反法律规定频繁地参赴宴会等各项活动时,法律的出台已经不能对这些活动做出严格、有效地控制,从而对社会风气、官员自身、地方财政等产生了消极影响。
地方公务宴会制度发展到宋代,已然成为了一种较为成熟的制度。虽然它继承了前代公务宴会制度的诸多方面,但受到宋代的历史背景影响必然会产生自身的特点。本文将宋代地方公务宴会的特点主要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地方公务宴会制度的延续与完善
地方公务宴会包括了本地官员聚饮,招待过往官员、皇室贵戚及外来使客,犒设军校,宴请名士等,在这些宴会中往往也会开展诸多娱乐活动,如歌舞、吟诗等。
在这些方面,宋代地方公务宴会基本延续了前代的相关活动。但地方公务宴会制度发展至宋代已经形成了内容丰富、制度完备、影响深远的体系。
宋廷中央考虑到地方公务宴会的合理性,在地方设置公使库,地方官员已有合法的资金——公使钱,专门用于公务宴会等接待工作,“国家逐处置公使钱者,盖为士大夫岀入及使命往还,有行役之劳,故令郡国馈以酒食,或加宴劳”。
且明确规定了各地、各级官员所能支用公使钱的具体数额,熙宁五年,各府州军公使钱实行定额制,“公使钱始立定额,自二百贯至三千贯止”。
朝廷还对各类公务宴会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宋以前各朝代多会针对地方官员宴饮无度、铺张浪费的现象做出相应的规定;而宋朝则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地方公务宴会、不同的宴请对象,做出各种详细、明确的制度性规定,如对本地官员聚饮、宴请接待路级官员的规定要比招待外使、犒设军校的更严格,朝廷多次强调招待外使和蕃部、犒设军校务必丰厚,仅要求地方官员不得因此科敛百姓,而对本地官员宴饮聚会及宴请过往官员则是不妨碍公务才可参与或不得参赴,并在北宋末年及南宋时期将其纳入刑罚的制裁范围。
特别是针对路级监司,出台了更为严厉的宴会参与规则。当地方公务宴会过于频繁、法律规定不能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时,宋廷又采取了诸多治理措施,如法律制裁、财政管理、“廉政”宣传等手段,其中行政处罚是最为常见且较为有效的方式。
总的来看,宋代地方公务宴会制度从预先规范、约束到问题出现后治理,已然成为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二、地方公务宴会的制度规定同实际执行的差异性
两宋时期,朝廷对地方公务宴会做出了诸多详细、具体的规定,但地方官员参办公务宴会的行为却日益频繁、费用越发奢侈。由此可见,制度规定并没能有效限制地方官员的行为,地方公务宴会的实际执行和制度性规定之间是存在差距的。而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对违规参办地方公务宴会的惩罚力度方面。
从制度性规定的层面来看,与前代违反规定举办宴会要被处以死刑相比,宋廷对地方官员违规参办公务宴会的惩罚力度是较轻的,最严苛的仅被处以“徒两年”之刑,如徽宗朝对路级官员的限定,“诸监司、依监司例人、凡可按刺州县者同,辄赴州县筵会……,徒二年”。
即便如此,在实际执行及治理过程中,违规官员受到的处罚只会更宽松,通常使用行政处罚的手段来代替刑罚,包括除名、勒停、降官、差替、冲替、放罢等。
而在元丰四年春正月,知岷州张若讷违规参赴妓乐宴会,“止坐罚铜”,仅被罚铜,这一处罚明显要更轻。更有甚者,由于部分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免于各类惩罚,官员之间相互勾结、或与朝中大臣关系密切而得到庇护,如王子溶、魏兼、唐仲友之流与当朝宰相是姻亲或亲戚关系,过度参赴宴会却均未受到处罚。
所以说,两宋对地方公务宴会的制度性规定同实际执行有一定的差异性。即使规定了以刑罚手段处置违规参办地方公务宴会的官员,但实际处理中,几乎没有官员为此受到刑罚,最常见的方式当属行政处罚,丢官罢职了事。
三、地方公务宴会活动呈现出阶段性变化
从北宋初年到南宋末年,朝廷对地方公务宴会的规定以及地方官员开办公务宴会皆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
北宋初年,内外战争不断、百废待兴,统治者忙于统一及稳定国家秩序,无暇顾及完善法律、制度,是时法禁尚宽。而地方官员因畏惧清议皆秉承廉政节俭的作风,“崇尚俭素……士大夫罕以侈靡相胜,故公卿以清节为高”,“有‘灭烛看家书’之语”。所以,地方官员参办公务宴会的内容及支费也是较为简约的。
至真宗朝以后,相对和平的外部环境,国内经济状况逐渐好转、政局相对稳定,使得统治阶级开始有精力治国理政,开始颁布诏令等对各类地方公务宴会进行规范和限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却由于真宗“至东封西祀,天书降,天神现,而侈费寖广,公卿士大夫是则是效”,“上行下效”的行为导致当时整个社会中弥漫着奢靡享乐之风,地方官员开办宴会也趋于奢侈,公务宴会中超标准的现象屡禁不止,有地方官员“一岁中宴饮九十余会”。
北宋末年及南宋时期,地方公务宴会制度相当完善且日益严苛,已有成文法律专门针对迎送宴会等问题作出规定,违者要受徒、杖等刑罚。但由于国家政权动荡,外敌环伺、不断侵扰,统治阶层却多沉迷享受,导致制度性规定的执行力低下,所以对比北宋前、中期来看,此时地方官员参办宴会更加频繁,“一筵之馔,有及数百千者”,一次宴会、馈送等费用达到千、万缗的情况相对普遍。
综上所述,宋代地方公务宴会的制度性规定在两宋时经历了太祖、太宗时的“宽松”——真宗朝以后的“严格”——哲宗、徽宗至南宋时期“更加严格”的转变。相对应的同一时期,地方官员开办公务宴会却呈现出了逐渐频繁的趋势。
四、地方公务宴会存在地域性差异
宋代地方公务宴会的制度性规定和参办都存在一定的地域性差异。一般来说,在经济发达地区、交通要道及沿边州军,地方官员举办的公务宴会更为频繁,且朝廷对此也相当重视。
在经济发达地区或交通要道,如两浙、江东等路,州县官员要经常开办公务宴会来接待过往官员、使客。宋廷为了使得这些地区公务宴会能够顺利开展,经常调拨资金、物品等进行补充,如真宗大中祥符九年二月,根据知州薛映之的请求,朝廷下诏规定“扬州公费钱每岁加给二十万”。
还要求沿途地区官员招待过往使客务必丰厚,安南使者入贡时,诏令“沿路帅、漕司行下经由州军,照条例优厚排办应副,仍委知、通点检,务令整肃”,辽、金等外使入宋也同样如此。
沿边州军作为使者、蕃部来朝的必经之路,宋朝政府在此开展了一些宴请接待活动,并多次下诏增加沿边地区的财物以供支用,如岷州“岁使公用钱千缗”来犒设蕃部等;雄州为“国信往来顿舍之地,非他郡比故也”,遂特增“雄州公使钱二千缗”,这些有利于保障民族间和睦及文化交流。
同时,这些地区也是大量军队驻扎的战略要地,犒设军校是当地官员的一项重要工作,所以朝廷才会“遣中使分往缘边诸路赐部署、钤辖等羊、酒,令宴官吏、将校”,拨赐羊、酒等物品专备犒设沿边官吏、将校,在一定程度上安抚军校士兵、提高军队作战的积极性。
但宋廷中央严禁沿边官员夜间宴会及参办妓乐宴会,真宗朝有诏“访闻边臣每正至五鼓即张烛庆贺,日聚宴乐,至有夜分而城不扃者,自今不得复然”,防止其扰乱军心、影响地方官员的办事效率而破坏沿边地区的安全和稳定。
而在部分距离朝廷较远的地区,公务宴会、馈赠等活动也是比较频繁的。如高宗绍兴二十年六月,特令立法来限制四川地区的官员在劝农时参加妓乐宴会。该地区离京师较远,地方官员过度参赴宴会的现象频出,监察官员难以做到有效监管,所以皇帝才会试图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其进行控制和约束。
一些偏小州军,人迹罕至,经费有限,则较少举办公务宴会活动,相应问题也会较少一些。
结论
由于受到奢靡享乐的社会风气、官员自身习惯、结党营私行贿受贿现象的影响,宋朝对地方政府公务宴会制度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地方官员适度开办公务宴会,能够拉近各级官员之间的关系、调动军队作战的积极性,带动地方上饮食店、酒楼等产业的发展,促进国家和民族间的文化交流,推动诗词、散文等文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但当各种制度性规定无法有效阻止地方公务宴会的频繁开办时,则会造成地方官场上奢侈享乐、贪污腐败的风气盛行,降低了地方官员的办事效率,地方财政支出增多并影响着中央财政收入,同时也加重了百姓的赋税徭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