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古代又称为劵书,即现代的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契约自我国古代起便已有之,从西周中期的铜器铭文是有文字可证、有实物可考大的最早的契约。
直至汉朝时期随着商品经济和小农经济的发展,契约发展的已是相当规范,这些规范涉及了百姓在交往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各个领域,而且他的保证制度也随之发展。
汉朝是我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一个高峰时期,因此随之而来的民间的借贷行为也越发多样,同时也由于在汉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所以儒家学说中关于礼学的思想也越来越占据主流。
因此,在这一情况下,随着汉朝民间借贷情况的增加,当朝百姓约定俗成的产生了一些适用于此种情况的规范,逐渐正式形成习俗。
一、汉朝的契约多样制度
早在先秦时期,中国便存在了一些契约行为。时至汉朝时期,随着统一的中央王朝重新建立,中央集权开始高度集中,且百姓安居乐业,经济开始再次蓬勃发展起来,经济秩序开始恢复。
随着而来的则是借贷行为也越发普遍。在这种普遍化的行为中,逐渐形成了一些比较通俗的习惯做法,也就是借贷习俗。这些习俗中有的一直保留至今,不如一分钱一分货,银货两讫等等。
可以说,中国的契约精神便发源于这个时候。在逐渐形成得规范中有些已经是借贷制度的雏形,但由于只是民间习俗,百姓承诺得效力并不高,汉朝再此背景下颁布了一系列符合借贷行为的制度规范,让百姓能够遵守。
随着当时各种贸易和经济交易活动的频繁进行,各种契约的发展形式也逐渐丰富多样,促使汉朝的契约制度朝着细致化、系统化和严格化的方向发展。
汉朝契约主要可以分为是三种,分别是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和租赁契约。因为商品经济快速发展,买卖契约是当时较为常见的一种契约。居延汉简保留下来《汉乐奴卖田契》。
可以是说保存较早的汉代土地买卖契约:“置长乐里乐奴田卅五畞,价钱共九百,目前钱财已经结算完毕。如果田地不够,就根据田的面积来算钱还款。旁人淳于次孺、王充、郑少卿,古(酤)酒旁二斗,皆饮之。”
从这份契约中可以知道,汉代的土地买卖契约包括目的,价格和证人,但是契约中并没有写明具体的时间。此外,当时此种文书类的契约在汉朝是具有诉讼书证的作用。
二、借贷契约
借贷契约在汉代时期并不常见,因为当时百姓中还是不愿意去借贷还款的,所以当时的借贷案例比较少,但是从史料中可知,借贷也可分为私人借贷和公共借贷两种。
因为私人借贷是要收取当事人的利息的,而公共借贷一般是以借贷物品为主所以对于利息的收取要求并不严格,有时并不需要收取利息。但是由于需要上缴各种赋税,百姓手中的货币不足的时候也会产生借贷的需求。
有史料记载了一项早期的借贷案例:“女子何贺山向何敬君等人借钱叁仟陆佰元,存于文君处明白。” 因此当人们走投无路时,借贷也是唯一一条出路,因此这种契约才能够一直存在。
租赁契约,是汉朝时期出现的一种新型契约形式,较为少见,但是充分体现了汉代在礼制影响下的契约制度是有什么样的特点的。因为小农经济为主,所以当时租赁的事物主要为土地。
但是当时的土地都是归国家和封建地主所有,因此必须在政府的官方主持下才可进行租赁手续。但由于租赁土地的程序过于繁杂,所以这种契约就更加少见。
三、汉朝契约制度影响深远
汉朝的契约制度制定了详细而又全面的规范,从而保证契约制度的有效实施,例如对当事人的资格进行限制,成为契约成立的第一要素,当事人必须能是承载契约条款。承担汉朝法律责任的百姓。
而且只有签约才能合法,如果缺乏有力的身份担保证明就会失去签约权,还有关于借贷契约中的偿债保证书制度,既保证自己何时才能偿还债务以及还清的日期,再交由“保人”。
因为汉朝是皇权高度集中的朝代,新儒家思想在这一时期成为主流,所以这时形成的契约制度也潜移默化的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对于后世而言,更加带有传统礼制的影响。
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汉朝社会虽然与近代以来的商品经济社会环境固然不同,但是在汉朝民间的借贷习以及官方制度中国,同样体现了现在的“契约精神”的一些内涵。汉朝契约制度所体现出的契约自由、平等等观念,对私人财产的“权利意识”都一直延续到后世,并逐渐成为现如今的企业家或者摊贩经营自己生意的一条原则。
此外,自汉代开始也已经出现了让人信服,规范度较高的成熟契约,这种格式经魏晋至隋唐不断完善并最终定型,自此以后,我国的契约文书制度便趋于成熟,这有效的促进了百姓在契约交易时的规范性,保证了汉朝的小农经济能够顺利的得到发展,汉朝契约精神与如今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