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的这番话实际上就暴露出了分封制的本质:它是一种通过利益来维持的契约关系。
譬如秦国的祖先最初只是给周王室养马的官员,后来得到周天子赏赐的一块土地,又因为在“镐京之变”中保护周王室有功,又护送周平王东迁,因此被封为诸侯,并且得到了岐山以西的大片土地。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的“分封”实际上就是一种利益交换的形式关系,周天子通过分封利益的方式笼络或奖赏下级,而下级通过拥戴和服从来换取周天子的利益分封。
从短期来看,分封能够很快的稳定社会、笼络诸侯,缓和阶级的内部矛盾,但从长远来看,由于分封国几乎拥有高度独立的自治权,这也就导致东周晚期诸侯崛起,而周王室权力日渐失去了节制力。
所以要维护这种契约关系也就意味着周王室需要拥有足够强大的外部力量,这种力量可能是民心的拥戴、也可能是强大的军事威慑,
但权力中枢一旦不存在这种外部力量的威慑和制约时,受到分封的诸侯和宗族就会违背这种建立在宗法制度上的契约关系,从而形成反过来压制权力中枢的情形。
因此“削藩”成为了许多朝代的一个困扰,其实反映的就是宗法制度以及君权社会下,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尽管得到了承认。
但是作为报答或回应,他必须通过分封的方式把利益分配给自己的拥戴者。
所以,哪怕秦朝是郡县制替代了分封制,但是自汉以后分封制依然还是以其特殊的方式存在着。
归根结底,在“家天下”的时代,皇帝需要通过分配利益和权力的方式来笼络下层统治者以及稳定自己的统治。
总评
综上所述,可见分封制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利益的分配方式和手段,它是“家天下”时代不可或缺的一种用来维护和巩固统治者的地位以及权力的媒介。
最高统治者通过分配社会利益的方式换取公卿诸侯的拥戴和承认,作为回报公卿诸侯则臣服于天子(或皇帝)的统治。
尽管这不是一种付诸于条文的政治契约,但无疑是一种政治规则,统治者要统治天下,就必须借助这些公卿诸侯的帮助,所以他必须对利益进行分配、调整以及收回。
说到底,分封制实际上就是上层社会“分蛋糕”的行为,当蛋糕分配不均的时候,其阶级内部就会出现矛盾,所以有时为了缓和这种矛盾,就需要重新分蛋糕。
又或者当统治者意识到某一个诸侯分的蛋糕太大,可能会威胁自己的统治,那么他就会重新分配乃至剥夺他的利益。
譬如刘邦建国后就必须得为自己的开国功臣为分配蛋糕,但是他害怕他们做大做强,所以又马不停蹄的要把这些蛋糕收回来,同样明朝的朱元璋也是如此。
所以不管是“分封制”还是“削藩”实际上都是对利益的再分配,而怎样分配则取决于不同的身份、不同的地位、不同的局势。
譬如汉武帝推行“推恩令”看似在层层分封诸侯的子孙后代,但是在分封的过程中却无形间削弱了诸侯的力量,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削藩”。
总的来说,“分封制”既是“家天下”时代分配利益的一种特殊手段和方式,同时也在“家天下”时代做出了其特殊的贡献,但其毕竟弊病太大,所以郡县制才逐渐替代了它。
实际上这也是君权逐步得到强化的成果,于是分封制已经不再作为利益分配的主要手段。
“宗法制度”对我国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直到现今即便在普通家庭里“长子”也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长兄如父”的价值观念实际上就是“嫡长子继承制度”长期以来对我国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