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什么时候开始的 井田制的意义

井田制顾名思义,就是按照“井”字把田地分成方形耕种。那井田制究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井田制始于商朝,但在周朝发展至成熟。当时井田全归周王所有,然后分配给百姓使用,不得买卖田地。而井田制的特点在于,地是被分成了私田和公田,但这种制度并没有延续太久,到了春秋时期便在多个诸侯国实施不下去了。如果仔细研究井田制的话,会发现这个制度似乎有些过于理想化。

井田制什么时候开始的 井田制的意义解析

1、井田制是“理想化模型”

首先,八块围一块的格局,它就根本不是个“井”字。如果是,周边八块的边界在哪儿?总不能无限延伸吧。真要是形容八块围一块,得是把“回”字中间的“口”四下拉通的图样。

仅从这个角度讲,把“井田制”说成八块围一块,就不严谨!

好吧,不严谨就不严谨吧,假设,就是“井”字那样,周边八块的边界虚拟,也还不能就说那就是“井田制”。

即便是生产力不知发达了多少倍的今天,在我国近乎一半的“可耕”区域,想要弄出如同“井”字型那么规则的八块围一块的格局,也恐怕不容易。真咱们要能有那么多可以规则几何划分的耕地,早不是到今天还要首先解决粮食问题了。

事实上,我国农业所及相当多的地区,由于地形地貌、灌溉运输等原因,耕地的形状,都难以达成“井”字或“田”字式的“规则”。在“井田制”诞生、发展、较广泛贯行的周王朝早期(公元前十一世纪中叶~公元前九世纪中叶),能够或说“可能”比较规则划分的田地,仅“部分适合”今关中平原和豫中平原,亦即西周王朝“王廷”直接控制的部分地方。

周王朝发祥于今陕西省宝鸡一带史称“岐下”(岐山以下)“周原”的地方。周王朝的统治者和“本族民隶”,在那个相对狭小的地域,经营了至少七八十年;期间,他们形成了当时(公元前十二世纪中后期~公元前十一世纪中叶)比较先进的农耕生产体系。推翻商朝、成为“天下共主”之后,他们就把自己的那一套,推行到了“全天下”。

所谓“全天下”,所指的地域范围,充其量不过是西起甘陕交界、东至沿海、北起阴山南麓、南至长江沿岸这么个大小。饶是这样的一个范围,很多地方,也无法实现将耕地几何规则划分。因此,纵使“井田制”真的是我们从历史教科书上学到的“井”字划分,也只是局部的、循着周王朝统治者经验的“理想化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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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键在于“井灌溉”

井田制的关键,恐怕不在于“井”的字形,而更是“井”。

井、水井,今天看来,已经是落后的东西了,可在三千多年前,却是先进的。

再早,不管什么生产方式,农业、游牧、渔猎,都得“逐水草而居”。具体到农业,想要发展,就须得安置在河流之畔。

原因很简单——农耕需要灌溉。农业部族的定居模式,也需要相对固定的饮用水源。

这也是为什么,人类各个早期文明,都在河畔——两河文明(幼发拉底河、底格里斯河)、古埃及文明(尼罗河)、古印度文明(恒河)、古中国文明(黄河、辽河、长江)、古罗马文明(台伯河)……离开了河流,便失去了生存的根本。

然而,畔流而生,也必然受制于河流——枯水、洪水、改道……无一不是先民们眼中的灭顶之灾。就算能够承受、变通这样那样的灾难,农业灌溉的角度讲,沿河稼耕,可利用的土地也相对狭窄,极大限制了生产发展和人口扩充。换句话说,想要更大发展,解决不沿河地区可耕地的灌溉,是必由之路。

于是,攫取地下水,就成了热门可选项。深层地、相对固定地攫取地下水,就成了重要的生存课题。

有很靠谱的资料讲,周王朝在其“前身”时期,形成并掌握了相对成熟的掘井技术,从而实现在高出河流地域的较广泛耕种。周王朝建立后,统治者在政权所及的“全天下”遂行以农耕为基础和最主要的生产模式,并传授、推广掘井(包括较深程度的掘井)技术,很快形成“有井即可耕”的局面。由是,可以说,“井田制”的策略,蕴含着掘井灌溉、广开稼耕的意图。按现代话讲,就是“通过推广掘井灌溉而使农业生产在地域上趋向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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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田”与“私田”

井田制中的另一个关键概念,是“公田”、“私田”之分。

八块私田一块公田,说破天,也只是不那么形象的“比喻”,而不大可能是真正的实情。

周王朝立国的根本法则,贯穿几乎整个中国封建史,是至今仍被我们耳熟能详的十六个字——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意思很容易理解,就是说“全天下”的土地,理论上,都属于“王”(周天子)。

在这样的语境下,“私田”的概念,原则上是不存在的。至少,作为统治者,不会承认涉及“所有权”的“私田”。天下所有土地,都属于天子,天子将土地分封给诸侯,是有偿的、性质上为“租赁”的,诸侯以下各级贵族(大夫、士)及至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由民”对土地的“拥有”,也因循相同法则。所谓“公田”、“私田”,更是土地和收入分配的象征化规则,而非简单的土地分割。

举例:周朝最“基层”的贵族,叫做“士”,是有“封邑”的。

上一级贵族,将一片地方封邑给他,他把这些土地中的一部分,分配给治下的自由民耕种,即为被分配土地的自由民的“私田”,余下的则为“公田”。

如果他拥有奴隶,“公田”就会主要由奴隶耕种;如果他没有奴隶或者治下的奴隶数量不足以完成对“公田”的耕种,他有权要求被分配的“私田”的自由民定期、轮番来耕种“公田”。

“公田”的收入,除去必要的劳动成本(包括使得奴隶维持生命和劳动力的“供养”),其余都是他的收入;而自由民们在各自“私田”耕种的收成,他也有权征收一部分。

公田的收入加私田的征收收入,构成他的总收入。而他又是上一级贵族(大夫)的附庸,相当于“宗主”的一块“私田”;故而,他也须按照宗主要求的或与宗主商定的比例或“定数”,从自己的总收入中拿出相应部分上交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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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井田制的意义

从“井灌溉”和公田私田两个角度看,井田制的先进性甚至“划时代的先进性”,就似乎好理解多了。

首先是井灌溉。

掘井技术的推广和不断提升,极大促进农耕事业的广泛发展。这个发展,使得我们民族更早期、更稳步地形成农业为主的生产模式,进而成熟为最典型的农业部族。说“我们民族的历程源自一口井”,似显夸张;但井对我们这个民族的意义,的确不可小觑。

有井就有生机。有井的地方就有人居。北京为代表的北方很多地方的胡同,就跟井有关——“胡同”,据说在蒙语里,就是“井”的意思。虽然,今时,传统的“水井”已不多见,特别在城市里,更几乎绝迹,可“井”的概念,仍牢牢存留在民族化的记忆中——天南地北的我们,都习惯把凹进地面的规则人工通道称为“井”。至少,盖住通道入口的那个东东,我们仍称之为“井盖”。

在井田制被推出并贯彻执行的三千年前,世界上绝大多数文明都处于比较典型的“奴隶制”社会阶段;甚至,一千多年后,也就是距今两千年左右时,全球来看,“奴隶制帝国”仍是“板正”的存在。

虽然,按照其实是“舶来”的社会发展理论观,井田制那个时代,也被划进了“奴隶社会”;而其实,井田制中的“私田”,作为一种历史的真实,硬铮铮说明,在那个时代,有大量的对土地拥有一定权利的“自耕农”。能够对土地拥有权利,哪怕只是部分、小部分,都肯定是具有人格的自由民,而不会是奴隶。

有资料讲,西周早期的“成康之治”时期(成王、康王在位期间,公元前十一世纪中叶~公元前十世纪前叶,总计约半个世纪)以后,至少有超过半数的可耕地,是“以禾赋邑、自耕自食”状态。果真如此的话,可以说,在那个时代,奴隶,作为社会“阶级”,很可能已不占主流;亦即,可以概念性地认为,那个时代,已经不再是“奴隶社会”,社会发展进程方面,全球来看,呈相当显著的领先。

这种社会发展进程的领先,使得我们有机会在“封建”阶段拥有充分的探索、磨合、成长的时间条件,得以较早构建出具有高度融合力的封建式社会结构,从而凝聚出至今仍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基于农业生产模式的庞大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