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与赋税制度对于夏朝有什么意义

由于夏朝没有文字直接流传下来,所以,长期以来对夏朝的了解,还主要依赖于古代文献的记载,包括夏朝的国王、官吏、军队以及刑狱情况。现代以来,河南省偃师县二里头遗址中大型宫殿、墓葬以及许多青铜器的出土,则从一个侧面也揭示了作为奴隶制的夏朝其政治、经济及社会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下面,我们就透过目前仅知道的一点儿土地制度与赋税制度,来可观看待夏朝的经济文化发展。

夏朝的土地制度

关于夏代的社会性质问题,目前史学家虽然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当时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为不少同志所同意。《左传》哀公元年记载伍员谈到“少康中兴”,少康因过浇之逼逃奔有虞时说:“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欢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这里所说的“一成”,当是《周礼·考工记·匠人》所说的“九夫为井”,“方十里为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为成的“成”,就是百井。

《汉书·刑法志》又说:“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这段话虽然说的是殷周之制,但从这里所说的“成方十里”、“成十为终”是区划土地的单位名称看来,使我们可以肯定《左传》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所以,古代文献中也多谓井田之制,“实始于禹”。

夏朝的赋税制度

根据《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贡”看来,夏代的公社农民可能在耕种自己的五十亩“份地”外,还要耕种五亩“共有地”,即如赵岐《孟子注》所说“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这种年纳五亩之获以为贡的实际内容,如同马克思所指出,本是“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这种“贡法”,我们还可以从古代文献中看出它的原始意义。《说文》云:“贡,献功也。从贝工声。”按《尚书》:‘禹别九州,任土作贡。’其物可以特进奉者曰贡。”这里所说的都指民间劳作献纳于上的意思,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无论是夏文化还是夏朝的经济文化,虽因文献不足,还看不到它的全貌,但正如孔子所说:“殷因子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也就是说,《论语》认为,夏朝文化的发展,直接为商、周两朝文化的繁荣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