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封建社会,官员如果因公殉职,或是有突出贡献,朝廷照例会有所表示,在原职的基础上给予加衔。不过在明代以前,这种加衔还较为随意,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到了清代以后,关于加衔,才有了法律上的规定。
清初由于是开国时期,重视武功,只是规定了武职官员的加赠事宜,并以级别加以区分。如顺治九年(1652)规定:提督任满三年,勤劳死事者,均准加一级。顺治十年(1653)定:总兵官赠三级,副将、参将二级,游击、都司、都司佥书一级,以下不加赠。
但是清初时期,由于爵位和官职不分,因此这一时期的加赠其实就是赠爵。后来,爵职分开以后,才成为真正的赠衔。康熙三年(1664),又做了具体规定:提督、总兵、副将病故如奉旨交部议奏给予加赠者,副将充提都、总兵官赠署都督佥事,提督赠都督同知。
康熙十三年(1674)又定:绿营武职阵亡,均给以加赠,提督、总兵官各加赠三级,副将、参将各加赠二级,游击、都司、守备各加赠一级。次年,又将千总、把总阵亡者,照守备例加赠一级。
雍正二年(1724)年,左都督充提督、总兵官者,无可加赠,嗣后如有特交部议恤者,有部将应否加赠宫、保之外恭请钦定。同是这一年,雍正帝出台措施,绿营武职阵亡者其子孙给荫,三品以上均荫以守备,四品至把总均荫一千总,阵亡之提督、总兵官荫子弟一人,以都司用;副将、参将、游击荫子弟一人,以守备用;都司、守备荫子弟一人,以千总用;千总、把总荫子弟一人,以把总用。
乾隆四十九年(1784)以后,体制更加完备,规定绿营将士和八旗一样,一体给予世职。从此,“汉员死难者,亦多得世职矣。”
乾隆以前,武职加赠或给荫还仅仅是限于“阵亡”,嘉庆时期有了新的变动。嘉庆六年(1801)出台新的规定:官兵出洋巡哨,遭风飘身故者,提督、总兵荫子弟一人,以都司补用;副将、参将、游击荫子弟一人,以守备补用;都司、守备荫子弟一人,以千总补用;千总、把总荫子弟一人,以把总补用。
旗人将官带兵船巡哨,在大洋大江遭风飘身故者,官兵俱照阵亡例分别给予抚恤银两,三品官荫子弟一人,以五品官用;四品官荫子弟一人,以六品官用;六品以下官荫子弟一人,以七品官用,均按品食俸。
此外,官兵因擒拿盗贼被害者,也被划入因公殉职的范畴。提督给骑都尉又一云骑尉世职,总兵给骑都尉世职,副将以下,把总、经制、外委以上,俱给予云骑尉世职。
上面介绍的是武职官员,文职官员也有加衔和荫子规定。官员因公殉职,如在外洋、大江、黄河、洞庭湖、洪泽湖等处阵亡、伤亡者,均给予赠衔而荫其子弟。赠衔具体分为十八等:
总督赠太子少保衔,巡抚赠右都御史衔,布政使赠内阁学士衔,按察使、盐运使赠太常寺卿衔,道员赠光禄寺卿衔,知府赠太仆寺卿衔,同知、知州、通判赠道员衔,知县赠知府衔,州同、布政司经历、理问赠知州衔,州判、布政司都事赠都察院经历衔,县丞、府经历赠銮仪卫经历衔,教谕赠国子监助教衔,训导赠国子监学录衔,布政司照磨赠布政司都事衔,按察司照磨赠按察司知事衔,主簿赠盐运司经历衔,吏目、巡检赠盐运司知事衔,典吏赠主簿衔。
以上只是地方官员的赠衔规定,朝中文武大员死后的赠衔并无明确的规定。但逐渐形成一套约定俗成的做法,即根据大臣生前所得加衔及皇帝认为其为国效力的程度给予恩赠。既可以赠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又可以赠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而且尚有赠六部尚书衔。
如果已有加衔,则酌量给予更高级别的加衔,如大学士刘统勋加赠太傅;大学士、一等伯、直隶总督李鸿章追赠太傅等。还有时隔多年加恩赠衔的情况,如康熙年间的礼部尚书顾八代,死时赠太傅,后又追赠太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