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盟旗制度有哪些影响和作用

清朝盟旗制度简介

盟旗制度是清朝为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层贵族而实行的政治制度。天命九年(1624)后金统治者对归附的蒙古部众,按八旗组织原则在其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编制旗分,后复以此办法陆续安置归附的蒙古诸部。

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土尔扈特部蒙古返归中国后,全蒙古部众悉数被纳入盟旗体制。此制自初置至完备,历时一百四十多年。

盟(蒙语:аймаг)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每盟设盟长一人、副盟长一人,原由盟内各旗札萨克在会盟时推举,后改由理藩院就盟内各旗札萨克中签请皇帝派人兼摄。喀尔喀蒙古各盟是在部的基础上建立的,所以部长又是盟长。

盟并非一级行政机构,盟长的主要任务是充当三年一次的会盟召集人,履行比丁、练兵、清查钱谷、审理重大刑名案件等职责,但无发兵权,不能直接干涉各旗内部事务,也无权向各旗发布命令,只是对盟内各旗札萨克实行监督,有责任随时告发札萨克的不法或叛逆行为。厄鲁特蒙古各盟则不设盟长,其盟务由该管地区将军或办事大臣直接掌管。

旗(蒙语:хошуу)是清廷设在蒙古地区的行政、军事单位,也是清朝皇帝赐给旗内各级封建主的世袭领地。旗是经过编织佐领,安置属民,分给牧地,划定旗界,任命札萨克形成的。任命札萨克时,不但要考虑在部内的影响及地位,而且还要考虑对清廷是否忠顺有功。

盟旗制度历史

一、建立

1636年,后金改元为清,是蒙古各部从后金的盟友变为清朝的属臣的开始。林丹汗的覆灭,表明蒙古社会政治核心的崩溃,清朝的迫切任务是迅速填补这个空白,代之以自己的制度和秩序,把蒙古的力量重新组织起来。清朝在蒙古的制度建设方面必须要考虑三个因素:

其一是必须建立社会秩序,建立行政区划和各级行政管理组织;

其二是制度的建设必须与蒙古社会传统保持一定的延续性,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其三是蒙古地方组织只能属于中央,而不能产生与中央相抗衡的新的政治核心的基础,因而在制度设计上要采取必要的分割和羁縻措施。于是就有了盟旗制度在蒙古的实施。相伴以军事征服、政治瓦解、文化笼络和精神麻痹等政策与盟旗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

旗分两类:

①清中央委派大臣、都统、将军直接节制的总管旗,统称内属蒙古,共61旗。

②清中央理藩院监督的札萨克旗,统称外藩蒙古,共201旗。札萨克旗又有内、外之分。

二、废除

盟旗制度使蒙古族人民不能越旗游牧、耕种及往来、婚嫁。内、外札萨克之间,特别是蒙、汉人民之间的接触更在禁止之列。

此制除在明代封建主长期内讧之后,对稳定蒙古社会秩序起过一定作用外,基本上妨碍了蒙古族的进步和发展。1949年后,盟旗制度已彻底废除,仅保留盟旗称谓。盟相当于专区,旗相当于县。

盟旗制度的影响和历史作用

盟旗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族封建主之间为争夺属民和牧场而引起的争端,有利于牧业的民展和社会的安定,同时由盟长监督和控制各旗,也达到削弱蒙古内部各封建主势力的目的,有利于清廷的统治。

清代前期,盟旗制度下的盟主要是指会盟制度。按清政府规定,每隔三年,每个盟都要在指定地点“简稽军实,巡阅边防,清理刑名,编审丁册”。每盟设盟长1人,办理会盟事务。盟长在本盟内旗扎萨克中选任,报理藩院请旨简放,由理藩院颁给印信。

到清代后期,盟才发展为蒙古族地区一级行政机构,盟长有了办事衙署,增设了副盟长,以及帮办盟务等人员。盟长的职权和作用大大提高了。

盟旗制度下的旗,是清代蒙古族地区的治事机构、军事组织。每旗设扎萨克1人,由理藩院颁给印信,作为旗的首脑总理旗务。扎萨克的职责,一般包括旗内的行政、军事、司法、课税、差派、属官任用和牧场更换。

扎萨克的属官有:协理旗务台吉2—4员,管旗章京、副章京2—3员,也均需要经过清政府批准。旗内150丁编1佐,1丁1户,即150户,设佐领,管理佐内事务。每佐还设骁骑校、领催等员,负责审查本佐内的户籍、钱粮、婚丧、诉讼、田土等事。

旗作为蒙古族地区的政权机构,主要职能是:统计户口,编选壮丁;分配游牧场地,防止牧区被过度垦种;防止人口流动,稳定社会秩序;办理蒙古族牧民的婚姻;荒欠年份进行社会救济;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等。旗作为蒙古族地区的军事组织,主要任务是察阅兵丁和巡阅边防。

清政府在蒙古族居住地区推行盟旗制度,目的是要加强对蒙古族各部的统治,但是在客观上,有利于蒙古族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清朝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对于抵御外来入侵势力,也有着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