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朝官制制度历史介绍 AD1115-AD1234 之二

。世宗时新定的官制,以尚书令,左右丞相和平章政事为宰相,左右丞,参知政事为执政官。平章政事乃熙宗时设,海陵时废置,世宗时再增设二人。宰相的增员是为了便于更多官吏参预政事。

 

章宗时,官僚机构更进一步完备。《金史·百官志一》载:

泰和四年(公元1204年),定考课法,准唐令,作四善,十七最之制……凡县令以下,三最以上有四善或三善者为上,升一等;三最以上有二善者为中,减两资历;三最以上有一善为下,减一资历。节度判官,防御判官,军判以下,一最而有四善或三善为上,减一资历;一最而有二善为中,升为榜首;一最而有一善为下,陞本等首。

章宗所规定的考课内容和分等办法,与唐代基本相同。泰和六年(公元1206年)置递铺,其制规定,该军马路十里一铺,铺设四人,其中铺头1人,铺兵3人,以所辖军、射、粮,军内差充,腰铃日行三百里。凡元帅府,六部文移,以敕递、省递牌子,入铺转送。同年置陕西路宣抚司,节制陕西右监军、右都监兵马从事。八年改称陕西安抚司,并增置山东东西、大名、河北东西、河东南北、辽东、咸平、隆安、上京、肇州、北京等十处安抚司。每司设安抚使1人,从一品,副使1人,正三品。永安四年(公元1199年)设审官院,置知院1人,从三品。掌奏驳、除授失当事。此外,内侍寄禄军、军器监、甲坊署,提举圉牧所,提刑司(后改按察司)等机构,均章宗时设置。官僚机构的增多,势必造成官吏员额的增多。据泰和七年(公元1207年)的统计,在职官员四万七千余人,比世宗时增多三倍。

总之,金代的官制是缺乏系统性的,往往随事置官。故有旁见侧出之弊。例如宗正寺升为大睦亲府,而於各处置司,既属中央性质,也属地方性质;司农司置大司农,又置卿及少卿,而各地方又有置行司农司的;又如掌近卫的官,有的属於卫尉司,有的属於刑部的各官提举;再如惠民司掌汤药而隶属礼部;武库署属於殿前都点检司,而军器库又隶属军器监。这些都可以看出其制度之混乱。

地方官制就更加复杂。例如转运使本掌钱谷,提刑使本掌刑狱,而又把提刑使改为按察使,有时兼转运使,有时兼安抚使,有时兼劝农使。这样,就看不出钱谷、刑狱、民政、监察之权有什么明确的界限。又如地方的军政长官,则以诸京留守司留守带本府府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为第一级,诸府府尹兼都总管为第二级,诸府府尹不兼总管为第三级。而节度州、观察州、防御州、刺史州则仍旧设置节度使,观察史,防御使,刺史。这是唐、宋两重制度的混合。再如府州的僚属,诸京有警巡院使,诸府及节度州有录事司录事、防御,刺史州有司候司司候。这些设置是前代所无的。而唐宋府、州的幕职官也依然存在。

至于金代地方官职性质的区别,我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名称:京府尹牧、留守、知州、县令、详稳、群牧(这两个是用女真语官名)为长官,同知、签院、副使、少尹、通判、丞为佐贰官,判官、推官、掌书记、主簿、县尉为幕职官。兵马司为军职官。警巡、市令、录事、司候、诸参军、知律、勘事、勘判为釐务官。主管仓库院务者为监当官。知事孔目以下行文书者为吏。

金代的铨选有一些特定的名称,必须特加说明;凡外任循资官谓之常调,选为朝官的谓之随朝,以廉察而升者谓之廉升。授东北沿边州郡而升者谓之边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