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中央官制介绍 唐朝地方官制介绍

唐朝官制
唐朝官制
  唐朝沿用隋朝制订的三省六部制,主要机构有三省、六部、一台、五监、九寺。三省即为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中央官制
  唐朝的三省六部体制已经十分完备,各个部门职责明确,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各种职官分工细密,职守分明。又恢复了三省的传统名称:内史省仍称中书省,内史令仍称中书令;门下省的纳言仍称侍中。三省之间的分工是:中书省制定政策,草拟诏敕;门下省审核复奏;尚书省颁发执行。如果中书省所拟诏敕有失当之处,门下省有权予以封驳,要求重拟。对于各部门呈上的重要奏章,必须通过尚书省交门下省审议,门下省认可后,方准送中书省呈交皇帝批阅;如认为有不妥之处,可驳回修改。由于中书、门下二省官署位于尚书省之北,所以二省合称“北省”,而尚书省被称为“南省”、“南宫”。三省及其长官名称在高宗、武后及玄宗时一度有变更。
  中书省 以中书令二人为长官,又以中书侍郎二人为副长官。重要的属官有中书舍人,掌参议表章、草拟诏敕及玺书册命等。中书舍人因职掌的特点,可以接触机务要政,并可以对军国大政提出自己的初步处理意见,签署自己的姓名,称为“五花判事”。属官还有右散骑常侍二人、右谏议大夫四人,掌供奉讽谏,大事廷议,小事上封事(上呈书面报告)。又有右补阙、右拾遗也是讽谏建言之官。
  唐代御史台为最高监察部门,设御史大夫1人为其首长,以御史中丞为其副。
 
三师 / 三公
三师
太师、太傅、太保
三公
太尉、司徒、司空
宰相
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中书令、门下侍中、尚书令、尚书仆射
三省/ 六省
三省
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六省
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殿中省、秘书省、内侍省
六部
部门 官职
吏部
吏部司、司封司、司勋司、考功司
户部
户部司、度支司、金部司、仓部司
礼部
礼部司、祠部司、膳部司、主客司
兵部
兵部司、职方司、驾部司、库部司
刑部
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司
工部
工部司、屯田司、虞部司、水部司
其他机构
部门 官职
御史台
台院、殿院、察院
五监
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
九寺
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
朝廷中央禁军
部门 官职
南衙十六卫 左右卫 、 左右骁卫 、 左右武卫、 左右威卫、 左右领军卫 、
  左右金吾卫 、 左右监门卫、 左右千牛卫
北衙十军 左右羽林军 、 左右龙武军、 左右神武军 、
  、左右神策军 、左右神威军
  地方官制
  唐朝的地方官制,一般说安史之乱以前是州(府)、县二级制;至唐中后期则演变为道、州、县三级制。唐代的州、县都根据当地的地理位置、辖境大小、户口多少以及经济发达程度划分为不同等级。
  道置观察使
  州(郡):刺史(太守);别驾、长史、司马;录事、参军事;
  六曹: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
  县:县令;县丞、主簿;县尉、录事、佐史。
  乡:耆老;五里一乡
  里:里正;五保一里
  村:村正;一自然村为一村
  保:保长;五邻一保
  邻:邻长;四家一邻
  坊:坊正。城市内无村设坊,坊正和村正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