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1913年袁世凯善后大借款不违法 善后大借款并非卖国行为(2)

  地税可望而不可即,袁世凯所能掌握的只有关税、盐税和厘金(货物税),关税是偿还外国赔款或债务的抵押金,而盐税、厘金管理无序,能为政府提供的直接收入相当之少。《东方杂志》刊文,“民元之财政混乱,至今未有准确凭据,9—12月预算,中央政府总收入2719万余元,总支出7009万余元,入敷之数实有4289万元之巨。”财政专家杨汝梅说,“民国元二两年,中央绝无收入,当此破坏时代,一切维持费较之平时自增数倍,中央绝无收入,何能维持,彼时维持之道,全持外债。”
  3、中央政府一穷二白,须处理的问题却一箩筐。不借款,所谓“中华民国”就只能散伙
  1913年的大借款被称为“善后大借款”,顾名思义,这笔钱的用途就是要给辛亥革命善后。需要善后的内容包括:“一、整顿北京的统治机构,加强政治、军事等各方面的统治力量;二、结束南京临时政府,首先是遣散南方的军队;三、偿还积欠的外债和赔款;四、履行对逊清皇室的优待条件。”
  第一点是民国政府必需的行政费用,主要是支付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第二点针对的是武昌起义后,革命党人先后招募的20余万民军。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任命黄兴为南京留后,负责裁撤民军。当时南京留守府所属民军每月需要的饷银就在500万元以上。政府无力承担这笔开支,拿不到饷银的民军曾于1912年4月在南京制造了一场大兵变。民国政府要把这些人打发回乡,必须拿出一大笔钱作为遣散费。
  第三点是民国政府预算中最大的一笔开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时即宣布:“清政府所借之外债,及所承认之赔款,民国亦承认偿还之责,不变更其条件。”许毅等学者统计,晚清外债大约有208笔,债务总额为库平银13亿两。到1905年时,清政府每年应付本息已占到岁出的31%。以《辛丑条约》为例,清政府每年需筹还赔款2200余万两,民国政府也要如数偿还。当时新生的中华民国还没有获得欧美各国的承认,如期偿还债务,有助于加速中国与列强建交。与债务数量相比,民国政府承诺给清室的400万元优待款就不值一提了。
  对于善后大借款,陈志让在其《袁世凯传》中评论说,“其主要目的是挽救袁世凯政府免于全面的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