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教廷的教廷机制制度历史介绍

教廷机制

  一、教皇

  教皇按天主教内部的说法,是使徒彼得的继承人。他是全世界罗马天主教徒的首领,代表耶稣基督管理教会,宣传福音。由红衣主教选举产生,终身制。

  教皇的完整头衔为:罗马主教、基督在世代表、首席使徒彼得继承人、西部宗主教、罗马教省都主教、梵蒂冈君主、教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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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任教皇方济各是罗马天主教会第二百六十六任教皇。

  根据保罗六世于1967年颁布的《治理教会》宪章规定,教廷中的职位五年一任,期满可连任。各部主席红衣主教,年满75岁可退休,80岁必须退休。

  教皇逝世时,各部门负责人自动辞职,等候新教皇重新委任。各部门负责人都由教皇授予决策和执行的权力,但教皇保留最后决策权。

  二、国务院

  以教廷国务卿为首,负责领导教廷各部门的工作,协助教皇管理全世界教会事务。

  国务卿与“教会公共事务理事会”合作,处理外交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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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卿下设两个小组,一组专门负责为教皇准备和撰写文件,另一组保管教皇的印章。

  三、教会公共事务理事会

  相当于外交部,负责与各国政府建立关系,以及管理教廷驻外使节等事项。

  四、枢机院

  由枢机主教(亦称红衣主教)组成,原定70名,1976年扩大为137名。1994年,教皇约翰-保罗二世又任命了30名枢机主教,共有167名成员。在各大洲均有代表。枢机院设有院长、副院长、总务和秘书各一名,加上教廷和地方教会中资深的神职人员若干名。由教皇直接领导,协助教会的行政工作,或做教皇的代表和使节,处理教会事务。

  罗马教廷机构图

  五、三个法院

  最高法院—负责监督所有教会的法院,以维护公正的审判。各地教会法院每年向最高法院汇报一次。案件中的有关人士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当时,可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有权责令教区法庭重新审理,或由最高法院直接审理。如果对教会的行政制度有意见,也可向最高法院上诉。教廷的最高法院也是梵蒂冈国的最高法院。圣轮法院—同最高法院一样,也是一个上诉法院。它负责审理对违反教会法规的行政处罚所进行的上诉,也处理各圣部之间的争端。教徒认为教区法庭的判决不公正时,也可向圣轮法院提出上诉。但该法院通常所处理的都是婚姻纠纷的案件。教区法庭遇到疑难问题时,可向圣轮法院咨询。

  圣赦院—不是一个公开的法庭。主要处理与良心有关的问题,如给予申请人宽免、恩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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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两个会议

  大公会议和世界主教代表会议均由教皇直接领导和主持。前者公元初即已形成,迄今召开了21次;后者1965年成立,每三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并可召开临时特别会议,主要讨论有关天主教的信仰问题。

  七、九个圣部

  信仰理论部(信理部)—其前身为著名的宗教裁判所,1967年保罗六世将之改为此名。负责维护信仰与教义,查禁和制裁任何违反信仰原则及教义教规的言论和刊物。

  主教部—负责各地教区的设立。接受并研究各教区的报告。监督各地的主教会议,同时负责监督“拉丁美洲委员会”和“移民与观光委员会”。

  东方教会部—负责处理有关东方教会内的人事和纪律问题,并与“基督徒合一秘书处”和“非基督徒秘书处”一起,谋求改进同东方教会和其它宗教,特别是伊斯兰教的关系。圣事礼仪部—负责推行有关圣事的规定,处理东西方教会的礼仪。

  神职人员部(圣职部)—研究和处理各教区的神职人员的培训和生活等问题。

  修会与世俗修院部—这是两个部门,前者负责处理修会团体的成立或解散,监督修会团体的会规、纪律等;后者负责监督不入修会的在俗神职人员团体的规章制度。万民福音传播部—原名传信部。专门负责培养和派遣传教士。布置和开展世界各地教会的传教工作,从经济和精神上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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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册封圣人部—主管册封圣人的过程和手续,以及保管圣人的遗骸、遗物等。

  公教教育部—监督天主教大学和修道院的组织,包括行政、方针、规章等。

  罗马教廷内景

  八、三个秘书处

  基督徒合一秘书处—1960年成立,负责协调各基督教会之间的关系,推动基督教各派别的统一。

  非基督徒秘书处—开展基督徒与非基督徒间的联系与对话。

  无信仰者秘书处—研究无神论的背景和思想,寻找共同点,与无信仰者进行对话。

  九、办事处

  教廷经济会计处。

  教廷遗产管理处。

  教廷宫廷管理处—负责管理教廷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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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廷秘书处—负责安排教皇接见访客和出外访问事宜。

  中央统计处—负责收集整理有关教会及神职人员工作的资料。

  教廷慈善事业管理处。

  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档案管理处。

  人事管理处—负责梵蒂冈内的办事处和其他机构的人事问题。

  十、委员会

  众多的委员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或需要,不时有所变更。既有加强充实的,也有变成联络或资料中心的。它们按照各自的性质,隶属于相应的上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