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长江中下游渔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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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学术界,对区域发展的实证研究已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如经济、城市、社会、文化等各种专题,而经济是一切的基础,其发展变迁必然关联、影响到其它各方面的发展变化。因此,要想对某区域的社会和文化有较清晰、准确的认识,必先探求该区域的经济发展变迁过程。可以说,经济研究是其它各种专题研究的基础。

在我国长期传统社会里,农业是我们中华民族赖以生存的基本产业。这里所说的农业是广义的含意,包括了种植业和渔业。由于自然条件的影响,在我国南部渔业实际上在整个农业经济中占不小的比重。南方人民很大部分的蛋白质是从统谓之渔业的水产品中获取的。《史记·货殖列传》:南方楚、越之地,“饭稻羹鱼”。《汉书·王莽传》:“荆、扬之民率依阻山泽,以渔采为业。”西晋张翰“莼鲈之思”,成为南方人士爱好食鱼的佳话。宋代东南沿海“细民素无资产,以渔为生”(《宝庆四明志》)。明清时期南方渔课成为朝廷重要税收项目。由此可见,渔业经济在整个南方社会据有重要的地位。

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江汉平原、洞庭湖平原、鄱阳湖平原、苏皖沿江平原及长江三角洲上有着发达的河湖水系,除广袤浩渺的大型湖泊外,尚有数量众多的中小型湖泊,这些河湖水域构成长江中下游地区渔业经济的主要载体。明清以来,长江中下游地区的自然环境尤其是河湖水系发生了很大的变迁,渔业经济的盛衰变迁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自然环境的变化。将长江中下游地区作为一个区域整体,以渔业经济的发展变迁为纽带,探求该区域自然环境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制约、人类社会的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以及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可以揭示其人地关系的发展演变过程。

一 渔政制度及其变迁

1.机构设置

元末兵燹,明太祖朱元璋在与湖广渔家子陈友谅争雄时,即已充分认识到渔业的重要性,平陈后沿袭了陈氏对湖广水域的渔业管理,设置了大批渔税征收机构——河泊所,在统一各区域的过程中又陆续于各河湖水域设置该机构,建国后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置河泊所,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严密的渔政制度。早在元代,即有河泊课之征、河泊官之设,但在全国范围内普遍、系统地设置河泊所则自明初始。明代河泊所的分布遍及内陆河湖淡水水域与沿海地区,洪武时期,全国各地之河泊所即已形成基本的分布格局。据笔者所见资料搜集所做统计,可考者达420所,其中以湖广设置数量最多,南直隶、广东、浙江、福建、江西次之,直隶、云南、广西、四川又次之。估计明初所设河泊所尚不止此数,可能多达689所。明初设置河泊所时,对其水域面积、征课数额应达规模可能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其中一些征课太少,或者鱼利较少而所定课额过高的河泊所,地方官纷纷奏报其存设的不合理性。正统七年朝廷即颁布了一个以各项鱼课征收数额衡量的河泊所存废标准,正统景泰年间即有一批河泊所被裁革,为河泊所大批裁革的第一阶段,但持续时间较短,裁革较为集中。景泰以后至正德末年以前为河泊所存设的一段稳定时期,河泊所裁革极少。明中叶以后,尤其在正德末年以后,长江中下游地区沿江的中小型湖泊淤浅、淤废的速度加快,各河湖鱼利亦大量减少,各河泊所又开始陆续裁革。其中嘉靖后期及隆庆、万历二朝裁革最多,为河泊所大批裁革的第二阶段,且裁革频率日益加快,裁革态势一直持续。时至万历十五年(1587,万历《大明会典》纂修年),全国已只剩103个河泊所。估计其后之裁革趋势未变,仍陆续裁革,直至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全国仅剩下21个河泊所。时至清代后期光绪年间全国之河泊所已一所无存。各河泊所一般都建有专门的办公公署,大都由正厅(正堂)三间、门楼一间、官吏厅(私居房或称后堂)三间等建筑所组成。各河泊所一般均设河泊官一名,又称河泊所大使;吏员一名,称为攒典。河泊官吏的主要职责即为征解鱼课,管理渔户。河泊官并未有官阶,属未入流之类。河泊官前期无俸禄,其职薪直接由所管渔户网甲供给;后期则改为由官府发俸,所享俸禄亦因地而异,有月支一石二斗、二石、三石者不等,但大多数地区为月俸米三石。总的来说,河泊官之地位与所享待遇均较低,然出任河泊官者,其素质并不低,有吏员、监生,甚至有为科贡举人者。除云南等偏僻省区之河泊官由土官充任的特例外,其它省区均采用流官制,且同其它职官的任命一样,实行地域回避制,即本地人不在本省区做官而是赴任外省。

2.渔税征收

明清时期官方朝廷对内陆水域及沿海地区渔户征收的渔业课税名目繁多,有人丁税、鱼课钞、渔船税、渔盐税、鱼苗税等,渔税是政府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各项课税因时因地而异,有的税目前期存而后期取消,或者被其它税目所取代;有的税目则一直存在;有的税目某些地区有,其它地区则无。总的来说,鱼课钞及渔盐税自始至终都存在,人丁税和渔船税则有时同时存在,有时前者有而后者无或者刚好相反。各类渔课又细分成多种名目,包括正课银、扛解银、水脚银、耗羡银等。有的细目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而逐渐增加的。一般在前期税制之初,税目少、税制简单、税额较低;后期则税目多、税制复杂、税额升高。渔课之外,岁贡也是一项大宗需索。各地名贵鲜鱼如鲥鱼、鳗鲡、鲟鳇鱼、大小黄鱼等以及名优加工特产如鱼等是岁贡鱼产品中的主要贡物。明代前期的渔课按所征之物可分为本色与折色两大类,本色之征一般即为渔民渔获之物或加工产品如干鱼、鱼油翎鳔等,折色之征大多为造船所用物料如黄白麻、铜铁、线胶等。本色、折色之比例因时、因物而异,有的全征本色,有的全征折色,有的本、折各半,有的本三折七。明代后期及清代,原征本色、折色者大都折征银两,不过折算多仍按原本折之比例。折色价有定额,渔民负担前后变化不大,本色之征则因物料价值时有变更而有较大波动。但折色之征因不同时期货币的通行情况有异而时征钱钞、时征银两,间或又兼征铜钱,各地区也有不同。因不同货币在不同时期的使用价值各异,故渔民的课税负担也就因所征货币的种类而有轻有重。明代的征课水域几乎涉及所有的湖泊池潭、江河港汊,甚至浅水高塘等水体。其课分为官湖课、潭钞课、浮办课、浅水课、高塘课等种类。朝廷一般以渔课初设时有司官吏所点为定额,有明一代,官方朝廷总力求渔课总数能保持原额而不减少。河泊所每年所征之课如不及上年之数,朝廷要按所亏欠比例杖责其河泊官并追征欠课。然而,由于湖泊的淤塞演变,产鱼水域有坍淤消涨之变化。鱼利渐少,渔课难征,渔户死亡逃绝的现象日益严重,力求渔课保持原额的愿望往往难以实现。朝廷即屡屡颁布豁免拖欠已久、难以征收的渔课。但在官府的政令与实际执行措施之间,往往又并不吻合,渔政管理上存在诸多弊端。

3.渔民户籍管理

明初籍定了在全国各地水域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成立了专门的渔户户籍。渔户户籍与军户、匠户等户籍一样,属于世袭性质,且相对于农户等户籍来说属于贱民。直至清代,有些地区的渔民仍属贱民一类,沿海地区的民更是众所周知。明初所籍定的渔户遍及当时政区所辖各地有渔利之水域,包括内陆淡水水域及沿海地区。内陆淡水水域的渔户主要分布在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各江河湖泊,其中尤以湖广的两湖平原、江西的鄱阳湖平原、安徽的沿江平原及太湖流域为最多。沿海海域的渔户分布则以广东、浙江、福建为多。明中后期,随着人口的增加、河湖的淤废、课税负担的加重,内陆水域渔户大量逃绝流徙与死亡,由于官方将逃绝户之课额摊征于仍存之渔户,更形成恶性循环,在籍渔户数量与实有渔民人口都大量减少。清代亦同样如此。沿海地区则由于倭患的影响,官方实行海禁政策,在海洋渔业生产所依赖的沿海各海岛据点更严禁棚民寮户等居住以防患,实际等于断绝了渔民的渔业生产之路。清初为平台湾郑氏所行政策亦复如此,甚至行迁海令。在海禁高压政策下,渔民要么铤而走险而为盗寇,少数违禁私自下海捕捞生产,要么则不得不上岸转营他业。此外,官方又有办渔团、签青壮渔丁为兵等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渔业生产的发展。就笔者所作有限研究所见,其在籍渔户数量及实际渔民人口亦呈下降趋势。渔民以船为家,四时放棹于烟波风浪之中,在沉重的课税负担下大量迁徙逃亡,据湖为盗、劫掠行旅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明清时期官方对渔户的管理有同民户里甲相似的一套制度,即严格而周密的牌甲编审制度,其编审内容极为详细,统计项目有渔户户数、渔丁人口、渔船大小及数量、所从事渔业生产的水域,对渔民人口的年龄、籍贯、相貌也有详细记载以备随时稽查。管理渔户的基层组织设有网首、小甲等,即将每十名渔丁编为一牌,从中选一众所信服者为小甲;每五牌或六牌编为一甲,根据各地方渔户数量多寡而定,亦从中选出一名众望所归者为网首或称总甲。即便如此,渔户逃徙流亡的现象仍十分严重,所谓“虽渔户册籍如故,而岁久逃绝影射,莫可胜言”。

因此,在河湖逐渐淤浅、渔利逐步下降,渔业经济不断萎缩的情况下,渔民不得不渔农兼营或转营他业。渔户归入民户,渔课摊入田亩、纂入条鞭即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二 渔业生产与资源保护

长江中下游地区各分区所产淡水鱼类基本相同,一些溯河降海性洄游鱼类的产区则稍有区别。明清时期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渔业生产包括捕捞和养殖两大方面,除河湖水域中的天然捕捞业以外,各种用于水利灌溉的陂塘水池等小水域中的淡水养殖业也较为发展。渔业生产的变迁也主要体现在这两个方面。可以说,越在历史前期,天然捕捞业的主导性地位体现越明显,随着历史的发展,淡水养殖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在渔业生产中的地位也日益上升。明清时期,内陆淡水水域的天然捕捞业由于河湖的淤浅淤废、围湖圩垸的大规模扩展而日益衰落,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的专业渔民迅速减少。于此相反的是,与农业垦殖所需水利灌溉排涝设施相辅而行的小水域的淡水养殖业则日益发展,但这种养殖业已非专业渔业,而是农业垦殖业的一种副业,其从业人员亦非专门从事渔业的渔民,而是兼营淡水养殖。一般来说,经济越发展,人们对各种产品的需求越丰富,对鱼类食品的需求和消费量应该说越大,至少不会大为下降。因此说,水产品的总产量并不随天然捕捞业的日趋衰落而大为下降,淡水养殖产量的上升弥补了因捕捞业衰落而可能引起的供需矛盾。另外,淡水渔业与海洋渔业的地位也在发生变化。越在历史前期,由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所决定,淡水产品比重要高于海洋产品,淡水渔业在渔业生产中占据重要地位,至少与海洋渔业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随着时间的推进、生产力的发展,淡水渔业的地位日益下降,而海洋渔业的地位则不断上升,因此说,海产品的丰富可能缓解淡水渔业的衰落造成的水产供需矛盾,日益便利的交通和远距离商贸的发展更使其成为可能。

1.淡水捕捞

长江中下游地区江汉平原、洞庭湖平原、鄱阳湖平原、苏皖沿江平原及长江三角洲上不仅有水面广阔、烟波浩渺的大型湖泊,也有众多营养度较高的中小型浅水湖泊。这些湖泊渔利丰厚,专门从事渔业的渔民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比较高,处处呈现出桨声乃、渔翁放歌、网罟夕阳的美丽渔村风光。明清时期,沿江及各大湖泊淡水水域的渔业生产均以天然捕捞为主。人们在长期的捕捞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生产经验,准确掌握各种鱼类的鱼汛时期,制造出多种多样适宜于不同环境条件的渔船与网具,创造发明了各种各样捕获不同鱼类的渔法,根据不同条件,其生产组织及分配方式各异。

专业渔民一般经年都在各江河湖泊进行捕捞生产,不同的鱼类繁殖时期各异,一般值其繁殖期即为捕捞盛期,故形成各种各样的鱼汛。由于鱼类洄游有一段时间过程,故同种鱼类在各地的汛期也有所不同。

渔民以船为家,渔船既是他们的生产工具,也是他们的生活工具,四时放棹于五湖风浪、浩渺烟波之中。渔船有各种各样的形制和规模,有诗人多所吟咏的一叶扁舟或瓜皮小艇,也有形制巨大的六桅船。有的适宜于风平浪静时寒江垂钓,有的能在风浪大作时牵网作业。有的专放鱼鸭捕捉,有的专用声光诱捕。

早在唐代,陆龟蒙、皮日休便作有《渔具》诗以序其事,据其诗可知其时已有多种多样的渔具和渔法。明清时期,内陆江河湖泊渔民所用渔具更是丰富多样,所谓“皆穷极巧妙,以与鱼遇”。明代淡水渔具的种类和构造,生动地反映在王圻的《三才图会》中。该书绘图真切,充分显示了广大渔民的创造性。它将渔具分为网、罾、钓、竹器四大类,很多渔具沿用至今。渔法因渔具的不同而各异。李士豪、屈若骞先生所著《中国渔业史》将渔法总结归纳为袭获渔法、驱集渔法、诱集渔法和陷阱渔法四种类型。此外,还有“竭泽而渔”性质的有害渔法如药鱼法。

在各种不同的水域,不仅其渔具渔法各异,渔民采取的生产方式也很不一样,按捕捞主体可分为集体捕捞和个体捕捞两种。集体捕捞的生产规模大,是渔民在广阔水域上采取的主要生产方式,重在统一号令、集体操作、分工协作以提高渔获产量,往往有专人指挥。集体捕捞的渔获量大多十分可观,渔民按一定的规则分配所获之鱼。由于渔获数量很多,一般于本地难以售完,而多由商人转贩他方。秋冬水涸则鱼聚、春夏水溢则鱼散,故每年捕鱼多以秋冬为盛。渔民进行生产的方式也因季节而异,春夏间渔民大多随意经营,多为单独捕捞;秋冬季节鱼肥时则专力经营,大多采取集体捕捞的方式。

2.海洋捕捞

渔场是有鱼类或其他水产动物聚集可供捕捞的水域。构成渔场的要素是:一、具有大批洄游经过或集结栖息的捕捞对象;二、具有捕捞对象生存或生活的环境条件;三、可以使用适当的工具进行捕捞,从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某些产量较丰富、均衡且较集中的渔场习惯上称为中心渔场。捕捞对象在渔场上群集并足以获得较高产量的时期,称为渔期,通常也称鱼汛。在渔期中渔获产量最高的一些时日,称为盛渔期或旺汛。渔场和渔期是分别从空间上和时间上表达的同一事物的两个概念。在空间上一个具备渔场条件的水域只有到了渔期,才能成为渔场;同样,只有在具备形成渔场条件的水域才有渔期。渔场和渔期的形成是捕捞对象的生态习性和生理状况与所在水域环境条件相适应的结果,不同种类的捕捞对象因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各异而有不同的渔场、渔期,如河豚鱼渔场、大黄鱼渔场、带鱼渔场等。同一种类的捕捞对象在不同的生活阶段,也因其适应性不同而有不同的渔场和渔期,如大黄鱼的产卵渔场、索饵渔场和越冬渔场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出现的渔期就各不相同。有的同种捕捞对象即使在同一生活阶段,也因年间环境条件出现差异,其渔场的地理位置和渔期也有不同。

长江口岸及东海北、中部海区主要为大黄鱼渔场、小黄鱼渔场、河豚渔场、海鳗鲡渔场,鱼汛时期“以阴历正月起,至五月为止”。捕鱼时间在立春后称为小熟,所捕鱼类以河豚为大宗。河豚常居外海沙砾底,三四月溯江而产卵,形成鱼汛。清明后则以黄鱼、海鳗鲡(俗称海龙)等为大宗。大黄鱼即石首鱼,“夏初则至,吴人以楝花时为候。谚曰:楝子花开石首来,笥中被絮舞三台。言典卖冬具以买鱼也”。又有“一种春初先至而小者名黄花鱼”,即小黄鱼。在生殖季节,鱼群终日发出咯咯、呜呜的叫声,声音之大在鱼类中少见。中国渔民早就以此习性判断大黄鱼群的大小、栖息水层和位置,以利捕捞。

在清季引进新式机动帆船以前,沿海渔民大多仍使用旧式渔船,即风帆渔船和手动渔船。

在各处有鱼利有图的水域设置河泊所以征收渔税和管理渔户为有明一代统一的渔政制度,在沿海水域也不例外。因此,估计明代沿海地区的渔业生产方式亦基本同于内陆水域,即由专门主持渔政的渔官即河泊官组织管理各种生产及分配事务。时至清代,各湖泊水域的渔业生产方式较明代已大为发展,如扬州北湖地区众渔户集资合股进行生产及太湖船采取联合作业方式等即可为证。清时期外江及外海渔业的生产方式与淡水渔业又有不同,前者的渔业生产形式较后者更有所发展。与其它各行各业均有行会一样,沿海各邑的渔业也成立有自己的特定组织——“鱼行”。

“鱼行”之性质实际为预付本金的包购包销商行,具有今天的专门银行如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等提供收取利息的专门贷款之功能,使许多因资本不够、资金无法周转而难以进行渔业生产的渔民借此仍能进行捕捞生产。其生产组成远较以前复杂,有不同的组成成分:一方提供资本,如咸鱼行先行借贷给渔户伙食等费、鲜鱼行租给渔户渔船等,一方提供劳动,如渔户出海进行捕捞生产。前者间接参与生产,后者直接进行生产。更有甚者,则一方为拥有全部生产资料的雇主——“行主”,另一方是毫无生产资料、仅靠出卖劳动的雇工——“舵工网手”。生产成员的主从地位因各自参与生产的程度而异,一般渔户自备渔船者为主要生产者,行主则为从属生产者;行主雇用舵工网手以协助生产者,前者为主要生产者,后者为从属生产者。这其中还有更为复杂的生产关系,即“行主都有向申行借贷而转借者”,也就是说,在行主之上又有一层完全意义上的“银行”以借贷流动资本间接参与了生产,渔户实际上是通过“鱼行”这一媒介而向“申行”——当时之银行借贷资本。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既然“鱼行”利用借贷资本,不管是流动资本还是固定资本的方式参与了生产,他们就会要求参与生产完成后的产品分配。分配比例因主从生产者的地位不同而异,主要生产者分配所得多,从属生产者分配所得少。“鱼行”参与分配的方式为收取行佣、贷金本金及利息等项;根据参与生产的程度不同而各异,有的仅收行佣,有的既收行佣,又收贷金利息,行佣又有轻重之别。通过借贷资本给鱼行再转借渔户的“申行”,只向鱼行收取贷金利息,但实际上其利息还是出在渔户身上。直接进行生产的渔民也有资本完足者与资金欠缺者之分,借贷资金与否取决于渔民本身所拥有的资本多少,可自由权衡而定。已向某一鱼行预借资金的渔户必须将所有渔获物全部包售给该鱼行,不用借贷资金的渔户则可以自行选择渔获物的包买主。很明显,前一种情况由鱼行掌握主动权,后一种情况则由渔户掌握主动权。不难推测,由谁掌握主动权直接关系到渔获物出售给鱼行的价格。鱼行掌握主动权则可能会尽量压低收买价格,渔户掌握主动权则可能不至于此。

沿海地区的鱼行分为咸鱼行和鲜鱼行两种,咸鱼行为主要将所购渔获物进行盐制加工以便长时期、远距离贩运销售的经营商,鲜鱼行为主要将所购渔获物就地鲜销或转包给零售商短途鲜销的经营商。两类鱼行设置的地点有所不同,咸鱼行“均设于吴淞”,鲜鱼行则在外江长兴等处及内地吴淞、高桥、盛桥等处。咸鱼行的客户主要为山东、江北一带流动作业的客民渔户,鲜鱼行的客户则主要为当地的土著渔户。两者的生产地点也有不同,咸鱼行行下渔户主要在外海捕捞作业,鲜鱼行行下渔户则主要在外江或近海处进行生产。相对来说,咸鱼行之资本要较鲜鱼行雄厚,因为前者资金周转较后者慢,资本流通时间长。其生产规模亦有区别,咸鱼行“约计有船二百余艘”,鲜鱼行则只“有船百号”,前者的生产规模大而后者的生产规模小。与宝山地区相比较而言,清代后期川沙地区(其时尚未设县)的外海渔业生产规模要小得多,领有兵部执照的东海捕鱼帆船共计舢板三十六号,每艘舢板每年纳课银二十圆,缴于厅署解送于省。可见其渔船形制并不大,数量也不多,渔船应交税额较少。

3.资源保护

我国渔业生产的历史十分悠久,早在原始时代,即以渔猎并称。渔民通过长时期的渔业生产经验积累,不仅能准确辨别各种鱼类的外表形态和食性等,也十分熟悉各种鱼类的栖息水域、水层及其繁殖季节,并能准确掌握洄游鱼类的生殖洄游习性及洄游周期。正是在此基础上,渔民充分认识到适度捕捞、合理的保护渔业资源以保证渔业再生产的重要性。

人们在打鱼时,也有自发的资源保护意识,有诗云,“渔郎住在双江口,家养鸬鹚十八九。唱歌打桨落长潭,大鱼上船小鱼走……”可见,对于尚未达到捕捞规格的小鱼,渔民即将其放生。又有诗云,“取物还存爱物仁,半释况乃兼细碎”,诗句后且注云“渭涯命取其半,余复放之”。由此亦可知,人们对渔获数量亦有限制,捕获到的细小之鱼都予以释放。

渔民清醒地认识到如果捕捞过度、采用一些影响鱼类生长和繁殖的有害渔法“竭泽而渔”的话,势必引起渔业资源的减少甚至枯竭。捕捞对水产资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资源的种群结构两方面,当某种水产资源处于过高捕捞强度时,种群中达到可捕规格而尚未达到最迅速生长阶段的个体大部分被捕掉,种群就主要由低龄鱼所组成;种群生长量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如进一步加强捕捞,由于大量的鱼在成熟产卵前被捕掉,使产卵群体的数量减少到不能对种群提供正常的补充群体。处于这种状态下的水产资源即为严重捕捞过度,种群个体数量呈灾难性下降。因此,必须避免出现捕捞过度的情况,即采取一定的渔禁措施。

清代中叶时,官方及渔民均十分注意对渔业资源的保护,着眼于渔业再生产的长远目标,即具备“经济眼光”;禁止采取竭泽而渔的办法,避免渔业资源枯竭。

渔禁制度涉及禁渔时段、禁用渔具、禁用渔法等各个方面,所谓“巨细靡遗”。渔业捕捞生产有严格的惯例定规,“勒碑垂禁”;如有违禁,则有严厉的惩罚制度。以下从渔禁的各个方面分别予以阐述:

(1)时段之禁

不同的鱼类,其繁殖季节不一,但大多数鱼类都在春季进行繁殖,即所谓“春间为各鱼放子之时”。当此时,则“必须暂停捕取”,使鱼类得以进行正常繁殖,以保证“鱼秧畅旺”。“鱼秧”即鱼苗,有鱼苗才会有大鱼。如果在鱼类正当繁殖的季节大量捕捞,势必使很多怀子之亲鱼难逃网罟,其腹中之子亦不复变为“鱼秧”矣。渔业资源即因此而减少,故禁渔有时段之禁。不单此处记及禁渔时段,其它史料亦有类似记载,如万历《南昌府志》卷9《渔课》中即记载该府所辖之官港深潭等水域“每岁秋冬停禁”、“秋冬禁外”等,可知春夏间则为禁渔时期。前述湖广地区的大型集体捕捞生产主在秋冬时期而非春夏间亦可为有禁渔时期之证。

(2)渔具之禁

除有时期之禁外,一些有害渔具亦在禁止之例。捕鱼之具如“拖钩”、“星子网”、“铁脚子网”、“围罩”等类均为有害渔具,“不准入湖”。拖钩、铁脚子网的结构组成成分中都有铁器以沉入底层水域,用这两种渔具捕鱼有可能使分别栖息于上、中、下层水域的各种鱼类都在劫难逃。围罩亦类似于此,可能使被罩水域中的各种鱼类都进入围中。星子网之网目极细,用这种网具捕鱼,尚未长成的幼鱼及细小鱼类均成为被捕对象。凡此种种,都将造成捕捞过度的后果而不利于渔业资源的再生产,故“此项渔器,牙称非业”,并“勒碑垂禁”而被列入禁止对象。

(3)渔法之禁

除以上之有害渔具外,一些渔法如“布壕拦坝”等会影响到鱼类的生殖洄游,鱼类洄游至此便不能通过,无法再溯江而上产卵,就可能造成这些鱼类资源的枯竭,至少短时期内在该流域不再出现。另外,还有用有毒物质毒害鱼类的药鱼法,如前文所引之“方春,鱼游食则药之,令尽浮”。所谓“令尽浮”,即水域中所有鱼类中毒后全部死亡,无一幸免。因此,这类渔法必须严格禁止。

明太祖充分认识到渔业的重要性,渔业课税为朝廷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明初曾于全国普遍设置河泊所,渔政制度极为完备。因此不难推测,有明一代亦有严密的渔禁制度,清代制度大多为继承、发扬前明者。

三 水产加工与贸易

1.水产品加工与保鲜

明代由于官方对渔业的重视,渔业生产大为发展,长江中下游地区各河湖水域渔业生产兴盛,而鱼鲜之类极易腐败变质,故水产品的加工业颇为发达,加工方式多种多样,加工数量巨大、质量越来越好,水产加工工艺趋于多样化、精致化,饮馔加工工艺更为丰富多彩。这从官府征收的渔课名目中可见一斑,除渔课钞银之征外,还有干鱼、鱼油、鱼腺胶、各色鱼、鱼椒料和香料等本色之征。时至清代后期,渔获物的冷藏保鲜渐行,尤其是冰厂渐多以后,原多只用于进贡皇家的冷藏法逐渐推广。清代末期,又从海外引进水产品装罐加工技术。另外,人们对非食用类的副产品也予以加工利用,做到物尽其用。

(1)传统加工

古代贮冰技术虽应用很早,但在渔业生产上很难得到普及。入秋鱼类肥美、正当捕捞旺季之时,渔获数量甚巨,未进入贸易市场、没有被及时消费的鲜鱼如不经加工处理极易腐坏。我国人民很早就掌握了简单的鱼类加工技术,如将鱼用盐腌制,或将鲜鱼晒制成干鱼贮藏,“鲍鱼之肆”即为咸鱼加工工场。

明清时期长江中下游一带均盛行鱼制作,如湖广一带、安徽安庆地区及太湖流域均有生产。据史料记载,明代湖广水乡一带还有专门从事鱼加工的专业匠户——户,此种户不在少数。湖广每年要向朝廷进贡各种鱼类加工特产如鲟鱼、鳇鱼、鲤鱼、酱子等。湖广地区自成化年间始进贡鱼,其后贡之征终明一代未稍宽,渔民负担愈来愈沉重。明清时期,鱼制作工艺较前更趋精致,如太湖地区荷包的制作,又如安庆地区之鱼以红酿之,可生食。长江中下游地区制作鱼,所用原料多采用鲟鳇鱼。这主要是因为鲟鳇鱼之骨松脆、肉质细嫩,最适于制,故多被选用。

腌糟制鱼除上述制作工艺较复杂的鱼外,还有较简单的直接用盐藏法防腐之腌鱼。盐藏法又可分为二种,一种为盐水渍法,即将鱼类浸渍于食盐水中,借以防腐;另一种为盐渍法,即用食盐遍擦于鱼体,然后重重积叠于木桶等装盛器具中,盛器底面也撒布食盐。后一种方法保存时间较为长久。应用这两种方法所贮藏之鱼,鱼体中保持着相当之咸味。可以说,以盐藏法保存鱼货为应用最为普遍的方法之一,因其制作简单,使用方便。惟其保存时间不如鱼长久,但鱼保存必须密封,否则易变味。

将鱼制作成鱼干以长期收藏是一种十分常见、应用普遍的传统加工方法,其制作历史已十分悠久。早在商周时代即有这种鱼类加工方法,干制之鱼称,或称腊鱼、鱼腊。长江中下游地区各乡村至今仍多采用这种加工方法。干制法按干燥热源可分为晾制和熏制二种,或用日晒或用火焙,务必使鱼体中之水分完全蒸散。一般来说,在气温较高、阳光充足的夏秋季节多采用晾制法制作干鱼。即充分利用夏日的强烈日光照射而迅速蒸干鱼体水分,省却先用盐腌浸的一道工序,也使鱼干制品的品种更为丰富多样。因此,捕捞盛期在夏秋季节的各种鱼类也就多采用此法加工。晾制鱼干法在长江中下游地区均多用之,如湖广两湖平原、江西鄱阳湖平原、安徽沿江平原及长江三角洲太湖流域等地都有鱼干制作,只是规模大小不同、产量多少不一而已。在气温较低的冬季和多雨水、空气湿润的春季,所捕获的鱼类已无条件采用晾制法。在此情形下,人们便采用熏制法加工鱼干,即利用烟熏或火焙的方法将鱼体所含水分蒸干。熏制品与晾制品之风味完全不同,各地的熏制品又各有地方特色。不过,相比较而言,由于受条件的限制,利用人工烟熏或火焙的熏制法之规模要远远小于利用随处可采、随时都有的天然日光晾晒的晾制法,前者之产量也就远低于后者。然而,俗话说“物以稀为贵”,惟其产量较少,则更见其珍贵。

干制法按是否先用盐渍又可分为素干品和盐干品等,将鱼体抹盐及干燥其所含之水分都是防止细菌的侵入而使鱼体腐败难食。用淡水洗净后而干燥者称素干品;鱼体用水煮熟,然后干燥者称煮干品;经盐水一度之浸渍,再用淡水洗净而干燥者称盐干品。

除水产品食用加工外,人们也进行一些副产品的加工和利用,如提炼鱼油,加工鳔胶,用介壳类水产之甲壳肥田等。提炼鱼油以为燃灯之用古已有之。至迟在唐代,人们已知将鱼鳔加工成鳔胶制作“采章”,即类似现代的印章,画家即有用这种鳔胶采章者。朝廷征收鱼课中大都有鱼线胶之征,在长江中下游地区将鱼鳔加工成鱼线胶极为普遍,政府将其定为一种额征课税,且大多征收本色。万历《大明会典》中明确记载官方征收鱼线胶乃为造船之用,即作为一种黏合剂。虾米之制作乃将生虾蒸煮晒干后去甲而成,对其所剥下之虾甲,人们也予以回收利用。虾蟹等水产之甲壳中富含磷元素,因此,可将其甲壳碾碎后用于田地中施肥,是一种很好的磷肥。即使是腌鱼后所剩之盐水,人们也能做到废物利用。腌鱼之水谓之滴卤,可助烹调,并可以供制豆货食品之用。更何况在明清二代,食盐均极为珍贵,官方对食盐征税极重,人们就更舍不得轻易丢弃尚可进一步利用的滴卤之水了。

(2)冷藏与装罐

冷藏即冰藏,冰藏法最为简单,即将鲜鱼埋藏于天然冰或人造冰中,用以保存鱼类短时间之鲜度。用冰藏法使鱼类保鲜的技术应用很早,但由于贮冰技术较复杂,在较长时期内其规模都受到很大的限制,冰鲜鱼大都限于奴隶主、贵族享用,或为进贡皇家的贡品,而较少应用于大规模的渔业生产。

明清时期已出现较大规模的专业冰厂。明王鏊所修《正德姑苏志》中有“三伏市上卖凉冰”之语,可见苏州在明朝已有专业冰厂。康熙二十三年《江南通志》记载:松江府“每夏初,贾人驾巨舟,群百呼噪网取”黄鱼,都是“先于苏州冰厂市冰以待”。清时,沿海一带食用冰鲜黄鱼已成一种习尚和爱好。清康熙吴县人沈朝初《忆江南》一词中就描写了食冰鲜的盛况:“苏州好,夏日食冰鲜,石首带黄荷叶裹,鲥鱼似雪柳条穿,到处接鲜船。”小船插上三角形红旗,鸣锣集市,曰贩冰鲜,吴俗最尚此鱼,每尝新时,不惜重价,故有典帐买黄鱼的谚语。吴地有谚云“楝子花开石首来,笥中被絮舞三台”,言典卖冬具以买鱼也。

明清规模巨大的鲥贡,也是用冰长途护运的。为此,在南京燕子矶建有皇家专备冰窖和鱼厂。陆路运输,按15公里一站,由3000余匹驿骑接力飞奔传递,自长江边至北京1250余公里,限22个(44小时)时辰送达。保鲜的办法是逐尾用铅匣盛装,中间填以冰,泼上浓油密封,再以箬叶遮护。水路,则由快船日夜兼程沿运河北上,船上载冰护航,沿途并设有冰库,源源不断补充冰块,保证贡品到达京城还很新鲜。

明清时期虽已出现较大规模的专业冰厂,但在清代后期以前,其在渔业生产上的应用仍不普遍。专业冰厂仍未大规模普遍兴建,冰鲜鱼因成本较高、数量少而价格昂贵,上述吴地典卖冬具以买黄鱼即为一证。时至清代后期,沿海地区夏季的海洋渔业生产之渔获物已大都采用冰镇保鲜。在清宣统元年以前,沿海的川沙及其它地区用冰以藏鱼大都尚须向上海采购。自清宣统元年以后,沿海各地陆续集资建造冰厂,无须再购自上海,且其营业规模呈扩大趋势,冰厂之管理亦日益严密。此即水产品冰镇保鲜的大致发展过程。总之,时至清代后期,冰藏保鲜才在渔业生产上得到大规模应用。

水产品罐装加工法之应用较以上各种加工方式都要晚,可以说是一种“舶来品”,即为海外引进之加工工艺。晚至清代后期,水产品之装罐加工仍尚少,如沿海的川沙地区“制造鱼干,亦第用盐晒,并无装罐,堪供食品之需”。但其毕竟随着国门之开而逐渐走进国人的生活,罐装之法甚多,约有三种:其一为水渍制,即将生鱼处理适当后装入罐中,注入清水密封、加热而制;其二为调味制,其法将渔获物加以酱油、白糖、香料等,先行煮熟后装罐,加热杀菌而成;其三为熏炙制,其法将鱼类先行适当之调理,再经油炙及熏烟工作,然后封罐制成。用第一种方法制作的鱼罐头可用作庖厨中烹调的原料,用后面两种方法制成的成品可供家庭行旅随时取食,无须再行调味。

(3)饮馔加工

水产品的饮馔加工历史几乎同人类史一样悠久,从有渔猎生产以来,其饮食即包括水产品饮馔加工。水产品饮馔加工的一般方法,早已为人们普遍掌握。如苏轼《物类相感志》记载,薄荷去鱼腥,煮鱼羹临熟入川椒多能去鱼腥,用枳实或凤仙花子煮鱼则骨软等。又如河豚味极美,但有剧毒,宋代时吴人已掌握了一整套河豚的加工方法,对其何部分及何时所捕最毒了如指掌。孔平仲《续世说》、张耒《明道杂志》、胡仔《苕溪渔隐丛话》等书对此多有记载,如吃河豚的当天不能进服汤药,因河豚与中药乌头、附子相忌。如已中毒,解毒之法有催吐和药解。催吐系“亟饮秽物”,药解以龙脑水或至宝丹或橄榄,亦可炒槐花与干燕支(胭脂)等捣成粉末,用水调灌。

饮馔加工可分风味鱼品和名特优产品。相对而言,太湖地区的水产饮馔加工工艺较其它地区更为精致,所谓“吴地产鱼,吴人善治食品,其来久矣”。各种鱼的制作从原料的挑选、火候的掌握到佐料的调放都有一系列较复杂的加工工序。饮馔加工在都市中尤为讲究,如北宋汴京(即今开封)有因“南人不服北食”而开的南食店。一部分“南人”通晓南馔制作,如叶梦得《避暑录话》卷下记载,梅圣俞家中的老婢能制作以鲫鱼为主要原料的南馔生鱼片便是一例。又据周去非《岭外代答》卷6、赵彦卫《云麓漫钞》卷5等书记载,当时的名特优产品有用活鲟鱼唇割下制作的“鱼魂”;以河豚腹内腴白制作的“西施乳”;以及钱塘门外宋五嫂以菰为羹、以鲤鲫为的“金羹玉”等。

以上所述均为明清以前即有的饮馔加工方法,毫无疑问,其加工工艺必代经流传并更趋精致。民国时期太湖地区的方志对其饮馔加工方式仍有详细记载即为明证。明人文集中亦有鱼类饮馔加工的详细记载,吴人制鲈鱼、子腊,风味甚美,号称“金玉”。清代的专门书籍如《随园食单》中记载了江浙一带烹调加工的菜肴,其中有石发、酱石花、石花糕、鱼翅、刀鱼、鲥鱼等多种水产珍品。

除上述各种名特优产品外,还有鱼杂之类风味产品。凡是制作腌干鱼,必先将鲜鱼剖开,去除其腹内之肠肚各件,谓之鱼杂,“滨湖产鱼之地多取鱼杂调煮佐膳,称美味焉”。明清时期,虾蟹等类水产的食用加工种类也甚多。蟹类有酱蟹、糟蟹、醉蟹等,加工的秘诀有所谓“雌不犯雄,雄不犯雌”、“酒不犯酱,酱不犯酒”、“蟹必全活,螯足无伤”等。虾类加工有醉虾、虾松、虾米粉等。

2.水产贸易

明清时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各河湖水域产鱼地的鲜鱼货贸颇为发达,在明代前期渔业极为兴盛时期尤为如此。从其销售形式及交易规模来看,长江中下游地区的鲜鱼贸易可以分为零星售卖与商人转贩两种不同类型。

在春夏非集中捕捞时期,均为各渔户单独生产所得,渔获产量不大,渔获物较少。因此,零星售卖是该时期鲜鱼货贸的较主要形式,由商人转贩者少。秋冬集中生产时期,除商人批量转贩外,零星交易的形式也仍然存在。从贸易额来看,零星交易额远低于商人大宗转贩的批量经营。但零星的鲜鱼贸易几乎全年都有,江滨水浒交通便利之地都有大小不等的鱼市、水市。

专以打鱼为生的渔民大多一年四季,不论早晚朝夕都在进行生产。渔民四时放舟于五湖风浪之中,以船为家、以水为田,相关诗文可谓不胜枚举。从地域而言,明清时期的鲜鱼商贸以湖广地区的江汉平原和洞庭湖平原的湖区及太湖流域最为繁盛。渔民是零星贸易的直接参与者——卖主,或者随捕随卖,或者早晚趁市出售。相对来说,趁市卖鱼的交易量又要大于随捕随卖者。在一些风光绮丽,可供游览的湖泊水域,渔民常将所打之鱼直接卖于游人。当然,这种交易形式不仅有季节时间的限制,其交易额也很小,渔人零星售卖鲜鱼多鸣榔为号。渔民在鱼市上卖鱼,则有时又有其特殊的方式,如明代正德年间所修《姑苏志》卷13《风俗》记载,太湖地区“渔人以鱼入市,必击鼓卖之,其卖者旧以鱼斗数鱼,以二斤半为一斗,今不复击鼓用斗”。可见,前期售鱼方式简单,数量观念相对模糊,售鱼以鱼斗数而不是用更精确的秤杆秤量。随着时间的发展,其经济观念亦有所改变,不再击鼓用斗。

在秋冬水落集中捕捞时期,渔获产量相当巨大,渔获物数以万计,渔民们不可能完全靠自己将渔获产品直接销售出去给消费者,而是批量销售给商贩,再由商贩转售给消费者。故该时期的鲜鱼贸易则以商人转贩为主,零星售卖只是辅助形式。商人转贩又分小本经营的挑贩、负贩和资本较为雄厚的大宗船贩两大类型。小本经营的挑贩、负贩一般贩运距离较短,大多就在本地或于邻境销售。所贩之物除鱼类之外,虾蟹等也是大宗,凡称水产,一般均鱼虾并提。

在有的水乡鱼市中,鲜鱼销售已形成一个固定的体系,且有一整套完备的管理制度。各市镇设有专门的“鱼肆”,每天早晨众渔民将其渔获物送到这些固定的地点,然后由牙商市侩平议各类水产的价格,贩运之人再从牙侩手中转贩,运往各地销售给消费者。鱼产品从直接生产者——渔民手中转到真正的消费者手中经历了好几个环节,即渔民——牙侩——贩卖人——消费者,可谓一环套一环,环环相扣,其流通方式已十分复杂,但由于已形成“一条龙”,各环节各司其职、功能各异,效率却远高于渔民直接面对消费者的销售方式。

不仅内地产鱼之河湖水域有挑贩、车贩等贩运鱼鲜,在沿海地区同样如此。苏浙沿海一带以馒头鱼、黄花鱼(即大黄鱼)二种鱼类销路较广,为数最巨。宝山地区的鲜鱼销售亦有专门的“鲜鱼行”,鲜鱼行之分布在“外江则有长兴等沙,内地则有吴淞、高桥、盛桥等处”;“其鱼货除本地销售外,均包销于上海至于内地之鱼商”。可见在清代后期,上海即为苏浙沿海水产的大型销售地。

除挑贩、车贩等小本经营者外,“船贩”为拥有雄厚资本的鱼贩。由于借助水运,船贩的贩运距离要较挑贩远得多;在机动车辆得到使用前,利用人、畜力量驱动车辆的车贩亦远不及航运之船贩。长江中下游大型的江河湖泊均可通航,江河如长江及其支流湘江、赣江等,湖泊如洞庭湖、鄱阳湖、太湖。因此,商船贩运鱼鲜的形式在历史时期早已存在,如前文述及之沔阳湘楚一带渔民“得鱼归来先报官,半售商船半输赋”。明代湖广地区,渔官坐镇巨舟之上主持渔政进行集体捕捞生产,“千鳞万尾无所之,一网牢笼莫知数。纵横巨细相倚叠,山积沙头如雪白。渔人抖擞气颇舒,屈指团栾计千百”。可见其生产规模之大,渔获产量之多。如此之多的渔获产品肯定不可能在本地即能全部销售完毕,而必然有大批产品由商船贩往外地销售。在太湖地区的渔业兴盛产区,亦有船贩进行大宗贩运,如太湖《船竹枝词》云:“黄梅白雨太湖棱,锦鬣银刀牵满罾。盼取湖东贩船至,量鱼论斗不论秤。”太湖船生产规模之大前文已述,故其大量渔获物的销售均依赖于大宗船贩,竹枝词中言“量鱼论斗不论秤”,亦可见其交易规模之大。明代长江中下游地区盛产鱼虾、设有河泊所,又能通航的湖泊在秋冬时期都有大量的船贩聚集在该地贩运。如在安庆宿松地区,凡能通航的内河水域,即有船贩将鱼鲜贩至各个市镇销售。贩运出江则以九江、安庆等大型港口为主,之所以运至这些地方,是因为鲜鱼运到这些大型港口后,又可通过更大的轮船转运至上海等地销售。贩鱼者以船贩为大宗,是说船贩之贸易额为最大。

除鱼类及虾、蟹、贝类等水产外,各内陆淡水水域还出产有莲藕、菱芡等副产品。渔民有的既打鱼、又兼采莲藕菱芡,明代文人诗集中多有吟咏,明代对莲藕、菱芡等产品也有课税征收。有的水乡人户有专种莲藕菱芡以为生者,如杭州府各河泊所所辖渔户又细分为多种类型,其中就有“菱藕户”。明清文人诗集中多用采莲等题材歌颂青年男女之间的爱情,为水乡文化之一种。

明清时期,四方贸易较以前更为发展,各地的水产加工产品不仅行销于本地,大宗产品或地方特产更远销外地,货物流通颇称繁盛。湖广两湖地区因河湖水系密集,营养度较高的中小型湖泊水域面积广阔,渔业生产十分繁盛,渔业在该区域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十分重要。这一区域可说是全国最大的淡水水产加工产品出产地。湖广之鱼盐货物远销、广销河南、四川及陕西等省。安徽安庆地区的加工产品贸易也颇称繁盛,如宿松县出产之银鱼干“每年由外商入境购买或本地商人自行收买转贩,以江西之九江景德镇等处为极大之销场”;虾米“运贩及销场亦与银鱼同”。太湖地区的鱼类加工产品如鲚鱼干、银鱼干、荷包等也远销外地。沿海一带出产的水产加工产品中则又有黄花鲞、腌鳗之类,也输出外地。

3.鱼苗生产与贩运

明清时期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淡水养殖业较以前又有显著的发展,养殖技术有很大的进步与提高,青、草、鲢、鳙的养殖方法尤为完善,并有鱼类专著和农书等相关篇幅进行经验总结,形成了一整套科学的养鱼理论。如明代黄省曾所著《养鱼经》及徐光启所著《农政全书》及其他文献都总结了当时的养鱼经验,从鱼苗孵化、采集到商品鱼饲养的各个阶段,包括放养密度、鱼种搭配、饵料投放、分鱼转塘、施肥、鱼病害防治、桑基鱼塘生态养殖等都有详细记述,达到了较高的技术水平,至今仍有参考价值。

鱼类产卵孵化后称为鱼苗,俗又称鱼秧。各种鱼类的产卵繁殖对季节要求有所不同,有在夏间产卵的,但大多数鱼类的繁殖季节在春季,如农人广为养殖的一些鱼类如草、鲤、青等鱼类就多在春季产卵。

不同鱼类的产卵繁殖对场地的要求也不一样,有的鱼类喜在静水中产卵、有的鱼类则喜在流水中产卵,但大多选择在江河河口或两种水系交汇、浮游生物饵料丰盛的水域为其产卵场,或称繁殖场。江西九江湖口一带为鄱阳湖水系汇注长江处,向来为一大型鱼类的产卵场地。岳阳城陵矶一带是洞庭湖水系汇注长江处,也是一个较好的鱼类产卵场。此外,江上凡为江河水系交汇处,一般都可能成为鱼类的产卵繁殖场地。

刚刚孵化之鱼秧细小如针锋,但经验丰富的渔人对于刚采集上来的鱼秧,就能分辨出是什么鱼,数量有多少。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这些鱼秧中往往混杂有肉食性的害鱼苗如鳢鱼苗等。如果没有及时将那些害鱼苗剔除掉的话,则养殖用的青鱼、草鱼、鲤鱼苗等就可能被它们吃掉。因此,必须辨认并剔除不利于养殖的肉食性害鱼苗。

因刚从江河中采捞到的鱼秧极为细小,因此,要用蛋黄、麦麸屑或豆末等精饲料喂养一段时间,待其稍长才能入池养殖。当然,鱼苗的培育方式视所采集到的鱼秧规格大小而各异。渔民的鱼苗捕捞与售卖获利颇丰,因此官府特设有税收机构向其征收课税。

适宜的自然水文环境使江湖交汇处之鱼苗产地具有丰富的鱼苗资源,从而形成规模盛大的鱼苗市场。规模盛大而集中的鱼苗产地市场与各地淡水养殖业对鱼苗的大量需求,推动与促进了兴盛的鱼苗长途贩运业。每至春间鱼苗孵化时,各地鱼苗贩运商即前往鱼苗产地批贩鱼秧至各淡水养殖水域出售。湖楚一带同为江湖交汇之区,也是鱼苗的盛产地。明代太湖流域淡水养殖的鱼苗来源地即为湖湘地区。太湖一带所长的草鱼,其体形尺寸一般尚达不到繁殖标准,只有湖湘地区长到四五尺长的草鱼才能怀子繁殖。商人每年到湖广一带贩卖草鱼鱼秧在该地区出售,当地民人购买鱼秧于池塘中放养,待养到一二尺长即可捞取上市售卖。

当然,除了九江湖口、湖楚洞庭这些规模巨大、覆盖地域广大的超大型鱼苗市场外,其它一些江湖交汇之地也有规模较为可观的鱼苗市场。如丹徒县高资地区孩溪江的鱼苗市场,也出现“取之市者,千里争集”的盛况。每到春天三、四月间,各地鱼苗贩运商必大量云集九江、洞庭等地批贩鱼苗,再经长途运输转往各地出售。人们通过长期的鱼苗捕捞生产及装载贩运,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人们认识到鱼秧的生命力较弱,而且由于数量众多,装载密度大,很可能由于缺氧等原因而大量死亡,因此鱼苗贩运对运输条件与技术的要求都很高。

明清时期,人们更纯熟地掌握了鱼苗装运技术。如丹徒高资孩溪江地区的鱼苗贩运,有专门的装盛器具和激水加氧装置,以保证鱼苗的高存活率。在运输途中的时间必须尽可能短,同时要求水中的含氧量要保持在一定的水平,稍低就可能导致鱼秧大量死亡。所以贩运者“云屯雾散”以缩短运输时间;容器中鱼苗数量巨大,便采取“昼夜摇动,瞬息不敢稍休”以增加水中的溶氧量,确保其高存活率。

太湖流域前往九江地区贩运鱼苗的鱼秧船,由于鱼苗在运输途中因数量多、易缺氧而窒息死亡,故鱼秧船以极快的速度行进,而且要采取活水舱等供氧措施。关隘都不能延滞其运输时间,以使其到达目的地、进入蓄养池前仍能保持高存活率。所谓鱼秧船“其行甚速,关隘不能阻止,由苏抚示饬在案”。可见其时官方对淡水养殖业的重视程度,以及鱼苗贩运所需条件与技术的特殊性。

总之,明清时期长江中下游地区的鱼苗生产与贩运业十分兴盛,这从一个侧面体现了该地区淡水养殖业的日益发展。渔民们在长期的鱼苗捕捞生产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鱼苗捕捞采集生产及贩运销售已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体系。鱼苗市场规模盛大,鱼苗贩运渠道较广,销售辐射范围宽。贩运方式多种多样,有鱼秧船,也有鱼秧担;资本雄厚的用特制渔船装载运输,小本经营的负担肩挑贩售。官方参与并干预了鱼苗生产与贩运的全过程,在鱼苗集中产地专设有鱼苗厂等税收及管理机构,采取一定的政令措施维护鱼苗贩运业的正常运行,但对大型鱼苗贩运商按鱼秧船的规格尺寸分等征收较重的船料税银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与阻滞了鱼苗贩运业的发展。

四 渔业经济地位的变化及其原因与影响

1.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渔业在全国的地位及其变迁

有明一代,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渔业经济在全国均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渔业经济,主要为内陆淡水水域的捕捞经济,在全国各省,包括沿海地区的渔业生产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如万历年间长江中下游地区包括湖广、江西全省及南直隶的绝大部分地区和浙江的杭嘉湖三府岁收鱼课数额约为全国鱼课总数的近70%。因此,可以说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渔业生产在全国处于绝对压倒优势。明代长江中下游各分区中以湖广地区的渔业生产为最盛,万历间湖广岁收鱼课占全国总数的近40%,其中今湖北地区的渔业生产又要盛于今湖南地区。湖北地区的渔业主要分布在江汉平原的沔阳、汉阳、荆州地区与武昌、黄州地区,湖南地区的渔业主要分布在洞庭湖平原的岳州、常德二府,湘资沅澧流域沿江一带也有一定的渔业生产。南直隶地区的渔业生产居湖广之次,万历年间其岁收鱼课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而该区域中仅淮河流域部分府州的渔业经济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也就是说,该数据基本上代表其时今安徽及江苏沿江地区的渔业经济在全国的地位,其中又以今安徽安庆地区的渔业生产为最盛,太湖流域亦有较为兴盛的渔业生产。此外,明代江西地区的渔业经济在全国也占有一定地位,万历年间其岁收鱼课约占全国总额的7.5%,该省的渔业主要分布在沿江的九江府及南昌、南康、饶州三府的鄱阳湖滨。

清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渔业经济在全国仍占有重要地位。康熙二十二年(1683)该区域岁收鱼课约占全国鱼课总数的60%(计入湖北、江西、安徽的全部及江苏的大部、浙江的小部),尚有湖南之课因另汇入杂税项下不可得而未计,否则其百分比当更高。其中湖北鱼课百分比最高,约占全国的近27%。其次为江西,该区域的渔业在全国的地位较明代后期有所上升,居全国的近12%。再次为安徽,占全国总数的近17%。江苏与浙江二省则各占5%有余。

时至清代后期,情形则已大不相同,长江中下游地区(主要即内陆河湖淡水水域)的渔业经济在全国的地位大为下降。长江中下游各分区清光绪年间岁收鱼课已只占全国鱼课总数的四分之一左右,其中湖北、江西二省的鱼课比重下降尤为明显,前者完全可以说明其时该区域的渔业经济在全国地位的衰落,后者则可能另有原因,如可能部分课税像康熙年间湖南之课一样进入了另外的统计系统。与湖北的情形相反,湖南地区的渔业在全国的地位则相对有所上升。沿海地区的海洋渔业大为发展,仅广东一省之鱼课即占全国总数的一半以上。

2.两湖平原产业结构的转变及其原因

明清以来两湖平原的产业结构发生了很大、很明显的转换,即由原来的渔业经济占据重要地位——渔业经济下降、渔农并重——渔业经济迅速退缩,几至无足轻重的地位。这一经济结构的转换几乎贯穿全过程,与各河湖平原地区的开发相始终。促使这种转换产生的原因有自然的因素,临县说书买卖婚姻也有人文的因素,甚至相互影响、相互激化。

(1)自然因素

湖泊水体的理化特性,如深度、温度、营养度、水源等直接关系鱼类的生存。在合适的理化特性下,有利于鱼类的生长,渔利颇多;相反,在不相宜的理化条件下,对鱼类的生存不利,渔利较少。适宜养鱼的湖泊绝大多数是中小型浅水湖,且多为富营养型,鱼类天然饵料基础丰富。湖泊形态的改变,由深变浅,由大变小,湖岸由弯曲变为平直,湖底由凸凹不平变为平坦,使深水植物逐渐演化为浅水植物,沿岸植物逐渐向湖心发展。由于泥沙不断充填和植物的死亡与堆积,最后湖泊转变为沼泽。湖泊在淤浅、填塞的过程中,其理化性质亦逐渐发生改变,淤浅到一定程度后即不再适合鱼类的生长和生存。湖水中的溶解气体,主要有氧和二氧化碳等。氧对湖中生物的生长发育具有重大意义;二氧化碳是植物进行光合作用不可缺少的原料,但水中含量过多时可毒害鱼类;沼气和硫化氢较多时,对鱼类和底栖动物也有毒害。

(2)人文因素

造成产业结构转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人口的增长则是最为主要、最为根本的原因。因为,很显然,鱼类等水产不可能作为维持生存的主要食粮。此外,单位面积水域的捕捞经济产值相对于单位面积田地的种植经济产值来说明显要低得多,故经济因子是重要原因之一。另外,官方的财政政策也是较为重要的影响因素。河湖淤浅到一定程度时,水体的理化特性不利于鱼类的生存和繁殖,渔利逐渐下降,渔业经济开始衰落。官方政府力求鱼课保持原额,渔民不堪重税,大量迁徙逃亡。官府又将逃民之课额摊征于仍存之渔户,渔民逃绝流亡的现象更趋严重,或者兼事、转营其它他行业,这是渔业经济进一步萎缩的社会原因之一。与此相对应的是,新淤出的湖田未予征收赋税,岁秋有收,则倍获厚利。于是地方豪绅竞相筑堤围垦,小民亦零星组织开垦,其短期效应颇为可观。官方见有利可图,亦大规模投资组织人力、物力修堤防水以开垦。不合理的财政税收政策不仅加速了渔业经济的衰落,助长了围湖圩垦之风,也引发并激化了土客矛盾和地区冲突等。当赋役制度不再适应于已发生改变的社会经济结构时,政府没有及时进行改革,或因官方体制守旧因循,虽敕令改革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而仅成具文。如豁免无征鱼课、湖田税亩、严禁私垸等等都滞后于经济结构转换的步伐,以致对渔民造成伤害而使地方豪民有可乘之机。经过长时期的实践检验,清代后期,一批官员已充分认识到大规模围湖圩垦与日益频繁、剧烈的洪涝灾害之间的利害关系,纷纷奏言上疏以试图遏制围湖圩垸的发展,严禁修筑私圩,对已有的部分妨碍水路通畅之私圩也采取刨毁的政策。然而,这些措施却仍然不能够遏止湖区围垦之势,已刨毁之私圩往往又复筑堤,新的私圩仍在不断发展。

3.产业结构转变带来的严重后果

(1)围湖圩垦与洪涝灾害的恶性循环

与上述产业结构的转换相伴而生的是明清时期两湖平原洪涝灾害的日益加剧。元代末年,湖广一带遭兵燹蹂躏,人口大减。明代前期,渔业经济在区域总体产业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时,人口、湖泊、渔业、农业各因子构成较稳定的生态经济系统,鲜闻水患。所谓灾害,是相对于人类生命财产的损失而言的,它是一个社会概念。当一个地区地旷人稀,或为水乡渔村时,即使偶发洪水,很少酿灾。明代中叶以后,战乱基本平息,经过明前期经济的复苏发展,人口增长,土地压力加大。于是出现盲目开荒的现象,河流含沙量增加使得河湖淤浅、淤废成陆。新淤出之湖地肥沃而易耕垦,故与水争地的围湖圩垸越来越多,湖泊面积萎缩,使得渔业生产的载体迅速、大量减少,河湖水体的理化特性亦朝不利于鱼类生长、生存的方向转变,渔业经济迅速衰落,经济结构向农业倾斜。就每次单独的洪水而言,其对于渔业捕捞生产并非灾害。洪水泛涨之时有利于鱼类进入各江河湖泊及支流并进行繁殖,秋冬水落后,渔民当年的渔获数量相对于小水年来说反而有所增加,对渔民来说未尝不是好事。如洪灾之年豁免赋税,因渔利反多,鱼课便不在开豁之列。但对于多次洪水及洪灾频率升高的长期后果而言,则是促使渔业经济衰落的重要因素。产业结构发生转换以后,生态经济系统的稳定性、各因子的平衡性被打破,河湖淤浅、萎缩造成河湖蓄洪泄洪能力大为下降,洪水一来,蓄泄不畅,遂决堤为灾。明清以降,两湖地区的洪涝灾害自有其空间特点与时段特性,即洪涝灾害爆发的周期越来越短,频率越来越快;灾情日益升级、为祸日益惨烈。洪水所携带的泥沙在各河湖就地淤积,河湖进一步淤浅、淤废成陆,新一轮围垦又开始进行,农业经济比重更大,渔业经济日益退缩。围湖圩垦的现象日趋严重而河湖水体进一步淤浅、萎缩,蓄洪泄洪能力进一步下降,洪涝灾害爆发更趋频繁而形成恶性循环。

(2)开浚河道与高筑堤防之争

围绕着洪涝灾害的防御和治理这一长期困扰长江中下游地区官民双方甚至中央朝廷的论题,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开浚穴口分流,疏通河道、弃田还湖以使洪水有所停泄;高筑堤防以防水患、以保民命,重围田圩垸之农业生产以为财赋所出这两大主张一直成为地方以至朝廷争论的焦点。两大主张在不同时期亦互有进退,但总的来说却是一直朝着后一形势呈不可逆转的势态发展,也就是说,渔业经济在不断地退缩而垦殖业在不断地扩展。

4.目前现状与未来展望

河湖水体淤浅、淤废成陆,湖区进一步被围垦,洪水成灾日趋频繁、烈度日益升级的恶性循环至今仍在延续。1998年夏秋汛期令人触目惊心的特大洪水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虽然抗洪抢险取得了最后的胜利,但人地关系的严重不协调是显而易见的,揭示出两湖平原上的洪涝灾害与社会产业结构的转换之间的相关关系或许可为当今两湖平原的经济发展与人地关系的协调等提供借鉴。两湖平原的开发要注意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兼顾,防洪、抗洪及河湖水系的治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那就是使偏于单一、脆弱的经济结构重新转换成双重、稳定的经济结构,协调人地关系,也就是说使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重新变得和谐起来,使日渐恶化的人地关系向良好的方向转化。

事实上,时至今日,整个长江中下游平原地区部分圩垸的退田还湖治理是切实可行的。历史时期的渔业生产主要是天然捕捞业,虽然在灌溉池塘等水域也有一些养殖业,甚至人工开凿鱼池养鱼,但毕竟规模较小、比重较低。捕捞生产的河湖水域,其单位面积产量有限,经济产值不如垦殖业,这也是社会经济结构发生转换的重要原因之一。现代人们已经掌握了多数淡水鱼类的人工繁殖技术,在大面积水体中也可以进行网箱养鱼,养殖技术大大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大为增加,经济产值颇为可观。如果将一些有碍水道、关系蓄泄分洪之区的堤垸退田还湖,在湖区推广鱼种的人工繁殖和网箱养殖技术,培养一批技术骨干,搞好鱼病防治等以保证单位面积产量的话,既可以达到蓄泄分洪以减轻水患的目的,又可以创造颇为可观的经济产值。这其中牵涉到部分圩垸居民的动迁与安置问题,有一定困难。但笔者认为,可培养部分原从事农业耕垦的圩垸居民转事渔业生产。每次洪灾过后,中央及地方政府乃至民众都要耗费巨额资金以重建家园,况且每年秋冬季节都要拨出大笔款项对堤垸进行保修维护以防洪,如果将这些资金用于宏观规划退田还湖、发展淡水养殖应是切实可行的。如此,最终可望实现国家与社会(人)、人与自然之间多层面的协调、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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