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文化-张世明:清末贻谷参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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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张世明:清末贻谷参案研究


摘要:复原清未贻谷案的来龙去脉,可积极揭示该案件的经济法律关键问题之所在,透视案件背后所蕴含的朝廷、蒙旗、汉族移民之间复杂的利益纠结。中国土地财政的历史源远流长,并非始于今日。清末蒙旗放垦过程中出现失误的根本原因在于受朝廷“以地生财”大挣快钱的政策冲动驱使所致。
关键词:内蒙古垦务 贻谷参案 土地财政
有清一代,遗留档案最多的清代刑案应首推贻谷案。不仅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有贻谷案件的单独全宗,而且在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贻谷案以及垦务档案也是镇馆之宝。尽管不乏关于贻谷案或者与此相关的清末内蒙古垦务的论着,但真正下工夫解读原始档案的论文难得一见。本文设定的目标是:一则以原始档案、报刊等过去尚未发掘的材料矫正目前学术界建立在不扎实的资料基础上对于案件经过和结果的意识形态化历史叙事;一则以小概大,通过贻谷案揭示清末民初社会转型过程中蜩螗沸羹的景象,从经济法律的角度重新审视贻谷案件蕴含的学理意义。
一、案情考索:权力场域的博弈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五月,岑春煊请开晋边蒙地屯垦。同年十一月,命贻谷督晋边垦务。确切言,蒙古垦务是由贻谷本身筹划创议的结果。岑春煊的建议之所以被采纳,显然与赴晋前以扈从有功而慈眷甚隆有关,更主要的是当时山西亢旱日久,灾歉频仍,致库储如洗,民生困重,连慈禧到太原后都不得不继续前往西安。资源的匮乏造成清帝国在空间力量上的衰竭。蒙古的贫穷使其屏障作用逐渐削弱,呈现出蒙王不足倚、蒙兵不足恃的忧患。通过举办垦务以拓利源,可以练军振武。安斋库治所引岑春煊《奏请开垦蒙地案折》就清楚地阐发了练兵、筹费与垦务之间的关系。[1]清廷任命时为兵部侍郎的贻谷督办垦务也是经过一番考虑的,绝非如后世学者所言纯系贻谷在两宫回銮拟派大员兴办西北屯垦之际丐荣禄请于孝钦的钻营结果。早在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时任侍讲学士的贻谷就陈奏请招商开采蒙古金矿,俨然以老于边谋自矜,但牵于众议,未果而终。[2]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十月,有兵部左侍郎头衔的贻谷复被任命为镶蓝旗蒙古副都统,所以简派为督办垦务大臣也是水到渠成之事。学术界的认识受到《清史稿》关于贻谷传记的叙述的误导,将次年扈驾还京,“兵部公署已毁,假柏林寺为廨舍。贻谷昕夕莅事,如在行在时”[3](P14319)作为其表现出众而获得督办垦务任命的原因。事实上,在贻谷奉命督办垦务之时,慈禧尚未回銮北京。
夫祸变之来,每相缘藉,是以风旋而上升,水激则弥悍。文哲珲原是绥远旗员,后任绥远城协领,贻谷到任后,将其荐拔为镇守归化城等处地方副都统,“于垦政进行久参机要,悉其底蕴。官位既显,觉副都统去将军一阶耳,而贻谷目使颐令,无殊畴曩,文哲珲意不能平,遂交恶,驯致互劾,贻谷罪状乃上闻”[4](P586)。原来,绥远城前任将军信恪于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为修理绥远军械,向清廷奏明由绥远列报。信恪卸任后,不但军械无所有,账簿亦无从稽查,这笔数千两银子的余款,竟无影无踪地不知去向。山西巡抚再三催促列报,贻谷追问该款下落,文哲珲无以答对,后眼见贻谷步步紧逼,遂反守为攻,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秋具奏向清廷揭发贻谷问题,请求朝廷派大员查办。有理没理,原告先起。在两个同样贪腐的官员彼此争斗的情势下,地位低的官员虽说可能在资源上不够雄厚,但设若先发制人,则以小博大,即便同样失败被革褫,其相对损失亦定然小于地位高的官员,从而赢得心理上的胜利。贻谷的彻底根究威胁到文哲珲的政治生命,其被压缩能量的爆发力得以充分动员起来舍命相拼。贻谷本系在科场、官场和商场上的多面手,一路踏着鼓点飞黄腾达,不料后院起火,从辉煌的巅峰顿然跌入人生的低谷。
清廷决定在蒙地放垦的目的原为敛银,如今文哲珲的奏折里说大批银两尽人贻谷私囊,这当然是慈禧不能容忍的,遂在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四月下令彻底查办。一般论着均依据清人笔记加以演绎:奕劻是出名的贪污纳贿的皇室宗亲,凡到京阴谋的人无不走他的门子。他当时正得慈禧宠任,炙手可热,得知鹿传霖要去查办贻谷,唯恐揭出干连自己的问题,乃推介绍英一同前往,但绍英实际上仅应声而已。鹿传霖自请查办,是受了张曾敭的鼓动。张曾敭与贻谷向有夙怨,此时极力落井下石,鼓动鹿去查办,并建议樊增祥作辅。但这些叙述每每不准确。
其一,张曾敭是张之洞的侄孙,鹿传霖又是张之洞的姐夫,由于这种沾亲带故的关系,两人过从甚密,张曾敭到鹿家走动,在鹿退值回家后推荐随从人员是可能的,但没有可能乘贻之危鼓动鹿“自请查办”。张曾敭担任山西巡抚,因为垦务与山西密切相关,贻谷的亲信僚属、该案中关键人物姚学镜等都是过去从晋省抽调差遣的官员,在贻谷剿办口外马贼、处理达拉特旗赔教地案等政务过程中,张曾敭和贻谷奉旨合作,在放垦业务上多有来往。正是由于垦务与山西有关,鹿在受命后向前来拜访的张曾敭咨询,揣度情理,乃很正常的事情。或许鹿欲邀张随行而张另外举荐樊,亦未可知。但是,台湾着名文史作家高拜石云:贻谷被参案发之时,“张小帆(曾敭)从山西巡抚开缺来京,方有抚浙之命,正待请训”[5](P320),故而推荐樊增祥随行。此论不确。张当时由于将秋瑾杀害于绍兴轩亭口一案过于血腥,遭到新闻媒体广泛抨击,不得不作为清廷替罪羊承担责任而去职。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清廷将其重新调回山西再任巡抚,来京陛见,以避风潮。张曾敭对前事表示不满,连上三本乞退,寓居京城,无所事事。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樊因与甘督升允不洽去职。张、樊二人在当时自然有俱为天涯沦落人的同病相怜之感,荐举樊亦合情理。据《鹿传霖日记》载,在查案出京前,“上赏路菜茶点,庆亦送路菜。申刻赴冰老(张氏晚年自号抱冰,故称之为“冰老”—引者注)处饮,同坐为小帆、云门,戌刻散归。”[6]在张之洞为其饯行的宴会上,张、樊均作陪,而且《鹿传霖日记》中还有其他相关记述,可以肯定彼此之间的关系相当密切,绝非泛泛之交。
其二,樊氏不仅治狱精绝,而且是庚子事变后清朝最高统治者辛丑二年“罪己诏”等重要文献的捉刀者。鹿传霖当时年事已高,远赴关外,自然要带上这把宝刀。对于樊氏而言,鹿传霖—向极为关照,这次专折请调以樊随行,也是给赋闲在京的门生开复的一个机会。橐笔依人乃是樊氏长技,在侘傺之余自然不会放过这一东山再起之机。贻谷本身在答辩词中言之甚明,樊与自己夙有嫌怨,通国皆知。这种质疑被外间演绎衍生,形成了清人笔记的故事版本:“或云增祥初与贻谷同在荣幕,一夕谈及旧事,极言官不可为。贻谷笑曰:‘君既不愿做官,何不学孟襄阳夜归鹿门。’盖讥其谄事传霖也。增祥引为大恨,至是遂借手报复,陷其罪至死。增祥人虽狡险,究不可因此遂宽贻谷之罪。”[7](P220)揆诸这一传言,其间仍存在不少疑点,既然荣禄和鹿传霖关系极为密切,贻谷之言无疑会开罪其倾身结纳的后台荣禄。这一故事版本估计是来自王闿运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九月二十四日的记载:“闻樊增祥在行在私事滋轩,同人呼为‘孟浩然’,取‘夜归鹿门’谑之。”[8](P13)戊戌政变后,荣禄以军机大臣管理兵部事务,兼统武卫五军,以懿旨照准调遣陈夔龙、毓秀、谭启瑞、聂时隽、奭良等文员参与幕府,赞襄密勿。贻谷则因替荣禄出谋划策,通过黄永思倡议的昭信股票使编练武卫五军得以解决练兵经费,为荣禄所依寄见重。这也是贻谷等人日后在兵部任职以及贻谷就绾军符、出任绥远将军的因缘。是时,贻谷作为后起之秀在荣禄幕府中日渐与樊不相上下,以争宠信而积不相能。樊之陕藩解职,传闻与贻谷有关系,因此樊更恨贻谷。这也属于影响之谈,难以凭据坐实。不过,遇到樊氏犀利如刀之笔,贻谷注定没有好果子吃。
肩负着查办“贻案”的钦命全权大臣鹿传霖和绍英抵达绥远城后,选择了归化城大旅蒙商之一“天义德”商号作为行馆,随后调取相关档案卷宗,传讯当事人员,并派随员前往办垦各地调查。从鹿氏日记可以觇见,其对贻谷一方颇为反感,不肯假借一词,在日记中称“贻某”,诸如“未刻贻送公司文卷,各件查多补造掩饰”之类载笔在所多有,而对文哲珲则颇为客气,尊呼其以“副都统”,而且文即寓于行馆,俨然与自己的随员一般。这样的爱憎分明态度难怪使贻谷愤愤然不平不服,后世挺贻之人称鹿、樊等公报私仇,贻谷“掉进了一场预谋已久的梯篓子(土话:套圈)之中”,这种说法未免过甚,但查办的确存在一定偏颇。此次查办前后历时不到一个月。樊增祥参与帷幄,极为卖力,最后将各项调查情况草拟奏折并经鹿、绍二人多次修改后五百里驰递京城。
奏折所举贻谷在督办垦务中的罪行,远远超过文哲珲的检举。简言之,奏折认定贻谷在督办蒙旗垦务中有“二误四罪”。所谓“二误”是误认宗旨、误用小人。“误认宗旨”这一条比较虚,属于方针路线问题,有些上纲上线的味道。关于“误用小人”,这是方式方法的错误,与前一条思想认识错误相关,堪称贻谷违法犯罪的另一重要原因所在。由于贻谷“误认”了放垦“宗旨”,所任用者不是贪婪无艺之人,就是庸鄙无能之辈,这些人在蒙地放垦中或朋比为奸,或假威图利,结果贻谷用小人反为小人所用,使朝廷的“恤蒙”变成向蒙民“攘地”。由于以上“二误”,就出现了巧设公司、匿款不报、朦放台地、误杀台吉“四罪”。
按照该奏折,除卖官受贿、克扣兵饷等罪状外,贻谷被认定侵吞所收地价二百多万两白银,数量之巨,令人咋舌。清朝最高统治者令将贻谷及其垦务官员革职拿问,封存所有公司及店铺财款,以备抵偿,由山西巡抚派员押解来京,交法部勘讯,监追治罪。贻谷感觉自己受到不公正对待,故大打悲情牌,向各省督抚寄送“辩白书”,以博取同情。此外,贻谷及其子侄在案发后为自己开脱的另一个手段就是通过金钱进行幕后活动。贻谷自不待言,而其子钟仑为吏部考功司郎中,其侄钟岳为吏部文选司郎中,均是深谙官场运作款要的聪明人,舍财消灾自然成为不二法门。当时的《申报》声称,贻谷收买言官,运动大臣,所费不赀。“第一次某御史之奏闻已费八千金,第二次之奏竟费万金以外,闻某学士已受运动将缮折代为申诉”,适值鹿传霖参劾贻谷有意逗留而作罢,而贻谷之所费已至数万金矣。[9]检对官方材料,我们可以认定此处所指的御史应该包括秦望澜、常征等。秦望澜在奏折中将贻谷刊送的《蒙垦账略》几近全文叙入[10](P383),是否果如媒体所言受贿枉法,因暮夜苞苴,事属隐私,秘密之甚,无从得确。我们不能断然否定一人传虚而百人传实的情况存在,但“贻虽以张、鹿两汉相之迫压,独能再接再厉,终得脱身,金钱魔力能左右一切,可叹也”[11](P133)。
复仇者往往需要挖掘两个坟墓。王宪章在鹿抚陕时为掌书记,有干才,亦为樊增祥所器重。在查办贻案伊始,樊增祥即命王宪章乘快马昼夜兼程前往榆林查封所有垦务案卷,以防止贻谷涂改档案和簿籍。王宪章与贻谷不合,在贻案中的角色更令贻谷子侄衔恨不已。在新政盛行之时,王任文选司总核,掌握铨选大权,挖空心思卖官纳贿,以偿宿负。在鹿去世后,吏部鬻官案发[12],被吏部司务厅掌印钟仑抓到受贿实据,无可遁饰。钟仑在吏部素邀上台器重,尚书陆润庠尤倚任之。[13]朝贵得赃鬻缺者何啻巨万,而此案赃款不过三千金,乃竟成大狱,贿买难荫及篡改选班的黄祖诒、三益兴金店掌柜黄德琨均被判处绞监候,秋后处决。[14](P500)揆厥救大不救小之例,王宪章官小力薄,成为被拿来开刀的祭牲而问斩,乃从小处着手,易于得力,形成对樊氏的反攻。但是,随后李范氏呈控钟岳案,贻谷一方又被整得狼狈不堪。
贻谷作为绥远将军从级别上来说高于总督,而其兼衔理藩院尚书从级别上乃高于六部尚书,所以“贻案”在官本位社会中的影响之大不难理解。此案不仅牵涉贻谷本人,而且关乎跟随贻谷遭此霉运的一大批中下层官员的去处。按照清朝最高统治者下达的谕旨,随同婪贿各员分别监追遣戍,历年办垦保案一并撤销。对于贻谷参案,一些人基于平日友情对此表示愤慨沉冤。例如,叶昌炽对鹿、绍二人查办贻谷案之坚决大感意外,有诗云:“忽非依样画葫芦,水至清时鱼则无。尺寸华离登禹甸,机宜文字出樊湖”[15](P195)。此乃隐射樊增祥公报私仇。而一些受到贻谷参案牵连的僚属自然也会申诉。按之档案,留用垦务官员王德荣等人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七月联名上书[16](P361),恳请信勤按款详查贻谷冤抑实情,力争公道。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即便贻谷案审结后,山西候补知府陈时隽于宣统二年(1910年)四月具呈大理院,情愿身代贻谷发往新疆效力赎罪。[17]这份呈词颇为动人心弦,表明后来山西民众为贻谷建祠并非无因。不过,有些申诉不乏异口同声的辩解,反映出相互关联和串联的攻守同盟,也同时暴露出贻谷并非完全被冤枉。贬贻派认为其收买一些“文丐”进行宣传以为扬汤止沸之计,洵不无道理。
与此同时,鹿传霖等也在制造舆论大肆指责。双方旗鼓相当,弄得满城风雨。朝中大老对于贻谷案意见不一。鹿在枢府,主严办,从而激浊扬清,力矫时弊。特别是樊增祥作为查办奏折的主笔对贻谷的异动深感忧虑,通过鹿传霖向法部施压,催促法部抓紧办理。[18]翰林院侍读荣光与贻谷不睦,案发后参劾贻谷子侄随同赴绥远,干预垦务,请法部并案审理,似有落井下石之嫌[19]。部分言官亦对法部处理贻谷案的效率表示不满。据闻有御史欲就此事参劾法部不作为:“法部审讯贻谷一案经年累月,尚无端倪,传闻有某侍御颇不满意,以该案赃证确凿,乃竟不能迅速办结,其中显有情弊,拟即具折严参,以儆效尤而重法典。”[20]贻谷参案在当时引起社会各方的普遍关注,外界对此案审理信心不足。但是,报纸存在捕风捉影的弊端,而且往往夸大其词。有的报纸比较感情用事,主张将贻谷蒿首市廛以为天下后世之贪残者戒,抨击说贻谷以金钱奴隶狗官乃得幸免,或云“贻谷罪案曾经某大老代为转圜,法部已有减轻议拟之说,近闻枢老召见时,窥探监国意旨,以此案久悬未结,其中不无可疑,似不以轻减为然,且鹿相国以原查不虚坚持甚力,故此案拟结之期殊难预定矣”[21]。宣统元年(1909年)三月,《申报》对贻谷案审讯拖沓、迁延反复进行了尖锐的批评,并转述其他报纸所载消息,称法部尚书戴鸿慈因碍于情面,托病请假,更暗示其受奕劻指使,延不销假。[22]贻谷不惜重金收买朝中重臣为其说项,且有庆亲王奕劻背后撑腰。与此相对,作为查办贻谷案的主导鹿传霖即便不出于公心,也必须维护自身查办结论的正确性。这两种力量的角力令法部无所适从,不得不谨慎从事,执中用法。此外,两宫宾天,清廷迭遭大丧,这也是贻案有所搁置的原因。解铃系铃,非鹿氏放手不可。宣统二年(1910年)七月,坚决主张严惩贻谷的鹿传霖去世,贻谷案角力格局被打破,为结案创造了条件。[23](P303)
从现有的档案中可以看出,较之年羹尧、和珅等案,对贻谷案的处理可谓“冷”处理。经查证,对原来认定为私分、贪污但确无根据,而本人提出来的申述又多方证明不属于贪污私分的款项,都未予定案而明确予以否定。原来说贻谷侵吞公款200多万两,而宣统三年(1911年)正月二十六日法部尚书绍昌等在上报朝廷的结案定拟折中,除案发后已经厘正归公之外,给贻谷最后定案只应追缴款41 930两。贻谷被判刑主要是因误杀台吉丕尔丹,依故入人死罪,增轻作重,以死罪律减一等,酌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系官犯,照章免杖从重发往新疆效力赎罪。贻谷案至此在法律意义上的审判成为定谳,但在道德层面的舆论审判尚众声喧哗。进入民国(1912年)以后,在财政部、农商部和内务部的推动下,后贻谷时代萎靡不振的察绥垦务开始重振旗鼓。既然民国政府要踵其成规而续图发展,就不能不通过肯定前清大臣贻谷作为先驱人物的遗迹合法性以肯定当下自身的行为合法。因为此时升科民地悉皆当日所放蒙荒,所以,贻谷旧僚岑春煊在民国十年(1921年)上书徐世昌后,北洋政府遂爽快地为贻谷督办蒙垦平反昭雪,并赐“耆英望重”匾额以示表彰。
二、案件的关键问题:揭开公司的面纱①
樊增祥在奏折中认为设立垦务公司纯粹是一个巧立名目敛钱的幌子的说法,贻谷针锋相对加以反驳。寻绎贻谷的意思,当初晋省旧押荒局延迟的原因除了晋省鞭长莫及以至于成效罔睹外,另一重要原因就是官府气息过重,应该引入商股,改造机制,使放垦别开生面,以畅新机。这不能不说确有所见。如果说开放蒙地的思想渊源比较久远,那么体制上的渊源就是张之洞在光绪八年(1882年)设立的丰镇押荒局。贻谷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正月十八日正式赴晋边督办垦务,抵达山西太原后,数月内进行调查咨询,狠下了一番工夫,从过去押荒局的经验教训中通过反思寻求有益的资源。这也是其后来能够打开局面的原因所在。在贻谷的垦放活动中,不仅晋员的抽派调遣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山西经验”也是重要的影响因子。放垦的成功不仅在于官方行政权力对于产权确立的单兵突进,而且可以通过经济垄断将地商驱除出市场,地商的存在是官方对产权确立的行政垄断无法实现的干扰,设立垦务公司对于“去地商把持之恶习”具有釜底抽薪的意图,以简驭繁,最终旨在推进土地国有化。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察哈尔都统祥麟曾言:“欲蒙地无私垦,必严科罪,欲蒙员无私放,必严惩奸商。”[24](P14319)这道破了贻谷之所以汲汲于设立公司取代地商的原因。换言之,双管齐下才能保障垦务局的丈放土地顺利推进,才能彼此呼应,相得益彰。另外,垦务公司也必须具有一定的行政垄断性质,才能凭借资本和行政力量的叠加优势实现排挤地商的目的。樊增祥的奏折中认为垦务局和垦务公司叠屋架床,其实没有参破贻谷垦务相辅而行的方略精髓所在。此外,贻谷在开办垦务之初,恰如自己后来所说,经费无出,恤蒙无款,遂有援案奏设公司之举。因为朝廷对垦务局不拨专款,地方税收不予留成,一切开销,统由所收押荒经费内列支。过去押荒局勘荒等所费不赀,均由地商支应经费,以至于地商竟敢借端多方诈骗,将此项花销转嫁于民,而地局罔加干涉。这也是后来押荒局在诸多利益纠葛中举步维艰不得不中辍的原因。贻谷鉴于在当时各省办理路矿及工艺局厂事务多招集股本设立公司的潮流,欣然接受直隶试用知府曹润堂等人的建议,以垦务公司为获得解决自我生存与发展必要资源的关键枢纽。
学术界在阐述贻谷筹建东路垦务公司时一般都如是言:东路垦务公司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八月成立,股本12万两,其中官商合股各半,每股100两,嗣又多集商股10股。在此令人难以索解和需要根究的是,东路公司的6万两商股是如何筹措的?按照贻谷及其亲信后来的供称,东路垦务开办后,由各厅局将地价源源缴交行辕,未便常由收支处出名兑收,于是复于归化城行辕收支处设立东路总公司名目,并由行辕收支处拨交晋款库平银8万两,又就地旧罚款1万,共款9万两,作为公司开办经费,然实未动用,但由收支处暂行发存商号而已,而所集商股亦并未动用。法部讯本明确指出,“观东路公司发收总簿,收到官商股本并未动用若干,亦未预交押荒,是以悬而不动之股本,而收安稳无穷之利益”[25](P72)。殆以该商股并未动用,垦务调查局和法部对于东路所召集的商股也没有仔细追查,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并未动用是一回事,而该股是否真实募集则牵涉虚假出资问题。该股从各方面材料来看,表面上的确存在,属于贻谷等招募的私股,但官股既然都是从西路公司挪移过来的公款,旋被贻谷提回转垫西路渠工,而商股如果是另行召集的六万两,那么加上西路公司的六万两,量值可谓惊人!从西路来看,贻谷是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将各种局费等化公为私后陆续交予西路公司商股22 200两,都甚为吃力,焉得复于东路轻而易举募得6万两?在当时公私扫地赤立的情况下,曹润田在京、晋等地募股甚难,因股本一时未克迅集,先向商号裕盛厚借银6万两,存备拨用。而且曹润田招集商股花费颇为浩繁,这是贻谷视为靡费并深致不满的原因之一。[26](P1035)很明显的事实是,外界对此的兴趣和财力均有限,真正的募集商股积铢累寸,其所需要的成本根本无法与将公款改头换面作为私股的文字游戏所需成本相比。无怪乎曹氏虽竭尽全力,仅募集股本共计本库平银38 300两,实际上远不如贻谷以及垦务人员等所招集之有名无实商股的互换巧作。在东路垦务开办时,西路毫无动静,东路商股就是西路商股的乾坤大挪转,以乌有之数循环虚抵,拨兑过账,未见现银,垦局和公司在法律上处于财产混同状态。不可否认,合法的商股确实存在,但数量不多,所以后来仅有少量真实存在的商股要求退还股本。[27]
西路垦务公司根据其时间先后分为前截、后截西路垦务公司。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由贻谷自集股本22 200两,曹润堂则已招有商股38 300两,始将裕盛厚借项还清。后又由贻谷及垦务人员在光绪三十年(1904年)续集股本54 800两,共计商股本115 300两。这应该是东、西路垦务公司的贻谷所谓商股的全部总量。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春间,将曹润堂所招晋省商股38 300两撤退。是年夏秋之间,复将晋省官股6万两陆续筹还,所未还者,仅贻谷及各垦员两次所入之股本77 000两。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正月,西路垦务前截公司改为后截公司。对于这次公司的重组原因,学术界沿袭查办大臣的说法,认为:西路垦务公司成立之后,实因贻谷见该公司获利之厚,非当初之预料[28](P1028),于是冀期独拥其利,以各种理由裁撤商股,自己积极入股。笔者认为,如果回到历史的场景去考察,从垦务开展的时间顺序和空间转移的视角予以解释,则许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因为此前是准备从西蒙入手,而后来恪于形势,及时调整策略,急东缓西,先易后难,在东路取得重大突破,垦利畅兴,积累了资金。而此时随着东路大规模放垦高潮结束,东路公司裁撤,垦务重心转向西路,资金和人员的转场必然要求贻谷顺应垦员的私人利益对于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和重组。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十二月,东路公司进款已畅,过去挪用的晋省垫款及存项8万两一并提回。在光绪三十年(1904年)十二月贻谷的奏折更提及,随着东路垦务将竣,事已无多,乃将公司与垦局归并一处,公司委员已经于当年九月移驻垦局,丰镇、宁远垦务两局的扫尾工作交付该处厅官接管,人员拨往西路垦务当差。[29](P299)在这种资源掠夺式开发高潮结束后,东路垦务公司虽然存在,但基本上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将军信勤调查垦款第一奏略云:西路公司原议代垫达旗教款14万两,即领达地2 000顷,奏明有案。后又谓所拨之地,开渠须费,借口争添,遂于原领2 000顷外,多得达地600余顷。该公司仅垫银13万余两,而渠费又出自公款,是该公司不费一钱,而坐得600余顷之地。既多得地,预计可以获利,遂将实曾垫款领地之晋股撤还,而将东路公司私股余利掺入,冒充领地股本,是以晋股甫撤,旋将公司截算,俾各私股得群分余利,此项私股,率由东路公司余利拨入,而东路公司余利,原系朋分公款,且其中垦务大臣在垦人员之役为多。[30]综合各方面的材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贻谷之所以能退还曹润堂的股本,是因为东路垦务公司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春停业,赚得了第一桶金的垦员自然囊橐充实,具有投资生利的冲动。贻谷等人将东垦之得利六万余两划拨到西路公司转作股本以期继续获利,“官公积项下多用以挹注西路公司,及由贻前大臣等取作伙开铺号之私”,这样做也就达到了“既分东利,又取西赢,辗转滋生,获利无既”[31]的局面,由此酿成朋分东垦之利以充私股的弊案,可谓垦务参案中的一大关键。
按照《东路蒙旗垦务公司章程》第1条规定,“本公司之设,系经钦宪奏定官商合办,原为济官力之弗问,救积年之宿弊;裕筹国课,开拓利源,端在于此。除领官本一半外,仍须招集商本一半。其商名、堂名、铺名,详注底册,不得影射假借,并不准股商将股禀辗转鬻卖,及有质借银钱各行银两等事”[32](P2)。在清末公司举办过程中,记名股份与不记名股票的区分不甚严格,本来也没有自由流通的证券市场,而兼之受到中国本土的财不外露藏富文化的影响,故自同光以来,当时的民用企业股票一般采用记名式,主要是为了便于管理股权和支付官利、余利等,购股者多不署真实姓名,股份的假名几成惯例。这恰恰为贻谷违法侵占和转移公款入股等开启了方便之门。
贻谷既设立垦务局,又设立垦务公司,既官又商,既商又官,官商合一。以丰镇分公司为例,丰镇垦局人员兼充东路公司员司,公司人员即垦局人员,一身二任,一条鞭式的政企合一形成了合法而最佳的官商勾结模式。公司并无向垦局缴纳分文押荒,但却从收款中可以见到垦务局放地收价解交公司的情形,而垦务局所报的津贴、车马费等却又在公司地价项下支出。该公司的主要支出以6 077两的薪工补贴最多,占全部支出50%以上。次为车马费用,竟有2 728两。据该分公司月报声叙,此项车马费用支出无不是某人由垦局赴某处及某日回局支银若干等等,垦局的人员车马费用的支出,竟算在了该分公司支出项下,其余局费亦系公司与垦局分认,作伪情状已盎然可见。正是因为各员人等皆在垦局,而公司不过是垦局成立的一名目而已,所以公司申详文内有自称卑局者,在事各员的种种破绽使此层关系昭然若揭。[33]此外,公司之垦员多是兼以垦局之要职,除于垦局照章支领薪水外,又以公司兼差名义再支津贴银两。贻谷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闰五月二十八日札垦局公司云:以后垦局绳丈各员普兼公司收地差使,应给津贴,着公司总办于年终酌量给予。[34](P1040)到光绪三十年(1904年)九月,东路垦务公司因事已无多,人亦裁减,遂与垦局归并一处,公司各委员移驻垦局,放地、收款等善后事宜均交由后者代为办理。[35]这种法律上的人格混同均见诸贻谷奏折,毫不隐晦。
公司假如用股本垫缴押荒,犹可谓垦局借公司之力,但考之东路公司实际情况,不但未缴押荒,抑且并未领地,检查册内所列,凡张家口、独石口、多伦诺尔等处放地收价,均系垦局暨各厅放地后除收每亩押荒三钱归公外,将地价归于公司,并将地数移知公司,乃得据以造报,明明各厅局所放之地,而曰代公司转放,明明厅局所收之地价,而曰代公司征收,受领标的时随意以彼此名义,财务、人员和业务三方面的混同纠结在一起,使公司人格失去独立性。斌宜直到在法部开列呈清时尚云某厅某局代公司转放地若干,征收地价若干,盖已习非成是而言不避讳,以至于自贡纰漏。公司既未缴押荒,又系托名商股,代收代放由厅局分任其劳,余利花红则归公司独享其利,具体交易行为并不单独进行,法律人格已经形骸化。
自筹办垦务之初,有限公司就被贻谷所高调标举,借势大做文章。这其中大有深意,说明其善于利用法律的伪装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从法理言之,公司在联合资本的集合作用发挥淋漓尽致的同时,其有限责任等制度设计的将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区分开来的隔离作用亦至关重要。其初衷乃在于鼓励投资,降低投资者的风险;而这种制度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使公司成为其非法牟利的傀儡。樊增祥在奏折中所使用的“巧设公司”一语就是对于公司异化的准确揭示。从樊等人开始,信勤和法部所从事的工作就是层层剥笋,逐步揭开贻谷所设公司借官权谋取私利的面纱,从而最终实现直索,以昭正义。而贻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进行各种色彩的涂饰,以求通过层次迷雾掩盖自己的所作所为。东西两路垦务公司的发展就是贻谷等人私股急剧膨胀的发达史。随着垦地的展开,贻谷的私人利益领地迅速扩张。贻谷及其亲信隐名其后,据以为利薮,成为玩弄空手道的操盘高手,称其假公渔利洵非苛论。
三、案件背后的实质:资源配置与利益平衡
接连不断的丧权辱国,赔款割地,已经使得清廷国库奇绌,面临资金链断裂而支出刚性的尴尬局面,为了解决财政危机,别无他途,只好从土地上打主意。受“以地生财”大挣快钱的冲动驱使,加之当时蒙旗因为教案赔款产生地方债必须偿还,急无良策,清廷遂任命贻谷为督办蒙疆垦务大臣,揭开了蒙古地区历史上一场大规模的“土改”。值此时艰,朝廷练兵需款孔亟,竟如悬釜待爨,在内蒙古地区如火如荼地放垦就是为了聚敛帑银。可以说,中国土地财政的历史源远流长,并非始于今日。清朝这一政策的后效必然是在放垦过程中急功近利,甚至不择手段。见效快的敛钱就是收取押荒银,以济要需。由于贻谷的放垦主要是清理整顿,而开发的色彩较少,所以历史学家评论称,当时总司其事者狃于收价,予奖之部章专以多收荒价为功,既不能于旧垦之外多辟新荒,且转夺旧垦之田归诸新户,种种盘剥,以致民蒙胥怨,实边美政竟不克行。推厥初衷,清朝放垦旨在广开财路,解决财政危机,收取巨额的押荒银和升科银以裕国帑,冀图“垦务朝令一出,暮入千金”[36](P110),但望之太奢,从贻谷上交朝廷的款额看,答卷成绩很不理想,六七年间仅上交户部银22万两,对于资金极度短缺的清廷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失望之情不言而喻。也就是说,清廷最高统治者对贻谷的政绩表示失望,也是从经济利益上考虑的。从逻辑上说,贻谷的失误根源恰恰就因为放垦政策本身存在内在缺陷。
按照清朝法律规定,蒙汉不准交产,民间辗转典卖虽有相当代价,然系私相授受,政府未尝承认,不得视为管业,具有法律上的安全隐患。很多移民生活在法律不承认、不保护的空间里。殆私垦久干例禁,故蒙人不曰开垦而曰开荒,以避私垦之名。各蒙旗各行其是的私垦,借永租为不卖之卖,就如同当今的招商引资,是当时经济发展的主要引擎。耕地农民与日俱增。此等农民与当地蒙民私相授受,开垦公地,引发蒙古社会内部产权从公有向私有化转移的变革。户口地(有些地方称为“箭丁地”、“生计地”)的法律制度推行即在于避免私自放垦引发的混乱和无序,降低不公平感。例如,乾隆八年(1743年),土默特部奏闻清廷,谋欲杜绝私垦,乃将归化城土默特地亩,依村户之多少,分与蒙民私有,名曰“户口地”,另留村地一部,为合村公共牧场,并颁禁令。史料记载,在杭锦旗,“蒙民户口地,向以个人势力之大小为受地之标准,既不能计口授地,又不能称物平施,有力者坐享膏腴,无力者贫无立锥,立法不良,是亦专制流毒之一斑而已,,[37](P42)。清代蒙古社会内部进行的重构释放演化的动能,使得外部规则的含义也被重构。私垦造成蒙古社会内部的情境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从而创造比较制度优势。“人民租种蒙地。每年出钱若干,谓之地谱,设令蒙古地主累世相传,后世不知其地之所在,则只按年凭账吃租,并不问其地有无变迁及转移何处,故有云‘蒙古吃租,认租不认地’。”[38](P750)更有甚者,经过层层顶递,蒙主仅有租权而无撤佃权,任管佃户如何转顶,不得过问,并且因为佃顶太多,世产流传,半多迷失,连收租权亦风流云散,即欲自务躬耕,尚须辗转他租。本分者自奸诈之民得值本难,强忍甘难,遂不质于公,聚众私斗,争田攘地。蒙汉缠讼,起于地事居多。[39](P7—8)从鄂尔多斯扎萨克郡王旗台吉等非常不通顺且错字甚多的共同陈诉档案中也可以看出,所谓“强梁汉民”与“善良我们”的“穷苦蒙众”之间为土地的争乱极为激烈。[40]清代后期,蒙人因放地过多,隐虑将来游牧不便,频频倡为闭地之议。但经过长期历史发展,“汉民舍蒙古之山田,无可耕种,蒙古离汉民之租银,不能谋生”[41],复杂的利益格局已经超出了简单的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的解决能力范围。
清初以来,由于绥远地区所实行的封建领主制体制、畜牧业经济对土地所有权要求的迫切程度不高,这一问题长期未能得到解决,从清初以来一直就存在的私垦泛滥在一定程度上与此密切相关。农业的发展需要对土地的所有权、从而对土地的“四至”以及由此决定的土地收益加以明确的界定。放垦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清理积案,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向前推进。这既说明了产权模糊在边疆社会的普遍性,也标志着政府介入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秩序的化身。垦户的确较之过去必须多付出一些成本,但产权的国家保护对于其利益的维护和发展的贡献也必须被计入其利益的增加之中。资源竞争矛盾的加剧是法律规则产生和变化的根本原因。清廷以政府权力介入,可以为垦户的产权提供有力的背书,自然有其获得权力溢价的基础。从垦户而言,这是具有利益预期的法律保障,但对于由此产生的成本并不心甘情愿地埋单,所以民情观望,清理则府怨,谤腾衢路,必然指责搜括惨毒。贻谷固常自言革除地商之积弊,但地商在承租蒙地后转租与人,每顷收种户租银二三十两,而分给蒙人五两,垦局招民领种,收租银至四五十两,而分给蒙人亦仍五两,是谓有损于种户而无利于蒙人,丝毫显示不出办垦之胜于地商私种。这是仅就蒙汉生计言之,而其影响所及,遂至农业困敝,择种靡常,培壅无资,地力以竭。[42],“不垦蒙地则已,垦则蒙人必有怨者,不收押荒则已,收则民户必有怨者”[43](P1138)。
在贻谷放垦之前,达拉特旗即存在永租地,由地商向蒙旗租种土地,订立永久租种契约,许退不许夺,与活租地、短租地相对应而言。蒙地放垦开始后,达旗等不肯让渡土地所有权,只允垦务局可以开渠招民垦种,永租不放,而土地所有权仍归达拉特蒙旗等。因此,这一带的收租方法还是一仍其故。其他旗将土地报与垦务局,垦务局招民人耕种,所得租银与蒙旗共分,土地所有权归属垦局;而按照《达旗永租草章》[44](P439—441)规定,达旗永租地所有权归蒙旗所有,招领民人由垦局进行,不收荒价,唯课岁租,所得租银,与蒙旗共分。光绪三十年(1904年)达旗永租地有九十七顷,三十一年(1905年)放地2 006顷,三十二年(1906年)放地2 033顷,三十三年(1907年)放地3 122顷,三年共放永租地7 162顷。[45](P4)每年所得租银提二成作为修渠经费,其余七成归公,三成归旗。这种制度在内蒙古的大部分地区得以实行。杭锦旗放垦杭盖地的岁租全归蒙旗,而准格尔旗黑界地的岁租则是二八分成。通过这一制度,蒙旗的利益被份额化,垦户的产权得以清晰化。然而,所给蒙旗地价又称“蒙款”,时有短欠,岁租往往不能按时支发拨付,且垦局推诿扯皮,使得蒙旗往往徒劳往返,对于放垦仍不愿与公家经理,而宁愿地商私租,租价虽少却可以届时取值。[46](P10)
当时各地商包租蒙旗外垦地连阡接垄。这种炒地的投机方式由来已久。放垦事关民生,原垦民户补缴地价,领照管业,这具有保障普通民众利益的价值取向。地商包揽把持形成垄断,殊与原垦原领方针之本旨相抵触,将侵害其他民众备价请领的机会,致启土地抛荒闲置和地价飙升之弊。但地商把持被悬为厉禁,而专设垦务公司仍是垄断,并且是被赋予规模更大的垄断为王地位。从理性的制度设计角度而言,民间私人公司是可以吸收引入领地开发的,而垦务公司恰恰应该作为一般的商业公司介入,将放垦的权力收归政府机构。纵然地商存在坐地起价等非法牟利的活动,但是,整肃地商包揽与对地商的财产征用是不同的法律行为。贻谷通过行政权力的压迫使地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达,地商经年累月积攒的财富转瞬之间就打了水漂,如此官侵商利不啻随时随事抑勒诈索,暴露出诺斯所谓的掠夺性国家的本质。凭借政府掌握的权力资源,贻谷等人对于地商的私权强取豪夺。既然可以在公益的旗号下轻而易举地剥夺私权,那么业力轮回,不可侵犯的私人所有权的重构就会艰难曲折。虽然地商为了个人利益可能造成罔顾全局的行为外部性,干渠与不及一二里专门浇灌本垦户地亩者不同,属于基础建设设施,八渠统归官办存在合理性,有利于全面通筹,发挥政府为经济资源开发平整场地的廓清功能,也符合中国治水社会的特色,但是,政府干预亦非灵丹妙药,政府作为经济主体参与资源开发应该按照向地商发还工本,贻谷的措施表现出浓厚的国家主义色彩,以至于地商的合法利益在国进民退的浪潮中被严重忽视了。
渠归官办以后,垦局就迅速发现五大股之地渠水全无,光阴咫尺,种户嗷嗷。经查系由于渠路正口未修,在三湾废口以下铲底七寸,含混报竣,遂至水不能进地,渠甫修复同废弃。故垦户恳求垦务委员兴工或饬垦户自己以渠租挑挖。垦民势如散沙,倘若民修,其势愈散,其力愈微,其弊愈甚,渠不期塞而自塞,地不期荒而自荒。另一方面,官办则耗费无算,所开田亩未见加多,且所收荒价租资全数赔垫渠工,犹虞不给,何况时值国势衰微,官力不济,难以跛行继续。甘云鹏也认为,如果垦户对于渠工没有密切之关系,对于田亩没有极意之经营,则民无恒心,地无专属,无法达到田野尽辟、渠道流通的目的。[47](P6)如果渠地盈利,蒙古上层尚可分润一二,但官营以后在很长时间内陷入亏损的泥淖,应纳租资蒂欠甚多,使蒙旗难得杯羹,远不若昔日从地商处得到的收益。
放垦涉及各方利益调整问题,必须在多元的利益诉求中参酌得中,寻求平衡。正如贻谷等督办垦务的官吏所承认的那样:“夫分其固有之田亩而酌以值,未有不抗者也;夺其已据之私利而尽诸公,未有不争者也。强者阻挠,弱者疑虑,宽之侮至,蹙之变生。”[48](P162)虽然贻谷为笼络蒙旗王公,以升官加衔及贷款方式,引诱其乐意自动提供辖旗内土地,但行之未久,即引起蒙人此起彼伏的抗垦风潮。普通蒙民的声音在文字史料中难觅踪迹,即便上层蒙古王公的声音亦鲜见形诸楮墨。当然,言语和行为仅仅是形式上的差别,而述行本身并不可截然相分,以言行事,言在行中,以行言事,行胜于言。风起云涌的抗垦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不满的最强音,是以行动直截了当表达自身的诉求。其中可以肯定的是,一些蒙古上层因为利益所系,是最为坚决的反对发声者。他们的利益损失最大,放垦对于他们的既有权利冲击最为强烈。黑界地从设局放地一开始,就遭到蒙、汉农牧民的强烈反对,“正如野猿家鸡,彼此一穴,不能有生者也”[49](P1087)。正是这样,准格尔旗的抗垦运动从黑界地迅速蔓延开来,并在丹丕尔的领导下开始进行武装抗垦斗争。
在贻谷的奏折中,“恤蒙旗”是出现频率极高的词汇。蒙旗和清朝中央政府一样,都存在财政吃紧的窘境,债台高筑。从文献和档案中可以看出,以部旗公债的形式出现的高利贷偿之不尽,使整部整旗陷于赤贫境地。例如,杭锦旗贝子欠有外债甚巨,无力偿还,遂对蒙民账房每年计户摊派三两至四五两不等,如内地之房捐、铺捐,蒙民苦此苛政既深且久。[50](P22)贻谷讲到一个案例:“扎萨公旗有馆商宿于蒙家,胆敢肆淫,执商送于公,公恐商挟而索债,但鞭其蒙妇而释商,厚加以礼貌,是以公而屈于商也。”[51](P375)这一案例反映了经济力量引发的社会权势的升沉和外来寄民资源控制力的增强。如果说寄民的大量涌入和土地权利的默夺潜移已经侵蚀了蒙古地区的传统利益格局,那么清末政府的放垦则意味着对清朝与蒙古藩部传统关系的重塑。开发资源必须与当地民众处理好关系,否则寸步难行。放垦必须与蒙古王公台吉相商而行,“必非得蒙心不可”[52]。殆“西盟本封建之蒙旗,土地为其所自有,私租私放视为固然。一旦令其指报归官,则碍牧失地之言纷然而起”。“蒙人所最虑者,失其租耳。”[53](P538)当时有识者就指出:“盖蒙人历来得银有限,失地极多,延及于今,沃壤尽为人有,几无栖身之所、养命之源,不趁此宽为筹备,使之藉有生机,诚恐穷斯必滥,异日之铤而走险,其祸不止边氓受之,而边氓必先受之。故今日之优恤蒙人,正为边氓预谋久安之计也。塞外晓事父老亦多以此议为然。”[54](P1689)这种预言迅速变为现实。利益纠葛异常复杂的放垦最终还是掀起了丹丕尔案件的轩然大波。
如果说放垦动的是蒙民利益的“奶酪”,那么牧民的“奶酪”被侵蚀后最为明显的结果就是安置牧场狭窄和质量低下。贻谷在公文中高调宣扬自己在察哈尔放垦过程中如何利导磋商以期垦牧两无所妨的得力措施,但是,具体的实践往往与娓娓动听的官样文章大相径庭。例如,包局担心蒙众哓哓不休以偏枯为词力垦酌留牧地,在详文中就透露出对于普通牧民赖以生存的草场被挤压后安置的敷衍了事。其文曰:“以卑职等愚见所及,莫若将勘过不堪耕种之地,量为拨给,以恤蒙艰。,,[55](P89)在放垦中,牧民集体由于相对于政府而言处于弱势,容易被剥夺,又由于事关生存,他们就会起而誓死捍卫自己的利益。牧民在抗垦斗争中提出的利益诉求非常简单。通过“年老蒙古数人”经手和妥协拟定的“章程四条”明显反映了这一点,包括:牧场地内之水租分别蠲免;牧场地内之红柳柴,砍伐以时,并照旧酌收柴钱;旧有蒙古坟墓谕禁浇种;会查贼匪以免偷窃牲畜。
原则上说,社会矛盾不仅不能被法律所化解,反而往往是法律的副产品。现代社会学并不将“纠纷”作为“贬义”的术语,而是将纠纷增加视为社会多元化、复杂化乃至演化的重要指标。秩序并非从外部施予,而是通过系统各组成部分的互动内在产生。正如冯·佛斯特(Heinz von Foerster)所言,除了“从喧闹中而来的秩序”以外,什么也没有。[56](P90)法律无法掐断再次发生纠纷的线索,导致作为冲突的“再诉讼”过程的必然结果的有效率法律规范建立。一个非效率的产权分配将继续产生再诉讼的动机,直至达到一种效率的状态。贻谷自督办垦务以来,将士默特地区的熟地重行丈放。种地者交银即给凭照,蒙民户口地新典出者,因限期勒交荒价,蒙民拮据不能按时交出。耕地汉民一交荒价,地即成为汉人所有,由此造成蒙汉隔阂,诉讼者近四十年,毫无头绪。此种纠纷直至新中国成立后进行土改才全部解决。[57](P12—13)若汉民交不起押荒银,委员另招,那么,商户佃财旧户,往往又会死守不舍,不肯将赀财苦辛尽尽捐弃。[58]这同样也会引发新老垦户之间的矛盾。
四、结语
降及清代末叶,清廷国库空虚,经费无源,不得不挖空心思罗掘搜剔,用放垦内蒙古草原的办法来医治财政困难那个“眼前疮”,是剜掉了蒙旗的信任和支持这块“心头肉”。开放蒙地从根本上说是历朝历代开边导致王朝覆灭的剧情模板的演绎。清廷对于放垦本来没有长线思维,急于见利,期望增辟财源以保持其行政机体的正常运转。政策扭曲的基因就存在于政策本身。当事官员置身其中作为代理人,就会为自己或多或少谋取私利,从而产生代理人成本。清朝对蒙旗土地由原来禁垦、限垦的政策,进而转向全面放垦的新阶段,这种利益的格局改变其实是将蒙旗的一部分利益转化归诸清朝中央政府。从本质上说,官放蒙地就是由清政府自己来当地主。这是蒙古从同盟转变为藩部、再由藩部转变为内地的地位逐步沉沦。蒙古地区是清朝的后院,一向不允许汉族官员插手其间,此时不得已仍然必须启用满人进行料理,贻谷从各方面来看都是比较理想的人选。不过,清朝的后院都被开荒种地,那么离王朝后院起火也就指日可待了。
【作者简介】张世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注释:
①英美法系中的“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往往被类比为大陆法中“直索(Durchgriff)责任”或“透视”理论。本文借用“揭开公司面纱”概念,旨在揭示垦务公司的内部结构和实质特征。
【参考文献】[1]安斎库治「清末に于ける绥远の开垦」「満鉄?{查月报」,1938,18(12):1-44;1939(1):14-62,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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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四百五十三,列传二百四十,北京,中华书局,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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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记樊樊山查办贻谷案》,载《清朝野史大观》卷4,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1。
[12]《法部尚书廷杰民政部右侍郎林绍年奏查明吏部司员通同作弊按律定拟折》,载《政治官报》,宣统二年(1910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千四十五号。
[13]廷杰等:《奏为更正奏结鬻官案内黄祖诒一案罪名请改绞监候事》(宣统二年十月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片,档号:03-758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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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赵全兵、朝克主编:《内蒙古中西部垦务志》,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8。
[17]陈时隽:《陈时隽情愿代贻谷发往新疆效力折》,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藏。
[18]《贻谷到京后运动续志》,载《申报》,190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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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某侍御拟参法部之传闻》,载《大公报》,1909-10-24。
[21]《贻谷罪案之难定》,载《大公报》,19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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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荣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1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
[24]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一百二十,北京,中华书局,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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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钦差垦务大臣全宗》,全宗号433,目录号1,案卷号458。
[29]贻谷:《垦务奏议》,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十一辑,第102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
[3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缩微胶片,贻谷案,第1卷,第000876拍。
[31]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钦差垦务大臣全宗》,全宗号433,目录号1,案卷号380。
[32]《筹办东路蒙旗垦务公司章程》,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藏。
[3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缩微胶片,贻谷案,第1卷,第001048拍。
[35]《奏为察哈尔左翼垦局与东路垦务公司归并事》(光绪三十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附片,档号:04-01-22-0066-076。
[36]黄时鉴:《论清末清政府对内蒙古的“移民实边”政策》,载中共内蒙古地区党史研究所编:《内蒙古近代史论丛》,第1辑,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3。
[37]吕咸等修,王文墀纂:《临河县志》,民国20年,卷中,纪略。
[38]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9]森田成満:清代土地所有権研究,劲草出版サービスセンター,1984。
[4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缩微胶片,贻谷案,第2卷,第000678-000684拍。
[4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缩微胶片,贻谷案,第3卷,第000903拍。
[42]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钦差垦务大臣全宗》,全宗号433,目录号1,案卷号398。
[45][46]金天翮、冯际隆纂修:《河套新编》卷十一,北京,民族文化宫图书馆,1981。
[47]甘鹏云:《调查归绥垦务报告书》卷一,晋北镇守使署,1916年石印本。
[48]贻谷:《蒙垦陈述供状》,内蒙古图书馆藏清末铅印本。
[50]古屋素五郎:《前绥远垦务总局资料》(伊克昭盟、准格尔旗),蒙古联合自治政府地政总署,1940。
[51]贻谷:《绥远奏议·奏为遵旨筹议体恤蒙旗谨陈管见》,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十一辑,第103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
[5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缩微胶片,贻谷案,第2卷,第000312拍。
[55]西北垦务调查局编:《西北垦务调查汇册》,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
[56]Gunther Teubner. Recht als autopoietisches System.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1989.
[57]金启孮:《清代蒙古史札记》,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0。
[5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缩微胶片,贻谷案,第3卷,第000904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