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国-督促与应对:晚清教务教案中中央政府与地方官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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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督促与应对:晚清教务教案中中央政府与地方官的互动

晚清,随着洋教在内地的广泛传播,教务渐渐成为重要的地方政务,又因为各国(主要是拥有保教权的法国)公使对教会的庇护,教务教案不但是内政,更成为外交。对其处理是否得当,不但影响到一方一地之民教关系,更影响到官员的仕途。随着越来越多的官员因教务教案而获咎或获奖,官员对于教务教案的态度和作为亦在慢慢地发生改变。另一方面,鉴于历次教务教案的严重后果,中央政府多种措施督促各级地方官员妥善办理教务教案。但地方官自有其处境与考虑,中央的要求到州县一级即大打折扣,并未得到全力遵循。面对教务教案,中央政府与地方官之间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和微妙的互动。引言
晚清,天主教和耶稣教(以下合称洋教)凭借武力进入中国。不但获准进入内地传教,而且所到之处,地方官对教士必须厚待保护。
然而,长期的禁教政策和对西方世界的陌生,加上对中国文化近乎自负的自信,多数中国士人(当然包括官员)对来自“西洋蛮邦”,不信孔孟,不祀祖宗的洋教从心底里就十分鄙夷,斥之为邪教。加上此次洋教挟武力而来,传教条约皆为城下之盟。教士教民又依仗洋人势力与地方官绅抗衡,侵蚀到官绅的传统权力和利益。因此在洋教获准进入内地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多数内地地方官对于教会、教士和教民都相当敌视和排斥,态度温和一点的则以僧道之流视之待之。
可是,洋教士完全不同于僧道等方外之人。首先,洋教士到内地传教,须执有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下简称总署)所发的护照。每到一地,须到官署投验护照,地方官验明后则要照约保护。如此一来,地方官便难免与教士晤面往来。其次,教士在一地设堂传教,本地民人奉教而成为教民。教民虽然奉教,但依然生活在原有的社区之中,田土户婚,样样参与。并且,至少在理论上,教民依然是官府治下的子民,缴赋税,打官司都要找官府。但另一方面,教民与教会关系密切,遇事常请教士帮忙,而教士也认为自己有义务帮助教民免于地方官员的歧视与苛待,故尔乐于出头帮忙。由此,即便普通的中国民人之间的纠纷,只要当事人一方是教民,也常因教士的干预而一变为教案,上达省级大吏乃至总署(当然还有各国公使)。
因此,1860年之后,即使偏远如四川,教务教案也渐渐成为地方政务的重要部分。又因为各国(主要是拥有保教权的法国)公使对于教会的庇护,教务教案动辄成为中外纠纷;洋人动辄以出兵相威胁,处理不当即可能招致“中外开衅”。因此,教务教案不但是内政,更是外交。对其处理是否得当,不但影响到一方一地之民教关系,更影响到官员的仕途。随着越来越多的官员因教务教案而获咎或获奖,官员对于教务教案的态度和作为亦在慢慢地发生改变。
另一方面,鉴于历次教务教案,对外引发外交危机,对内导致政府丧失民望,而且偿以巨款,重耗公帑,因此,中央政府(通常以总署为代表)多方督促各级地方官员谙熟约章,持平办案。但地方官自有其处境与考虑,中央的要求到州县一级即大打折扣,并未得到全力遵循,面对教务教案,中央政府与地方官之间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和微妙的互动。
前此的教案研究,多数只关注官员反教的一面,对于教务教案的办理过程中,中央政府和地方官之间的互动却关注甚少,本文拟对此做些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中央政府的督促
洋教获准进入内地传教之初,中央政府即已预见到传教将滋生流弊,并想方设法予以挽救。在中央政府看来,只要地方官照约保护教士教民,而教士照约不干预地方公事,则民教彼此或可相安。然而,事与愿违。各地教案频仍,层见叠出,中央政府伤透了脑筋;为了督促地方官妥善处理教务,中央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
首先是屡有严旨,诫斥地方官持平办理教案。
1869年,法使罗淑亚以酉阳、遵义等地教案迟迟未结,欲带兵船入内地促成结案。上谕因此对各省督抚予以严厉指责,并特别指出,“李鸿章等身膺疆寄,皆为国家倚任之人。嗣后遇有中外交涉事宜,务须持平办理,不可预存歧视之心,尤不可尽诿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而令该使臣等喋喋置办,迄无了期也。”(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宝鋆等修,台北文海出版有限公司印行,卷69,第6369-6370页。)
1895年,相继发生成都教案和古田教案,上谕怒斥,“此等不逞之徒,造言惑众,所在多有,要在地方官随时防范,销患未萌。何得相率因循,以致酿成巨案?”并言,此后地方官若“办理乖方,亦当从重惩处,决不宽贷。”(注:《德宗实录》,台北文海出版有限公司印行,卷371,第3272页。)
1898年,四川江北厅、广西永安州、湖北沙市相继发生教案,上谕震怒,指责地方官总“不能仰体朝廷谆谆告诫之意”,“遇有民教交涉案件,非漫不经心,即意存歧视,畛域未化,斯嫌疑易生,无怪教案之层见迭出也。”上谕要求地方大吏严饬所属,妥办教案,并称,“从前未结之案,即着迅速了结,此后不准再有教案。倘仍防范不力,除将该地方官照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定新章,从严惩办外,该将军督抚责无旁贷,亦必执法从事,勿谓言之不预也。”(注:《德宗实录》,卷420,第3832页。)
其次是依据办理教务教案是否得力而对地方官予以奖惩,且力度越来越大。
1863年的重庆教案中,川东道吴镐举措不当,但案发后所获处分仅为降级留任;而且案子议结后,该处分还被奏准撤消,案发地巴县之县令亦获准免议。成都将军崇实认为此处分过轻,“似于大局殊有妨碍”,而法人对此亦表示不满,希望将吴镐调离川省,以免其与教民为难。但是川督骆秉章极力维护(注:同治二年十二月初八日总署致成都将军崇实函,张永贵,吕实强,陆宝千编:《教务教案档》,(以下简称《教务档》)1975-1981年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台北)据钞本影印。《教务档》,第1辑,第1194页。),吴镐得以继续留任川省。
1865年的酉阳教案,前后两任知州因办理迟误而被摘去顶戴。案结后,奉旨赏还顶戴,法使提出异议,认为此等办理不善贻误时机之员,不应随案开复(注:同治六年八月十六日总署收法国兰盟函,《教务档》,第2辑,第1070页。)。总署回函称,川省此举,“系照向章办事,并无他意。”(注:同治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总署致法国兰盟函,《教务档》,第2辑,第1070页。)婉拒法使之要求。
但到1895年成都教案时,情形即已大变。彼时,川督鹿传霖主张对涉案官员从宽处分(注:光绪二十一年八月十一日,四川总督鹿传霖奏为密陈办理川省教案及民教情形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全五册),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册,第610页。),上谕则饬令交部议处。(注:光绪二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着将办理教案不善之周振琼等交部议处上谕,《清末教案》,第2册,第607页。)后部议予以革职处分。(注:光绪二十一年九月初三日大学士张之万等奏为尊旨议处成都教案办理不善官员情形摺,《清末教案》,第2册,第614页。)待英美两国教案议结后,鹿传霖再次请旨允准前述革职各员随案开复,但中央政府不为所动,对涉案官员照惩不误,态度比从前严厉了很多。(注: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四川总督鹿传霖奏报续结川省英美两国教案情形摺,《清末教案》,第2册,第623页。)
1902年湖南辰州教案中,上谕震怒,“朝廷慎重邦交,迭经降旨严饬各省地方官于所属教堂教士实力保护,不啻三令五申。乃辰州府又出此重案。该处文武各官事前既未能预防,临时又复坐视不救,殊堪痛恨”。因此对失职官员处分极重:都司刘良儒因闭门不纳求助之教士,被“即行正法”;总兵颜武林因对经过其门首的打教人众置若罔闻,不往保护教堂,被处以斩监候;知县万兆莘因“卸任在即,有心推诿,谣言初起,不能立行禁止,以致酿成巨案”,被“充发极边,永不释回”;知府吴积被“革职,永不叙用,并流五年”。(注:光绪二十八年十月初三日着照湘抚所请将辰州教案失职官员分别斩决降革等事上谕,《清末教案》,第3册,第512页。)朝廷出手之狠,前所未有。
在部分官员因办理教务教案不力而被斥责、罢免、充军、乃至斩首的同时,亦有一些官员因为善办教务教案而获得重用。
四川候补知县田秀粟、曾传道即是显例。1868年酉阳教案案发后,时署理綦江县令的田秀粟被派往查办。成都将军崇实恐怕“事权不属”,办理多所掣肘,随即委任田秀粟接署酉阳知州。(注:同治八年三月初九日总署收成都将军崇实函,《教务档》,第2辑,第1101页。)在协助钦差李鸿章查办酉案的过程中,田秀粟和曾传道表现出色,得到李鸿章的赏识。案子议结后,李鸿章等大吏曾专片入奏,请求嘉奖办案有功之员。其中特别夸奖田秀粟“循能卓着,随同臣鸿章开谕该教士等。经权互用,深合机宜,均有微劳”。请旨允准田秀粟,“以直隶州知州,不论班次,遇缺即补,并赏道衔”。曾传道则“免补同知,以知府归候补班遇缺即补”。(注:同治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总署收湖广总督李鸿章文,《教务档》,第2辑,第1228页。)田秀粟交卸酉阳事后,“因熟悉教案”,很快被委任署理巴县事。(注:同治九年九月初九日总署收成都将军祟实函,《教务档》,第2辑,第1249页。)此后一直以善办教案而为历任川省大吏重用,到1882年丁宝桢出任川督时,田已官至泸州知州。(注:光绪八年正月十五日,总署收法国署公使巴特纳函,《教务档》,第4辑,第777页。)而曾传道,酉案议结后,即被委任署理酉阳州,长达三年。(注:同治九年四月初七日总署收成都将军崇实函,《教务档》,第2辑,第1247页。)患湿疾后,一再乞假,方获准离任。(注:同治十一年五月初五日总署收四川总督吴棠函《教务档》,第3辑,第902页。)但旋即又受命应对法国驻汉口署领事巴世栋访川,(注:同治十二年二月初八日总署收总督吴棠函,四川《教务档》,第3辑,第923页。)并协办黔江教案,(注: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初五日总署收成都将军魁玉函,《教务档》,第3辑,第975页。)亦为川省大吏所倚重。田曾二人,以微末小员而能受到李鸿章崇实等封疆大吏的赏识和朝廷的嘉奖,并因此得以擢升,不能不说是拜教案所赐。
除了事后的诫斥与奖惩之外,中央政府还对地方官员进行事前的引导和督促,力求防止教案的发生和扩大。主要表现在:
(1)强调地方官要熟悉约章,按约办事。1870年,总署指出,“条约既为中国所共订,遇有中外交涉事件,即不能不查照办理”。因此,地方各官“平时必须检阅(条约),庶临事方有凭借”。“务须按条约办事,免令洋人借口”。(注:同治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恭亲王奕訢等奏为遵议丁日昌曾国藩所奏教务隐忧等情摺,《清末教案》,第1册,第942页。)
1907年,上谕着各省督抚“讯将中国与各国所定约章内传教各条摘要辑刊成册,分发所属各官,责令认真讲习。遇有外国教士交接事件,遵照约章,切实办理。”(注:沈桐生辑:《光绪政要》,谕各省督抚刊订教务条约,卷33,第2477页。)
(2)将教务计入考成。1870年,总署建议将教务计入地方官之考成,以促使地方官认真留心办理教务,称,“……如果各省地方官于无事之日,先已留心经理,则自有基址可借,条理可寻,何至遇事张皇,一无就绪?”因此,各督抚将军大臣,“亦当以此等事件能否预筹妥协,办理得当,按察所属,与催科抚字,一例考成。庶乎人知振兴而事可逐渐就理,实于中外交涉有裨。”(注:同治九年二月二十日恭亲王奕訢等奏请密饬地方官遵照前此通行成案办理教案片,《清末教案》,第1册,第761页。)这一建议,至迟到光绪初年即已实行。
1899年,御使张元奇奏请饬各省大吏慎选牧令,“于凡有教堂州县,须择明达材干之员,教以消弭持平办法,俾之久任。如能三年不出一案,予以优奖。庶民业安而天庥滋至矣。”(注:光绪二十五年九月初九日御使张元奇奏为请饬各省疆吏慎选牧令遇事持平摺,《清末教案》,第2册,第872页。)如此,则教务不但计入考成,更可作专项奖励。教务在地方政务中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
(3)规定办案期限。1878年,川督丁宝桢主持议定的民教善后章程第二条规定,教案初起之时,地方官须于两日内上报,十日内讯结,否则即被撤任。(注:光绪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总署收四川总督丁宝桢成都将军恒训等文,《教务档》,第3辑,第1355页。)
(4)增设办理教案的专门机构。在1869年的四川,(注:同治十年十一月初四日,总署收四川总督吴棠函,《教务档》,第3辑,第913页。)1882年的山西,(注:光绪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山西巡抚张之洞奏报晋省设教案局办理教案情形片,《清末教案》,第2册,第371页。)1900年的江西(注:光绪二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江西巡抚松寿奏报设立洋务专局办理民教案件片,《清末教案》,第900页。),皆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办理教案。
(5)增加是否熟悉洋务为重要的选拔任用标准。随着西人势力向内地的深入,内地也象沿海一样,华洋交涉日益繁多。1860年代以后,即使偏僻如四川,也时有民教交涉事件。上至督抚,下至州县,若不明时局,不晓条约,不善交涉,很难处理好教案,因此,是否熟悉洋务渐渐成为选拔任用官吏的一个重要标准。
1870年,江苏巡抚丁日昌协办天津教案后,认为教务隐忧方大,提出应慎选“有风骨通时务者”充任地方官,以便能够持平办案,不致因教务而激成事端。(注:同治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江苏巡抚丁日昌奏陈官民过出有因教务隐忧方大摺,《清末教案》,第1册,第910页。)总署对此十分赞同,认为“立法匪难,得人为难”。丁日昌的建议,“诚为得其要领”。“必风骨森严,遇教士非分之求,乃能据理驳斥。必时务通晓,遇照约应办之事,乃能妥为抚绥”。(注:同治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恭亲王奕訢等奏为遵议丁日昌曾国藩所奏教务隐忧等情摺,《清末教案》,第1册,第942页。)同年九月二十八日的上谕中,即饬各省大吏,“务须选择有风骨而又通实务之员”充任州县地方官。(注:同治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着各地将军督抚等整顿各省武备并持平办理民教事件事上谕,《清末教案》,第1册,第950页。)
1876年,丁宝桢出任川督。到任半年后,深感四川缺乏熟悉洋务的官员,遂奏请派熟悉洋务的官员来川任事。(注:光绪三年七月初一日四川总督丁宝桢奏为请伤刑部候补郎中文天骏等来川办理中外事件片,《清末教案》,第2册,第151页。)丁宝桢认为川省教案层积,一个原因在于地方官不熟悉洋务,不善于办理教案。丁氏在奏折里公开声称文天骏,黄锡焘二人“素讲洋务”,“于洋务亦能留心”,并以此为选拔二人来川任事的理由,并获谕旨允准。(注:光绪三年八月初九日,总署收军机处交出光绪三年七月初一日军机大臣面奉谕旨,《教务档》,第3辑,第1222页。)可见,彼时,是否熟悉洋务已渐渐成为选拔和任用官员的公开标准。
1896年,御使潘庆澜建议从总理衙门肄业的学生中选拔牧令,用于“民教事繁之区”,以“育人才而固邦交”。(注: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御使潘庆澜奏陈民教不能相安砌亟宜设法消弭摺,《清末教案》,第2册,第652页。)总署对此建议极为赞同,并表示业已实行。(注:光绪二十二年九月初一日恭亲王奕訢等奏覆议得御使潘庆澜所奏诚非无见摺,《清末教案》,第2册,第658页。)
(6)议定处分章程。1896年,御使陈其璋入奏,主张应议定地方官办理教案失察议处章程。“如此,则地方文武印委各官知所儆惕,而洋人知有定章,亦不致怀疑矫辩矣!”(注:光绪二十二年四月十二日恭亲王奕訢等奏为遵议御使陈其璋严定教案处分摺,《清末教案》,第2册,第643页。)陈其璋的建议得到总署的赞同,总署还会同吏部及兵部分别议定了文职官员和武职官员的处分章程。(注:《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3785-3786页。)
(7)规定涉案官员分担教案赔款。1891年的芜湖教案中,两江总督刘坤一曾令该管道县两级官员认缴赔款的一半。(注:光绪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两江总督刘坤一奏报芜湖教案应付偿款先在关税项下动拨片,《清末教案》,第2册,第537页。)有鉴于此,1896年,总署奏请,“嗣后如遇教案赔偿之款,议结后由该管督、抚、藩、臬、道及府、厅、州、县分年按成偿还归公,并分咨户部及臣衙门备案。庶几众掣易举,亦可互相鉴诫,略如签差不慎,本管上司分赔之意。”(注:《光绪朝东华录》,第3785页。)总署所奏,虽然受到部分官员的质疑,(注:光绪二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给事中楮成博奏请撤消总署新定教案赔款分偿之例,《清末教案》,第2册,第649页。)但获旨允准。
(8)规定各省督抚兼任总署大臣。1895年,鉴于沿海各省“交涉事务本繁”,内地各省“亦时有教案应行核办”。而“各直省将军、督抚往往因事隶总理衙门,不免意存诿卸。总理衙门亦以事难悬断,未便径行,以致往还转折,不无延误”,乃有上谕饬令各直省将军督抚均兼总署大臣。四天后,又有上谕着各省级大吏此后遇有交涉应即行办理,“不得概从延诿。”(注:《德宗实录》,卷434,页3967。)
(9)指导地方官与教中往来。为了指导地方官与教中往来,1899年,总署奏准制定了地方官接待教士之五条规程,以便使地方官“平日与主教、教士善为联络,情意相通,而后彼此悉泯猜疑。遇小事固可消化于无形,遇大事更可和衷而商办。”(注:《清朝续文献通考》,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第10955页。)
由此可见,为了督促地方官办理好教务教案,中央政府的督促,可谓多管齐下,不遗余力。那么,面对这一情势,地方官又有些什么回应呢?
    二、地方官的应对之策
首先,随着中央政府日益加大对办理教务不善之官员的惩处力度,整个官场对办理教务教案的态度有了很大的改变。官员与教士往来的行为逐渐由招致指责一变而为受到称道,而熟悉洋务,为洋人所信重亦从不受欢迎之评价一变而为借以获得晋升及重用的资本。同时,地方官对教士的保护则日益周全。
以地方官与教士的来往而论,尽管教务已成政务,地方官不得不与教士打交道,但至少到同治年问,与教士或洋人来往,在官场中仍然是不为称道之事。而为洋人所信重,亦不是好名声,更不是借以获得重用或晋升的资本。
但此后情形逐渐有所变化。熟悉洋务,与洋人多有往来,为洋人所信重,不但不会招致非议,而且渐渐成为获取重用或晋升的资本。
1876年,川督丁宝桢举荐刑部候补郎中文天骏和兵部候补主事黄锡焘来川任事,理由即是川省官员多数不谙洋务,导致教案频仍。而此二人,前者“素讲洋务,才具精核”,后者则“于洋务亦能留心”,来川必于办理中外交涉事件大有裨益。(注:光绪三年八月初九日,总署收军机处交出光绪三年七月初一日军机大臣面奉谕旨,《教务档》,第3辑,第1222页。)
1876年,前福建巡抚丁日昌因病重不能奉旨前往闽省办理乌石山教案,遂举荐得力官绅代为出力,被荐者之中,有一人“老于洋务,体用兼备”,而另三人则“皆与英领事素有往来”。(注:光绪四年十月十八日前福建巡抚丁日昌奏陈病重不能赴闽谨举得力员绅摺,《清末教案》,第2册,第212页。)
1896年,两江总督刘坤一在奏折中称赞候补道员黄遵宪“洞悉洋情,善于因应,不随不激,操纵兼施,用能悉洽机宜,妥速理结,实为办理洋务不可多得之员。……其才足以任重”。(注:光绪二十二年正月二十日,两江总督刘坤一奏为道员黄遵宪办理教案有才给咨部片,《清末教案》,第2册,第627页。)
洋务日益受到重视,但人才的培养与历练毕竟非朝夕之功。到光绪年间,洋务人才依然供不应求,于是出现了各地对洋务人才颇显激烈的争夺。如1895年江湖广总督张之洞与直隶总督王文韶争夺黄遵宪;(注: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湖广总督张之洞奏请将黄遵宪调往湖北仍办南洋五省教案片,《清末教案》,第2册,第626页。)1901年,山西巡抚锡良与湖南巡抚俞廉三争夺蔡乃煌,(注:光绪二十七年正月二十六日湖南巡抚俞廉三请将湖南道员蔡乃煌仍留本省片,《清末教案》,第3册,第7页。)都是显例。
以地方官对教士的保护而论,则日益周全。
1865年,教士冯弼乐到酉阳“抚慰教民”,因教堂尚未修好,要求住在州衙署内,州牧拒绝,并将其安置在城隍庙内。(注:同治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总署收法国递单,《教务档》,第1辑第3册,第1221页。)不久,冯弼乐被打教者杀于庙内。
1866年的重庆教案中,教堂医馆及洋房虽然毁损严重,但洋人却无一被害。此后,教民罗元义被川督刘秉璋处以斩枭,引起教士教民惶恐,重庆知府遂亲自租下府署间壁的房屋作为教士的避难所。(注:光绪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总署收法国公使恭思当函,《教务档》,第4辑,第970页。)
到1895年成都教案时,绝大多数地方官“将洋人迎入衙署,外虑不逞之徒乘间伺隙,昼夜提防。内慰洋人之心,曲意供给”。(注:光绪二十一年八月十一日成都将军恭寿等奏报省城内外法国教堂先行议结等情摺,《清末教案》,第2册,第607页。)正因为多数官员的竭力救护,所以,“省内外虽毁教堂数十处之多”而洋人“无一被害,即教民亦无一死者”。(注:光绪二十一年八月十一日,成都将军恭寿等奏报省城内外法国教堂先行议结等情摺,《清末教案》,第2册,第607页。)
从酉阳教案的州牧拒绝教士暂住衙署,到重庆教案知府亲自租赁衙署间壁之房屋为教士之避难所,到成都教案官员将教士迎入衙署,悉心照料。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势的变化,地方官虽然依然难以阻止大规模的民众打教风潮,但保护教士生命安全的意识却在不断增强。
其次,官员在处理民教纠纷之时,渐渐更经常和更多地偏向教民。关于这一点,时人论述较多。
1870年,曾国藩分析教案层见叠出的原因称,“遇有民教争斗,平民恒曲,教民恒胜。……虽和约所载,中国人犯罪,由中国官治以中国之法,而一为教民,遂若非中国之民也者。庸懦之吏,既皆莫敢谁何;贤能之吏,一治教民,则往往获咎以去”。(注:同治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调补两江总督曾国藩奏陈悔劾天津府县并津案事出有因片,《清末教案》,第1册,第919页。)
1876年,内阁侍读学士广安奏陈川省民教情形时说,“教民有词讼,书差不敢需索,有司转畏之,不敢直斥其无理,民是以甘入教而仇仇相寻也”。(注:光绪二年十一月初九日内阁学士广安奏陈四川教案迭出请饬补救防范摺,《清末教案》,第2册,第128页。)
1891年,查办大足教案的川东道张华奎说,“有司为其(教民)所胁,每存逊让之心,不免袒教抑民。……几至教民讼不胜不息,平民讼不负不了。”(注:光绪十七年正月十二日,总署收成都将军歧元等文,《教务档》,第5辑,第1465页。)
1902年,御使王祖同言豫省官员办理教案情形时说,“(教士或教民)一纸到官,火签四出。教民曰监押,则监押之;教民曰敲朴,则敲朴之。逐名索贿,官为之勒限取盈;指地建堂,官为之逼民迁徙。其畏教民如虎狼,而事之如父兄,坐视百姓破产亡家而莫之恤。是赔偿之外又有赔偿,无餍足之心,无了结之日。”(注:光绪二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御使王祖同奏为教堂讹索实激事端请饬妥慎办理摺,《清末教案》,第3册,第252页。)
由此可见,中央政府一贯要求的持平办理教案,地方官多未认真执行。在办理教务教案的过程中,常常偏袒教民。
最后,办理教务教案的棘手及严重后果,使官员(尤其是州县亲民官)普遍视之为畏途,乃至于对教民渐至(主动或被动地)疏于管理。这主要表现在地方官对教民权力的削弱。
比如对教民的司法权。因为教会的庇护,教案中的涉案教民,官府常常不能自行捉拿,须由教方交出,官府才能予以惩办。而且多数时候,不得不考虑教士的意见而不能完全按照中国律例惩办。
又比如对教民的教导劝诫之权。在有关晚清教案的文献中,中国官方要求教士劝导约束教民的例子很多。1876年,以善办教案着称的四川华阳县令田秀粟出示晓谕教民,就说司铎与教民好比师徒,司铎对教民有教导之权;1899年,总署议定之地方官接待主教教士事宜,明确将地方官和教士相提并论,要求地方官劝谕平民而教士劝诫教民。(注:光绪二十五年二月初四日庆亲王奕劻等奏陈议定地方官与教中往来事宜并缮清单呈览摺,《清末教案》,第2册,第831页。)
又比如对教民是否作奸犯科的稽查之权。官方多次要求教会教士对于入教之人,须查明其来历,拒收有前科之人。并且,在其入教后,亦随时稽查,发现有犯法作恶之事,应立即逐出教外。第二次酉阳教案中拟订的教务章程,(注:同治八年七月初六日总署收成都将军崇实文,《教务档》,第2辑,第1117页。)1871年总署所拟八条传教章程,(注:同治十年正月初一日总署收天津关道陈钦禀附传教章程及另拟条款,《教务档》,第3辑,通行教务,第1页。)1906年浙江道员世增所拟整顿教务清单中,都有类似的内容。(注:光绪三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浙江巡抚张曾扬奏道员世增条陈整顿教务缮具清单据情代奏摺,《清末教案》,第3册,第871页。)
再比如对教民一般事务的管理权。1868年酉阳教案结案后,华人教士覃纯卿出具了一分永不许教民报复滋事的甘结。(注:同治八年七月初六日总署收成都将军崇实文,《教务档》,第2辑,第1117页。)据此甘结,覃教士不但修建工事,装备武器,聚集教民,而且教民户口清册由他缮呈,避难教民由他遣散,教民是否听候传讯,是否听候赈恤,均由他安排。他还保证教民此后永不滋事,若再报仇起衅,唯他是问,完全是教民的管理者与代言人。而此甘结由川省上呈总署,并以之为案已了结的实据之一,可见覃教士的教民管理者与代言人身份并非自居,而是实际上(当然并非口头上)获得官府有意无意承认的。
1909年,四川总督赵尔巽饬令各属调查教民人数和教堂产业,并填表上报,结果各地迟迟未曾完成;催促之下,乃向上禀报说,已照会教堂司铎报送有关情况,暂未送到,故而迟延。赵尔巽对此大为不满,申斥道:“清查户口,本我国内政。教民同属百姓,自应由团保查报。且于清查户口之际,于册内加以记号,即可综计其数,亦无须另做一事。教产一项有历年税契簿记或过粮册籍可稽。且邻约耳目最近一问便悉,亦可责成团保带办。何须向教堂询问及照会开送,足见平日懒于任事。”规定,“此后各属无论已未填保(报)者,均不得照会司铎开送”。(注:四川洋务总局礼房呈为总督部堂札饬各属查前发查教民人数教堂产业两表各属填送未齐开单饬局催送札,南充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清全宗1,目录20,件号1056。)中国官方调查教民人数和教堂产业,而地方官竟让司铎填报,可见,不管出于畏惧还是出于敷衍,州县地方官实际上对教民确已疏于管理。
    结束语
教案频仍,对外引发危机,对内招致怨艾,耗费公帑,丧失民望,成为晚清政治和社会的一大痼疾。中央政府对地方官寄予厚望,希望他们熟谙约章,平情酌理,持平办理交涉事件,熄灭民教争端,杜绝教案。经验表明,中央政府的此种期望,并非全无道理。教务教案能否妥善办理,确与当事地方官的才具人品(即是否“有风骨通时务”)有莫大的关系。
但另一方面,中国是一个大国。在晚清西潮冲击之前,传统上,国务重心是内政而非外交。到外国势力在中国日益明显地存在,外交日益牵涉甚至影响内政而愈显重要之时,举国上下才开始艰难地学习和熟悉洋务。而以中国领土之广,人口之众,官员之多,想要短时间内即令官员人人熟悉洋务,个个善办交涉,当然有困难。
况且,彼时中华不敌西洋、总署不制公使的大势,又使得地方官即使通晓时务亦不一定就能约束教士(及其庇护下的教民)。持平办案在多数时候即等于罢官去职。要求多数官员重风骨胜过重仕途,恐怕也不容易。
因此,中央政府的厚望在某种程度上近乎幻想,其督促措施亦无多少实效,地方官自有其因应之策。
一个巴掌拍不响,争端多由双方而起,自然也要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望根本解决。教务教案问题的解决,洋人和教方显然具有更大的甚至决定性的主动权。中国方面的努力没有洋人的配合,就收效甚。而一旦洋人不再袒护,教会自行收敛,洋教回归宗教本位而不复承载政治和社会含义,教案问题即不复严重。民国的地方官未必个个比晚清的地方官更有风骨,更通时务,但民国的教案远远少于晚清,且不复为社会民众关注的焦点,即是明证。
不过,晚清中央政府亦别无选择,揆诸当日之情势,处在它的位置,除了要求地方官,还能要求谁呢?地方官亦是如此,除了重视教务,在诉讼中偏护教民,在日常政务中逐渐疏于管理教民,还能怎样呢?吕海寰说:“教案之宕延,亦非尽由地方官办理不善,有意迟回。实限于权力不足以制外人。”(注:光绪三十二年三月初四日办理商约事务大臣吕海寰奏为教案要索日甚宜考察各国教规教律会订专约摺,《清末教案》,第3册,第832页。)此言沉痛而无奈,正是当日不争之事实。
注释:
(35)光绪二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御使陈其璋奏陈应议定办理教案失察议处章程片,《清末教案》,第2册,第632页。